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精选6篇)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1篇
王家峪煤业主副斜井
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落实好安全第一思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作业制度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公司各矿建单位进一步全面落实和推广项目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井下领导带班制度。各单位在基建施工期间必须每班安排一名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和工人同上同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除患。
二、严格履行职责。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加强作业现场的巡查,监督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查处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及时制止和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旁站检查。
三、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并认真填写交接班书面记录。带班领导对下井时间、地点及带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要建立领导下井执勤表和时间安排表,便于职工群众监督。
四、加强关键环节的现场指挥。对过断层、排瓦斯、揭露煤层、探水注浆、大型设备安装等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的关键环节和工序,带班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矿建第九项目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
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5、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6、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7、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1、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四、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对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在井底交接班硐室。
2、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五、坚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部门(包括时间)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中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二份,安检科负责收集第一联,并由专人将带班人员填写内容落实责任单位按流程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经复查合格后,由安检科存档。调度室负责收集第二联,并存档备查。
2、凡下井带班人员不填写下井带班登记档案者,视为下井带班无效,不予承认。
3、矿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用于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六、群众监督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信息站LED显示屏上公示。职工如果发现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入井时,可以向煤矿公司举报(公司安监局电话:0370-5197866,公司调度室电话:0370-5197956)。
2、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在矿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及相关规定
1、下井带班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表》中排定的班次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下井带班的人员,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若因个人原因出现空班者,罚款500元/次。
2、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3、入井带班每少1次罚款500元;入井时间不够8小时罚款200元/次;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的罚款200元/次;未对手交接班的罚款500元/次;未及时或未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上登记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当班没有与员工同进同出的,罚款1000元/次。
4、对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零点、十六点班带班下井次数比规定次数每多一次奖励200元。
5、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按照比例核减带班下井次数。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3篇
为了扼制频频发生的矿难, 早在2005年, 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要求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到了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简称23号文) 再次强调这一要求, 2010年9月9日, 国家安监总局又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据说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说: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 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 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特别是煤矿发生严重险情时, 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 广西河池朝阳煤矿却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 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一时间, 各种媒体评论纷纷, 甚至有的媒体把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说成“陪死”。煤矿领导为什么不愿意下井带班, 国家安监局的规定制度能否有效促进领导下井带班, 以至减少矿难的发生?针对这一问题, 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探讨其实质, 并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模型的建立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能否有效执行, 在于煤矿监管机构和煤矿领导两利益方的博弈。假设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 参与人:
煤矿监管部门, 煤矿领导。
2. 行动:
监管部门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检查, 不检查};煤矿领导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B={下井, 不下井}。假定如果领导下井, 出于自身生命安全的考虑, 领导一定会重视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的设施的配置和有关人员的培训等进行必要的投入,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减小;如果领导不下井, 则会大大降低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
3. 信息:
假设博弈双方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行动有完全的了解, 并了解对方在各种战略组合下的收益水平, 但在一次行动中对方会选择何种具体的行动并不清楚, 并且双方同时行动且只选择一次。因而该模型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4. 损益支付:
为使问题简化, 不区分领导下井与不下井的收益差别, 记为r2, 如果领导下井带班, 出于安全考虑的成本支付为c1, 如果领导不下井带班, 则安全成本支付为c2, (显然c1>c2) ;由于煤矿领导不下井带班而被监管机构检查发现, 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f;无论领导下井与不下井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概率都会存在, 当领导支付了成本c1并下井带班时, 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δ1 (c1) , 它随着支付的成本c1的增大而减小, 领导自己的生命价值假设为R0, 所以领导下井带班的收益为[r2-c1+1-δ1 (c1) R0];当领导支付安全成本为c2并且不下井带班时, 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δ2 (c2) , 它随着支付的成本c2的减小而增大, 假设其他矿工的生命价值为R1, 发生事故时需要赔偿δ2 (c2) R1, 但是却能够保全自己的性命获得收益R0。如果领导带班下井, 无论监管机构检查还是不检查, 他的最后收益为{r2-c1+[1-δ1 (c1) R0]};如果领导不带班下井, 在检查中被发现, 他的最后收益为{r2-f-c2+R0-δ2 (c2) R1}, 如有幸没有被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没有被发现, 他的最后收益为{r2-c2+R0-δ2 (c2) R1}。
煤矿监管机构的检查不是没有成本的, 如检查人员的差旅费、检查设备的投入等等, 不妨设为c, 无论监管机构对不下井的领导有没有检查, 发生安全事故时, 都要要组织救援, 做好善后工作, 这是监管机构的一种风险损失, 假设损失为δia (i=1, 或者2) 。同时无论检查还是不检查, 监管机构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 都将获得收益 (据知有的地方煤矿企业向上缴纳费用名目达十几种之多) , 我们把它量化为r1。如果监管机构检查到煤矿领导不下井带班, 还将获得罚款收入f。因此, 监管机构在检查领导下井带班时, 收益为 (r1-c-δ1a) ;检查出领导不下井带班时, 收益为 (r1+f-c-δ1a) ;检查机构不检查时, 对带班下井的领导而言, 监管机构的收益为r1-δ1a, 对不下井带班的领导而言, 监管机构的收益为 (r1-δ2a) 。
在上述假定下, 我们可以构建如下的监管博弈支付矩阵:
三、模型的求解及分析
纯策略纳什均衡解:
由于r1-δ1a>r1-c-δ1a, r1+f-c-δ2a>r1-δ2a, 所以哪一个均衡解会出现关键在于煤矿领导收益的比较。
1. 若δ1=0, 则r2-c1+ (1-δ1) R0>r2-c2+R0-δ2R1, 那么唯一的纳什均衡为“监管机构不检查, 煤矿领导下井”, 这也是人们最希望的。这表明如果煤矿领导加大对c1的投资, 使得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无限小接近于0, 那么煤矿领导就会下井带班, 从而监管机构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监管了。
2. 若δ1>>0, f很小时, 则r2-c1+ (1-δ1) R0
在这里, 煤矿领导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自己的生命的价值R0进入了他的收益函数, 并且总是把自己的生命看得比一般矿工重要即R0>>R1, R0趋向于无穷大, 而R1则为一个有限值 (比如说, 死一个矿工赔偿20万) , 当δ1远远大于0而f又很小时, δ1R0要远远大于δ2R1+c2+f, 从而使得其在监管机构检查时下井的收益要小于不下井的收益。这与现实生活中煤矿领导找替身下井自己不下井比较相符, 因为煤矿领导对安全设施的投资不大, 使得δ1很大, 导致下井的风险极高, 再加上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f不大, 比如说在9月9日刚刚公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对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按擅离职守处理,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这些惩罚远不具有威慑性, 稍严厉点的处罚是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 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 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 也只是在发生了事故后才罚款。
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我们用θ代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的概率, λ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概率, 求解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给定λ,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言, 我们有:
给定θ, 对煤矿领导者而言, 我们有:
因此,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这个均衡的另一个可能的 (或许更为合理的) 解释是, 在煤矿行业中有许多煤矿领导, 其中有c/f比例的煤矿领导选择不下井, 1-c/f比例的煤矿领导选择下井或者说一个煤矿领导以c/f的概率选择不下井, 以1-c/f的概率选择不下井;监管机构以[c1-c2+ (1-δ1) R0+R0-δ2R1]/f的概率随机地检查煤矿领导的带班情况。
煤矿领导下井的概率为1-c/f, 其大小取决于c, f。当c减小时, 领导下井的概率变大, 这是因为检查的成本低时, 检查的次数就会增多, 那么领导就不敢不下井。当f增大时, 即惩罚的力度很大时, 领导下井的概率会变大。c, f, 都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行为, 所以说监管机构的行为导致了煤矿领导的行为。
我们再看监管机构检查的概率θ=[c1-c2+ (1-δ1) R0+R0-δ2R1]/f, 当c1既定时, c2增大 (这里c2-δ2R1远远大于零) , 检查的概率变小, 这就是由于煤矿领导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大, 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 便增加安全生产 (c2) 的投入;当f增大时, 检查的概率也变小, 这就是由于惩罚的力度加大, 煤矿领导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当f变为无穷大, 检查的概率接近于零, 这时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也会变得很大,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δi变得趋近于零。这时均衡的结果 (不检查, 下井) 就会出现。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煤矿领导之所以不愿意下井带班, 主要是对井下安全设施的投资不足, 使得下井的风险很高, 同时又由于监管成本高, 对不下井的处罚力度不大, 使他们不下井的代价小。
为此,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建议: (1) 监管机构应该敦促煤矿领导对井下安全设施的投入, 大大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 这才是最重要的环节。 (2) 其次, 有效降低检查的成本, 强化社会的监督。发挥媒体及民间组织等非利益关联方的作用, 构筑立体的监督体系。 (3)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 要加大对不下井领导的惩罚力度, 促使其增加安全生产成本的支付, 进而下井带班。同时, 惩罚必须及时有效, 使其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4) 最后从长远来看, 政府应加强煤矿行业的科技投入, 使生产技术向遥控和自动化发展, 使煤矿行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2]曾胜.用博弈模型分析煤矿事故行为[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05, (2) :82-84.
[3]蔡新, 易伟义.“三鹿奶粉事件”背景下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09, (9) :24-28.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4篇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 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30万吨/年以下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30万吨/年及以上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林东矿业集团,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其他煤矿由驻矿安监员每日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 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监察执法,将煤矿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行执法监察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监察执法的一项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对辖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约谈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5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第6篇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平煤股份四〔2010〕110号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中平〔2010〕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其他领导完成带班任务,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履行手续,由当日值班长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集团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和矿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举报和报告。
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候罐室公示领导姓名、在矿公示栏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好矿领导带班记录。
纪委监察科负责制定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建档管理。
调度室、安检中心负责领导带班在调度室、井口
公示。
安检中心专人负责领导下井带班查出隐患收集整改落实情况。
安监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调度室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值班领导值班及下井记录、带班记录。
组干科负责每月在矿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及下井情况,并建档管理。
计算机中心负责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归档工作。
安监科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以上记录、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无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第九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根据集团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一条 非带班期间的下井记录按规定填写。第十二条 矿公布举报电话2734458 2734160。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号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检查 管理 制度
平煤股份四矿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中平〔2010〕386号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中平〔2011〕98号
中平能 化 集 团关于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管理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煤生产、建井单位要每月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做到带班下井人员、时间、地点(当月突出工作面及关键生产环节)清楚。
二、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个;其他副职也要坚持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记录。
三、高突工作面、水患严重区域施工地点,巷道开口、贯通、揭(过)煤,过地质构造带、初采初放、采面安装与回收等关键生产环节,必须保证每天有一班领导现场带班,严格检查防突及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进行处理。
四、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带班下井的,必须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替班,严禁空班、空岗。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大系统的完善、稳定和生产设备保护设施的完善可靠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督促按计划组织生产、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应为当天安全生产负责,同时要对所带班地点的作业安全负责。即:领导干部带班地点当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领导责任。
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须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领导姓名、职务、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必须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现场交接班记录等资料,应由安检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八、煤矿领导违反带班下井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1万元。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或当月领导干部带班计划,带班(包头面)情况未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的;
2.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未按第二条规定完成的; 3.井口未设带班公示标示或标示不清的;
4.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下井人员情况的; 5.未在值班、带班记录上签字或带班记录代签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或造成空岗的。
(二)带班不能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或未在井下交接班的,带班隐患排查记录填写不认真,处理隐患未形成闭合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1万元;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免去职务。
(三)领导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材料不完整,保管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九、对带班领导当班井下发生事故,未能现场指挥,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生产和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具备带班资格的副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电子公文)
主题词:煤矿 安全 领导带班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年3月4日印发
校对人:闫宏勋
中平〔2011〕21号
2011年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
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督查力度,促进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集团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实行“安全包保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控制零星伤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暨“五优”矿井创建规划目标。
二、工作方法及督查重点
安全督查活动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现场督查等方法,督促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的落实,并通报督查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上级和集团安全文件、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干部包头包面安全管理、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矿井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综合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完善及落实情况,防火、防尘及压风自救系统设施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治理、综合防尘示范化矿井建设情况,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四)区域防治水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防治水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情况。
(五)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情况。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建立、专业人员配备,防治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六)矿井重点采掘工作面、生产关键施工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
(七)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八)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九)大型生产设备(包括乘人设备)的维护、检修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及可靠程度。
(十)安全费用、质量标准化专项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
(十一)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重大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十四)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五)举办大型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机构及督查分工
成立集团安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梁铁山
杨建国
副组长:马
源
王
玉
徐建明
张友谊
张兆锋
万善福
巩国顺
裴大文
张富有
张允春 于励民
刘银志
王
良
卫修君
倪政新 仵自连
杨玉生
赵海龙
张建国
张金常 杜
波
成员:中平能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级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23个督查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负责督查一矿。组
长:梁铁山
杜 波
成员:马明荣
李
毛
陈德亮 于泽阳
吴跃峰
郭
峰 第二组:负责督查六矿。组
长:杨建国
成员:向
阳
康国峰
邓殿卿 陈金伟
许尽峰
王全营 第三组:负责督查梨园矿。组
长:马
源
成员:李普山
段文亮
李春奎 王志信
杜均琦
徐洪涛 第四组:负责督查平宝公司。组
长:王
玉
成员:王新义
张电子
杜传献 张
杰
刘 臻
庞立新
第五组:负责督查十一矿。组
长:徐建明
成 员:张
琦
韩习运
孙晓维 吕纯良
腾国栋
盛
开
陈
勇
张玉华
张健男
张
峰
郑广欣
杨东华
丁
炜
郭建伟
第六组:负责督查七矿。组
长:张友谊
成员:崔全良
王明安 江俊富
梅文泽
宋建军 苏
昕
陈坤峰
第七组:负责督查大庄矿。组
长:张兆锋
成 员:吉如升
梁建民
吕有厂
张慧臣
王文彬
孙
捷
苏俊玲
第八组:负责督查瑞平公司。组
长:万善福
成员:孙长贵 王红磊
吕庆刚
尹保民
汤清德
胡晓东
刘
信
第九组:负责督查高庄矿。组
长:巩国顺
成员:秦建设
李申军
尤国忠
李永杰
郭文锋
陈
磊
郑尚超
第十组:负责督查建井一处、建井三处。组
长:裴大文
成员:仝洪昌
魏东辉
靳国亭
邓 齐
侯和平
何青林
袁宏伟
第十一组:负责督查四矿。组
长:张富有
成员:陆
波
李俊峰
郑永泉
黄爱军 曹恩平
邓五先
雷鸿聚
第十二组:负责督查三矿。组
长:张允春
成员:秦子龙 王和平
卢安民
李兆平
孙 坚
刘汝涛
段剑南
第十三组:负责督查八矿。组
长:于励民
成员:刘信业
岳殿召
武
豪 姚
晟
韩
伟
林
东
第十四组:负责督查十二矿。组
长:刘银志
成员:赵运通
陈林清 谭绍先 庞永忠
赵良贤
陈旭昌
第十五组:负责督查香山矿。组
长:王
良
成员:崔玉坤
齐建华
李 磊 王平山
曹国林
张平卿
第十六组:负责督查五矿。组
长:卫修君
成员:郑晓广
郑银柱
徐继民 王利民
张
玮
蒋
刚
第十七组:负责督查二矿。组
长:倪政新
陶建平
肖宇乡
郭凯军
乔明翰
成员:王万恩
张志杰 沈跃平
郭春生
王二东
肖旺云
姚晓东
第十八组:负责督查天力公司。组
长:仵自连
成员:万
昌
孙观献 杨志强 杜铁山
张志强
李四民
李
霞
第十九组:负责督查十三矿。组
长:杨玉生
成员:李广民
欧阳广斌 范新川
王
广
魏耀东
张军营
第二十组:负责督查朝川矿。组
长:赵海龙
成员:聂世勇
王启山
刘怀连
常喜贵
苗霄檀
周浏伟
第二十一组:负责督查十矿。组
长:张建国
成员:余清海
蔡有章
李喜员
罗国胜
方国平
刘永川
第二十二组:负责督查平禹煤电公司。组
长:张金常
成员:郑寿亭
王结实
张晋京
胡
城
杜卫东
孙引忠
第二十三组:负责督查九矿。组
长:涂兴子
成员:谢留申
尚广杰
王英杰
李连成陈启永
梁红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督查组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强化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抓住关键,把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关。狠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督促基层生产单位量化细化责任,落实区域瓦斯治理和区域水害治理的战略部署,强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和突出、火灾和水害隐患严重区域、大型生产设备和乘人设备、生产关键环节和要害岗(部)位等方面安全管理,做到项项件件工作和每个管理环节责任到人,安全措施严谨可靠、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做到每月至少对所包单位进行1次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集团纪委和安监局。
(四)督查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五)督查人员责任与所包单位安全目标要切实挂钩,凡所包单位未实现安全目标的,严格按集团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
(六)各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并及时按照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中平能化集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电子公文)
主题词:监察 安全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年1月17日印发
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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