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精选6篇)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1篇
附件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统筹全区招商资源和力量,形成“一盘棋”招商格局,围绕区委区政府构建“1+3+N”现代产业体系和打造 357、358 新兴产业带的总体目标,集中精力引进一批高端化、引领型、高新类项目,充分发挥招商选资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招商选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协调领导、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主要领导、区统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储备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局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引进联审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项目引进的审议和服务工作。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全区招商工作,建立和完
善“三库一平台”,加强与各单位、各镇(街道)对接,定期更新平台信息,管理全区招商资源;开展项目考察、经济效益分析、商务条款洽谈等工作;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产值、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投资规模、是否为上市公司、产业链地位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收集汇总各镇(街道)的拟引进投资项目情况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引进项目的审核意见,组织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审会议;负责与产业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根据协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针对重点企业,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及项目所在镇对拟建项目进行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审批事项辅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否符合我区和各镇(街道)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做好纳入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情况、主要产品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工业类项目从动工到投产过程的协调服务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或资产能力、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容积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组织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对土地供应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企业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收回工作。
区征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土地入库工作;负责将
政府收储达到“熟地”标准的地块资源信息报送入土地资源库。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兼容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水利法规和行业政策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产值等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区税务局:负责对拟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纳税信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遵规守法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引进后办理立项及项目报建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固有的有毒有害危险因素,及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负责对需要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的企业进行义务告知,提出监管意见,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区供电局:负责项目投产后的用电协调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将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产业用地情况、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情况报送入土地资源库;持续收集报建手续不齐全的厂房信息,并将其报送入厂房资源库;向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推介优质项目并收集项目资料;针对村民留用地、供而未动的闲置土地项目做好村民和闲置土地所有人的动员工作;
负责与非产业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根据协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产业导向和项目引入标准 (一)产业导向 全区围绕以智能硬件为核心,先进装备、新材料、大数据产业为支撑,生命健康、都市产业、临空产业、科技金融、供应链、商贸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协同发展的“1+3+N”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
各镇(街道)产业定位如下:
淡水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现代服务等产业。
秋长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都市产业、生命健康等产业。
三和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智能安防、都市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新圩镇:重点发展大数据、智能硬件、先进装备、科技金融。
镇隆镇: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移动终端、都市产业等产业。
沙田镇:重点发展先进装备、生命健康产业、都市产业、商贸服务业等产业。
永湖镇:重点发展精细化工、新材料、智能硬件、先进装备、专业服务业等产业。
良井镇:重点发展大数据、智能硬件、先进装备、都市产
业等产业。
平潭镇:重点发展临空产业、新材料、都市产业、智能硬件等产业。
(二)项目引入标准 1.新引进项目主要经济指标(以项目占地面积计算)
(1)投资强度:精细化工业不低于 4000 元/平方米;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业:不低于 5500 元/平方米;电子信息业及其他类型工业不低于 5500 元/平方米。
(2)单位产值:精细化工业不低于 15000 元/平方米;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业不低于 12000 元/平方米;电子信息业及其他类型工业不低于 15000 元/平方米;(3)单位税贡:落户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的项目不低于 1000 元/平方米;落户沙田镇、镇隆镇的项目不低于 1100元/平方米;落户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的项目不低于 1200 元/平方米。
2.鼓励发展类项目
(1)对于总部企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质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根据其“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在满足税贡标准的前提下,可不考核投资强度,并用“营收”指标取代工业产值。
(2)对于以下几类项目,其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准入标准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下浮不超过 30%:
①上市公司; ②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小巨人”、“瞪羚”、“独角兽”企业,以及其他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 ③信用代码整体搬迁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④因增资扩产或转型升级需要政府供地的现有“小巨人”、“瞪羚”、“独角兽”、高新技术企业; ⑤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优质项目; ⑥优质农业项目、军民融合项目; ⑦通过盘活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或厂房引入的项目。
3.产业园项目 对于产业园区项目,其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指标按照入驻园区企业的产出总和计算;对于“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的 70%执行。
4.用地补缺项目 对于现有企业因完善用地手续等原因需进行用地补缺的,按原项目上一在我区缴纳的税贡标准执行。
5.分期供地项目
对于分期供地的项目,须前期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贡均达到企业承诺值,方可给予后期供地。
6.对于拟入区项目的其他准入标准,详见《惠阳区产业项目遴选评估细则》(附件 1,以下称《评估细则》)。
三、项目引进联审机制和流程 (一)项目引进联审机制 1.联审项目范围 需要政府供地的项目(包括招商选资项目、旧有项目增
资扩产、旧有项目用地补缺)应提交区项目联审会审议。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商改工”、“工改工”、使用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无需政府供地的园区开发、二级市场厂房租赁等形式引入的项目,可提交区项目引进联审会审议。
2.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区项目引进联审会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应在会前完成项目征求意见并收集好相关会议材料。
(二)项目遴选引进流程 1.项目初审。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初步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值(销售收入)、税贡等系列经济效益进行审查;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工信局初步审核项目是否具有违反环保规定、产业禁入等“一票否决”的情形。
2.项目考察。经初审符合规定的项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3.项目谈判。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与项目进行招商条款洽谈,洽谈内容应当包括意向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产出、单位税贡等核心条款。
4.项目评估。经洽谈形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向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各单位按照《评估细则》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分,并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综合得分低于80的项目不予上会。
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参与项目评估。
5.项目联审。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区项目引进联审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参会人员包括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及拟上会项目所属镇(街道)分管领导。参会单位在项目得分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审议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引进项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根据会议精神出具会议纪要,经区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项目通过联审会后,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根据会议纪要拟定并签署园区项目的产业监管协议,并指导各镇(街道)拟定和签署非园区项目的产业监管协议。
6.土地出让。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引进联审会审议结果,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工作。
7.会商辅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事前会商辅导工作制度》(惠阳府办函〔2019〕26 号)要求,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选资项目的土地招拍挂、立项、报建等重大事项进行事前会商辅导。
8.后续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道)负责协助项目办理土地招拍挂、立项及项目报建等行政审批事项。
四、项目后续监管 (一)监管主体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招商选资项目后续监管的民事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方按照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对项目方存在违
约行为的,按照产业监管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追究项目方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其他单位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项目方履约监管工作。
(二)监管时限 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对于政府供地的项目,园区项目投产满 4 年时,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及其他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综合评价;非园区项目投产满 3 年时,由属地镇(街道)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综合评价。监管单位对照产业监管协议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后,作为落实相关招商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监管内容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与园区项目及非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用地规模、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建设周期、股权变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项目应在协议中承诺,若达不到约定条件,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五、招商载体整合(一)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整力度,对于供而未动的闲置土地,依法盘整回收。
(二)鼓励各镇(街道)积极整合土地、厂房等招商资源用于引入优质项目,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项目合作开发、
企业“工改工”等市场化手段以及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等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的载体。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依法淘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实现“腾笼换鸟” 。
附件:1.惠阳区产业项目遴选评估细则 2.惠州市惠阳区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 书(参考范本)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 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1。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和监督管理等。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点: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2-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国有资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银行、证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2。
各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委托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等事务3。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4。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积金管理、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等事务。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点:政府产权份额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划、任务要求以及我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制订我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落实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5。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的区域6。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衔接,根据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用地指标;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7。
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称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负责落实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应纳入地方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用地指标;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
-4-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8。
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方式由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公告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收楼标准以及房屋价格限制等。同时,上述内容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9。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要加强把关,保证住房质量。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并明确装修标准10。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11。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9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对集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用房的控制性要求须在用地出让规划中明确,列入招拍挂文件,并在成交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各区应加强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把关,保障住房质量。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并明确装修标准。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5-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12。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渠道13 包括:
(一)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二)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三)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四)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六)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三章
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建
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一是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六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6-设筹集等所需资金,加大投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所需财政资金可从住房保障相关资金中列支,并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14。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15。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16。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所需财政资金可从住房保障相关资金中列支,并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7-押登记效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代持机构不与承购人共同承担抵押义务17。
第四章
申购与审核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区户籍居民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本区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区户籍居民要求办理申购18。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由申购人和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组成。申购家庭应确定 1 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购人。由申购人办理相关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确权手续。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19。个人单独申购的需年满 30 周岁。
第十六条 本区户籍居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 :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点: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代持机构不与承购人共同承担抵押义务。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市户籍居民要求办理。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家庭是指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本市户籍居民。
-8-(一)申购人为本区户籍,并具有本区户籍满 5 年;(二)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 5 年内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及农村宅基地政策。
第十七条
新市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1 :
(一)申购人常年在本区工作和生活,持有有效本区居住证;(二)申购人自申购之日前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保满 5 年以上且申购时保持参保状态;(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 5 年内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
(一)有自有产权商品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 3 年;(二)申购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签订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佛山市商品房;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 5 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 5 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三)申购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申购人在申购共有产权住房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二)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三)申购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四)诚信承诺书(原件);
(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六)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查册范围应为佛山市内);(七)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未享受宅基地政策证明(原件,户籍在佛山市内村委会(含城中村)的申请人提交,新市民不需要提交);(八)申购人购买社保证明文件(原件,新市民申购人提交,本区户籍申购人不需要提交);(九)申购人的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新市民申
-10-购人提交,本区户籍申购人不需要提交);(十)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核查2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受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区户籍居民将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新市民将申请资料提交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申请和审核程序23 如下:
(一)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资料,待资料补齐之后,重新进行申请。各村(居)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市共有产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并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建部门。
(二)镇(街道)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22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申购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的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的核查。
【依据】申请审核程序参考《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1-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天。初审完成后,镇(街)住建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不动产、流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婚姻、社保、住房、居住证等有关情况出具证明,并自收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中: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社保缴纳信息; 区不动产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商品房信息(包括商品房信息和 5 年内商品房转让记录)、农村宅基地登记信息; 区流管部门提供新市民申请家庭居住证信息。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其本人,审
-12-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公示期结束后,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名单转交给代持机构组织配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其原因。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售前代持机构应制定配售方案,其内容包括共有产权住房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产权份额等)、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标准(根据家庭人数、构成、房源情况等因素确定)、摇号配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配售方案应于公开配售前 20 天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代持机构应在摇号配售前 10 天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看房,确定申购人购买意向。
第二十三条
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24 :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第二十四条 代持机构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摇号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住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承购。
-13-配售工作25,程序如下:
(一)摇号。代持机构组织符合条件且有购买意向的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5 天。
(二)选房。代持机构按照申购人摇号取得的顺序,分批次通知申购人选房,选房日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购人人数确定。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申购人视作自动放弃,同时,该申购人本次申购资格作废,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三)合同签订与备案。申购人现场选定住房后,申购人应当在 30 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总价、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统一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26。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四)办理产权证。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协助代持机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共有产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申请人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选定可交付使用的住房后,承购人应当在 30 日内与代持机构、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送审稿):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14-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在产权共同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并附注事项:“本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抵押、转让、继承登记时,需遵守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27。
第二十五条
申购人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申购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28。
第二十七条 承购人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 60 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9。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 27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的比例等内容,在产权证共同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直管公房等租房保障政策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后,停止享受阻拦你补贴,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
-15-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30。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31。
第五章
价格和份额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对拟出售的共有产权房进行评估32。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16-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33。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代持机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物价部门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34。
第三十条 在产权转让、退出、回购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35。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持机构应当建立申请、配售保障对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各镇(街)住房保障部门、代持机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完成申请人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 1 个月内,将配售家庭或个人及所选房屋等情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指导价由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点: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17-况准确录入市共有产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36。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 5 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37。
原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当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并与新承购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配售保障对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在完成申请人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 1 个月内,将配售家庭或者个人所选房屋等情况准确录入市共有产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 5 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价。
-18-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38。
第 三十四 条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39。
第 三十五条
承购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40。
第 三十六 条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不得转让。承购人因法院处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的,或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申请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或伤残等证明材料)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摇号抽签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原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当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并与新承购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押与继承。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19-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成交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转让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以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41。
承购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拍卖程序,直接通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请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 5 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成交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转让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可以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区自行确定。
-20-门或代持机构自行办理。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购人未退出个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42。
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户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43。
第 三十七 条 转让或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原产权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 三十八 条
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 年内禁止其享受本区住房保障政策,将其失信信息按照规定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拍卖程序,直接通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请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代持机构自行办理。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购人未退出个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户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21-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44,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代持机构与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代持管理机构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回购其所持份额,责成其限期腾退住房。
第 三十九 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评估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45。
第 四十 条
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6。
第八章
附则 第 四十一 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约定退出但拒不退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评估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点: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3篇
“协议控制”模式又称“新浪模式”, 盖此方式是由新浪网在2000 年海外上市时首先采用, 现在已经被不少互联网企业争相使用。一般认为, ”VIE结构”是一种在境外设立并上市的壳公司依靠合同安排控制境内实体公司, 从而实现境内实体公司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结构。①在”VIE结构”下, 境外上市主体与实际运营业务的境内实体公司之间的连接并非股权关系, 而是合同关系。②在我国, 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选择赴美上市或者赴港上市, 而”VIE结构”, 则对这些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发挥着极为重要的重要, 也是重要的特征。③有统计表明, 到去年年中, 借用该方法是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达到了百余家。在这百余家企业中, 有的是外资受限行业, 有的则纯粹是为了规避外资并购而铤而走险。而作为新兴经济代表的互联网公司, 显然是占到了这里面的大多数。业界甚至戏称其“孕育了十几年来中国互联网的每一个伟大公司”.④很多我们熟知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利用了该模式, 比如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及人人等, 登录境外资本市场。而在10 号文颁行后, ”VIE结构”的应用范围从受限行业扩展到了几乎全行业。
二、”VIE结构”的架构
红筹模式的具体做法, 一般是境内企业在离岸群岛注册多个SPV, 该SPV再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股权或资产收购, 或者直接创立新的公司, 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从法律角度来看, 采用红筹模式上市, 最显著的变化在于纯粹的内资企业变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同时, 存在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一个是国内运营实体, 一个是境外上市主体SPV。一般做法是该SPV在境内投资设立全资的外商独资企业 ( WFOE) , 该WFOE再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以实现对其的绝对控制。
我们假设境内甲公司欲以红筹架构在美国上市, 其操作方式为: 首先, 由甲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乙 ( SPV) , 然后甲公司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之所以选择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SPV, 是为了利用其极低的税率及对股东信信息的保密性。然后, 乙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丙公司, 作为上市公司 ( 因为美国法律规定, 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 必须在开曼群岛注册) 。最后, 由乙公司将其拥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至此, 红筹模式架构搭建完毕, 示意图1 如下:
在实践中, 由于不同的需求, 红筹模式结构越来越复杂, SPV的设立有两个或三个, 或者有的还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由该企业收购境内实体公司。境外上市红筹模式是国内民营企业的伟大创新。究其动因, 除了境外融资方便、交易富有效率外, 更多的还是规避国内上市的苛刻监管, 也为了谋取税收等政策优惠。应该说, 红筹模式的发明为我国的民营企业走出海外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自红筹模式被采用, 不少民营企业通过此方式在境外获得了大量的资金, 对企业的发展功不可没。
与红筹模式相比较, 采取”VIE结构”上市的法律架构更为复杂, 涉及到一系列的SPV、离岸公司、上市主体、境内经济实体以及扮演着极为重要角色的控制协议。”VIE结构”的最大区别在于“协议”二字。还是以上文中的甲公司为例。其架构搭建的前几个步骤基本和红筹模式相同。甲在英属维京群岛及开曼群岛设立数个SPV, 然后, 该SPV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 WFOE) 。在这个时候, 外资企业和国内经营单位不进行资产或股权的转移, 而是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 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外资企业, 并进一步提交到境外上市主体, 由此实现财务报表合并。在利益转移的具体做法上, 该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以各种方式将目标公司的所有净利润, 支付给该外商独资企业。依据股权质押等合同, 此外该外商独资企业还获得公司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这些协议, 境外离岸公司已经牢牢掌握了运营实体的控制权。⑤经过离岸公司的上市, 间接完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
“VIE结构”下的架构如示意图2:
协议控制实际上是对经典红筹模式的改良, 通过一系列协议取代了红筹模式中的股权并购或者资产并购, 由此掩盖事实上的外资并购的存在, 规避国家关于外资并购的法规。
三、法律与政策层面的法律风险
( 一) 外资准入方面
“VIE结构”显然是违反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 在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引入了外资, 比如互联网文化、教育、ICP业务、电信增值业务等。因为”VIE结构”从一创立之初就是为了规避外资准入的监管, 而目前来看, 以该模式为手段引入外资的企业不在少数。最初的新浪上市, 其具体做法就是将其ICP业务先行剥离出来, 成立境内运营实体, 再通过WFOE的协议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控制, 在事实上是外资投资经营这ICP业务。而另一个例子———土豆, 其做法也是如出一辙。在美国上市的土豆控股 ( 上市主体) , 以”VIE结构”控制了上海全土豆公司 ( 境内运营实体) , 而该公司得以经营并产生利润的根本点就在于, 其持有在经营在线广告及增值电信等业务的许可证。
这种明目张胆的方式恰恰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院以采取”VIE结构”的企业违反《合同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强制性规定为由, 判定该企业就此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无效, 也是完全合乎法律的。如此, 该类企业面临的风险巨大。
( 二) 关联并购方面
关于关联并购的规定主要集中于10 号文。在该文件, 第11 条明确指出: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应报商务部审批”。由于在传统的红筹模式中, 境外上市企业往往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 以境外SPV对境内关联公司进行资产或股权并购, 所以很明显, 这是一个针对红筹模式的监管措施, 为红筹模式加上了一道审批程序。
所以, 在10 号文时代, 即使是非限制性行业的企业也要采取”VIE结构”赴美上市, 就是为了规避此条规定。虽然迄今为止尚没有法院以此为裁判理由判决”VIE结构”无效, 但是也并不排除其可能性。因为10 号文第11 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此条加上《合同法》第52 条, 则完全可以判定协议控制无效。
( 三) 安全审查
如果说之前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提及“协议控制”、“VIE”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字样, 实务界人士据此聊以自慰, 声称对”VIE结构”的应用并没有触及我国安全审查之监管的话, 那么在2011 年8 月以后, 这种一厢情愿的观点则遭遇了挫折。2011 年8 月, 国家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纵观该《规定》, 显然是以实质主义监管的理念进行制定的。因为在该《规定》中, 有两个因素得到重视, 第一是“交易的实质内容”, 第二是“实际影响”, 这种行文方式, 明显宣告了形式主义监管模式阵地的丧失。这对于采取”VIE结构”上市的企业而言, 无异于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同时, 在该文件中, 还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 其中, “协议控制”方式被明确规定成为一种规避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方式。也就是说, 这里采取的是实质主义的监管理念。
( 四) 外汇管制方面的风险
外汇管制通常也称为外汇管理, 是一国的货币或金融管理部门, 对进出口活动中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⑥中国一直在进行外汇管制。目前, 中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在企业赴境外间接上市的过程中, 不少地方都牵涉到外汇管理。最为明显有两个地方:第一是设立SPV, 第二个则是SPV返程投资。
在2005 年, 我国开始对返程投资进行外汇管理的监管, 之后, 又因为经济形势或政策考虑之因素, 历经多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是2005 年, 当时的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也被称为11 号文和29 号文。正是这两个文件, 明确规定返程投资中的资金跨境流动属于外汇管理的范围。第二个阶段是2006 年到2007 年5 月, 当时, 10 号文出台, 废除了之前的11 号文和75 号文。10号文因为对红筹模式进行了事实上的禁止, 而红筹模式与返程投资在本质上并无二致, 所以我们可以说, 10 号文对返程投资确立了严苛的监管程序。第三个阶段是10 号文颁布之后到20111 年7 月, 标志是《关于印发<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操作规程的通知》 ( 106 号文) , 此时, SPV的登记事项扩大。第四阶段延续至今, 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 19 号文) 为标志。19 号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对106 号文的修正, 即简化了SPV外汇登记的流程。
而19 号文的颁布, 使企业家们看到了希望。本来, 在19 号文的背景下, 民营企业采取”VIE结构”进行外汇登记并无障碍。但是在现实中, 受制于登记部门的效率、寻租等因素, 进行外汇登记还是有可能遭遇困难。最为显眼的例子是国内著名的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公司。该公司在境内的WFOE本来是北京觅缘, 但是北京觅缘在办理外汇登记时遭遇滑铁卢, 延误了其向世纪佳缘的境内运营实体注资, 由此导致协议控制进程受阻。后来在经过了世纪佳缘公司重组、更换WFOE, 才解决问题得以顺利上市。也就是说, 在外汇登记中, 一个小小的失误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职, 都可能导致前期搭建的”VIE结构”的架构因为时效性而归于无效。
摘要:以融资为切入点, 引出”VIE结构”, 并对该模式的概念、架构、动因等做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在”VIE结构”的架构分析中, 将红筹模式与”VIE结构”进行一个比较分析, 以便更好理解”VIE结构”的本质。
关键词:外国投资法,VIE结构,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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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应茂.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中国法律对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政法论坛, 2010 (4) .
[3]李秀玲.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西南大学, 2012.
[4]郝洁.我国证券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分析.当代经理人, 2006 (8) .
[5]于战平, 金良岳.不容忽视的“返程投资”现象.中国外汇, 2006 (6) .
[6]韦经建.我国返程投资监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法治理论与实践, 2010 (3)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4篇
我们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是草案是否影响外国进口产品不能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比如,“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有可能造成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不合理扩展。我们对于无论部分使用还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都被视为政府采购也有不同意见,因为这也会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草案还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例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而后者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提到,条例对政府采购对象的定义超过了政府采购法的定义范围。另外,在实践中政府在购买知识产权后很难做到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所以我们建议草案不妨去除有关购买知识产权的规定。
我们对草案中有关“自主创新”的条款也比较关注,比如第9条和第55条等要求“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草案没有说明可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满足哪些要求,也许这些要求在其他文件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比如2009年11月发布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但中国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是当前全球广为关注的问题,公开信息显示,中美两国正就这一问题进行紧张的讨论。各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标准理解也有较大差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难以统一。
中国在其“入世协议”中承诺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并且从那以后多次重申该承诺,如2009年10月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的会谈纪要中表示,“中国承诺在2010年尽可能早的时间提交一份修改后的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鉴此我们也希望相关条款能考虑到中国作为GPA成员国应当采用的标准,如对于本国货物、进口产品、信息透明等的规定。
当然,我们提交的意见只是本行业从促进双边贸易角度提出的一些具体看法,鉴于篇幅有限,这里难以更多表述,我们希望有机会更多地向同行学习。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对在我市各产业园区投资新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重点支持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省优先及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及配套、煤化工、氟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皮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积极引进具有核心技术或核心竞争力、投资强度大、产业关联度高、财税贡献率好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为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新上项目的,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投资支持政策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园区重大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社会
基金合作建立股份投资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每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的50%用于奖励基金扩大再投资;或者其收益的20%用于奖励基金公司。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通过受益市、县、区政府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设立。
第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担保或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无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企业最高可获2000万元贷款。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比例支持。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和中国企业500强先进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1亿元以上的,形成不含代建部分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比例支持。
第八条 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帮助企业向省政府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九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投资各产业园区的企业贷款或投资。各园区所在的受益财政按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实现同比多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等出让方式,重点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和先租赁后出让的出让方式。
第十二条 允许项目所在地县区和开发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可按照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配建人才房。
第四章 奖励投产达效政策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且当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且效益巨大的重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市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相应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第五章
降低成本加强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最大限度减少中介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 定价收费。免除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与职业卫生等评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项目所在园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减免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对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按工业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电等要素价格。
第十八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九条 除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的行政许可外,对进入各产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先建后验。企业获得土地后,按照既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报相关部门备案和公示。竣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大项目协调促进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支持类产业项目,由副市长以上领导负责包保。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协调会,由常务副市长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遇到困难,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投资企业检查事项采取“清单式”管理制度,凡在清单以外的原则上不得检查、不得罚款,处罚原则上不溯及以往。
第六章 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投资方认可的第一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金额予以奖励。对完1亿元以上的,按3‰奖励,奖励上限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已落户企业参与“以商招商”,对于通过现有投资企业引荐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落户并投产达效的,给予现有企业2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额度奖励。
第七章 支持上市、挂牌及科技创新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成功企业给予400万元人民币补助;在创业板上市,对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助;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辅导协议、提交正式申请、获批上市(挂牌)三个阶段,分别兑现奖励资金的10%、40%、50%。
第二十五条 给予投资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本地的,2亿元人民币以下奖励50万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技术(设备)引进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在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七条 对各园区内企业为重点产业而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资金补助。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6名,下同)子女入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给予政策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市内自主择校。
第二十九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每月补贴1200元人民币,补贴2年;选择租房的,每月补贴1000元人民币,补贴2年。
第三十条 对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个人应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三十一条 按比例选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
第九章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第三十二条 对新引进落户的市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来源为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各项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对将生产基地和企业总部整体搬迁到我市各产业园区的企业或在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园区配套的企业,搬迁支出与搬迁收入的差额部分及上年同期利润下降部分、企业为园区配套生产成本高于原地差额部分,给予100%补贴。奖励资金来源为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6篇
—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以及市委改革工作安排,破解产业用地供给不足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并存的矛盾,盘活低效产业用地资源,构建具有高明特色的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指引,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深入推进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探索向存量要增量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路子,推动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释放用地空间,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8 年起,按照调查摸底、盘活处置、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分步实施,三年内整治提升全区 2 万亩低效产业用地,五年内力争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闲置低效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取得实效,构建起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提升模式。根据核心要素土地的变化形式,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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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主要有企业自主提升改造(包括促动工投产、增资扩产、税收倍增等)、新引进项目(出租土地、厂房引进新项目)、土地流转(转让给第三方盘活)、政府收回等四种模式。
二、优化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措施 (一)鼓励实施“混合开发”。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经区政府批准,允许连片开发的低效用地的部分土地改造成为工业、商服、办公等功能齐备的综合性项目,通过允许部分用地进行商服建设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更好的实现项目整体投资收益平衡。承诺不予分割出让的项目,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可提高至 20%。(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住建水利局)
(二)鼓励连片改造开发。连片改造的低效产业用地提升项目,在不减少或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可通过区内平衡的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片改造项目,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论证后可列入地块改造范围。支持社会企业单位收购相邻宗地后合并归宗,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可办理转让、合并手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
(三)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探索建立容积率调节机制,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率。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等高新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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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各镇街、管委会)
(四)允许产业厂房分割销售。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经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可建设多层厂房并进行产权分割销售,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水利局,各镇街、管委会)
(五)建立低效产业用地收储机制。成立全区低效产业用地运营公司(或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全权负责),负责全区范围内的低效产业用地协商收回、运营和再出让,并研究制定收储土地“价格倒挂”应对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平衡收储土地运营盈亏。探索带建筑储备、土地置换、以房换地等收储政策创新。设立低效产业用地回收专项基金,可通过区镇两级共同出资设立,或通过区公有资本联合社会第三方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牵头单位:区土地储备中心,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各镇街、管委会)
三、实行综合施策 (一)探索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基础,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在土地出让前,细化建设、产业和运营等管理要求,明确监管标准;在土地出让后,落实日常监管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对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之前出让的产业用地,通过签订补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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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合同,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将土地全生命周期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推进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开发,产业用地“弹性开发”新模式。(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管委会)
(二)建立产业用地标定地价体系。结合“标准地”评价机制,综合考虑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拟引进企业综合实力、节能和环保投入、研发投入等因素,确定数个档次的产业用地标定地价,对新引进产业项目实施土地出让价格差别化对待。(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管委会)
(三)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对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协议和投资协议约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守信企业给予金融信贷及政府扶持政策倾斜,对履约信用差、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失信惩戒”和差别化的资源配置政策,限制相关资源配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四)对低效利用土地企业实行严格行政措施。加强企业行政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对低效利用土地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依法拆除违建、危旧厂房物业,督促企业自我提升改造,坚决果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对纳入低效产业用地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扶持。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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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
(五)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整治。推动公有资本深度介入。探索成立专门的公有资本运营公司,积极参与司法拍卖工业土地竞买,争取更多地掌握土地开发利用主导权;参与承租低效用地,进行“统租统管”,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经营或转交第三方经营;针对集中连片、占地规模较大的地块展开收购,通过国企资源对低效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各级商协会、海外侨胞、乡贤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调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金融资本、招商合伙人等各方面积极因素,服务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区低效提升办,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财政局,各镇街、管委会)(六)探索建立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施企业用地效率分级评定,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政策,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改造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管委会)(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为优质企业扩大投资、实施技改、获得增量要素资源提供高效服务,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持续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为企业改造提升、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牵头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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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八)建立容错机制。不以产业用地回收价格和重新出让价格直接认定审计责任,通过综合评价回收低效产业用地重新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税收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出口创汇等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入、高科技人才引进、科研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用水、用电、用气等社会效益,科学评价低效产业用地回收和重新出让行为的审计责任。(牵头单位:区审计局,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管委会)
四、加强改造项目招商引资统筹 (一)实施高标准的改造项目准入。研究制定我区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行业指导值,对低效产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和新引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亩均税收达到行业指导值,避免二次低效利用。改造提升过程中注重产业转型升级,并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对建成投产若干年内未能达到我区行业亩均效益要求的,可按照相关约定清退出我区工业用地市场。鼓励相邻连片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打造主题产业园区或建设都市型产业片区。(牵头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管委会)
(二)完善工业项目评估准入机制。构建以经济、产业、规划、会计和法律等专业技术支撑的项目评估制度,在项目引入前通过对产业方向、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效率、风险原则、法律事务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我区总体发展要求。(牵头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责任单位:区投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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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信息发布平台。将全区可招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资源进行整理,通过平台发布再开发项目招商、进展信息,并及时更新,吸引市场投资开发商的关注,创建公平竞争、利益共享的招商平台。(牵头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管委会)
五、落实工作保障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相关工作。建立整治提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审议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中的政策、资金、审批等具体工作,对相关审批事项实行“限期审批制”和“否定报备制”,并充分运用“拿地即动工”、重点工程模拟审批等机制,加快问题解决速度和项目推进速度。(牵头单位:区低效提升办,责任单位:各镇街、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督查考核,落实整治提升计划。全面摸查全区低效产业用地结构、数量、分布状况,并定期核查和更新,认真执行落实《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各镇街(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整治提升目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区委区府办会区整治提升办按季度对各镇街(管委会)工作进展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纳入镇街(管委会)绩效管理攻坚克难项目考核。(牵头单位:区低效提升办,责任单位:各镇街、管委会,区委区府办、区绩效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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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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