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
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第1篇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管辖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2 准备审核
4.3 实施预审
4.4 实施正式审核
5 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2 准备审核
5.3 实施审核
5.4 签注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7 公司跟踪审核
8 公司附加审核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2 准备审核
10.3 实施审核
10.4 发证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 目的
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 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 1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 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 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
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第2篇
摘 要: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颁布了第16号准则,替代原有的17号租赁准则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我国会计准则一直本着于国际趋同的发展方向,租赁业务是航运企业业务模块的重要组成部分,租赁准则的变化对我国航运企业具有深远的意义。长期以来,经营性租赁作为表外融资的有效方式,对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性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新准则打破了这一会计处理,这势必会对航运企业的财务、经营、风险管控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新旧租赁准则的变化出发,分析新旧准则的更替下航运企业实际会计业务处理的变化,并据此探讨租赁准则变化对于航运企业会计信息与列报、经营与财务风险以及业务与战略选择的多方位的影响,旨在给航运企业在新租赁准则下更好地进行适应变化并采取适合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方式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指导。
关键词:租赁准则;航运企业;财务影响;经营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即新租赁准则的形成历经了长达10年的过程。租赁业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日益壮大,根据旧的国际准则的规定经营性租赁的资产并不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与列报,由此造成了全球租赁合同形成大量的表外资产,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严重削弱了各利益相关依据财务报表信息的信赖程度。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租赁准则进行修订,历经长达10年过程于2016年颁布IFRS16。我国会计准则中对租赁的规定与国际准则长期保持趋同,因此2019年起国际新准则的应用势必会对我国会计准则带来相应的变化。新国际租赁准则中主要改变了原有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会计核算的整合模型,对租赁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等将产生重要影响。出租业务是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对航运企业势必会造成财务以及非财务的多方面影响。在此情况之下,航运企业正确把握国际租赁准则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航运企业更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准则变化对业务模式等作出恰当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时机在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中为企业赢得发展的机遇。
1 租赁业务准则变化分析
新租赁准则相较于原有准则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变化的核心在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真实对外提供会计信息。会计的本质是一个信息系统,将企业财务活动产生的信息进行记录、计量并输出,而会计核算的变化会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进行调整,为厘清关系,探究新准则对航运企业的影响首先应梳理新旧会计租赁准则的异同,其次将会计准则应用于航运企业的核算进行分析。
1.1租赁准则变化
新租赁准则对租赁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改变了原有的融資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模式,对以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或者是利用经营租赁产生报表优势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新旧准则进行梳理,认为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首先,租赁的定义与分类发生根本性改变。新准则对租赁的定了进行了完善。新准则下,租赁被定义为一项合同安排,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有偿的对价方式交于承租人。新准则同时对包含租赁等多项安排的合同也进行了拆分,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新租赁准则凸显了产权的特点,以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为基础定义租赁。在租赁的分类方面,新准则规定承租人不再对租赁进行区分,旧准则中基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将租赁划分为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由于在未来的时间、风险以及现金流上的绝大多数收益都归属于承租人,因此,纳入到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而经营租赁则不是。新准则要求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或者是融资租赁,对租赁采取了统一核算处理模型,均需确认相关的资产或者是负债,计提折旧或者是利息费,但是,同时又对短租以及低值的租赁进行了区分。新准则中将短期租赁定义为小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2个月的租赁,将低值租赁定义为单项总体价值不高的租赁,这二者皆刻意采用原有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
其次,会计列报变化。新准则对于租赁定义以及分类的规定造成了会计列报的根本性改变,而这种改变也是应对原有的经营租赁不在承租人报表列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方法。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不再进行区分,承租人需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租赁业务合同所产生的使用权资产权利或者是租赁负债纳入到资产负债表中。一方面是租赁负债,即承租人获得资产使用权付出的总体对价(包括租金以及最终到期款项)的贴现价值。另一方面是使用权资产,由于该资产对于承租人而言不是有形的资产而是一项资产使用权,同时也不完全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所以属于一个新引入的概念。新准则规定对此的核算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的直接费用,同时后续计量中需要对该使用权资产按照规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计提相应的折旧。由此,新准则下将承租人原有的经营租赁中的绝大部分按照了融资租赁的模式进行了处理,并确定相关的资产或者是负债,并进行列报。
1.2航运企业会计处理变化
航运企业的业务以水路船舶运输为主,对其业务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船舶资源。航运企业会向外部寻求船舶的租赁以弥补生产能力不足而长期资产投资有限的问题,而生产能力过剩的航运企业也会经营船舶的出租业务。新租赁准则对租赁业务进行了完善与修改,航运企业无论是船舶的租赁还是出租多数情况下属于长期的合同安排,而船舶的租赁出租也不属于低价值的合同。由此,从新准则来看允许采用以前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均为短期、低值合同可以按照原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在航运企业并不能广泛适用,航运企业会计核算中需要对原有的经营租赁业务进行重新识别与区分。
航运企业作为承租人应当采用单一的会计租赁业务处理模式,这要求航运企业将其符合要求的绝大多数租赁合同纳入到资产负债表内,据此进行前期的会计核算。初始计量上,租赁开始日,航运企业需要分别核算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价值。采用恰当的贴现率对未来租赁付款额进行贴现,并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该租赁负债=租金贴现价值+租赁期结束预计支付对价现值。使用权资产价值的核算在租赁负债的基础之上加上初始直接费用、预付租赁付款、估计的各项成本、收到的租金奖励。后续计量要求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的计量模式计量租赁负债;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航运企业作为出租人则需要划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租赁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中,作为出租人的航运企业需要核算租赁投资净额的初始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应收款项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总和;在经营租赁的初始计量中航运企业需要对初始的相关直接费用进行资本化的处理,并且将之与租金收入一同在合理的租赁期限內进行分摊,计入到当期额损益。在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中作为出租人的航运企业需要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并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后续计量中航运企业按照相关固定资产的要求进行折旧与计提减值,并且将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当期损益。
2 新准则应用对航运企业影响及应对
2.1租赁确认与合同设计
新租赁准则在航运企业应用对于航运企业财务信息会产生直接的冲击,由上述的准则变化以及会计核算不难看出新准则对于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具有更大的影响。对于以租赁船舶为生产工具的航运企业而言,重点需要在制订租赁合同时进行合理设计,并需要识别一项合同安排是否构成准则规定的租赁。对合同设计关乎租赁事项判断,租赁事项的判断涉及到会计的确认以及最终列报。新准则下,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只有在能够获得相关经济利益并且拥有主要的资产使用权时才能将一项合同安排确认为租赁。由此可见租赁的确认需要充分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出租人对标的资产是否有权进行相应替换,比如出租人有大量类似同质的船舶可以供航运企业使用,并且随时可以对该类替换进行主导,那么航运企业不能将之作为一项租赁。第二,承租人是否可以控制租赁资产,即可以对租赁船舶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等进行决策,如果航运企业虽然可以决定船舶最终航行的目的地,但是对船舶使用方式或者目的无法决策,则不构成租赁。第三,承租人的操作权,即航运企业可以对租赁的船舶进行操作决策。在实务中新准则下航运企业需要重新评估以及设计相关的合同安排,并且对租赁的识别进行准确把握,由此才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2经营与财务风险
原租赁准则对租赁业务采用了两种计量方式,分别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不计入到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表外融资方式的体现,而新准则规定下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与融资租赁,除了短期租赁以及低值租赁全部需要纳入到报表中,由此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首先,财务指标恶化。经营租赁可以起到放大财务杠杆的作用,而也是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进行盈余调节的一种方式,新准则下使得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无法将租赁业务列出表外,对报表指标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相关航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大幅提升,而租赁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会使得总资产规模扩大,相对应的营业收入却没有变化,会导致总资产周转率下降显著。其次,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指标的不良表现会使外界对于航运企业的评估降低,从而影响到航运企业的融资能力或者是融资产本。具体而言,银行对于企业的再融资等都有较为严格的指标要求,航运企业的指标下降会使得银行不愿意对其进行再融资或者是紧缩融资发放,从而使得企业现金流短缺,现金流短缺又迫使企业进行更高成本的债务或者权益融资,最终航运企业的融资能力与空间均会下降由此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后,经营风险加剧。一方面,多数的财务结果会对经营产生影响,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如果不能合理应对财务指标下降带来的融资风险,那么势必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另外,由于新准则下使航运企业经营租赁的优势丧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的积极性下降,航运企业会更多考虑用固定资产的长期投资来代替租赁即考虑购买,使得原有的租赁业务下降。
2.3业务流程改造与战略决策
新租赁准则对航运企业财务的影响势必会蔓延至企业的业务流程的改造与战略的选择。新准则下对于租赁的识别判断、后续的计量等等都作出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对此企业的业务流程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新准则涉及到的企业融资方式与融资成本变化,也会要求航运企业站在企业整体的层面重新审视业务规划,从而进行战略选择的调整决策。
新准则的变化要求航运企业对于租赁业务进行更多的披露与信息输出。在旧准则下,航运企业绝大多数的租赁业务并不需要纳入到报表中,由此向外提供的信息较少。航运企业需要从经营层面、法律合规层面以及财务层面进行业务流程的改造。在经营层面,航运企业必须要测算租赁船舶的成本以及购买船舶的成本,结合财务上的分析对经营战略做出选择,同时需要修改经营部门的业务流程规划,以此配合财务信息的生成;在法律合规层面,航运企业需要充分研究新准则下对租赁合同的影响,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对企业原有的租赁合同进行修改,一方面适应准则变化要求,另一方面防止经营中由于合同设计失误导致的风险发生,同时航运企业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需要与经营部门积极合作,对后续合变更进行及时的调整介入,做出相应的处理,避免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财务层面,航运企业需要对会计租赁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以及总账报表管理流程进行改造升级,一方面配合经营部门调整信息传递的信息系统,另一方面对内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岗位职责以及会计信息生成流程,为租赁准则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财务层面的战略选择变化也需要相关航运企业重点关注,尤其是融资决策与融资成本管理。
3 总结
新租赁准则的应用对于航运企业而言具有深远影响。虽然航运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但是作为其主要生产工具的船舶属于重资产,单项资产价值较大,金额较高,会计核算上多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新准则的应用从根本上改变了承租人对租赁的分类,使得原有绝大多数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安排被纳入了承租人表内进行核算,这对航运企业而言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由于我国的新租赁准则应用目前仅限于境内外同时上市并采用国际准则或者是企业准则进行会计报表编制的企业,并没有全面实行,故航运企业还有较长时间进行准备。航运企业应当较早研究应对的方案,积极跟踪准则的变化,努力学习新旧准则的会计处理,保证报表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航运企业也必须将自身经营的战略选择与新准则的变化相结合,进行业务结构的调整升级,应对可能存在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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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卫国.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财务风险研究[J].交通财会,2009(07):27-32.
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第3篇
一、现阶段的船舶管理工作的发展前程
(一)保障管理转换为效率管理
因为当前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缘故,现阶段的船舶管理模式已经没有办法再满足当前对于船舶管理的具体要求,因此,当下的船舶管理工作更加注重效率化,其也当之无愧地成了船舶业管理测评的新的标准,借此来完成相关的工作技术,并且进一步促进我国船舶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提升工作运行的效率,加速利益的提升。
(二)由经验管理转换为系统管理
介于以前一些船舶管理技术落后的缘故,船舶出航时,工作人员想要与陆地工作人员之间取得联系往往比较困难,但一旦要使发生了故障,又必须要结合以前的工作经验进行解决,另外在这方面一些管理工作也表现得不够完善。一般来说,船舶管理系统都配备了SMS系统,如此设备便可以解决许多通讯问题,很好的掌控船舶,提升管理效率。
(三)持续对于船舶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管理要求进行完善
在对应的科学技术或是通讯设施方面及时地完善,船舶管理工作中要用到很多先进的技术,以此来提升航运的安全性,紧跟时代发展的步子,如此也就充分说明了船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分析目前船舶管理所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船员的素质比较低,并且人员不足
介于当前激烈的船舶竞争市场环境,对于绝大多数航运企业来说,为了减少或降低成本都会减少船员,尽量使其控制在量低标准,但真正航运时,又会因为船员不够使得航运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同时在这些工作人员当中,因为工作量大的缘故,几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保持在一种极为紧张的工作状态中,但如果持续性保持这种状态,又会导致人员疲劳,使得整个航运工作受到影响,再严重一些就会引发航运事故。另外对于航运工作的持续性发展,在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求上也都会比较多,如果管理得不严格,就会有一些专业度不够的工作培训机构人员钻空子,因为师资力量不足且相关设施设备不够完整,最终都会造成教学质量差。培养出来的学员整体能力素质不高,未能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问题,而这些技术人员要是被招入职,通常都会对船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无法达到公约标准。
(二)没有健全的船舶管理制度,进而很难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船舶管理的核心在于管理制度的制定,如此便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要高度遵守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船舶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但事实却是,现如今的航运市场,涌现出各种单船企业,无船企业或者第三方船舶管理企业,看起来这些企业可以为船主提供一些便利,但事实上却比较难于实现现代化船舶管理,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获取到更大的利润。倘使缺乏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规范制度,问题的根本也就不在于管理制度,或是秩序混乱以及设备落后等,出现这些问题基本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没有办法实现船舶更好的管理,导致一些安全隐患出现,这对船舶的运营而言极其不利。
三、航运企业船舶管理模式创新
(一)扩大开放水平
允许外商在船舶自贸区超出49个百分点的投资比例设立一些中外合资以及合作企业开展国际化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其出资比例可以超出50个百分点的限制;规定外商可以在自贸区设立独资企业来设立从事国际化船舶业务的管理工作;借助船舶业务在自贸区金融和贸易等众多领域建立一系列开放性政策体系;将发展的核心放在航运金融、保险、交易、咨询以及海事仲裁或者港口物流等等这些现代化航运服务业上;找到能够建立航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化清单管理模式。
(二)创新航运政策
充分发挥好海港和空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出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以及运作模式;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可以借助自有的以及控股所有的非五星旗国际化航行的船舶,首先试行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中国范围内的开放港口以及海港之间的中转捎带业务;在国际化船舶的登记制度方面要求进一步予以创新,并且对于国际化船舶运输的工作流程经营许可要进行简化,使得那些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在港内登记;将全面扩大港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将我国各大海域河域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以提升水面海港辐射的服务能力。
(三)提升服务水平
加速现代化航运服务功能平台的建设,积极有效地发展航运金融和国际船舶运输或者国际船舶管理以及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与国际船员管理等众多产业;确实鼓励游轮产业经济的推动和发展,可以适当地建立起游轮产业的发展基金,鼓励支持中外合资游轮业务的推进;提升有关国际性航运中心从相关的规定条例、信息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地鼓励各种国内外航运组织协会以及服务平台或是机构的引进。
四、“互联网+”模式下船舶业发展趋势分析
(一)管理模式网络量子化
基于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船舶业已经由以往传统的单一部件、单机设备、单一环节以及单一场景的局部小系统逐渐朝着整体的、更大的且全局性的系统演进,由部门级至企业级、产业链级至产业生态级不断演进,同时又能形成互相作用的复杂网络,打破地域、组织、机制之间的界限,借助大规模的信息技术数据的应用,最终实现人、财和物资以及各要素之间的高效整合,另外再进行有计划而且按比例地对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经济化调节,改变创新以往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当下的船舶企业均处于一个资源整合优化的阶段,且经济运营方面也都处于低迷期,如此一来,精益管理综合作用理念则成了有效助推船舶业不断发展的核心。
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出企业内部的各个流程,如此把科层制管理模式慢慢转化成网络式管理模式,进而构建起高效且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并对企业以及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改进,完全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出来,并挖掘出其潜在的智慧,如此一来,“互联网+”式的网络量子化管理又成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股新的生产力量。
(二)大数据成战略核心力量
目前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中,同时它也成了重要的生产因素,目前一个比较大规模的生产和分享以及应用数据时代正慢慢朝我们迈进,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主要因素即数据的挖掘,在此过程中,云计算的诞生慢慢成了“大数据”应用的主要内容。船舶业属“综合工业之冠”,同时它又是劳动、资金、技术综合的密集型产业,同时也涵盖了航运和造船、船舶配套或是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业之间的完美链接,而且同时涉及钢铁机电、化工航运以及海洋资源堪采等各种上下游产业,面对数量规模庞大的市场和人群,它表现出了极高的复杂性,变化多端,从这一点来说,船舶业无愧于最复杂的大数据行业。然而,船舶业确实是一个数据应用极其贫乏的行业,在未来针对船舶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学会应该怎么样处理或是使用数据。纵使进一步解决由大规模数据引发的各种问题,并且探索出以大数据为基准的解决方案,如此,它将演变成未来船舶行业不断转型、工作效率提升的一个重要途径或是重要手段,而大数据必将发展成为将来船舶业战略进化的核心力量。
结束语:
从目前我国的航运事业发展现状来看,其市场经济水平依然处于一个不断提升的状态,如此便需要各个企业紧跟时代的步伐,做到与时俱进,在管理工作执行的过程中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能够解决问题,抛除一些安全隐患,改进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借此来助力我国船舶管理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提升船舶管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置于航海事业方面的关注度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本文围绕航运企业船舶管理模式与发展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几点思考,旨在更进一步地推进我国的船舶管理工作不断前行。
关键词:航运企业,船舶管理,模式,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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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学武.完善我国政府船舶管理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第4篇
韩进海运是韩国最大, 世界排名第七的船运企业, 回顾近两年韩进海运经营状况, 一直背负着巨额负债。在2016年8月31日, 公司濒临破产, 即将进入法定管理程序。韩国政府为保证港口货物的正常装卸, 制定了紧急对策方案, 向韩进海运提供约1 000亿韩元的长期低息融资费用。
2 韩进海运濒临破产分析
2.1 快速扩张
20世纪以来, 韩国进行经济改革, “韩流文化”席卷全球, 各国对韩国消费需求增多, 进出口增势强劲, 韩进海运选择迅速扩张。虽然快速扩张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 但由于韩进海运企业结构复杂, 变更控制权频率偏多, 并且更看重眼前获得的利润, 忽视因扩张而增加的管理成本, 再加遇到2008年金融危机, 为日后埋下祸根。
2.2 金融危机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是韩进海运衰败的重要因素。一方面, 金融危机导致航运行业运价骤降, 使得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 金融危机爆发导致全球贸易萎缩, 消费者消费能力下降, 航运业运送订单量骤减, 大量船只处于闲置状态。至此韩进海运2009年第一季度就形成巨额亏损。与金融危机前的股价相比, 每股减少近11倍之多。
2.3 运费减少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 韩国航运行业整体发展迅速, 韩国许多公司加入抢占市场份额的队伍, 而金融危机爆发后, 出现运力过剩, 即使许多公司不得已又开始并购整合以增加竞争力, 但是市场过饱和以及技术进步使得海运运费不升反降。
2.4 高额租船费
航运企业发展优良的表现之一是船只拥有量, 在韩进海运蓬勃发展时期, 其码头持有很多租赁费较高的船只以完成运输任务。并且韩进海运的领导者选择签订长达10年期的租赁合约, 使得后期经济萎缩却还要承担闲置船只的高额租赁费。
2.5 信用等级下降
在韩进海运逐渐没落之时, 领导、股东以及债权人也实施了一系列自救行为, 包括谈判租船价格、出售资产等。只是长时间积累的亏空太多, 使得信用等级也从A直线下降至D, 所以即使韩进海运在最后向其韩国产业银行债权人提出5 000亿韩元的注资时, 韩国产业银行一致否决。
2.6 航运业单一化
航运业不像其他行业有发展多元化的潜力, 如餐饮行业可研发新产品, 而航运企业的盈利水平是以运价论高低。一般企业出现大规模亏空时, 会选择资产重组, 停止亏本项目, 但是由于单一化, 韩进海运资产重组切除亏本的业务只有运输业务, 则企业也即没有存在的意义。
3 航运企业降低风险的建议
3.1 合理规划企业战略目标
航运企业应明白自身环境的复杂性, 所以应该多加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全球经济结构变化及发展动向、运输货物在买卖方的供给需求关系。
3.2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航运业外部风险, 航运业首先需要提高风险意识, 其次需要注意国内外变化, 增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应变能力;对于航运业内部风险, 首先应自我评估承受风险程度, 其次选择风险偏好态度, 权衡收益与风险的选择, 最后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合理运用风险承担、转移、分散等风险管理工具, 进行跟踪监测, 事后评估总结。
3.3 加强资金链管理
航运行业通常是通过银行贷款注入资金, 资产负债率较高, 背负资金压力大。因此应该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管理资金流动, 重视应收账款回收。同时还应灵活运用多种方式融资, 例如选择股权、债权融资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筹资风险分散, 但同时还需要多注重风险控制, 切勿因一处资金短缺而影响整体资金链供应。
3.4 多元经营
如同“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 航运企业在发展主业, 还应伴随转型升级, 在干货运输的同时, 还可以运输其他商品, 比如运输油、沙等。另一方面, 还可以经营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新兴行业, 创造的利润收入也是对主营业务的补充。
摘要:航运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利润的行业。其接收的大部分是国际业务, 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政策法规都具有不确定性。为了航运企业能稳健发展, 风险管理俨然成为重中之重。此次韩国最大的航运企业韩进海运濒临破产事件引发全世界的关注,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 通过剖析韩进海运濒临破产的原因, 提出有利于航运企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航运公司管理程序范文第5篇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确定股东及公司办公场所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托一名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由其持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拟成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由于名字重复及保护其他权利的需要,之前所拟定的公司名字很可能得不到核准,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多选几个备用的名字。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条件的,即时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定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作法一般都是在公司发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统一规划格式和内容的公司章程。但是这种公司章程,只是一般性的,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在许多情况下它并不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所以当股东们在成立较大的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比较大时,应当请律师加以修改。当然,自己对法律很精通的话,也可以自己修改。
3、如果暂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各个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作以约定,待名称核准后再通过章程也可以。
4、由办理者持该核准通知书到拟开户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
5、由股东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该临时帐户注入资金,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前面已经取得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其验资后出具公司设立审计报告。
7、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8、由负责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主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并填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些表格,一并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0、 公司成立后,携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由其上网输入相关信息生成号码后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等印鉴。这些章刻好后,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
11、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人名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并划转资金。
12、尽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3、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向其提供此前手头上的材料复印件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交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验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二、订立公司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或社会利益;(2)可能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此外,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使用“中国”、 “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只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商号;只有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使用“总”字;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公司设立前置审批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五、出资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总额应由各股东在设立前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只有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六、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发照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主动权利。
公司设立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第一步:制定好《出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拟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2)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及出资比例。3)出资各方的权利义务。4)拟设公司组织机构、职能及表决形式。5)违约责任。注经营范围应视情况而定,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经营范围将有不同的审批手续。第二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所领取一份企业设立申请书,依出资协议的约定填好申请书,再把申请书交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常当场能办到。第三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应向工商所出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所将附一张企业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交材料表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同发给申领人(另会附一份公司章程样本)。第四步:依材料表、准备好所须材料,并填好《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该过程中有几个地方比较重要。
一、制定好公司章程。依照章程样本,根据拟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交由出资人审议通过签名。
二、办理好各种立项审批手续:
A、消防事项:经营方式是生产、加工的一般要办理消防事项,如经营方式为销售、咨询,只有经营场面积超过500㎡的才需办理。
B、环保事项:一般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所办理(所需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
三、办好验资报告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到银行以拟公司的名义开个帐户(注,应带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场向银行出具该通知书),再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注,银行进帐单中收款人应写拟设公司的名称,并注明是出资款)
2、先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张银行询证函,填好后,在办理银行进帐手续时交给银行盖章。然后,拿着进帐单和银行询征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及其他登记资料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四、住所使用证明:所需资料;1)房产证复印件;2)租赁合同原件;3)如系转租,还应有转租合同(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注:如房产证在办理中则应到拟设公司所在地的建委开证明。有资料都要用B5纸如一纸张过大应裁剪好)。第六步:表格交到工商所后,工商所将会通知拟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预留签名,并将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第七步:现场调查核实完以后,工商所将依据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工商所将通知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领经过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八步: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交到工商局,三个工作日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工商局领营业执照,同时交纳开业登记手续费。第九步:持工商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及企业代理证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在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出限制,股东人数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除了资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需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它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宜过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公司的财产最初即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兜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3、章程条件方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其中关于的出资时间的记载,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八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出了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向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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