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班主任;主题班会;自由与法治
【作者简介】陈瑜,江苏省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江苏南通,226000)教师,一级教师,南通市优秀班主任。
一、班会背景
“自由”从哲学层面上讲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从社会学层面上讲是指人的存在和发展的自由。“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一个重要主题词,如何使它融入学校教育,关键在于解决好“融入什么”“怎么融入”“融入如何接地气”的问题。这就要求学生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本质内涵,辩证地看待自由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努力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可以“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基于此,我们开展了此次主题班会活动。
二、班会目标
1.通过厘清“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敬让”“自由与自律”的关系,引导学生理解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2.在学生心中播下“自由”的种子,让学生懂得自由是美好的、珍贵的、充满理性的,学会在生活中崇尚自由、珍惜自由、捍卫自由。
3.尝试哲学启蒙。
三、班会准备
1.关于“自由”的问卷调查。
2.相关课件。
3.板书磁贴。
四、班会过程
(一)画面导入
师:这堂班会课老师想和你们一起探讨一个话题(师在黑板上贴磁贴:自由),是什么?
(生齐答:自由。)
师:说到自由,你们会想到些什么呢?
生1:暑假爸爸妈妈带我们到田野里去玩,我们就会自由自在地奔跑。
生2:我会想到几匹马在草原上自由驰骋。
生3:我会想到一群鸟儿在蓝天中自由飞翔。
师:自由真是美好,让人充满了向往!我们再来看几个画面。(出示课件)这是拉斐尔的名作《雅典学院》,画中的古希腊先哲们都特别崇尚自由。这是世界名画《自由引导人民》。这是什么雕塑?(生齐答:自由女神像)那这位是?
生4:曼德拉。
師:你认识曼德拉啊,真不错,他是南非总统曼德拉,被称为“自由之父”,他为南非黑人的自由平等奉献了毕生的心血。(师继续出示图片)这是位于北京的中国人民英雄纪念碑,是为了纪念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看着这些画面,你们又想到了什么?
生1:自由是来之不易的,我们要珍惜现在的自由生活。
生2:我们现在的自由都是革命先烈用鲜血换来的,我们要珍惜。
师:还有什么不同的想法吗?
生3:他们都很向往自由,哪怕用毕生的心血来追求。
师:是啊,从古希腊的先哲到今天的人民,都在追求自由,渴望自由,把自由看作和阳光、空气、水一样珍贵。那么,自由究竟有着怎样丰富的内涵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这个问题,和自由牵手。
(出示完整标题课件,并将黑板标题补充完整。)
【设计意图:先由“自由”想到的画面勾起学生对“自由”最直观的理解——它是美好的;再从几幅图片中解读古往今来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它是珍贵的。以此引出班会主题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初识自由
师:什么是自由呢?课前老师在咱们班上做了一份问卷调查,我梳理了一下,发现同学们基本上是持这样两个观点:
(课件出示:(1)自由就是在规定的范围内,做自己想做的事;(2)自由就是不受约束和限制,开心地做自己想做的事。)
师:你赞同哪一个观点?为什么?
生1:我赞成第二个观点,因为做自己想做的事是很开心的。
生2:我赞成第一个观点,如果一直不对自己进行一定的约束和限制的话,很多时候人就会变得肆无忌惮,还是有一定约束比较好。
生3:我也赞成第一个观点,我知道一句话叫作“学得好才能玩得好”,只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学习任务,才能玩得很开心,如果不能及时完成,玩的时候也会有牵挂,这样玩得就不尽兴了。
师:大家各持己见,说得都挺有道理的。德国有一位大哲学家叫康德,有一次他和他的学生也像我们现在这样讨论什么叫“自由”。当时很多学生认为“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能做什么”,康德听了以后说了一句非常耐人寻味的话,你们想知道他说了什么吗?
(出示课件:“真正的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师:同学们读一读,虽然有点儿绕,但是很有意思。可以说,理解了这句话,就能把握住“自由”的真谛,下面就让我们一步一步去走进“自由”的真谛吧。
【设计意图:此环节我试图在和课堂情境极为相似的故事情境中引出主题班会的主要观点,康德的这句话虽然比较拗口,但这更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有利于接下来的活动开展。】
(三)明理导行
1.自由与法治——热爱生命,遵守法纪。
(课件出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师:你们看,这是我们熟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我们一起读一读吧。(生齐读)我们来想一想,为什么要将“自由”和“法治”放在一起提出来呢?
生1:有自由就会有法治,仅有自由而没有法治,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生2:有了法治,能让我们的自由更有保障。
师:同学们善于思考,发现了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我们来看一首二战时期被关在纳粹集中营中的一个10岁的女孩写的诗。
我想飞翔,可是能去哪儿,又能飞多高?
假如我也挂在枝头,既然树能开花,
为什么我就不能?
我不想就这样凋谢!
师:这首诗表达了怎样的情感?
生1:悲伤的情感。
生2:追求自由的情感。
师:嗯,你们的感情非常细腻,体会到了这个小女孩内心的悲伤。她是用诗歌来表达自己对自由的渴望,正是因为希特勒的个人自由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才会出现毫无约束的法西斯纳粹,才会有那么多犹太人的生命被剥夺。因此,自由必须要和法治联系在一起。(贴磁条:自由与法治)法治就是对自由最大的保护,对生命最好的呵护。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法律法规约束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师:(课件出示《宪法》封面)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其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家一起读一读吧。
生(齐读):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师:在《宪法》的基础上,我们国家还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大家知道有哪些吗?
生1:《婚姻法》
生2:《刑法》
生3:《未成年人保护法》
生4:《环境保护法》
……
师:我们班的学生个个都是法律小达人啊!对于我们来说,法律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保护着我们的自由和生命。我们小学生也有适合自己年龄特点的要遵守的规则,例如最近我们都在学的新版《中小学生守则》中第八条就谈道:珍爱生命保安全。
(课件出示: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师:这里有两幅漫画,就是关于守则中提到的交通和毒品问题。你能读懂其中自由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吗?(课件出示漫画。)
生1:这两个成年人跨越栅栏,不通过斑马线过马路,一不小心就要被车撞到了。
师:你说的是这幅画的内容,谁来具体说说自由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呢?
生2:法律并不是限制我们的自由,而是限制那些会危害我们生命的自由。这两个人跨栏会造成危险,而遵守法律就可以避免危险。
师:为了少走几步路就不遵守交通法规,自由地翻越隔栏。生命若没了,还谈什么自由呢,大家說是不是呀?现在谁来说说第二幅图?
生3:他没钱吸毒就偷别人的钱,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生4:他为了吸毒这样一个“自由”,违反了法律,反而失去了自由。他就是为了一开始的小小的“自由”,最后犯了大错,彻底失去了自由。
师:同学们说得真好!如果违法吸毒,当时可能觉得自由、放松、快乐,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永远失去了自由。正如爱尔兰哲学家伯克所说:“我认为,与制度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这里有个词“须臾”,指极短的时间。大家一起读下这段话吧。
(生齐读。)
师:自由即生命,法治下的自由才是真正自由。我们只有热爱生命,才能享受自由;我们只有遵守法纪,才能得到自由。(贴:热爱生命,遵守法纪)
【设计意图:新版《中小学生守则》是最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规则,从中选择主题进行漫画解读,可以更好地指导学生的行为。】
2.自由与敬让——敬重自然,礼让他人。
师:同学们,当我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必然会和他人或者周围环境产生联系。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些联系呢?我们先来走进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生活情境。
师:(出示课件)这天午餐,有大家爱吃的鸡米花。小雷很快吃完分好的午餐后,跑上讲台又给自己添了两大勺。一个同学说:“你添这么多,别人想吃就没有了。”小雷振振有词地说:“我想添多少就多少,这是我的自由。”你认同小雷所说的自由吗?
(生齐答:不认同)
师:你会怎么劝说他呢?
生1:你这样不行,你要是多吃了,别人就会少吃,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
师:是啊,你要是自由了,就会侵犯别人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都要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限。
生2:你这样做,别人都会跟着做,那么鸡米花该怎么分啊?你应该做他人的榜样,大家一起吃不是很好吗?
师:是的,共同分享才能给大家带来快乐。
生3: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如果别人多拿了鸡米花,而你吃不到了,你乐意吗?
师:是啊,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一定要学会“礼让他人”。
(贴:礼让他人)
师:“礼让他人”从更深层意义上去说,就是不侵犯集体的利益和情感。老师这儿有一首小诗,我们一起来读一读,体会体会。
自由是每个人的追求。
当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
这个社会,
必然会丧失自由。
自由是人类的梦寐(mèi)。
当每个人都在尊重他人的自由时,
生命的空间,
才可以有真正的自由。
师:人与人之间要有自由的界限,那人与大自然之间呢?我们来看一个短片,它是由发生在校园里的一个真实的故事改编拍摄而成的。(出示:一只蜜蜂)这是一位老师和她的学生因为一只蜜蜂的死而引发的一场关于“自由”的对话。你看了有什么感受?
生1:不仅我们人类有自由,动物、植物也有自由,我们应该尊重它们的自由。
生2:我们应该尊重它们的自由,不能因为我们一时的自由而去伤害它们。我们应该去保护他们。
师:大自然里的动物和植物都有着鲜活的生命,敬重它们,热爱它们,才是我们人类该有的情怀。其实,万物有灵,草原森林、大海山峦,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但现在,人类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自由,毫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课件出示生态遭破坏的图片)看着这一幕幕生态被破坏的景象,我们该怎么办?
生1:我们应该主动保护自然,不让大自然继续被人类破坏。
生2:雖然我们看不到一些生命的存在,但一旦破坏它们,暴风雨、沙尘暴等就会来惩罚我们。
师:是啊,我们要敬重自然,保护自然,不要因为自己的自由而伤害自然。只有这样,人类才会收获最终的自由。(课件出示生态文明景象的图片)
师: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我们的自由一定要和“敬让”联系在一起。(贴:自由与敬让)
【设计意图:通过熟悉的生活场景的呈现,引导学生劝一劝、辩一辩,逐渐走进对“自由”的理性思考。】
3.自由与自律——学会律己,张扬个性。
师:同学们,刚才我们讨论了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敬让的关系,现在让我们来讨论讨论自由和自己的关系。首先老师想问问大家,你们觉得自己自由吗?
生1:我觉得我挺自由的。因为我每天做完作业之后都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生2:有时候我不是很自由。完成很多作业之后,妈妈还会让我做一些其他的作业,比如阅读理解和英语等等。
师:老师总结了一下问卷调查情况,发现其他同学也觉得自己“不自由”。(出示课件:(1)有写不完的作业;(2)课外辅导班占据大量的课余时间;(3)家长不支持我的兴趣爱好;(4)没时间看课外书;(5)家长限制我玩电脑……)哲学家卢梭就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中,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这制约就像给自由套上了“枷锁”。但这“枷锁”又是可以打破的,下面我们就前后四人一组,讨论讨论如何调整自己,打破这“枷锁”。等会请每小组推选一个代表做汇报。
(学生讨论、交流。)
生1:我平常作业写得很晚,我决定调整我的计划,我打算一回家就开始写作业,尽快完成。
师:这样可以提高你的学习效率,也可以为你赢得更多自由安排的时间,这个方法很好,你要坚持下去哦。
生2:如果家长限制我们玩电脑,我们可以和家长沟通,规定玩电脑的时间,这样既有了自由的空间、时间,成绩也不至于掉下去。
师:通过合理沟通为自己争取自由,老师很欣赏你积极解决问题的个性和勇气。不过,老师要提个建议,沟通时要注意你的情绪,知道吗?合理地表达你的诉求,我想你的愿望会更容易实现。
师:同学们通过各种方法获得自由,那么假如有了闲暇时光,你想怎么安排呢?
生1:我会和小伙伴们一起去郊游,感受大自然的风光。
师:到大自然中去,诗意的情怀本来就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
生2:我会多看一些书,在书海里遨游。
师:你真是一个酷爱读书的女孩。
生3:我要多弹弹我的古筝,在音乐的天地中徜徉。
师:在高山流水中陶冶自己的性情,很好。
师:同学们,你们真的非常聪慧,谢谢你们的分享。我想用“学会律己,张扬个性”这八个字总结大家的发言。
(课件:学会律己,张扬个性)
师:如果说个性张扬如同火车奔驰,那么自律就是轨道,在律己的前提下,尽情地张扬个性,才能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现在我们来分享几个问卷调查中的精彩回答。
(课件出示三位学生的问卷原稿。)
【设计意图:学生在“打破枷锁”和“安排闲暇时光”这两个环节中可以畅所欲言,积极地调适自己的内心,从而对自由与自律有更深的体会。】
(四)总结升华
师:今天这节班会课,我们对自由进行了探讨,一步步走进自由的“真谛”。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来读读康德这句话,你又有了什么新的体会?
生1:自由虽然很重要,但是不能以伤害自己或者他人为代价。
师:你觉得自由需要一定的约束。
生2:在这个世界,自由招手即来,但是我觉得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了不自由的约束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
师:可以加个词,叫适当的不自由,适当的不自由可以换来真正的自由。
生3:我们在约束自己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师: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
师:此刻,老师不由得想到了风筝。(课件:风筝)我们就像风筝,如果想在蓝天下享受飞翔的自由,就离不开手中牵引你的那根线。这根线就是——(生齐答:法治),就是——(生齐答:敬让),就是——(生齐答:自律)。最后愿各位同学崇尚自由、珍惜自由、捍卫自由,因为——(出示课件,生齐读:自由是人类得以自豪的唯一珍贵物品。——杜伽尔)
【设计意图:在班会课的结尾,我们回到一开始提出的解读自由的话题,借此让学生们明白:自由是美好的,是珍贵的,也是充满理性的。知道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以后就不做了,这样,真正的自由也就来到了学生们的身边。最后以“风筝”这一隐喻作总结,可以加深学生们对自由与法治的理解。】
五、班会反思
本节班会课的主题是“自由”。“自由”作为人类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美好价值形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一个主题词,如何将时代的活水融入到主题班会中呢?我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本质内涵。我从哲学话题“自由”入手,以“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敬让”“自由与自律”三个方面统领课堂,通过图片展示、诗歌品悟、漫画解读、案例辨析、话题辩论等多种形式,引发学生对自然、社会和人生进行思考。自由,应该热爱生命、遵守法纪;自由,应该敬重自然、礼让他人;自由,应该学会律己、张扬个性。
另外,在探讨“自由与自律”的关系时,我设计了“打破枷锁”和“安排闲暇时光”的讨论环节,使每位学生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理解,于是我们形成了一个以共同思考为目的的“探究团队”。没有标准的答案,不以知识为最终目的,可贵的就是这个探究的过程。很多学生活泼地参与其中,觉得自己的思考受到了极大的尊重,各种不同的意见共同推进思考的过程。学生们真切地感受着自由是美好的,是珍贵的,也是充满理性的,道德生命在潜移默化中被唤醒,哲学的种子也悄然生根。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要认识税收筹划的局限性,防范法律风险,规避税收筹划陷阱,发挥财务管理的主动性,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纳税人收益最大化,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
【关键词】税收筹划 客观 必然 规避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针对税收缴纳而进行的一种筹划行为,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的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的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或者不违反法律及税收法规规定;从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为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一定是在经营、投资、筹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首先基于稅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理来说,在法律中必然会有“允许、应该”和“不允许、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表述等内容,税法也如此。纳税人经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仔细的分析判断,主动的找到能够减轻自己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就形成了纳税筹划。在纳税实践中也是有不少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主动选择有利于自己纳税的决策方案。在广泛的市场条件下获得利益是经营的驱动力,既然在不违法前提下可以获得利益,那么这样的驱动力必然促使税收筹划的开展,这是一种和节税相关的筹划。
二、税款缴纳规避性的案例分析
从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角度看,逻辑上似乎都很无懈可击,其实恰恰不然。就像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样,和税收相关的法律也是不能解决所有的税务问题的,从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金额范围等条件下,纳税人对税款的缴纳就必然的会出现依法少缴税款和依法迟缴税款的情况。虽然从法律层面和法律条文层面来说,不会有明文规定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事实和实际情况却是可以通过筹划,确确实实能做到了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少缴或迟缴税款。
三、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通过前面的实际例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节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也是客观存在的。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成为了纳税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有效选择,这样的措施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有利于纳税人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有利于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决策时充分发挥既不违法还能从税收方面获得筹划利益的能动性;增强纳税人竞争能力。然而由于税收筹划的节税作用,税收筹划对国家取得税收收入必然存在着不利影响,在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触动下,税收筹划也能为国家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推动力。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为此税收的征缴是存在法律刚性的。从法律关系的层面来说,征税和纳税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两方面,既然是矛盾中的两个方面,针对此消彼长的逻辑关系,作为纳税人通过恰当的筹划做到少缴税款或者迟缴税款的目的,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充分利用税款缴纳的可规避性,实现了收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何种筹划组合,必须是不违法为前提,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为了节税而筹划,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法律风险带给纳税人的损失轻则补税罚款,重则犯罪坐牢。
四、税收筹划陷阱的规避
(一)认识税收筹划陷阱
税收筹划是节税行为,节税从广泛意义上说是减少税款的付出,是对纳税人有利的行为,但是如果为了节税而节税,纳税人不是站在合法,至少是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这样的筹划就是税收筹划陷阱,主要表现就可能是偷税、漏税、逃税,虽然有时也会套着一个“合理避税”的面纱,但是仔细的分析还是违法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偷税、漏税,逃税,甚至所谓的“合理避税”都是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有: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漏税、逃税显然是违法的,从表面上看,可能会暂时的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最终毕竟是对税法的蔑视与挑战,因而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合理避税”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再仔细想想,合理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避税是纳税人在没有直接违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与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合理避税”只是在形式上看似不违法,本质上还是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是相悖离的。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必然要加以规范和约束的,一旦这些缺陷得到弥补,“合理避税”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的进入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笼子。
(二)税收筹划陷阱的规避
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更,对出现的税收漏洞进行堵塞,或者对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补充,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也必热产生重大影响。要清醒的认识到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以适应纳税人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如果一种纳税筹划方案广泛的被纳税人接受并运用时,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侵害,严重的影响了财政收入,国家一定会高度重视,对产生漏洞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补完善。从这里看,今天的税收筹划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不违法,今天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随后可能就是最拙劣税收筹划方案。纳税和征税本身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税收筹划所涉及的内容和范畴必需要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考虑过去如何做,还要考虑现在如何做,不但要考虑税收筹划的发展,还要考虑合理规避税收筹划的陷阱。因此作为纳税人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思考,从立法意图出发,不断更新知识,发挥筹划的积极能动性,保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秦跃虎.关于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杂志,2013(45):141-142
[2]夏仕平.小心税收筹划陷阱[J].价值中国.2008.11.14.
作者简介:郭毅云(1968-),男,汉族,山西襄垣县人,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28年,主要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远景目标给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法治国家着眼,坚持法律至上;從法治政府着眼,坚持依法行政;从法治社会着眼,坚持全民守法。我们必须将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这三大诉求(也是三大原则、三大目标)作为重要指南,进而使之彼此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以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3.001
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历史时刻。“十四五”规划和2035,也成为新的期待。按照中共中央对这一规划和远景目标的总体设计及其建议稿,我们将在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家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属于法治的构成部分。这三者有怎样的基本诉求,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笔者看来,基本建成乃至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其基本诉求是三大法律原则: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国家仅指所有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状态,并不包含法治社会。广义上的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我们这里说的法治国家是广义上的。法治国家建设所要求的是体现和实现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在中国也被理解为宪法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乃法律至高无上。法律至上是最为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判别法治与非法治、真法治与假法治的根本标准。它意味着一切社会主体、社会规范都必须尊重法律的既有规定,至少不得违反其规定。法律至上的本意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体和社会规则的两个方面。
从主体意义上看,任何人包括任何权力拥有者都必须遵守法律。社会主体是极其多元而广泛的。这里的主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它们都必须尊崇和遵守法律。这里的社会成员包括所有本国公民,以及其他应当遵守相应法律的自然人。也就是说,除了本国公民之外,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里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至于各政党,显然包括执政党在内,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违反法律的特权。
从规则上看,任何规则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一个社会的规则很多,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习惯、纪律、政策、宗教教规、乡规民约、市民公约乃至合同等。所有的规则,不论其覆盖面多大,参与主体多少,都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必须将法律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凡是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则,不管是谁制定的,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都应根据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法律至上只是对法治国家的形式要求。对于法治国家除了形式要求之外,还有高于这一法律要求的政治要求,那就是必须以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为基础和前提。没有对于民主意义的深刻认识,便无法深切理解法治精髓。但是在法律自身范围内来看,法律至上是法治与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最不可缺少的原则。
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执政权是一项特殊权力。在政党政治未出现之前,是没有执政权的。封建时代君主所拥有的权力不能用执政权来描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党政治尚未建立和普及,因此当时的理论家对于执政权也是忽略或者漠视的。自政党政治问世以来,执政党如何执政,就成为重要的政治与法治问题。执政党是否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是否依法行使执政权就成为一个国家能否法治化的门槛,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法治对于国家的意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设定了依法执政的执政基本方式,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执政作为执政方式加以确认,并将其付诸新的实践。
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照法律规定执掌国家权力。在中国就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集中人民的意志,将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法律;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让党组织确定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善于支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领导和执政。这就要求我们党很好地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依法执掌国家政权,依法行使执政权力。同时,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等等。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理论历经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的发展,日渐成熟,在实践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严密的法治化的执政方式。
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至上原则,在理论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法治实践中却常常会遭遇各种挑战。最严峻的挑战往往来自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多元的,有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等。这些权力的每一个部分、环节、方面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首先,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是权力的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非法,这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在民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更以人民作为所有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任何机构或者人员所拥有或者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由法律授予的,究其根源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的具体内容与实现程序都必须由人民通过法律在事前设定。法律为各种权力的行使设定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没有根据的行权行为就是权力的滥用,就是违法。同时,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来说,既要有实体的权力,又要遵守行权的程序。没有实体法作为根据的权力是“无权之权”,就不是正当的权力;不依照程序法行使的权力也是“滥用的权力”,同样也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其次,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不得违反法律。所有人都不能违反法律,国家权力更不能违反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国家权力的违法比一般主体的违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具有其他違法所没有的特殊示范性和破坏力,必须严格禁止。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人民的神圣延伸为法律的神圣。神圣、庄严、严肃的法律是不容亵渎的。如果公权力违反法律,就必然毁坏法律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在全社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衅。
最后,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不得享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一般公民或者法人有违法行为,必须被追责。国家权力被滥用,其实施主体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都必须受严肃追责,理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既是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权力合法性、正当性的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我们的近期目标,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并维系法治政府是我们长期的任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直接动力和实现路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运行的法治要求,也是其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才能如期建成并得以长期维系。
依法行政是建成和维系法治政府的动力。在政府、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之间,政府是主体,法治政府是目标,依法行政是动力。法治政府不是空洞口号,也不是某一个时间到来就自然降临的机遇,而是我们努力的成果。只有在依法行政的不断推动下,政府才能法治化,法治政府才能基本建成、全面建成。当然,法治政府绝对不是一个标签,也不是政府发展的终点站。即使是建成了法治政府,也还要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系法治政府的状态。建成法治政府不易,维系法治政府状态更不易。只要有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或维系的任务就一直在。建成与维系法治政府的所有动力中,一个直接动力就是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既没有办法建成法治政府,也没有可能维系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路径。如果说法治政府是目标,依法行政就是路径。只有行进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才能不断靠近法治政府这一目标,直至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依赖国家的政治民主、管理体制,政府的运行机制、制衡方式,以及政府公务人员的政治觉悟、道德意识、为民情怀、奉献精神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多种多样的措施,它们都必不可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唯一路径只能是依法行政。从终极意义上讲,法治政府依赖的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民主。民主同样需要透过依法行政才能作用于法治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之间是直接关联而无需介质的,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介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需要通过依法行政才能达成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
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保障。行政是政府存在的方式,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表现;依法行政则是政府作用得到良好发挥的外在要求和客观表现。人类治国理政的历史表明,只有法治才是人间正道,才是政府行政的正确轨道,才是政府及其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依法行政是历史证明的、政府良性运行的最佳方式与最好表现。政府对人民有着种种承诺,对内对外有着种种宣示,但是政府的依法行政才是最重要的行动。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达成施政目标和实现施政宗旨,依法行政就是法治政府的保障。政府最终必须归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要求政府、评价政府的标准,法治也是人民主导政府的保障。唯有法治及其所依赖的民主,才能确保政府对人民的忠诚,并始终服务于人民。
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法治社会建设有着诸多诉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民守法。法治必须借助于全民守法。没有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和铺垫,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建立、存在和发展。在现代政治背景下,在全民守法的视角下,执政党带头守法是首要要求,领导干部模范守法是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守法是决定力量。
执政党的带头守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与总纲的要求。1982年《宪法》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在第1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从现实来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实际。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必须带头守法不仅与之并不矛盾,更是其必然要求。早在1982年,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及其每个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将其写进了十二大党章,一直保留到现在的十九大党章之中。也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诞生,其序言明确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是简单的是否应该守法的问题,它当以自觉守法带动全社会普遍守法为目标,成为全民守法的领导者、示范者,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守法作出表率。
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领导干部的含义十分复杂。狭义上仅指担负一定领导责任、处于特定领导岗位的人。广义上包括在执政党机构、国家机关乃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切人员。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其中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的领导干部能否模范守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把领导干部称为“关键少数”。这是因为,他们的人数不多,但作用和影响巨大,乃至具有关键作用。领导干部作为一般公民,理当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自觉守法。由于其身份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因此又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模范守法,首先是由其职务身份决定的。领导干部若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就容易构成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其次,领导干部要模范守法也与其政治身份相关。这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领导干部区别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既有职务身份,也有政治身份。从政治上讲,领导干部更应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榜样,自觉模范守法。再次,模范守法也是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高的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舍己为人、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等,最低的道德要求就是不违法、不犯罪。一个正当的道德要求就包括自觉守法,成为社会的守法模范。最后,领导干部模范守法也是为防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一般会比其他社会成员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因此,从危害性角度来看,同样应该要求领导干部在法律上严格自律,成为守法的模范,最大限度地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与危害。
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国家最深刻、最广泛的基础,也是法治最深刻、最广泛的基础,他们的自觉守法才是法治最大、最终的决定力量。首先,全体社会成员是守法主体。尽管从学理上讲,法也责众。但如果众多社会成员都违法犯罪,法律的废弛只是早晚的事情。任何国家或者社会都不可能同时追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否则就是法律的闹剧。其次,全体社会成员是最大的法治力量。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就会成为法治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就会成为法治的破坏力量。无论法律多么严格,只要广大人民群众不喜欢、不赞成、不拥护,都会成为一张废纸。轻则使法治不彰、法律失效;重则使社会震荡、政权更迭。最后,全体社会成员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最终的决定因素。法治最终是人民的法治,法治必须忠于人民,没有人民便无法治。若有多数社会成员不自觉守法的现象,我们所要思考的,恐怕更应当是法律本身的是与非、存与废的问题。我们必须把人民的拥护、支持、赞成作为法治社会发展的风向标,作为判别法治好坏、得失、成败的标准。
在走向“十四五”进而走向2035年的历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三大原则,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这既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诉求,也是将三者基本建成乃至建成所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与三大目标。
责 编/李少婷(见习)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论证农村法治的重要性也即本研究的必要性和逻辑起点,从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为起点,研究农村法治的方法论--法律社会学的方法问题,并在考察法律社会学方法范式的基础上,比较指出传统范式的问题以及缺陷。
关键词:农村法治;研究范式;社会学研究范式
当法治成为中国发展的一种方略①之后,我们自然得出这样两个结论:其一,我们已经接受了西方社会环境下所孕育出来的“法治”话语,这包含法治的理念、制度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知识。尽管我们会怀疑法治的移植能否在中国生根发芽。但是大的方向已定,学者们所能做的只是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如何能够更好地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阻力而生存的问题,而不是担忧传统会吞噬法治进而彻底否定其存在。其二,我们如何使制度设计在表层面上发挥规范社会的功能,达到法治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同时也要关注如何培植法治的理念,使其发挥潜在的功能。第一个方面是价值判断问题而第二个方面则是实证分析的问题。前者的解决是一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或根本不接受这个前提,就根本不存在后者。而后者是一个更加复杂和艰难的过程,但后者的解决更具有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会对前者给予一种事实的支持。本文的落脚点在于后者,所以有关前者的相干问题并不是本文的范围,因此也不构成对于本文结论的威胁。②另外,本文关注的是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所以“城市法治”只是以比较的客体而存在的,结论的得出具有严格的空间效力,这是第二层限定。
一
中国革命的生长点在中国农村,中国改革开放的导火线也在中国农村,农村是中国发展前进的重要一环,法治的进程也不例外,法治国家的实现,没有农村的法治化是不可能的,至少中国农村是中国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关注中国法治问题研究者自然无法跳过农村法治问题。那么农村法治化的重要性究竟如何?或者农村法治化的必要性如何呢?
农村法治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我国是一个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国家,转型过程中由于存在先天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距便是最明显的问题,这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诸多横截面。可以说农村的现代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化程度,其中农村法治化便是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基本保障。依法治国应该是一个大的系统目标,而农村法治化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恰恰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法律主体意识、法律制度完备程度以及法律的运作模式都与法治的目标需求相距甚远。①“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如果农村法治化进程受阻,那么依法治国的目标便会受到挑战。农村制度的缺失或者农村制度与国家正式制度的抵触严重会造成法治国家的制度的断裂,使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失去制度的保障。同样农村法律主体法治理念的薄弱也会使法治国家的法律信仰难于形成,进而不会为法治化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反而会同法治国背道而驰。不可否认农村社会中特有的规则和价值体系,也不可否认其同国家主导推进的法治知识体系的冲突,但我们要做的是在尊重、正视基础之上的改造,不是漠视其存在,更不是任其发展。因为我们的目标是推行“法治”话语为主导的知识体系,而这在传统农村中都是从来不存在的。而且在农村的空间内传统的力量又是最为强大的,其抵触的力量便十分明显,这同农村的自然环境、人文特征等都紧密相关,所以“国家法律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我们可以容忍这种改变,因为毕竟农村这个特定的区域法律问题的解决,不是国家强力推进法治知识就可以完成的,它有一系列的复杂的历史社会原因,我们必须让法治的话语在农村“软着陆”,否则会牵动农村社会的千丝万缕的神经,过犹不及。但是承认现实与现状并不意味着维持现状、不改变现状。在法治国家目标明确的前提之下,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减少国家正式法律的改变,因为这种改变是有一个刚性的底线的,否则法治国家的目标便会被彻底地颠覆。(这不是本文的范围)基于这种思路,中国农村社会的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情形是令人担忧的和难以接受的。所以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中国法治国家目标实现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同时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对于农村体系内部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治)的兴起意味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治理本身既是国家统治的过程也是统治客体规范化的过程,而这种规范化本身对于统治客体而言是会带来巨大的收益的,其或者表现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或者表现为民众生活方式的文明化,治理代理人行为方式的合理性和可预期性。同样治理方式本身的应然性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因为我们是假定了法治这种治理方式的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这部分论证的。我们把农村作为一个大的系统来整体审视的话,系统内部的农村自然环境,经济水平、政治环境、文化环境都是逐个子系统;而系统内生存的主要主体是农民,从农民的主体性角度而言,便是“如何致富、不受政府欺负、有好的生存环境”等十分具体的问题。由于农村大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的状况紧密相关,发挥农民的主体意识无非在经济上吃饱饭、有钱花这种追求的现实保障便是制度,试想政府的行为不受一定的规则约束,农民的经济投入的可预期性便会丧失,进而丧失可能还有发展的信心。因此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与其说是一种治理技术的转型,还不如说是为农民的生活营造良好的秩序,这有助于农民主体性的增强,是主动的需求制度,并不是被动的接受被供给的制度。这是同一行为的角色换位问题,国家强力推行法治的行为是固定的,而接收的主体是被动、消极的接收还是积极主动的参与是一种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我认为以农民主体理解法治,理解法治的运做将法治作为一种主体的需求,更有利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
因此,无论从国家对农村的治理角度还是农民主体对于法治的需求的角度,农村法治化进程都对于农村自身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承认代表国家权力的正式法治话语,并不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进步就必然在农村这个特定的空间就必然合理;反之,农民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落后和不合理。但我们也应该同时承认今天的农村与20年、30年前有了显著的变化,我们说国家权力的渗透和延伸也好,国家治理技术转型也好,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民间的知识和秩序正在发生着变更,而且向着与传统背离的方向变更。不管是正面的普法和法律的实施还是经由规避甚至有意违反一类的反面的途径①,法律知识毕竟得到了传播,因此假设退回20年、30年,如果没有当时的国家治理或推行的话,恐怕就连今天的状况我们都不敢奢望;同时我们相信今天的行为也会是明天结果的原因。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忽视多元的知识和秩序的存在,而恰恰是认知到其存在的基础上的一种法治化的进程。我想除了那些好吃懒做的农民之外,稍微有进取心的人都会欣然接受这种变革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和自由的空间和发展机遇,这应当归功于国家的治理和权力的渗透,法治化就是这样一种过程,那么法治化给农村、农民带来的巨大变化便是不可抹杀的。而我们的法治化应该说刚刚起步,如果农村要沿着这个变化的模式发展,农村法治化便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需求了。
二
农村法治的现状如何?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虽然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关注这个问题了。②从文章的基调以及反映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农村法治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农村的法治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 但是我们似乎仍然无法准确地把握农村法治的现状,因为大部分资料都停留在一种抽象的说理层面上,比如说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具体的情况如何?权利如何被侵犯?农民的认识程度如何?有哪些救济措施?这些问题都缺乏一种实证的分析和研究,给人一种感觉是,每篇文章都说出了问题而每篇文章又都似乎没有问题,因为这种问题是千篇一律的,缺乏深层的论说,十分表面化。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分析研究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对于研究客体的类型化以及在其基础上的微观分析,其根本在于研究的方法论的问题。
关于农村法治化的研究方法,学界大都定义为法社会学方法,但笔者认为是在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尝试。因此社会学不同流派的基本研究方法是法社会的基础性知识,我们可以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对于法学研究有贡献的合理成分。因此有必要对于社会学范式作一下简单的梳理。
其实从范式的维度对于社会学进行研究,在国内外都有先例③,典型的有澳大利亚人沃特斯的客观—主观、个体—整体为维度而构建的四种范式④,即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批判结构主义。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范式的理论内涵以及主要的脉络。
(一)建构主义
该范式的理论核心在于严格区分人的行为和自然客体,社会现实是作为主体存在的人建构的,因此如何理解人的行为方式便是该范式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社会学的观察者必须对参与者确立的意义作出解释、赋予其意义。这是沃特斯的所总结的建构主义的第一层主张。第二层主张便是寻求从人的动机和原因中解脱出来,考察大的结构。
同时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在《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中也有提及,最后总结一下该范式的理论特征:(1)该范式主要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出发来理解社会,这种主观的理解不是心理主义的简单还原,是对于个体作为有意识的主体参与的人类的互动的观察和理解。对行动或互动的主观解释直接影响着人在现实中的进一步行动。社会现实是由人的有意义的社会行为构建的。社会现实的意义存在于行动者的主观解释中,因为正是通过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之间的社会互动,通过与他人的有目的的交往,才会不断发生、形成和改变着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2)就该范式的方法论而言更注重观察法的运用,在韦伯那里理解分为观察性的和解释性的,而观察甚至是解释的前提。但并不排除使用访谈、问卷等实证的方法。
(一)功利主义
该范式的核心问题理解社会行为以及影响人类社会行为的内外部因素(前者如本能、需求,后者如刺激、环境),满足需求应该是该范式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为达到此目的,该范式理论试图从个人层面出发,将社会事实还原到个体的心理或行为层面,寻求社会行为甚或社会结构的解释,可以说个人主义的倾向是功利主义范式的基本立场。
功利主义范式的特征在于:通过对于个人理性的分析来理解社会,这种理性需求要么来自于遗传或天生,要么来自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刺激,还有一种观点将非理性主义也纳入这个范式,其试图从反面来理解理性主义,也未尝不是一种分析方法。而理性主义的很大问题在于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不一致性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改变这一困境,但理性主义导致的社会生活的模糊不定、理性化的搭便车、公共物品的供给,为仁慈的专制(阿罗语)提供了温床。功利主义范式的研究方法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具有实验主义的倾向。这在非理性的研究中如精神分析、心理分析自不待言,在斯金纳的操作性行为中以及霍曼斯的交换理论中都有痕迹。
(三)功能主义
该范式应该属于西方社会学中最为核心的传统,或者说属于主流观点的位置,这里的功能主义范式被瑞泽尔和周晓虹定义为社会事实范式。笔者认为功能主义范式主要在于突出社会的整体性和客观性,把社会的运行比作一个活的有机体的运转。他们争辩像人体的各个部分一样,总的来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协同工作的,同样分析一种社会事物的作用意味着它在延续社会的存在和健康中所起的作用。
(四)批判结构主义
这个理论范式主要理论渊源是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理论的批判和革命的行动是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鲜明特征。在马克思时代之后是曼海姆对于意识形态的批判、卢卡奇对于虚假意识的揭示,以及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等。其主要的理论假设在于认定事物的本质在于存在与对于现实的否定中。方法论主要是历史-社会分析方法等。①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学的不同流派的理论视角是多元的,理论路径是不同的,正如瑞泽尔所说:“实际上,如果不从所有的范式吸取有益的见解,社会事实的任何方面都不可能恰当地得到解释。”这种不同路径下的分析思路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农村法治化的进程是有启发意义的。像苏力先生在检讨中国法理学研究时指出的一样“尽管研究了社群主义、女权主义、批判主义以及其他诸多学术流派等等,但往往停留在复述一些命题,介绍一些人物,与中国的经验完全或基本无关,无法让读者看到两者有什么关系。”我们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的同时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介绍更主要的是拿来应用,作为一种方法来应用、作为一种路径来解读中国农村法治的实际。
三
农村法治化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在对农村深入了解调查的基础之上,这便需要一种实证的分析模式,这种尝试不是未曾出现②,但没有保持良好的连续,以致十年之后放眼中国农村法治研究的学术界,并没有达到其实证程度的著作,这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一种法学的悲哀。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了这种分析的不足,“最主要的是过于专注于农民对法律(而且主要是制定法)的看法,而且未深究这些看法与农民的生存环境的关系”,“分析有过多的重复之处,缺乏更多的、有说服力的、层层剥笋的新意”。笔者认为苏力先生的批评是站在一个视角去审视另一个视角的问题,就如同分析实证法学批评自然法学一样,永远没有答案。原因在于大家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主体性的研究,从心理、意识、认知等角度实证的分析农村法治主体的主观方面,很类似与社会学的社会阐释学派。在这之后研究中国农村法治的专门性著作不多,大部分都是讨论中国整体的法治进程,同时谈及农村法治,但是笔者认为其形成了一种研究倾向。农村的“环境—制度”的研究,这正好是苏力先生批评郑永流教授时所提及的,其又有社会学的结构功能学派的特征,其考察农村的制度变迁以及环境的特殊性,检讨制度的不足,构建制度、完善制度。还有一种倾向是十分流行的,笔者认为包括苏力、强世功等一批学者的微观分析法律的运作,这种分析是融主观与客观为一体,重点在于解构具体的案件的操作的实践过程。
综合以上三种分析的模式,笔者认为都存在合理的内核,但也存在着无法摆脱的不足,姑且将三种模型作一下命名,第一种为农村法治主体研究模式,第二种为农村法治制度研究模式,第三种为农村法治运行技术研究模式(以下简称主体模式、制度模式、技术模式)。
主体模式从农村法治主体的行为中理解、阐释其心理、意识等主观的、隐层面的法治资源和状况,这种研究可以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许多深刻的结论。但是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系统地将环境和制度对主体的影响体现出来,不能求证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同时也不能将主体纳入到一个动态的法治实践中去分析。
制度模式的优点在于从微观到宏观的横向分析结合制度变迁的纵向分析,客观地解决农村法治的制度供给问题,同时关注农村特有的环境下,制度的形成以及运作的问题,不足在于会产生就制度论制度的问题,而且只谈论制度会忽视制度背后的隐层面的问题,对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另外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应然的问题,无法解决实际的操作性问题,因为这是一个主体参与和环境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的产物。
技术模式主要从个案的分析入手,有人类学的烙印,试图在精细的分析个案的基础上发展出一般的理论。该模式是主体和客体充分融为一体的过程,具有动态的、鲜明的实践性。面向实际问题的解决,但技术模式的一个问题在于其从个案中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存在争议的,另外个案的分析多少带有分析者的“前见”,个案分析不利于宏观的理论框架的建立。
正如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走向统一、出现综合法理学一样,笔者认为中国农村法治研究模式也应该从分立走向统一,因为每种模式都不能克服归类分析所带来的视角的限制,农村法治研究模式的构建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因为从法律社会学的进路而言,构建并不是一个主要的过程,至多是描述的一个副产品而已。但是在缺乏一个实证的研究基础的情况下这也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的策略了。
参考文献:
[1]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秩序[M]//王铭铭.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强世功.法制与治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3]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的历史与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赵旭东,译. 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3.
[5] 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从“黄碟案”透视[J].中外法学,2003(3):287-306.
[6]苏力.阅读秩序[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11.
(责任编辑 朱凯)
A Study of Research Models of Nomocracy in Present Chinese Rural Areas
in Light of Sociological Research Models
YU Haitao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Key words: nomocracy in rural area; research model; sociological research model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高校思政理论课中如何提升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当前高校存在的艰难问题。高校思政课弘扬法治精神必须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身的独特性问题,即讲清楚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这个关键性问题。同时还必须明确“党与法”的关系、“德与法”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关系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高校思政教育; 法治精神;法治道路;中国特色
一、高校思政课讲清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的重要性
高校思政教育的目标是之一是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培育具有新时代法治理念的时代新人。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问题是让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精神的内涵,明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制以及西方法治,所以必须在思政课堂上讲清楚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摒除学生的疑虑与抵触心里。
1、使学生更加清晰法治精神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独特的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辛探索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法治发展之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治精神这一概念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新提法,是法治建设领域一个新的里程碑,正如石家庄市社科院有人指出:“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1]从中国法治道路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内涵来看,我国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着其独特的历史命运、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也因此决定了中国法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展现社会主义的民主精神和公平正义,即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综上,讲清楚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有利于青年学生深入理解中国法治的精神内涵,有利于青年大学生做出正确的判断,缓释其心里上的抵触情绪。
2、使学生真正明白东西法治道路的差异
法治道路在不同国家、地域、时代都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由于各国、各区域甚至各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则必然形成相异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道路根本区别在于: 社会性质、理论依据、国家制度、领导核心、坚持原则、权力主体不同,决定了我国的法治体系必然带有自身特色。正如孟德斯鸠曾说:“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这些法律应该是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不断结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最新法治理论,它有着区别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权力型法制的民主内涵,也有着区别与西方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所以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法治精神。
3、增强学生的道路自信与理论认同
“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2]法治道路是一条管总的东西,法治道路的确立,代表着党和国家建设法治的决心和信心,也表明这是一条能够体现中国法治特色的道路,是一条能够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当下中国正进行一场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运用法律治理当下的社会和国家,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增强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展现出中国精神中蕴含的刚毅品格和铮铮铁骨。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不是毫无自信的呐喊,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典型表现,把中国法治道路展现在世界人民的面前,用中国的话语自豪的讲述着中国的法治辉煌,体现中国化的法治特色。
只有把这些理论讲清楚了,相信青年大學生会明白坚守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弘扬法治精神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也由此会更加增强青年大学生的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使其更加认同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其实践道路。
二、高校思政课讲清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之体现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一贯两坚持”的核心要义是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的首要基础。
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道:“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因此,习近平关于独特性的提出对于强调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说清楚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具体所指。
“三个独特”即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道:“宣传阐释中国特色,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应当从这几个层面维度出发,因为中国的历史命运是曲折的、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优秀的、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上层建筑才有优秀的文化根基;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本土的、独特的,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有其实现的可能性。
1、独特的历史命运:
一个人的成长环境及其经历必然在其以后的成长过程中留有深刻的痕迹,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阅历能够成就一个人的未来发展;不好的经历和成长环境则可以逆向塑造一个人;总之要能正确对待过去,择其善者而改之,以史为鉴则可以成就未来。当然一个国家亦是如此,任何一段历史经历都是一笔财富,或是经验可以直接借鉴,或是教训要能引以为戒,或是优秀的思想深刻在民族文化的每一个制度或每一个行为上。因此,回顾历史可以明智更可以知兴衰,中国传统的历史命运必然对中国当下及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要能正视过去,吸取优秀的部分去其糟粕,以此来更好的发展壮大未来的中国社会主义。
2、独特的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德法融合是传承中国几千年的刚柔相济的哲学思想,所以法治的阳刚遒劲与德治的阴柔之美相得益彰,是中华法治的根本特色。另外,中国法治一个包容的、与时俱进的、本土化的法治发展模式,文化底蕴深厚,不仅具有丰富的知识来源,还具有本土化的独特价值引领体系以及中国话语展现的中国法治。从法治的文化基础来源的丰富性、价值引领以及国际地位等各个方面都表明中国法治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3、独特的基本国情:
道路决定方向、决定命运。不管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必须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基础上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任何时候道路的发展都必然离不开本国的基本过国情和实际情况,所以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更不走,必然依据现实的国情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段的新时代中国的国情特色主要表现就是:坚持独特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法制建设的题中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推进法治的强大驱动力;这些独特的国情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高校思政课弘扬法治精神还需加强的几个关键问题
1、“党”与“法”的统一性
一直以来的人们都认为西方政治关于“党”与“法”的关系处理的特别到位,完美体现了“党与法”的统一。但是作为多党制的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多个政党的存在必定依靠并代表不同的阶层或利益集团,而西方法治则在价值上强调的是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的是具有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平等性的价值,这个具有多元利益取向的政党制度必然存在对立和矛盾关系,所以也就不可能处在和谐相处的状态中,“党与法”的高度统一也不过是玩弄人民的“文字游戏”罢了。
相反,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所以共产党的存在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其核心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其核心利益执行非常的直接和专一,就是“以人为本”。在这样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党的存在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他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是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的共同选择,社会主义的中国法治在价值上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为了更好地限制“公权力”而保障“私权利”,所以其根本利益也是为了人民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可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的法治在价值追求上是具有着统一的目标的,所以中国的“党与法”才是高度统一的。
2、法治建设的驱动力量—改革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要求改革创新驱动社会发展没有完成时,一直是进行时,始终在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路上,即意味着改革创新必然是中国发展的不竭动力,这也必然是一场持久的战斗。同样,中国的法治道路也是一条蜿蜒曲折、渐进变革之路,法治在不断引领着社会的变革,也同时在不断变革的社会进程中成就自己,得到促进和发展。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作用的体现,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反过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变革。
法治的存在依托于社会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基础,这是法律产生和运作的逻辑,所以改革创新的驱动力必须源自于经济领域的改革和政治领域的改革,经济变革催生法治建设的基石,政治变革催生法治权威。改革是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革新,是社会得到进展的不竭动力,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必然有对规范的需求,也因此促成了法治的生成动力;在经济领域的变革,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的处理需要法律的规范作用;改革中也必然需要提升国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的权威。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精神的体现,核心价值能够统领中国人民的价值共识,凝结着全国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一国文化的最核心、最内在的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强化“价值共识”,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要求下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性及其中国特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全方位、全过程以及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所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全面融入到法治国家、法治经济、法治政府、法治文化、法治社会以及法治生态等各个过程和领域。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必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面守法共同推进,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司法环节以及守法环节。
4、法德融合:法安天下,德润民心
习近平明确指出“法治天下,德润民心”,任何时候国家的治理都不可能离开德治与法治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
以德治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和重要的治国模式,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礼仪制度的发展。之所以中国古代是如此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甚至是把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因为道德注重内心的约束,更能使人民产生稳定秩序的信仰。从字的构造角度而言,“德”字是双人有一颗正直的心(因为繁体字的“德”的“心”字头上是个正直的“直”),同时又有“十”这代表一种信仰,全心全意的信仰才叫“德”,所以道德强调的是对人的心理的约束。所以,孔子等一些传统文化的奠基者都注重内心的教化,也希望通过道德教化达到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现代的法治建设中虽然没有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但在法治建设中道德始终是寓于其中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道德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守法价值标准,所以法治应当体现道德精髓。
结语:
法治教育的关键是培育学生的法治自觉和道路自信,使学生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能够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需要,具有自觉地法治意识和自如的法治思维以及自洽的法治逻辑。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最主要特征,所以作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思政教育,必须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原则,培育新时代法治型人才,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培育新時代社会主义接班人,必须讲清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及重要地位,真正让学生区分好中国共产党与宪法法律、道德与法律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法治的驱动力等重大关键性问题,从而增强法治自信和法治理论认同感。
参考文献:
[1]刘微鹏.正确理解法治精神的内涵.https://www.360kuai.com/pc/98516e748c0bb7b8c?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2019-12-13.
[2]王增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另样视角解读[J].湖北社会科学,2017(4).
[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4]张文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制建设(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12讲讲稿).2019-7-27.
[5]黄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3(3).
基金项目: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思政专项资助项目(YJ-SZ2005)“高校思政课传播法治理念和培育法治精神的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黄红(1987--),女,法学博士,专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方向:现代化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十八大报告;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到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突出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进一步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态文明建设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其形成、发展和完善需要上层建筑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法治的保障。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党中央根据中国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相应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7这是党中央根据中国面临的新形势对全党和全国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十八大报告的上述论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动员和部署的作用,对于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如何正确认识党中央充分发挥法治作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如何使各级领导干部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地成为我们的一项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
加强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服务和保障对象,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决排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的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里所说“系统完备的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显然含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地位。
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突出依法治国,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一手抓生态文明建设,一手抓相应的法治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仅仅抓生态文明建设,不重视相应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而仅仅强调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不注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点服务和保障,法治建设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进步性的法治没有价值。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历史性地成为环境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二、 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与法治不完善密切相关
2013年年初覆盖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雾霾,再次将中国的环境问题推至风口浪尖。在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前,人们对“环境污染为什么越来越严重”的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回顾中国几十年来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党和政府文件及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对依法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可以说到了相当的高度。在法治方面,党中央在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30多年来制定了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也进行了多次环境执法检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并没有取得期望的目标。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这么多的工作,环境形势反而日益严峻?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9卷第5期
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
笔者认为,在全国上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在经济始终高速度增长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的“点源”总体规模不断扩大,致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力不从心甚至无可奈何之感。但是,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回避,这是“环境污染为什么越来越严重”问题始终解决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中国有环境法律,却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行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参见《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 。但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尤其是环境法律的实施情况,与上述要求相距甚远。
一是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保行政执法常常受到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随意非法干涉,一些重大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二是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限有限。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严重不足,设备、人员和办公场所都不能适应需要。三是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不佳。人们常说,环境执法就是收费。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解决经费来源问题,以收费和罚款作为主要执法手段,而不以减少和消除污染为目的,致使污染环境的行为得到放纵。还有的地方,环境违法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我们如果按照环评制度办事,就可以防止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发生。但是,一些地方拒不按照环评制度办事,最近《人民日报》披露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区垃圾焚烧厂项目环评做假,致使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严重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参见《人民日报》2013年1月29日第5版。。全国此类事甚多。有关部门在每年环评制度实施情况统计报表中,有的地区的环评率达到100%,但出了污染事故之后,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项目根本没有经过环评,完全是弄虚作假。很多重大建设项目,是边施工、边进行环境评价,有人戏称为“先上车,后买票”,环评制度形同虚设。
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不足。环境诉讼中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突出。
在守法上,全社会尚未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氛围。一些排污单位为了利益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来检查时才开启污染处理设备,执法部门一离开就关闭污染处理设备,超标排污甚至偷排的问题十分突出。更有甚者,一些领导干部为了片面追求GDP增长,不惜牺牲环境资源,悍然批准重污染建设项目,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为什么一些地区敢于在环保问题上以身试法?其根源在于对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追究。例如有的单位污染环境,触犯了刑律,但对于其负责人,司法机关不敢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单位违法排污,环境保护部门不敢行使行政处罚权;有的单位排污,污染受害人到法院立案请求污染者赔偿,法院不敢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不敢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在行政诉讼中,政府的败诉率很低,低败诉率大大削弱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
(二)中国有环境法律,立法质量却大打折扣
中国30多年来制定了30部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可谓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但是仔细研读却发现,环境立法的质量与其应达到的标准相距甚远,一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是有的环境法律措施过于“疲软”,被人戏称为“豆腐法”;二是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有的重要环境领域至今无法可依;三是环境法律的修改工作过于迟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配套环保法规的制定落后于法律实施的需要,有相当一部分领域因实施细则的缺失实际上处于无规则调整的状态。
导致环境立法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决策层本身就不会允许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得很严格,担心法律规定太严会束缚经济发展;二是立法机关即使试图规定一些“硬措施”,但由于受到来自强力部门或者利益集团的干扰往往难以如愿;三是法律之间经常出现“以法制法”的现象,环境法律中的一些硬措施往往被另外一些法律中的“反制措施”所抵消,这主要源于现行立法体制的不合理,或者立法协调工作不够有力;四是人民群众在立法进程中的作用未能发挥,公众参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五是立法技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因而制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六是立法工作部门本身也受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为了赶时间进度,有时就将没有协调好、没有“加工”好的法律草案勉强提请会议审议或者表决,降低了立法的质量。更为严重的,有的部门起草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争权夺利,方便部门利益或者集团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致使法律的正当性受到严重的挑战。这样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因而也不可能对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真正积极的作用。
以上问题,均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方面的问题。它说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法治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法治,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条极为重要的途径,意义十分重大。
三、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树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习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28。党中央郑重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水平和能力一样。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是其法治意识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思维还是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理性思维和建设性思维。因此,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上,要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项目重要、越是建设工作紧急,越是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而绝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增长而损害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大计。
(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2]。所谓法治,法律之治,是指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监督、法的遵守等环节。现代法治具有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等特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法治方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当重点挖掘法治方式的以下内涵。
1.进一步科学立法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科学性,确保良法之治,首先要有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其要点:一要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从“生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转变,切实改变生态保护从属于经济发展的被动地位。二要从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更加关注人、关心人,致力于推动建立企业与周边居民和睦相处、自然保护区与原住民形成“伙伴关系”的方向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三要从重点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的转变。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应当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上述原则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领域:一是抓紧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要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尤其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新研究需要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要根据治理PM2.5(细微颗粒物)的需要,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步伐,有针对性地补充重点内容;还要抓紧起草《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必须淡化GDP考核,增加生态文明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三是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国土空间开发管理制度缺位的问题,应当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例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要功能区要建立限制开发的制度,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建立禁止开发制度。中国耕地、水资源、环境等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不完善,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森林、草原管理制度。四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还不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虽已确立,但没有体现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制度正在探索中。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性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五是依法建立支持运用市场规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同样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要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及时对此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六是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资源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对其的破坏和损害要追究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七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立法中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坚决避免和治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从根本上维护全局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进一步严格执法
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严格执法”的要求,强调“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27, “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1]17的目标。上述要求的针对性很强。根据这个要求,我们要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点和难点,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秩序。
3.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28。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当前,在运用司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的良好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确保环境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不仅要解决好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的私益诉讼,也要积极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处理因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带来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犯罪活动,既要依法惩处非法猎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犯罪活动,也要重视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案件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背后的渎职失职案件,把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生态环境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人民法院还要依法运用行政审判手段,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和监管职责。对于人民群众将行政机关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中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行为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如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情形的,要依法裁判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也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为。
4.进一步促进全民守法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28。有著名法哲学家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精心培育尊重生态文明光荣、破坏生态文明可耻的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尽快形成依法维护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法律是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为党和人民事业提供法治保障的载体。根据党章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治保障,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庄严使命。各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总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事业,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就大有希望,中国一定会对全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国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27.
[2]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M].廖德宇,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税收法治研究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