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一、对校长的考评
校长作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强化“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意识,要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提高教学质量这个核心上来,围绕这个核心安排一切工作,让一切工作为这个核心服务,确保教学与质量的突出地位。树立“没有教学质量就没有一切”的意识。
1、校长要抓好学校的全面管理,要有长远目标,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特别是要把好质量关,在广泛征求意见、群策群力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主持制定出学校“教学常规考核制度”及本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2、校长要积极钻研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自觉成为教育教学管理的行家里手。
3、校长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每学年业务学习笔记不少于15000字,并且要及时认真评课,要有听课、评课记录。每学年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校长要一手抓师资队伍建设,把教师的培训提高当作长久大事常抓不懈,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做好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
5、校长要牢固树立“科研兴教,科研立校”意识,要以课改带教研,以教科研促课改。把校本教研当作大事来抓。校长是校本教研的负责人。校本教研要有长远规划,要有切合实际的具体有力措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校本教研活动。
校本教研要关注到“渗透性”,即不以一两次活动走过场,而是要渗透到平时教学的点滴之中,教与研结合。要关注到“实用性”,即以校为本,立足本校实际,课题研究不贪大求多,而要善于发现抓住教学中的“小现象,真问题”,切实研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及教师的困惑,使校本教研实用于课堂教学,要关注到“目标性”,即克服校本教研中存在的盲目性、随意性。教师的成长,课题的研究等都要有明确的目标,要考核落实。
6、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自上而下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校长要具备组织教学研究的能力,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思路。总校将把学校有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当作考核校长、主任工作的硬性指标。学校是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的育人基地。教学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学术性,一所学校如果没有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何谈课堂艺术,何谈教学质量。校长要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文化修养、治学精神感染带动教师,以科学的管理、民主的意识、实践的精神,促使研究学习风气的形成。校园文化建设不仅要抓硬件设施,更要关注内功的修炼,形成团结、奋进、治学严谨、学习研究蔚然成风的文化核心,使教师在良好的环境中得以成长,打造一支研究型教师队伍,从而保证教学质量。
7、校长要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保证现代化教学设施及各类图书、仪器的配置完备并有效利用,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二、对教务主任的考评
教务主任是教学管理的前线指挥员,是学校教学管理考核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教务主任要做好校长的助手,当好教师的服务者、教学的引领者、管理措施的落实者。
1、教务主任要抓好各教研组长的工作,教研组要有工作计划、落实措施、活动行事历,工作要有总结,教务处要建立对各教研组的考核机制。
2、教务主任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每学年业务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0字,听课不少于50节,并且要及时认真评课,要有听课、评课记录。
3、教务主任要参加学校全部的教研活动,并要主持或参与一项课题实验,要有资料记录。
4、向课堂要质量。课堂教学效益是教育教学质量的生命线。教务主任要抓好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主题的“五课”即“备课、上课、说课、评课、研课”,要深入到教研组、备课组,深入到课堂,制定相应的要求、措施,使“五课”活动形成体系。
5、向教研要质量。以课改带教研,以教研促课改。教务主任要引导教师确立问题意识,进行课堂教学反思,将问题转化为课题,通过卓有成效的研究,逐步解决教师教学中的困惑。
6、向落实要质量,把学校教学管理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件工作上,落实到每一位教师、每一个教学环节上,对确定的每一项教学工作任务,都要做到层层把关、环环相扣,一抓到底,务求实效,着力解决教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7、加强课改研究工作,大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鼓励教师成长,教务主任要做好专业引路人。
三、对教研组长的考评
教研组长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种教研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教研组在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师管理等方面的实体地位,发挥教研组的职能作用,使教研组成为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成长与发展的阵地。
1、集体备课。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按时参加集体备课,主备教师依据本组(或备课组)集体备课计划提前准备好主备材料。A、进行教材分析(包括单元教材知识、单元教材在学科教材中的地位、作用,单元教材的重点、难点,单元教材与相近学科知识的联系及应用);B、单元教材处理方法的设计以及在处理单元教材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突出学生主体地位;C、准备本单元教材必备的教具、学具、电教媒体、实验器材等。其他教师提前学习并研究单元教材知识,集体备课时,勇于发言,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认真做好集体备课材料的记录与整理工作,并将集体备课主备材料及研讨记录一周内交教导处存档。D、集体备课要整合集体智慧、资源共享,同时要体现教师个性特长,不能一份教案多人共用,要在“同课异构”上下功夫。
2、组织本组公开示范课。为增进课堂教学的交流,促进课堂教学的改革,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上一节公开示范课。上示范课的教师应提前做好准备(如备课、教具、电教媒体、实验用品、学具等)。课堂教学要强化“三个意识”(主体参与意识、情感意识、效率意识),落实“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听课教师认真做好听评记录,教研组长根据学科教学的要求和课改要求组织好评课活动,并做好整个活动记录及考核工作。举行公开课的教师依据自己的课堂教学和小组评议写出本节课的教学反思交教导处存档。同时教研组长还要督促检查组内的其他教师写出自己听课后的教学随笔、教学反思、教学案例分析,以反思促进全组教师专业化成长。
3、开展教研活动。教研组长根据学校教研工作计划安排、学科特点、教改要求、课题研究进度、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新教材的使用等组织教研活动,每周一次。教研活动做到“七有”:有活动实施计划、有活动时间、有活动地点、有活动主题、有活动记录、有活动总结、有活动考评。“五到位”,即准备到位、人员到位、教研组长指导到位、活动效果到位、活动考评到位。根据学科特点和教改要求,每学期各组举行1——2次全校性主题教研活动,向学校展示本组教研特色。
4、落实科研课题。教研组长要积极倡导教师搞好课题的实验研究工作,结合学科教学的特点和本组人员研究能力,承担1——2个课题的研究任务,并做到学期有计划、研究有目标, 人人有任务,期末完成阶段总结,形成组内有课题,人人搞科研的局面,以期更新本组教师的教学教学观念,提高教师的施教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由“教书匠”向“研究型”教师转变。
5、实施教师培养。根据本组教师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能力,每学期教研组长要制定本组骨干教师培养和弱科教师帮促计划、理论学习计划,督促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与转化,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二)教研组长职责要求:
1、教研组长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本组教师服务的思想和协助教师提高业务能力意识,要有超前的工作思维,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
2、学期初制定好各种计划(教研计划、课题研究计划、教师培养计划、理论学习计划等)和本组人员的管理方案。
3、积极有效地组织教师开展各种活动(教研、科研、理论学习、学科实践等)。
4、依据本组管理方案,对组内教师参与各种活动、课题研究等进行量化考核,不断提高管理质量。
5、做好上级、学校各种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工作。
6、学期结束时搞好教科研工作的总结,课题材料的整理与撰写,本组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四、对教师的考评 新课程改革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调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全方位、多元化对教师作出评价,从而引导教师按照新课程理念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同步提高,建立教师成长档案。评价坚持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百分量化结合等级制 形式,全方位实施素质教育综合评价。具体评价内容、方式、框架如下:
1、师德师风(5分):
以“敬业、爱生、奉献、自律”为主框架,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每学期或分学年召开家长会,在学生和家长中对任课教师进行一次以上的民主测评。学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三乱”(乱收费、乱补课、乱推销资料或商品)行为及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一经查实,其中有一项则一票否决。
2、教学过程(45分):
(1)课堂教学(35分)。教务处根据新课程教学理念,设计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每学期统一组织一次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开展抽查听课、说课、评课、研讨活动,并进行教师间互评打分,可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取其均分;也可为该教师积总分。课堂教学只要达到“学生喜欢,负担不重,效果不错”即为好课。
(2)教案设计和作业批改(8分)。参照教育局《中小学教学常规要求》的精神,按照教案的基本标准,体现“实用、好用、管用”,每学期开展两次集中检查,经小组讨论后集体打分。
(3)辅导和转化后进生(2分)。
3、教学基本功及工作量(10分):
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业务活动,参加基本功训练和计算机操作训练。具有基本功过关合格证和计算机合格证;获得“三课”标准(达标、优质、创新课)合格证者可逐级加分。学校制定各学科标准工作量一般为:小学语数周课时14——16节,其它学科为16——20节。初中语、数、英周课时为10节,其它学科为12节。兼课教师多一科按2课时折算,课时不足的,按实际课时的比值进行计分。
4、教学研究(10分):
教学研究包括“学习、研究、运用、成效”四部分。检查学习笔记,教学反思随笔、教育教学论文获奖情况,校本教研活动记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学术讲座、研究成果等。学校教务处组织骨干教师或评委集体打分。
5、教学业绩(20分):
(1)成绩(12分)。以期中、期末两次教学质量成绩的“离均差”为依据,初中毕业年级以中考成绩的“离均差”为依据。参照成绩可以是本校同一年级,全旗均分或同一地区联考均分为水平尺度。
(2)荣誉(8分)。获得校、旗、市、区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先进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逐级加分。
6、学生、家长、教代会评价(15分):可采取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填民主测评表的办法进行部分或全员学生参与评价(7分);召开家长会或采用家长联系单等形式进行家长投票的办法(4分);一年一度的教代会开展全体教师投票评价(4分)。
五、对学生的考评 遵循素质教育原则,按照新课程标准对学生学习的有关要求,以培养情感、态度、价值观为目标,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发展为重点,学校需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并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评价细则。
1、评价内容:
(1)个人道德品质(10分):①、爱亲人、爱劳动、爱科学;②、遵纪守法,诚实可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③、自尊、自信、自强、自律、自觉;④、乐学、勤奋;⑤、对个人行为负责,对社会有责任感。
(2)个性与情感(10分):①对生活、学习有积极情绪;②积极乐观对待任何事情;③宽容大度,勤奋独立,自强不息;④追求自由,但不任性;⑤与人和谐相处;⑥行为习惯良好。
(3)交流与合作能力(10分):①具有团队精神;②能与他人合作并共同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③尊重他人并了解和理解他人的观点;④能综合运用各种交流与方法与他人协同进步。
(4)学习能力(45分):①有较强的学习愿望和兴趣;②能运用恰当的学习方法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能自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思;③能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④具有初步的探究、实践与创新精神。 (5)学业成绩(25分):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②作业认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③语言表达大方、流畅,参与学习和问题意识强;④对各学科内容认真钻研,并理解快、掌握得好;⑤个性突出,坚持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心理、身体和学习素质;⑥考试成绩优良。
2、评价方式:(总分100分)
(1)学生自评(10分)。(2)同学互评(20分)。(3)教师评价(30分):要做好操行评语的记录。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评价比重各占一半。(4)家长评价(10分)。(5)学业评价(30分):平时考核占30%,期中测试占30%,期末综合测试占40%。
A(85分以上)、B(70——84分)、C(60——69分)、D(60分以下)(注:D级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
第三条 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 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 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 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 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 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 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 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讨论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案件讨论记录人员做好讨论记录。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而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决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五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并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及时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专卖处有权对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发现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节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 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 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对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一、扶贫脱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1.石泉县熨斗镇镇长朱金文在脱贫攻坚中贻误工作问题。2016年,石泉县政府向熨斗镇下达脱贫攻坚搬迁安置任务639户,实际完成120户,除4个村的安置房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外,其他10个村的安置房建设仅完成“三通一平”,且麦坪、金星2个村属于2016年整村脱贫村,因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任务欠账较大达不到验收条件,无法提请省市第三方评估,贻误了该镇脱贫攻坚工作进程,被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评定为“较差”格次,对此该镇镇长朱金文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3月22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朱金文行政警告处分。
2.紫阳县洞河镇脱贫攻坚工作不力问题。2016年,紫阳县洞河镇在全县脱贫攻坚考核中排名全县末位,没有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了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对此洞河镇党委书记田元彬、镇长徐恒鑫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覃小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3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分别给予田元彬、徐恒鑫、覃小强党内警告处分。
3.平利县洛河镇公用事业服务站干部吴斌违反脱贫攻坚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3月,吴斌在填报贫困户汪华早《“十个一批”脱贫计划表》时,工作不认真,部分信息与《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及实际情况不符,且未帮助该户制定完善相应规划和帮扶措施。2017年3月30日,洛河镇政府给予吴斌行政警告处分。4.旬阳县棕溪镇矾石村原村主任马治良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的问题。2011年,马治良在协助棕溪镇政府开展移民搬迁工作期间,将其居住房屋以其岳母名义申报移民搬迁补助,并伪造建房申请及新、旧房照片,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30000元。2016年7月,旬阳县检察院予以查处,马治良将30000元移民搬迁补助款退缴。2016年9月,旬阳县法院判决马治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2017年2月20日,棕溪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马治良开除党籍处分。5.白河县宋家镇双喜村原党支部书记游益新侵占他人种粮补贴问题。2011年至2015,宋家镇财政所分将游益新本人及所负责联系片的全家外出或者无法兑付到户的种粮补贴11139.6元打入游益新名下,让其负责核实后兑付到户,其中游益新本人5.6亩面积应享受的补贴为3574.9元,游益新自2011年2月卸任后,长期外出务工,打入其名下其余的7564.7元被其据为己有。2017年3月16日,经宋家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游益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7564.7元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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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苍蝇式”腐败问题,沧州市纪委深入开展“村官腐败”治理办案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日前,沧州市纪委对9起村官腐败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这9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1.盐山县千童镇刘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刘瑞香贪污国家补贴资金案
刘瑞香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补贴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4万元。中共盐山县纪委给予刘瑞香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南皮县潞灌乡前罗寨村原党支部书记尚清军等5名村干部侵占粮食直补款案
尚清军等5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40224.39元,其中侵占粮食直补款共计22268.42元。中共南皮县纪委分别给予尚清军等5人开除党籍处分。 3.献县郭庄镇陈尧京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清平滥用职权案
陈清平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危房改造,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7万元。中共献县纪委给予陈清平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沧州高新区程庄子村原党支部书记田风强职务侵占案
田风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土地使用费等共计2万元。沧州高新区纪工委给予田风强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黄骅市吕桥镇下堡村原村委会委员董居怀侵占集体资金案
董居怀担任黄骅市吕桥镇下堡村村委会委员期间,采取重复报销的方式侵占村油井款共计12452元。中共黄骅市纪委给予董居怀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肃宁县梁村镇前白寺村原党支部书记丁怀宗、原村委会主任尹增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丁怀宗与尹增民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该村19.261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得款674166元用于修建该村道路。中共肃宁县纪委分别给予丁怀宗、尹增民开除党籍处分。 7.沧县崔尔庄镇臧小庄村原党支部书记臧钦盈贪污案
220千伏京沪高铁输电线路配套工程在沧县崔尔庄镇臧小庄村施工期间,臧钦盈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进行沿线占地及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补偿款121091.8元。中共沧县纪委给予臧钦盈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任丘市梁召镇唐召村原党支部书记李留僧侵占集体资金案
李留僧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任丘市永兴电缆厂给该村的95万元占地费。中共任丘市纪委给予李留僧开除党籍处分,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9.吴桥县何庄乡王家坊村原党支部书记安付森违反财经纪律案
安付森担任吴桥县何庄乡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虚报冒领扶贫资金5万元用于维修村公路等开支。中共吴桥县纪委给予安付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沧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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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5-20 09:41:05 责任编辑:王春锐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白增安)日前,邯郸市纪委、监察局对近期查处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范文第6篇
督导检查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每月定期不定期对各社区“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组成员
组
长:XX (XX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 组长:XX (XX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XX (XX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XX (XX街道纪工委书记)
成
员:XX (XX街道司法所所长)
XX (XX派出所所长)
XX
(XX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XX
(XX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二、职责任务
1、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的基础上,可围绕贯彻落实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随时进行督查。
2、全面了解工作进展,及时提出督导意见。督导组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深入基层群众等方式检查了解“扫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结提炼各社区优秀工作经验,发现推广基层典型。注重发现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做好总结提炼、推广宣传、汇总上报工作。
4、善于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解决。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督促社区“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5、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确保信息上下畅通。督导检查组要主动了解基层情况,及时进行上下汇报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工作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开展好督导检查工作,事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效。各督导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钻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认真学习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做到成竹在胸、心中有数,切实增强督导检查工作的主动性。
二要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创造性。要注意发现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形成指导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创造性地完成督导任务。
三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要根据不同领域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紧贴实际,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工作的协调性。要及时汇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汇报,加强与各社区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的传达贯彻。
五要做到廉洁自律,增强工作的纪律性。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街道的负担,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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