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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文章选取我国制造业非上市公司2003-2007年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我国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的影响。研究发现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存在不同影响。文章分析认为,这种在规模因素上表现出的差异,主要归因于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供求错位问题。这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策略和营销策略提供了有益方向。

【关键词】 财产保险;资产规模;有形资产密度;供求

一、引言

虽然规避风险毫无疑问是个人保险需求的主要原因,但当把适用于个人保险需求的投资组合方法运用于公司时,就会出现悖论。股东掌握着投资组合方法,有能力在投资选择组合中把风险分散化。如果意外事故和火灾之类的保险风险在经济中可以被分散化,那么公司就没有必要为这些风险再额外负担保费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通过保持未保险而不是支付附加保险费从而使股东的财富增加(Mayers and Smith,1982)。这个悖论可以通过把公司金融理论引入保险学来解决。根据现代公司金融理论,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经理、雇员、供应商、证券商、银行、股东、消费者等)之间契约关系的结合。尽管是否参加保险,股东对于保险风险而言无差异,但风险管理和保险购买对整个契约集合却是重要的。

已有的理论研究(Mayers and Smith,1982; Main,1982; Main,1983; Mayers,1987; Skogh,1989等)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对企业购买保险的一系列动机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保险合同的监控和约束功能的动机。保险合同能够起到监控企业管理者,降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保险合同还能约束企业股东(和经理)通过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两种方式转移财富的行为,降低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利用保险公司比较优势的动机。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破产处理成本、真实服务(如索赔处理或损失预防)等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成为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动机。三是降低公司的预期纳税义务动机。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早税盾和降低有效边际税率。四是行业监管的影响。某些特定行业中的企业购买保险的行为会受到监管的影响。

已有的实证研究(如Mayers and Smith,1990; Yamori,1999; Hoyt and Khang,2000)分别引用不同方面的数据对上述理论进行了验证。Mayers and Smith(1990)研究了美国财损险(P/C)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他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违约风险、所有权和地理等因素是财产险再保险使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其研究范围是保险业,所以某些变量(如地理集中度)不容易推广到工业企业。Yamori(1999)研究了504家日本工业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情况。他的研究结果说明只有企业规模和行业监管才是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但一些可能影响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决定因素(如增长机会和管理权)并没进入他的研究范围。Hoyt and Khang(2000)以美国187个工业企业1989年的数据为基础,第一次较全面地测试了影响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因素。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企业规模、增长机会、管理权和监管状况等对企业财产保险的购买量有重大影响。

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足够重视,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低造成的 ①。仅有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首次引用了我国国内235家上市公司1997-1999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实际购买保险数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他们的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与财务杠杆和有形资产密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与国有资本持股量和实际所得税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管理者持股量、外资持股量和公司增长机会等呈正相关关系,但与公司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呈负相关关系。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投保事前决策)与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有正相关性,但实际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投保事后决策)与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存在显著负相关性呢?这成为作者为后来的研究者预先提出的一个问题。为此,本文引用新的数据进一步继续研究。

二、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保险市场上,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财产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并没受到应有关注,已有研究也主要把其作为控制变量来处理。我们预计规模小的公司,不仅有更大的可能性购买财产保险,而且购买比大公司更多的保险。首先,财务困境的预计直接成本通常与公司大小不成正比(Warner, 1977)。第二,小企业往往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例如,避免损失)真正服务于大型企业(Hoyt and Khang, 2000)。第三,小企业通常不会是多元化的,所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下行业务风险的影响。一些以前的研究结果(Hoyt and Khang, 2000;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也支持企业规模的大小与购买保险的数量负相关。第四,由于有形资产密度(即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机会和数量会比有形资产密度小的企业更多,因此,预计有形资产密度越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也会更多。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与其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择

1.本文设两个被解释变量(INSDUM和INSU)。 INSDUM是一个虚拟变量,其取值1或0分别表示企业是或否购买了财产保险。企业保险购买比率(INSU),用来计量企业财产保险使用程度,是指企业当年财产保险支出与当年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例如建筑物、工厂、设备、办公配件和库存)的比值。

2.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其中企业规模用企业资产总额取对数来计量,有形资产密度用企业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合计除以资产总额来计量。

3.根据已有研究本文使用以下控制变量: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DA)、利息成本(COST)、债务期限(DM)、实际税率(TAXR)和地理分布(GEOGE)。

4.工具变量。为了控制模型的被解释变量(INSU)和解释变量(DE)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引入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是指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COV)与财务杠杆(DE)高度相关,而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比率(INSU)之间不存在直接相关性。

表1列出了研究变量的定义及理论预期。

(三)样本、数据与模型

1.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本研究采用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非上市公司数据,选取了2001年和2002年新设立企业2003-2007年五年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数据筛选的条件是:(1)是制造业企业;(2)企业2003年到2007年与研究变量相关数据完整;(3)删除其中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共4 275家,样本数据总量共21 375个。

2.模型

本研究的多元分析中采用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的两阶段分析法:首先,运用线性概率模型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次,我们引用面板数据和Heckman’s (1979) two-step sample selection(两步法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数量的决策。模型(1)和(2)分别是企业是否购买财产保险的线性概率模型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数量决策模型。

Y*it= β0+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 +β6TAXRit+β7GEOGE +εit (1)

INSUit = α0+αi+γt+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

+β5STRUit+β6TAXRit+β7GEOGE + εit (2)

在(1)中Y*it是不可观测变量,与之对应的可观测变量是Yit(INSDUM),当Y*it >0时,INSDUM=1,表示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当Y*it≤0时,INSDUM=0,表示企业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在(2)中需要引入面板数据,分别加入了表示不可观测到不随时间变化的公司特有因素的扰动项αi,不随公司变化的时间扰动项γt。

三、经验研究结果与说明

(一)基本结果

企业资产规模(SIZE)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都为正且具有统计显著性,结果表明小规模企业购买财产保险越少,这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有形资产密度(STRU)这个控制变量上,其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符号相反且在购买数量决策模型中结果与理论预期存在矛盾。类似的情况在之前的研究(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中也出现过,只是未受到重视。

本文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由于事前决策的不可观察性,人们只能从事后结果中看到企业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来说,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企业要有投保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要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财产保险产品。如果企业没有购买的意愿,由于财产保险属于非强制保险,则结果是企业财产保险为零;当然也可能是企业非常想获得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结合之前的分析,首先,由于财务危机的预期直接成本与企业规模不成比例(Warner,1977),小企业财务危机成本和风险更大;第二,小企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比大型企业更多的真正服务(Mayers and Smithm,1982; Hoyt and Khang,2000);第三,小企业也特别容易受到不利业务风险的影响(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也就是说,小企业不大可能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意愿。因此,本文认为资产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概率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说明在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大小规模不同的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规模小的公司不容易获得财产保险的机会。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购买量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负且具统计显著性,则说明资产规模越大且有形资产密度越高的企业,选择了购买相对更少的财产保险,换言之,大规模企业在更容易获得投保机会的前提下却选择了不足额投保。也就是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供求错位”现象,即保险公司对小规模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一发现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敏感性与稳定性检验

首先,以上检验分别使用了线性概率模型和样本选择模型(Heckman’s),考虑到本文数据特点(横截面和时间序列的混合),我们分别使用了横截面数据、截面与时间序列混合数据和面板数据对本文的模型进行了估计。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几个模型结果基本一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正相关,仍然支持假设的结论。

其次,购买财产保险还可以帮助扩大企业的债务能力,从而提高了财务杠杆(DE)与财产保险购买量(INSU)之间互为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使本研究中财务杠杆的估计成为有偏的估计。因此,本研究根据异方差条件下的2SLS做如下测试:首先,我们引入一个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第t年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合计数除以第t年利息支出),它与财务杠杆呈显著相关性,但与财产保险购买量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COV满足作为工具变量的要求;模型整体检验F(3993,11075) = 1.69且具有统计显著性(P > F= 0.0000)。因此,可以认为财务杠杆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四、本文的研究结论

我们的研究有以下三个主要结论。第一,本研究用大样本数据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决策的检验结果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策略和营销策略提供了有益方向。资产规模(SIZE)和资产结构(STRU)的检验结果说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存在着“供求错位”(即保险公司对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地区性虚拟变量(GEOGE)检验结果,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这些都提示我国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创新和营销策略创新,以解决保险产品对小企业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保险产品需求不足的“双重不足”现状,并且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开发力度。

第二,本研究控制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间接证明了代理理论概念框架可以为解释我国非上市财产保险决策提供重要的见解。具体来说,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对财产保险购买数量的正效应可能反映 “我先作为”的规则,即债务人主动要求为抵押资产投保,以使贷款人潜在的事后损失得到事前的保护。

第三,关于购买保险的税务动机的结论提示我国: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使企业很难准确估算相关的税收优惠利益,没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引导信息,因而税制对保险的诱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Hong Zou, Mike B. Adams. The corporate purchase of property insurance Chinese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5 2006,15:165-196.

[2] Hoyt, R.E., Khang, H., On the demand for corporate property insurance. J. Risk Ins. 2000,67:91-107.

[3] Jensen M., and Meckling W.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e, 1976,48:305-360.

[4] Main, B.G.M. The Firm’s Insurance Decision. Som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1982,3: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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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yers, D. and C. W. Smith. Corporate Insurance and the Underinvestment Problem.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87,54: 45-54.

[7] Mayers, D., Smith, C.W., 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J. Bus.1982,55:281-296.

[8] Mayers, D., Smith, C.W., 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 evidence from the reinsurance market.J. Bus.1990,63:19-40.

[9] Myers, S.C., The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J. Financial Economics.1977,5: 147-175.

[10] Skogh, G. The Transactions Cost Theory of Insurance: Contracting Impediments and Cost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89,56: 726-32.

[11] Warner, J.B., Bankruptcy costs: some evidence,J. Finance.1977,32:337-347.

[12] Yamori, N.,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Japanes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J. Risk Ins. 1999,66:239-252.

[13] 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14] 张捷,王霄.中小企业金融成长周期与融资结构变化[J].世界经济,2002(9).

[15] 王霄,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03(7).

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在宏观层面已经使各国政府把加强有效监管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微观层面,也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国内保险市场现状,深入分析了国内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关键词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一、前言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风险环境。为了加强风险控制,为决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全面和确定的信息基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正在开发企业风险管理项目。

二、企业风险管理简述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文化、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业可接受的水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二是从战略目标和过程的角度。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三、国内财产保险企业网所面临的风险

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如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是保险公司普遍意义上面临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对行业现状和风险因素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我国产险公司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主要表现为基层公司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业务员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领导单纯追求任期内的业绩,不采取长期的风险控制措施。二是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隐藏泡沫,增长方式原始,高效益资产所占比重甚小;经营机构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对资本市场及投资渠道的调研论证缺乏性,投资决策的制定长官意志明显。三是核保核赔制度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违反授权规定的承保理赔权限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的现象仍然存在,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盲目签单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保险法》及监管规定违规支付手续费的也很突出,业务中的逆选择及过度承保风险一直存在。四是信用风险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越来越多,单证领用管理混乱,再保险知识缺乏造成分保不能摊回的风险。五是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逐步增加,主要表现为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经营风险将逐步加大,存在道德风险及短期经营效应等风险。

四、提高我国财产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确立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尽快按保监会的要求设立风险管理部,具体履行风险管理执行职能,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相关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的决策和指示,制度性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风险管理的组织保证。分支机构较多的公司可以按经济区域或业务划分设立风险管理分中心,作为上级公司的派驻机构实施大区管理,增加独立性且便于人力调配。

(二)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一是不断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二是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三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对公司治理的政府监管。

(三)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一是实行大区执行管理模式。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二是实行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三是实行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四是实行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

(四)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跟不上工作要求。风险管理的内容涉及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懂风险管理业务,也要懂保险业务知识、沟通技巧等。要五招并施,一是积极引进外部专业人才I二是吸引业务单位优秀人才转入风险岗位;三是招聘储备高素质人才,四是构建风险管理人才成长通道;五是开展“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工作,明显改善风险管理队伍现状,提供风险管理的人力保证。

(五)构建风险管理制度流程

全面梳理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整合业务操作流程,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平行作业的原则,建立各类风险管控措施。编写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价、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到定期检查评估的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操作手册。

五、结语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保险公司管理的大趋势。国内财产保险企业应当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不断提高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在准确理解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管理政策、组织模式、流程控制、风险应对、信息系统、风险文化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达到风险内控有标准、部门有制约、操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监控、风险有监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目标,支持和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稳健实现,更好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当博尔特以史上最牛的冲刺方式打破尘封已久的奥运会百米纪录时,全世界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博尔特到底还能跑多快?人类的速度极限究竟是多少?”当阳光保险在自己三周年之际向业内交出自己的答卷时,人们也不禁发出了疑问:“三年究竟能将多少个‘不可能’变为‘可能’?下一个三年的阳光速度该以什么为单位?”

博尔特以史上最牛的冲刺方式打破尘封已久的奥运会百米纪录时,全世界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博尔特到底还能跑多快?人类的速度极限究竟是多少?”当阳光保险在自己三周年之际向业内交出自己的答卷时,人们也不禁发出了疑问:“三年究竟能将多少个‘不可能’变为‘可能’?下一个三年的阳光速度该以什么为单位?”

2007年,在提取32亿元各项准备金的前提下,阳光财险实现利润2308.8万元,不但创造了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盈利时间最短的历史纪录,并且打破了财险公司4至5年才能实现盈利的纪录;截止2008年7月末,阳光保险集团总资产突破300亿元。阳光保险自2005年7月末成立至今,在短短三年时间里,迅速崛起,成功跻身中国保险业“七国集团”,总资产从11亿元增长至347.48亿元,增幅达到30多倍。

“快”已经根植到了阳光保险的基因里,在金融行业融合度日趋加强、不同金融行业产品交叉愈多的激烈竞争下,快准则几乎已经成了新兴公司生存成长的不二法门。但快要有快的准则,在保持高速行驶的前提下,还要保持座驾的稳定性,对于一辆刚刚上路的新车与司机都是严峻的考验。同时,川流不息、日渐拥挤的道路,已经不允许进入赛道的车辆有停歇的机会,如何在高速行驶中完成车辆的改进、驾驶员水平的提高,乃至高速中完成零部件维修的高难度动作,就成了赛车与驾驶员是成为英雄还是成为烈士的分水岭。

幸运的是,阳光保险在这场三年的较量中,已经占得先机,其中缘由何在?不妨让我们一起走近这位保险业的新贵。

搭建发力的治理结构根基

改革开放的汹涌浪潮为中国企业弄潮市场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会,不过机会从来都是公平的,因此我们从大浪淘沙中见证了一个个荣辱兴衰的故事。很多创业者与他们的企业没有能够坚持长久,内中缘由纷杂,正如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人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梳理一批批倒下的企业,不难发现,绊脚石竟极其相似——在起步的时候就没有搭建好自己的架构,陷入错综复杂的关系而寸步难行。幸运的是,阳光保险集团自构建之初就坚守住了自己划定的建设起点。

“治理结构是公司发展的根本,”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维功对此可谓“咬定青山不放松。”在保险行业浸濡了20多年,张维功看到太多的因股东问题带来的公司悲喜剧,而通过组建阳光,他切身体会到,股东质量取决于股东投资理念、参股动机和自身实力。这一点,即使在2004年阳光保险筹建身陷窘境之时,在外人看起来没有进路亦无退路之时,阳光保险也没有降低对股东的要求,而且标准近乎苛刻:一是企业品质要好,要有实力、信誉;二是要有投资金融保险领域的战略思想;三是领导者要有良好的沟通感觉;四是要放手让阳光按照市场规律经营。

如此按图索骥注定是痛苦而艰辛的。在寻找股东、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之时,阳光保险最初是在民营企业中努力。张维功一直认为,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大受益者,民营企业最有活力,最能接受新思想。于是,张维功和助手们先后谈了170多家民营企业。然而,这个过程,也让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现状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

为了寻求有长远战略思想的投资者,他又开始更多地接触国有企业。开始,他主要选择省属以下的国有企业,先后谈了近50家,但多数企业与阳光的追求有较大差距。直到与中石化进行沟通时,才找到了不谋而合的知音。中石化表示,他们对投资保险感兴趣,看好阳光的发展前景,但中石化有一个条件,管理者一定要找高素质的行家,所有股东都不能直接参与经营,公司要完全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运行。这才是原来设想的阳光股东!其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国字号大企业也依次加入,加上广东电力,阳光的股东实力强大,阵容豪华,使得在阳光保险成立之始,便备受关注。

对这些大型国企股东的优势,张维功非常清楚。国企的优势在于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实力的支持、经营理念的支持,而且多数国企对于金融保险业的投资都是战略投资,非短期套现,这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相匹配。更重要的一点是,股东之间具有潜在的和谐文化。

尽管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毕竟起步晚、基础薄弱,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逐步发展,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产品替代性不断增强,保险业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行业的压力。面对竞争更加激烈的局面,张维功认为胜出的法宝还在于“治理结构”。“这是我们发展的最大优势,这个优势再过5年、10年,将体现得更加淋漓,作为创业者,我们的精力没有白费。”2006年1月16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国铝业公司签下了保险标的涉及1100亿元资产的大单,这是阳光财险开业来签下的第一笔关于股东的保单业务。高质量股东的综合价值开始显现。

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结构上必须做到股权分散、平衡、多元,股东的影响力、支持力是公司稳固的基石,而且不同的股东能够起到不同的作用。

“大国企股东对公司形成稳固的结构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公司起步时期;民营股东的逐利性,则有利于公司强化效益意识;外资股东,尤其是境内的外资股东,对公司的治理机制及风险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中国经济主体的细心观察和研究,张维功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自己的见解。

在实际运作中,张维功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高素质、高层次的董事是科学决策的关键。”他认为,不少企业的董事层次较低,许多时候需要层层汇报,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会因此而降低,而阳光保险的几个大国企股东派出的董事基本都是班子成员,便于提高决策效率。

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起点,它的品质与成色决定着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走多远。中国企业的发展史中,历来不缺少指手划脚的“婆婆”,或东或西的不确性指令,不仅伤害了本来能够一起做事的兄弟,更毁掉了本该能够成长起来的企业。但是,现在的阳光却不需要为此担心。

“野心家”的战略,“农夫”般的精耕细作

2008年3月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调研阳光保险时,曾如是评价:“阳光三年走过的路、创造的业绩,超过了保险业很多成立十年的公司。”

正如德鲁克所说,管理本质上是目标管理,一切管理混乱和低效率都可以从缺乏目标中得到解释。一个没有战略规划的企业,一个没有长远目标的企业,注定不会走得太远。一个只会低头走路而不抬头看路的企业,注定也不会走得迅速走得稳当。在创业之初,张维功背水一战般地四处寻找合适的股东,考虑的就是阳光的久远发展。不过,这只是体现阳光公司进行战略规划的一个侧面。“战略规划是企业的方向指引,”张维功总结阳光战略时说,“看得远、想得明、做得实。”

从阳光保险已经走出的三步曲来看,首先申请设立财险,目标是用较少的资金,用较短的时间实现盈利,以获得股东的理解和支持,为后续战略安排做好铺垫;先于寿险组建了控股集团,这样有利于理顺资本控制关系,实现集约管理;迅速组建寿险,则是公司整体战略的总体安排。

不难看出,阳光保险是一盘大的发展棋局,如何布子,何时布子,不是什么心血来潮,而是循路而进,渐次扩展。张维功表示,这绝不是巧合,3年前,对于将来怎么发展,把公司做成什么样子,在出来建公司之前,自己就已经考虑清楚了:在保险行业里,财产险相对来说盈利时间短,从这里入手,能在较短时间里实现盈利,赢得股东的理解和支持,然后通过控股搭建起一个平台,再设立寿险。如果反过来,先成立寿险,再成立财险,一段时间内将陷在亏损的泥沼里,得不到股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公司战略推进无从谈起。

其实,张维功想更早一些干寿险。2006年,阳光财险就向保监会递交了寿险公司的筹建申请。递交后不久,“国十条”出台,张维功率领班子成员认真研究了相关文件后,认为阳光财险发展为保险控股集团的空间还有,于是就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一个名为“阳光保险发展战略及设立寿险公司的请示”。2007年6月27日,仅仅用了30多天的时间,保险控股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27.5亿元。2007年年底,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开业。目前阳光财险在全国已经拥有省级分公司33家,三四级分支机构800余家,基本实现全国区域服务网络的覆盖。同时,阳光人寿目前已有北京、湖北、湖南、广东、浙江、陕西、重庆、山东、四川、黑龙江、安徽、江苏、内蒙古、云南14家分公司顺利开业。

2008年3月20日,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张维功表示,集团公司是最实质性的战略平台,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要搭建更加完善的战略平台、服务平台和发展平台。搭建新的平台,更有利于体现保险服务的全面性。

目前,阳光保险集团已拥有阳光财险、阳光寿险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产、寿险综合经营平台已经完成搭建,这标志着阳光保险在业务领域产寿两翼的格局已经形成。将来除了产、寿险以外,可能还要向其他的保险服务领域渗透;在更长远的将来,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领域也可能有所涉及。对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实质性的战略步骤,已经做了基本的安排。

张维功还透露,公司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四步走的发展战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打造中国最优秀、最具成长性的新兴保险公司;用7〜10年左右的时间,打造中国最具品质的保险公司;用10〜15年左右的时间,打造国内优秀的金融保险集团;在公司成立20年左右的时间,打造世界级的金融保险集团。”阳光保险丝毫没有掩饰自己的“野心”,只不过他们用“农夫”般的精耕细作将这一个个目标去变为漂亮的财务数据。

网聚英才,底定基石

商业模式与人才团队往往是考察一家公司成长性的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其中,优秀的人才在创业型的公司中显得至为重要。回顾阳光保险所走过的高速发展之路,不难发现,以张维功为核心的团队为这个行驶在保险业快车道的企业,为阳光搭建了行业内堪称豪华的阵容。

张维功自不必说——中国保险监管系统内最年轻的正局级干部、广东保险业的最高监管官员,曾由于大力整顿保险市场,铁腕整治“地下保单”而受到业内高度评价。开阔的宏观视角、对保险行业的深刻了解、广泛的行业人脉、破釜沉舟的创业气魄,这些都构成了张维功独有的优势。

正是基于对人才价值的深刻理解,张维功在阳光财险开业之初的机构铺设工作中,与一般公司做法不同的是,首先盯着的不是“地”,而是“人”。他认为,在机构建设中,人是第一位的,选不好人,哪怕当地经济比较发达,阳光也暂缓设立机构。特别是对一把手的选择,阳光始终坚持用“懂保险、懂经济、懂管理”,同时具有非常好的职业口碑和影响力的标准来挑选“一把手”。

阳光的选人理念一直延续至今,阳光寿险在筹建中坚持:“高起点组建、远战略发展”的思路,招募了一大批业内专业人才,经过选择的高管团队阵容强大,在业界有着丰富经验和很高声望。

业内人士指出,从班子成员看,阳光寿险现有的班子成员可以说达到了“豪华级别”。除阳光的当家人张维功不须赘言之外,宁首波纵横产、寿险,转战中、外企,营销管理功力浑厚;潘宏源、连子智均来自台湾,潘宏源的整合营销引领业界翘楚,连子智的电话行销开大陆之先河;张亚南和陈兵均出身平安,张亚南是平安庞大的IT系统的奠基人,陈兵是中国的第一批精算师。

从职位上看,这几位副总裁来阳光前都是各同类型公司的班子成员,到阳光均是平级移动,这也不得不让人惊讶于阳光对优秀人才的巨大吸引力。

张维功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财险公司有一个很好的尝试,让业界感受到阳光的发展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带来一种什么样的发展趋势,给大家一种充足的信心;第二,阳光本身的战略是清楚的,特别是寿险发展的战略和发展的规划也非常清楚;第三,阳光整个的人才观和关爱文化是吸引人才重要的保证。

难能可贵的是,阳光对人才的别样要求不只是体现在高管团队上,对普通员工也一样。许多人至今对阳光在创业之初的招聘启事记忆犹新,在那张启事中,阳光没有列出他们要的是什么人,而是非常清楚地提出他们要拒绝的12种人:你曾在三家以上的同业公司工作过;你关心上级总是胜过关心下级;你对领导的决策从来没有异议;你的决策只是源于经验;你很少看新闻联播;你把薪水和职务当作择业的首要条件;你从来没有自觉进行过爱心捐助(单位组织的除外);你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少于你的工龄;你因严重违规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分;你过分关注同事工作之外的事情;你为公司购物从来不砍价;你每个月的个人话费总是不足百元或经常超过千元。

不过,引发业内外关注的不仅仅是这件看上去不合常规的举动,更有后来颇令人称道的对查勘定损人员的培养。

对于客户最关心的理赔问题,阳光以培养“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为宗旨,构筑了阳光理赔“五个一”工程:“统一的原则、统一的理念、统一的队伍、统一的服务、统一的模式”。为此,招聘完全没有行业经验的应聘者担纲车险查勘定损岗位。阳光期望按照自己的理念,通过强化培训,打造一支理念统一、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术精湛的查勘定损人员队伍。以没有职业经历的新人组建查勘定损队伍,阳光算是我国保险业头一遭。

企业文化——阳光保险的先行者

当人们在剖析华为今天的成功时,有一点是谁也绕不过去的,那就是1998年任正非为华为颁布的《华为基本法》。这部华为宪法成为华为企业文化的核心所在,成为华为保驾护航的无形之手。

而张维功在阳光保险创立之初,就坚持“文化先行”,为阳光也立下基本法,并且将形而上的企业文化,变成了根植于阳光保险人心中的永恒追求。

员工之间的文化冲突,不只是体现在跨国企业之中,不只是凸显在不同国籍的员工之中,即便是一个国家的员工,被揉合在一个企业之内的时候,也会出现明显的文化冲突,尤其是对新成立的企业更是如此。在公司成立之前,张维功带领着创业团队就专门拿出了3个月时间,研究讨论和确立了阳光的发展文化,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然后用文化指导筹建工作,指导公司的初创工作。

作为一家新兴行业中的企业,阳光保险在起步阶段吸引了不少行业精英,这些人来到阳光保险,不可避免地带有原来企业的文化烙印,文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机构筹建,必须要有一种东西能统领大家,特别是机构筹备负责人的思想和行为。

张维功认为,对一家新公司来讲,铺设网点、抢占市场,固然十分重要,然而,持续性的发展更需要建立一种文化的引领、规范和推动。因此,他果断决策,组织阳光文化宣导团,在每个机构筹建之初就宣讲阳光文化。他的想法是要让阳光文化逐渐成为全体阳光人的“DNA”。要通过对阳光文化的学习、认识、灌输、再认识,让阳光文化逐渐成为全体阳光人的“群体思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改革制度是有认识误区的。为什么要改革?是因为旧制度不合理。但旧的制度为什么不合理,却很少有人去研究。我认为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因为想改革的人没有搞清楚文化。只有真正融入一种共同的文化,才能取得事业的大发展。”这就是张维功心目中的文化建设。“企业核心的、最终的竞争力靠的是什么?最终一定是靠文化。文化一定是体现在生命体上,是体现在‘人’上的。”因此,“公司的创建、起步和发展,均以文化为指引”,“用文化来经营公司”是张维功和他的团队一贯的理念。在他看来,阳光文化是凝聚了业内外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经验的精髓,又融合了阳光人特别是他本人的体验和追求,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坊间流传,把阳光文化融入到每一个员工的血液中成为张维功本能的渴望:每次召开大会、每次去机构调研、每次与员工座谈,言必称文化。

与其他保险公司不同,阳光保险分公司开业,除了要通过当地保监局的验收,还要通过阳光独有的二次验收:“公司文化要与当地市场、当地发展战略结合,当地管理思想也要与公司管理思想结合,这种结合要经过总公司认可,验收通过后分公司才允许开业。”来自总公司的文化验收如果不合格,将推迟开业。

纵观全球保险业,可以发现:有的公司业务发展很快,却品质不佳;有的公司具有良好品质,可长期发展不起来。张维功由此意识到,追求品质和实力的结合,是身处其中的公司最有价值的追求目标。因此,阳光保险成立之初就提出公司愿景就是要“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行业文化大多源于企业文化,阳光保险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无疑能对行业文化发生正面的影响。

一个企业仅有核心文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指导具体分项工作的具体文化,这样才能使文化落地。“零点利润、追逐利润、快速成长、卓越服务”的业务发展四原则;“战略统一、区域差异、整体支持、组织策划”的销售原则;“引领、支持、控制、转移”的核保文化;“先进、实用、高效、规范、安全”的IT建设方向;“风险、效益”的稽核文化;“服务前置、管控集中”的后援建设方向;培育“值得信赖、诚实可靠、创造价值”的销售、理赔、管理三种人的建设方向等分项文化的明确,为具体岗位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

创新模式,引领新的增长点

中国庞大的市场为保险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纵深: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庞大的人口规模、快速累积的个人财富、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理财观念的深化、未充分开发的市场,这一切,都预示着行业的诱人前景。

然而,作为市场的后入者,如果不想被边缘化、不愿永远成为跟随者,就必须拿出点自己的东西或者绝活,换句话说,不进行创新的话,后入者将永远只能当跟随者。

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哪个想长远发展的企业不想创新,但创新又是如此艰难,以至于不按常理出牌的手法有可能遭到重创,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腔激情。截至2008年9月底,刚刚成立半年之久的阳光人寿保费收入已突破25亿元,达到25.80亿元,这不禁让人再次想起2年前阳光财险势如破竹的发展。阳光人寿要求除个险业务外,银保、团险业务要实现年度盈利,这对于一个新设立的公司来说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但我们不能不想到阳光财险在成立23个月后就开始实现盈利,创造了新设财险公司盈利时间最短的历史纪录。看来,“品质与实力”的追求与争做“市场的领跑者与维护者”,阳光人是说到做到的。阳光保险在创下业界发展速度纪录的背后,正是创新的模式成为了其增长的助推剂。

在保险业务来者不拒成为行业规则的前提下,在阳光财险还并没有成为行业大鳄的前提下,2006年的阳光财险工作会议上,阳光却提出了“红黄蓝”核保线的管理思路,在保险业首次提出了边际成本率的概念。红区业务是坚决不能做的业务,蓝区业务是盈利空间比较大的业务,黄区业务是中间地带,属于零利润业务和无利润业务。公司据此划分出目标市场,坚持“抓两头、放中间”,坚决不做亏损业务,通过资源调整加大对蓝区业务的倾斜。

这个创新,源于张维功对保险业中一个管理弊端的深刻认识。“红黄蓝”的盈利模式衡量标准是边际成本率,而不是简单的赔付率,它清楚地解释了业务质量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关系,避免了管理者单一的思维定式,是公司承保业务实现效益的根本,是行之有效的盈利管理模式。正是因为强有力的“推目标、砍红线”的目标市场管理,不仅使阳光的业务品质远高于同业,其赔付率也低同业水平,更重要的是,为公司在经营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就实现盈利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张维功经常说:“在阳光公司大家要时刻记住,创新对我们来讲是个永恒的主题。我们要走在别人前面,我们要做得比别人好,仅仅学习是不够的,一定要创新。”阳光的创新不仅体现在盈利模式创新上,还体现在销售管理创新、理赔管理创新、机构筹建创新、产品开发创新、风险管理创新等方面。

“把价格竞争提升为价值竞争”,这是保险行业一直呼吁的一件事情。但种种原因导致行业内价格战硝烟四起,对此,阳光保险创立之初就提出了“直销、直售和渠道”分类管理的概念。张维功用打鱼来做比方:好比打鱼,一种是自己有船队,一种是上门去让人来送鱼,再一种就是到集市去收鱼。目的都是鱼,三种模式都能得来业务,但成本与管理却都是不一样的。

为此,阳光保险制定了财险业务销售的第一个《基本法》,有效地支持销售管理及销售队伍管理,对三种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直销团队化、直售营销化、渠道专属化,并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销售的“一支队伍、两种意识、三种模式、四项原则、五类拓展、八方支持”的具体要求。在阳光,对渠道要求全国都实行专属化管理,任何和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打交道的人,必须是专属的人、专属的机构,不允许分散到业务员手中,这样有望杜绝把市场、中介等价格弄乱的现象产生,同时公司也能做到成本控制。

“搞得好和搞得不好的分公司,仅管理成本就有3〜4个百分点的差距。”张维功说,这种做法非常有价值。

三年来,阳光保险的另一项创新也颇引人注目——理赔的创新。从业实践和监管实践使张维功意识到,理赔人员整体队伍面临严峻的职业道德问题,而通过技术手段节约的赔款可能还不如道德不够带来的损失大。因此,在理赔管理创新上,阳光大胆启用新人,建立利益挂钩机制和实行客户满意考核。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让客户满意和挤压理赔水分同等重要,而挤压理赔水分显得非常困难。阳光保险为此还做出制度方面的硬性规定。比如,要求各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到汽车修理厂、4S店,如果去,必须有人陪同,必须登记等。

在机构筹建创新上,机构建设的“四原则”和“八标准”是保证阳光公司机构建设成功的创新成果。四个原则即“一把手原则、市场容量原则、管控原则和盈利原则”;八条标准即“标准选人、文化先行、市场策略、核心团队、时事匹配、科学投入、成本控制、营造气势”。

创新是全方面的。阳光控股公司成立后,保监会要求理顺股权关系,控股公司必须解决如何对产险公司实现绝对控股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和规定,阳光最终提出“股权出资”的方案,顺利实现了对财产险公司的绝对控股。不过,这种方式无论是保监会还是工商局都未遇到过先例。对于阳光保险来说,仅仅这个创新,就为公司节省了大量资金,同时还优化了资金流结构。

张维功深有体会地说:“一个公司不断地出现新的创新点,就会给我们整个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就会带领我们这支队伍,进一步活跃思想,增加自信,不断地养成创新的惯性,形成一种有效的创新文化。”

后记

拉姆·查兰的《执行》一书中有一个不大引人关注的观点:执行无力不是认知问题而是情感问题,公司和经理人执行乏力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执行的激情。没有执行的激情,再完善的流程只能是一架没有加油的引擎,而对目标近乎偏执的坚持和对过程近乎苛刻的打磨,正是激情的显像与执行的注脚。没有近乎狂热的执行力,就不会有阳光保险三年走过别人十年路程的成就;没有对目标高调和做事低调的清醒与执着,就不会有张维功为阳光所系上的“快准则”保险砝码。

然而,成长的高速度毕竟不会成为企业增长的常态,正如泰特姆所说,“(企业)终究是要回归正常的成本正常的时间正常的速度”。阳光保险已经完成了自己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从无人关注的行业新军到为行内研究重视的竞争对手,等待张维功与阳光保险的将是新的成长起点。

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在不同的物权关系中,拥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实际占有人拥有保险利益;用益物权人根据约定可以对其使用的他人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当财产上被设定担保物权时,财产的保险利益是双重的;恶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保险利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一般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否则,即使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無效。因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必备的一个条件。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其是否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不同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的必备条件。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种类型。在上述物权关系中,物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从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保险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仅在第31条规定了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对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物权关系中,应当如何认定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在我国《保险法》中缺乏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这种情况不利于保险实务中人们准确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不利于妥善处理有关财产保险的赔偿问题。下面本文对在财产保险中物权当事人保险利益应当如何认定,做一探讨。

1 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自己承担,因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具体分析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财产的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确定,与财产的类型有关。

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所有权的取得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一般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因此财产所有权的设立也分为上述两种情形: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以后,该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新的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保险利益也同时发生转移,由原来的财产所有人转归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和财产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没有实际交付动产,或者没有将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我国物权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动产转让合同时,可以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这种情况下,动产的权利人和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即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但因为房屋限售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过户登记,从而出现法定权利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在上述财产的法定权利人和实际占有人不相同的情况下,确定该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对于保险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取决于该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如果风险责任由财产的法定权利人承担,则法定权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由财产的实际只有人承担,则实际占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财产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关,即从财产交付时起,该财产的风险转移,并且没有区分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由此可知,在我国,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承担,与财产的法定权利人无关。既然如此,财产的保险利益就应当根据财产的实际占有关系确定,即占有财产的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针对该财产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而财产的法定权利人,因为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对该财产没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其不得对该财产投保。

2 用益物权人的保险利益

用益物权是指为了实现对财产的使用、收益而设立在他人的财产上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主要是涉及土地使用的各种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另外还有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居住权。土地基本上不会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房屋发生风险的情形也很少。因此本文所说的用益物权的保险利益,主要针对动产而言。

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以后,所有权人必须将该动产移交给对方占有、使用,也就是说,在设立用益物权以后,实际占有财产的人与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就会出现保险利益归属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是否有约定,来确定保险利益的归属。如果双方约定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则其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双方约定风险由用益物权人承担,则用益物权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承担没有约定,则根据一般规则,由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由用益物权人承担风险,因此其也具有保险利益。

3 担保物权人的保险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在这三种担保物权中,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占有人是不同的。在抵押权中抵押物仍然有提供财产的人即抵押人占有,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时,风险应当由抵押人承担,因此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则当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将无法通过处置抵押财产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这说明当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对债权人也会造成损失,因此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对该抵押财产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也就是说,在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他们可以分别就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投保。当然有一点需要明确:如果是抵押人为抵押财产投保,可以就该财产的全部价值投保;而如果是抵押权人投保,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抵押担保的数额,超过部分,抵押权人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在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方便由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占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质押关系和留置关系中,如果因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的原因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在质押和留置期间,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可能承担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的风险,因此其对质押和留置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如果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不是因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仍然由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承担,因此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对相关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发行,当财产上被设定担保物权时,该财产的保险利益是双重的,即财产的所有权人和相应的担保物权人对该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他们可以分别为该财产投保。

4 占有人的保险利益

这里所说的占有是物权法中的概念,是指个人、单位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支配。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属与无权占有,即财产的占有人占有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的无权占有和恶意的无权占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59条、461条的规定,如果在占有期间被占有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恶意总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被占有财产的风险责任,当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恶意占有人将会受到损失,据此可以确定,恶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利益合法性的要求,只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各种财产权利,才能具有保险利益。按照这种观点,恶意占有人不能对其占有的财产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如何處理这种冲突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恶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原因有两个:第一,恶意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投保、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只要其没有隐瞒该财产价值、安全性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是财产的合法权利人还是非法占有人,并不会增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第二,从保护财产合法权利人的角度,也应当认定占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占有人占有的财产,从根本上来说,应当返还给该财产的权利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最终也应当属于合法权利人。因此,认定占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实际上是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认定占有人没有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则会使合法的财产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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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支持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保障,文章通过分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快速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县域;人身保险;发展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11.

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近年来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壮大,县域保险作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展县域保险,完善县域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帮助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

巴彦淖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全市人口近170万人,201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3.1亿元,在内蒙古自治区GDP排名第8位。巴彦淖尔市辖四旗、二县、一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对县域经济统计范围和口径的有四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杭锦后旗)、两县(五原县和磴口县),县域总人口近115万,约占巴彦淖尔市总人口的67.6%,2018年巴彦淖尔市县域经济地区生产总值为557.1亿元,约占巴彦淖尔市地区生产总值的68.5%,无论从人口规模还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来看,县域经济都是巴彦淖尔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巴彦淖尔市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而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巴彦淖尔市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调查分析,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1  区域文化观念

巴彦淖尔市各县域普遍区域规模小,以当地居民为主,流动人口较少。居民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较紧密,普遍存在乡土观念重、注重亲情、注重家族的特点,接受外部信息量相对较少,市场相对封闭,传统思想较重。在抵御风险方面,县域居民习惯依靠家族、依靠亲情、依靠人际关系来分担风险,对商业人身保险这种通过商业方式来互济互助、共担风险的模式接受度较差,在文化背景和保险观念上与城市居民有一定的差别,经济文化形态上与城市差别较大。

1.2  县域经济特点

县域经济普遍不及城市发达,大多数县域拥有一些地方性的支柱性产业,但多以工農业为主,县域中小企业普遍赢利水平较低,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程度较城市差。县域职业发展机会较匮乏,年轻人纷纷离开家乡去大城市寻找事业发展机会,使得县域劳动力平均素质相对较低,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

1.3  县域居民消费行为特点

县域居民普遍对外部信息量接受较少,市场相对封闭,但居民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较紧密,因而居民间通过人际关系形成的信息交流渠道效率较高而且深受居民信任,当地有什么新鲜事件发生,很容易成为人人皆知的热门事件。所以新产品进入这样的市场,因观念的保守性并不会马上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反而观望者众,但是一旦有人开始购买,并且产品得到购买者的认可,又会引起从众效应,较易激发一定的消费风潮。

2  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观念淡薄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由于县域居民的文化素质、区域文化,使得他们相对城市居民思想观念较为保守,虽然也渴望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但对人身保险这种以商业模式来分担人身风险的方式并不容易接受,习惯于养儿防老、攒钱防病,对用自己的血汗钱去购买保险公司对未来的一个承诺这种虚拟产品更是心存疑虑,所以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县域居民的保险观念淡薄。因而解决县域居民观念问题,使他们能真正认识保险、接受保险,是推动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

2.2  居民收入相对有限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居民收入水平也是直接影响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必须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才能得到人身保险的保障,但县域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对有限,这无疑制约了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但可喜的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尤其是实施意见中提出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提出“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职业化进程,带动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巴彦淖尔市近年来在提高居民收入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巴彦淖尔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42元,同比增长8.6%。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97元,同比增长7.7%,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21元,同比增长9.7%。

2.3  缺乏真正适合的险种和适宜的营销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大保险公司在制定经营战略时,通常把主要目标区域放在城市,推出的产品也是主要满足城市人群需求的,而县域地区的经济特点和居民消费行为特点决定了他们的需求与城市居民的需求并不一致,各保险公司现有产品并不适合他们的需求,针对县域居民开发的险种少,既使县域居民有意愿购买人身保险,也很难找到适合他们的险种,这也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理,由于县域的文化特点和居民的消费心理与城市居民差异较大,那么针对县域居民的营销模式也必然要求与城市不同。针对各县域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是推动县域人身保险市场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  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策略

3.1  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县域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

由于县域居民受限于文化素质和区域文化,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对商业保险理念难以很快接受,但他们对政府予以充分的信任。多年来,国家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上投入颇大,在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城镇居民和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心中值得信赖的依靠。县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县域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保合一”中,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作用,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重疾险有效衔接,为县域居民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和农民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过程中接触、认识、理解商业人身保险,改变保险观念,为县域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打好基础。

使县域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发展县域人身保险对县域经济的重要性,在财政税收方面对县域人身保险予以一定的优惠,例如给予县域人身保险进行适当财政补贴,提高保險代理人的个税起征点等。同时把县域人身保险的发展纳入到当地县域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中,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使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得到和谐、健康、充分的发展。

3.2  开发真正适合县域居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各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县域地区的经济特点和居民消费行为特点,在充分调研县域居民在养老、医疗、意外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对市场和产品进行细分,并在充分考虑居县域民缴费能力和缴费习惯的基础上,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合理制订县域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推出系列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县域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让广大的县域居民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完善县域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应看到,因为各个县域市场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居民收入、人口分布等多方面差异都很大,同时针对各个县域市场开发出针对性、个性化的险种对各保险公司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3.3   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员工本地化,开展多元化服务

由于县域居民的消费行为特点,设置县域人身保险销售渠道时,要注重利用本地人的人际关系网络。招聘一些文化素质较高、在当地信誉较好的本地人进行培训后上岗,这部分人员一直生活在本地,对当地文化更认同理解,也更易了解本地居民的人身保险消费需求,并容易发挥人际关系优势,方便为广大当地居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同时可选择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协保员,比如乡干部、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等,利用他们自身在县域居民中的影响力,宣传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尤其发生理赔案例后,要充分利用县域居民间的人际沟通渠道,使居民能真正理解保险理念,认识到投保的益处,推动人身保险业务在县域快速发展。

县域居民社会资源往往限于当地,而当面临外地就医、入学或互联网时代的商业往来时,就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保险公司能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在客户外地就医、入学时予以协助或帮助他们进行互联网商业往来等多方面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既提高保险公司的口碑,提升行业形象,满足客户需求,又容易让县域居民接受保险、信赖保险,有效开拓县域商业保险市场。

综上所述,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支持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本文通过分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及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争取政府支持、开发真正适合县域居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员工本地化、开展多元化服务等对策建议,以推动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迎秋,段影.构建与我国县域经济相匹配的县域保险发展模式[J].保险研究,2011(4):81-87.

[2]唐长勇.浅谈县域保险的发展之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7(5):324-325.

[3]鄢海云.江西省县域人寿保险发展研究[D].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3.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NJSY17399)相关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晓华(1969-),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硕士研究生,河套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管理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业务成本管理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财产的保险意识也逐渐提升,通过财产保险的投保进一步保全自身财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共识,财产保险由公司保险行为,主要是厂房、设备等工业需求逐渐发展为家庭财产保险、农业财产保险,同时拓展为各类的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内容。

一、财产保险发展和保险赔偿

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统计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541.4亿元,同比增长了13.76%,这足以说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我国国内的财产保险发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的营业收入大幅提升,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重要性认知日益提升。

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保险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但保险的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这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主要问题,此外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新的财产保险项目不断涌现出来。市场竞争机制下,经营不善和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必然存在的破产风险,同时如果小的保险企业可以抓住市场机遇,做好财产保险市场也可以逐渐扩大规模和影响力。因此,保险企业应积极面对保险服务存在的痛点和问题,着力解决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目前财产保险的种类比较多,简单可以分为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方面内容,重点是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等两方面,分为两个类型到期还本和利率联动型。企业的财产保险比较复杂一般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财产保险的赔付主要有三种方式: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和限额责任赔偿。无论哪种方式,财产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赔偿,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地方。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就保险的具体额度、赔偿的具体费用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时就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赔偿金额划定没有达到当事人的心理价位时容易出现赔偿的纠纷问题,如一辆价值14万的车,在足额保险合同下,车子完全报废最高赔付只能是14万(不考虑折旧),但当事人认为买车所付出的包含车辆增值税也应由保险赔付,这就说明当事人对划定金额的方式理解存在不同,很容易引发纠纷。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遵循全面赔偿和实际赔偿的原则,具体来说,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主要是体现出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的总量。但同时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说明保险公司付出的实际费用可能会高于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赔付补偿应遵循实际损失的原则。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判定依据,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补偿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对保险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合同的基础原则,因此必须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财产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利益的合法性,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的确认,一般来讲,当发生利益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应不高于保险的利益,主要是由于部分社会人員投保存在恶意投保的行为,处于骗保的目的,其通常会进行投保双份或投保价值高于财产价值,也就是超额投保的行为,超额投保有善意和恶意,恶意的投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财产保险和保险赔偿科学划定

(一)财产保险价值明确

财产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为基准的。保险合同应是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目前保险价值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形式体现:第一种是预先约定,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与投保方进行约定,双方根据财产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的约定并记录在合同当中,这种计赔方式只适用于价格过高而且难以定价的物品,多用于文物、字画等保险当中。目前我国对定值保险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计赔,计赔的具体价格则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而不是实际的价格,采用定制保险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双方争议的出现。预先约定的定制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发生财产损失时,不需要进行保险标的价值进行估价,减少了理赔的环节,同时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赔付,而不需要考虑物品的价格变动。另一种是根据事故引发标的具体价值进行处理操作,需要划定保险金额才能确认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认定属于不定值保险。大部分的保险都属于不定值保险,基于赔偿具体损失的原则,在计赔时主要是根据当下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不定值保险不需要预先约定价格,而是只列明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损失时,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赔付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当损失的具体价格无法用实际价格进行测算是,可以用其他估价方式进行,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方法。

(二)保险金额划定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据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财产保险发生损失事故以后,财产保险的具体计赔金额要根据实际损失而确定,同时也要确认保险利益等因素,具体的计赔金额应不高于合同规定的最高保险费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赔偿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形式而确认,需要对比保险金以及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根据合同的不同赔付方式也不同:①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与财产的具体金额是一致的,一旦发生财产的损失,保险赔付的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损失量进行赔付,根据损失量的确认主要是根据损失价值的公允价值来判断,也就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价值,如果损失的价格与被保物品价值相同,也就是遭受损失导致被保物品毫无价值,则需要进行全额的计赔。②非足额合同。非足额合同的计赔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赔付,非足额合同总的保险金一般低于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因此赔偿的责任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关系比例进行计赔即可。简单来说,一辆公允价值为14万的车子,如果投保只是保了7万,那么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照具体价格损失进行比例赔付即可,也就是损失2万,只需要赔付1万即可。③超额合同。超额合同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依据的,理论上来说,超额合同应不存在,主要是超额合同违背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充原则,简单来说,超额合同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超额合同中超出价值部分没有法律支持也不需进行赔付。超额合同的出现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恶意投保。恶意投保一般都是存在故意和骗保的行为,在发生价值损失时,当事人要求超额投保计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处理。另一种是善意投保。善意投保在实际价值发生损害时只需要赔付标的现实价值范畴进行负担即可,超出部分不需要赔付,对超额部分需要认定为无效。简单来说,一辆14万的车辆,投保人重复投保,按照每家保险公司14万的方式进行投保,当发生财产损失时,不是按照每家14万,而是两家保险公司平均比例进行赔付,或者当事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0万,那么实际损失时,最大的赔付额不会超过车辆的总价也就是14万的价格。

四、总结

财产保险赔付应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赔偿的原则,防止出现赔偿认定不合理、赔偿不清楚的问题,引发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随着我国人民對财产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的相关内容,以更好明确双方责任,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确保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进一步推动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做好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更好的提升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赔偿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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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燚.客户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J].中国商论,2018(07).

[4]缪仁康,裴淑红.存货增值税损失保险赔偿问题研究以存货项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J]财会月刊,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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