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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政府回购范文(精选9篇)

政府回购 第1篇

1.1 政府在投资控资方面的随意性

从现实情况看, 因政府融资是近些年才被提出并开始运作, 一些地区对BT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使用以及运作风险等各个环节尚未形成规范完整的监管体系。特别在目前融资风险约束机制缺失的情况下, 一些政府只是以融资为目的, 付款意识并不强。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 当地政府官员为了在任职期间体现其政绩, 在囊中羞涩之余, 盲目采用BT模式引进外来资金投资建设当地项目, 但这些地区的官员根本没有对回购金的支付做出合理的财政预算, 有的官员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后续的款项支付, 而是将付款的包袱丢给下一届政府, 这些无疑加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1.2 政府优惠承诺不能兑现

为鼓励投资者以BT方式投资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必然开出相当优惠的条件来吸引投资人;投资人在投资BT项目时考虑到投资风险, 也一般会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和要求。

政府开出的优惠条件包括:确保BT融资项目收益的合理盈利水平, 以土地出让收益中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回购担保或者双方分成等条款;给予投资人财政税收上的优惠, 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部或部分减免或返还等条款;土地按投资人的条件量身定做目标地块招拍挂条件, 投资人在竞得目标地块后, 以政府须支付给投资人的回购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款, 投资人实际无须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条款。

而地方政府根据BT项目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会将向投资人提出的各类的优惠条件和招商引资带来的政绩进行权衡, 在不影响政府的实质性利益和不严重违反法律或政策的前提下, 考虑接受投资人的诸多条件并在合同中体现。但是, 政府的支持度并非一成不变。一旦投资人的投资落地, 在长达数年的投资周期内, 政府支持度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不能预料的变化, 若是遇上政府换届, 则更容易影响承诺的兑现。

1.3 政府在造价评定上缺乏诚信

除了委托社会审价外, 政府工程还要经过审计程序。而BT合同上往往也会相应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 基建审计与审价两者在依据、标的和从业人员背景方面均有较大区别, 尤其是基建审计还常常受到个别领导人意志的不正常的干扰, 个别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工程造价知识的缺乏, 往往会使得审计认定的数额大大偏离正常审价结果。

1.4 拖延回购款支付时间

另外有一些地方政府, 在BT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情况下, 逾期付款或以各种方式、理由拒绝按期回购, 致使BT投资人无法实现投资目的,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特别在以纯现金方式实现的回购模式中尤为突出。此种模式下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本身相当困难, 财政无力负担巨额债务, 迟延支付也就在所难免了。

1.5 上下两届政府之间相互推诿

BT项目从立项审批到投资建设再加上回购, 短则三五年, 长则十年以上, 在投资周期内遇上政府换届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所以, 对BT投资人而言, 较常遇到的风险就是前任领导不管或者说了也不算, 而现任领导或推诿或借故挑剔, 即使是已经结算审计完的项目有时也难逃此劫。

2. BT项目政府回购风险防范

2.1 要加强BT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

(1) 做好政府信用度调查。BT项目能否顺利实现回购的关键在于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投资人参与BT项目投资建设的基础, 它既能强化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也是投资回报可以顺利实现的基本保障。

投资人应通过专业律师的尽职调查, 了解政府之前的履约信用状况。如政府在实施同类项目的信用情况, 以及政府正在实施的BT项目运作及规范情况。BT项目运作较为规范, 并且政府信用较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 对于投资人的信心及投资成本和收益保障也就越大。与此同时, 对地方政府任期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背景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以便对政府信用度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评价。

(2) 做好政府财政能力调查。政府财政能力调查主要应关注当地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 如果政府财政收入可观且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 说明当地经济状况和政府财力较好, 项目回购风险较小;如果政府负债过多, 回购资金准备不足, 则项目回购风险较大。政府财政能力的大小, 还要通过土地财政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来分析, 土地财政收入比重大的, 则需进一步调查及预测未来若干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 以测算未来年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 做好政府回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来源的调查。BT项目回购资金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项目财政回购资金的列支需要获得哪些相关部门的审批、项目回购资金的具体资金来源等等, 这些均应纳入BT项目前期调查范畴, 以全面评价项目的回购风险。

2.2 要把好BT投资建设合同的签约关

为了降低政府不能正常回购BT项目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投资人应认真审度与政府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

(1) 约定清楚明确的回购款结算依据和标准、回购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尽管在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发生争议后, 投资人一般尽量避免通过诉讼等极端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但无论如何, 投资人的主张要依法有据, 要有理可讲, 所以清楚明确的约定回购款条款, 可以避免投资人将来因合同条款的理解争议陷入被动, 同时也可避免因该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领导人相互推诿、为不支付回购款制造借口的情形。

(2) 明确回购金包括投资收益, 由地方人大同意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 并由地方人大出具相应决议等文件, 以确保项目顺利回购。

(3) 政府如作出优惠承诺, 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并设定将投资节点与优惠政策落实相挂钩的条款。

每完成前一轮投资, 政府应相应落实一定的优惠政策或予以回购。若政府履约不能, 投资人可中止BT合同的履行, 直至解除BT合同。需要审查的是, 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条款是否依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包括国家法律政策背景, 若因外部条件或国家法律政策有变化影响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 双方还应就此情形出现时投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进行特别约定。

(4) 约定BT投资人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权。实践中, 不少BT项目, 合同约定签约后投资人即应缴付履约保证金。然而, 常常有投资人缴付数千万元履约保证金后, 政府却因项目审批、拆迁等原因迟迟不发开工通知, 有的项目甚至长达十多年都无法开工。为此, 有必要设定项目停缓建期限超过合理期限时投资人的单方解约权, 以便投资人在履约过程中争取更多主动权。

(5) 设定具体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为了降低政府单方违约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应当针对政府违约设定具体明确的责任条款, 以使政府行为更趋理性化, 包括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补偿、政府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时的可得利益损失补偿等等。

2.3 其它

(1) 要约定有效的回购担保, 要求政府提供第三方担保、履约保函、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合法担保;必要时引入商业保险, 以确保将来顺利回购。

(2) 要投资人在BT项目投资过程中还应持续关注政府的信用状况及回购能力,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若出现影响政府回购能力的情形, 或者在设定的投资节点后政府未能及时兑现其承诺包括未能及时支付回购款的情况, 投资人应依法或依约中止投资, 政府在宽限期内没有恢复履约能力也没有提供有效担保的, 投资人即应终止BT合同的履行, 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然而,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投资有限, 需要通过贷款、社会投资等方式筹资解决。与此同时, 我国民间散落着大量资本, 这就使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民间资本之间有了联系的客观条件。BT融资模式即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 它能大大降低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的风险, 帮助一些经济相对落后、财政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短期内运用民间资本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所以, 因此从本质上讲, BT模式项目建设过程也是一种政府融资过程。尽管BT模式项目发起人代表政府, 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誉相对来说都比较高, 但从现实状况看, 不少BT项目投资人遭遇或者面临着较大的政府回购风险。

回购协议与逆回购 第2篇

回购协议: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

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

息。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

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回购协议有两种:一种是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的行为;另一种是逆回购协议,是指买入证券一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证券的协议。

银行使用回购协议融资不需要在央行交法定准备金,所以很受银行欢迎。银行参与回购协议主要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用回购协议吸入的资金,可以不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推动银行积极参与回购市场。回购市场的发展,使企业、公司更易寻求短期资金投资市场。地方政府参与回购市场后,使政府债券业务更加活跃,资金回流又有保证。

政府回购 第3篇

1 BT项目政府回购风险分析

建筑企业参与BT项目的建设不会涉及到项目的运营, 因此建筑企业不会获得项目的盈利性收入, 其投资成本和回报主要是依靠项目的回购款的支付。由于BT项目的投资金额巨大、建设期较长, 如果政府回购款不能落实到位, 将会对建筑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应充分认识到BT项目回购风险对建筑企业的重要影响, 通过对其存在的回购风险的分析, 为后续的防范措施的制定打下基础。

1.1 政府政策不确定性大

BT项目一般由建筑企业与政府合作, 政府则会出现换届的情况, 由于每届政府的政策目标和职能目标的差异性以及政府领导人领导风格的转换, 将会直接影响到与政府合作的BT项目的落实问题上, 从而对BT回购产生不确定性。同时在BT建设中, 项目资金量大, 周期长, 会出现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 即使某些地区的BT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调整, 但是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有可能作出调整, 因而导致政府对BT项目投资的回购承诺等条件发生变化, 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建筑企业建设BT项目的不确定性。

1.2 政府回购保障存在区域性差异

BT项目建设回购的保证就是政府的财政资源。政府一般都具有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实力, 但是存在一个区域的差异性, 区域不同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差也比较悬殊。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 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对较强, 对BT项目的回购保障性也较强, 而对于经济发展较弱的地区, 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对薄弱, 对BT项目的回购保障性也相对有所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建设BT项目时还需考虑政府回购保障的区域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1.3 政府回购财政资金存在不确定性

BT项目没有项目经营利润作为投资回报, 完全靠政府的财政信用作为保证。例如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投向各个领域, 呈多元化的特点, 而且目前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较多, 负债较高, 如果政府在回购资金总量的预算上出现偏差, 或者无力偿还所有回购项目, 则会对其中的一些BT项目的回购款的落实造成影响, 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投资回报造成影响。

1.4 政府回购担保保障程度低

BT项目中建筑企业通常会向政府要求提供回购担保, 例如, 履约保函、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设置第三方独立担保等形式的担保。但是, 据调查数据显示, 在BT项目中仅有15%左右的回购担保是有效的, 其他大部分的回购担保只是名义上的担保, 实际上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是属于无效担保, 因此这种回购担保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并没有实际保障的意义。如果在BT项目运作过程中, 政府回购违约, 那么担保又不能兑现, 那么将对会建筑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2 政府回购风险防范

2.1 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建筑企业在进行BT项目投资决策前首先要做好投资项目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例如, 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规划及潜力、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国家宏观产业规划、当地产业政策规划及调整趋势, 近几年GDP值等情况, 充分把握BT项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动向及走势, 只有经济发展好、实力强的政府才对回购具有保障。

2.2 评价政府财政实力及实际支付能力

BT项目的政府回购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及实际支付能力, 政府的财政实力及实际支付能力较强, 则回购就有保障。因此, 建筑企业要特别关注与政府财政实力及实际支付能力相关的各项指标。例如, 需要掌握政府近年的财政总收入、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自给率等指标, 从而正确把握目前该政府的财政总体情况。同时, 需要计算出政府的建设性支出比例, 一般来讲, 政府的建设性支出比例越高, 则用于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的支出就越多, 从而对BT项目回购保障性就越高;另外, 由于目前大多政府的负债率都较高, 因此在考察政府实际支付能力的时候还需要根据当地的GDP计算政府的负债率, 如果负债率越低则对BT项目回购能力就越强, 项目保障能力就越高。

2.3 加强政府信誉度调查

政府的信誉度主要包括政府实施类似BT项目的履约情况、政府的优惠承诺兑现情况等两方面。首先, 建筑企业需要掌握政府以前实施类似BT项目的回购履约情况, 若以前BT项目回购履约情况较好, 则政府的回购履约风险较小, BT项目能顺利获得回购的可能性就较高;反之, 则政府违约风险较大。其次, 政府在BT项目建设中会为建筑企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补贴优惠等优惠政策, 以减轻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但是由于BT项目建设周期较长, 政府的政策支持会随着时间产生一些变化, 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大的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动之后, 政府会对优惠政策作出调整, 从而导致回购协议中的优惠条件得不到兑现, 因此, 建筑企业应在决策前应充分掌握政府的信誉度情况。

2.4 落实政府担保

BT项目中对政府回购的保证担保, 通常是建筑企业最关心的核心内容, 一旦政府回购款不能落实到位或出现违约情况, 那么就可以将担保标的物变现来弥补建筑企业的损失, 因此政府的单位增加了建筑企业进行BT项目建设的信心, 让建筑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大型的BT项目建设。首先, 建筑企业在谈判中应要求政府以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 并解决好产权与担保之间的关系, 并且充分掌握一旦发生保证责任时权益置换变现的渠道路径。其次, 需要政府提供合法的担保凭据, 例如政府将回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出具银行保函等方式, 保证担保回购担保的合法性。最后, 由于BT项目的建设周期长, 从而具有较长的回购期, 回购的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会跟随时间的变化产生变化, 建筑企业需要及时跟踪担保物的价值变化, 以降低回购风险。

3 总结

BT建设模式能够将大量的社会资金引入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缓解了建设资金的压力, 有利于政府的投资建设, 同时为建筑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回报。但是由于BT模式投资规模大, 一个项目投资高达上亿甚至百亿元, 而且建设周期长, 因此比普通的建筑项目具有更大的风险, 特别是政府的回购阶段。本文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出发, 对BT项目政府的回购风险进行分析, 并针对该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摘要:BT项目是政府和建筑企业双赢的合作模式, 但就建筑企业而言, 在政府回购阶段存在政府政策不确定性大、政府回购保障存在区域性差异、政府回购财政资金存在不确定性、政府回购担保保障程度低等风险, 可以通过如下措施对政府回购风险进行防范: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评价政府财政实力及实际支付能力、加强政府信誉度调查、落实政府担保确保合法有效。

关键词:BT项目,建筑企业,政府,回购风险

参考文献

[1]刘玉宝.浅析建筑企业建设BT项目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 2012, 10.

[2]邓中美.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的风险分析[J].工程管理学报, 2012, 6 (26) .

[3]吴志国.施工企业参与BT项目的风险防范[J].交通标准化, 2012, 10.

国债逆回购操作 第4篇

一、适合对象:资金量大于10万,不满足银行活期利息,不愿意“活钱”变“死”,又害怕风险的个人投资者;流动资金充裕的企业。

二、交易必读:

1、开户。投资者应选择有此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户,由于上交所市场活跃,因此上海股东卡应是必办的。此外,证券营业部还会和你签一个“指定交易协议”。如果你已是股民,那就更简单,直接入市好了。

2、资金。至少10万元,以及10万的整数倍。也就是说,你有15万元,仍只能投入10万元。

3、品种、代码、费用(上交所)。

比较活跃的有:204001(一天回购),费用每十万元为1元;204007(七天回购),每十万元为五元.4、交易。像炒股一样,可以通过电话、自助、网上交易。

申报方向:卖出

报价方法:根据你期望的收益率,结合当日收益率走势报价,价太高肯定无法成交。

申报单位: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元面值。

申报限量:每笔最小1000手(相当于10万元),最大不超过1万手。

交易清算:一次成交,两次清算。成交当日,交易所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到期日,交易所自动划拨本金和收益。

三、交易技巧:

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可用期限,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1、7、14天等短期品种最受欢迎,也最活跃。

国债逆回购实际是短期贷款,因此,其收益率与利率关系密切,利率下跌,收益率必然下跌。此外,股市活跃、新股发行时,收益率也会上升;年末资金紧张,收益率当然也高。

四、收益计算:

公式为“收入(成交额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成本(成交额×手续费率=净收益”

例:8月21日,我做了一笔一天的逆回购,代码204001.申报为卖出,报价为3.000(相当于年化收益率3%),手续费1元,成交数量1000,8月22日钱就返到了交易账户,可用于买卖证券,但不能提现,并得到利息8元.(活期的话只有1.9元).因为22日是周五,周六周日只能放在证券账户上,按活期计息,想用钱的话,周一才能把钱转到银行提出.得出一个结论,周四周五做逆回购不合适,不如招行的日日金.一般来说,有大盘新股发行时,七天回购利率可达到4%以上,十万二十万的小资金又难中签,可以做回购跟着喝点汤吧,胜过申购做分母.上海深圳逆回购比较

如果短期有了闲钱,又觉得活期利息太低,可以考虑做逆回购收取高息。逆回购操作是抛出,价格为利率。通常是活期利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上海和深圳都可以做,区别在于:

1.上海的一天、二天、七天的逆回购代码分别为204001、204002、204007;深圳对应的是131910、131911、131901。

2.上海的流动性比深圳好的多,深圳有时候甚至没有买卖盘。

3.对应流动性,上海的价格通常比深圳低,做逆回购的收益不如深圳。

4.上海的交易金额必须以10万元为单位,深圳没有这个限制,几千、几万都可以做,方便散户。

操作方法:比较两地的价格,谁给的价高抛给谁,毕竟手续费是一样的。

逆回购手续费

一天逆回购每十万一笔,手续费一元 ,二十万二元.10万的手续费相当于0.36%的利率

政府回购 第5篇

股份回购 (Stock Repurchases或Stock Buyback) 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债务或盈余所得后的累积资金即自有资金融资, 并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或将其作为库藏股, 或进行注销。西方学者对此提出了税差利益假说、控制权市场假说、自由现金流量假说等。而我国的经济、法律、资本市场等都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的研究成果不一定适用于我国。

2 案例介绍

2000年8月, 冰箱压缩 (600619) 以提高公司每股盈利、改善财务结构等为由, 实施国家股回购, 回购国家股42062753股, 占公司现总股本的9.95%, 回购价格为截至1999年11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2.28元, 回购总金额为9590万元。作为冰箱压缩的大股东,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承诺将利用本次回购所得款项受让公司投资的上海森林电器有限公司31%的股权, 从而“剥离公司的不良资产, 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 长春高新 (000661) 采取协议回购方式回购国家股70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34.77%。回购后公司总股本为13132.657万股, 其中国家股占34.63%, 募集法人股占4.61%, 社会公众股占60.77%。回购价格为每股3.44元, 回购总金额为2408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以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归还本公司欠款2.4亿元用作股份回购资金, 不足部分由公司使用1999年度税后利润补充。

2004年7月28日,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000917) 发布了以股抵债公告, 确认至2004年6月30日, 持有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13000万股的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通过其下属或关联单位占用电广传媒资金共计0.39亿元, 以股抵债的债务总额为5.40亿元。电广传媒以对大股东的5.40元的债权回购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回购价格为7.15元/股, 用该项债权回购股份数量为7542.10万股。

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上三起案例回购事件的基本情况如表1、表2所示:

3 回购公告宣称的回购动因解剖

3.1 回购是否规范或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以“归范股本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为回购理由的长春高新, 其国家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虽然在回购前后从57%降到34%, 但相对其他法人股5%, 最大的流通股股东7%, 国家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的持股比例34%也是远远高于他们, 未能动摇国家股大股东的控制地位。长春高新在回购前后, 其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没有什么改变, 因此, “完善法人治理制度”这一说法无法成立。

3.2 回购能否提高了资产质量

资产质量的高低一般是指资产的获利能力, 可以用总资产利润率来衡量。如果被收购或剥离的资产的利润率低于公司总资产利润率, 那么可以认为, 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的目的达到了。

长春高新舍弃自主投资开发的方式, 通过控股大股东以回购获得的资金对上市公司的后续项目进行开发, 显然对提高资产质量没有任何好处。

电广传媒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进行股票回购, 通过对国有股大股东 (产业中心) 的债权从大股东手中购回股票7543.10万股, 某种程度上用债权换回股权并注销。2004年6月30日, 电广传媒对产业中心的下属或关联单位的债权为5.01亿元, 该项债权的利润率为7.78%, 而2004年前半年度平均总资产利润率为0.654%, 远远低于债权的收益率7.78%, 因此, 从债权换回股权, 并没有提高资产的质量, 反而还降低了资产的赢利水平。

3.3 回购是否优化了资本结构

长春高新的股份回购后, 资产负债率从50.19%升为60.03%。只要是股份回购, 所有者权益定会发生变化, 也会波及到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变化, 但是否是优化了资本结构, 这个很难确定。在我国, 即使存在最优资本结构, 在实际市场上也无法量化。对上市公司来说, 什么才是最佳资本结构, 可能他们也是不得而知的。因此, 优化了资本结构这一回购动因只是一个幌子说法, 并非是案例公司的真正动因。

4 案例公司的真正动因分析大股东获益

既然“规范或改善股本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本结构”都并非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真正动因, 那么以上三起回购案例的潜在动因是什么呢?通过对回购过程中大股东的获益分析, 可以推测出, 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推动可能是实施回购的潜在动因之一。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虽然三家上市公司回购的方式不太一样, 但其中受益最大的均为国有股大股东。因此, 可以说大股东从中谋取利益是我国案例公司进行回购的真正动因。

5 结论

本文采用20002005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发生的三个回购案例 (冰箱压缩、长春高新和电广传媒) , 结合上市公司公告的几种动因, 对他们实施回购的动因进行了分析。结论表明, 上市公司宣告的回购理由也并不是他们实施回购的真正动因;通过对回购过程中大股东的受益分析, 得知国有大股东从中谋取利益才是真正的潜在的动因。

参考文献

[1]薛爽.以股抵债:大股东动了谁的奶酪-——电广传媒大股东以股抵债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 2005, (6) .

[2]周建余.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动因的比较研究[D],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3]谭劲松, 陈颍等.股票回购:公共治理目标下的利益输送[J].管理世界, 2007, (4) .

[4]徐明圣, 刘丽巍等,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动机透析及其在我国的实践[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3, (2) .

[5]商燕劼.股票回购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云天化股票回购案例研究[J], 财经界, 2007, (3) .

政府回购 第6篇

所谓股票回购, 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也可以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保留, 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收益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职工持股计划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而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 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东增持行为。

一、股票回购的类型

(一) 红利替代型

公司回购了部分普通股, 发行在外的股份数就相应减少, 每股收益势必提高, 从而导致企业股票市价上涨, 由股价上涨所得的资本收益就可以代替股利收入, 所以股票回购也被认为是支付股利的方式之一。与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一样, 股票回购所用资金通常来源于公司的经营盈余。

(二) 战略回购型

它直接服务于公司的战略目标, 不是以向股东发放股利为目的。战略回购的规模较大, 在进行战略回购时, 公司不仅需要动用现金储备, 而且往往需要大规模举债, 或出售部分资产或子公司以筹资股票回购所需现金, 在短期内使公司资本结构发生实质性重整。

二、股票回购的动因

(一) 作为现金股利的替代

如果公司手中有多余的资金, 而又没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 可以考虑用这部分多余资金买回公司股票, 公司收回了部分股票, 发行在外的股票股数就相应减少, 每股收益势必提高, 从而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上涨, 由此所带来的资本收益就可以代替股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所以股票回购也被认为是支付股利的方式之一, 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

(二) 提高每股收益

由于财务上的每股收益指标以流通在外的股份数作为计算基础, 不少股份公司基于自身形象、上市需求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 采取了股份回购并库存自身股份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 减少实际应支付红利的股份数量。

(三) 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 提高财务杠杆水平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会经历上升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在上升期, 企业内部融资不足, 往往要进行筹资活动, 通常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 大大加速资本的形成, 但当产业进入衰退期后, 公司资金较为充裕, 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项目, 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债券, 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 通过股份回购减少公司资本, 可以充分利用公司资本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四) 传递公司的信息, 以稳定或提高公司的股价

过低的股价会降低人们对公司的信心, 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 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 使公司难以从证券市场进一步融资, 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回购股票以支撑股价, 以此恢复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 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 为使市价格发行的新股顺利被投资者吸收, 上市公司也经常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回购, 以稳定交易和提高股价。

(五) 巩固既定控制权或转移公司转移权

许多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保证其所代表股份公司的控股权不被改变, 往往采取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回购自己的股份, 即指公司直接以自身名义或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有些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是公司最大股东的代表者, 在实际中, 这些法定代表人为了保证不改变在公司中的地位, 也为了能在公司中实现自己的意愿, 往往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分散或削弱原控股股东的控股权, 以实现源控股权的转移。

(六) 防止敌意收购

股票回购在国外常用作重要的反收购策略。股票回购可提高公司股价, 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 使收购方收购难度增加, 防止敌意收购。

三、股票回购的财务效应

(一) 股票回购的财务杠杆效应和资本结构效应

公司宣布股票回购, 往往要进行的会计处理即是:

在回购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在注销时

借:股本

贷:库存股

由此看来, 上市公司宣布回购股票, 通常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 资产减少或者所有者权益减少, 负债增加。随之所引起的就是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 总资产报酬率提高, 产权比率 (资本负债率) 提高, 流动资产周转率提高, 上市公司无论是采取现金或是举债进行股票回购都会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 如果公司利用闲余现金, 则是资产减少, 如果公司是举债进行股票回购, 则是负债增加, 无论属于哪种, 都会提高财务杠杆系数, 优化资本结构, 提高企业价值。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 往往预示着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因此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的投资价值相对都比较突出。

(二) 股票回购的股利分配效应

把股票回购作为现金分红的一种替代方式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积极作用。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 当公司中有大量闲散资金却无处可用时, 为满足股东的要求, 公司就应该向股东分配股利。股票回购可以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 从而减轻公司的分红压力, 最终使得每股利润和每股股利增加, 从而使得每股市价也增加, 也稳定了公司股价, 维护了公司的形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 股票回购还可以产生节税效应。投资者获得现金股利, 需要按照“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税法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股票回购的盈利指标的调节效应

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收到其所处产业发展前景的影响, 各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预期水平会收到经济周期和各产业发展前景的影响。资本市场考察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即使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将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 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从而提高了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也反映了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 从而使得每股净资产提高, 减轻了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 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 股票回购的负面效应

股票回购虽然使得调节了资本结构, 提高了财务杠杆的使用率, 但是也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财务风险。因为无论公司回顾股票的资金时自由的闲余资金还是举债所得, 这都会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 企业为此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另外, 股票回购需要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的资金, 这使得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会减少, 从而影响了公司的支付能力和变现能力。而且股票回购也会减少公司的权益资本, 削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财产保障。

四、实例分析宝钢股份

据宝钢股份8月28日推出的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元条件下, 回购股份将高达10亿多股。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议案》, 并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0月9日、2012年10月16日发布了首次实施回购和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24日, 公司即发布了首次实施回购的状况。首次回购股票数量约为1489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购买的最高价为4.65元/股, 最低价为4.62元/股, 为此支付的金额约为6900万元;10月8日, 公司再次出手回购, 至此回购的总股数增至约1.3亿股, 占总股本约0.75%, 购买最高价为4.65元/股, 最低价为4.51元/股, 支付总金额约为6亿元;而10月15日, 公司再次出手回购, 至此, 回购总股数增至约2.17亿股, 占总股本的1.2%, 此次购买最高价为4.65元/股, 最低价为4.51元/股, 支付总金额约为9.98亿元。

(一) 股票回购的动因分析

在9月15日宝钢举行的“公司日”活动上, 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对媒体表示, 9月份钢铁企业可能再陷入全行业亏损。最新统计数据也显示, 18家钢铁类上市公司中除了久立特材和宝钢股份预计三季报业绩将增长, 其余15家的净利润下滑甚至亏损, 占比高达83%。宝钢股份此时宣布回购股票可以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公司股价,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优化资本结构。

(二) 股票回购的财务分析

1、回购计划对股价的支撑作用较为明显。

股价从4.07元涨到4.68元, 股价至今已大幅上涨了13%, 宝钢股份股价表现明显强于大盘, 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同时, 宝钢股份的回购计划对于整个钢铁板块都有了一些作用, 主力资金也流入了钢铁板块。

2、股票回购对于财务分析指标的效应。

从上表可以看出, 宝钢股份进行股票回购后, 每股净资产提高, 减轻了公司盈余指标的压力, 每股收益也随之提高, 整体的盈利水平有了提高, 提升了公司的投资价值。流动资产周转率的提高, 说明了公司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提高了公司的运营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的财务杠杆系数, 改善了公司的资本结构。

3、宝钢股份在进行股票回购时决策时, 是将股票回购与公司股利政策一起考虑的, 最终选择了以股票回购的方式来代替现金股利。对于股东和投资者来说, 虽没有直接获得现金股利, 却在股价上升中获得了替代收益。并且在股价上涨时转让股票所得, 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宝钢股份三次大强度的回购股票, 支付总金额近十亿。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宝钢股份的支付能力和变现能力, 流动比率降低,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增加了财务风险。

股票回购, 作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手段, 对于改善调节公司资本结构, 财务杠杆, 股利分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股票回购同样也需要承担着风险, 一定要综合各方面情况, 避其害取其利, 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同时也维护好公司的形象和发展。

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的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买回来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上市公司的资本运营方式有企业合并与收购, 产品经营, 对内投资, 对外投资, 债务重组等方式, 而在当今经济形势下, 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本文将以宝钢股份股票回购为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动因及其产生的财务效应。

债券回购与盈余管理 第7篇

一些学者研究认为, 盈余管理应当设置界定适度盈余管理、过度盈余管理和非法操纵利润的标准。依据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加强外界对企业管理层资源受托责任的监督及政府部门的管制力度, 从而保障改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 为了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的反应企业的盈余状况, 考虑了准则应用的灵活性, 给予准则使用者一定的选择空间。这种灵活性, 也给管理者带来了盈余管理的问题。Watts&Zimmerman认为, 管理者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会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来影响财务报告。他们可以选择在GAAP允许范围内的会计方法或者特殊处理利用来进行盈余管理。如何使用的盈余管理手段, 实现管理者目的呢?

盈余管理的手段也多种多样, 国内外学者在手段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外的研究者Bruns&Mermerchant (1990) , Heal y (1985) , Rangan (1998) , Keating&Zimmerman (2000) , Baber e t a l. (1 9 9 1) , D e c h o w&S l o a n (1 9 9 1) , B e a v e r e t al. (1989) , Liu, Ryan&Wahlen (1997) , Nelson et al. (2002) , Bell&Bible (1987) , Herrmann (2003) 等应计利润、会计政策变更、新准则的选择时点、构建实际交易、资产减值准备和分类移位等管理研究盈余管理手段, 并验证了他们的观点。我国学者宁亚平 (2004) , 李增泉 (2001) , 魏明海、谭劲松和林舒 (2000) , 薛爽 (2005) , 赵春光 (2006) , 戴德明, 毛新述和邓璠 (2005) , 陈晓和李静 (2001) , 蒋义宏 (2002) , 张田余 (1998) , 陈小悦、肖星和过晓燕 (2000) 根据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进行研究, 发现企业管理层通过对关联交易, 会计政策, 政府扶持和应计利润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 实现他们管理的目的。

不管国外还是国内对盈余手段的研究, 几乎没有学者从企业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抵押债券等权益资产的回购出发, 来研究管理者的行为。本文主要从盈余管理方法进行研究, 试图通过国内外文献梳理归纳, 对盈余管理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研究管理者报告前后不同的行为, 对盈余反应系数的影响, 从而得出盈余管理基于时间条件下的结论。然后, 通过债券回购中的不同特征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来研究投资者和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行为, 得出管理层是否会基于权益回购来进行盈余管理。

一、债券回购的微观动机和特点

本文假设企业管理者是完全理性的, 他们能够掌握所有的信息, 并且根据掌握的信息综合分析制定出所有决策方案, 然后选出最佳决策方案。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契约理论下, 企业管理层能够从内部掌握更多的信息准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水平, 根据预计结果制定最佳盈余管理手段达到特定的目的。本文从债券回购的行为分析其影响。

债券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以债券为抵押品的资金借贷活动。债券持有方以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 获取一定期限的债券资金使用权, 期满以后归还借贷金额并附带一定的利息。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而且涉及金额不高。因此, 债券回购交易, 成为企业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而且降低利息水平的一种管理方式。

债券回购作为金融产品的一种, 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 有明显的特点: (1) 回购期限短, 契约金额大。债券回购契约比较短, 银行间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 其中企业债券回购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占大多数。债券回购的利率较小, 企业若想利用回购套利, 就要动用较大金额才会有一定的收益。 (2) 企业融券期权作用机会大。在开放式的回购交易中, 企业可以利用预期未来行情下跌, 将手中债券按目前价格进行抵押, 待行情跌后回购, 获取差价利润。企业做空交易会增加企业的潜在风险, 一旦预计外界环境情形发生变化, 企业可能面临巨额亏损。 (3) 扩大资产规模, 规避政策限制。企业通过债券抵押资产, 获得外部的融资, 利用资金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成长中的企业, 预期的报酬水平要高于社会正常水平。管理者往往不希望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这时他们看中了利用别人的资金为自己盈利。债务回购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 而且筹资成本较低。

二、债券回购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影响

企业管理者在回购的实施过程中, 会引起资本状况发生改变, 从而影响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变化。以下本文从债券回购方面, 分析回购对财务报告和披露的影响。

债券回购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交易, 其不同的特征, 也改变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债券抵押的资产作为企业的一笔借款, 参与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回购债券由于它本身的灵活性, 管理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的需要, 设定一种适合自身条件的债券回购契约。债券抵押资产的成本要低于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利息成本。这种资本运作的过程, 就会给企业节俭一笔较大的成本支出,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当期的管理盈余。契约到期的时间,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资本短缺的期间设置。当企业经营现金流不足时, 企业可以通过这种债券抵押从开放市场获得一定量的资金, 维持资金短缺期间对现金流的需求。同样, 管理者也可以通过债券抵押资产契约设置特定的金额, 避免不必要的自由现金流浪费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以前债券回购理论研究, 发现债券回购的特征决定了它影响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一些方面。

1. 提高企业资产规模。

企业通过债券抵押资本, 从外界融资来的资本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增加了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进行债权抵押资本, 就是设置了特殊目的实体或者结构性投资工具。在财务报表中无法披露, 只能在表外信息披露中才能表现出来。然而, 融资的资本直接表现在财务报表中, 增加了报表的资产项目, 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项目。但是, 这种债权抵押资产若不在表外信息披露出来, 就会增加债权持有者的投资风险。

2. 改善资产负债状况。

债券回购有多种方式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一种方式是, 企业管理者运用债券抵押资产融资的资本, 偿还企业的负债。这种方式, 企业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和社会的良好信誉评价, 而且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 避免较高的负债比率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另一种方式是, 企业管理者在报告前后通过债券的抵押和赎回, 报告外的期间获得资本市场上融资资本, 而不会体现在报告上, 也不会体现在表外信息披露上面。通过这种手段, 管理者降低了真实的资产负债水平, 掩盖了一些筹资和资本运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

3. 发挥财务杠杆和套利的作用。

当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占的比例较高时, 企业可以维持原有的资本流通正常进行下, 通过债券抵押资本获得的融资偿还部分债务, 机动的调整资本结构处于一个合理的水平。由于国债的利率相对稳定, 管理者也可以利用债券回购实施套利, 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投资收益。当管理者有明确的预期未来的债券价格将会下降, 他可以基于目前的债券价格将持有的债券抵押, 待债券行情出现下跌的情形时, 管理者在从债券持有者手中购回, 获取其中的价差利润, 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盈利能力。

4. 规避财务报告披露风险。

本文已经介绍了债券的回收期限较短, 通常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由于债券抵押资本回购的契约期限短于债券的回收期限, 债券回购的交易一般不会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体现。这样, 企业就规避了在财务报告和表外事项中披露债券回购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企业可以频繁的通过制定债券回购获得筹资资本, 并且对外隐瞒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三、债券回购公告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

前文分析了债券回购或股票回购本身与盈余管理关系。我们把回购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也视同是由回购事项引起的。以下我们将分析一下债券回购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管理者通常也很重视这种金融资产, 也希望企业从发行或抵押到回购阶段也会给他们带来经营以外的收益, 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回购前, 管理者常采用降低债券或股票价格的方式, 从债券或者股票持有者手中购入。待企业掌握了债券和股票所有权以后, 他们在通过调整其他项目, 将债券的价格调整到正常水平。

企业在回购时进行的盈余管理手段有多种:一种方法是, 操纵应计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 改变报告中的应计项目, 从而调整应计利润水平。另一种方法是, 操纵利润表的线下项目, 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最易的操作方式。管理者会对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和补贴收入等项目调整企业的应税利润。管理者在回购前, 倾向于采取一定方式负向调整企业利润。企业也可通过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盈余管理。

固定利率的债券抵押, 企业往往不需要调整企业的利润。管理者往往会在债券契约上下功夫, 选择一定的契约期限, 尽可能的避免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企业会在报告前期回购抵押的债券, 降低报告披露出来的企业真实的债务风险。以某一时期债券价格抵押的债券, 管理者将其视为企业对外投资的一项金融资产, 当资本市场对企业有利时, 管理者就会将债券回购过来, 从而赚取中间的价差。

若企业抵押的债券是自己发行的, 企业可能会考虑适当的调整应计项目或

四、结论和展望

根据以上研究, 本文得出一下结论:第一, 管理者会有动机通过债务或股票回购进行盈余管理。债券回购, 作为一种金融资产, 它本身就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投资收益, 还会降低报告中披露企业筹资过程中的风险水平。第二, 债券或股票回购前后, 管理者会通过一系列的盈余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公告公布以后, 企业管理者会通过操纵应计项目或利润表线下项目进行调整企业价值, 待回购结束以后, 再将企业价值调整到原来的水平。

本文假设前提, 并没有充分考虑非理性管理者下的决策制定。现实的经济环境中, 经济并不是始终处于稳定状态。它受到企业内部和外部等经济政策环境的多方面干扰, 它是不断地变化的。我们应当基于不确定环境下, 分析游离状态下管理层应该如何做出决策。本文对盈余管理的手段, 只是应计项目和利润表线下项目作为盈余管理的方式, 而没有考虑其他盈余管理方式带来的影响。另外, 本文对回购下分析盈余管理的有效性, 既没有完全深入的分析是否实行回购带来的影响比较, 也没有得到经验性验证。

摘要:我们对盈余管理概念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 对盈余管理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结合债券回购的特点以及回购过程, 对财务报表内外因素的影响, 来推理管理层是否会采用回购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研究发现, 回购与盈余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并且基于该点, 管理者会有强烈的动机考虑从回购的角度进行盈余管理。

关键词:债券回购,盈余管理

参考文献

[1]Healy, P.M and J.M.Wahlen.A Review of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Literature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Standard Setting[J].Accounting Horizons, 1999.

[2]Goel, A.M.and A.V.Thakor.Why Do Firms Smonnth Earnings?[J].Journal of Bussiness, 2003.

[3]魏明海.盈余管理基本理论及其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 2000 (9)

售后回购账务处理的完善 第8篇

售后回购,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 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 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 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 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 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计入财务费用。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 准则规定得还不够全面, 企业应该视不同的情形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在此分为两种情形: (1) 购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日后销售方以某一固定的价格的回购; (2) 购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回购价格根据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售后回购按是否具有回购选择权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无选择权回购, 即销售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二是销售方有回购选择权;三是购买方有要求销售方回购的选择权。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 也就是无选择权回购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二、实例分析

1. 销售方以固定价格回购,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笔者认为, 如果购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日后销售方以某一固定的价格回购, 而且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这种情况实质上不仅仅是一项融资业务, 还是一项租赁业务, 相当于卖方把自己的商品出租给了购买方, 卖方应该把回购价低于销售价的部分作为租金收入, 并在回购期内分期确认。

例1:甲公司于2011年5月1日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 该商品账面成本为80万元, 而且商品已经发出, 款项已经收到。售后回购协议同时规定, 甲公司应于2011年10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 回购价格定为90万元 (不含增值税) 。另外,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1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借: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贷:库存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每月确认租金收入2万元: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2;贷:其他业务收入 (租金收入) 2。

10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5.3;贷:银行存款105.3。库存商品仍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借:库存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贷: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

笔者认为, 为区分不同发出商品的用途, 应在“发出商品”科目下设置“售后回购发出商品”二级科目;为明确“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售后回购款”二级科目。

2. 销售方以市场价格回购,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若回购价格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则表明该商品因增值带来的收益和因贬值而带来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当回购价格低于当时的出售价格时, 应视为卖方转移了所售商品的减值风险。笔者认为, 根据谨慎性原则, 不能高估企业的资产, 在回购时应该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入库。

例2:接例1, 如果回购日所售商品市场价格为90万元, 计收增值税15.3万元, 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1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借: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贷:库存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80。

10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5.3;贷:银行存款105.3。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10;贷: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10。回购商品按实际成本验收入库:借:库存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70;贷: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发出商品70。

应注意的是, 不管是销售方以固定价格回购还是以市场价格回购, 如果销售日和回购日不在同一个会计报告期间内, 虽然所售商品已经不在企业, 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 企业仍应该在会计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确实发生减值的应该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事业单位创收业务

核算误区纠正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房子磊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王坤

事业单位创收能力日益受到重视, 但许多事业单位在自我创收的会计处理上还存在误区甚至错误。为说明问题, 我们首先展示事业单位创收业务常见的一种会计处理, 本文称为“第一种做法”:收到相关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或现金)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将相应款项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银行存款。资金分配时, 借:事业支出;贷:其他收入 (单位所得) , 代管款项 (二级部门所得) 。在此, 我们暂且不提这种账务处理的不当之处, 先来分析整个创收业务的流程。

事业单位创收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六个步骤, 在此逐步列出相关会计处理, 并统称为“第二种做法”:第一步, 外部单位及个人缴费, 借:银行存款 (现金) ;贷:应缴财政户款。第二步, 相关二级部门提供商品及服务。第三步, 财务部门将收取费用上缴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银行存款。第四步, 上级部门返还资金, 借:银行存款;贷:事业收入。第五步, 单位和二级部门就创收进行分成, 借:事业支出 (二级部门所得部分) ;贷:代管款项。第六步, 二级部门支付提供商品、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借:代管款项;贷:银行存款。

对比前后两种做法, 可以发现第一种做法的两个错误:

1.单位所得部分分别在资金分配环节、资金返还环节确认了两次收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有可能是资金分配和资金返还两个环节发生时间的错位。一般情况下, 为了管理和操作上的方便, 要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不是逐笔而是批量上缴, 而上级部门资金的返还也要经过一定的周期, 因此, 创收资金的分配一般不会在资金返还之后而是返还之前进行。

2.在资金分配环节, “事业支出”科目借方列示了支出, 金额为创收中单位所得部分, 但由于“支出只有在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出企业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很明显, 事业单位创收的单位所得部分未涉及支出的确认, 资金分配环节的会计处理虚列了支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财务人员在支出的确认上, 未能正确领会相关准则的要求;二是财务人员认为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都要在账务系统中反映, 单位所得部分要反映在账务系统中就必然要列示支出, 因而导致了支出虚增。实际上, 要想对创收业务中单位所得有一个准确、详细的了解, 做好备查账簿的登记即可。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研究 第9篇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定义

股份回购, 亦称股票回购, 是

指上市公司利用留存收益或债务融资, 以一定的价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源于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制, 这使得股票回购作为现金股利的有效替代方式应运而生。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股票回购的动因逐步复杂化, 股票回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资本经营运作手段, 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资本结构, 激励员工的一种重要方法。股份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 即公司收购股东手中的股票, 主体是上市公司, 客体则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市场回购, 即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等形式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回购, 即公司通过发售债券, 用募得的款项来回购公司自有股票。

(三)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方式

随着股份回购的深入发展, 股份回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且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优点。第一种方式是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 即公司以固定价格要约回购, 其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份的均等机会, 多数固定价格要约收购都能全部认足, 对于促进股份回购的顺利完成具有很大的优势;第二种是在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是股份回购中最常用的方式, 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最为频繁的股份回购类型。其主要优点在于收购成本低, 节省收购费用, 深受资本市场的青睐;第三种则是企业宣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收购股份的数量以及每股可能愿意收购的价格范围。其在回购价格确定机动灵活, 给股东很大的选择空间, 并且使股票市价更能反映其股票价值, 也是公司比较愿意接受的股份回购方式。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影响

具体表现在:

(1) 利用财务杠杆, 优化资本结构。当企业资金充足时, 企业通过运用自有资金外购股票,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以期实现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最小化, 达到改变公司资本结构的目的。而在企业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一定的条件下, 企业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固定的, 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每一元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相应降低, 从而使扣除所得税后可分配给普通股东的利润增加, 尤其是当企业的债务资本占很大比重时, 只要企业息税前利润稍有变化就会导致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大幅度变化。当息税前利润上升时, 税后利润上升的幅度更大, 从而给股权资本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 维护公司的外在形象, 提高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例如2007年的承德露露股份回购, 承德露露通过股份回购, 注销了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法人股, 改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使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财务指标得到明显的提高, 企业经营业绩显著增强, 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2) 抵抗恶意收购。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武器。19世纪后期以来, 西方国家敌意并购之风盛行, 股份回购已经成为成熟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 对于抵制恶意收购、实现反收购的战略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大量的现金储备很容易受到敌意收购者的青睐, 形成企业潜在的危机。而进行股份回购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危机。股份回购会消耗了大量的货币资金, 这样就会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不足, 财务状况相对恶化, 这样会降低被收购企业的“魅力”, 降低收购企业收购的兴趣。而大量股份被公司回购之后, 其结果使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 这样一方面股份回购使大股东掌握的股权比例增加, 这样就会在实质上加强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也向股东显示管理层对经营企业的决心和信心, 更加获得股东的支持。同时, 股份回购使被收购方的在外流通的股份数减少, 从而提高每股收益率, 增强公司未来盈利预期, 导致股价上扬, 这样会造成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上升, 增加收购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抵制恶意收购。

(3) 信号传递理论。在市场经济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股票的价格有时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真正价值, 这样会误导中小投资者, 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当企业股票市值被市场严重低估时, 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股份回购传递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信心, 表现其对市场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信息的异议, 表现其对公司未来前景的积极态度, 鼓舞投资者的信心, 引导市场投资者重新评估该企业,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信号传递方式。另外在要约回购中, 由于公司宣布将以超出市场价格的溢价购回其股份, 减少在外流通的股票数, 在盈利增长或不变情况下, 会相应维持甚至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格值, 从而增加每股收益, 增加股东财富, 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激励管理层。公司法修改草案第178条规定, 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随着公司法对股票期权奖励等放松, 上市公司回购作为奖励, 成为解决员工的激励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选择。股份回购的存在, 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的工作热情, 将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产生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 节税效应。股份回购是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当公司拥有的现金不足时, 就可以适当的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运用股份回购的方式, 减少公司的现金支出, 可以增加现金储备。同时, 由于适量的股份回购, 减少了公司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的每股股利增加, 维持公司股票较高的收益水平及每股价格, 减少经营压力, 提高公司的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股份回购可以降低由于税率造成的税负差异。在我国, 因税率的差异使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产生的税负存在较大得差异。我国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 而转让股票所得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是在股票转让取得现金时只需缴纳7.5%左右的印花税、佣金及手续费等税费。由此可见, 股份回购相对股利分配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 是优于现金分红的回报投资者的方式, 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对投资者均有益处。

(二)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消极影响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 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在其作用显著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其局限性。

(1) 资金运营风险。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势必需要大量流动资金。这样一方面使公司的流动资金减少, 财务状况相对恶化, 如果处理不当, 甚至会使公司资金运转停滞, 影响公司的短期发展及长远战略, 另一方面损害债权人利益。举债回购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有可能产生财务杠杆的负效应。总所周知, 公司股东能够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份回购需大量资金, 如果公司以其资产作为担保回购股份, 这样则有可能引起公司资产固化, 影响公司资产的流动利用效率, 这样会使其资产相应减少, 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削弱, 甚至使公司成为“空壳”。另外, 公司股份回购后, 为防止股价下滑, 往往在短期内不能或不敢出售, 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会降低, 无法发挥灵活调度的功能, 这对公司及债权人均不利。

(2) 市场秩序混乱。在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中, 公司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 给广大股民造成投资损失。而当社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监管不力的时候, 公司可能会钻法律、制度漏洞, 对经营管理不善进行掩盖, 误导投资者, 扰乱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 破坏金融稳定。

(3) 内幕消息危害。由于内幕消息的存在, 使内幕交易盛行, 投机行为屡禁不止, 这样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存在的问题

(一) 库藏股制度立法与现实矛盾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 必须在10日内注销"。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我国的股份回购受到了很大限制, 无形中加大了收购成本。我们应该从我国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出发, 并从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 加强对库藏股的研究。“库藏股”指公司发行后又重新回到公司手中, 但尚未依法予以注销的本公司股票。显而易见, 库藏股有其不同的作用, 一方面, 库藏股的存在能够更好的吸引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 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 , 增强公司的活力和凝聚力。但另一方面, 库藏股的存在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公司可能利用库藏股传递内幕消息, 投机倒把, 低卖高买、牟取暴利, 公司可能利用库藏股来掩盖管理层的经营不善, 让广大中小股东为其“买单”。此外我国关于库藏股的会计准则制度不健全、库藏股持有时间限制比较严格等因素使股份回购困难重重。

(二) 回购融资资金来源单一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需要大量的闲散资金, 但支付大量现金可能限制公司资金用途.另外股份回购回购会耗费营运资金, 降低资金活力及盈利能力。而如果公司拥有的自有资金不足, 那么股份回购后则可能使公司的资金运受到到障碍, 更有甚者, 还可能使公司资金链断掉, 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 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因此, 选择正确的资金筹集方式对股份回购的完成具有十分更要的意义。然而, 现在我国股份回购中很多上市公司目前并不具备回购所需的资金, 回购资金严重不足, 经营状况欠佳, 不能拥有充足的现金, 拥有的资金不足以进行股份回购。而通过发行债券等对外借款的方式筹集回购资金, 金融市场的利息波动等因素又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 有可能产生财务杠杆的负效应, 筹资困难高, 都严重的制约了资金的筹集, 解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资金筹集难的问题是完善我国股份回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问题有待解决

诚然, 股份回购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但我国的股份回购由于开始的时间还比较晚, 一些制度还不是很健全, 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很不规范。由于市场上信息具有不对称性, 上市公司可能利用公众对信息不能及时了解, 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 使众多投资者蒙受损失。另外, 当公司管理经营管理不善,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时, 管理层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修改, 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 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

(四) 国家股份回购的政策制度不完善

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好的资本运作方式, 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我国而言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然而, 我国股份回购由于起步较晚等因素, 股份回顾还不是很成熟。其中, 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就是其中的一个表现。我国对于股份回购的政策不是非常成熟,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掣肘很大。首先, 政府对股份回购的干涉很多。与西方把股份回购作为现金股利替代手段或抵制恶意收购的手段相比, 我国股份回购具有更多的我国“特色”, 初期的股份回购往往带有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其次, 我国的法律对股份回购的限制很大, 虽然最近《公司法》的修订扩展了股份回购的范围, 新增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也可以实行回购”, 但是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比, 仍然显得过于保守, 我国对于股份回购的防范机制不是很严密, 对股份回购前后疏于监管。我国政策的不足使股份回购的发展举步维艰。

四、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完善措施

(一) 建立与完善库藏股制度

库藏股是我国股份回购的产物, 是整个股份回购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对股份回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库藏股制度, 促进股份回购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 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应该加强对回购后库藏股股份的监管, 对其数量、保存、用途等进行监管, 监督并指导其正确持有、处理好库藏股份。其次, 针对我国库藏股库及处理规范缺乏的现象, 应该积极研究国外关于库藏股的会计法规及处理习惯, 延续并创新国际先进理念、制度, 对回购后的股份进行规范操作, 促进我国关于库藏股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回购股份持有时间比较短 (正常的回购10天必须注销) , 因此应该适当的延长回购股份的持有时间, 以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制度, 增强公司的活力和凝聚力。同时, 简化库藏股相关程序, 使库藏股的持有、贮存、注销更加灵活, 进一步规范库藏股制度, 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创新融资方式

上司公司股份回购资金问题是整个股份回购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解决资金问题刻不容缓。针对资金筹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应该发散思维, 积极创新。首先,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适当放松对回购资金的限制, 通过银行中间业务满足股份回购所需资金问题, 然后加强对回购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证回购资金专款专用。其次, 国家应该适当减少对回购的限制, 完善相关政策, 允许上司公司创新专门债券用于回购资金筹集。最后, 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在资金来源方面的制度、方法, 并予以创新, 适当适当拓展资金来源的范围。例如可以向股东提供现金和债务组合、可转让出售权的方式来回购股票, 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 降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同时, 对股份回购比例及回购的最高限额和回购方式进行监管, 对回购过程的信息披露等环节作出相应规定, 使企业在回购过程中有章可循, 保证回购资金的及时、足额、合法, 更好地促进我国股份回购的进行。

(三) 完善股份回购过程中信息披露机制

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负面影响非常巨大, 对于股份回购具有十分重大危害。加强对内幕消息的监管, 解决市场操纵的问题, 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确保股份回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防范和化解金融危险,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 加强对整个股份回购过程的监管, 在股份回购之前, 上市公司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回购资金的来源、回购的时间以及结束等内容, 而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对上市公司所披露重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管和核查, 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 加大对股份回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利用内幕消息, 欺骗投资者, 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应该加大惩罚处置力度, 防止公司管理层利用股份回购来操纵会计指标, 进而真正实现股份回购的价值创造。最后, 加强对股份回购前后信息披露, 增加操作透明度, 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弊病, 减少信息不对称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 避免信内幕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操纵市场,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从而防止公司管理层利用股份回购来操纵会计指标, 进而真正实现股份回购的价值创造。

(四) 完善国家对股份回购的政策制度

国家政策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其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政策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稳定金融市场,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股份回购的政策现状不容乐观, 亟需完善。首先, 国家应设当放松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干涉, 由政府命令的方式转而对股份回购进行引导与促进, 利用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优势, 加强对公司规范和引导, 达到完善股份回购的目的。其次, 从宽度上完善我国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制度。虽然我国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已经由二种增加到四种, 广度也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作为近年来新的资本运作方式, 股份回购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应该在法律上进一步扩展股份回顾法律的适用范围, 同时进行金融创新以更好地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等。最后, 针对防范机制不严密的现象, 我们因该制定一套行至有效的法律制度, 对股份回购的进程进行严密的监督, 以防止其违背股份回购股东平等的基本准则, 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经济得安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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