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域名法律保护论文范文
商标域名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浅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未注册商标鲜受保护。商标,商品的标识,肩负着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责任,代表着一个商品的经济价值和人文影响。注册不注册,它的价值都存在,不减免分毫。本文的目的就旨在于通过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分析,探究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促进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关键词】未注册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注册商标越来越受重视,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国际历史的舞台。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概念,我国商标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给出一种明确的定义,本人比较同意段广卞在1999年发表的他的《论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对未注册商标的定义,未注册商标作为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是指该商标虽然已经流通使用,并且能够使其产品与其他相关产品相区别,但是该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持有人向有关行政单位进行登记注册[1]。商标在兴起的阶段,只是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标志的标志为存在着,并且起初商标的不注册特点,商标也没有注册与未注册之分,注册商标的兴起是一八五七年法国颁布的《商标法》,这是国际上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从此之后,注册商标正式出现,并且法律不保护非注册商标而只保护注册商标。我国自从颁布了《商标法》之后,我国法律也只保护注册商标,而非注册商标处于边缘阶段[2]。
由上文可知,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而非注册商标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非注册商标不仅不能享有注册商标一样的权利,而且非注册商标在受到侵犯之后不能受到及时的司法保护,并且在受到侵害后非注册商标持有人受到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该持有者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被侵害的结果。
法律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主要是英国著名法学家约翰洛克的理论,即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而增加的效益,导致该劳动者享有该事物的权益,这样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基于该理论,商标虽然未注册,但是它仍然是持有者劳动的结果,其本身必然产生收益,该收益就应受法律保护。
随着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近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因此,法律纠纷的比例逐渐上升,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越来越多,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这些纠纷,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法律必须对非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以填补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现状还不明朗。在我国,对于未注册商标有明文规定的只有《商标法》,并且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商标注册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我国要求商标注册也是基于此目的。因此我国在商标立法时,只保护注册的商标,而非注册商标的受保护程度必然受限,在立法上也出现了空白,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分析可知,对非注册商标人的权利有所提及,注意到了对其利益的一些保护,在《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有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不考虑该商标是否注册与否。据此规定,该条是对未注册的但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虽然《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有明文规定,但是同时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保护程度也是有限。例如:
《商标法》第13条虽然保护了驰名商标,但是何为驰名商标,商标法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说明,因此“驰名商标”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也是立法的一大缺陷。[3]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如果对这些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的使用,或者侵害这些驰名商标的行为,因此必然会给商标持有人代理爱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有必要的。尽管《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加以保护,但是仍不完善,所以我国应该完善非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对其规定更加细化,使其达到国际上的保护水平,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各种无形资产。
《商标法》第15条虽然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背信抢注商标的规定。但是在代理合同中,对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要求不明确。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针对各种问题,法律还有更臻完善的必要。就目前法律规定是无权提出异议的,因此允许被代理人通过一定的合理期间,来防止代理合同终止后代理人的抢注行为是必不可少的。[4]
关于禁止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定,在《商标法》第31条中有具体规定,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并且不能更好的应用于实践,比如法条中的“有一定影响”是什么意思呢?具体是指哪些影响没有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在法律实务中裁判结果往往不一致,最终影响司法权威。因此可以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说该规定包含的内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商标法》不仅应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应该保护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否则范围过于狭窄,但并不是说像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去保护,而是应当有所区别。
由于规范未注册商标的条文有限,所以关于未注册商标,特别是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即使《商标法》是最直接的涉及未注册商标问题的法律,尚且有很大的空白和问题,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他可能涉及或者间接涉及未注册商标问题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则留有的是一片片的空白。
物质文明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我国坚持法律移植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我国《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其次,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其他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中规则,使得各种法律能够相互补充和协调,从而实现对未注册商标全面保护的目标。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首先,将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最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我国法律践行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指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道德性。在商标法领域,我们应该借鉴此原则。在我国对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侵害行为类型中,存在大量的抢注行为或仿冒行为,都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精神[5]。商标法是民法部门的分支领域,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型法律,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背此原则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既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应该在商标法领域中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其次,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如上表述,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更加具体而后完善的保护。即这些保护比较松散、简单和有局限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提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意义。作为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实现对其及所属企业的保护,所以法律不能对此忽视不理。
其三,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在先使用权和注册权。根据英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英国采用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制。在英国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但是,英国却采用了一种与注册商标制度并行的非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且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实践和时间上都已证明英国这种模式是有效的和可行的。
其四,完善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通过对商标法律的详细解读填补目前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种类的一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既是照顾到了我国中小经济体的经济利益,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更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改善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混乱状况,纠正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达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繁荣宏伟景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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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耀东.商标保护范围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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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域名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愈发频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所涉案件比重高、涉及广、危害深,而成为打击重点。在界定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中对商标以及相同商标的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完善立法尤为重要。
关键词:假冒;商标;相同商标;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罗琼(1989-),女,彝族,贵州黔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假冒注册商标中假冒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相关国家关于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为之使用,主观上必有“假冒”之故意。客观上,就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实际操作中易把假冒“名牌”商品与“伪劣”商品中的伪商品等同,这是不加区分的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一概念造成的误区。然而假冒是为了使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而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即使大众陷入错误认识,以此商品代彼商品,虽商品种类或使用用途等相同却因记载于商品的商标的不同会造成引起大众选择的因素甚至决定性因素的直接作用;伪劣商品则是指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产品质量法中的“假冒”。
另外,对于“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属于假冒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反向假冒,即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未经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自己商标更换其注册商标后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反向假冒行为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因而其不具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一构成要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反向假冒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特殊形式,应以此罪论。笔者也认为后者更为可取。《商标法》第42条之四明确规定,反向假冒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予以规制。由此可知,商标专用权具有双重禁止的含义:既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禁止未经许可替换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
二、相同商标的界定
《商品分类(组别)表》对所有的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分类。“同一种商品”以其标准进行了严格认定,将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界定为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是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通过整体比对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商标内容的不同,可将商标大致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两种。文字商标是指单纯地展现汉字(简体或繁体)和流通记载中的少数民族语言符号或是其他国家语言文字或阿拉伯数字的形式的商标。亦可将其慨念外延为以上诸类文字符号一种或多种的排列组合形式构成的商标形式。图形商标是指单纯由各类自然科学图形,如几何图形(或规则图形或不规则图形)或是社会科学图形,如记号图形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形式构成的商标形式。
关于“相同商标”,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相同商标”,是指待查商标负载内容或其记载形式完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就是说,与文字商标形成相同商标必须其商标内容展现的汉字(简体或繁体)和流通记载中的少数民族语言符号或是其他国家语言文字或阿拉伯数字的形式的一种或多种的排列组合形式构成完全相同的模式。与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则应是商标记载的自然科学图形或是社会科学图形无论在规则抑或是不规则的情况下都必须完全相同。广义说则基于狭义说的认定之上加入了“基本相同”的情形。刑法第213条对“相同商标”进行了法律清晰的界定,只要待查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则构成的侵权。
刑法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建立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基础之上,若待查商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构成刑法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反之,若待查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视觉上的差别,则不认定为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因而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
关于“视觉上无差异”的界定难点在于区分两个商标之间“基本相同”,它与“相似”或“类似”如出一辙却有着不可逾越的“李斯特鸿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普通公众以对商标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对比形成的“认知”为基础,将注册商标与假冒商标放通过仔细对比、观察后才能发现即满足“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可认定待查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若待查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或是组合商标时,其主要部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但其次要部分与注册商标存在的差异使得其整体上存在差异,则仅能构成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也是相同商标。“公众”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相关公众”而非社会群体。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法改善的展望
随着我国加入WTO向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迈进,国内各公司、企业也日益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氛围。为了增强我国的经济软实力,加大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势在必行。然而现行刑法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驰名商标的假冒行为限于同种商品和相同商标上,一般性的规定假冒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严重情节之一。笔者认为,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须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力度,这就要求降低刑法保护驰名商标的门槛,即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模式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
对于结果犯,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以实际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的构成要件大部分是以为结果犯为基础的;而行为犯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结果犯主义是各国以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公正与报应的价值目标为导向而参与的刑事立法精神。
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行为犯主义却以严密刑事法律系统的优越性广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现代刑法的立法思想向行为犯主义倾斜的趋势,也彰显了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主动性。对此立法模式,将那些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认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和再犯率较低,不必进行刑法处罚的行为免予刑事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成本和效益又不会造成扩宽打击犯罪行为的局面。因而,这样也不至于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又对犯罪的概念加以诠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关于犯罪概念正反两面的解释:既规定何为犯罪何不认定为犯罪,对犯罪内涵和外延加以控制,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方法解释犯罪概念。刑法这一但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分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状况与立法应当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态势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相适应的。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争论目前商标存在的侵权问题的可行之法。综上所述,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在立法模式上也应顺应时代经济发展和犯罪定罪模式的变化,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行为犯主义为基础,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将大力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同时又注意司法诉讼成本的效益发挥,真正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利益出发又不至于过分打击无辜商标使用人;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谐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了法治的发展。这也符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之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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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域名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多次进行修订,还推出相关实施细则和条例来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同时,对其他知识产权也采取了保护措施。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为促进科技成果扩散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它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纵向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作些回顾与展望。
一、商标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82年8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保护知识产权迈出坚实的一步。
1993年2月,《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把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限制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简化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增加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使其更具体,把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五年。另外,为防止通过弄虚作假骗得商标注册,增加了一款撤销欺骗性注册商标的规定。
2001年10月,《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范围,确定三维立体形式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完善注册商标的禁止规定,充实有关内容,使其与国际公约趋向一致。增加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在注册商标申请方面,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增加优先权的规定。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删去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终审机构的规定,增加可向法院起诉的条文,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使其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增加临时措施方面的规定,防止商标侵权证据灭失。
进一步健全商标保护制度的展望:目前,《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就总体情况来说,它将更加接近商标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1)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加强商标制度建设,抓紧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商标政策体系,着力创新商标注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分类指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商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缩短商标注册时间,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完善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今后,可能会把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商业标志即商业商标或销售商标、推销商标,以及某些特殊标志。(4)提高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的长效监管机制。广泛推广驰名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市场。加强对驰名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5)支持企业培育和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驰名商标。要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在外国获得商标注册,进而维护在国际市场的商标权益,通过赢得国际竞争创建名牌。(6)引导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同时积极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促使中国企业自主商标商品的出口比例逐步提高。(7)建立商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行政保护网络健全、上下联系迅速、操作程序简便等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创建商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中。
二、专利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84年3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92年9月,《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保护范围,把药品、化学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等纳入保护对象之内;延长专利权期限,把发明专利权期限由十五年延长到二十年,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五年延长为十年;增加对进口专利产品的保护规定,以便消除外国专利权人存在的疑虑;扩大方法专利保护的内容,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修改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使其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增设本国优先权,促使发明创造更加完美;把原来的授权前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
2000年8月,《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通过修改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各种规定,确保国有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拥有完整的专利权。通过改进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措施,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的规定。通过增加“许诺销售”规定、起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引起争议的诉讼时效、侵权赔偿额计算规定等条文,增强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专利的作用。通过简化转让专利权的手续,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放宽提交已在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审查资料,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审程序,完善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等,促使专利审批与维权程序更加高效、合理。通过规范专利管理机构名称,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及时审结案件,加强专利行政部门的廉政制度建设等,促使专利行政执法体制更加健全。
2008年12月,《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涉及以下主要内容:通过充实立法宗旨,提高专利授权标准,简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增强专利保护中的自主创新导向。通过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措施。通过加快共有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防止恶意利用专利阻碍技术进步,增加必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促进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根据《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增加和充实了有关内容。
进一步健全专利保护制度的展望:(1)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充实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细化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规定,健全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制度,增加有关鼓励专利权运用的规定,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等。(2)落实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修改内容。阐明新增强制许可的程序,并对其申请、审查、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强制许可的终止等具体操作环节作出详细规定。(3)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专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的规定,新的专利法实施条例想必也会充实有关细则。据此,《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需要相应进行修改,并进一步将有关规定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4)制定和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今后,随着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原则、方式和适用程序,还将进一步修改、充实,使之更加切实可行。(5)增强专利审查的综合能力。以提高专利授权的稳定性和社会满意度为目标,完善专利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专利审查业务运行的控制机制,推动专利审查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升专利审查的水平。(6)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水平。针对当前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提升这一行业的服务水平,拓展其服务领域。加强专利代理人培养,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7)稳步推进专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制定和实施全国专利信息化整体规划,逐步建立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和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等三级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8)完善专利文献信息的服务功能。加强专利信息收集、存储和传送设备、数据资源、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专利文献的信息化水平,保证专利检索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
三、著作权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90年9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修改,涉及内容大体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各方面达成的共识,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加以具体化,确定共有12项内含权利,并界定它们各自的基本内涵。通过增加保护数据库与保护版式设计的内容,充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依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修改“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通过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许可教材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增加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增加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具体规定,增加保护著作权的临时措施,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修改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录音制品的权利规定,补充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著作权法》的内容。
2001年12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目的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2004年12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
2006年5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进一步健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展望:(1)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继续开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调研准备工作,尽快充实有关条款。抓紧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等法规。加快起草制定《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手机媒体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等。(2)着力提高著作权司法、执法水平。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加强保护著作权的日常执法工作,发挥司法保护著作权的主导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协调和衔接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海关执法力度,打击跨境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3)健全著作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部际之间著作权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著作权与公安、电信部门的联动模式,建立快速有效的打击互联网盗版的协作机制。建立包括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继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4)促进著作权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著作权质押、作品登记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著作权行业协会活动,推进著作权中介组织发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开展全国著作权代理人培训活动,培养著作权交易人才,为发展中国著作权代理机构和规范著作权代理人资格打好基础。健全著作权运用的市场机制,加强著作权贸易的基础建设,繁荣著作权交易活动。(5)推进著作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要尽可能与国际条约接轨,构筑有利于著作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平台。同时,继续保持和发展在著作权领域已建立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拓展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范围,提升交流与合作的层次。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96年7月,中国制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3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的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2001年3月,中国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2002年1月,中国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
2003年11月,中国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目的是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
2004年10月,中国公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通过修订《科技进步法》,提出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分清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关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还通过颁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展望:其中主要工作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抓紧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依法完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制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发布《植物品种命名规则》,开展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及时查处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等违法行为。抓紧出版《中药新药审查标准指南》,制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定推行药品质量主控文档制度,加强对企业核心秘密的保护;继续实施中医药传统知识特殊保护政策试点项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同时研究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指导规则。坚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有效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移送制度。推进落实《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研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做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还要加强研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加强与外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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