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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一、目前各地具体执行情况

为了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国家给予了私募基金行业大力的税收优惠, 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吸引私募基金到当地注册。但在私募基金发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 任意曲解政策, 误导了投资者。如:北京根据京金融办[2009]5号文的规定,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上海根据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的规定, 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中,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20%税率。

第二, 部分基金管理人税务意识淡薄, 税务知识相对贫乏。从了解的基金情况看, 好多基金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 要么简单地以为合伙制的基金先分后税, 纳税不关自己的事;要么为了少纳税任意调节财务报表, 将投资收益美化为本金收回, 实质上已构成偷税漏税。

二、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分析

站在税收中立、公平的角度看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的适用税率问题, 笔者认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原因如下:

首先, 从政策上看, 大家争议比较大的是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适用哪个所得,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 还是经营所得税。判断这个问题要用到一个税收概念, 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积极所得是主动经营行为的所得, 消极所得是被动地接受资产收益。成立合伙企业本身是经营行为, 不是消极所得, 因此不能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

财税[2008]159号, 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再次明确,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应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其次, 从税收理论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直接将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 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 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大陆法系国家则对“有限合伙”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而我国为降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 鼓励个人创新创业, 对有限合伙企业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 给予了最大的税收支持。

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只能按次单独核算, 而不能用其他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 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则可按年汇算清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相应扣除:一是, 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二是, 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经营管理支出;三是, 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著减少了, 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

再次, 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分析, 公司型的基金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然后将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合计相当于45%的税率。如果是合伙型基金, 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直接按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税收负担相较于公司型基金还要低10个百分点。

从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来看, 工资薪金所得长期按照3%~45%的税率征收, 边际税率明显高于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从产业角度看, 在政府多次表态降低实体经济税负的情况下, 实体经济的税负仍然高达41% (16%的增值税, 25%的所得税) , 综合来看, 35%的税率仍然是各个行业中较低的税率。

三、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税收优惠分析

虽然个人合伙人应该按5%-35%累进税率交税, 但这并不代表个人的实际税负就是35%, 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投资人的实际税负降下来。目前, 对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为两类, 一个是针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 也就是财税[2018]55号;另一个是针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 也就是国税发[2009]87号文。个人合伙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两个政策, 做到事前筹划, 合理降税。

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改变原来重投资, 轻税务的管理模式, 在筛选项目时就将税务筹划的理念融入其中, 通过测算国家鼓励项目的隐形税收收益, 达到精准降税的目的。

摘要:通过分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方式,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目进一步明确, 规范个人合伙人的纳税行为。

关键词:私募基金,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魏志梅.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J].投资与合作, 2012 (6) .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1)经济利益激励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普通合伙人的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变动报酬两个部分。固定报酬是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额或己投资资金的2%一3%收取的管理费。变动报酬就是股权上市或出售投资后取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5%一20%)的收益提成,即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合伙企业l%的资金,却享有15%一20%甚至更高的投资收益提成,这可以认为是普通合伙人知识资本(专业特长、经验和业绩)的注入,从而要求的相应资本权利。这种采取期权形式的报酬结构,能够给普通合伙分很大的激励作用。

(2)权力与地位激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独特,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资本的运营,不得干预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否则将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享有投资业务的控制权。合伙协议还授予普通合伙人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的权力,如果合伙人无故违背出资的承诺,拖欠或者拒绝缴纳承诺的资本金额,将会受到处罚,如降低其股份比例、限制他们撤回已投入的资金等。这种机制充分保障了普通合伙人的创造性、独立性,有利于调动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企业股权投资项目作为决策项目,运作过程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项目收集、立项、调研、决策及评价阶段。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股权投资项目最后阶段,实质是总结、评价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及投资项目执行取得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在总结基础上,对股权投资活动进行改进、完善,促使股权投资效益提升,并规避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投资风险。现阶段,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研究少,本文通过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以股权投资经验为基础,从项目特点出发,针对实际股权投资项目情况,了解企业股权投资项目评价内容,分析评价定义、原则,研究评价报告内容,为企业未来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实际评价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股权投资项目;企业股权投资;评价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10.068

0     引 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追求盈利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既要有经营能力,又要有投资能力。企业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寻求长远发展,对现阶段企业主业以外的领域开展股权投资,以探索新的业务机会,或以股权投资为纽带,与业务伙伴合作,谋求更好的业务协同。通常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目标方股权成为股东,并享受投资权益,但这一过程不只是享受权益,还需要承担责任。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目的在于了解投资后参股方运营情况,推进投资布局,提升项目管控能力,进而打造股权管控的集团企业。

1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概述

1.1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概念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自身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后的综合评价。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对前期准备、实施运营以及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回顾,对比决策、经济指标,发现项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建议,进而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企业项目投资效益。同时,后评价工作也是企业对已投资项目再决策的依据。这样来看,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的重要工作。

1.2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原则

企业股权投资后评价作为监督工具,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引入我国后在重大投资项目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且效果良好,但是目前在股权投资领域推广缓慢。企业股权投资后评价在企业运营管理业绩、绩效评价方面,通常偏重于财务分析。因此,企业要遵循客观、全面、公正、规范、科学、真实的原则,将企业作为主体,必要时在企业内部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1.3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特点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依据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策略、市场变化,注重投资长效、协同效应,价值体现在回报率(如稳定的现金流)、股权增值、战略目标实现等方面。在企业层面,通过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战略目标,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形成产业化发展,使产业链快速扩大,这一过程中,更加注重项目潜在收益、长期发展影响力,不局限短期收益。股权投资风险大、失败率高、周期长,对股权投资监管遵循长收益周期。围绕生命周期,对资产组合监管,将风险、收益要求组合化。改变分阶段监管模式,提升企业股权投资考核机动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活力。尽管近年来投资企业以不同形式推进投资工作、变革评估体系,然而企业股权投资责、权、利不匹配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除新设投资项目外,股权投资通常是交易行为,通过现金、换股、杠杆收购等程序实现。股权投资全过程包括:项目目标选择,对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评审、决议,风险评估按规定交割,接管、整合目标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决策时,要根据发展战略制定策略,设计拟收购、投资轮廓,据此搜寻目标企业项目,比较可选择项目。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成立工作组,对技术、经济、法律尽职调查,形成研究、投资方案,评审、决议、签约交割。

2     企业股权投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企業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包括:立项阶段评价(立项标准、报告、程序、评审意见)、尽调阶段评价(实地考察、资料审核、建议书、决策程序)、实施阶段评价(项目合同、签订投资协议、资金拨付、存档、股权变更)、运营阶段评价(跟踪服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退出)。

2.1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企业应基于评价时点回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确认投资是否按计划实施,发现并总结实施全过程偏差原因,对产生的影响、管理水平、工作质量进行有效评价。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包括立项、审批、实施、治理环节,评价时需对其进行回顾总结、评价。首先,立项阶段评价。在立项阶段,规划部门依据业务发展规划,形成总体投资计划。企业股权投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得到项目立项论证,选择合资方成立联合组,开展方案论证、谈判,形成立项报告,按规定提交审批备案。其次,股权投资决策审批。对项目可行性、审计、资产评估等进行专项评估,形成专业可行性报告、谈判策略商定协议,做好项目谈判前期准备,根据权限上报审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施评价时,要确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编制股权投资意向书,谈判签约完成投资。最后,公司治理、经营评价。投资项目实施公司治理,办理相关手续,投资方进行公司治理,开展经营。

2.2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效果后评价

投资方应优化整合资源,获得协同效应,提高影响力,以获得资本效益、市场增加值为基础,结合协同效益,对项目产生的效益予以综合评价。首先,对技术评价是否适用及安全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技术引进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对技术对象、权属,技术先进性、适应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等重点分析、评价。其次,财务效益评价。对项目盈利性、清偿能力、盈亏平衡能力进行相应分析,计算收益率、净现值、总投资收益率、资本金净利润、流动比率等指标,对比预期目标,根据对比结果,找出差异大的指标,分析这些指标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协同效应评价是项目后特有的评价内容,主要对投资后总体效应进行分析,且大于合资前独资效应。协同效应根据影响不同,可分为经营、技术、管理、财务协同效应。

2.3   股权投资项目影响评价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后,会产生直接、间接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评价。首先,股权投资项目直接影响债务结构、项目实施后内部员工配置、人力资源收入水平、市场品牌资源保护等。此外,直接影响的评价还包括对相关方的影响评价,可以是对投资方、供应商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以后,项目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其次,间接影响是对国家、区域经济等产生影响进行的评价。同时,企业股权投资后,还要对产业结构、技术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如果企业实施的是境外项目,则要对投资外交、经贸合作影响以及项目所在国经济环境、发展现状、资本市场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价。

2.4   项目可持续性综合评价

综合后评价是对项目宏观目标综合分析后,评价投资实施效果、影响力等,进而评价股权投资成功度。通过对股权投资总体成功度评价,从投资过程总结、效果效益评价、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给出意见。结合经验教训,从提高效益出发提出建议,针对决策层、管理层两方面,提出决策方法、意见,完善项目评价工作。根据项目现状,从内、外因素评价项目持续发展能力,分析產生风险的原因及相应对策。通过可持续发展因素评价,找出对项目持续发展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得出评价结论。目标可持续性是项目后评价的重点,后评价结论是股权投资企业是否继续持有项目的决策依据。

2.5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关注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的评价过程中,涉及资料、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及可靠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所运用的资料,需要经过反复核实,确保进行项目评价时资料、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其次,需要与项目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比较。企业股权投资后评价,应根据评价前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时的真实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主要比较的项目包括执行过程合规性、项目决策执行流程完整性、投资目标完成度,通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分析投资实施过程中偏离及产生的原因,得出实施效果影响、决策流程、管理水平、技术评价结果。再次,评价需要反映股权投资项目特点。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需要根据现有信息,以有效、科学的评价方法,根据项目特点,按规范程序,对项目实施后产生影响因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给予相应评价,总结分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评价结果,并作为其他同类项目投资的经验与参考。最后,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评价资料需要保密。企业需要足够了解评价机构实施投资项目评价过程,并熟悉项目方情况,对关联方商业秘密加以保密,另外,各方应该关注并了解需要各方保密的资料,评价机构需要根据要求对这些内容加以保密,不得泄露信息与数据,也不允许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用途。此外,企业还要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价结果反馈。

3     结 语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是对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再评估,也是对原投资决策的重新检视,还是对投资全过程管理的总结与分析。企业股权投资后,能够得出公正、规范、真实、严谨的评价,由此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指导企业投资决策、管理工作。本文介绍了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类型,总结了企业股权投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注意事项,将成果应用于实际评价工作中,使其具有实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江文.浅析国有集团性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管[J].西部财会,2018(5):62-63.

[2]徐倩倩.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模型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7(33):57-58.

[3]吴杰.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评价审计分析[J].财经界,2016(36):288-289.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众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的成功上市及未来IPO的进一步提速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开放无论对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行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末,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近5万亿元;若按上述规定中最高5%的比例计算,则预计将有近2500亿元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众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的成功上市及未来IPO的进一步提速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开放无论对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行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主体资格限制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机构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对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投资。

保险机构资质

在具体标准上,保险机构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和投资时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等条件。对于直接股权投资。除前述条件外,还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尚未盈利,其偿付能力和净资产也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目前还很难开展。实践中,已进行或拟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均为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机构。因此,对大多数保险机构而言,通过提高偿付能力,进行间接股权投资更具可操作性。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具备相应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具备公司治理制度等。

实践中,管理机构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制管理机构应不符合要求;另外,目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管理机构不多,这就使得可供保险机构选择的合格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少。对于大部分寻找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机构而言,虽然大量保险资金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由于资质限制,其很难获得保险资金的青睐。

投资对象范围

投资对象的选择关系保险资金的安全、投资收益的稳健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投资对象进行一定限制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

总体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审慎性条件,如产业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等。上述审慎性条件相关标准过于抽象,投资时如何进行判断,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存在一定障碍。

实践中,判断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审慎性条件,首先需聘请法律,财务、咨询等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调查报告;在正式进行投资时,重大股权投资需提交监管机构申请核准,其他股权投资需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由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股权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进行审核或合规监管。

直接腔权投资对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投资金融类企业具有特殊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或非保险类未上市金融企业股权,需受到金融行业政策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关于直接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实践中已经介入的保险机构不多,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不仅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更可能受到上述养老、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限制。

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管理机构。

·基金性质的区分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明确区分;且在实践中,很多股权投资基金会同时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如何对基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在上述问题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先例或许值得借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实践中,大部分基金未经过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即成立,其性质无法进行明确判断。而发改委在基金的监管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予以明确区分并监管,因此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改委进行了相关备案,可增加保险资金对基金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禁止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效益很大程度由管理机构的经验和能力而决定。但鉴于保险机构主营业务的限制,其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合伙制,保险资金若成为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因此,《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间接股权投资

关于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对保险机构相对较新,目前虽然很热。但实践中缺乏规范,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缺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保险资金向来就是股权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契约信托制。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

·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鉴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无出资时间限制,单一税收形式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分配的自由性等优势,实践中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较多。《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因此笔者理解,在保险资金参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保险机构应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机构。

·基金内部机构设置

在基金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上,一般是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由管理机构和投资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各自的利益权衡,自由进行约定。但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鉴于保险资金的特性,基金内部机构的设置存在特殊规定。

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合伙制的,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采取契约制的,需建立受益人大会。

《暂行办法》要求合伙制基金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但未对其职权和成员组成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对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事项起决策作用的一般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约定由各自委派的人员组成,专门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此处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权是否相当实践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理解,实践操作中,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程序等需保险机构基于保险资金安全运作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进行谈判或协商。

·投资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在公司制基金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无法占据控股地位;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保险机构不能直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对外投资事宜进行管理,因此相关投资协议的安排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协议应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且保险机构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在实践中,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起草和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是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股权投资监管

监管审批

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首先需经保监会核准或向保监会报告。根据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其投资需符合投资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限制。关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监管,且对其进行备案也非强制性;具体操作事宜需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予以区分。

是否可新设基金

根据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只能以投资人股方式参与已经设立登记并经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的现有基金,应不得与相关机构新设基金。《暂行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可否与管理机构新设股权投资基金问题予以明确,实践操作中需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作出解释。

基金委托管理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发起机构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但《暂行办法》将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视为同一机构,未对两者进行区分。鉴于《暂行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较高,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是否可为两个不同机构,其是否都必须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可否将基金委托相应资质的内资或外资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

外汇管理

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其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若是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则其进行股权投资问题需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地方政策

目前,虽没有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各地方先后颁布了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税收等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域不同,其相关限制或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专业建议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涉及诸多保险业之外的问题,且股权投资本身在中国也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均相对滞后,因此保险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更加注意风险控制和合规。

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重视合作者的选择(包括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重视对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包括对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重视专业中介机构的使用(包括律师、会计师等),重视在股权投资时对退出的考虑(包括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

(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玉强、律师助理何芬、张铭言。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股权投资差额的本质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计价偏低或存在商誉,通过对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商誉三者的比较分析,可以正确理解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投资企业通常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调整,消除由于被投资单位利润虚增而对投资企业利润的影响。现阶段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但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商誉合并价差

作者:吴小蒙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经初具规模,近十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受益于资本市场的放开,正逐渐走向成熟,但是,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现状不容乐观且市场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后,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有所贡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因其投资方式的新颖和丰厚的投资回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广义上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上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它的认证功能、市场力量功能和筛选监督功能这三大功能吸引着投资者,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运营方式也得到很多人的追捧。首先,它的主要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它并不像证券投资或者借贷资本,它是通过把目标公司培养成熟后推向股市从而以资本退出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其次,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还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计划的制定、改善公司结构等与被投资企业共同管理公司;再者,投资面向高新技术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因其高风险、高回报而得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亲睐;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双重代理关系。在融资阶段,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委托人是投资者,在投资阶段,私募机构把筹集的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私募机构由代理人转变成委托人。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于国外而言,发展相对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料以及查阅相关网站后,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帮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监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市场已逐步迈入了“股权投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推进,投资者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资金规模也得到大幅增长;同时,A股IPO开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国家实行简政放权以及新国九条颁布等,使得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不断高涨。据私募通统计,2014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案例共计完成3626起,较2013年同期增长100.6%,投资交易共计711.66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的310.84亿美元激增129.0%。从整体来看,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进入投资“狂热期”,且投资阶段也在不断前移,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攀升,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1%和21.7%,下表是我国2007-2014年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以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發展已不容小觑。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给人以激动人心的感觉,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

在筹资、投资和退出这一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中,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资很难通过IPO方式退出,进而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正常健康发展,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我国PE进一步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界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也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统一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机构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

现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成熟,从国有资本来看,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不灵活,投资行业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资本上,由于从事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受价格波动影响比较大,也很大的影响了规模。以上因素导致PE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进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在逐步建设中,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退出机制的建设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创业板建设上,应选取具有高成长、潜力大的实体类中小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荐人制度以确保高品质的公司上市;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系统市场,使其与低层次的代为转让系统衔接,进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

(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更加规范并得到保护,加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打造成规范、统一、阳光的市场体系;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以及机构的监管责任,在统一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多元化

我国政府可以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放宽国有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限制,应以社保、保险、商业银行资金以及富有的个人为主。同时,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资金来源拓宽道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必将在法律法规上更加完善,在退出方式上更加灵活多变,在资本结构上也更加丰富,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带给企业的正面效应以及增值服务将会给被投资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从而给我国经济以及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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