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第1篇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条 衡阳市市本级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内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为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 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村民依法建设住房的免征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市县(南岳区)国土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市县(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有。。促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地个人在用地前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报告,经所在行政村、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规模达到《建筑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办理手续并接受政府监管。村民建房规模未达到《建筑法》规定的建议按下列措施把好三道关口监管。
(1设计关: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时,要求建设者提供,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施工图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设图集中选取的结构图,以确保设计结构安全。
(2材料检测关:村民建房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砌块、水泥)必须进行进场检测,可由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统一检测,集中供应,由检测各供应单位对材料负责,或其自行检测,是否检测作为办理产权的前置条件。
(3过程监督关: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按图施工,且监督过程作为办理户权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对于不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第2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
1、在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房。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二、申请人向规划所、国土所提交申请建房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向乡(镇)规划所提交的材料
①江西省上犹县乡和村庄建房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申请人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村小组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
④四邻意见,必须经本人签字加按手模,同时对相邻建筑有影响或四邻关系复杂的要有四邻协议,协议须体现建房层数、外墙间距等情况;
⑤用地总平面图(以现场察看图为底图)须将四邻原貌、地物标注清楚;
⑥施工图(平立面),必须选用《新户型集》户型;
⑦拆旧建新协议。
2、申请人向乡(镇)国土部门提交的材料
①建房用地申请书;
②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复印件);
③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
④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⑤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
⑥原住宅位置、面积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农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规划所和国土所实地踏勘→公示→县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国土所提交用地申请等材料→乡(镇)国土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认真把好公示关
规划所和国土所踏勘后,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二)家庭人口情况;
(三)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
(四)原住宅(宅基地)位置、面积等;
(五)公示的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五、广泛宣传、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执行“一户一宅”
制度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重要性,在全县上下营造执行“一户一宅”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执行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一户一宅”制度的执行落实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强化对乡、村两级的领导,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尤其是规划、国土、村委会要深入到建房户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审查各项用地资料,认真把好公示关,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审核上报。同时要承担拆旧建新协议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并签署意见。农村村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自行拆除复耕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其拆旧复耕纳入“增减挂”项目实施的,可按标准给予复恳补助,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拆除或复耕的,其经营权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指导,配合乡(镇)解决一些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建法用地的查处力度,推进“一户一宅”制度的落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6月27日
建新拆旧协议书
甲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赣州市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及“一户一宅”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申请新宅基地基本情况。甲方申请的新宅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地类为,申请理由为。
第二条拟收回的旧宅基地基本情况。该旧宅基地位于,用地面积平方米,建于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四至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甲方申请的新住宅建设用地获得审批,生效起始时间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
书为准。
第四条旧住宅用地处置期限。甲方应于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将原有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
第五条旧宅基用地处置方式
1、甲方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甲方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的,其旧住宅用地由乙方依法无偿收回处置。甲方拒不交还旧宅基地的,乙方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所、国土资源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第3篇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
场 镇:12.00元/平方米
二、城镇房产证
单位:15.00元/证;
个人:10.00元/证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纯住房80.00元/套;
2、工厂、医院、学校等
160.00元/宗;
3、商业用房240.00元/宗;
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
单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
承担)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
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担)
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
承担50%)。
农民建房申请须知
申请对象:拥有农业户口的村民,符合无宅基地的或需对破损房屋进行修缮的条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进行房屋的建造和修缮。
申请手续: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或修房的申请。
2、村委会经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同意建房或修缮房屋,并填写相关表格递交镇土地所审批。
3、镇土地所审批。镇土地所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所需证件:所属房屋内居住的所有村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住房办理告知单
一、农村住房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一)无房户安置或新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无房户证明(本镇以村民委员会证明,外镇以房屋土地所证明)
4、《住房申请表》有村民委员会填写
5、分户中人口确定协议书
(二)修缮、家层、扩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填写
4、人口变动协议书
农民建房补助说明
农村建房补帖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户,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对每户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是新农村建设,因有些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按规划要求做房的给予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贴,此项补偿一般直接由政府负责;三是迁村腾地,目前有些地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做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
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条 衡阳市市本级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内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为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 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村民依法建设住房的免征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市县(南岳区)国土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市县(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有。。促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地个人在用地前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报告,经所在行政村、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规模达到《建筑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办理手续并接受政府监管。村民建房规模未达到《建筑法》规定的建议按下列措施把好三道关口监管。
(1设计关: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时,要求建设者提供,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施工图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设图集中选取的结构图,以确保设计结构安全。
(2材料检测关:村民建房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砌块、水泥)必须进行进场检测,可由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统一检测,集中供应,由检测各供应单位对材料负责,或其自行检测,是否检测作为办理产权的前置条件。
(3过程监督关: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按图施工,且监督过程作为办理户权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对于不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第5篇
1、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2、关于要求拆除旧房建造新房(翻建)用地申请(签字盖章)(村意见、时间,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公章)
3、公告(原件或复印件上盖章)
4、公告照片(1由村长签注: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并签名加盖公章、签名时间;2每户一份原件)
5、户口薄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明
7、原宅基地使用情况表
8、会议纪要(原地改建、拼建由镇、开发委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异地新建由县农房办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9、城建定点(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
10、农保图(盖所公章)
11、现状图(盖所公章)
12、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或地质灾害评估资料(需要提供的乡镇:平水、王坛、稽东、富盛、兰亭、漓渚、夏履、湖塘)
13、土地证原件 (拼建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14、土地证注销单(需本人手签并加盖公章)
说明:1.地质灾害易发区各所在审批表中的意见需注明“该地块属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村民建房审批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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