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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精选8篇)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1篇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合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和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粘土实心砖生产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新型墙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逐年递增。但是,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以粘土实心砖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烧砖毁田、破坏耕地、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截止目前,全县生产各类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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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企业仅9家,且规模小、产量低,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县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不到20%;而全县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就有55家,年产粘土实心砖约3.5亿块,烧砖耗用粘土约65万立方米,相当于毁田200多亩,同时烧砖耗煤约7万吨,排放有害气体约3.3万吨。如果继续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将使我县土地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省、市要求我县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最后时限是2010年10月底。因此,此项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各乡镇、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二、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重点

根据省、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要求,经县政府研究,我县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本着先城区、后乡镇,先公共建筑、后个人自建建筑的原则,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从2010年9月1日起,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个人自建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营业及住宿建筑(不含农民自建自住房)±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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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从2011年9月1日起,乡镇一级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程±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三步: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包括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建筑±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凡全县各级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到2011年,使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占我县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的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

当前,我县应优先发展能够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承重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粘土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为主;其次是发展非承重类产品,主要有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免烧蒸养砖(高强度的也可承重),通过不懈努力,使以上两类产品成为我县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

三、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履行职责,发挥职能,逐步限制和取缔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促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1.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计划、国土、—3—

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改、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项目,停止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国土局要加强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侵占耕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筑建砖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

2.由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计划、国土、安监、环保、建设等单位参与,在各有关乡镇政府的配合下,9至10月份,对全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砖厂,责令其制定出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限期进行转产,逾期不能转产的,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未取得工商、采矿等相关证照违法经营的砖厂,责令其停止生产,有条件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程序审批,无力转产的予以关闭取缔。对关停砖厂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土局负责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村组限期复耕。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县墙改办要将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3.建设局要把好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应用关。一是把好规划和施工许可关。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二是严把施工现场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4—

对工程建筑节能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三是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凡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书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投入使用;四是严把执法检查关。把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建筑市场的管理范围,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对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一是要取得行业准入,立项、土地、采矿、环保、工商、劳动用工、安全等各项手续齐全;二是项目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禁止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工艺设备。三是产品必须符合《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规定,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经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新型墙材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三)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推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征专项基金。

2.落实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建设厅、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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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征收国税、地税和排污、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规费时,严格按适用税率和规定的标准征收。

4.支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县境内排放废渣单位不得向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搞好舆论宣传,加强组织领导

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我县能源、土地资源的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引起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与重视,增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规定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毁田烧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予以曝光,努力营造领导高度重视、部门理解支持、群众拥护监督、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合阳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计划、经发、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通力协作,促进我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工作规范、有序、快速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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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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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2篇

【实施日期】2006/06/10【颁发文号】常政发〔2006〕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执行节能建筑标准,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近年来,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新型墙材产量17.7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76.3%,非粘土墙体材料产量7.4亿块(折标砖)占新墙材产量的41.8%,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85.8%,非粘土新墙材应用面积占新墙材建筑竣工面积的28.8%,粘土实心砖产量以每年17.6%的比例大幅下降,在全市范围包括各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但是,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0.79亩,能源资源匮乏,资源不足已逐步成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约束,我市建筑面积以每年20%的比例递增,由于墙体材料占房屋建筑材料的70%,而我市粘土砖仍占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仍然在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土地资源,挖毁大量耕地。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需要,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但可以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还可以大量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建筑渣土等。大力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既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能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制定我市墙材革新的发展目标,明确推广重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上述事务。经贸、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目标,强化监督管理

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凡已实现“禁实”目标的辖市、区及乡镇要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市区要率先“禁粘”。所有建筑框架结构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混合结构限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其中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要达到6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要占总建筑竣工面积的95%以上,各辖市、区建制镇全面“禁粘”。

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要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列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工艺和使用材料落实到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规范和图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对涉及人身健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的墙体材料,未经认定的不得销售使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施工。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辖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总体目标和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考核,确保目标落到实处。

三、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宣传工作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加大对新墙材生产企业的扶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非粘土和综合利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建筑市场需求的主导产品。要运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优先立项、优先信贷、优先扶持。新墙材生产企业要着重抓好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强化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促进新墙材产品优质优价,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

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增强公众节能、节地、保护环境的意识,提高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规定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对毁田烧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3篇

1 新型节能墙体及保温方式的类别与特点

目前节能墙体的材料主要可分为两个大的类别, 复合材料节能墙体和单一材料技能墙体, 其中复合材料使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根据绝热材料在墙体中的位置又可以分为内保温、夹心保温、外保温三种形式。以下是对现今市场上主要使用的节能墙体几种形式的特点分析。

1.1 内保温型复合材料墙体

此类墙型其绝热材料放置在外墙的内侧, 采用饰面砖、石膏板和混合砂浆等复合覆面材料作为保护层。优点是施工速度快且安全性高;热量流失少, 保温性能较好;在夏天散热效果好。缺点是占用了房屋内部约3%的面积;对于旧房改造不适用。

1.2 夹心保温复合材料节能墙体

此类墙体的绝热材料放置在外墙砌体或外墙板的中间位置, 或者是绝热材料填充在墙体中, 墙体的材料使用复合材料, 这类墙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是预制混凝土板—保温板—预制混凝土板模式, 这种墙体安装方便、快速, 质量易于保证, 但是其自重大, 且保温性能不佳;另一类墙体是在砖或者混凝体空心砌块中充填保温材料, 其优点是墙体密封性能好, 缺点是墙体厚度与重量偏高。

1.3 外保温复合节能材料墙体

此类墙体是将隔热材料置于墙体的外侧, 墙体采用复合材料。其优点是可有效防止“热桥”现象, 减少热量损失;绝热在墙体外侧可以减少阳光对墙体本身的损伤;可以有效减少绝热层的受潮现象;绝热材料在外可减少对房屋内部的空间占用;无碍于对于旧房屋的改建;可增加墙体的整体气密性, 缺点是绝热材料的安装施工需要在户外进行, 受气候环境影响较大, 施工速快较慢[1]。

2 新型节能墙体的常用节能材料

新型节能墙体的材料分为砌体材料和保温材料两大块, 文章主要对保温材料进行细致的介绍。

砌体材料主要有混凝土空心砖、粉煤灰混凝土空心砖给和加气混凝土砌砖三种, 保温材料分为有机保温材料和无机保温材料两类材料。以下是详细介绍。

2.1 有机保温材料

目前大量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主要有胶粉颗粒、玻化微珠保温砂浆、聚苯乙烯挤塑板 (XPS) 、聚苯乙烯模塑板 (EPS) 和泡沫玻璃板等。这类保温材料的优点是致密性高、隔热保温效果良好、重量轻和可加工性较好等。其缺点是对于环境的污染较大且无法重复使用、施工难度大、施工成本高, 同时材料的自身稳定性差且易燃烧、易变形、抗老化性能低下。常用有机保温材料的性能数据详见表1。

2.2 无机保温材料

目前市场中主要的无极材料有无机保温砂、泡沫玻璃、泡沫混凝土、泡沫陶瓷、岩棉制品和酚栓复合板等。通常情况下对于无机材料的选用时导热率越低、强度越大、容重越小其保温性能就越好, 同时无机材料的密度、强度和导热系数之间有正关联, 故此在无机材料的选择时必须考虑多方面的问题, 综合选择。常用无机保温材料性能数据详见表2.

3 新型墙体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分析

在房屋建设使用材料的生产、房间建筑施工以及构筑物施工过程中, 在达到同等效果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降低成本, 即建筑节能, 而其中使用的材料, 即节能材料。墙体建设的要求主要在力学稳定性和保温两方面, 因此对于新型墙体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主要在热阻、导热和力学稳定性方面, 以下是具体介绍。

3.1 导热系数检测及检测注意事项

对于保温材料的绝热性能好坏的评价, 通常使用导热系数检测。稳定法和非稳定法是目前主要的两种检测方式。其中稳定法采用的标准是《绝热材料稳态热阻与相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及热流计法》GB10294-10295, 主要是对经过材料的热流进行测定, 其方向、数值和温度场都处于稳定不变的状态;非稳定法采用的标准是《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 主要方式由线热源法和热脉冲法两种[2]。

导热系数检测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检测干燥状态下材料热物理性能时, 必须保持检测试件的重量恒定, 这需要在106-110摄氏度下首先将试件进行烘干;二是检测时需要三块试件为一组同时进行检测, 并且三块试件的材料需相同、密度差异不超过4%、厚度需相同并且接触面紧密接触。

3.2 节能材料网格布的检测分析

对于节能材料中网格布和加强网格布等, 在检测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裁剪, 并且保障裁剪的垂直度。另一方面, 试样的放置不能折叠, 防止其不同部分的用力差异, 其夹具不能过紧, 避免夹具和试样接触部分受力过大而产生破损。

3.3 抗压能力与压缩性能检测分析

在目前的规定中, 墙体保温材料采用形变10%作为抗压缩性的检测标准, 然而此标准与部分材料的抗压强度存在一定的冲突, 如一些浆料的保温材料其强度较高, 在进行10%形变时其抗压强度峰值会消失, 因此不能准确的检测其抗压能力, 造成误差。因此必须根据材料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抗压能力和压缩性的检测。

4 结语

随着国家的发展, 建筑行业的兴起, 对于建筑能源的消耗在持续增加, 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对建筑节能建材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用, 通过文章分析内保温型复合材料墙体、夹心保温复合材料节能墙体、外保温符合节能材料墙体三种不同类型的墙体的优缺点, 以及胶粉颗粒、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等有机保温材料和无机保温砂、泡沫玻璃等无机保温材料的特性, 加之对节能材料的检测方式、情况的探讨, 对于帮助建筑行业在工程实施时减少能源的使用, 提高建筑的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泽平, 李珠, 董彦莉等.建筑保温节能墙体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工程力学, 2007, 24 (z2) :121-128.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4篇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生活的品味也逐渐的提高,在建筑设计中,这种现象也十分明显。在建筑装修过程中,人们逐渐重视对于新材料或者是新技术的应用,以提高建筑的节能或者是保温效果。本文主要阐述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基本概念,了解目前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与节能建筑保温技术的应用等问题,促进建筑设计的绿色环保性。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保温技术

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动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上升,人们对于生活的品味也逐渐提高,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对于建筑新材料或者新技术的应用也更加的广泛。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仍然采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建筑设计中没有牵涉太多的节能环保技术,不符合环保型社会的建设,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建筑施工中亟需新型墙体材料的适用和节能建筑保温技术的推广,以现实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保温技术的概念

1.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在现实社会中为了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通过经济环保的手段获得并应用于建筑施工中的基本设施,它不是传统的实心砖模式,而是在借鉴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的新成果,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将非粘土实心砖之外的墙体材料统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预制板、钢结构建筑物、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玻璃纤维墙体砖或者是玻璃幕墙等其他墙体材料。这类材料的统一共性就是对于环境的破坏性小,经济效益高,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例如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在建筑过程中,普遍利用空心砖和墙体砖等作为建筑的地基,铸造钢结构建筑,再通过铺设预制板等方式建造建筑物,通过这些方式保障建筑物整体的绿色化和环保型,适应了国家的基本政策。

2.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技术是一项全面综合型的概念,它主要是指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建筑材料在能够顺利的完成建筑设计的目标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对于环境污染破坏,降低能耗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技术是在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是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应用和推广的,基本上实现了经济和环境、科技的有机结合,合理的利用有效的资源,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浪费,提高了建筑公司的经济利益。例如在我国发达城市的建筑公司,采用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的占据很少的一部分,其原因主要是技术的落后性以及使用新技术时成本花费较高,由此可见在普通的城市中,新技术的适用程度更加狭隘。

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保温技术在建筑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墙体建筑材料来说,目前我国的问题较突出。首先,墙体材料的生产规模较小。目前我国的建筑材料的使用仍以传统的实心砖为主,对于新型建筑材料的涉及较少。同时外保温材料产品技术不过关,碰到恶劣的天气就会发生脱落等状况,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其次,我国目前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价格普遍高于传统的的材料,并且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是很强,导致人们在建筑施工时经过认真考虑之后往往通过选择成本较低的材料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后,国家关于此类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因此建筑过程中对于资源的浪费毫无节制,资金浪费严重,不仅不利于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而且还不利于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建筑节能保温技术来说,由于目前我国在此类技术上发展比较落后,因此导致关于建筑节能保温技术发展的滞后性。国家尽管加强了对于保温技术的研制力度,但是由于技术上的落后性,再加上中国的建筑多高层建筑,必须使用妥善的技术确保其稳定性,忽视了对于节能保温技术的发展和支持,因此现阶段仍落后于发达国家。例如在保温材料的使用上,对于石膏复合聚苯保温板等设施的使用力度不够,不能够将各项技术综合的进行运用,导致技术适用上的片面性,阻碍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再加上目前我国能够熟练掌握建筑行业中有关新材料和新技术的人员比较少,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也不是很高,因此 人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阻碍了该项技术的正常发展。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保温技术的应用

1.建筑中常使用的外墙内保温材料和技术

在建筑过程中,仅仅依靠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是远远不能达到保温节能的要求的,需要外部与内部之间的相互配合,因此也就非常注重对于内保温材料和技术的应用。外保温就是在建筑的内部结构中添加相关的材料,是建筑过程的重要一环,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能够保证建筑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内保温技术在世界上的应用时间较早,相关的经验技术比较先进,目前比较流行的技术包括增强水泥复合聚苯保温板、抹聚苯颗粒保温料浆加抗裂砂浆压入网格布、增强石膏复合聚苯保温板及内墙贴聚苯板抹粉刷石膏等。例如2005年以前的建筑物中绝大部分都是利用内保温材料和技术进行节能保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内保温技术和材料容易侵占建筑的空间、影响二次装修等缺点,因此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将会逐渐的被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所取代。例如,内保温技术不能很好地解决建筑物中的“热桥”问题,造成部分区域热量过于集中,最终导致建筑物外墙开裂脱落,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建筑中常使用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

对于建筑公司来说,一直都非常重视对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技术的应用,由于外保温技术具有价格实惠、操作方便等优势,并且其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新建筑物中,而且对于旧建筑物的改造也能普遍使用,因此在日常的建筑设计中一般都非常重视对于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同时外墙外保温技术还能够扩展建筑的空间,延长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对于外墙保温材料来说,主要采用的是外层的隔热材料,包括EPS、XPS或者是岩棉板等材料,其主要的作用就是隔断建筑物与外界之间的热传递,既有保温材料又有保冷材料,非常适合建筑过程中大力推广。例如对于一幢05年修建的居民下去进行重新改造,增加以前没有的保温材料,显然不能再重新动工运用内保温材料进行,只能是在墙体的表面进行施工,通过添加岩棉板等绝热材料,促进保温技术的提高,从而相应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舒适度。

结束语:

时代的进步要求我们在建筑事业方面需要时刻保持先进性的头脑,运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于建筑中的材料和技术来说,需要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的环保性。通过革新专业技术,开辟新的建筑材料,保障建筑设计的技能性和环保性,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适应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相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保温技术能够有更广泛更开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黄勇.新型墙体材料现状及发展对策[J].砖瓦世界,2009(11).

[2] 胡涛.国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现状分析[J].科技咨询导报,2011(08).

[3] 屈宏乐.新型墙体材料与保温体系的发展思路[J].砖瓦世界,2010(01).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5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6篇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3-08-26 【生效日期】2013-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

(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

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

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

(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前款

(一)、(二)、(三)、(四)、(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规定范围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四条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责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组织验收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1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7篇

201

1年省级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示范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部门(盖章)实施起止年限申报 时 间二〇一一年月-1-

说明

1、达到建筑节能标准”一栏中应填写是否达到或超过建筑节能

标准,达到节能50%标准还是65%标准。

2、“总建筑面积”指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指所申报项目每户民居建筑面积。

3、“资金来源”要填写清楚资金筹集情况及到位情况。

4、“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措施示范内容”一栏中,要填写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以及保温措施。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保温技术

0.引言

墙体结构是整个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墙体形式主要有砖砌体、块砌体、混凝土剪力墙等多种类型。另外在同一类墙体结构中还可以分为实心与空心、承重与非承重等。墙体结构是整个建筑工程的承载部分,只有其质量达到要求,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稳定性。为了响应我国节能环保的政策方针,在墙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我们需要采用新型的墙体材料,一方面提高其质量,另一方面提高其整体性能。目前,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市面上的墙体材料的质量也越来越高,具有质轻、强度大、性能好的优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只采用一种墙体材料必然不能够保证建筑的经济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复合墙体材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优化配置来达到设计要求。减轻建筑结构的重量,提高建筑工程的使用质量与安全性。

1.新型建筑壳体材料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出现促进了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新型墙体材料不仅不会占用较大面积的耕地,还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适应能力好,通过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性能。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可以分为以下六大类:(1)非粘土砖,即采用孔洞率超过25%的非粘土烧结而成的一些空心砖,包括混凝土空心砖、空心砌块等。(2)建筑砌块,也就是在通过普通混凝土或者在其中掺入适量外加剂而烧结而成的砌块。(3)建筑板材,也就是利用各种材料,例如玻璃纤维、加气混凝土、钢丝网架等等制作而成的建筑平板、条板与墙板等。(4)技术人员还可以在墙体原材料中加入适量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渣等制作而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5)现浇混凝土墙体材料。(6)钢结构与玻璃幕墙等。

2.新型建筑墙体材料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生产企业由于缺乏先进的设备以及生产工艺,其质量也就无法有效的提高,由于配套能力过于落后,导致生产企业的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扩展。阻碍我国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1)由于当前我们所使用的实心粘土砖是由粘土烧结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但是由于其生产成本较低,我国没有明令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此时新型墙体材料并没有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无法得到推广与应用;(2)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一种高科技材料,其成本与整体价格都比普通的建筑材料要高很多,这就阻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进一步发展;(3)新型建筑材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材料,我国还没有针对该材料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在采用这一材料的过程中没有可参照的标准规范,这也就无法保证其施工质量。

3.新型建筑墙体材料与保温技术在节能建筑中的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的消耗与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建筑工程达到节能的目的。建筑工程实现节能不仅有利于保护外界生态环境,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前我国的住宅建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在住宅建设中推广建筑节能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国策,墙体保温是建筑节能的一种,其主要包括内保温和外保温两种,节能效果非常显著。

3.1建筑中常使用的外墙内保温材料及技术

目前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在我国已相当成熟,其不仅存在着施工方便,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内保温具有非常好的寿命周期,在施工技术和标准上都较为完善,又能有效的保证室内的温度。在大部分建筑工程中都普遍的采用内保温技术来进行施工,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随着应用的不断增多,内保温的一些缺点也日益显现出来,如占有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存在着“热桥”的问题,影响居民进行二次装修等,这些技术上的不合理性,促使新的保温技术开始在市场发展起来。

3.2建筑中常使用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及技术

目前在建筑市场上新兴起一种外保温外技术,此技术在建筑保温节能方面明显优于内保温,其技术不仅具有更合理性,同时保温效果也非常好,其优越性非常突出。外保温技术由于在建筑主体的外围进行施工,起到了保护主体结构,延长主体结构寿命的目的,同时避免了内保温所导致的“热桥“的发生,避免了对室内空间的占用,不会产生冷凝现象,有效的提高民居住的舒适度。

在建筑外保温施工中主要需要用到绝热材料和节能材料,在建筑围护、热工设备、阻抗热流传递的材料或是材料复合体都可以用到,其不仅有保温材料也包括保冷材料。而节能材料则属于保温绝热材料,目前符合外保温技术的节能材料具有较多的种类,在这类材料中都具有密度小、材料内部有大量的封闭孔等特点,从而起到保温隔热的作用。目前主要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岩棉板、玻璃棉毡以及超轻的聚苯颗粒保温料浆等。目前一些矿物棉作为一种无机材料,不仅具有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隔声效果,但现在有的矿物棉在质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4.建筑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优势

相对于建筑内保温技术而言,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4.1能够延长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减少对工程的维修费用

在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与施工的过程中,由于保温层是放置于建筑工程外围结构表面,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因温度应力而导致建筑结构出现变形问题,可以防止外界温度与气候对整个结构造成破坏,有效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我们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那么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建筑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可以防止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

4.2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扩大建筑物的使用面积

外保温技术也就是将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工程外围结构的表面,不管是其保温性能还是其隔热效果都要高于内保温技术,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适当减小主体结构中墙体的厚度,这样也就有效的扩大的室内空间,另外,由于墙体厚度减小,自重减轻,那么我们在其中所使用的钢筋、梁、柱的用量都大大减小,这就有效的降低了建筑工程的造价。

4.3便于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

在室内装修中,内保温层易遭破坏,外保温则可避免发生这种问题。在对旧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时,采用外保温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无需临时搬迁,基本不影响用户正常生活。

5.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节能材料也在不断的发展,各种新型材料和新技术的优越性不断的得以体现,人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新型外墙保温技术的性能,但其要在新型建材房屋中进行推广和使用还不是一时能完成的,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应加大节能墙体材料的宣传,同时加大对节能材料的品种和产量的研究力度,从而保证建筑行业在节能上的各项措施都得以落实。 [科]

【参考文献】

[1]徐惠忠,周明.绝热材料生产及应用[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1.

[2]郭莹.外墙内、外保温技术在建筑节能住宅中的作用[J].建筑技术开发,2002,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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