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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7年《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合作医疗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靠家庭与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属地管理、双方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自2001年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2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14日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09年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共同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做好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及其他改革。

应该说这些立法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拓展到城乡广大居民,参保对象也发生了由单位人、集体人向个体人、社会人的重大转变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初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缺陷

虽然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延缓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由中央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正在实施的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其次为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于是就形成了现行的分散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笼统,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则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无经验可循,未经过严格论证、在摸索中出台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照搬行政法规和规章,仅添加一些数字;更多的是县、市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稳定性不足,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带来了工作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这种局面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种立法现状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践是很不相称的,毕竟基本医疗保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提高医疗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大关键词(新华网2009-04-10)http://www.cn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姜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2007Y171)的阶段性成果。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2篇

摘 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是“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文章以此为研究目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具体目标 困境分析 改革建议

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30多年,当前基本形成了“3+1”模式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国城乡覆盖人口已经超过13亿。但因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造成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分割严重,导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困难,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纳入国家政策基本目标,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正是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重点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力图为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作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城乡分割局面,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合理配置城乡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水平差距,从而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其具体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城乡公平医保

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政策一体化,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市优良的医疗服务资源,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必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倡节约社会医疗成本,精简医疗管理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尽量避免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使医疗卫生机构真正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推动经济社会转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必定会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从而促进城市与农村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不断融合,促进城乡经济协同的发展,加快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使经济社会适应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分析

(一)资金管理方面:保险缴费与费用补偿之间缺口巨大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主要由用于“正常”损失赔付的纯保险费,用于“异常”损失赔付的风险附加费和保险经营引起的附加保险费组成。而我国实际医药补偿费是按医药费基数乘以一定系数来进行赔付的,这个系数包括增长系数、保险因子和补偿比。其中保险因子是一类反映医疗费用随保险赔付率变化的敏感指标,是医药补偿费正常测算中最不可估算的因素,估算不当极易在现行医药补偿费现收现付中形成“隐性债务”。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隐性债务”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险中,我国是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现有65岁以上人口近两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4%左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均费用支出与人口年龄之间成正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体系正常运转带来压力。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退休人员保费由社保资金统筹支付,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我国老年人医疗补偿缺口越来越大,而这个医疗补偿缺口单纯依靠社保资金统筹支出和新参保人的缴费结余来弥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未为中老年人口准备相应医疗保险经费,因此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隐性债务”。例如,据江苏省统计,如果未来江苏省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后,江苏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将出现60万亿~170万亿元的赤字风险,届时江苏省医疗基金将面对严峻的挑战。

(二)政府责任方面: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明显不足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但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的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表1所示,在医疗卫生费用占比GDP方面,我国仅为仅为4.3%,低于美国、日本、法国的15.7%、8.0%、11.0%,在政府卫生支出占比政府总支出方面,我国仅为9.9%,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19.5%、17.9%、16.6%和13.1%;在人均政府卫生支出方面,我国仅为49美元,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3317美元、2237美元、3655美元和2237美元,人均卫生支出费方面,我国仅为108美元,也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7285美元、2751美元、4627美元和2751美元。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在医疗卫生责任中占有太多责任,那么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的支出明显不足。据卫生部数据,在我国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间,政府卫生费用支出比例从36.2%下降到27.2%,而个人卫生支持比例却从21.2%上升到了38.2%,政府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扣除用于卫生基建事业部分后基本就所剩无几了。

(三)管理模式方面:現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城乡差异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其中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但这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缴费主体、账户情况、保障范围、筹资原则、筹资比例、筹资水平、统筹层次、管理部门、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尤其在管理主体方面,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统筹管理,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由卫生部门统筹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先对医疗保险管理权进行划分,然后根据险种归口交由不同部门管理,最后将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险交由各个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仅管理成本不断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而且极易造成地区间、城乡间医疗保险水平差异。另外,在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资金筹集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规模不足和投入不足这两个方面,资金管理主要表现在管理维护费用高和管理不透明两个方面,资金使用主要表现在居民使用基金受限,存在医生诱导过分消费和预防支出不足,慢性、重症患者比重大等问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改革建议

(一)顶层设计——在制度方面推进全国统筹

实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应有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着诸多推进阻力和争扰,因此国家应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尽快作出统一的决策和部署,在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应从全局角度,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让有效资源集中,以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设施的顺利推进。建议国家在参考各地成功实践经验和实践调研基础上,出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具体实施依据,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内容,只有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完善,才能实现全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促进全民医疗保障服务得到质的飞跃;才能促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在全国统筹推进。

(二)管理提升——建议人社部门为管理主体

在多年的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中,人们更倾向于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管理权规划于人社部门。因此,建议在现行部门分工格局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进行统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并无行政管辖关系,互相之间也无发展和运作的直接利益冲突,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管理中,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独立第三方,代表参保人利益,发挥价格谈判作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并通过各种形式,用有針对性的基金结算方式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为城乡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三)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制约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展不平衡的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顶层保险制度设计规定推进,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建议可以分以下四步走:第一步,资源一体化管理,即整合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资源,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初步建立具有参保信息、数据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的网络架构平台。第二步,促进各类保险制度融合。即构建不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的,统一筹资标准的、统一参保补助的,待遇水平一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第三步,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险,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大制度,构建一体化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障服务。第四步,推进统筹层次提升,即将县级统筹逐步提升到市级统筹,然后再将人口较少的省份逐步提升到省级统筹,再逐步推进到全国所有省份,最终建立全国基金互济、抗风险互济的一体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健生.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目标模式、发展路径与政策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4(6):124-128

[2] 饶艾,张俊.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基于社会法理念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1(6):138-141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浙江嘉兴 314000)(责编:若佳)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3篇

印度医疗体系的现状

自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建立了几乎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国民健康花费的绝大部分都是来自政府支出。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只要不是大病,无论是谁都可以接受免费医疗。但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患者自己也需要负担一部分费用。对于急诊病人,他们采取的政策是先看病,后交钱。

据统计,印度全国现有1.2万所医院、2.2万个初级医疗中心、2000多个社区医疗中心和

2.7万个诊疗所。这些遍布全国的政府医疗机构满足了大多数国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印度看来,医疗卫生体制如果完全实施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会违背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规律,破坏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印度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两手抓,既扶持政府医院的稳定运转,又鼓励私立医院健康发展。这种公立、私立医院并存的现象使得印度的富人和穷人病患者各有所依。

近10年来,印度的私人医疗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整个医疗行业支出为国内生产总值的5.4%,其中有将近20%出自政府投入的公共卫生部门,另外都出自私营的健康及医疗行业。由于政府鼓励私人医疗行业的发展,印度的私营医疗服务业以其出色的医疗技术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在国际上赢得了声誉。很多外国企业已经利用印度训练良好、会讲英语的低成本劳动力,将其与医疗相关的服务外包到印度。这类服务包括x射线和血液分析、远距离诊断等业务。

印度公立医院尽管存在资金短缺和条件较差等问题,但它们对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宁愿背着巨额的财政负担也要维持这些医院的运转。20世纪80年代初期,印

度政府就制定了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三级医疗保健网络的宏伟目标。这一网络包括保健站、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三部分,免费向广大穷人提供医疗服务。免费项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急诊抢救的一切费用,甚至还有住院病人的伙食费,但不包括药费。2004年,印度政府还宣布,今后10年内将斥资9000亿卢比,用于医疗设施基础建设和购买医疗卫生器械,确保未来10年印度各大医院的医生和床位数量增加一倍,护理人员增加两倍。

从2005年开始,印度着手进行了一项更大规模的“全国农村健康计划”,以加强印度农村地区,尤其是那些落后地区的医疗体系。他们正在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原有医院进行现代化改造、对医生和护士进行培训等方面。在这项计划中,届时将会有14.5万个乡镇健康中心、

2.3万个地区健康中心以及3222个大型健康中心来为广大农村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在这些政府医院体系中,病人都可以免费得到医生的诊疗以及基本的常用药,即便遇到重大疾病需要输血或手术,患者也只需要负担其中的5%左右。如果病人生活在规定的贫困线以下地区,他还可以动用“全国健康优惠基金”来得到全免费的治疗。

政府采取的措施

印度政府为了确保其医疗系统的顺利进行,采取了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1、合理利用政府投入,积极推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印度政府20052006用于农村公共健康事业的总资金投入为1028亿卢比(约合24亿美元),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并不算多。但印度政府把有限的投入公平地配置到最需要医疗服务的地方,也就是说,在配置有限的医疗资源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这一点至关重要。据今年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评估排行榜显示,印度在全世界居第43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在未来三到四年里,印度政府对医疗体系的投入将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部门的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2、帮助弱势群体,使他们看病基本上不花钱。印度的农村医疗网络很健全,占印度人口72%左右的农村居民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1996年以后,政府推出了社区

医疗中心的规划,每10万名农村居民配备1个社区卫生中心,一个中心约设30张病床和4名医生,并配有化验室和基本检查设备等。社区卫生中心无法处置的病人一般都送往设施较好、医护人员齐备的地区医院。农民有个头疼脑热的小病,从村里的小诊所或卫生中心便可以拿到阿司匹林这样的常用药。一个地区通常有2到3所这样的医院。印度农村的医疗体系既减轻了农民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公平。

3、对私立医院实行严格的监管。私立医院在印度医疗体系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对这些私营医院有严格的监管,如项目的审批、诊疗费管理和医药费管理等等,以便让全国医疗的整体费用能够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4、鼓励私立医院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印度政府积极鼓励发展私立医院,使他们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由于政府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条件比私立医院要差得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患者很自然地“分流”到私立医院。例如,距离全印医学院几公里远的阿波罗医院看上去好像一座五星级宾馆,院子里绿草如茵,病房宽敞明亮,各种先进医疗设备一应俱全。另外,私立医院拥有高水平的医务人员,很多医生持有英国皇家医学院等著名医学院校颁发的高级资质证书。在高水准的私立医院就诊,当然比公立医院费用高,但按照一般国际标准衡量,价格仍然是相对便宜的。因此,大批西方国家的患者不远万里到印度求医,就是这个原因。

5、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互助保险体系。近年来,为保障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安全,印度一些地区的行业联合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行动起来,针对发病率较低但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风险,积极介入农村医保,牵头帮助农民投保,走出了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的一条新路。如在部分地区,政府要求一些医学院及医学研究机构与当地村民合作。这些村民每年缴纳365卢比,政府再给予200卢比的补贴,让他们组成医疗互助保险体系,这可以让村民们能够负担起大约3万到4万卢比的治疗花费,承受像一般性手术治疗等规模的疾病风险。与此同时,各种私立医院竞相发展,为不同需求的人群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甚至欧美一些国家的病人都到印度的私立医院就医,这些医院闯出了一条国际市场化的道路。

6、努力改进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目前,印度政府正在增加公共投入,并且尽可能地让医疗保险政策成为一项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政府还对一部分医疗行业进行补贴,尽可能避免出现百姓因为贫富差距而无法看病的情况。即使你没钱,只要你去任何一家政府医院,医生就必须给你诊治,这是印度政府的基本政策。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4篇

1.1 为保障应急及急救生命类设备的供应和使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范围

2.1 本预案规定了应急及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供应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2.2 本预案适用于临床科室、设备科 3 内容

3.1 当启动医疗设备应急预案时,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在岗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保持通讯畅通。 3.2 平时应做好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备应急状态下紧急使用;定期查看和更新储备物资,使之经常处于有效期和正常状态。

3.3 应急状态下,设备科采取先维修后报告的方式,以满足技术 保障的需求。

3.4 应急状态下,医疗设备应急保障小组有权临时调配临床科室

闲置设备供应急保障使用。 3.5 应急状态下,小组成员每半个工作日向应急小组负责人汇报

工作情况,小组负责人每日向上级机构汇报本部门应急保障工作 情况。

3.6 应急状态取消后,小组成员2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总结工

作经验,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构书面汇报此次应急保障 任务情况。 3.7 培训和演练

设立定期应急保障培训制度,使医疗设备应急保障小组成员熟练掌握应急工作流程和要求,并适当进行应急保障任务的演练,提高小组在真实状态下的应急保障能力。

医疗设备应急保障组成员:

组 长: 医学装备主管副院长

组 员: 设备科主任 设备科工程师

(设备供应保障、设备维修保障)

附加说明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5篇

摘 要 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论对于农民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 农村 医疗保障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涵与重要性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具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基本形式包括:传统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商业医疗保险、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家庭合同保健、孕产妇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八种模式。其中合作医疗是主要形式。

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卫生保障关系到人民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而在生产力及生活水平较低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制度制定以及实施更是关系到中国八亿多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当前农村,造成农民贫困或返贫的诸多因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因病致贫,因此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

社会政策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是实行农村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筹资坚持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资金收集上依然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我国的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次,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无力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最后,不少农民仍然持观望甚至怀疑态度,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利于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

(二)基层卫生单位服务水平低下

主要表现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薄弱以及人才队伍素质整体不高。农村卫生机构设施条件普遍比较落后,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突出表现为房舍和设备的短缺以及抢救必备设备或紧缺或老化。从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来看,许多医生都是以前的赤脚医生或经过短期进修的村医转化而来。乡镇卫生院一般缺乏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且由于卫生服务人员素质较低和设备等原因,导致卫生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医疗保障的城乡二元化也比较明显。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倾向,使社会配置给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较少。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民主监督的权利及意识。群众无法参与对制度的监督,使得农村医疗体系管理混乱,没有一套完善的、稳定的监管模式。另外,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举办层次大部分仍局限于以村为基础,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报账手续不全或过于繁琐,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挪用农民医保费的现象,以及医疗机构看人治病,看级别治病,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信赖大打折扣,从而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

三、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强调政府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重视并支持卫生工作,是中国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的基本保证。卫生医疗事业是公共产品,因此鉴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政府对其投入是理所当然的事。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除了要加大投入外,还要加强管理,强化准入制度和行政监督,除了保证公共卫生、预防保健投入外,还要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以解决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中存的供需矛盾。对各乡镇的财政也要进行严密监管和群众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浪费。

(二)提高农村医疗水平

一是要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对农村的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加大扶持力度。还应当合理配置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的做法,并将县、乡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传染病、地方病防治机构有效整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农民就医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重病不出市。二是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还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励政策,以留住在乡镇工作的医务人员。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还应当包括医疗救助制度。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锦上添花”,更要重视“雪中送炭”,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因此,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江志良.对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东岳论丛.2007(02).

[2]齐鹏.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其对策探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3]唐旭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西南财大出版社.2006.

[4]李和森.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5]左学金,王耀忠.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社会科学.2003(12).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6篇

为了有效扩大了医疗保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让群众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掌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打击欺诈骗保行为,9月6日上午,桥头医疗保障分局一行9人在分局长莫凡夫带领下走进桥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此次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点对点现场咨询、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派发宣传小册子、推广关注“东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等有关政策以及自觉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治病救命钱”。现场派发宣传小册子800多份、宣传小礼品500多份,并就群众对医疗保障的一些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与互动。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范文第1篇[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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