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1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 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1
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
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开展全面调查,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要求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构建和谐北海的长远大计。开展住房调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是全面掌握我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制订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周密布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扎实全面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铭钊市建委主任
邹文市建委副主任、房产局局长
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
沈扬山市房改办主任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杨玲玲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银海区副区长
蒋兆娟铁山港区副区长
韦世通市总工会副主席
吴文成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邹文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房产局)、民政局、公安局、房改办、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抽调,主要负责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调查范围、内容、方法
(一)调查范围
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上一年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
(二)调查主要内容
1.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收入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4.家庭人均收入、总收入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划分工作责任区,以分地段、分区域的形式划分;
2.实行工作责任区,把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
3.采取自行申报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1)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报《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2)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员按照统一要求入户调查核实。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时间:2007年12月10日至25日。
1.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根据低收入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
(二)申报和入户调查,时间: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
1.申报方式
在统一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限时完成自行申报工作。
2.入户调查
对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经济收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时间:2008年2月1日至28日。
街道办事处对《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到北海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统计分析汇总,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表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
(五)建立档案,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
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规定,建立一户一纸档制和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复核等有关情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五、合浦县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地区的调查方案,同步开展住房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调查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120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回购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 第四条 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BT模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BT模式建设。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BT项目计划;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四)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六条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由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的前期工作必须完成BT融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列入BT项目的总投资。
第七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BT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所有BT项目均由项目业主起草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BT项目一律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招标方案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实行。BT协议由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BT项目工程投资造价严格按照《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方可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具备相关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执行。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及让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应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专家组应由具有工程、财经审计、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组成。
第十六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两部分。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项目代建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协议签订后应在钦州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人负责办理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许可、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人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对BT项目进行建设时,应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的立项、送审、招投标、监理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选定项目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派出相关工程人员对项目的进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签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按照BT项目协议的规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进行回购,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并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协议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计提管理费用,由投资人向项目业主预付,计提比例为(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工程造价)×1%。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的核定:总投资额=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项目业主管理费+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审计及验收合格后,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业主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即进入保修期。回购时项目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内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项目业主管理费(其中N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M为项目工程平均利润率且≤5%),(2)=工程造价×(1+N);一年以上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0.02)+项目业主管理费,(2)=工程造价×(1+N+0.02)。原则上回购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资人按照保质规定进行保修,投资人未尽保修义务的,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利用保证金对项目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BT项目回购前,投资人不能擅自变更,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担保、反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到BT项目正常运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BT项目协议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负责解释。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 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效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我市将采用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 模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的融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市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根据市政府财力状况进行动态平衡,量力而行,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原则上为应为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参与BT项目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较丰富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要求政府作融资担保。
二、规范BT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
市政府要成立BT项目的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我市BT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并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协调。 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三、合法确定投资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BT项目的招标人,由招标人通过合法程序(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单位,选择投资建设单位的工作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审定后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为有利于BT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和投资控制,BT项目的政府方项目业主由市政府指定,并从我市具有相关建设经验的大型国有公司中选择。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政府方项目业主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方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回购价款,明确合同各方权责
投资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投资建设合同要明确回购价款的构成。其中建安工程费、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回报实行固定价包干,原则上建安工程费应控制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以内,同时对工程变更风险及材料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回购价款总价由合同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招标人、南宁市财政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在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
五、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正常移交回购 投资建设单位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建设单位对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不得让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政府方项目业主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推进和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参建各方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招标人要会同南宁市财政部门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市政府财力动态平衡状况确定BT项目的回购期和回购支付方式,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如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应按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置。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3篇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川办发〔2001〕61号)精神,结合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保证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和部门办公室应明确1名领导负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并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第五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三)迅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在时限内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对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办室按本细则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区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派人深入实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到一事一报,专项专报。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的贯彻和交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内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输入党政网专业栏目内,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条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上主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务督办工作职责。?
(三)作风上严谨。要有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4篇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按照“五抓”、“五提高”的工作要求,坚持强基础、促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建功立业,为实施“生态统领、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包容”的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计划及目标
进一步开展“五创”、“五争”活动:“五创”即创省级文明单位、创省特级档案达标单位、创全州政办系统先进单位、创县直机关最满意单位、创学习型和五星级党组织;“五争”即争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争优秀工作者、争优秀工勤人员、争优秀科室负责人、争优秀科室。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组织开好党员大会、党总支(扩大)会、民主生活会,并监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工作。
(二)继续开展“五星级党组织”、“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定期组织参加各类思想政治、业务技术教育培训活动,确保无违法违纪及黄、赌、毒等现象发生,职工思想稳定,业务合格,
团结互助,积极向上。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认真开展“创建文明科室竞赛”、“做文明职工,创文明集体,建文明单位”、“讲文明,塑形象”、“文明窗口”、“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提高办公室整体文明水平。
(四)继续做好“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工作。对草池塘、薛家桥、水坡3个村要加大力度,多措并举,力争2011年年底交账;重点贫困村整体推进扶贫开发点草池塘村2011年3月交账,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尤其加大断头路建设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农村点野花坪村继续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扶持力度,力争2013年3月交账。
(五)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六)深化机关文明创建,继续把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精神动力,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巩固现有成绩,扩大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基础,提升创建水平,提高干部职工思想素质和文明素养,营造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落实人事劳资政策,抓好人事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劳动保险等工作,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
(八)落实老干部工作待遇,关心困难党员生活,组织离岗、退休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经常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反应和解决他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5篇
第二条 专业秘书处负责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日常交办的文、会、事。结合处室对口工作,做好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政务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市政府领导和部门、基层提供质量优、效率高的智力服务、政务服务和事务服务。
第三条 办理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公文经综合秘书处登记后受理。对承办的公文应及时登记、审核、送签、反馈、督办。对内容、文字严格审核后送分管市领导审签,交综合秘书处印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需行文的议题,专业秘书处与综合秘书处和相关部门衔接,负责落实。根据精减公文的要求,处室严格把关,凡可由部门发文的,作退文处理,由部门行文;可发文可不发文的,坚决不发文。对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倒签文等,要完善审核手续。对出现倒签文件和被退文的部门,进行登记,并送市政府目标办备案。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承办会议(含电视电话会)。会前做好参会人员通知、会场落实、会场布置、会议签到工作,会中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服务,会后做好资料归档、整理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五条 承办领导交办的事务工作,做到脑勤(善思考)、眼勤(善观察)、耳勤(记要点)、手勤(动作快),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完成交办事务。
第六条 沟通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文字、图片形式,报送信息调研处。对领导的重大政务,需报道的,按市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通知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并根据领导安排或工作需要,准确传递工作信息。每月按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政务大事记交综合秘书处。
第七条 按照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做好日常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确保政令畅通,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 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并结合处室对口工作,收集掌握与本处室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及时为领导提供参考。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撰写调研文章。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积极协助信访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条 规范处室内部管理,职责明确,团结协作,服从安排。
公文处理及时、准确;资料存档规范,查找快速;办公室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以服务为宗旨,积极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协调处理好与政府办公室其他部门以及各县区、部门的工作关系,做到相互支持、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工作人员要做到仪表端庄、诚实守信、忠于职守,遵守(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于律己、勤政廉洁,不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积极维护领导形象;不做不利于团结和不利于工作的事。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讲学习,坚持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建立学习交流制度和总结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总结,及时查漏补缺,提高综合业务技能,提升处室的整体服务水平。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第6篇
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琐碎又复杂,电话、文件、会议、信息报送、接待等,看上去都是些琐碎的工作,但都是重要的,因此,我个人认为:
1、加强学习,多组织办公室人员的学习。
要着力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上下功夫,除全员组织学习外,更多的是个人自觉,现在社会知识更新换代非常快,而人的大脑不是电脑,能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如果平时不学习积累,到用时就会捉襟见肘,通过多学、多听、多看,日积月累,把知识丰富起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2、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要谨慎专心细致。
做工作时要专心,不能三心二意,要仔细研究,深入进去,平时工作中还要细心,多观察多思考,自觉查找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以不断改进。要在每一个细小环节上都倾注自己的心血和精力,才能使一次会议开得井然有序、有条不紊,才能使一篇文稿经得起推敲,让领导满意。
3、办公室人员要加强沟通交流,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人员之间。 办公室人员应多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多走走,密切协作,遇事多问问,不做重复活,不漏每一个环节,了解办公室各项工作,领导交办的每件事。
4、办公室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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