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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范文第1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师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益凸现,在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教师行政申诉是《教师法》设立的保护教师权益的救济制度,它对于化解学校内部矛盾,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学校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人能够提出教师行政申诉?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教师申诉?谁来受理教师申诉?

什么人能够提出教师行政申诉?这是一个涉及教师行政申诉主体资格的问题。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当然具有教师行政申诉的主体资格,但学校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有教师,还有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他们能否提出教师行政申诉?《教师法》第41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肯定了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也具有提出教师行政申诉的主体资格。

教师行政申诉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但并非教师所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得到解决,教师行政申诉制度所保护的是教师权益而不是一般公民权益。《教师法》第二章规定了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第三、四、五、六章则规定了教师的特殊权益。根据《教师法》即可判断该项权益是教师的特殊权益还是一般的公民权益。前者可依法提起教师行政申诉,反之,则应依法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有两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机关,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

按照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受理教师行政申诉的范围是:教师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或者超出《教师法》第38条的规定为其增加了新的义务。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受理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教育行政机关具体应由哪一个部门受理教师行政申诉?教育行政机关应该怎样保证公正处理教师行政申诉?

案例陈老师是某县中学的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最近三年,陈老师连续几次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校长都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其请求。陈老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培训进修权,向县教育局提出行政申诉。该县教育局从未受理过教师行政申诉,陈老师的申诉書在县教育局的几个科室之间转来转去,最后由局长指定督导室受理。督导室受理后,找来陈老师所在学校的校长询问,只听取了被申诉人一方的陈述就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学校并未侵犯陈老师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

1.教育行政机关具体应由哪一个部门受理教师行政申诉?

《教师法》和有关规定没有指定教育行政机关的哪一个具体部门受理教师行政申诉,因而造成各地做法的不一致。目前,大多数地方由教育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处(科室)受理教师行政申诉,部分地方由教育督导室受理教师行政申诉,还有一些地方虽未明确规定由哪一个具体部门受理,但要求教育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受理教师行政申诉。

由此看来,上述案例中,教育局局长指定督导室受理陈老师的申诉的做法,并无不妥。教育行政机关受理教师行政申诉的职能部门接到教师的申诉书后,应对教师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2.教育行政机关应该怎样保证公正处理教师行政申诉?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处理教师行政申诉的公正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处理教师行政申诉时要采取以下几项重要措施:

(1)教育行政机关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受理教师申诉。教师的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的受理和处理都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正式行为,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在政策法规处(科室)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作为专门受理并处理教师行政申诉的组织机构。教师申诉委员会应由政策法规、人事、教育督导等处(科室)的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教育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制订相应的议事规则,以确保申诉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平等对待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教师行政申诉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该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对待,行政机关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从上述案例来看,县督导室只听取了被申诉人一方的陈述,没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也没有组织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开展辩论,没有平等地对待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举证责任主要由被申诉人承担。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在教师行政申诉中,作为申诉人的教师难以了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因此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教育行政机关提供证明其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实和本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即可;对于作为被申诉人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则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不仅要提供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还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就上述案例而言,陈老师只需要提供自己教师身份的证明材料、三次提出进修的申请以及申请未得到批准的事实证明,至于为什么不批准进修、依据是什么、不批准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证据材料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学校承担。

(4)实施证据审查与质证。为了确保申诉处理决定的正确,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对申诉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组织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给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的机会,让被申诉人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教育行政机关再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上述案例中,县督导室只是简单地询问了陈老师所在学校的校长,并没有认真审查证据,更没有经过必要的质证,就作出了处理决定。可见县督导室这样的做法相当草率,难以保证公正。

三、如果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应该如何救济?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不服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应该如何救济,都没有明确的规定。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这是对教师不服行政申诉处理决定给予申诉复核救济的唯一依据。但上述《实施意见》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而且《实施意见》没有对申请复核的程序和复核的效力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教师申诉复核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很难取得积极的救济效果。在实务中,由于教师行政申诉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作者单位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范文第2篇

本校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置五星镇中心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学生申诉由本会受理。本会设置委员十人,并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师代表5人:由学校行政代表二人,教师代表三人组成。

2、校外法律代表1人:由校长聘任(法制副校长)。

3、学生代表2人:由学校团委推选学生代表两名。

4、家长代表2人: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家长代表两名。 第三条

根据个别申诉案的特殊性质,可聘请有关专家二人为咨询委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任期一年,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第六条

本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评议会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本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八条

本会受理学生重大奖惩或因本校行政措施导致学生权益严重受损,经由行政程序处理后,仍无法解决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申诉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于收到奖惩处分书后,如有不服,应于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提出,并经本会委员二人连署签名后,始得受理。对显然应由法院审判事件,本会不予受理;除特殊情况,申诉案件逾越期限,本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者必须写《申诉书》,《申诉书》上必须有学生姓名、年龄、性别、班级、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等项,填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申诉委员代为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本会。本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遭受记大过等严重处分时,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得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诉愿时应举附学校申诉评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会就书面资料评议,会议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但必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

本会收件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评议,并由本会主席署名向申诉学生下达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书下达前,本会应建议学校停止对申诉学生执行原措施。 第十六条

本会评议全部过程,应对外严守秘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必要时予以辅导。 第十七条

本会评议决定书应包括主文、事实、理由等内容,并应附记“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应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 第十八条

评议决定书应由校长核定,并送达委员、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评议书应记载事件之经过、两方之陈述、评议之理由,如有建议补救措施者,并应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诉学生可在本会未作出评议决定前撤回申诉。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拟稿,提交学校陈请校长核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和县五星镇中心校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范文第3篇

首先需要明确何为刑事申诉。根据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申诉权的规定, 可以将刑事申诉理解为一种救济手段, 即在公民受到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侵害其法益的行为时, 通过申请的形式对自己的权利加以救济。广义上的刑事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个机关提起, 本文主要就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一、申诉期限规定模糊

这十二年间, 被告人钱某多次申诉, 同时通过各方途径表达冤屈, 但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于2011 年驳回其再审申请书。在多年申诉的努力下, 该省检察院于2013 年7 月终于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但从立案复查到最终改判无罪, 期间又经过了近两年半的时间。一个申诉案件从提出申请到最终改判经过了如此长的时间, 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上存在着很大问题, 首先便是现行刑事申诉期限规定的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多数诉讼行为期限都有着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未对刑事申诉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 仅有“被害人对不服不起诉决定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期限是7 日内”此一项规定。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也仅模糊地进行了表述, 并未规定期限①。这种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没有相应规定规范其行为, 造成了类似此案中被告人多次申诉但收效甚微这类情况的发生, 极大地损害了其谋求公正裁判的权利。

笔者认为, 在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和检察终结处理决定这两种申诉的程序中, 应当对规定进行细化。对于不予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明确受理审查相关程序的处理期限并强制要求有关机关对申诉人进行答复, 避免出现与此案“申诉十二年, 只有一次答复”这类情况的发生。受理审查阶段应当与立案复查的案件一样, 由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以及立案复查前的审查期限。通过在立法上明确受理审查阶段的办案期限, 确保申诉人的知情权, 提高处理刑事申诉的效率, 防止久拖不决, 减少积案。

二、刑事申诉管辖具有不合理性

此案如今真凶尚未伏法。而早在最初侦查的阶段便受到了一些压力, 其中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侦查机关“遗漏”了另一重要嫌疑人。与此同时, 被告人多年申诉未果, 检察院多次不予理睬也不得不让我们思考: 是否由于受到了一些上层的压力而导致此案申诉如此之难?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申诉案件由原先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处理, 让其自我纠错, 本就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即使原办案机关发现其案件处理中存在问题, 但结合我国较为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制, 各级检察机关基于年度业务目标考核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其自证其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由于多年前经手办理此案的人员如今地位可能已经上升, 这类人群对错案的纠正会有一定的阻碍。在我国, 法院、检察院对刑事申诉这一类特殊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但法律上并未在具体分工上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两个部门互相推矮以致于出现申诉无门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

因此, 在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理应避开此类问题, 较佳的解决方案是跨区域管辖。在不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跨区域的管辖会使得案件受到的干涉较少, 从而促进真正存在问题的案件复查重申的进行。但对于如何跨区域管辖, 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仍有待进一步讨论与研究。

我国现行的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中, 对于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缺少具体明确的期限限制, 加之管辖权分配的不合理, 导致案件处理存在拖沓、推诿的风险, 给申诉人带来很大困难。除此之外, 我国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较为随意, 立法处于空白阶段, 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掌握的标准有所区别, 有失公平。因而未来司法改革更应当充分考虑到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着眼于我国的刑事司法的现实情况, 从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给予犯罪嫌疑人以真正意义上的申诉权利。

摘要:笔者由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Q地投毒案被告人申诉十二年才重获自由的经历入手, 关注我国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主要就刑事申诉期限、申诉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阐释, 由此对未来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申诉制度,申诉期限,申诉管辖

参考文献

[1] 陈燕.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 2013.

[2] 张云鹏.论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的立法完善[D].辽宁大学, 2013.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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