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性权利范文
男性性权利范文(精选5篇)
男性性权利 第1篇
一、刑法罪忽视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原因
我们制定法律的宗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但是我们的法律为何在制定刑法时却忽视男性的性权利而女性的性自由及性权利保护细致周到呢?这种做法是立法者有意识的行为还是被立法者遗忘掉呢?笔者认为这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行为, 原因有几下几点:
(一) 我们必须承认, 与侵犯女性性权利相比较而言, 侵
犯男性性权利的成本要高昂得多, 因为强迫摄取比强迫插入更加有难度。同时, 女性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性那么强烈, 甚至可以认为, 女性天生就是缺少强奸的偏好。此外, 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似乎不是太严重, 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 他的妻子也不会因此担心抚养别人的孩子。一个现实性的数据可以支持这种推测, 即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的报案数大大低于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报案数。不仅如此, 性侵犯很容易引发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暴力, 从而造成恶性伤害, 而女子强奸男性引起同样恶果的概率却低很多。
(二) 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学家都是男
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 所以法律对待性犯罪 (强奸罪) 的犯罪主体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 他们以男性的固有生理特征去理解、解释性犯罪。他们认为男性遭受到性侵犯的可能性极小或者说男性遭受性侵犯永远不可能发生。由此看来, 女性强奸者的幸运之处就在于她们生活的社会仍然是由男性支配的男权社会,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 在一个有女性支配的社会中, 女性强奸男性肯定会被定罪量刑, 或者说在母系社会, 这种强奸行为肯定会定罪量刑的, 但是现实生活中男性强奸者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因为他们往往被认为是暴力的实施者从而被定罪量刑。[1]
(三) 在当时所处的年代, 如果女性强奸男性必须得到男
性的同意, 或者说如果男性不同意这种强奸行为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当时的时代, 没有一些药物或者一些方法使得男性达到生理上同意但心理上的不同意。
(四) 传统性文化因素的影响。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历史, 男子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占绝对统治地位, 妇女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人格, 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她们只是财产化地归属于一定男子的“物”, 这也决定了我国传统性文化的特点。我国传统性文化认为女人无性, 没有强烈的性欲, 只有男人才有强烈的性欲, 有性的主动性, 女人只是为了生育后代的需要才接受男人的性行为。
综上, 我国刑法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缺乏的原因, 既有男女性生理差别的原因, 也有男女社会地位差别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 也有时代的烙印。
二、刑法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 男尊女卑这种封建式的社会不再存在, 科学技术的发展, 特别是近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 使得原有的制定性犯罪的一些现实依据被消灭。我们在制定刑法时, 理应对男性性权利也予以必要的保护:
(一) 男性遭受性侵犯的行为虽然是比较罕见的, 但是罕见从来不是立法者有意忽视一种犯罪的理由。
因为许多更加罕见的犯罪在刑法条款上仍然拥有醒目的位置。即使不考虑现实中已经发生的许多男性遭受性侵犯的真实案例, 理论上可行性也使男性被性侵犯成为完全可能的。
(二) 女权主义高涨是导致男性遭受女性性侵犯犯罪发生的直接心理动因。
女权主义运动和性革命, 使被害人由传统地仅指女性变为也包括男性受父权制社会的影响。例如, 一些女性利用手中的职权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也使男性遭受到女性强奸的情况在一些地区或者国家成为一种常态。
(三) 现代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医学的发展进步, 使女性可以借助一些药物对男性去实施性犯罪。
例如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对男性使用致幻药、男性性功能药 (如伟哥之类) , 使疲软的男性性器官脱离其意志而变得坚硬, 女性便可在违背男性意志的情况下实施自己所需要的性行为。
(四)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上讲, 女性的性权利要得到刑法的保护, 男性的性权利也理应得到刑法的保护。
以往刑法主要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那是因为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 其被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发生的次数更多, 但是这并不意味男性的性权利就不需要保护。因为现在侵害男性的性权利的案例越来越多, 使得这种保护就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刑法立法理应跟随现实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五)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上来看, 一个国家要真正做到依
法治国就应该就完善完备的法制体系, 全方面、多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既然性权利是男性公民的一项权利, 且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遭受侵犯,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刑法上理应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六) 男性遭遇性侵犯时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侵犯男性的性权利, 是对人权保护的挑衅。
当今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背景下, 男性性权利是构架男性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完整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应给予宪法及刑法上的保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法第二条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任务的法律规定。男性同女性一样平等地享有性自由和性自决权, 并且此权利是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对男性性权利加以侵害便是对我国宪法原则和刑法保护基本任务的挑衅。
2、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
无论当男性遭受到异性还是男性的性侵害时, 当他“求法无门”时, 便会极力寻求私力救济的方法, 往往会采用违法抑或犯罪的极端手段来报复施暴者和在他看来这个“极不公平的社会”, 这样不仅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刑法保护, 而且还会进一步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换个角度说, 当施暴者在实施了这种性侵害后, 由于法律空白, 连公安、司法人员都对此无能为力时, 更会助长他们嚣张气焰, 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 个人悲剧或者家庭悲剧不断重演, 这样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伦理道德是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 公众的性观念、性道德和性文化经历历史的积淀形成今天的文明。作为一直被人们视为强势群体的男性遭遇同性或者异性侵害自然地侵犯了社会伦理道德, 妨害了社会风化, 毒害了社会风气, 伤害了社会公众的羞耻心。
3、男性遭受性侵害, 能使男性受害人患染疾病或身体受损, 造成受害人身体的严重伤害。
(1) 在女性性被动观念仍占主流的今天, 女性强制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通常情况下更易传染艾滋病或者其他性病。在施暴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对男性性器官造成毁损伤害, 甚至有变态女性对男性性器官进行蹂躏的情况, 导致受害人性器官永久性损伤等悲剧。
(2) 男性遭受同性的性侵害, 较多是源于同性恋者实施的侵害行为。而由于当今我国刑法规定不健全和社会管理监督不利等原因造成同性恋内部的极度混乱, 男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几率比一般人更大, 所以作为遭遇受到同性恋者性侵害的受害人感染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几率也更大了。
4、男性遭受性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遭遇不法性侵害会给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 这点在传统意义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性已充分地表现出来。但现实已经发生的案例表明, 当男性遭遇性侵害后所表现出的精神创伤可能较女性更为严重。根据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例分析后, 可见这些男性受害者普遍忍受着极大的心理痛苦, 无论受害人是被同性还是异性侵害, 受害人均会认为非常肮脏和极大的羞耻。并且当遭遇同性性侵害后, 由于社会目前被多数人认为是“变态”行为, 所以受害人更难以忍受这种痛苦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等等。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心理承受稍弱的人。[2]
三、男性遭受性侵犯的主要方式
(一) 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
2003年, 在云南昆明就发生一起案件, 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受丈母娘的性侵犯, 最后忍无可忍, 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 却遭受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 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 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而在2007年, 某市也发生一起案件:一名17岁的男同学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 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一被女老师强奸报案时, 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3]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女性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例。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在刑法学理论上又称其为逆强奸, 是指女性违背男性意志, 强迫男性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种强奸行为。而在实践中, 我们对于此类案件是无法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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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案件不具备强奸罪所应该具备的四个基本的构成要件。首先, 它的主体不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求;其次, 其客体同样也不是侵犯了女性的性权利及性自由, 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判罚或者说在现行的刑法之中这种行为是不被处罚的。
(二) 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害
男性强奸男性又称鸡奸, 是指男性强迫男性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强奸行为。例如, 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 张华 (化名) 在保安宿舍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 (化名) 实施强奸, 强奸过程导致李军轻伤。此后, 李军报案, 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
上述案例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一例被判处刑罚的同性强奸案, 判处有罪是因为当事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有人说这是我国强奸罪的进步, 因为强奸者被定罪量刑。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对现行刑法中另一个罪名的解释, 不是对强奸罪进行新的解释树立新的判例。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表现为:男同性恋者对男性的侵害, 以及在男性高度聚居区如监狱、民工聚居地、军队等非同性恋者由于特殊环境长期性压抑、性扭曲等原因为寻求性释放也有可能对同性实施性攻击行为。相对侵犯女性性权利而言, 更多的带有暴力色彩, 比如性攻击多表现为强迫对受害同性施以肛交, 或强迫受害同性为其口淫的行为。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性侮辱猥亵等行为。
四、刑法立法的立法建议
(一) 在性犯罪中增加女性主体
从境外的立法例来看,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性犯罪主体扩大到女性了。加拿大1983年性犯罪改革时, 就淡化了对强奸罪主体性别的要求。美国得克萨斯州的规定有强奸男孩罪, 其犯罪主体为妇女。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规定“强迫他人实施或接受性行为的, 处……”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强奸罪的主体从“妇女”扩充为“男女”。强奸罪对性别的淡化, 已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就我国目前来看, 强迫性交已经出现种种新现象, 性行为变成一种男对女, 女对男, 男对男, 女对女之间的行为。为了发泄性欲, 排解寂寞或者基于种种其他的动机, 这几种主体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都有可能发生。为了保证打击对男性性权利侵犯行为有法可依, 保证刑法的严密性, 我国刑法立法可以吸纳女性作为强奸罪的主体, 因此建议将强奸罪的主体修改规定为:“年满十四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 犯罪对象和客体的完善各国关于强奸犯罪对象的性别规定日趋中性:
如法国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以任何进入行为, 无论其为何种性质, 均为强奸罪。”再如, 阿尔巴尼亚的强奸罪如此规定:“施用暴力、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无援状态实施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德国刑法典在“针对性的自我决定的犯罪行为”中对被害人的称谓为“受保护者”、“他人”、“被害人”等, 被害人性别均无限制。在刑法立法时, 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 把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中, 即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既可以是成年男女也可以是未成年的男女。同时, 笔者认为强奸罪的客体应该是“他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而不仅仅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他人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 是指男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综上所述, 基于男性性权利保护之必要, 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维护男性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在刑法立法时, 对现行强奸罪予以必要的修改, 特显对男性性侵犯的行为的制裁, 彰显刑法的人道, 对现行强奸罪修改规定为:违背他人意志, 使用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交的。
参考文献
[1]桑本谦《逆强奸问题研究》山东法学校报2007年5月.
[2]李邦佑《性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00-p200.
[3]厦门日报2003年07月14日.
提高男性性能力的方法 第2篇
1、注重心脏健康
“强精必先强心”,性能力与心脏功能密切相关,如果出现心血管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就医,以免殃及性功能。
2、摒弃不良习惯
专家称,吸烟、喝酒、熬夜都是性能力的致命杀手,要想保持性欲,摒弃这些不良习惯十分重要。
3、常想美女
专家指出,看美女和想美女都能促进男性体内雄性激素的分泌,遐想细节还能起到提升性敏感度的作用,让男人很快变得“性致勃勃”。
4、适当节欲
在刚结婚时,夫妻双方的性欲都会比较强,这时不要一味纵欲,适当节制和规律性生活,对保持性能力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如果能配合圣拉喷剂的话,效果更好。。过分追求性爱次数的人,性爱质量会大打折扣,性欲减退速度也容易加快。
5、冷热水交替浴
冷热水交替浴是一种很古老的增强男子性功能的锻炼方法,夏天锻炼最好。在用温水洗浴后,将水温调低,给阴部冷却3分钟,阴-茎、阴囊收缩后再将水温调回正常状态冲洗,重复3次。这能帮助男性减轻性疲劳。
6、穿纯棉内裤
专家称,内衣的选择对男人健康十分重要,睾丸需要低温通风的环境,因此选择透气性较好的纯棉内裤,可以帮助男性保护性-器官,减少对生殖能力的破坏。
提高男性性功能的食物
1蛋类:如鸡蛋,鸡蛋是人体性功营养最强的载体,是性爱后恢复元气最好的“还原剂”。它可以强精气,消除性交后的疲劳感,而且,它在体内还可转化为精氨酸,提高男性的精子质量,增强精子活力。对生育有很好的作用。
2大葱:葱一直被人们看作是爱情和性欲的化身,葱的营养十分丰富,它能刺激性欲。现代医学研究表明,葱的各种维生素可以保证人体激素分泌的正常,从而壮阳补阴。平时要注意。
3果仁:银杏仁中含有一种能影响男性激素产生的神秘物质。此外,芝麻仁、葵花子仁、核桃仁、杏仁、花生仁、松子仁等也对性功能有益。
4海藻:海藻含磺量非常大。而当磺缺乏或不足的时候会导致男性性功能衰退、性欲降低。所以说要经常服用一些海藻类食物,如海带、紫菜、等。
5肉类及动物肾脏:如驴肉、狗肉等,俗话说的好:吃啥不啥,所以多吃狗肾、羊肾等对性功能也有很好的提高作用。
注意事项
论当代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第3篇
强奸罪, 一个古老而永恒的犯罪命题, 它的历史同人类的文明史一般悠久。当人类脱离原始的“男女杂游, 不媒不聘”的蒙昧状态, 确立起专偶制婚姻家庭后, 两性生活就不再是本能的、盲目的、生物性而是有意志和意志选择的人的行为。 (1)
随着“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 男权主义思想出现, 尤其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后, 更为根深蒂固。早在秦朝时期,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提出“三纲五常”, 其中“三纲”中的“夫为妻纲”就明显显示出男尊女卑的道德关系。在汉代“三从四德”的提出, 更是男权主义思想下的产物, 是为适应家庭、维护父权-夫权家庭 (族) 利益需要, 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庸和财物。元代法律更规定了, “强奸有夫之妇者, 死;无夫者, 杖一百七”, 由此可见, 在当时法律保护的并非是女性本身, 而是一个男性的尊严。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 这种思想也有所改变, 但是从古至今, 人们看待男女性别差异的观点却一直未变, 将女性视为被征服者、弱者、阴柔的代名词;将男性视为征服者、强者、阳刚的代名词。 (2) 在这种男权思想的影响下, 便决定了我国强奸罪在法律上的传统内涵。
在古代封建思想的影响下, “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人们普遍的认为, 只有男性才能主动地构成强奸罪的实施者, 而女性只能是男性的附庸, 不可能是性交的主动者, 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女性成为性交的主动者, 这是传统思想道德观念所不允许的, 会被视为“淫”。在古代, 唐朝最早出现强奸一词, 宋朝有了“强奸幼女罪”, 元朝最先列出“轮奸罪”, 然而它们都是针对女性被强奸而制定的, 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不同的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由此可见, 我国刑法强奸罪保护的对象是女性, 男性只能视为强奸罪的实施者, 并且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只能成为间接正犯。
在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女性的意志, 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而且传统观念来看, 性交是以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的生殖器视为完成, 所以, 在这种观念下, 女性不可能会成为强奸罪的实施犯。而且中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 女子和除丈夫之外的男子性交被视为“失贞”, 是不能被接受的。
我国现行强奸罪是被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罪中, 而且, 强奸罪犯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权, 并没有提及男性。
二、域外强奸罪立法的新发展及反思
受父系社会的影响, 传统上人们将强奸罪的主体视为男性, 对象视为女性。这一点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 都是强奸罪传统立法的通例。时至今日, 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开放化, 立法模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开始让人们不再强调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性别的固定化。这种现象, 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了先例。
1983年加拿大在性犯罪法律改革中开始用“性侵犯罪”取代“强奸罪”, 淡化了对强奸罪被告人、被害人的性别要求。1998年德国新版的《刑法典》删去了1975年原联邦德国《刑法典》强奸罪中的“强迫妇女”的表述, 以“强迫他人”代之。法国在1994年重新修订的《刑法典》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 既包括男性又包括女性。俄罗斯《刑法典》的第132条还专门规定了强迫同性性交罪, “对男或女受害人, 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或利用男或女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而与之进行同性性交的, 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剥夺自由。” (3) 意大利现行刑法第609条第2款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 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 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这里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可以是任何男性或女性。 (4) 目前, 在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它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 (5)
由此可见, 西方法治国家对于强奸罪立法的新发展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到包括女性, 将其对象范围扩大到男性, 将男性的性权利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及社会新问题的出现, 这种做法具有可取性, 这种立法的新发展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 继而平等地享有性权利, 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做法是与时俱进, 是立法上的进步。
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显然已经趋于完善, 其合理性更强, 彰显了男女平等的理念。然而我国在立法上明显已经落后, 需要尽快地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法理背景, 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创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强奸罪的法律, 取长补短, 更好地保护所有公民的性权利不受侵害。
三、我国目前强奸犯罪的新动向
随着时代的变迁、观念的变化, 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越来越多, 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 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个部分。” (6) 所以说性权利是普遍的人身权, 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有权享有性权利, 有权维护自己的性自主权。
在当今社会开放化的情形下, 同性恋现象越来越多, 男性遭到同性强奸的案例并不在少数。2010年5月9日晚11点, 在北京的某保安宿舍内, 一名18岁的男青年遭到同宿舍40多岁的男保安队长的强行猥亵并造成轻伤。 (7) 当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男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理念下, 是无法接受这种现象的。然而社会的开放化, 这种现象的发生, 让法律措手不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复斟酌后, 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将保安队长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该名男子无法得到应有的性权利的保障。
2007年12月15日晚, 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 却被自称为“北京某艺术学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 男孩父母哭诉无门;2009年3月18日凌晨, 河北石家庄, 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 事后警察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行为, 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 广东深圳, 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 诉至派出所, 无法立案, 两人后私下解决…… (8)
在男性遭到男性强奸的情形出现时, 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特别是20世纪后期以来, 在女权运动和“性”革命的影响下, 女性的性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她们不再单纯地以强奸罪的被害人的姿态出现, 而且在某些场合扮演强奸罪的直接实施者。
在云南昆明, 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 最后忍无可忍, 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 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 当王某下定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 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9)
2004年6月13日哈尔滨某中学17岁的学生张某被该校年轻女教师黎某强奸, 后来又多次遭黎某诱奸并成为其性奴, 导致张某身心备受摧残, 学习成绩严重下降。张某母亲去派出所报案却遭到拒绝, 后又找教育局, 也无果。 (10)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上男性一直被视为强者的代名词, 然而, 当男性真的面临被强奸的情形时, 男性的自尊心会受到了强烈的打击, 心理上不愿意承认自己是被害者这一事实。有研究表明, 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比女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更大。
四、我国现行强奸罪立法的检视与完善
(一) 我国现行强奸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导致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只限于男性, 对象只限于女性, 范围过于狭窄, 不利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当男性遭到性侵犯时, 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将侵害人定罪, 维护男性的性权利。公民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 男性也应当享有性保护权, 不能因为传统的观念而固守成规, 这不利于保护男性的性自由权, 未能体现男女平等保护的原则, 不利于惩治侵犯男性性自由权的行为。
(二) 我国强奸罪立法的完善
1. 拓展强奸罪的对象, 将强奸罪的定义中的“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2. 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包括女性, 以体现对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以及男女同罪同罚
从前述案例来看, 现行强奸罪的实施者早已不局限于男性, 随着西方女权运动及思想解放的推动, 不断地冲击着强奸罪的传统内涵, 女性不再拘于处于性行为的被动者, 而是主动地享有性权利, 许多女性甚至成为性行为的主动实施者。
从法理来看, 我国法律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女性和男性应当享有同等的性权利, 当女性处于强奸罪的实施犯时, 应当将女性视为强奸罪的主体, 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想理念, 局限地将女性视为弱者、被动者, 这样便不利于保护男性的性权利。而且若局限于此, 女性强奸男性不视为犯罪的话, 那么女性对此便肆无忌惮, 以自己是弱者的形象侵犯男性的性权利。所以, 我们应当结合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弥补法律的漏洞, 与时俱进, 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包括女性, 以体现对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以及男女同罪同罚。
3. 将“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以尊重男性被害人的告诉决定权, 顾及男性的颜面
鉴于当代社会“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和某些传统道德观念的存在, 当男性受到性侵害时, 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而且这种社会观念的存在, 让男性的自尊心受到了严峻的打击, 根本无法正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特别是男性遭到同性强奸时, 面临的身体的、心理的伤害更大。虽然现在同性恋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但是大多数的人还是有着正常的性倾向, 同性恋性行为也是自愿的。如果遭遇到同性强奸, 不论是身体上、心理上都会受到巨大的打击。
笔者认为, 可以将“男性被强奸的案件”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样当男性受到性侵害时, 如果实在无法克服自己内心的障碍, 碍于颜面不愿让外人知道, 可以放弃告诉权, 不向司法机关告诉。这样规定, 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给予受害人选择权。但是一旦提起诉讼就不可撤回。
总之,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还有所不足, 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正, 相关观念需要进一步转变, 还需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 结合我国当代社会性犯罪的新现象、新特点制定出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制度, 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相信对于现在的中国, 这一天的到来指日可待。
摘要:传统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男性, 保护对象仅限于女性, 但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 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越来越多, 使得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日趋重要。然而法律的缺陷, 使得男性性决定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性权利是人身权的一部分, 人人都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男性也应当享有性自主权和性保护权。早在国外先进的法治国家已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 我国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填补法律漏洞, 将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都扩大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和男女同罪同罚原则。
关键词:强奸罪,主体,对象,性权利,刑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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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 第4篇
由小说改编徐静蕾执导的电影《杜拉拉升职记》引起了轰动, 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故事讲述了都市白领杜拉拉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职员经过不懈努力, 成长为一个企业高管的故事。《杜》被誉为白领女性的职场宝典, 也因其话题性受到业内人士和观众的热议。影片关注了女性求职、情感、交往等普遍但又不可回避的问题, 塑造了三类不同类型的女性形象:以杜拉拉为代表独立意识觉醒、尊崇自我价值实现的命运主宰者形象;以玫瑰为代表的具有强烈自我意识, 敢于与男权社会相对抗, 但又不得不向现实低头的妥协者形象和以伊娃、海伦为代表的屈从迎合男权社会、主动放弃自身权利, 甘愿自我牺牲的女性形象。与传统女性电影不同的是在两性权利的建构上, 《杜》在继承以往女性形象地基础上实现了女性形象与权利的反思与转变, 消解了以往以男性为主体的荧屏形象, 是一次女性话语权的释放, 其中杜拉拉形象是对传统女性形象的反叛与颠覆, 为我国女性电影的演进起到了突破性的推动作用。
二、女性形象的建构
1、杜拉拉:命运的主宰者
杜拉拉是一个引人热议的人物。她独立不屈从男权社会, 影片一开始便告知观众杜拉拉辞职的原因:因不堪上司的骚扰。她勤奋、有事业心, 进入新公司后, 她尽心尽力、毫无怨言地做好每一件事, 赢得了同事的好感。她做的简报册脱颖而出, 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拉拉的勤奋、认真让其获得了良好的人脉和主管的赞许, 为以后的升职打下了基础。她善于把握机会, 公司装修是拉拉事业起跳的一个契机, 主管玫瑰未能如愿升职和装修报价被消减而称病请假出国, 装修工作无人主持, 安琪、李文华深知其中利害推诿搪塞, 总监李斯特一筹莫展, 杜拉拉抓住时机主动请缨, 出色地完成了装修任务。拉拉在公司困难时主动为公司分忧, 这种看似愚笨不识时务的做法, 恰恰是她升职的必然准备, 如果没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 又怎能获得领导的重视与信任。她注重平时学习进修, 善于在工作中总结经验, 当机会来临——公司聘请HR主管, 拉拉凭着自己的努力、自信及给总监的良好印象顺利升职。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 杜拉拉也是积极主动的。当看到王伟加班胃病复发, 她主动送去咖啡。主动给王伟讲笑话解压。得知王伟与玫瑰的恋情后, 拉拉一改传统电影中的自暴自弃、委曲求全的怨妇形象, 甩门而去, 大吃巧克力、大买服装、甚至花光了积蓄买了一辆跑车, 借以排遣怨气, 但怨气过后, 理性占了上风, 她主动向王伟道歉、接王伟上班。当爱情与工作发生冲突, 拉拉本着自己的内心, 选择了工作。拉拉是一个能够理性主宰自己命运的女性形象, 她有独立的清醒意识, 能够主动地去调控自己、调控生活, 依靠实力实现自己的生活理想。杜拉拉颠覆了传统女性形象, 是现代社会中自我的、具有与男人对等意识的女性形象。
2、玫瑰:现实的妥协者
玫瑰是一个干练、有魄力、有城府和优越感的职场女性, 由于其自我意识的不彻底性, 她最终选择了向现实妥协。玫瑰是王伟的前女友, 两人的第一次出场便是为谁来修水管争论不休, 由于不能兼顾工作与感情, 又加上和王伟的意见相左, 玫瑰与王伟分手, 分手后玫瑰并没有感到轻松, 玫瑰不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生活, 她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 自视清高且忽视现实。玫瑰因上司没有适时的给其升职, 当公司装修的紧要关头, 玫瑰以出国动手术为由一走了之, 给公司出了个难题。玫瑰的做法是是自私的、消极的、逃避的, 她把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公司的利益, 作为一个高级管理人员, 这是最忌讳的。正是她的自私、逃避给杜拉拉提供了一个展示才能的机会, 正如拉拉在日记中总结的:没有人是不能替代的。玫瑰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被拉拉成功取代。但玫瑰毕竟是有心机的, 当装修工作在杜拉拉的主持下圆满完成时, 玫瑰适时回来接替了工作。经历过工作和情感的双重压力后, 玫瑰主动找到王伟, 希望恢复两人的恋爱关系, 遭到拒绝。公司裁员, 为了保住王伟不被辞退玫瑰主动辞职成全王伟。玫瑰身上既有强烈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主体意识, 又有不自觉屈从男权的的潜意识, 她最终在男权的包围中选择了自我牺牲。
3、海伦、伊娃:男权的屈从者
海伦、伊娃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 她们作为依附或取悦男性存在的“客体”而存在, 是传统女性形象的继承。海伦和伊娃是职场上的竞争者, 生活中的互讦者, 但却是性格上的相似者。伊娃盲目追求讨好王伟, 却不知王伟和拉拉早已两情相悦。海伦表面对李文华不屑一顾, 却早已暗生情愫。当两人感情曝光, 为成全李文华, 海伦主动辞职。海伦和伊娃都是以往男性视角下女性形象地延续, 她们是以“花瓶”或配角形式出现, 她们主动放弃自身的权力, 屈从于男权, 甘愿自我牺牲、自我放弃。
三、杜拉拉形象与男性权利的消解
影片中公司特殊的用人制度将两性关系框在了二元对立的尴尬境地:公司内部职工不能谈恋爱, 否则必辞退其一, 让主人公在事业爱情不能兼顾的工作环境中博弈取舍。影片大胆采用女性视角, 男性成了被看的对象, 成为一道“景观”。影片一开始便将杜拉拉置于两性对比中强势一面, 拉拉与男主人公王伟在电梯相遇, 电梯突然坏了, 大嚼口香糖的销售主管王伟吓得双手抱头蹲在地上, 而杜拉拉却一副习以为常、满不在乎的样子。这种形象与以往影片中女性的柔弱, 需要被男性同情保护的形象大相径庭, 拉拉自信、干练、强悍的形象让人耳目一新, 相比之下, 王伟倒成了需要帮助、呵护的弱小者。初到公司海伦便如数家珍般将公司的男职员一一介绍给拉拉, 这一细节将男性置于被观赏的“客体”地位, 从女性的视角去审视品位男性。在公司装修搬家时, 销售部门人员不听拉拉指挥, 拒不打包搬家, 拉拉晓之以理, 但道理说不通时, 拉拉毫不示弱, 当着王伟的面发怒道:“半个小时后, 你们再不搬走, 这些东西全部变成垃圾被清走!”拉拉并没有因为销售部门地位特殊便刻意迎合王伟, 而是以公司利益为重据理力争, 其倔强和不服输的精神凸显了独立职场女性的坚强和奋斗精神。而销售部门人员对拉拉的刁难反衬了男性的虚荣、自私与无聊, 这里男性不再以理性、完美、英雄的形象出现, 在以杜拉拉和王伟为代表的两性交锋中, 王伟理屈词穷、坦然认输。拉拉与王伟发生一夜情后, 王伟问拉拉这几天为什么躲他, 拉拉说:“那天晚上我喝多了, 那件事就当没发生过。”男权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男性具有选择与遗弃的权利, 女性没有遗弃男人与选择男人的权利, 特别是女性与心仪的对象发生性关系后, 女性会丧失自我意识, 对男性“从一而终”, 最终成为男性权利的附属者。拉拉的回答是对男性自我膨胀的性传统的漠视与颠覆, 这里女性掌控了情爱的主动权, 女性开始行使选择与遗弃的权利, 而男性则退居被动的地位, 丧失了选择权、遗弃权。
杜拉拉形象的深层含义在于面临工作与爱情的两难抉择时, 拉拉形象所赋予的特殊女性意义。拉拉和王伟的恋情即将曝光, 按照公司的规定, 如果公司内部出现恋情必然辞退一个, 弟弟满意问拉拉:是男朋友重要还是工作重要?拉拉说:“我只想把心思放在工作上, 再说公司有规定, 两个人好了必须要走一个, 到时候肯定是我走, 我好不容易找了一个好工作, 并且自己觉得很有发展前途, 不想就这么算了”。“到时候肯定是我走”是拉拉对男权社会的清醒认识, 她意识到了男权的强大, “不想这么算了”则是拉拉对男权的不屑与抗争。王伟得知自己将被辞退后问拉拉:“如果我当背包客环游世界, 你愿意跟我去吗?”拉拉说:“我还没有想过要放弃我的工作。”从对话中, 我们可以看出拉拉选择了工作放弃了爱情, 这一点引起了许多观众的非议, 他们认为拉拉应该主动辞职成全爱情。但这样一来影片又走进了男性权利主宰的死胡同, 拉拉形象也只是传统电影女性形象的重复而已。杜拉拉选择以工作为重恰恰是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女性形象的新突破, 女性一改消极被动的“客体”的形象而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者, 这在女性电影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影片中我们看到了女性权利的渐长与男性权利的逐渐消解。
四、反思与结论
《杜》片选取独立职场白领女性作为刻画对象, 其中杜拉拉的形象颠覆了传统电影中女性的陪衬、被动、弱小的“花瓶”和“配角”形象, 她独立坚强、努力奋斗, 积极寻求自身价值实现及自我社会身份的认定, 具有明显的独立意识。但我们不难看出影片中的女性形象不是对男性权利的彻底颠覆, 而是一种渐进的试探性的突破。影片中海伦、伊娃的形象是男权注视下女性形象地延续, 她们被置于可有可无的边缘化地位, 她们以退缩、仰望的方式注视着男性, 并以自我牺牲的方式放弃自我、成全男性;玫瑰代表了在男权社会中觉醒、挣扎并不得不妥协的女性形象, 她们有清晰的独立意识, 但没有合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她在传统和个人价值的夹缝中挣扎, 但最终在男权的包围中不得不回到传统女性的轨迹中。三类女性都没有意识到最终让她们无所适从的不是对爱情和事业的追求, 而是公司整个用人制度的不合理性, 为什么公司内部不能发展恋情?对于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三类女性都集体无意识, 没有丝毫怀疑而遵照执行, 这不能说是女性的彻底觉悟。探究原因, 在父权文化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男权意识仍是最强有力的控制者, 它控制着我们的思维和行为模式, 《杜》中的女性形象仍是在男权框架下展开也是可以理解;另外女性电影是面对整个观众市场, 而男性观众也包括在它的消费群体之中。三种女性形象的设定兼顾了男女观众的收看心理, 一方面致力于让女性形象摆脱被注视的“他者”身份;另一方面也顾及了男性观众的情感, 当男性成为受展示的对象时, 会致使男性产生阉割焦虑。“阉割情结” (castration complex) 是一组思想和感觉, 有时是它们的综合, 它们集中在一种焦虑上, 那就是个人意识里时常无缘无故地有被切除掉性器官的焦虑。这也反映了现阶段我国女性电影的困境, 走不出男权的注视却又不得不奋力突围。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 尤其是在女权主义高涨的今天, 男权神话会逐渐消亡, 无论它过去或现在还有多么强大的力量。
摘要:本文分析了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三类不同女性的形象建构, 并重点分析了杜拉拉的形象及其透射出的男性权利的消解现象, 探究了影片在塑造女性形象方面的进步与不足, 分析了原因。
关键词:女性形象,建构,男性权利,消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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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 第5篇
如果说女性的身份是被社会建构的, 男性的身份也亦是如此。那么查尔斯的男性身份是如何被其所处的社会建构的呢?在男性规则至上的社会中, 男性为了维护其主体权利, 也束缚了男性本群体身份的自由。在小说中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通过社会的监视, 二是通过道德的检查, 而这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值得注意的是, 在查尔斯身边一直有一个仆人, 最后是这个仆人向其未婚妻的父亲告密, 导致查尔斯被迫签下否认自己是绅士的条约。仆人的监视和绅士条款一样, 可视为社会道德规范的对其无时不在的监视的象征, 似乎总有一双眼睛在审视他的行为。然而身在这样社会中的他却对此是无意识的, 甚至会把这样一种规范内化。有一天当他一觉醒来的时候“旅游不再有吸引力了, 有吸引力的是女人。他在道德方面是很敏感的, 所以, 他虽然在性欲满足方面极不顺利, 但也不愿再到比利时的奥斯坦德或到巴黎去住上一个星期了。他不想为了满足性欲而去旅游”。查尔斯在由不想结婚转变为想和欧内斯蒂娜结婚, 体现了男权社会道德观对其的压抑, 即不仅是女性迫于舆论压力接受了贞操观念, 从男性更倾向于选择忠贞女子为妻的观念来看, 男性也是有此观念的, 所以与其说查尔斯的选择是对性的压抑还不如说社会通过对嫖娼的道德谴责规则的制定使其内化了这样一种道德规范, 从而使其意识到应该有一个合法和正常的夫妻关系。于是, 欧内斯蒂娜这样一个符合社会各项道德要求, 并能提高他社会地位的女性就成了其妻子的最佳社会选择, 不是查尔斯选择了她, 是社会帮他选择的。
2 女性作为“他者”构建查尔斯的身份
2.1 凝视者与被凝视者
在这部小说开始部分中, 查尔斯的男性身份是典型的男性主体身份。他观察女性的角度是男性的视角, 未婚妻欧内斯蒂娜是一个有着传统道德观的女人, “在他们那个时代, 最受推崇的女人面容是文静、柔顺、腼腆”。在查尔斯看来是理性的结婚对象。在遇到莎拉之后, 他似乎看到一种新的女性形象, “那张脸不像欧内斯蒂娜的那么漂亮。不论什么时代, 也不管用什么样的审美标准衡量, 那确实不是一张漂亮的脸蛋儿。但那却是一张令人难忘的脸, 一张悲凉凄切的脸。那张脸上所流露出的悲哀, 正像树林中所流出的泉水一样, 纯净、自然、难以遮拦。”即使是在看这样一张脸的时候, 查尔斯的视角依然是主体对客体的凝望, 即虽然他觉得那是一张令人难忘的脸, 但其视觉焦点仍然没有离开女性的脸, 他脑中对莎拉的映像仍然没有突破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令人难忘”“凄切”和“悲哀”。“他深信, 这个可怜的人儿是无辜的, 她被社会遗弃是不公正的。他想, 她这样孤孤单单正是这种遗弃所造成的恶果。他不能想象, 除绝望以外还会有什么东西能将她驱逐到这种地方。要知道, 在他那个时代, 女人都是文静、胆小, 不轻易抛头露面, 难以进行长久体力活动的。”
2.2 理性与疯癫
莎拉在小说中被医生称为精神病人和社会道德败坏的象征, “道德无疑是理性的代名词, 而疯癫是理性的他者, 是非理性的集中体现”。理性是男性主体社会的重要特征, 女性一般被认为是感性的。社会用理性的规则规定了莎拉是精神病的, 从而与理性对立, 衬托理性。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也象征了男性以女性“他者”的形象为对比来构建自身的身份, 。正如莎拉说:“即使我是妓女, 这社会又有什么理由贬斥我呢? 社会给了我什么好处? 如果说我是社会机体上的疽痈, 难道病因不正是这具腐烂的尸体吗? 先生, 难道我不是这个社会的宗嗣, 而是什么私生子? ”精神病和正常人这两种人都是社会规则对人内化的产物, 并无哪一方是正常的分别。精神病人用另一种不同于社会接受的视角来审视社会, 就如同女性用不同于男性的视角来审视社会一样, 是被这样一个社会所歧视的。有了这样的“他者”, 男性感觉到了自己的优越, 就如精神病人让普通人感到虽然在正常人中地位不高但却依然能有一个能力不如自己的对象, 从而肯定了自己的存在。当经过医生的不断拷问后, 查尔斯被问到是否爱上了莎拉, 他唯唯诺诺不敢回答。这时他是很怜悯莎拉的, 因为他需要这样一种和自己对立的“他者”来肯定自己的优越感。如同西蒙.波伏娃的社会性别构成论所说的那样:“女人不是天生的, 而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后来, 似乎是出于女性的一种内化了的本能, 莎拉或有意或无意的编造了法国中尉女人的故事以及后来在小旅馆扭伤脚踝的情节, 似乎唤起了查尔斯的怜悯和保护欲。这样一个莎拉的形象正好反衬并有意塑造了查尔斯占有者和保护者的男性形象, 使其在内心获得了男性控制他者的身份。可见, 如果社会对女性的定义不能有所突破, 女性被内化和规定了的身份不仅对自身解放是一种束缚, 也成为无意识中构造男性主体身份的帮凶。
3 查尔斯自我意识的觉醒
莎拉的出现让查尔斯重新审视自己和欧内斯蒂娜的婚约, 他发现出发点并不是爱, 而是一种使自己看起来和其他绅士一样正常的需要, 即社会对男性的要求。莎拉的形象虽然也是女性的, 但是却和她同时代的女性“文静、柔顺、腼腆”的形象相去甚远。通过对婚姻的疑问, 他不断地思考其追求究竟是什么, “看透了那个时代的喧嚣生活、严酷的现实和僵硬的社会习俗、被压抑的感情和浅薄的幽默、谨慎的科学和不谨慎的宗教、腐败的政治和不可改变的等级制度, 这些都是他实现他全部最深刻愿望的大敌。”接着, 莎拉离开他和不接受婚姻的结局, 对想象着能解救女性的查尔斯是一种提醒:莎拉始终不需要解救, 因为这一切是她自己的选择, 她选择像小说那样活着, 和社会要求不一样的活着, 这至少是对自由的尝试。“虽然父权社会一再强调男性坚强, 女性柔弱, 男性在智力上高于女性, 是女性的导师, 但与查尔斯相比, 莎拉显然是操纵事件发展的行动者, 是领路人。莎拉从来都不需要查尔斯的拯救, 她是先知先觉者。”福尔斯安排这样情节来对男权社会进行嘲讽。莎拉将婚姻视为对其自由身份的扼杀, 查尔斯的愤怒却表明他对社会规则内化牢笼的眷恋, 他不适应且无法享用男权中心的社会, 也无法继续在一个自由的女性面前行使所谓男性的权利。即使是如此艰难, 莎拉的行为还是让查尔斯认识到自己男性身份对自身的局限性。与其他女性不同的是, 莎拉拥有很大的自主性, 似乎要打破传统意义上社会所规定的男女性别身份的特征, 像男人那样掌控自己的生活, 而不是成为男性要求的女性。
4 查尔斯构建自由身份的可能性
4.1 结局的讽刺
作者通过第二种结在讽刺第三种结局所带给人解放自己的希望。在第一种结局中, 莎拉依偎在查尔斯的怀里, 就和男性拯救弱小女性的社会要求的性别特点的二元对立模式一样, 并没有达到解放;而在第二种结局中, 莎拉对查尔斯的拒绝把他抛向了残酷的现实中, 这时的查尔斯和小说开始时的莎拉的心境和处境很相似, 被传统观念所不容, 被阶层排除在外, 于是不得不去确定一个新的身份, “他发现不知该走向何方。他好像觉得自己再一次刚刚出生——虽然自己有所有成年人的智能和记忆, 然而其无能为力的现状却像婴儿一般——一切都要从头开始, 一切都要从头学起!”这里如果小说再继续就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查尔斯忍受不了被社会所不接受所带来的肉体和精神折磨, 重新回到传统社会所要求的生活模式中, 娶妻生子。这种可能性正是和小说第一种结局中没有解放的莎拉的生活是一致的, 很明显查尔斯无法通过这个途径获得解放。
而第二种可能性, 查尔斯认识到莎拉不服从男性和婚姻是为了解放和自由, 他自己也应该开始建立一种全新的身份, 这时仍然存在二元对立, 那就是查尔斯作为男性和社会, 人和社会的对立。这种可能性其实在第二种结局也有影射, 莎拉依靠罗塞蒂获得所谓解放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逃离出男性主导社会的控制。查尔斯也一样, 他依然受社会控制, 在舆论, 阶级, 权利和财富分配上他也不是决定者, 如果他不遵守规则或者威胁到其他男性的权利, 他就随时可能被这些权利群体抛弃。所以, 从一定程度上说, 女性和男性的二元对立的关系正是人和社会二元对立关系的一个衍生, 男性虽然能主导女性却依然要被社会构建。如果说莎拉并能不能在两中结局中的任何一种获得自由, 那么这也隐喻着查尔斯也不能。
莎拉在小说中获得自由似乎是通过成为一个类似男性的女性而达到的, 而其最后也成为男性庇护下的女性, 这似乎说隐喻了查尔斯作为一个人要在社会规则的庇护下生存, 这些规则一方面禁锢了他, 另一方面这些禁锢却让他能行驶有限主体的权利。
4.2 男性作为社会的“他者”
男性身份也同女性身份一样, 是被社会所建构的。正如男性对女性的凝视使女性内化为他者那样, 社会对男性的“凝视”也使男性内化了其相对于女性来说是主体而相对于权利内化的社会来说仍是他者的身份。“凝视”方式成为男权社会中使女人自觉顺从的最好工具。女性通过各种方法来实现自己“符合标准”的形象和身体, 塑造所谓的“女性气质”。 女性不但成为自己观看的影像, 亦将自己转化成为一种客体, 一种视觉影像的客体、一种能够建筑物。这样一种内在于女性自我观当中的男性视点在她心里建立了一种自我审视的机制, 无论男性在不在场, 这样一种机制都保证了女性永远处于被观看的位置上。像查尔斯这样的男性, 像福尔斯这样的男性作家, 他们的视角始终是男性的, 莎拉并没有发出过自己的声音, 她的形象是查尔斯观察到的, 是福尔斯笔下的。这些男性的主观感受, 比如感受到女性的气质, 是社会教会他的一种感知模式, 他凝视的不是女性, 而是社会中男性对女性认识的投射。可见男性的身份是建立在对女性的否定上而更加稳固, 而这种否定的女性肯定男性的模式又是权利内化社会的要求,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 男性也成为不了中心了, “在权力的关系网络中, 每一个个人都只是权力的一个点, 而并非绝对操纵权力的主体, 他既是权力的实施者又成了权力实施的对象, 人并非权力的主体而是权力运作的工具和对象。”社会通过男性实施了对女性的控制, 却也通过这个方式控制了男性。
作者的介入也隐喻了权利内化社会对人无所不在的控制和监视。“既是可见的又是不确定的”, 是一种机制网络, 无所不在而又时时警醒, 而由谁来行使权力则是无所谓的。在这种现代权力技术中, “注视”占有重大的地位, 它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没有必要发展军备、增加暴力和进行有形的控制。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一种监视的目光, 每一个人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之下, 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 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作者不仅书写了女性的形象, 小说中男性的形象也是作者所创, 福尔斯对小说的介入并且直接以作者的身份向读者说话象征着一种凝视, 无论是男女, 都是出于作者的凝视之下的, 这中凝视无异于社会对人的监视。可是这种监视并不需要谁来真正的行使, 男女会感觉到被注视, 并且开始成为自己的牢笼, 监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对性别的要求。所以, 萨拉接受查尔斯的结局是对莎拉想通过拒绝婚姻来达到解放的一种讽刺, 只要是现存的社会性别制度依然存在, 男女就无法解放。
5 结束语
《法国中尉的女人》查尔斯的身份构建既是女性作为“他者”的结果, 也是社会男性主体社会的产物, 莎拉的自由身份使查尔斯萌生了自我意识的觉醒, 但是作者福尔斯通过不同的结局和元小说的手法讽刺了其寻找自由身份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 在权利内化社会中男性也是作为社会的“他者”而得到其身份的。
作者通过元小说这样一种形式一再的介入, 提醒读者话语的虚构性, 在另一方面也暗示着查尔斯身份的虚构性, 进而解构了性别身份。作者将写作过程, 手段, 写作技巧, 情节安排, 目的等这些人为因素在读者面前展露无疑, 完全打破了传统小说作者全知全能的上帝位置, 体现了小说虚构的本质。正如小说中的情节, 人物等是作者一手杜撰的, 查尔斯的身份也是通过作者的叙述结构起来的, 而语言的任意性又使作者能够虚构出任意一种身份。这种对身份的否定暗示了社会构建人身份的虚构性, 特别是性别身份。
摘要:《法国中尉的女人》查尔斯的身份构建既是女性作为“他者”的结果, 也是男性主体社会的产物, 莎拉的自由身份使查尔斯萌生了自我意识的觉醒, 但是作者福尔斯通过不同的结局和元小说的手法讽刺了其寻找自由身份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 在权利内化社会中男性也是作为社会的“他者”而得到其身份的。
关键词:身份,他者,权利内化,福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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