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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61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1篇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2篇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 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3篇

一、严禁无票作业

1、严禁检修人员无票作业,运行人员无票操作;

2、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3、严禁在

一、二级动火区域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

4、事故抢修情况下,必须执行《安规》及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标准》有关规定。

二、严禁高空不安全作业

1、严禁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3、严禁高空作业不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防护网;

4、严禁作业过程中走动不使用防坠器和安全绳;

5、严禁高空作业抛扔工器具或物料等;

6、严禁高空作业下方未采取安全隔离,应设专人监护。

三、严禁使用不合格脚手架

1、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履行验收手续的脚手架;

2、严禁在脚手架或脚手板上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3、严禁在氢站、燃油泵房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搭设脚手架;

4、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动、防坠落、防滑的措施。

四、严禁生产现场吸烟

1、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规范设置的吸烟点除外);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氢站、氨站、油区等防火防爆场所。

五、严禁起重吊装不安全作业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起重吊装区域;

2、严禁在起重臂或吊物下方逗留和通过;

3、严禁吊运重物时从人员头顶上方

通过;

4、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严禁进行起重作业;

5、严禁使用没有合格证的起重吊装设备;

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1、严禁使用未粘贴有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过期的工器具;

2、使用工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时,禁止继续使用。

七、严禁打开孔洞盖板无硬隔离

1、严禁打开生产现场的格栅、孔洞盖板未设置牢靠的硬隔离围栏;

2、严禁使用安全警示绳、警示带等软隔离;

3、拆开的通风管道、水管、蒸汽管等,存在人员坠落隐患的部位,必须使用铁板或牢固木板等进行有效防护。

八、严禁安全交底不清开工作业

1、严禁外来人员未经项目所属部门安全技术交底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2、严禁工作班成员未经工作负责人安全交底开工作业;

3、严禁运行操作人员未经监护人安全交底进行操作。

九、严禁着装不规范进入生产现场

1、严禁不按《安规》要求着装和佩戴安全帽;

2、严禁不按《安规》要求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严禁外来人员穿高跟鞋、凉鞋、拖鞋和裙子、半袖衫进入生产现场。

十、严禁重大危险源区域不安全作业

1、严禁在氨站、SCR区内进食和饮水;

2、严禁夜间进行液氨接卸作业;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4篇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

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

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我国,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灭火灾的行动。 这是因为:

1、中小学生还处在生长发育期,在思维及体力方面大大弱于成年人,尚缺乏自我保护的经验很能力,遇到紧急和复杂情况,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2、发生火灾以后,中小学生是被救助和保护的重点之一。如果大量的中小学生进入火场救火,反而与增加消防工作的难度。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5篇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定了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各级人员,对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承包本公司工程的外委队伍。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本规定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省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

《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

1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标准》 《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9-0016反违章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定义和缩略语

第四条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违章:是指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

第五条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规定: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的部门等二级机构——生产单位

安全监察部——安监部 安全监察人员——安监人员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规

2 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十条禁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经营副总经理 生产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兼纪检委书记 多经副总经理

成 员:副总工程师及各部门主任 第七条 管理工作小组 组 长:安全监察部主任 副组长:安全监察部副主任

成 员:安全监察全体成员及各生产部门安全专工

第五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十条禁令,逐级保障,最终达到杜绝违反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十条禁令的落实,指导十条禁令的具体开展工作。

3 第十条 安监部监督公司生产各部门、班组利用安全活动日,组织员工学习《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等有关安全文件,关键是领会精神实质,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小组的副组长,负责在公司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中,对各部门落实十条禁令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考核和奖励在落实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责任人和有贡献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公司《209-0016反违章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落实十条禁令工作,做到分级监督,对违反十条禁令事件,进行曝光、连带考核。

第六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无票作业

释义:无票作业是指检修无工作票作业、运行无操作票操作、外包队伍无工作票施工以及未执行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等。

第十四条

严禁违章指挥

释义:违章指挥是指安排或指挥员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例如:强令无票作业、安排员工不扎安全带高处作业等。

第十五条

严禁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4 释义:特种作业是指焊接、起重、电工作业、叉车驾驶、脚手架搭拆等。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释义: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是指不按“两票”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去严格执行工作,而擅自超出工作票或操作票的工作范围去开展工作的一种行为。例如:热工作业擅自与备用设备互换板块进行试验、热机检修擅自改变安全措施增加检修范围等。

第十七条

严禁不履行押票手续试运

释义:不履行押票手续试运是指设备试运环节未严格按照两票管理规定,履行试运前检修与运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不系安全带高处作业

释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

释义: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是指未经安全交底并签字确认的人员参加检修或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队伍

释义:外包队伍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5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释义: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是指脚手架未按照相关规定,经搭设单位、使用单位等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工器具

释义: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汽机行车、吊车、叉车等;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电焊机、砂轮、梯子、手拉葫芦、绝缘手套、绝缘靴、钢丝绳、千斤顶等。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依据本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对公司各部门的十条禁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十条禁令相关责任人及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原则上实行加倍处罚,具体考核如下:

公司领导检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安监部主任、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专业主任(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罚款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罚款600元)。

6 安全监察部检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部门主任、副主任、专业主任工程师(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罚款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罚款600元)。

部门主任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专业主任(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罚款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罚款600元)。

专业主任工程师、专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罚款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罚款600元)。

班组长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只对员工个人进行被积分值3分;处罚款600元。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违章积分达到公司《209-0016反违章管理规定》中相关工作要求的界限时,执行相关工作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6篇

二、严禁违章指挥;

三、严禁着装不规范进入生产现场;

四、严禁安全交底不清开工作业;

五、严禁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

六、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七、严禁使用不合格脚手架;

八、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九、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特种设备;

十、严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十杜绝

1、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

2.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3. 重大火灾事故;

4. 重大交通事故;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6. 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7.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食物中毒事故。

9、附着脚手架坠落、倒塌事故。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范文第1篇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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