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镇化范文
辽宁城镇化范文(精选9篇)
辽宁城镇化 第1篇
一、辽宁城镇化发展特点
1. 城乡关系有所改善, 但城乡差距仍然很大
“十一五”期间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提出, 长期城乡隔离的二元结构有所改变, 过去在一定程度上被压抑的城镇化潜能得到释放。但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城乡长期分割政策的影响, 国家以及地方财政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方面存在着城乡间严重不均的现象, 农村居民收入和公共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城镇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2010年, 城乡人均收入的绝对差额已经达到了10 804元, 城乡收入比达到了2.5∶1, 财政对农业支出的比例由1980年的14.4%, 下降到2008年的6.9%。这种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 不仅造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差距, 而且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等社会事业方面也产生了较大的差距。
2. 城市空间快速拓展, 老城区注重内涵发展提高吸纳力, 新城区承接主要新增人口
城市的拓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提高中心城市的密度, 实现中心城市极化, 二是建设新城拓展城市原有规模。始于本世纪初的辽宁各地新城建设拉开了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本轮的新城建设多与近年启动建设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或重点产业园直接依托或相关联, 使开发区的建设从单一的产业主题概念变为产业、城建综合主题概念, 从而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3. 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但县域城镇化率仍较低
“十一五”时期是辽宁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2010年, 全省44个县生产总值达到8 300亿元, 近占全省半壁江山。各县市通过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推进县域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但是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供给都集中在城市, 使得辽宁县域经济发展动力和发展环境都小于城市, 这些决定了小城镇承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局限性。辽宁设市城市占48.4%, 小城镇占12.8%, 农村占38.8%, 全省包括县城在内的610个建制镇建成区人口只有540万, 仅占全省人口的12.8%, 县城人口增长速度缓慢。
二、辽宁城镇化发展面临主要问题
1. 农村剩余劳动力与有限的城镇吸纳力是辽宁城镇化的基本矛盾
打工农民进入城市就业, 并不能转为城市居民, 其住房、教育和社保无着落;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城郊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 没有相应的就业岗位和可靠的社会保障, 这些人都不是实质意义的城市居民。城镇化的完整含义, 不仅是土地被城镇化, 不仅仅是人们到城市就业, 而且人要能够在城市定居, 在城市享有他应该享有的一切, 因此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必须通过城乡统筹基础上的城镇化道路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民才是根本。
2. 固定资产投资仍是推动城镇建设的主要方式, 城市建设要考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
从现在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看, 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投资, 城市的扩张和发展仍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推动, 而且这个趋势在持续加速。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投资效率不高, 大广场、大学城等造成城市空间利用率低, 一些地区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 盲目地推进城镇化, 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 城镇化水平超规模、超水平和超财力发展, 不仅大量浪费资源, 也为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包袱和隐患。大规模的新城建设过程中, 新城区与老城区的开发建设也存在一些冲突, 除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抢夺投资外, 有些城市新城区与老城区的信息通讯、公交线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已建成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很好衔接, 无法实现资源共享, 造成资源浪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之后是否会有相应的产业支撑和人才支撑是城市建设成败的关键, 因此政府投资要考虑相应的投资风险。
3. 辽宁城市集聚功能发挥作用有限, 城市发展不集约
城镇化是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的内核, 空间集中化进程是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辽宁城市的集聚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从目前辽宁省城市建成区人口密度看, 2010年全省平均为1 814人, 其中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 如沈阳3 177人/平方公里, 大连2 450人/平方公里, 但是与北京、上海相比也还是较低, 特别是一些中等城市发展还有很大空间;从经济密度看, 辽宁很多城市经济密度也较低, 2010年沈阳市的经济密度为12.2亿元/平方公里, 大连的经济密度为13.2亿元/平方公里, 沈阳、大连的经济密度仅为上海的一半, 阜新、葫芦岛的经济密度更低, 城市发展极为不经济, 政策在促进企业和人口地域集聚效应方面发挥作用有限。
三、辽宁城镇化发展思路
城镇化更多的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结果, 但城镇化过程并不必然是一个城乡之间在收入、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均衡发展的过程。因此政府要在创造市场准入、要素流动、建立均等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 把城镇化发展置于城乡一体化的轨道上, 走城乡统筹的城镇化道路
转移农村人口, 实现从农村向城市集中与聚集。一是要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市民化, 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方面逐步享受市民待遇;二是加大现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力度, 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要把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将他们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中去, 并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实现人口向城镇集中。
增加城镇就业机会, 夯实人口城镇化的产业基础。辽宁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 既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产业, 也要注重发展吸纳就业较多的服务业;既要注重引进和发展大企业、大产业集群, 也要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和为大企业配套企业的发展, 为进入城市的新增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建立城镇化发展资金稳定融资机制, 缓解当前城镇化建设的资金压力
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政府、个人和企业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 为城镇建设融资拓宽渠道, 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要改变现行的依靠农民的土地、资源和积累支持城镇化发展的方式, 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应通过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让土地出让收入更多的用于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就业、住房等方面, 促进城镇化的内生增长。
3. 新城要实现与老城的功能互补和自我平衡
大规模的城市建设, 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 产业和人才的支撑以及如何平衡和老城的关系都是要考虑的因素。要建成一座成熟的新城, 需要划分不同的建设时期和阶段, 需要逐步完善相关功能, 但最终要努力实现系统结构平衡, 以便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自我平衡包括人口和就业岗位的平衡;自身功能平衡也就是注重居住、就业、商业、购物、办公、文化娱乐、休闲、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平衡协调发展, 满足当地居民的多元化需求, 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聚集发展;提供广泛的不同种类的就业、城市服务, 使不同的社会、经济群体与阶层之间达到大致的平衡。如此才能真正分流大城市人口, 疏解母城的功能。新城作为母城所在区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新城既要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定位, 也要实现与母城的协作分工, 共同推进区域的平衡发展。
4. 引导人口或企业集聚, 增强城市集聚功能
辽宁新城建设必然会对辽宁未来的产业布局和人口积聚产生深远影响。依托新城、新市镇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 接受大城市转移出来的成熟产业, 开发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产业, 以建设产业园区和发展产业集群为重点, 培育支撑新城、新市镇长远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新城、新市镇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坚持空间集聚、集约发展的原则, 高起点规划, 加大投资密度和开发强度, 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提高新城新市镇吸纳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能力。
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的主体功能, 统筹考虑经济布局、就业岗位、人口居住、资源环境, 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保证城镇在其自身的环境容量和区域的资源承载力限度之内持续发展。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的区域, 可以继续培育发展若干新的城市群;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的生态环境脆弱区域, 要适度限制城镇化进程, 重点发展好现有的中小城市和镇。
大城市的集聚效应强, 因此要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 支持和鼓励大城市发展。包括促进大城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使之成为城市经济的重要支撑和新的增长点。加强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代通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人才储备体系。把小城镇纳入区域城市体系之中, 提高小城市与外部的经济联系能力, 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产业集聚带动小城镇的发展。政策还要发挥一种导向作用:慎重发展小城镇, 防止出现空城等浪费土地和资源的现象。
摘要:城镇化发展将成为辽宁“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紧张冲突、城市建设方式不集约等是目前辽宁城镇化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政府要在增强城市集聚功能、建立均等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稳定融资机制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走城乡统筹的城镇化道路。
规划-规范-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2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城镇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
辽宁城镇化 第3篇
一、城镇化建设对地区经济的重要意义
1. 城镇化可以大力拉动内需。
工业化创造供给, 城镇化创造需求。城镇化发展, 尤其是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县城的城镇化战略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所在。一是城镇化可以引发消费需求;二是城镇化可以刺激投资需求, 有利于加快城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文化娱乐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给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巨大需求, 并带动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城镇化能够助推服务业发展。
2. 城镇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城镇化一方面可以扩大消费;另一方面可以消化过剩的产能, 又可以保证经济增长。我们现在所提的城镇化与2002年以来启动的城镇化是不同的, 现在的城镇化更注重中小城市的建设, 在城镇化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内需扩充空间。从国情看, 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在资源、土地方面更加宽松, 有利于降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成本。
3. 城镇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土地分散经营与农业现代化是相悖的, 分散经营很难实现大规模的产业化, 产前产后合作很难展开, 抗风险能力也很差。农民可以用土地入股的方式获得财产收入, 同时可以去做产业工人, 到经营者的农场劳动、挣工资, 也可以投资, 在当地发展旅游、发展第三产业, 或者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 修路、盖公路和保障房, 作为工人也可以享受到医疗、住房、养老等待遇。
4. 城镇化开辟了解决人口转移的新途径。
中国不能搞西方式的“圈地运动”把农民变成工人, 把农村变成城市。而应当两条腿走路, 一面通过农民进城打工, 使他们及其家属成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另一面走城镇化道路, 让农民就地成为市民。城镇化的过程就是把农村变成城镇, 把农民变成工人的过程, 这样农民就可以在当地就业, 不用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了。
二、辽宁城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 城镇化建设中的财政问题和金融风险。
城市建设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的工程, 能否筹集足够的资金和选择有效的开发模式是直接关系新城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目前政府依然是新城建设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从现在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看, 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投资, 城市的扩张和发展仍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推动, 而且这个趋势在持续加速。为减轻政府负担, 新城建设应积极拓展民间投资的渠道,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大规模的基础设施之后是否会有相应的产业支撑和人才支撑是城市建设成败的关键, 因此政府投资要考虑相应的投资风险。
2. 农村人口的同步市民化问题。
人口同步市民化要以做好农业转移为前提。目前辽宁农村剩余劳动力仍超过300万人, 此外还有160万的外出务工人员, 这些外出打工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 并不能转为城市居民, 其住房、教育和社保无着落;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城郊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 没有相应的就业岗位和可靠的社会保障, 这些人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城市居民。辽宁现有的产业结构导致城市的吸纳就业能力低, 以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在辽宁更突出表现为固定资产向国有企业的集中, 与此同时国有单位吸纳就业的功能却在萎缩。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所有制结构, 多数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 劳动力的年均增长率逐步下降, 而同时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这种产业结构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资本密集型的生产能创造出较高的经济增长, 但从长期看, 这种高增长低就业的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 从而对辽宁城市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城市化的完整含义, 不是土地被城市化, 也不是人们到城市就业, 而是人要能够在城市定居, 在城市享有他应该享有的一切, 因此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必须在城乡统筹基础上实施城市化, 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民。
3. 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衔接问题。
新农村建设成功的最终标志是两个:一是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要接近城市居民的水平;二是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但是如何实现这个目标是有不同思路的。加快新农村建设, 不是把农民留在新农村, 而是要调整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思路, 采取更积极的城市化政策, 为农村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条件。而目前的城乡二元化的建设路径, 把推进城市化和建设新农村当成两个事情, 甚至存在将两者割裂开来的现象。其突出表现为:在地方和城市的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妥善安排城乡人口流动的计划和政策。因此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这两项任务应该有机结合、统筹兼顾, 使之成为相互促进和相互带动的协调发展过程。
三、辽宁城镇化建设与人口城镇化的落实
1. 做好资金保障和土地使用周转。
完善地方税务体系, 建立地方主体税种,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建设。
要做好对农民的土地补偿工作。全省安排不少于5%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不少于5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化建设。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不占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挂钩周转指标占地, 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开垦费。以村庄拆迁为主的挂钩项目, 土地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给城镇使用。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审批。
2. 科学规划城镇布局和发展特色。
各地要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有效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认真编制城镇化实施规划, 提升规划执行效力。把沈阳经济区打造成国家级中心城市, 构建中部城市群, 建设新城新市镇;实施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 推进园区建设。提升县城规划和建设, 加快100个中心镇建设。完成城中村改造, 完成城边村改造。推进重点市县全域城镇化。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城镇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和污水处理工程;实施集中供热工程, 实现一县一热源;实施绿化建设工程, 提高城镇绿化率;提升城市饮水工程, 达到国家新的饮用水标准;实施城市雨污分流工程, 提高城市防汛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同时, 依托现有自然风光, 使城市融入自然, 让居民生活在山水之间;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 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延续历史文脉。注重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寻找文化的根, 挖掘文化的源, 形成各具特色的地区个性。政府要做好每个市、县 (区) 的规划, 要突出体现布局特色、建筑特色、生态特色、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
3. 充分考虑农民融入城市的成本和需求。
就业、住房、社保、医保、子女教育等诸多问题导致农民融入城市的成本增加, 因此要做好农民进城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消除城市户籍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 消除农民进城享受公共服务的阻碍。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完善职业介绍网络和农民就业能力的培训体系。做好农民进入城镇的就业工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 这是城镇化的核心问题, 无论城镇硬件建设的多么先进、多么美, 如果离地农民在城镇里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那么城镇化对农民都没有实际意义。城镇化更多要实现内涵式发展, 有意识地把产业布局分布到中小城市。如果小城市无业可就, 那农民无法融入城市。要统筹农业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新型工业化、完善现代服务业体系, 促进城镇化与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只有做好产业支撑, 才能真正做好离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 才能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问题, 这样, 离地农民才能在城镇长治久安的生活下来。
辽宁城镇化 第4篇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127(颁布时间)20000127(实施时间)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 房屋典当 第七章 房屋交换 第八章 税费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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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店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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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座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它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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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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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当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房地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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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于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一条 企业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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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由拍卖机构组织拍卖。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转让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契约或者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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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
(二)承租人违反契约或者合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承租人其它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合同的;
(七)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履行其对该房屋的正常维修责任的;
(三)出租人其它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合同的;
(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
(一)项、第二十九条
(一)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九条
(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有效期满,或者提前中止,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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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书面意见,15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共有房屋进行抵押时,除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共有权保持证外,须出具房屋共有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继续有效;但应事先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房地产被处分或者拍卖时,租赁期限已满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未满的,承租人有权继续按原租赁契约或者合同承租。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拆建、改建、更换租户、出借、出卖、赠与、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处分。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得使用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与第三者签订其他契约或者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为法人的,其分立、合并、更名,应当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自取得继承或者受遗赠有效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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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满,抵押人能够清偿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四十条 同一处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其抵押价格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总值。清偿次序按照登记先后确定,同时登记的,按照各方债务额比例清偿。第六章 房屋典当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时指房屋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出典给承典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典人可以将承典房屋转典或出租;但转典或出租期限超过原典契约定期限的,须经出典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典当期内由承典人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负责该房屋的维修。对典期内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由承典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典当期届满,出典人退回典价款,承典人腾退承典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典当注销手续。承典人、出典人经协商也可以续签典当契约或者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契约或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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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持原典当契约和法院判决书,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章 房屋交换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交换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房屋产权交换,其不等价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因房屋结构、设施、面积、用途、区位等相关因素,房屋使用价值有差异的,由有关部门测定差价,并由受益方按比例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缴纳差价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九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房屋所有人对使用人正当的交换行为应当支持。第八章 税费
第五十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后,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一)房地产转让,按照成交价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二)房屋租赁,按照税金的1%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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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1%缴纳,当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四)房地产抵押,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按宗收取,每宗不得超过200元;其它抵押按抵押款0.3%缴纳,由抵押人承担。
(五)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1%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手续费的使用,按照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撤销非法交易,并处以交易价款2倍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六)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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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至50%的罚款;
(九)对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交易手续费,未按期补缴的,从逾期之日按日加收应缴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房地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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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镇化 第5篇
一、辽宁村镇建设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辽宁现有建制镇536个, 乡348个, 行政村10428个, 自然村51926个。在城市小城镇村庄的人口结构中, 辽宁设市城市占48.4%, 小城镇12.8%, 农村占38.8%。
1. 村容村貌改善, 但随意发展对农村资源与环境带来挑战。
从2006年起全省开展了村庄整治工作, 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有硬化路面、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生活用水、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集中的排水沟渠和水塘、集中的垃圾收集转运场所等, 农村面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但适用于农村住宅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得不到及时推广和应用, 农村住宅的技术集成度低。工业“三废”和城乡垃圾对村庄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 部分农村地区居住环境脏乱差现象较重。
2. 村镇基本生活设施建设力度加大, 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
2009年辽宁完成村镇建设投资200亿元, 新建公共建筑179万平方米。已经实现100%的村通电;电话得到了全面的普及。但农村取暖、炊事能源、厕所等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建设还停留在较低水平。
3. 村镇居民居住条件改善, 但对
农村生态环境和居住模式提出新的改造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居住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砖瓦结构成为主体, 楼房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的变小, 家用电器使用比例的增加, 现代交通工具与农耕机械进入村镇, 这些都对传统的村镇住宅及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改造需求。在改革与传承之间面临迷惑和各种各样的问题, 迫切需要住宅建设科技支撑和示范项目引导。
4. 村镇规划指导作用逐步增强, 但规划水平不高。
辽宁省自《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 对县城总体规划及部分重点镇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 并开展了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近年来规划编制注重了宜居村镇的创建, 各地还制定各种优惠政策, 鼓励和吸引城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从事村镇规划设计, 规划对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 村镇建设在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占很小的比例, 规划覆盖面也非常低, 村庄规划覆盖面只有40%。还有很多地方有了规划, 但是很难按规划执行。
5. 村镇建设财政投入增加, 但建设资金仍严重不足。
近年来辽宁用于村镇建设的公共财政支出增加, 但是与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相比, 村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2004年全省建制镇人均建设投资461元, 集镇人均建设投资337元, 村屯为174元, 而同期城市建设仅基础设施人均投资就达1160元。村镇建设的投资来源中政府投入较少, 没有被纳入公共财政体制。
二、未来村镇建设基本思路和面临的任务
1. 提高公众意识。
让村民认同村镇建设的基本理念并鼓励参与规划的制定, 按项目建设的不同实施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参与途径。按形式不同可分为实地访谈、座谈会、填制问卷或表格、专家咨询、召开评审会、媒体宣传互动等多种参与方式。鼓励和吸引相关组织机构参与。倡导成立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社区管理机构, 加强专业技术引导, 保留村镇原有优秀民俗文化和特有生活方式。
2. 村镇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口集聚
区的重点基础设施要得到集中建设, 分散居住区适应性应用技术要得到扶持。在符合条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 推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和居民点积聚, 通过居住集中化、配套设施规模化, 破解村庄整治难题, 解决农村土地撂荒、宅院废置、住宅分散等资源浪费情况。一些长期背土离乡在外打工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 其在农村的宅院有的一直废置, 针对这样的农户可以考虑征求其同意转为城市市民, 对这样的空心房进行整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口集聚区, 要按照居民小区标准做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使农村居民生活逐步现代化;对分散居住区要广泛推广保温、隔热等建筑技术, 在改善居住舒适度的前提下, 降低能源消耗。具有区位优势的村镇可以通过招商的方式借助商业资本筹集改造资金, 位置比较偏远的村屯改造, 也可以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争取“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 通过建设用地指标的转让获得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资金。
3. 推进住宅示范工程。
各村镇要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本村镇住宅布局进行规划,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立足院落分布实际, 从整体布局、建筑风格、外观立面、建设用材等方面, 因地制宜, 个性设计, 选取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住宅示范工程,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 依靠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等多种方式加以推广。以示范项目为平台展开技术交流、培训与推广。在一定区域范围内, 通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举办示范项目成果交流会和专题研讨会等进行推广。
4.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财力去搞村庄建设, 依靠村级财力去解决村庄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不乏成功的案例。但是对于那些没有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已经转制为民营企业的村庄来说, 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或村民集资去筹集建设资金既不能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也必将扩大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村与欠发达村的差距。应改变财政支出重城市、轻农村的现状, 增加政府对农村交通、通讯、能源、医疗卫生与文化设施的资金投入, 将村庄建设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中去, 由政府提供农村必要的基础设施。
5. 创新村镇建设模式, 多渠道筹集村镇建设资金。
目前, 完全依靠政府进行村镇建设不现实, 必须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应通过各级政府组合投资与农民出劳务相结合的办法, 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的办法, 发展集体经济扩大村级财力办法, 以及城市对口单位帮助农村的办法, 筹集村镇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村镇建设尤其是水、电、道路等必须的基础设施, 政府应该承担大部分投入, 但是对供水、燃气等一定程度具备自负盈亏条件的建设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区位优势明显、土地升值潜力较大的村镇, 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具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捆绑筹集建设资金。凡具备纳入中心城区污水管网体系的村镇, 应充分依托城区, 纳入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并解决。
三、政策与建议
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 以科学规划为基础, 因地制宜、示范先行、循序渐进, 系统整合各方资源, 在实践中探索多种模式, 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 推进辽宁农村城镇化进程。
1. 提高规划水准, 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高水准的规划对村镇建设至关重要, 政府要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各村镇规划的制定。村镇规划主要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村镇形态向紧凑型发展要和村镇居住的舒适度相结合。现在的村镇分得太散, 对土地使用造成浪费。紧凑一点, 很多基础设施可以共用, 但是村镇的生活方式不同于城市, 村镇需要自己独特的建设模式, 全域城市化不是盖高楼, 农村住宅还是要有农村的村镇风情。规划要充分考虑到村镇建设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拟城市建设。二是村镇的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和国外不大相同的是, 我们的村镇不仅提供居住的功能, 还承担经济发展的功能, 村镇中有很多乡镇企业, 因此合理划分产业功能区和生活功能区, 把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与村庄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种植业、养殖业、工业和旅游业等产业特点,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三是规划要立足高起点、高水准, 以免以后建设再走回头路。
2. 按照“全域辽宁”理念, 科学编制城乡发展规划, 强化村镇规划。
要按照全域辽宁的理念, 科学制定全域总体规划, 依照城镇体系的层级, 以辽宁总体规划为核心,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纽带, 实现规划编制的满覆盖。要把村镇发展纳入总体规划, 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统领, 注重村镇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村镇规划要立足当地实际, 突出产业支撑, 要结合自然风貌、民风民俗, 塑造特色, 避免同质化;村庄的合并、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及选址要从整体上设计和考虑。
3. 突出特色, 创新村镇建设模式。
推进住宅示范工程建设, 村镇的生活方式不同于城市, 村镇需要自己独特的建设模式。规划要充分考虑到村镇建设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拟城市建设。各村镇要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本村镇进行整体规划, 选取有条件的、适合集中居住的地方建设住宅示范工程,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等多种方式建设。对适宜分散居住模式的农村地区, 可根据居住特点, 向农民提供、推荐新建或改建新型生态节地节能型住宅。示范项目必须有对应的技术依托单位, 尊重农民的实际改善愿望和经济能力。在一定区域范围内, 以示范项目为平台展开技术交流、培训与推广。
4. 分阶段推进村镇建设。
辽宁城镇化 第6篇
关键词:辽宁,城镇化,产业集群,实证分析
一、引言
产业集群是城镇化的基础与前提城镇化的本质就在于其产业要素人口在空间的高度集群其中产业的集群是人口与要素集群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城镇化的前提和基础。产业集群发展拓展了城镇化的地域空间大城市的产业集群形成以后集群的企业可能因为土地价格的上升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等原因向周边地区扩散带动周边地区产业集群的发展在大城市的近郊边缘地区形成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区并通过不断发展成为新的市区小城镇则通过人口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来加快人口和产业的集群拓展城镇发展的地域空间。随着辽宁省产业集群的发展, 出现了以沈阳为中心的辽宁中部城市群, 和以大连为中心的沿海城市群。
而城镇化进程则是劳动力, 资本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一个重新分配过程。二者本质上都是为了寻求比较高的生产效率, 寻求一个资源的最优配置。从根源上说, 产业集群推动了城镇化的进程, 是城镇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研究产业集群与城镇化的关系, 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 以及辽宁省区域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辽宁省产业集群与城镇化的计量分析
1. 模型和数据说明
城镇化水平指标的选取。本文选取了非农就业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作为衡量城镇化水平的指标。下面我们将把辽宁地区城镇化水平作为因变量, 用CZH表示。
产业集聚水平指标。出于数据可获得性, 我们选取区位商系数来衡量。区位熵指标主要是分析区域主导专业化部门的状况, 并根据区位熵Q值的大小来衡量其专门化率。本文选用产值为计算依据, 其计算公式为:区位熵 (LQ) = (某地区某行业产值/该地区总产值) / (全国某行业产值/全国全部行业总产值) 。一般认为LQ大于1, 说明产业集聚程度比较高。本文对行业没有细分, 直接用辽宁地区的第一、二、三产业的区位商系数作为因变量, 分别用FCY, SCY, TCY表示。
本文的样本数据主要来自与辽宁省统计年鉴 (1999~2013) 和中国统计年鉴 (1999~2013) 。
我们选取产业集群对城镇化水平的影响力模型:
2. 计量分析
运用eviews6.0软件对辽宁省的数据进行拟合, 然后分别进行回归分析, 异方差检验, 序列相关性分析, 单位根检验等。
得到回归模型:
为了验证辽宁地区第二、三产业的产业集聚程度与城镇化水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我们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模型进行检验, 检验的结果如下表:
3. 结果分析
(1) 通过之前的计量分析, 我们设定的模型, 通过了t检验, F检验以及D.W检验, 可以知道得到的多元回归方程符合实际分析的要求。而且通过对R2值的观察直到方程的数据拟合度良好。
(2) 观察回归方程的各项系数, 我们可以得知, 辽宁省第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集聚情况都和该省的城镇化水平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且二三产业的系数都要大于第一产业。说明辽宁省的第二三产业与城镇化的发展关联度较强。而第一产业的相关系数比较小, 说明第一产业与城镇化的相关性比较弱。其中第二产业的集聚程度同城镇化水平相关性最强。方程中SCY的系数达到了约1.26, 也就是说按照我们模型的估计来算的话, 辽宁地区第二产业的集聚程度每提高一个百分点, 该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将会提高1.26个百分点。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知道在城镇化水平提升的过程中, 对于辽宁省来讲, 第二产业的拉动力最强, 第三产业稍微次之, 第一产业最弱。
(3) 格兰杰因果检验分析。通过观察上表的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得知, 在10%的置信水平下, 辽宁省的第二三产业的集聚都是推动该省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原因。而城镇化的提高反过来又能促进第二产业的发展与产业再集聚。二者互相促进, 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三、启示
根据辽宁各地的特点, 逐渐培育地方性配套的企业, 打造地方特色品牌, 促进辽宁省各个地区产业集群的壮大, 大力发展第二, 第三产业, 提高其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在增强辽宁省整体产业竞争力和效益的同时, 增强产业集群对于城乡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缓解就业压力, 促进辽宁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赵玉红.辽宁城镇化发展思路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 2012 (07) .
辽宁城镇化 第7篇
辽宁省城镇人口为2718.8万人, 城镇化率为62.15%, 全省城镇化水平居于全国各省区 (除直辖市外) 第2位。全省80%的经济总量和消费总量来自城区。包括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盘锦在内的覆盖了沈阳经济区和沿海经济带主要范围的辽中南城镇群成为东北地区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包括城市路网、公交、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在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稳步提升。
辽宁城镇化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 还有不足之处:城镇化发展速度相对偏慢;不同区域发展的差距较大。
2 城镇化目标和空间布局
辽宁省的城镇化目标是:到2015年、2020年全省城镇化率分别达到70%和75%。
空间布局是:构建以中部城市群为主体, 以沿海城镇带、辽西北城镇带为两翼的全省现代城镇网络的新格局。
2.1 沈阳经济区
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共8个城市, 是以沈阳为中心, 通过中心城市沈阳的经济辐射和吸引, 与周围经济社会活动紧密联系的地区形成的“区域经济共同体”。沈阳经济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发展基地之一, 是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和辽宁省的经济核心地带。
2010年4月, 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沈阳经济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沈阳经济区的全面升级, 标志着这一涵盖8个城市的庞大区域的发展, 从此上升为国家战略。
其战略布局是:优化完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功能, 提高综合实力, 积极发展中小城市, 择优培育重点镇, 引导城镇密集地区发展, 促进经济区城镇一体化、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到2020年, 逐步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城镇组成的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东北地区现代化城镇群。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规划建设新城28个、新市镇9个, 新城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 新市镇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上。
2.2 辽宁沿海经济带
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6个沿海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地处环渤海地区重要位置和东北亚经济圈关键地带, 资源禀赋优良, 工业实力较强, 交通体系发达。
其战略布局是:到2020年, 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些重要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城镇化率提高到70%, 率先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
建设38个园区, 在整体展示、产业集群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方面实现4大突破。
2.3 辽西北地区
包括阜新、朝阳、铁岭3个市, 本地区由于资源枯竭、经济转型等原因, 是我省经济最不发达地区。这里旱灾频繁, 水资源总量不足全省的20%, 虽有“传统农业地区”之名, 却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现代农业经济落后, 生态系统脆弱, 农业生产不稳定, 人均收入列全省最低。
其战略布局是: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 是继沿海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和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战略之后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总体目标是:3年见成效, 5年大变样, 即:经过3年努力, 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经过5年努力, 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3 城镇供水、供水现状
3.1 城镇供水现状及存在问题
水资源的供给设施是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 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支撑。2011年辽宁省城镇人均用水量为148 m3。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L367~2006) , 总的看来, 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现状供水基本达到了标准规定的人均用水量, 基本满足了现状城市用水需求。但是, 很多城市的用水是在破坏了人水环境的和谐的情况下取得的, 透支了地下水资源量, 破坏了地下水环境。比如沈阳、辽阳等城市都形成了地下水漏斗区。
随着辽宁省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和城镇化对水资源的需求会不断加大, 使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镇化相协调, 是未来辽宁水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单位:亿m3
辽宁省县城以上城市有55座, 其中地级城市14座, 县级城市17座, 县城25座 (27个县有3个没有县城) , 还有582个镇 (镇政府所在地, 不含所属农村) 。
城市现状供水能力为43.55亿m3, 其中地表水、地下水、其它分别为20.28亿m3、19.09亿m3、4.16亿m3;其中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县城、镇分别为37.05亿m3、3.52亿m3、2.97亿m3、0.50亿m3。
2011年城市实际供水量为39.30亿m3。
3.2 城镇实际用水量
2011年城市实际用水量为39.30亿m3, 其中城镇居民生活、工业、三产、建筑业、生态分别为8.48亿m3、23.37亿m3、5.09亿m3、0.94亿m3、1.41亿m3。
4 城镇水资源配置格局
根据辽宁省城镇化发展布局3大战略区对水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水资源分布特点, 依据水资源供需分析结果, 以已建和在建、拟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为依托, 构建全省北、中、南三线总体水资源配置格局。
4.1 北线工程
以拟建的重点输水工程为骨干, 由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榛子岭水库、闹德海水库、白石水库、阎王鼻子水库、青山水库、锦凌水库、猴山水库组成, 解决辽宁西北部地区水资源需求 (包括铁岭、阜新、朝阳、锦州、葫芦岛5市和沈阳北部) 。
4.2 中线工程
以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为骨干, 由观音阁水库、汤河水库、葠窝水库、大伙房水库组成, 解决辽宁中部水资源需求 (包括本溪、抚顺、沈阳、鞍山、辽阳、盘锦、营口、大连8个市) 。
4.3 南线工程
由规划的引洋入连工程、现有的引碧入连工程、引英入连工程、碧流河水库及铁甲水库、三湾水利枢纽等工程组成, 解决辽南及东南地区需水问题 (包括大连、丹东2个市) 。
三线工程全部建成后, 配合对地下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可以根本解决辽宁水资源短缺问题。
具体如下:
沈阳经济区:除了本溪、阜新、铁岭以外的各市均以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为骨干, 结合再生水利用和当地在建和拟建的石佛寺水库给水工程、引细入汤、关山二库等水源工程进行调配;阜新、铁岭近期以引白济阜一期、柴河水库、新建的地下水源工程为依托, 远期以重点输水工程为依托进行调配;本溪近远期均以观音阁水库为依托进行调配。
辽宁沿海经济带:大连、盘锦以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为骨干, 近期结合引碧入连, 远期结合引洋入连工程进行调配;丹东以三湾水库、铁甲水库为依托, 结合石桥枢纽、三道湾水库等进行调配;锦州、葫芦岛近期以锦凌水库、青山水库、猴山水库等水源工程为依托, 远期以lxb供水工程为依托进行调配。营口也属于沈阳经济区, 不再重复。
辽西北地区:朝阳近期以阎王鼻子水库引水、青龙河引水、建平引水等工程, 远期以重点输水工程为依托进行调配。阜新、铁岭也属于沈阳经济区, 不再重复。
5 建议
5.1 在大中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完善的同时, 加大对小城镇的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 从而推进小城镇的发展, 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加快。
辽宁城镇化 第8篇
1 智慧城市概念
智慧城市是新生事物, 其最初的提法是从英文词翻译而来, 用的较多的三个英文词分别是Smart City、Smarter City和Intellectual City。我们可以看出, 这三个词汇都是从信息技术对于城市发展的推进作用这个角度来说, 也就是说从“物”的角度来说。
关于智慧城市的概念,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领域和研究角度对其有不同的见解。不过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如IBM (2009) 提出智慧城市指的是“能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 从而对于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 为人类创造美好的城市生活。”[1]吴胜武 (2010) 指出, “智慧城市指的是采用更智慧的方法, 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来改变政府于人民相互交流的方式, 通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空间设施等的”[2]
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功用的角度提出。欧盟委员会 (2007) 指出, “当一座城市既重视信息通讯技术的重要作用, 又将参与式管理等融入其中, 并将以上要素作为共同推动者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并追求高品质的市民生活时, 这样的城市可以被定义为‘智慧城市’。”[3]美国学者安德烈等 (2009) 认为“智慧城市是通过参与式治理, 对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传统和现代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投资, 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及对自然资源明智的管理。”[4]史璐 (2011) 认为“智慧城市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 地方政府为行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干预、市场监督等职能,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 智能地感知、分析和集成城市管辖区域的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交通状况、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行状况, 以及它们对政府职能的需求, 并及时做出相应的政府行为。”[5]
综上所述, 智慧城市是在传统城市的基础上, 运用信息技术对其进行的重构, 建设具有广泛的物联网的, 以社会、环境和管理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 是未来的城市发展的趋势。智慧城市的实质是将信息化与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行进行高度融合, 以人为本, 实现面向公众和社会的智慧化管理与服务, 提升社会公众的整体生活品质。
2 智慧城市与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的“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新型城镇化是集约型的发展模式, 更加注重城镇化的质量和效益, 摒弃了传统城镇化中仅仅追求速度和规模的发展模式。第二, 坚持以人为本, 将人作为城镇发展的根本, 注重社会的包容性和公平性, 注重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全部城镇居民的覆盖, 同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并实现真正的市民化。第三,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镇化。在城镇建设中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 是将城乡规划结合起来推进一体化建设。第四, 科学规划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 合理控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发展规模, 同时注重中小城市的发展, 推进产业发展, 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对于人口的吸纳能力, 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第五,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信息化相结合, 运用信息技术对城镇建设和管理进行智慧化、精细化的改造。
建设智慧城市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可以提高城市竞争力,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全面提高信息的感知和利用能力, 加强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互联, 进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降低运行成本。第二是创新城市服务,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三通过信息的传递和运用, 增强城市反应速度, 比如在应对环境变化方面的反应速度。另外, 建设智慧城市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主要体现在智慧城市建设是以新型城镇化为方向, 着重解决当前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改善当前城市经济发展质量
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 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工业制造业拉动, 但是尽管我省工业制造业规模较大, 却仍然是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水平, 依靠的一直是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 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本密集和劳动力密集产业为主的粗放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的集约型转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面临的战略任务。尤其是我省的沈阳、大连这两个特大城市, 占据经济主导的都是重化工业, 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 城市经济发展急需转型升级。在这种发展方式下, 建设智慧城市, 发展智慧产业有利于加速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智慧产业主要以知识技术的投入为主, 以信息产业为代表。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将加速我省传统工业制造业的技术升级步伐,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并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经济发展质量。
2.2 改善城市民生质量
当前辽宁城市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包括城市公共资源供给不足、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这些城市病不解决, 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将难以提高。而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实现对城市资源更进一步的分析预测与整合, 从而能够更加高效的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智慧城市中, 资源的配置将更多的依赖信息的作用, 管理机构和市民将掌握更多的信息技术并通过这一技术实现对资源的精确掌握, 减少浪费, 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智慧城市中的这种高效而低廉的信息处理能力确保了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人性化、集约化, 为促进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智慧城市中可以构建智慧交通系统、智慧医疗系统等公共服务工程, 现在存在的交通拥堵、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稀缺的局面将得到大幅度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的到提升, 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2.3 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建立在了解市民的真实需求基础上的。建设智慧城市, 服务型政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将能够更广泛的汇集广大市民的真实需求, 同时更方面的进行对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公开评估, 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各类信息资源空前高效整合, 更加公开透明, 市民的知情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和落实。这种情况下, 市民对于政府的政务监督将会更加有效, 这种有效性会刺激使劲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使得市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不断增加, 从而城市管理的民主化程度将会不断提高。新一代的智慧信息技术可以实现电子政务的建设目标, 智慧政务建设将成为服务型政府的载体。
3 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经验借鉴
3.1 国际实 践
智慧城市这一概念最早由IBM在2008年提出, 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了建设智慧城市的热潮。2009年, 美国的迪比克市第一个建立了智慧城市。利用物联网技术将各种公共资源连接起来, 将这个城市中的水、电、油、气、公用服务等数据通过智能化系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合并作出智能化的响应, 这样能够从市民的需求出发, 更好地为市民服务。韩国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主要以网络为基础, 通过整合公共通讯平台, 让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更加方便的开展远程教育, 并且无论是医疗保健还是交税等都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 并同时可以更加智能有效的监控家庭能耗情况。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绿色的、数字化的、能够实现移动无缝连接的生态智慧型城市。新加坡启动了“智慧国2015”计划, 最突出的内容是电子政务和泛在互联以及服务民生等方面, 其智能交通系统能够为市民出行提供实时、适当的交通信息。这一计划完成后将会使新加坡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一流的国际化城市。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比特和原子研究中心发起的Fab Lab (微观装配实验室) 试图使人们能够在自己家中随心所欲的设计和制造产品, 试图构建一个以用户为中心的能够实现创新的制度环境。巴塞罗那等城市将这一实践从Fab Lab拓展到Fab City, 进而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智慧城市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创新的内涵。欧洲的智慧城市建设注重在城市生态环境和民生领域, 关注的是信息技术在这些方面的作用, 希望借助智能技术来实现低碳减排的目标, 推动城市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如丹麦的哥本哈根, 其建设目标是在2050年前成为第一个实现碳中和的城市。
3.2 国内实践
我国的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起始于2012年。经过地方城市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综合评审等过程,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 其中地级市37个, 区 (县) 50个, 镇3个。我国三大网络运营商已经与300多个城市达成了共建“智慧城市”的战略合作协议。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已经明确提出了智慧城市计划并且正在努力建设当中。
北京的智慧城市建设以“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化北京”为战略指导, 结合“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 在智慧城市的建设中,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优势,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北京的智慧城市建设是全面而系统的。在“十二五”期间, 北京市政府将在资金与政策方面推动北京市从“数字北京”迈向“智慧城市”。上海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 加快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目前, 上海智慧城市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内容方面, 上海已经设计了包括10个方面, 一共43项任务, 将对城市的基础设施、高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使用、城市管理的服务水平、实施智能管理的安全、实施惠民行动、电子政务、产业发展、信息安全、营造信息环境等进行建设。致力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天津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提出建设宽带、融合、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打造信息化高速路、高架桥, 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形成高度一体化、安全可靠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实现政府精准管理能力、城市智能运行能力;形成惠及人人的智慧服务体系, 使天津成为智能化服务最高效便捷、优质繁荣的典范城市;重点构建以“六云”产业为核心的云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 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智能工业和智能农业发展, 构建起以信息和创新要素为支撑的智慧产业体系;先行先试“智慧滨海”, 全面提高新区信息化水平、综合服务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辽宁省智慧城市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2年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中 , 辽宁的沈阳市浑南新区和大连生态科技新城名列其中, 同年, 新增沈阳的沈河区、铁西区和沈北新区。2013年我省的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被列入试点范围。由此, 加快我省智慧城市的建设成为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助力。为了切实又好又快的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 综合国内外发展的经验, 特提出如下建议:
4.1 做好顶层设计 , 制定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促进新型城镇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智慧城市要从这一大战略出发, 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应该结合当前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道路, 走出一条三化结合的发展路径。智慧城市建设要结合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不仅服务于城市居民, 还要辐射到农村居民。因此, 我省在进行顶层设计的时候要紧紧围绕着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这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将服务民生、服务政府、服务产业作为切入点, 以市场为导向, 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智慧城市发展战略, 并相应地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此同时, 要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智慧城市发展的基础评价指标, 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考核, 分阶段分层次推进智慧城市发展, 统筹协调, 为智慧城市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2 突出重点和特色 , 以民生为导向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我们知道, 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使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因此智慧城市建设的目的也是如此。其最终目标是让老百姓在住房、医疗、交通、教育等等方面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得到最便捷的服务。因此, 智慧城市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关注老百姓所急需的民生方面, 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社保、智慧校园、智慧安全、智慧防灾、智慧社区等。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项目现行, 做好试点和公关, 同时要边建设边调研, 通过了解老百姓的感受来改进项目的实用性, 使得智慧城市的建设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同时要注意在不同的城市要根据自己的城市特色和基础来细化自身的智慧城市布局和选择重点项目, 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他地方的做法。
4.3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加快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前提, 这一基础设施指的主要是信息相关的, 如信息通信、交通、电网等。要建设智慧城市首先就要夯实现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让市民充分享受到光网、3G、4G、无线Wi Fi、IDC、云计算、智能电网等基础设施带来的便利。此 外 , 还要整合城市周边交通环境资源, 实行出行成本更低廉、更便捷, 形成智慧交通框架。同时, 要有计划的加大对智慧城市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 要坚持产学研相结合, 建立技术创新体系。这个创新体系的主体应该是企业, 要摒弃过去技术创新中出现的科研机构与企业难以对接的状况。以企业为重点, 通过云技术和物联网这些高新技术的驱动, 实现智慧城市应用服务云端化。同时发展中要注意培养和推广典型案例, 如典型的智慧企业、智慧社区、智慧政府、智慧医院甚至智慧城镇等, 通过标杆的设立, 来带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大规模快速发展。
4.4 创新投融资机制 , 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重点发展的应该是高新技术产业, 这些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策及多方面的投融资体系。因此, 我省政府要制定智慧产业的扶持政策, 促进智慧企业的发展, 加大项目引进和人才培养引进的力度, 吸引企业的集聚。在财政资金方面应该向建设智慧城市所需的网络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重点共性技术的公关等方面倾斜, 加大投入, 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同时要加快改进投融资体系, 制定适当的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的注入, 加快金融创新力度,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 为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4.5 以智慧政府为抓手推进智慧城市发展
建设好智慧政府是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 是确定未来城市发展方向的关键, 同时将带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省级。政府制定的规划和方案等可以引导企业从事智慧行业的研发和生产, 所以推进智慧政府是建设智慧城市的主要抓手。我省的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体系。当然, 这一体系的建立要以公民和企业为服务对象, 同时要向社区街道和乡村延伸。在社会管理方面, 要建立一个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增强对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要加强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 如与城市管理、城市安全和应急指挥等相关的工程, 使得城市政府运行和服务管理更高效。
摘要:自从2008年智慧城市概念提出以来, 世界各国开始了建设智慧城市的进程。2012年开始我国提出了建设智慧城市试点的规划。辽宁的沈阳、大连、营口等地分别有区域作为智慧城市的试点, 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智慧城市将是辽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实践经验, 对辽宁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辽宁省
参考文献
[1]IBM世博会上实践“智慧的城市”[N].上海证券报, 2011-03-01.
[2]吴胜武, 闫国庆.智慧城市——技术推动和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3]欧盟委员会, Smart cities Ranking of European medium——sized cities[EB/OL].http://doc.mbalib.com/view/444fafd7d1b36c1118a4645b09166d0e.html
[4]Caragliu A, Del Bo C, Nijkamp P.Smart cities in Europe (2009) [R/OL].2011-03-01, http://www.cers.tuke.sk/cers2009/PDF/0l_03_Nijkamp.pdf.
辽宁城镇化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医药市场,城镇化发展
自中国医改新政实施以来,围绕医改、药品挂网集中采购、药品市场整治、药品价格、产业发展等方面而制定的系列政策,给医药及相关行业带来了相应变革,加速了医药行业向更健康的轨迹发展,推动了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1]。但是农村医药市场仍存有许多弊端和潜在的问题,根据辽宁省农村医药市场发展现状,深入地方了解农村医药市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影响,提出农村医药市场应走城镇化发展路径,以完善农村医药市场体系。
一、辽宁省农村医药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当前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愈发突出,尤其是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体现的尤为明显[2]。辽宁省大部分农村地区,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农村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3],监管体制存有死角,缺乏专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假劣药品猖獗,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过高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我省医药市场的有效发展。所以应加大力度发展我省农村医药市场,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为手段,促进我省医药市场的全面发展。
二、辽宁省农村医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药信息不畅,广告误导用药现象严重
在我省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有限,知识面较窄,加之农民对于医学知识了解甚少,造成对于药品的鉴别能力差的情况。农民缺乏保健常识,对自身健康重视程度较低,对于医药疗效判断标准有很大误差,在选择药品时的判断多源于广告、医生以及零售店员的推销,其次就是患者自身的经验。对于品牌类药品信赖度过高,对于一些易发病症,常见类疾病都有自己心中疗效较好的药品,而不会考虑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这给许多假药、虚假广告制造了可趁之机,加上农村医生及药品经营者药品质量意识淡薄,给农民用药造成了危险,给改善农村医药市场、净化市场环境带来很大阻碍。
(二)农村药品价格高,药品供应不足
当前,农村医药行业垄断现象比较严重,农民对于药品价格的知晓程度呈闭塞状态[4]。同一药品价格落差较大,这使农村人民消费负担很重,在选择药品时一般会先看价格,其次才是药品疗效作用。而农村医药市场竞争体系不足,药品供应网络不健全,许多边远地区几乎没有卫生机构和药店,药品供应不畅。同时,许多药品经营商追求高利润,造成农村医药销不对路或者供需脱节,加上农村缺少正规药品供应渠道,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环节过多并且层层加价以谋取利润,使农村药品价格普遍虚高。
(三)卫生机构服务差,用药安全难保证
有些农村医疗机构甚至根本就没有专业的医药师,时常会根据自身经验给患者开药。农民本身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对医药鉴别能力很差,而部分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因受利益驱使,给患者开好药,开贵药,从处方中赚取利润。许多不法药市在农村集贸市场屡禁不止,药品质量难以保证,非法传销医药现象较为严重,假劣医药遍布农村市场,加之农民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所以滥用药、用药剂量不当现象时常发生,用药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四)药品监管力度不够、农村药品市场死角过多
药品质量保证是安全合理用药的前提,也是医院药学工作的核心。所以,在农村地区就出现一证多用或无证违法使用药品的行为。另外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存有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对药品的监管、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查处和打击能力较弱。加上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造成农村医药市场监管体系覆盖面不全,监督力度不够等情况。
三、辽宁省农村医药市场城镇化实现方式
(一)改善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管政策
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秩序,是政府和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热点,也是医药监管机构市场监管的难点。所以应该完善医药法规,制定新的管理体制,对医药使用质量管理机构实施认证,规范医药人员的培训,设施和设备采购、保养与服务的管理。加强监督网络,构建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相互配合、义务监督,人民广泛参与的监管网络体系。注重与质检、物价、公安以及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向城市医药市场发展模式靠拢,促进农村医药市场城镇化发展。
(二)拓宽农村医药供销渠道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农村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农村医药市场也发生质的转变[7]。因此传统式医药供销渠道无法做到适应新时期用药需求。而欲改变则需结合多种经济渠道、多种消费层次的农村医药市场现状,根据农村医药行业分布集中于乡镇特征、建立完善供应方式[6]。于此同时,提倡和鼓励城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基层药品配送中心,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进一步降低药品进货价格。让农村医药市场走城镇化发展路线,可以坚持在以药品经营为主业的基础上搞多元化经营模式,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供销效率。
(三)建立适民的药品销售网络
医药企业想要顺利进入农村医药市场,就必须充分了解农村医药市场的特征[8]。农村医药市场具有不同于城市医药的特点,药品经营企业对产品的定位需从实际出发,根据消费者的心理和特点,多以价格低且疗效好的常用药品作为主营品种。政府应建立适民的医药市场网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招商引资,对于入驻村落的药房、诊所要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在医药改革中,大力推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通过集团购买、增强谈判能力降低流通领域的“水分”。以加快农村医药市场城镇化的进程。
(四)了解农民需求、增强竞争机制
在农村地区,农民购药很多是凭借经验或者是品牌效益,这对于农村医药市场的经营来说,品牌效益策略则略显重要。而品牌效益的创造是靠药品和服务质量决定,这也是赢得农村消费者信任与购买的保障,所以,医药经营企业首先要把好医药质量一关。由于农村地域关系,药品监管有时会出现鞭长莫及的情况,而农民本身在识别假药劣药方面的能力较弱,在大量假药、劣药冲击农村医药市场时,能够购买到放心的医药便成为农民迫切需求。
农民选择药品时在看重价格和质量的基础上,也会关注服务体系。医药经营企业的服务首先要体现在店员的服务水平上,这就要求店员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所以药店店员在售药的同时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的宣传、介绍药品的功能、主治,并且适当的传授一些用药常识和辨别药品好坏、真伪的方法,这样不仅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还能够抵制假劣药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
四、结束语
改善我省农村医药市场现状,不仅需要政府从农村的“两网”建设入手,还要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政府在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还要转变自身的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农村医药市场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能分离,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和责任本位的转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行政理念,以政府自身具有的强制性的权力,来完善农村医药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市场则需根据农村医药市场的具体情况建立符合当地医药使用情况的营销模式,深入了解农民用药需求,贯彻以“以人文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结合不同农村的地方特点和需求,建立利民的医药市场供给网络。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农村医药市场和社会医疗企业及营销机构实施管理,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的观念,打破部门保护、地域封锁和地方垄断,增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医药市场现代城镇化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黄敏,甘荣富.新医改政策对医药行业影响分析[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1,42(5):396-399.
[2]傅坤峰,耿涛.扩大内需迫切需要加大卫生投入和改革[J].中国卫生经济,2009,12(7):8-10.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故意要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J].中国劳动保障,2009(5):48-53.
[4]赵岚.我国农村医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J].医药导报,2008,27(5):612-614.
[5]吕晋,谢桂芬,解翠珠.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事,2009(26):563-564.
[6]宋振华.行政裁量的基准控制——医药品行政处罚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09.
[7]杨国松.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理论与实证分析[D].山东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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