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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监管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财务报告监管范文(精选12篇)

财务报告监管 第1篇

美国罗切斯特大学著名会计学家R·瓦茨和J·齐默尔曼指出:会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 是为了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产权裂变, 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同时也产生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体现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整合的组织机制———委托代理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经理层行使经营权, 直接指挥并控制企业、会计部门及其核算与报告活动, 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 能够直接从企业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理层, 经理层和大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而远离企业最终控制权, 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是局外人, 对会计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先天劣势, 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来监督经理层和大股东的履约情况, 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正是为了适应众多且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 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开披露的方式提供财务报表。但是,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 客观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矛盾。而经营者与大股东作为经济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他们有动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优势, 直接对财务报告进行操纵, 以达到不公平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问题。因此可以说, 利益不一致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经济诱因, 信息不对称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客观环境。

二、对虚假财务报告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不仅是高质量会计、审计准则的产物, 它更依赖一个具有支持作用的基础机制来运作, 以保证准则能够被严格地理解和运用。因此, 只有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监管机制, 才能合理保证最终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才能使中小投资者利用这些真实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最大限度地免受大股东、经理层的利益侵害。

三、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

(1)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 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二是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笔者认为, 应选择那些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人格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上具有胜任能力的人担任董事, 且应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管理制度。三是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笔者认为, 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 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权利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 也是义务, 独立董事“必须”行使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而不仅仅是“应当”, 且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另外, 从法律层面上, 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 协调独立董事与监管的权利与责任, 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四是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目前, 我国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必须考虑“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 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 就在无形当中保护和提升了他们的声誉, 并拓展了他们的未来市场。

(2)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还缺乏一个成型的体系。随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范的颁布实施和其他的具体规范的陆续出台, 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将会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规范体系, 但是, 在操作性层次上, 尚有相当艰巨的任务。二是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 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人员素质控制包括:知人善任;加强对员工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建立技术轮训制度,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建立员工技术考核和业绩评价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建立职务轮换制度等。三是改进内部控制的设置方式。建议借鉴COSO报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按企业业务循环来设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既能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成联系在一起, 又便于审计人员测试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制度基础审计的效果。四是改进内部控制的设置方式。建议借鉴COSO报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按企业业务循环来设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既能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成联系在一起, 又便于审计人员测试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制度基础审计的效果。五是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发挥作用, 并使之不断得到完善, 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 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 坚持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 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2、推进会计事务所体制改革, 发挥企业外部监管制度的效用

(1) 加快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目前,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 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 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 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制。

(2) 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事务所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 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 同时, 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这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得到保证, 而且可以减少工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 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

(3)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 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能建立相应的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 合伙人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 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因此, 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 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才能确保合伙制的顺利进行。

3、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

2002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诉讼收益, 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会很低, 为此极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1) 改进诉讼方式, 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笔者建议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 可以推选出代表人, 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 减少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 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增大了诉讼力量, 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 将会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

(2) 改变举证责任, 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目前对于举证责任, 仍然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但审计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 要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理层、注册会计师, 难度大、成本高。美国1993年《证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 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这样,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 相当于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的诉讼成本。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制度, 降低诉讼成本。

(3) 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 提高诉讼收益。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到目前为止, 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按照这一法律, 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 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 对郑百文案件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 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低, 引发的诉讼概率就低。此外, 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 是仅包括直接损失, 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 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 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目前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

四、结论

委托代理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导致上下信息不对称, 最终由于个人利益不一致而形成虚假财务报告,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进会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和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三方面入手来完善对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 这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促进真实财务信息产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及监管等问题进行分析, 然后提出应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健全民事赔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安全监管自查报告 第2篇

一年来在交通运管部门的领导指示下,我公司严格按照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未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要求,我们对本公司所属车辆人员进行了安全监管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1、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完善了 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流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落实执行。

2、车辆例行安检情况

公司安全技术部每月对所有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内容包括制动、转向、灯光、灭火器、集装箱锁扣、轮胎等是否合格有效、并设计了相关表格进行记录存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3、企业三见面情况

首先让车主与公司签订安全营运保证书,认真复核车辆保险情况、驾驶员资格证是否与车型相符,并每月对挂靠车辆落实与车主、驾驶员、车辆三见面制度,检查车辆竹筐,驾驶员状态,组织安全培训,传达相关文件等,使之与公司始终保持同步,达到安全管理目标。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安全会议情况

公司办公室每月组织所有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培训,包括安全行车,禁止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遵守操作流程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传达学习相关文件,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5、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公司调度室进一步规范了货物装卸操作规程,监督检查货物装载情况,严格按核定载质量装货,从源头上遏制超载超限车辆驶离站场。公司安技部负责集装箱锁扣检查,所有集装箱车装载完毕后,均须经安技部检查锁扣确认安全有效后方可出车。

6、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公司对每部车配备消防器,并每月检查其有效性,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证消防设备完好。

青岛铭友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监管 第3篇

一、转变职能,提高水平,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的中心作用

财务部门应由侧重会计核算向加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提供财务评价和决策支持转变,由跟踪型管理向跟进型管理转变,由传统核算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一要加强学习。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加强财税法规政策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流程和应用软件等相关知识学习,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监管,增进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放宽视野。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从票据凭证表面的合规性审核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延伸,着力加强对关键环节、重要业务、重点项目的监管。三要注重创新。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手段,提高预算管理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把提升财务信息化水平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提高财务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把建立完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制、二级(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以及实施内部审计对同级财务的再监督等作为机制创新的有益实践。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确保加强财务监管取得实效

(1)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一要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各环节的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管理的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内容;二要严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指标要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规划,在大量搜集和分析历史数据基础上,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科学制定。经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三要加强预算分析反馈和考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增加预算的弹性和柔性;四要与财务软件结合,建立预算预警,实现对经济业务的动态实时监控。(2)重点抓好资金管理。一要规范资金审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定,明确企业各级领导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出在预算控制内、在授权范围内,按程序规范操作,从上面把好资金的“审批关”。二要严格资金使用。财务部门要把好资金的“复核关”,不合格的支出申请坚决退回。严格控制预付款和非生产性开支,严格个人借款审批和归还报销,严格向关联方和其他单位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三要加强收入和银行账户的管理。企业所有业务及其他收入必须纳入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所有银行账户必须在财务账面反映,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坚决防止非独立核算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在银行私开账户。加强對资产报废、变卖、租赁收入的监管,加强对内部单位部门工资奖金分配使用的监管等,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四要注重风险控制。结合现在企业地域跨度增大和银企直连的特点,重点加强对网上银行和内部结算中心的安全监管,坚持和完善资金的内部牵制,确保企业资金安全。(3)大力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在企业现金流出中占很大比重,加强财务监管不仅可为企业节约资金,而且可促使成本从源头不断下降。要引入竞争、竞价机制,对大宗物资设备实施招标采购,小额或其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也要竞价择优。

三、夯实基础,完善制度,建立加强财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国有资本财务监管探讨 第4篇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企业集团审计监控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集团审计监控与其他监控结果之间的制衡关系不明确;由于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太过密切, 产权组织从特征上区别企业主要以产权作为发展的链接器, 通过技术、产品、经济关系等多种渠道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国有资本的所有者通过市场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者提出监管和制约, 确保国有企业资本的安全性和出资人的利益。

企业集团管理层应该是企业集团公司 (母公司) , 因此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起不到实际监督作用, 企业集团二级以下公司的审计监控主体, 二级以下的公司接受上一层级的公司授权的监管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开展指导和辅助发展, 监管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做出评价和限制, 通过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效用进行跟踪和审查, 内部审计部门的位置应该与总经理的位置平等, 以便更好地发挥自主监管权力, 在审计委员会下可以设置相应的垂直型审计管理分支机构, 分别由董事会授权后对经理层级别给予监督与管理, 企业发展需要融入国家党政思想, 企业领导者也需要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与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法规的监督与考核, 对待所有权主体的资产损失责任做出监控和分析, 督导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转。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机制应该由企业的人事部和企业高层进行商定, 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享有遵照法律法规执行权和监管权。建设高效企业集团审计监控机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 强化监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我国企业集团审计监控机制的构建要坚持独立性原则, 使之能够切实发挥作用。集团审计监控机制是在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前提下政府对企业所实施的外部监督, 从处于企业集团的最高层次, 是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子公司的出资人, 对企业集团统一的资本运营活动起着主导、控制或影响作用, 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对经营者的选拔和实施激励与约束提供了依据。集团审计监控机制可以代表所有者的权利和对内部经营管理这的管理权限, 对经营管理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给予了相应的监督与审查, 财务总监产权部门负责, 受产权部门领导, 参加企业各种会议, 对企业重大决策、财务运作及其他情况报告权, 财务总监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只是对总经理联签制度进行监控。.

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由于企业内部人控制严密和信息渠道不畅, 强化审计监控结果的制约性, 建立监控与被监控部门的双向考核制度, 企业集团审计监控部门。因为审计部门和党纪部门开展的监督管理往往不到位, 没有深入开展具有目标化和责任制的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监控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而且需要各个层次不同监控部门的密切配合, 在房市和监督检查内容上需要做到创新, 公司制式目前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形式, 公司法人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 对企业发展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发挥作用, 对企业的社会价值评估和社会责任承担起到主导性作用。建立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要在审计过程中保证透明度和客观公正性, 因为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时效性, 所以企业集团发展审计职能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建立及时的反馈制度, 可以说, 公司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作了制度安排。企业集团审计监控的终级目标是实现企业集团资本的最大化增值, 企业集团内部各层审计监控制度应协调一致。各子公司的监控制度应当符合企业集团的监控要求, 并受其约束。

审计监察部门将国家所有者处于股东地位, 在审查部门对不同单位开展监控时, 被监控的单位也要对监控部门给予一定的反馈和指导监督方面的改善建议, 如对审查效果进行评判, 对检查人员提出意见和合理化改革方式等, 形成一种双向考核的方式, 要共同约定一种均衡的监督管理体制, 以方便以股东方式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分析, 对公司内部的重大事件和决策以及收益分配情况提出改革方式和监控的方法, 对监控指标和模型套用要有所创新和实时的监控, 以实现审计监控的整体效应。为保持企业集团监控的统一性以及对各子公司监控约束的有效性。建立出资人制度, 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 在国家资本监督中对待不同层次有不同明确的职责分工, 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资本的出资代表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国有资本的最大化价值的引导, 其中包括对出资人、资本、项目运营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资本运营的保值增值, 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与制约, 这是国有资本管理的核心。

集团内部审计监控机制需要利用差异化管理和交叉管理来限制公司内部的有效运营, 要保障双向考核机制的存在, 对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给予相互制衡, 为了防止资本风险的大幅提高, 要实时监控国有资本的运行情况, 提高运作效率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作用, 这种双向的管理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是开展却存在困难。审计监控系统的层次高于经管权监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业绩评价体系及内部控制测试, 通过派驻监事会、激励约束机制、任免企业经理等方式。企业集团管理层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需要了解各子、分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受托经济责任, 就必须拥有直接隶属于自己, 由此决定了企业集团审计监控不可或缺的地位。实现对国有控股企业资本经营的监管。

三、人事监管体制

人事监管体制就是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监督管理的执行者需要对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有所了解, 掌握公司发展的真实信息和情况, 国有资本财务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有运营前的资本预算监管机制、运营中的产权转让监管和运营结果的评价, 可以在必要时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国家分工监管原则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即政府监管资本机构运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其中需要对国有控股的企业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简历沟通和了解, 在人力资源方面做到区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的独立权限, 即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有任免权力。其中企业集团监察人有权督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 监察人审计为法定审计, 是常设机构。国有资本要开展必要的保障措施需要在人力资源制度中添加道德管理理念、模拟人格测试、简历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度、简历资产损失责任追查制度, 利用这些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内部的资产损失风险, 加强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 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功能, 激励企业内部个人对资本的控制和运用能力。

国有资本监督与制约机制, 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实现对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企业集团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财务治理的重要手段, 对成员企业的激励与约束都存在诸多的缺陷, 制约着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效率的提高。对查出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往往“以罚代法”, 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罚款处理而结案。

四、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监督

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 应对企业的领导层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企业的职工对企业经营决策等核心业务往往不能深入参与, 以致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公司股份制改造, 公司章程的制定等。依法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加控股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一是股东大会。在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下, 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 对公司资产拥有股权。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体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董事的推荐和考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拥有批准和监督的权力, 但不能管到执行人员, 总经理等应由董事会聘用。由于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成本很高, 因此, 股东对经理的有效监督是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二是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行使对经理的监督和控制, 并批准有关公司法人治理。如德国, 公司股东大会下设监事会, 监事会下设董事会。因为董事会中的执行董事对行为都有自由性的放纵, 所以对这类董事的监督管理就变得非常重要, 企业监事会、董事会分别向下属公式派出了各层级的不同管理人员其监督作用。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垂直管理的审计系统。在企业集团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形成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作为企业经营者, 则将经营管理企业视为一种追求较高的报酬及精神上的自我实现。它在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之间建立了一种均衡关系, 它接受企业集团的中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内部事务的处理,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股东的一个独立人, 对企业内部决策起到独立观点的引导作用, 独立董事没有股权, 不代表特定群体和内部利益, 不受董事会的影响, 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 其中监事会有权督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从法规上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 但是缺少监督的专业知识, 监督形式采取的是议事方式, 因此, 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很小。落实了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 除设置独立董事外, 还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内部分工机制, 实现管理国有资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解决了出资人到位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对企业内部的职权进行统一化管理可以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 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能性。因此, 企业党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难以发挥, 对各子公司受委托的情况进行监控, 在自由化程度上帮助企业集团实施监督控制进行指导, 对于国有企业的资本的管理需要不断的提高监管手段, 国家设立了不同部门开展监管, 如财政部、证监会、监察部。建立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体系, 实现国有资本具体目标或长短期目标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 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 难免造成矛盾和争议, 在我国市场逐步放开的自由竞争阶段,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需要每一个层级的开展代理监督管理, 所以委托人对待代理人的监管需要建立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机构, 这种监督管理的方式需要针对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做出实时的调整, 以便合理地应对企业发生的摩擦和资产管理风险提高的可能性。为防止企业失控, 改善和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 进行了大量探索, 但未达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目标。所以对于不同的监管体系, 根据不同的监管内容需要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对总体目标进行拆分和详细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营者需要提高国家所有资本的收益, 保障国家资本的最大化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的可能性, 因此, 同样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与制约。监管激励约束机制的核心就是国有资本的财务监管机制。在这种基础上需要了解, 企业经营和国家发展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是宏观与微观的认识错位, 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暂时性矛盾所造成的, 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其监管目标应与总体目标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张颢瀚:《从经营国有企业到管理国有资产》,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李松森、曲卫彬编著:《国有资产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监管工作实习报告 第5篇

常规工作

做账。每天按照步骤去做好电子帐、纸帐。

盘库。因为低质押量,所以现在我们天天盘库,而且增加了盘库次数,我们依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做账,我们盘库产生的库存作为一个重要依据,从总体上把握库存,从总体上对库存进行监管。

卫生。因为质物属性的原因,我们已经尽量让煤粉最少,使我们有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进行工作。

巡库。这一个月企业地于质押量,我们增加了巡库次数,上午至少巡库两次,中午也要巡库,下午也要最少巡库3次,虽说这有点累,但是为了降低风险我们会尽职尽责的完成监管工作。,数质押量

低量情况

企业从1月10号开始第一次低量,1月11号量就高量,但是从1月20号开始企业再次低量,一直持续到现在,最多时低量956万,通过这两天企业的进货以及从另一个货场倒货,现在低量的到400万,还不足质押量。

临近春节企业大量销售,为要货单位提供存货是造成这次低量的主要原因,再加上临近春节,货运较难,造成入库困难,也是造成低量的一个原因。

对于现在企业有什么情况我们会随时跟公司反映,及时告知企业的库存情况。

企业运行情况

天威煤业是以煤为主要货物的一家企业,分南北两个货场,南货场是我们监管的厂区,厂区离办公室较近。本月企业生产正常,经了解,车间由原来的每天生产14个小时调整到每天生产20个小时,原来企业车间只上一个班,现在分为两个班。本月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行稳定。

监管工作执行情况

监管工作正常进行,每天按时上班、做账、盘库、巡库、拍照等等。

货物的产销

天威煤业本月货物出入库量较大,洗煤装置正常生产,收到大量的原煤和精煤,销售精煤,正常的进行产销。

财务报告监管 第6篇

【关键词】高校 二级财务管理模式内部财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0C-0102-03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大多建立了与市场接轨的办学体制,规模的扩大、办学方式的灵活、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使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成为多数大规模高校的最佳选择。伴随着二级财务管理的实施,二级学院的财务自主权明显增大,而高校内部财务监管却明显滞后,存在预算超支、隐匿收入、公款私存、资金使用低效益等问题,违规和贪污舞弊的风险日益增加。同时,社会对高校如何使用庞大的教育经费、资金使用效益如何等问题关注度日益提高。探索适合二级财务管理体制的高校内部财务监管途径,提高内部财务监控水平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二级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监管的难点

二级财务管理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对校内各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学校核定二级单位的经费总额指标,二级单位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能自主进行安排和使用,学校主要负责对二级单位的经费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和绩效考评。

在这种模式下,高校的财务监管困难重重,一是许多经济业务由学院直接开展,在空间和时间上形成了学校财务监管的真空;二是二级单位和学校形成了两个相互博弈的利益团体,从主观上有逃离学校监管的动机,学校的财务监管的触角很难深入到二级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三是高校在原来“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形成了既定的财务监管模式,面对新的二级管理模式,新的监管理念并未形成、新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新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还未形成系统。

二、目前高校内部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财务监管意识不强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目前国家审计部门加强了对高校领导的经济责任的任中审计,加强了对校一级财务活动的监管。但对于二级学院的领导来说,法律和财务制度并没有明确其法律责任,加上并不是财务出身,二级单位的领导大多法律意识不强,财务收支管理意识单薄,经济活动随意性大,不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甚至有意识地逃避和抵触财务监管,使得高校内部财务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重重受阻。

(二)经济责任制建设不完善,责权利不明确

实行二级财务管理后,财权下放为二级单位提供了较大的财务自由空间,但是相应的责任并没有明确和落实,造成二级单位的负责人责权不对等、职能部门责任分解不清,权利重复交叉,从而对资金运作和资源配置不计后果盲目决策。而财务监管人员在开展财务监督的时候,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可依,无从问责,使校内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受挫。

(三)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各高校的内部控制普遍达不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高校长期以来在原来的政府管控和拨款体制下发展,受传统理财观念的影响,内部控制长期处于被忽视和缺失的状态,内部控制文化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

1.内部控制范围不全面。有些学校只有针对学校一级的内部控制规范,二级学院的内部控制缺位;有些学校只对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进行监控,而预算外资金,特别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却处于失控状态。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如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不相互分离,没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机制,对于基建项目、校企合作等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专家论证或技术咨询等。特别是在二级学院内部,甚至没有任何的内部控制制度。

3.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重视不够。如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建立轮岗制度和不重视道德教育。

4.高校内部控制更新速度太慢,不适应新形势。高校与市场的接轨使得高校的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对于这些新业务学校未能及时出台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给违法犯罪带来可乘之机。

(四)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的力度不够

1.预算管理不科学、不严格。一是没有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对二级单位的资金没有科学预测,部分收入未纳入预算,容易造成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在预算执行上比较随意,没有把预算当作学校内部法令来执行;三是对二级院系的预算执行情况缺乏考核和评价,使得学校对二级学院的财务监督显得苍白无力。

2.对二级学院的财务人员培训不到位。高校二级院系的财务人员一般没有受过专门的财务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理解有限,财务管理水平低。而高校财务处由于忙于日常事务的处理,通常疏忽了对这些二级学院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业务技能的培训,极易出现“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票据、乱收费等违规情况。

3.对二级学院的财务检查没有形成机制。校级财务处对二级学院财务监管还是主要停留在核算层面,对于二级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经济活动是否违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的职能却重视不足,使得二级学院的违规经济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五)内部审计部门没有真正发挥审计和监督的职能

大多高校的内审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审计和监督的职能。一是由于部分高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误解和不重视导致内部审计的地位和权威性不够,难以开展工作。二是由于内审部门大多是在党委领导下工作的,独立性受限,出于领导的压力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要监管党政领导的经济行为可操作性较低。三是高校内部审计发展起步晚,目前主要局限于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对高校整体经济效益、财务风险等审计开展较少。endprint

三、加强高校内部财务监管的对策

(一)优化内部财务监管环境

高校内部财务监管环境包括领导层的财务监管理念、学校的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内部财务监管文化等,是在高校内部形成的一种财务监管的整体氛围,影响着全校教职工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财务监管理念。首先,优化内部财务监管环境要从提高高校领导层的财务监管意识入手。高校领导不能单纯强调财务服务功能,要赋予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在财务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多开展财务管理、财务预测、效益分析、过程控制、监督检查。其次,要通过健全校院两级经济责任制,明确责、权、利。根据二级财务管理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财务制度必须能清楚地界定各级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权利和职责范围,要在各担其责的基础上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严格履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追究,并与干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挂钩,从而树立财务制度的权威性,形成财务监管的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建立健全高校内部控制制度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应该借鉴COSO报告中的五要素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应着眼于以下方面来构建:及时有效地防范高校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行为者的经济自律性,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总的来说,要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和授权控制原则。相互牵制原则使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都不能由单独一人或一个部门处理完成,必须和其他人员或部门形成相互牵制和制约;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必须各有顾虑,上级受下级的牵制、下级受上级的监督,谁都不能任意妄为,不能出现约束黑洞。授权控制原则是要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

在二级财务管理体制下,高校不仅要建立校一级的内部控制制度,还要监督二级院系建立不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统一规定的院级内部控制制度,报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提高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管水平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提高财务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学校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所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不得隐瞒、坐支、截留、挪用。在二级管理模式下,高校的预算包括校级预算和院系预算两个层次,二级学院在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时必须经过细致科学的分析,综合考虑职工数量、学生数量、科研业务量、社会服务业务量等细化因素,详细测算教学业务费、学生活动经费、科研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等各项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作为校内财经法规来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和更改。校级财务部门应大力推行预算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二级院系的预算资金使用进行实时控制,除了总量控制外还要进行动态监督,随时纠正偏差确保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符合学校整体战略安排。

2.开展对二级学院财务活动的定期检查。学校要明确校级财务处和内审部门对学校整体财务活动的监管地位,把对二级学院的财务检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来开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检查结果严格进行奖惩,与各学院下年度的预算资金量挂钩,体现财务监督的严肃性。对二级学院的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对是否依法组织收入的检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规定,是否有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情况;是否有自行收费、隐瞒收入的行为;由二级学院先收费的项目是否全额上交学校,是否有截留等。二是对票据管理的检查,是否全部开具学校正规票据,从财务处领用的票据是否有丢失。三是对支出的检查。对支出的范围、大小、方式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对支出的效益进行指标分析,检查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等。

3.加强财务监管队伍、二级财务人员队伍素质建设。(1)提高财务监管人员的监管意识。财务人员必须从专注于事后核算的角色转变为站在一定高度,从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合规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完整的角度去审视整个学校的资金运动。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既要具备会计理论(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03页)知识,还要有财务管理能力、法制意识、全局意识、效益意识,同时要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具体情况有一定的了解。高校可以从关键岗位的财务人员培训开始,逐步推行到其他财务人员。(2)加强对财务监管人员监管能力、技术培训。在高校内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的当前,制度的制定总赶不上新问题出现的步伐。制度的不完美和滞后的特性必然要求人为监管作为补充。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对弈过程中,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和技术的高低是能否防范和发现违规行为的关键。高校应该特别注意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打破人为监管中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最大可能地实现对经济业务的全面和实时掌控和监督。(3)加强对二级财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警示教育。不是财务专业出身的二级财务人员,对财经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过正规和系统的学习,法律意识相对较弱。二级财务人员作为院系财务活动的直接经办人员,其财务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加强对二级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宣传和警示教育是未雨绸缪的部署之一。

(四)完善高校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内部审计监督是高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要互为补充、紧密结合。高校的内部审计应从事后的审计检查和问责转变为一种风险管控和预警。完善的内部审计应做到:一是评估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评价高校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应经济责任;三是促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这个定位,内部审计的内容不能局限于财务收支,而要更加重视对高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评价和管理,还要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进行预警。同时,考虑到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独立性问题尚未很好地解决,还可和外部审计相结合,如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胡方年.新时期高校财务监管问题研究[J].教育会计研究,2012(12)

[2]刘艳华.高校内部财务监督体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1(2)

[3]杨茜.高职院校二级财务管理有效模式研究[J].高教论坛,2014(4)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课题(2013ZCW034)

【作者简介】杨 茜(1982- ),女,重庆人,硕士,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高校财务监管体系构建 第7篇

一、建立健全高校财务内控制度

(一) 健全高校财务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普遍不完善, 即使有的高校已建立起一定的内控制度, 但相关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遭遇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内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明、不相容的职务没有相分离等, 造成财务管理上存在“死角”, 为转移资金、假权调拨等违法行为提供可趁之机;规章制度落实难则一般表现为规章制度虽设立但不考核, 使高校经济活动和财务工作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 导致教育资金与财务监管相脱节, 大量教育经费被用来炒房地产、股市等, 有些责任人还凭证作假、私设“金库”、侵吞公款、行贿受贿。因而, 建立健全高校财务内控制度, 确保教育经费安全和使用效益, 已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重要课题。

(二) 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1. 健全高校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的内控制度应包括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加大会计信息监督力度, 具体应做到: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 根据业务操作和授权制度, 将财务各岗位的工作明确分工, 通过岗位间轮换制度和岗位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增加不同岗位间的相互约束;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 建立财务查询、监控及督导系统, 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尽可能杜绝因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决策失误的现象。

2. 加强高校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是对内部经济活动的再监督, 也是高校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一环。现行教育体制下, 高校应按照相关国家审计法规和学校审计制度, 致力于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做好监督和检查, 对内控系统的运行效果和质量给予审计测试和评价, 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并形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手段, 目前已有高校践行此举, 使得内部审计逐步由差错防弊的监督型转变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增加价值的服务和管理型。

二、强化对领导经济行为的监管

(一) 监管领导经济行为的现实性

据相关资料显示, 高校经济犯罪行为人中, 较多人担负着科教兴国的重要职务, 其犯罪行为也较一般犯罪主体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在高校经济类案件中, 不乏领导干部为维护个人或小集团利益, 而违规收费、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不规范运作资金等, 造成学校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受损。甚至有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占国家财产, 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账外账、私分公款、带头腐败, 迫使校内财务工作人员隐匿收入、偷漏税金、转移资金、共同作弊。

(二) 约束领导经济行为的有效措施

1. 加强重大财务决策集体审批制。

在做出重大经费开支和经济决策时, 高校领导层应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审批、集体决定, 避免决策片面性, 慎防某些领导个人包办和失误无人负责的不良现象,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资金的集中投向和投量, 减少乃至杜绝职务犯罪行为。

2. 建立经济责任制体系。

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体系化, 法人代表即校长或院长对全校经济工作负总责, 分管不同工作的校级领导在工作范围内对相关经济项目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经济工作负全责, 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工作负全责, 财务人员对管理的财会工作负具体责任。在“各担其责”的基础上实施领导干部责任问责制, 严格履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对任何人发生的决策失误、违法违纪行为均予以追究, 加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高校经济利益。

3. 加大国家审计力度。

国家审计极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国家审计机关不定期对高校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强制审计, 尤其是届中审计, 重点查处盲目决策、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将对高校领导的经济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或者在高校设置特派机构, 专门监督高校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使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均纳入公共监督之下, 以规范的评审机制和程序实践科学技术评价方法, 落实和完善各项审计措施。再者由高校共同的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从各高校抽调一批熟悉审计业务、个人原则性强的人员, 组建一支审计队伍, 定期或不定期地交叉、巡回审计各个高校经济工作, 该审计队伍只对派出机关负责并向其做出工作汇报, 以此充分发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校财务监管中的重大作用。

三、加强高校财务会计队伍建设

(一) 培训教育

有计划地对在岗财务人员进行不脱产或半脱产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有目的地对财务人员实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 提升财会队伍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全方位提高高校财会队伍的综合素养。

(二) 招贤纳士

定期修正财会队伍, 调整业务能力较低的财务人员, 对结算中心、审计处等专业性强的部门, 及时引进敢于坚持原则、政策水平较高、专业技术过硬的先进人才, 弥补财会队伍技术力量的不足, 为高校财务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 完善会计管理岗位

合理设置高校会计管理岗位, 一则注意横向与纵向关系, 使不同岗位之间相互牵制;二则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使会计业务处理规范化、标准化;三则完善会计处理程序, 尤其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的方法、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会计账簿的设置和记账要求等内容上, 更要做好手续控制和复核控制,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四、实现高校财务公开制度化

(一) 高校财务公开的先进性

公正透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除了不宜完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 高校财务工作应分层面、多形式、全过程地依据一定的程序公开, 比如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学校上一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务预算安排, 在学校设立财务公开栏及时发布财务动态, 将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学校或财务部门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在校园网 (财务网) 上随时发布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信息等。实现财务公开化是高校一项业务性强、政策性强的综合工作, 长期坚持下去, 将明显推进我国高校民主化建设的持续发展。

(二) 高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高校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其重在公开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财务决策、牵涉到师生和校内员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以及其他焦点、热点的财务问题。具体而言, 财务公开应做到将如下内容据实公布: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结果;教职工及学生关注的焦点、热点财务问题, 如基建工程、修缮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困难补助、药费开支等;财务收支和重大开支预决算、各项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如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收益分配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管理制度, 如教学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管理规定、教职工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学校基金分配制度、会计工作规则等。当然, 高校财务公开也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遵循集体把关、定期报告、逐级公开的方法, 使师生及其他教职工享有对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减少经费开支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五、结语

财务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校加强财务监管力度、强化财务监督职能, 既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更能保证高校资金的合理利用, 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早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 便有政协委员提出在高校建立财务监管体系的建议, 以此体系专门监督高校经费使用状况, 并对高校财务定期审查, 达到遏制腐败现象的效果。因而, 把高校财务管理重心由以往的资金管理转变为高校财务监管, 日益建立起以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财务控制体系, 对高校经济活动过程加以控制和管理, 将有效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益, 实现高校在竞争中求生存、在跨越中求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忠华.加强高校财务监管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J〕.审计与理财, 2006 (2) .

〔2〕刘忠梅.论高校财务管理系统的优化〔J〕.金融经济, 2009 (2) .

〔3〕李凤玲.浅谈高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J〕.今日科苑, 2008 (24) .

〔4〕孙凤海, 刁春荣, 顾黎明.关于强化高校财务监管的思考〔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第9卷 (3) .

〔5〕王卫星, 韩玉启.高校财务运行机制的构建〔J〕.财会月刊, 2007 (5) .

〔6〕王崇保.高校财务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J〕.中国市场, 2005 (28) .

财务再保险监管刍议 第8篇

财务再保险有别于传统再保险的关键,在于它除具有传统再保险的风险移转功能外,还可以通过财务安排为保险人提供财务上的融资等帮助。财务再保险为财务风险提供保障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如果认可财务再保险作为再保险处理的话,会影响到保险人应纳的税赋和应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使其偷漏税款并粉饰其财务报表。因为在很多国家,营业税是以自留保费为基础计缴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也是就自留保费计算的。如果财务再保险并没有移转保险风险,而只是一种财务安排的话,原保险人就不应该以此减免税赋,更不能减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因此,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也即能否被认定为属于再保险合同,对于原保险人来讲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和税务机关也非常重视。

一、国际上的监管思路

纵观各国情况,对财务再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环节,无一例外都是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分析各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如果属于,原保险人就能够以此来抵减责任准备金或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改善财务状况的目的,并且可能因此而减免部分税赋;反之,则不能。

但是,如何界定财务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也即采取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是个难题。鉴于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会产生显著影响,西方国家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入手,设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该标准为准绳来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1992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短期和长期再保险契约的会计和报表准则”,称为FAS 113号公报。该公报规定如果财务再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视为再保险合同,从而可以享受再保险合同的相关待遇。FAS 113公报规定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原保险人要有显著的风险移转;再保险人要承受显著的损失。如果一个合同没能满足这样两个条件的话,该合同就不属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支付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费只能被看成是原保险人的存款,不得享受再保险的相关待遇。

此后,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发布相关法规,对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具体措施虽有出入,但都采取了美国这样的监管思路,也即:规定再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财务再保险合同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进而在会计处理和税赋缴纳方面享受再保险相关待遇;反之则仅仅是一种财务安排,不能享受再保险合同的抵减准备金提取、减免税赋等待遇。

二、我国监管财务再保险的设想

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大力开展财务再保险,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相互影响,开展财务再保险业务只是个时间问题。因此,与其回避问题,不如采取适当措施,主动疏导业务的开展,防范潜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要想对财务再保险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在现有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明确再保险合同的认定原则,换言之,就是要建立和明确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

通过对比分析美英的做法,笔者建议采用以下风险移转标准,即再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保险人需有显著的时间风险或核保风险的移转;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需有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

确立风险移转标准后,就可以以此为准绳,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界定它们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进而确定能否享受再保险的相关待遇。

对于那些不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业务品种,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有三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首先,由于此类业务不属于再保险业务,进而不属于保险业务,保险人如果从事的话,就会抵触保险法第92条2款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有违法之嫌。因此,如果经过考察确信该业务品种利大于弊,有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则应由保监会另行颁布行政规定,以核准方式允许保险业从事此类财务再保险业务。

其次,也是监管非再保险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关键,是明确规定这些非再保险类合同品种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方面不得享受再保险待遇,以免不法从业者假借再保险之名,行美化报表之实,甚至转移资金、偷逃税款。

另外,鉴于该类财务再保险并没有转移风险,而仅仅是一种财务上的安排,故要特别重视再保险人的担保能力,建议制订相应规范,要求我国保险人向再保险人索要相应的担保,如信用证、信托基金、现金担保、有价证券等,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实现。

对于那些符合风险移转标准的财务再保险合同,原则上讲,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待遇上能够作为再保险合同对待。但是监管者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它毕竟不是普通的再保险交易,它往往只是承担了有限的保险风险,而占比重较大的则是它所承保的财务风险,因此依然不能将其混同于普通再保险交易而掉以轻心。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与财务再保险相关的案件,他们的教训说明,在他们的监管制度中,正是由于没有对符合再保险风险移转标准的合同施加额外的监管,从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不论财务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否已经属于再保险合同,保险监管者都应作出如下要求:

首先,监管者应出台规定,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必须选择信用评级在一定等级以上的再保险人作为合作伙伴。因为如果再保险人信用不佳,财务状况不良,原保险人很容易受到再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的拖累。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接受分入财务再保险业务,也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必须为一定等级以上者方可接受分入业务,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其次,鉴于财务再保险有调节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功能(保险人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从而很容易误导监管者和消费者),为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大众的利益,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作出信息披露,披露的范围主要以保险人财务信息为主。为使监管者在监督保险人财务再保险合同时有法可依,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加列保险人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授权监管机关订立披露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最后,由于财务再保险项下,原保险人存在对损失补交更多再保险费的可能性(如经验账户、纯益佣金回报、会给原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注销条款和抵偿条款等),建议要求原保险人针对这种或有负债的数量提取特别准备金。目前很有必要展开研究,讨论如何评估和计提特别准备金的问题。虽然这样做在开始时会增加监管成本,但从长远看能够有效消除财务再保险的负面影响。相应的,审计部门、税收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机构之间也要提高合作水平,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

总之,与财务再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相反,目前中国再保险监管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规定,这个空白需要尽快弥补。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便认定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同时,还应发布相应的法规文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提出担保、信息披露、特别准备金等额外的监管要求,以达到既能限制那些纯粹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基本风险移转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能使财务再保险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FASB, Statement No.11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Reinsurance of Short Duration and Long Duration Contracts[R].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1992

[2]ICA, Accounting for Non-life Financial Reinsurance:A Discussion Paper[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2

[3]ICA,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5[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3

[4]UK, ICA, Application of FRS5to General Insurance Transactions, FRAG35/94[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4

浅析财务舞弊和审计监管 第9篇

关键词:财务舞弊,审计监管,独立审计

一、引言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今天,舞弊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它像一块毒瘤,时刻危险着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同时舞弊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美国联邦调查局将舞弊列为发展最为迅猛的犯罪行为。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危害性很大,它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虚假的赢利或亏损报告将使国家资产流失,使企业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使其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二、财务舞弊的动因

1. 利益驱动导致了会计舞弊

从已经揭露的上市公司舞弊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舞弊动机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 谋求上市资格,争取高价发行。公司准备上市之前,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以使会计指标达到上市要求。

(2) 保持或获取增发新股、配股资格。增发股票及实施配股无疑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而且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不断融资再融资。因而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也往往围绕增发和配股资格进行。

(3) 避免ST、PT或退市。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千方百计避免ST、PT,一旦已经成为ST、PT的则煞费苦心的避免退市。业绩不佳,主营业务无法创造利润,管理层往往就采用巨额准备计提与冲销的舞弊手段,轻松避免3年连续亏损的厄运。

(4) 大股东谋利。中国上市公司有别与国外公司的重要一点是大股东控制,无论何种方式形成的,共同的一点是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疯狂牟利。

(5) 职务升迁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并带有一定行政级别。在“官本位”主导的思想下,更多的高管人员可能更看中,通过业绩增加自身的政治资本。因此调高收益的会计舞弊动机,带有更多的政治性。

2. 内部治理不完善为会计舞弊创造了机会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2002年证监会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未作强制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即使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也往往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之下,没有相应的权力,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一方面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也制约着内部审计履行职责的能力。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资格认证,缺乏履行职责要求的知识和能力,不能对会计进行有效监督,更不能对企业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对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1. 独立审计中审计客体

(1) 被审单位不是主动要求审计。从我国目前状况看,很多企业还都是被动地接受审计的,有些企业存在着体制上的问题,企业产权不清晰,分不清国有、企有、个人财产的界限,致使经营者不知为谁经营,他们当然认识不到审计的重要性和作用。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面临体制的转换,必须分清楚产权主体,明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才能使这些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变被动审计为主动要求审计。

(2) 被审单位人员素质差。现在我国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有些企业帐薄混乱,有些企业干脆做假帐,有些企业则做明、暗两套帐,这些都不同程度、不同侧面地说明了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审计人员的审查过程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企业内部必须要提高会计人员、管理人员水平,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会计核算、反映水平及经营管理水平,使审计工作的质量随着被审单位核算、管理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 被审单位内审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现在,国内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一般只考虑对下层管理部门人员,很少强调对最高管理者的控制。然而从国内外的审计纠纷来看,大部分是管理部门舞弊产生的结果。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内审程序,进一步加强内审作用,以更好地控制企业最高管理部门人员的舞弊行为。

2. 独立审计的审计主体

(1) 独立审计并不“独立”。独立审计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并独立承担审计风险。而我国的独立审计从一开始恢就被纳入了政府机构中,成为政府审计不可缺少的补充力量。这种审计当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所以,我国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审计,必须使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挂靠任何的行政单位,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成为真正“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

(2) 独立审计人员的数量较少,总体素质较差。 (1) 我国现在独立审计从业人员的数量还远远不够,总体素质还不高。我国每年进行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就是增加独立审计人员数量,提高独立审计人员素质的有效方式。 (2) 我国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性差。从事独立审计的人员、机构必须要摆脱其他行政职务的束缚,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审计人员,不偏不倚地进行审查。 (3) 我国的独立审计人员并未树立起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近年来许多出具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被吊销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公司被撤销。所以我们每个独立审计人员及机构都应吸取教训,必须明确自己在审计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科学地估计审计风险,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只有解决好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独立审计中的审计主体 (外因力量) 和审计客体 (内因力量) 更好地相互配合实现企业振兴,独立审计不断壮大,我国的经济高速健康发展,社会公众才能真正地信赖独立审计,支持独立审计,投身于独立审计工作,使独立审计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秦江萍段兴民:中外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机比较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5, (4)

[2]刘红梅吴晓根:独立审计功能扭曲的四大成因[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3, (12)

[3]张增悦高志远: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职业技术, 2006, (12)

高校出资企业财务监管探讨 第10篇

一、财务监管的措施

根据高校企业的特点, 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是做好财务监管的保证。高校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统一会计核算政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资产公司应建立覆盖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加强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订的会计政策应该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 即与实际相结合, 从合并报表的角度, 结合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 分析制订会计政策, 使之能够全面覆盖母子公司的主要核算内容;二是客观性原则, 即与上级教委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相结合, 不出现与上级精神相悖的内容。三是谨慎性原则, 校产企业应对市场冲击的能力还不强, 在允许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或以成本模式计量二者可选择其一的情况下, 尽可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原则。如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可选择成本模式计量的模式, 规避公允价值上下变动对利润表的结果的影响。

(二) 实施企业预决算管理

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是资产公司对其所属企业监管的基础工作、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实行预算管理可以使其科学分配资源, 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应列明预算管理责任机构, 企业董事会为预算工作的决策机构, 企业经营班子为其预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企业财务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 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预算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财务预算编制的内容和工作程序, 制订中期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和调整办法、年终财务决算编制的要求。在企业预算管理中, 应树立全面预算的思想, 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 充分融入经营预算、筹资预算、投资预算, 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和财务风险预警、资金管理工作相结合, 使之成为提高企业管控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财务决算管理中应强化监督和检查功能, 加强投资、融资、担保等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关注, 加强财务决算批复和经济责任审计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和检查, 防止问题重复产生或拖而不决。

(三) 规范企业重大经营行为的决策和审批

高校企业经营者多是教师、科研和学院管理人员出身, 不像职业经理人那样经过专业的企业管理知识培训, 缺乏必备的企业管理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资产公司应建立企业重大经营行为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予以规范。“重大经营决策”涉及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筹资和融资、对外担保、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各种资产损失处置、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企业相关重大事项。

(四) 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 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增强对经营者考核的约束;有利于企业保值增值, 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高校资产公司投资的企业门类多, 有的是产学研平台, 如大学科技园区, 有的是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的企业, 如出版社、书店, 有的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如软件公司等。企业利用学校的资源也各不相同。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 应科学设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客观评价经营业绩, 引导企业科学发展。主要应包括以下思想:一是按照股权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依法考核企业业绩情况;二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三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 承担学校任务情况, 企业资产基础的不同水平, 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五) 制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高校企业在年报审计中, 许多问题是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 资产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使企业财务工作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防范和控制各种财务风险。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列明资金结算的管理控制, 收入、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 财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使企业对财务管理控制有章可循。

(六) 实施会计人员准入和业务能力提升制度

加强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由于高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 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 任用了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 这是不符合会计法的行为。因此资产公司应明确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明确会计人员准入制度。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系统的会计业务背景, 达到会计师资格。持续开展对会计人员全面预算、信息化、风险管控等新知识的培训, 建立激励考核机制, 不断提升会计队伍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财务监管的重点内容

做好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应在全面梳理财务管理的内容基础上, 突出关键环节和重要项目的监管, 确保企业持续健

(一) 企业主业情况。

要了解和掌握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主业经营、调整变化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内部资源整合, 集中有限资源加快主业发展, 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财务支持。对主业下滑较大的企业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二) 投资情况。

要梳理现有投资情况, 除做好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监管的工作以外, 对年内新增投资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对参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和梳理, 并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意见。

(三) 资金变化情况。

要加强现金流量分析预测, 关注现金流量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所需, 以合理安排融资, 降低资金成本。要求企业对年度短期到期的债务尽早做好资金安排, 保证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除此之外, 还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出借资金的情况。

(四) 成本费用。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 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 特别是关注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的预算及执行情况。预算外的支出以及超预算项目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五) 无形资产。

高校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是今后高校投资科技企业的发展趋势, 无形资产会越来越多, 应探索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等管理制度, 加强核算和管理, 避免因核算和管理不到位带来资产流失或引起法律纠纷的后果。

(六) 资产质量。

做好资产核算质量的管理, 加强应收账款、存货以及长期投资等项目的减值分析和判断, 防止通过此类项目调节利润, 或随意计提减值准备、核销不良资产, 造成资产流失, 确保资产的真实性。

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财务监管的思考

(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考。

从今后高校企业的发展定位来看, 高校办企业主要是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 形成经济效益的周期较长。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从小试、中试到产品阶段, 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因此对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不能以保值增值作为考核指标。

(二) 企业清算及股权退出工作的思考。

科技成果产业化后, 不成功的风险很大, 企业关闭清算中面临无形资产退出的问题。根据《公司法》, 企业清算关闭时, 出资人应按股比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个问题, 因为其他出资人不同意你分配剩余现金和实物资产。作为校方的出资人面临国有资产监管的难题。为了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可以在出资时约定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 当科技成果产业化失败时, 可以将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原出资人的价值组成部分收回, 这种做法有利于企业清算关闭的顺利推进, 否则其他出资人难以达成清算意见, 使得企业无法清算关闭而成为僵尸, 这样不利于风险的防范。

高校出资办企业, 既有积极的一面, 也有不利的一面, 做好财务监管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善于运用财务监管的方法, 发挥财务监管的作用, 积极应对财务监管中的问题, 防范风险, 以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保障企业良性发展, 维护国有资产应有的权益。

摘要:本文结合高校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和工作实际, 对高校出资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重点内容提出了工作思路, 对当前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财务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推动高校企业加强财务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的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问题;措施

民政资金是国家对保障困难群众、特殊及弱势群体的基础生活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因此,民政部门需要管理民政专项资金,有效的保障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切实强化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管,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其能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能够使专项资金使用更合法和规范,确保每笔资金都能够用到实处,有利于降低挤占及挪用违纪行为的发生,使民政专项资金有效的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另外,财务部门通过强化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也能够参与于管理监督中来,加快财务职能向管理型的转变。

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违规挪用专项资金

在对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民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自已手中的职权来套取专项资金,利用政策漏洞来谎报和冒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利用各种手段对抚恤金进行截留,从而使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这严重违背了专项资金使用的初衷,给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未进行专款专项核算

在财务监管工作中,专项资金管理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严格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按计划发放及对全过程进行专账核算,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预算。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民政部门对于民政专项资金并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核算,专项资金存在被占用的情况,专项资金核算中存在其他经费开支项目,从而导致核算不清问题发生。

3.会计核算机制混乱

部分民政单位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业务水平较低,在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核算时往往只简单的设置一个科目,然后将不同的账类计入到一个账面,这就导致各项支出混乱,模糊不清。甚至部分单位年终总结上存在各项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核算不清的问题,从而给恶意侵占民政专项资金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4.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给民政对象调查、审批带来一定的困难

民政专项资金涉及对象较多,对审批和调查程序具有较强的要求。特别是城乡低保资金,需要由工作人员深入到辖区低保对象家中进行调查和审批,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辖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报政府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调查家庭,即开社保金又领低保金,甚至有车有房的人也领着低保金,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从而导致违背民政资金管理原则的问题发生。

二、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专款专用。对于相关民政部门的领导,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款专用的意识,将民政资金纳入到财政专户中,确保做到专款核算。在对具体对象进行发放时,需要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及对象进行发放,避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发生,严格惩处挤占及挪用民政专项资金来的现象。

(2)加强对日常账务处理的管理。做好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确保审核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会计凭证保管人及具体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化日常账务处理的管理工作。

(3)集体审批。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和依据,与计财部门会商,经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4)公示透明。在发放救灾、低保等款物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建立救助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以备核查。

2.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在民政部门做好自查、聘请行风社会监督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力度。

(1)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三至五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面不小于下拨资金总额的50%,专项资金种类做到“全覆盖”,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2)加大对专款专用的检查力度。需要加强对民政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查处挤占、挪用及扩大支出范围的现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完善民政资金的使用监督循环机制。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情况是民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民政资金使用监督循环机制进行完善,确保预算、执行、支付、决算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能够做到环环相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执行的规范性、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决算分析的适时性、绩效评价的有效性,使资金的在流运过程中处于封闭式的流程中循环,确保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

3.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惩处机制,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对于民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对于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没有处理妥当之前需要停止拨款。同时,还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运作账面的审查工作,使责任能够及时划分。

三、结束语

财务报告监管 第12篇

一、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监管概述

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 包括各类税收、收费、非税收入的预算内外的资金。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因此需要对单位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使用, 提高使用效率, 减少和遏制贪污腐败行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其是我国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虽然预算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越来越强, 但预算外资金作为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补充, 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还尚未完善的情况下, 预算外资金监管是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改变重资金轻实物的管理办法。

二、墨菲定律基本观点

在数理统计中, 有一条重要的统计规律:假设某意外事件在一次实验 (活动) 中发生的概率为p (p>0) , 则在n重独立实验 (活动) 中, 该意外事件至少有一次发生的概率为pn=1- (1-p) n。由此可知, 无论概率p多么小 (即小概率事件) , 当实验次数n趋向于无穷时, pn会越来越趋于l, 即成为必然事件。这一定律是工程师墨菲在一次航空实验中首次提出的, 后来逐渐被应用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它说明在任何一次事件中, 只要客观上可能发生某种错误, 即使其概率很小, 该错误迟早也会发生, 要想防止错误发生, 必须消除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因此, 在事前应该尽可能想得周到、全面一些, 变被动的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的主动监管, 做好每一个细节, 消除发生风险的诱因。最后即便风险还是发生, 关键在于总结所犯的错误, 排除危险因子, 防止相同危险的再次发生。

三、墨菲定律对资金监管的启示

基于“墨菲定律”对待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者往往存在着两种大相径庭的态度:一种是消极的态度, 认为既然资金风险是不可规避的, 风险规避就没有意义, 反而费财费力;另一种是积极的态度, 认为资金风险即使不能完全规避, 但只要资金监管者时刻提高警觉, 对存在风险的区域加以监控, 那么防止资金风险发生是完全有可能的。正确的思维方式是后者。墨菲定律表明, 在一次活动中, 只要存在使风险发生的因子, 就算这因子概率再小, 风险也迟早总要发生。要想防止风险, 就必须消除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根据墨菲定律, 资金监管工作可从中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 不能忽视小概率事件。因为在某一次事件中小概率事件往往不会发生, 长而久之, 人们就会产生一种错觉, 小概率事件这次应该不会发生, 从而对小概率事件监管产生惰性。恰恰是这种惰性使资金监管防范疏忽, 大大增加了资金业务风险可能, 导致资金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且屡禁不止。2007年河北邯郸发生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一起金库被盗案———农行“邯郸金库事件”, 两名金库管理员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监守自盗人民币近5100万元。风险管理基于墨菲定律, 人们得到的启示正是:不能忽视概率小的风险。任何概率微小的隐患, 累积到一定程度, 都会酿成大祸,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 资金监管必须警钟长鸣。资金监管的目标是杜绝资金风险的发生, 而风险是某一特定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这些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 就是常说的小概率事件。因为这种小概率事件很少发生在某一次事件中, 人们通常只会在其偶然发生一次并造成危害后才注意到它, 资金风险发生却往往来不及规避的根本原因便是这个。邯郸农行事件的发生, 并不是因为犯罪分子多么高明, 而是由于人的惰性心理, 认为怎么可能每个环节都出错。墨菲定律告知人们, 在资金监管工作上必须警钟长鸣, 时刻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对重点部位等风险点的监控要尤其用心, 消除任何一个微小的资金风险隐患, 对有问题的环节要更深入地加大剖析力度, 避免一时的麻痹大意造成终生痛悔。

四、资金监管中消除墨菲定律影响的对策

货币资金是资产中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一种资产, 但是拥有货币资金是所有企业进入流通市场的必要条件。由墨菲定律的启示得知, 在资金监管中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对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和提升经营效益意义重大。

1. 加强会计集中核算

在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应坚持“三权分离”和“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继续依靠各级部门单位和领导的理解、支持和推动, 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肯定会在原本职工中产生一定的抵触思想, 因此应通过加强宣传力度, 争取各级部门领导的支持和理解, 使各级单位员工均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支持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二是核算中心要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除忙于基础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外, 还应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如定期开展座谈会, 加强培训, 或多到负责核算的预算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了解单位内控工作情况、财务报批程序等, 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能;三是建立奖惩制度, 以促进核算中心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推动会计集中核算质量的不断提高。

2. 进行全面的财政资金审计监督

一方面要明确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 被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同时为被审计的主体, 因此审计时应避免交叉审计或审计主体不明导致的责任无法归属的问题, 而在审计内容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济责任情况、收入支出账户情况和现金管理情况等, 真实反应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另一方面调整审计目标, 及时把握审计重点, 集中核算后事业单位的审计重点应放在收据和银行账户的审计检查, 审计转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是否挪用或挤占, 审计发票与经济事项是否相符, 尤其要重视金额过大情况下报销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此外, 还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侧重实物清查工作, 对被审计单位账实是否相符进行审计监督, 有必要时可以延伸审计, 确保审计无死角。

3. 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一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报废的管理, 落实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人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 以便全面掌握单位资产变动情况, 确保单位资产的账实相符;二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事业单位所有的“三公”经费均要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需定期公开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收支结余情况, 公开如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凡超出预算的应列明具体原因,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三是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范围, 完善岗位责任制, 合理科学设计财会流程, 特别是费用的报销支出程序, 要求严格经费审批权限, 实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科学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并借助于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对单位资金流转情况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内部控制监督。

4. 强化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

随着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财政预算的公开和透明化已成为完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明确预算指标,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给予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 确定预算的总指标和各细则指标, 调整收支预算, 若有临时追加或更改的预算应及时上报, 以备及时调整, 确保全年任务的实现;二是严格执行预算, 对于获批的项目支出, 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标准, 按步骤进行, 以免手忙脚乱, 包括诸如宣传费、办公费等, 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出有的放矢, 严格按预算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扩大支出内容、提高支出标准;三是增加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的参与建议职能, 会计核算中心最了解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偏差, 知道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和不合理之处, 因此增加会计核算中心的参与建议职能, 可以提高单位年度预算的质量, 提高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执行的效率, 也便于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考核;四是做好预决算全过程的监督以及实行预算公开, 强化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 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是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前提, 预算与决算紧密相连, 做好预决算的监督和公开有助于将预算到决算的全过程监督统一起来, 实现单位财政资金的事前监督, 同时这也是强化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也顺应民意。

总之, 我国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不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 面临的新问题, 思考新的方法, 找到新的对策, 用科学发展观来深入研究, 不断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尚华.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体系的构建[J].现代商业, 2013.06

[2] .陈春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资金使用监管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 2013.16

[3] .陈立斌.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 加强财政监管[J].现代商业,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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