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我国是全世界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状况最严重的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否完善,与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相关,与农村的稳定发展相关,甚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相关。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处在非均衡的状态,政府、现存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受益方和失益方这三个角色不断地反复博弈是导致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状态持续存在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制度分析

[作者简介] 卢效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财经系教师,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政府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广东 东莞,523106

所谓人口老龄化,指在总人口中,老年人相对比例上升,按国际惯用标准, 60 岁以上或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 10%和7%,即可看作人口老龄化[1]。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我国是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状况最严重的国家。而当前全国 70%以上的老龄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必须重视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据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人口 7.84 亿,而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则达到 7.51%[2]。如此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与城市的退休老年职工的重大区别是,他们没有工资,没有退休年龄的年限,往往忙碌一生,甚至直到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更不用谈享受退休金待遇。

因此,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建立全面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亟须解决的难题。不仅与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相关,与农村的稳定发展相关,甚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相关。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影响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为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间增长了7390万人,增长了5.84%,平均年增长率0.57%,比1990年到2000年期间的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百分点。

0~14岁的人口占总量的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了6.29个百分点;而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了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3]。有关专家预测,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在2030年之前,中国将进入高度老龄化社会(22%);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3]。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形成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这种人口转变是医疗进步、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和经济发展的直接成就,也是公共卫生事业,例如克服营养不良、饮用水卫生、克服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以及降低母婴死亡率等方面的结果。(1)出生率下降。1973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率大幅度下降,2000年总出生率2.31%,相比1950年,降低了3.5%;(2)低死亡率。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1957年,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5.82岁,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5.95岁,而到了1995年,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67.36岁,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1.89 岁[4]。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劳动年龄逐渐老化,劳动力资源日益不足。劳动年龄的群体占总人口比例的降低,从而导致劳动力资源减少,间接降低了劳动生产率,进而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增长;(2)老年保障费用投入增多,而投资农村经济的费用却相对减少;(3)家庭负担加重,供养比重不断提高,农业投入逐渐减少。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分析

(一)制度变迁理论

1. 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换另一种制度的过程”[5]。而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的过程。[7]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代替旧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

2. 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可以定义为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正式的,又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政府、企业、医院、大学等等,而意识形态、价值、习惯等就属于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范畴[7]。在本文中,制度与制度安排所指的含义相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多个方面,不同的情况之下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不同,各个因素影响制度变迁的程度也各异。

3. 制度变迁的主体

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由个人、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和国家组成。其中,个人作为基木单位,是制度变迁的基本主体。组织是一群具有共同目标的人结成的集体,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而国家往往是制度目标的选择者、制度变迁进程的安排者以及制度的最终确立者[8]。在本文中,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受益者和失益者,其中,失益者包括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下遭受不公待遇的政府和农民。

4. 制度变迁的形式

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形式:(1)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它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共同的利益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形式[7]。这种变迁的发生主要由于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所引起的,它通常是一种从整体到局部、自下而上的变迁过程。(2)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是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形式。学者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的缺陷,如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持续制度供给的不足,而国家的干预可以弥补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7]。”并且,政府还可以依靠其强制力等的优势来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等常见的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现状的制度变迁分析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状况,究其原因,是制度失败的结果。当前,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上,存在着大量的缺陷与漏洞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是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它表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1. 养老保障制度非均衡的制度分析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 当社会处于制度均衡状态时, 制度变迁不会发生变化,而一旦社会出现非均衡情况,制度变迁就会发生[9]。从当前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明显处在一种制度非均衡的状态。从养老需求层面看,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龄化人口不断攀升, 对养老需求不断增加[9];从养老供给层面看, 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制度供给主要靠国家承担,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传统的养老方式主要靠家庭和个人,而对不承担赡养责任的个人或家庭也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更严重的是,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多年来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使农村家庭养老的资源越来越缺乏, 负担加重。加上农村人口绝对值的增加,人均土地量的减少, 土地功能弱化等因素, 导致农村养老保障能力急剧降低。农村养老保障需求和供给失衡, 家庭养老功能逐年弱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迫在眉睫[9]。

2.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运行机制的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是持续的制度非均衡状态的必然表现。(1)农村养老保障系统不全面,工作人员待遇低,管理水平有限。首先,在很多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区,农民投保率颇低,回报率低,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效果。其次,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经费的投入,国家和地方财政投放低,几乎全部由农村各人承担,这对清贫的农民来说,是笔很大的开支。另外,农村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不完善,并无专人管理,也缺乏监督。(2)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施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是基于民政部发行的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上略作修改而形成的,严重缺乏法律效力,常受一些外在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影响。方针、政策缺乏稳定性,国家常变动、更换,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正常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难以步入正轨[11]。

3.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中的主体关系分析

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既有个人、组织,也有国家和各种社会团体。不同制度的变迁,其主体也各异。本文认为,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有三个角色: 政府、现存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受益方以及失益方,从深层次分析,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实际上是这三个角色不断反复博弈的结果。

(1)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受益方之间的关系

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过程,是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各级政府为了绩效,为了短期目标,往往不顾整个地区长远发展,只重视城镇的发展,无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牺牲农村的发展来换取城镇的发展,长期下去导致城乡贫富差距悬殊加重,使原本能尝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优惠的受益方遭受利益的侵蚀。这种情况下,尽管本应受益的一方想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变迁,但是由于原本受益的一方力单势薄,加上政府重经济效益,认为只有GDP的增长才是考量政绩的唯一标准,不希望加大投入来换取农村保障制度的完善,地方政府在保存自身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滥用职权,故意曲解规则,修改文件,采取策略妨碍甚至取消制度的变迁,费尽周折加大制度变迁的成本,让制度变迁活生生地被夭折。

(2)受益方与失益方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

对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国政府在遭受各种舆论之后也进行了各种制度修补和完善,但效果并不明显;并且由于现存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使部分人非正常受益,这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公众和失益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之相比,社会保障制度中失益方的力量则显得比较分散。由于受益方中一部分人因怕得罪领导,无胆站出来推动制度的变迁;还有部分人怀着“搭便车”的想法,不积极参与推动制度变迁行动。另外,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发动、组织实施等都难以由力量分散的失益方承担。因此,以往发生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大都表现为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所以说,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的形式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就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由以上三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可知,当前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失益方很难对目前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形成有效制约,他们有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强烈愿望和动机,但因缺乏顺畅的参与方式和有效的参与渠道,很难有所作为。由此看出,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核心主力只能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以往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每一次调整与尝试,都是中央政府对制度保障失益方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回应由于不能完全做到及时与全面,而且并非养老保障制度失益方的每一项呼吁都能得到及时迅速的制度回应,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安排时滞性的影响作用。时滞性的存在,常使得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供给低效问题,导致新的制度安排的出台,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由此,我们不难明白,为什么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众多弊端,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却难以形成制度变迁。

由此可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与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处于不均衡状态密切相关,制度中失益方和社会大众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而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中央政府,没有发动足够的动力如物力、人力和财力等来推动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导致了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状态持续存在。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制度的非均衡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种种的不良后果,必须采取措施,通过制度上的不断创新,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人口老龄化[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09749.htm.

[2]李东萍.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丛论,2011,(23).

[3]合肥老龄网.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分析[EB/OL].http://hfll.hefei.gov.cn/show.asp?id=1376&category=140&sor

ts=780.

[4]詹凤敏.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08.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6]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7]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8]贾保文. 创新型制度变迁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9]王晓洁,张晋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6,(20).

[10]张峰. 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研究[J].公共财政,2007,(11).

[11]花磊,欧元雕.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论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1).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起发展,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文章对养老保障制度从分类、经济条件、养老保险金筹集模式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障;国际比较;启示

[作者简介]唐晓丹,南京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人力资本与经济发展、产业组织,江苏 南京,210093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和人口发展的总体趋势。目前,世界几乎所有地区老年人口的增长都快于总人口的增长,养老保障问题引起各国政府重视。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于2008年4月8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市政大厦开幕,大会提出,面对21世纪世界老龄人口剧增的现实,各国政府应建立一个“对各个年龄层的人群都公平的社会”。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养老保障问题更需引起重视,从别国各具特色的养老体系和保障计划中借鉴经验。

二、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分类比较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养老模式: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强制储蓄型。投保资助型贯彻“选择性”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全民福利型贯彻“普遍性”原则,所有公民无论是否就业,都有权获得基本养老保障;强制储蓄型强调劳方或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并强制个人参加储蓄。

美国是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型代表,美国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比例处在不断变化调整之中,雇主和雇员基本上各自承担社会保险金的50%,其缴费水平和劳动者工作收入息息相关,联系紧密。

瑞典是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代表。作为福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瑞典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国家实行高税收政策,退休金待遇标准也由国家统一规定。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构成了瑞典的退休养老金,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年金与物价水平相联系,与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无关;而补充年金只与退休前工资水平相联系,与物价水平无关。

新加坡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型代表。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

(二)经济条件比较

任何养老保障制度,都体现了同经济基础之间紧密的联系。经济发展水平为养老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养老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影响经济的发展。

1 投保资助型国家

美国、德国等投保资助型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建立的,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经济安全和维护公民必要的生活条件为目标。但是和老牌经济国家英国和北欧富庶的瑞典等国相比,并没有全面依靠经济实力解决社会危机。

美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主要是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政府为解决老年人生活及经济危机引起的严重失业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并设立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因此,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之前,经济形势处于危机后亟待恢复的时期,美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确立具有恢复经济的特色,因而在保障项目中多涉及刺激总需求,推动消费和投资等内容和项目。

2 全民福利型国家

高福利是以高经济增长作为基础的,福利国家是以物质经济基础雄厚为基础的。福利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实施的前提是经济水平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个人国民收入、国民素质和物质生活都享有很高的水平。

瑞典是当今“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缩影。瑞典财富的积累有赖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自然资源环境和长期安定的环境。瑞典经济也一直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多年的财富积累,为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了丰厚的物质基础。

3 强制储蓄型国家

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如果说投保资助型和全面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多体现经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保证和基础作用,那么新加坡、智利等国在养老保障制度和宏观经济的关系上更多地体现为养老保障制度对经济强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形成了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障事业相互促进的局面。

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推动作用表现在,利用基金筹集养老保障费用,将养老保障基金多用于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港口码头的建设,即为国家建设提供了长期的基金保障,又为基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提供了保障。

(三)养老保障金筹集模式比较

1 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社会保障短期横向财务平衡模式,它是养老保障机构在预测给付水平的基础上,按需要计算缴费水平,进行基金筹集的方式。这种基金筹集方式的机制是:养老保障机构首先考虑国民经济、人口构成的状况,计算当年或近几年某项福利支出的费用水平,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参与该项养老保障制度的个人,由这些参与保障的主体按照工资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可以采用费或税的形式。现收现付制度通常当年提取、当年支付。这种以支定收的方式通常不留积累,即使略有结余,数量也相当有限。每年对于费用的预测都是根据上一个年度的收支平衡状况或近几个年度的平均状况得来的。

瑞典的养老基金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一般性的国家高额税收。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过程中,瑞典采用过一种缴费确定型的名义个人账户模式,即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所缴部分养老基金计入个人账户,但个人账户内的基金只是名义上的,是空的,其真正的资金被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因而它也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政府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想调动和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加人们对工作的热情。

2 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是一种养老保障长期纵向财务平衡模式,是政府或企业考虑到个人福利支出需要,采取强制或自愿的方式,要求个人自我缴费积累,以满足自身养老等保障支出,其实质是个人一生的收入平滑。完全积累制的运行机制是,职工在参加工作开始就为其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的数额通常为工资等收入的一定比例。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统一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进行长期的积累和增值。在职工退休后,达到领取条件,方可领取其中的积累。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或采取按月领取的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的结合。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主要是完全积累制,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自存自用、多存多用,完全是自己领取自己储

蓄的那部分基金,没有社会统筹和互济功能。这种资金筹集的方法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同时也强化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与相互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强制储蓄型的基金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高消费。

3 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是将完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该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现收现付制,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积累。因此,部分积累制的实质是一种兼容近期平衡和远期平衡的财务平衡制度,也是结合了横向和纵向再分配制度。这个制度的运行机制是,由社会统筹部分担当实现社会公平角色,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部分,用于老年保障。这种福利支出是一种现收现付制,没有积累;个人账户部分实现基金的积累,用于抵御老龄化危机和体现效率机制。

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美国的保险基金模式一直是现收现付制。但美国人口日益老年化,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一方面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养老金的缴费率,现收现付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养老保险基金开始连年出现赤字。为此,美国在提高养老金的缴费率和缴费上限的同时,也逐渐改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基金制,即保险计划的缴费水平应能保证积累起一笔基金,这笔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在一定时期(一般为10~20年)内养老保险计划支出需要。

三、启示与借鉴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形式各异的社会养老制度,给我们许多启示。

第一,依法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必须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为养老保障政策具有一定的刚性,过高的待遇水平会使基金收支失去平衡,降低养老保障待遇会使政府承诺的信誉下降。

第二,现收现付的国家年金是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支柱,但单一国家年金制度缺乏对人口结构变化、经济波动的适应性,合理构建同时具有再分配、储蓄和保障功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三,公平与社会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公平原则并不排除效率因素,否则会助长惰性和滋生道德风险;社会互助并不排除自我保障,否则会使人们过多地依赖政府。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严重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社会化、统一规范、可持续运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以部分积累制为主进行筹资

根据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近1亿,占总人口的7.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0.5%。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在2007年后将放慢,我国进入了“未富先老”的阶段,养老筹资难度加大。

如表1所示,按照现收现付制,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取也相应增加。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入不敷出,短时间内难以填平。所以,我国的老龄化国情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积累制模式,而应采用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二是合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中国已经选择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制度养老保险模式。要完善这个模式还需要对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和储蓄领域的不同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强制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由雇主自愿选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政府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建立和发展。同时也鼓励社会互相保障、社会慈善组织、家庭养老保障继续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低水平、逛覆盖、多层次、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

中国应当对基本养老保险支柱进行合理调整,采用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为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留下制度空间;逐步谨慎地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采用多层次养老保障方式,体现国家、企业、个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通过收入再分配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如何更好地推进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就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创新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入手,逐一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障碍,推进效果不佳的原因,并尝试着提出一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退保潮”、农民工、养老保险

每至岁末年关,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制造出十分壮观的返乡大潮的同时,也制造出了另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潮流——“退保潮”。近几年的调研显示在珠三角地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热潮’,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2005年,仅东莞就有40余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接近2004年参保人数的一半。2008年深圳共有493.97 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养老保险本是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老有所养”,退保行为从长远来看显然对农民工有害无益,可究竟什么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却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保呢?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出发,对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及其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退保潮”的出现及其背后的制度困境

1、珠三角地区的 “退保潮”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0年元旦开始将不再办理退保。今后参保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家乡。作为全国农民工最多的城市,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市退保的人数就达到1.8万人,这是深圳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退保潮”。由于退保人数众多,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加班办理退保,一直进行到31日晚上9点。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农民工流入最早、数量最多的地区。改革开放30年来,作为不可或缺的劳动力资源,大批农民工为珠三角的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社会保障,可现实却是,他们需要社会保障,又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而且已经参保的很多农民工春节回家过年的同时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2007年一年,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1.23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有关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尤其是年轻的农民工,他们更关心的是,可以直接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农民工聚集的广东省,从上世纪90年代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以来,到现在拿到退休金的农民工仅800多人,相对2600万在粤农民工的庞大数量,微乎其微;即使在中国,2.3亿农民工,参加社保的只有2000多万人,仅占17%左右。深圳市目前有1300多万人,其中有1100多万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中有700多万的正常工作缴费人口,但只有极少数的人能够在深圳享受社保待遇,截止到2008年年底,在深圳领取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仅有1000多人,一边是政府不遗余力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一边是农民工并不愿意参保。

2、“退保潮”背后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困境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十分重视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不受侵犯,理论上讲,参加养老保险对广大农民工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个很好的保障,很有意义。可是这样一个国家支持,对农民工又十分有意义的制度,运行效果却不理想。

(1)农民工参保率低。农民工参保率的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参保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总数×100%。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093万人,而全国共有农民工约1.3亿人。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工参保率仅为23.8%(3093/13000×100%=23.8%)

(2)农民工参保有名无实。从目前各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少缴保费或象征性缴费的情况,农民工在未来很难真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一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能不参保就不参保,即使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中,迫于社会保障部门的压力,企业不得不缴费时,也是绞尽脑汁尽量少缴费,常用的避费手段有少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等,在一些社保部门看来,用人单位关于农民工的用工情况永远是个搞不清的“谜”,只能让用工单位象征性的缴点费,结果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有名无实,仍然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后,又由于社保关系难以转移和对未来的不可预知,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从个人短期利益看,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钱,利益直观,但从长远的保障角度来说,参保有始无终,待遇难以享受,难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推进乏力的原因解析

1、农民工个人特质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低契合性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处的平均工作周期更是仅为2~3年。而养老保险制度往往贯穿被保险人一生,相对于其他保障制度而言,更注重制度的长期性与稳定性。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障关系,因此,参保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的低收入与养老保险的高费率之间存在矛盾。大量农民工只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为数不多的工资,维持城市内的日常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障费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况且广大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并不了解,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待遇心存疑虑,农民工退保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担心走的时候拿不到钱”。因此大部分农民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缺乏保险意识。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生之养之的有着浓厚乡土气息的土地上,与土地休戚与共,这种利益关系深刻地反映在农民的心理、习俗和观念上,形成了深厚的乡土情结。很多农民虽然在外打工,但一直把土地当成养老的命根子。调查数据也显示,78%的农民工表示“年老后只有回家种田”。所以他们最关心的不是自己未来的养老,而是现在的工资,宁愿住工棚而把钱寄回供孩子上学、看病盖房、增添农具。

2、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不完善

(1)社保立法滞后,缺乏对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法律保护。自1998 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用人单位如约履行。

(2)城镇社会保障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傳统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保险转化而来的,保险费率的设计上包括了转制成本。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由于现行政策的统筹层次太低,各地区之间政策设计不统一,管理自成体系,特别是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确定上的依据和标准均不同,导致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也不同,直接影响转出地域转入地的转化与接续。

(4)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加。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一地缴费最低达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流动性极大的农民工来说,15年均在一个地方打工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也就是说由于农民工在任何一个就业地区的缴费时间都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意味着他们永远享受不到全额的养老保险待遇。

(5)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体制阻碍。1998 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农民工虽然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往往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思想作祟

由于外来人员在当地退休的越多,当地财政需要支出的养老金也越多,因而,农民工退保流出,实质上是“帮”当地政府减轻了未来支付养老金的负担。另外,由于养老金的缴纳由政府,单位,个人三部分构成,而提前退保只能拿回个人缴纳的一小部分,这就相当于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部分费用直接充入地方社保基金,可以缓冲地方筹集基金支出的压力。所以出现了各地社保机构一方面热衷于扩大社保面,一方面又积极办理退保手续的奇怪现象。据统计,仅仅是2008年,深圳1100多万人口因为退保为深圳留下来的社保基金就高达10亿元,2009年遭遇新政催促,沉淀下来的社保基金可能更多。

4、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态度消极

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多为民营、外资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为了追求高的经济利润,往往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自然缺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动力。此外,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农民工退保时,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被滞留在当地社保变成社会统筹基金,相当于“打了水漂”。因此,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不划算。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障立法

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承担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意识, 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行政区转移机制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逐步取消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及阻碍。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 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人来源, 即被纳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 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

(2)推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 加强劳动监察, 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关注, 保证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保证农民工享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完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以上年度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准。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比城镇职工低,企业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雇用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率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都应适当降低。

3、实现社会保险网络的互联互通

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围绕如何加快个人帐户安全及时转移,在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借助现代先进信息技术, 实行管理创新, 逐步实现省内、省际和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一体化, 适应农民工大批量、高频率流动的特点,保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连续缴费,为最终返乡的农民提供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顺利转接提供便利。

4、强化农民工养老保障意识

政府和媒体要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强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使他们能切身感受到养老保障制度对他们年老后生活的影响,还要增强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的信任度以增强其对缴纳社保经费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农民工从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向现代养老观念转变。

参考文献:

[1] 张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J].劳动保障世界, 2011-02

[2] 崔秀荣,构建“以人为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8-09

[3] 宋明岷,农民工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经济,2007(7)

[4] 朱虹青,我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分析,2006-07

[5] 于坤.农民工退保现象探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8,(5)

[6] 刘传江,程建林.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其创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6)

[7] 王薇.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经济人理性行为探析[J ].改革论坛, 2009 (1)

[8] 卢海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2005,9:10-1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4篇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从整体上说,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小农意识的制约, 农村老年人投保意识淡薄, 在投保问题上顾虑重重, 认识不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养老保险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 有条件的集体虽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但实际上因为我国农村普遍贫穷, 享受这一待遇的农民很少。

1.1 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 保障水平低

农村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参加, 筹资主要依靠甚至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缴纳, 所采取的个人账户模式实际上是个人储蓄, 缺乏互助互济, 因此, 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有局限, 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相关的调查显示, 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 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 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 仅享受到了社会11%的社会保障, 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职工和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1.2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我国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中都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而改革开放后, 特别是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其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 现在的独生子女, 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 同时还有孩子的负担;劳动力和人口流动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流动, 由于长年在外务工经商, 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1.3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

基金管理水平低, 缺乏可操作性, 县级主管投资空间小、收益差, 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个难题, 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 又存在着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 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很严格, 我国现行的农村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是管理、缴费和实施使用三权集于一身,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1.4 现行制度法规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从现状来看,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

保障的制度和法规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协调, 主要表现在:首先, 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保障。近几年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 农民人均可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使得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弱化。其次, 新型的社区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障模式仅仅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农村较富裕的家庭存在, 很难推广普及。与此同时, 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 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 已经不再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对策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 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 必须迅速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 确定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明确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 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 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

首先, 加强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我国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利, 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

其次, 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 健全基金管理体系。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 纵观国外, 日本和德国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都在1/3以上。事实证明, 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 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另外, 在政府加大对财政投入的同时, 面对庞大的养老基金, 基金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 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稽核;基金经办职能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履行。为防止基金被挪用, 基金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 应统筹发展全局, 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的功能在于解决农民生活上的“远虑”, 而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险的功能则主要是解除农民生活的“近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纳入整个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局, 与其他保险项目统一考虑, 统一规划。城乡统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还应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在目前的情况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可能实现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衔接。

最后, 除上述制度方面的建设之外, 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同程度。这对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 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农民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 这些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 要与现实的财力、物力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着眼于农村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农村养老保障仍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管理体制差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 孙文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2] 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5篇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 农地入股后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 农民的经营管理权利落空。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应该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农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很少, 并且公司的现金资本占有的比例较多, 强大的现金资本当然地就将股份较少的股农排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 股农也就丧失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其次, 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股农的收入来源一般是“保底分红”, 保底分红的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时, 由于大部分公司对分红的方式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方式;并且这种分红是一种固定的股利, 与公司的业绩无关, 一般数额不高, 只能维持基本生存问题。对于农民来说这种获得了微薄的股利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风险明显加大, 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后, 缺乏政府的保障力, 农地入股这一问题容易被忽视, 监管机制也不到位, 约束力不强;加之农村投资环境的天然弱势, 融资能力差, 缺乏充足的发展动力。

(二)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传统农民文化水平相对低下, 在竞争愈加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 农民有天然的弱势,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很难解决。在就业或者创业无门的情形下, 农民只能依赖微薄的分红, 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这种坐吃山空的状态, 很难保证未来生活的稳定。

二、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路径探索

在面临着入股后的巨大风险的前提下, 对于如何保障农地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理论界对此多有研究。比较典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上的完善;具体做法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并且对股份流转范围进行规定, 允许农民享有“土地赎回权”。一是制定专门的《农业公司法》,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特殊问题规定内容包括:在全额置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的股东的出资前, 该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农个人或者单位, 并且强制农业保险。这两种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农地入股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势在必行的, 但关键是如何具体规制。在农地入股模式还处于初期, 农地股份制企业还处低水平的运行状态, 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前提下, 制定统一的《农业公司法》显然不能够将还没有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涵盖进去, 并且在将来使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的问题也很难克服, 所以统一的农业公司立法是不切实际的。而关于强制公司购买农业保险这一规定更是不甚合理, 农地入股的这类公司, 本身就存在着资金上的困难, 公司的运作水平也十分低下, 强制农业保险只会让公司的资金和经营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并且保险遵循自愿原则, 强制保险违背了自愿原则, 剥夺了公司的自愿选择权。所以, 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三、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在《公司法》中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特殊规定

这主要包括:

1.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的新方式。

《公司法》的出资方式中应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实践中已经有类似做法, 我国重庆地区的做法就值得参考。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经批准,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这种明确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 经批准可以入股的做法, 具有创新意义, 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的而言, 具体应该落实的应该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作价出资和评估作价。对于作价出资, 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全部签订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同;对于评估作价, 应该根据土地自身的具体情况, 由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来评估作价, 以确保公平公正。

2. 完善市场准入相关制度。

首先, 适当准许法人股参与农地股份企业。农地企业经营的优势在于实现规模经营, 收益相对于小农经济来说要高出许多, 但是除去少数资本、技术与抗风险能力都强大的公司, 绝大部分是因资本与技术设备落后, 融资渠道过窄而具有先天的劣势的小型公司, 而法人股一般都是资本雄厚的组织, 并且法人股的加入能够有效的解决农地股份企业对外经营投资困难和对内规范化管理落后的问题, 因而, 允许法人股的加入对于农地股份企业来说不失为一个取长补短的好方式。其次, 鼓励入股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限制投资高风险行业。因为农地入股企业本身背负着保证农民群体稳定、保证粮食安全等社会责任, 如果这种企业涉足于高风险行业, 会因为自身较弱的市场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而增加投资风险, 甚至有可能会违规使用农地, 因此, 对于农地入股企业的投资领域来说, 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应该慎重对待, 限制其投资高风险的行业的资金比例, 甚至直接禁止投资高风险行业。

3. 完善股份流转制度。

对于股份流转, 公司法应该明确予以规定土地流转的对象应该仅限于集体组织或者该集体组织的成员, 以保证不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股份转让而违法流转, 当集体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不愿意受让该股份时, 为使得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应该允许农民自身以现金或者其他允许的实物来赎买该股份;而在公司清算、破产后, 偿还债务前, 出资人也应该将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个人财产收回, 如果股农无力或者不愿意收回时, 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者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赎买, 但是应该禁止将该土地经营权所占的股份直接分配给其他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股东, 也不允许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样就能保证不会因为公司的解散或者破产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外部流转。

4. 规定农民股东的特别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享有修改公司章程、重大经营决策、变更资本、高管的任免的表决权;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股东应该享有表决权, 理由在于:第一, 农民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意味着对于土地的控制价格完全丧失, 农民自身拥有丰富的耕作经验, 对土地的用途, 土质的改良都具有一定的经验, 这对于公司以后再农业上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份宝贵的财富, 但由于农民失去了表决权, 这意味着农民不再接触到关于土地的一些事物, 对于公司对土地的滥用也失去了监督建议的权利。第二, 公司章程修改直接影响到作为农户股东的利益, 例如, 农民丧失表决权, 因而对于分红的政策也就没法参与, 对于自身利益的损害无法救济。第三, 农民股东丧失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会使农户对非农股东、公司管理层失去信任, 这通常成为农民股东退出的诱因。

(二)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完善保费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 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较高的风险, 因为农业的生产经营与自然条件紧密相连, 而自然条件往往具有不可预计性, 对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没有其他的生活保障的农民股东来说, 就需要分散投资的风险, 而农业保险正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对于公司来说, 向农业保险公司投保, 可以较低因为自然灾害而受到的损失, 不但保障了公司的信誉, 也会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同时, 由于公司的集约型经营, 整合分散的土地, 利用高科技管理, 也给公司降低了风险, 这对于农业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考虑到公司自身资金与规模的原因, 巨大的农业保费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许多公司并不愿意参加保险, 这时就需要政府对此进行引导和扶持。政府的财力支持是农业保险能否实行的重要基础, 政府财政应当给与公司在农业保险上的保费补贴, 这种由政府和公司自身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的方式, 不但能够激励公司参与农业保险, 降低公司风险, 保障农民利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 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

在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 农民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就是失业, 为了农民的长远发展, 应该在就业上给予失地农民帮助。首先, 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提供就业机会是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公司应该联系农民自身条件, 降低门槛, 为提供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其次, 为了保障农民能顺利再就业, 应该从农民自身的素质入手, 给农民进行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来掌握就业所需要的技能。对于培训应该结合农民的自身实际, 挖掘农民的长处, 引导农民学习自身熟悉并且感兴趣的方向发展, 做到先学习技能后上岗;同时还应该鼓励农民创业, 对具有创业想法的农民进行特殊培训, 给予管理政策上和技术上的支持, 引导农民向养殖业, 畜牧业等适合农民自身优势的产业上发展。而对于培训的费用问题, 可以由农民自身与公司一起承担, 其中由公司支付大部分的费用, 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当然, 解决再就业和农民创业最好的途径是政府对这方面的大力支持, 由政府与公司共同出资, 支持在再就业与新创业的工作, 减轻公司以及劳动者的负担。

四、结语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实现土地的股份化, 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 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新型制度本身的理论上的所带来困难。对于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应该予以重视,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发展完善理论, 使之更好地指导实践, 实现其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的生存发展得到保障。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新的制度改革, 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但是农地入股公司后农民面临着失地的危险, 生存得不到保障, 因而有必要对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在公司立法上有所突破,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 鼓励支持农民再就业, 以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

关键词:土地入股,生存保障,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 段雅萍, 汪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J].江汉大学学报 (社会学版) , 2011 (2) .

[2] 宋培杰, 韩和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2) .

[3] 冯善书.广东:“土地入股”遭遇退股流[J].中国改革, 2008 (5) .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学界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四大方面。但全国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责任缺失、政策缺乏强制性、保障水平低等,迫切需要为失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总体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基本依靠体力活或征地补偿生活。同时,青壮年失地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只留下老人在家,这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冲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及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方面。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 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 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 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 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④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⑤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⑥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⑦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参考文献:

[1] 金丽馥.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制度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米红,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基础理论框架研究[M].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6 .

[3]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 徐秋花,侯仲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5]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6]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7]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8] 涂文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建构[J].理论导刊, 2004(12).

[9] 杨翠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J].中国农村经济, 2004(5).

[10] 吴文元,朱冬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J].财经科学, 2005(2).

[11] 秦鑫,徐德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 19(11): 249- 250.

[12]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13] 史先锋,曾贤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选择[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12): 35- 36.

[14] 武心天.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2011(4).

[15] 曾念.吉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2).

[16]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论文范文第1篇[摘 要] 我国是全世界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状况最严重的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否完善...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