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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精选13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第1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2016年度,我们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用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进行有效规范的管理,做到进出有登记、使用有备案、储存无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管理。下面就我们16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做一汇报:

1、制度规范化:我们依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以下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1)《安全作业管理程序》,见附件1;

(2)《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见附件2.2、采购:我们设置了固定的试剂管理员,当使用人员提出采购申请时,由试剂管理员报中心主任批准并到高新区公安局进行备案采购。

公司领用单见附件3。

高新区公安局办理的购买证书,见附件4.3、验收:当化学品到中心后,试剂管理员及时检查化学品标签、包装瓶、包装箱是否完整,数量是否正确,验收合格后入库。

4、储存和保管:药品室安装有排风换气装置,保持通风干燥。药品柜中分类贮存,摆放整齐,易制毒化学品专柜均全部上锁,钥匙由试剂管理员管理,每天下班前药品储藏室必须锁门,试剂管理员对化学性质不够稳定的危险品每月检查一次,性质稳定的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药品室放置泡沫灭火器和砂土,以备发生火灾时灭火。

5、领用发放: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者领料,试剂管理员发料,入出数量必须相符合。使用人员准确详细地记录使用目的并填写使用台账,同时试剂管理员要签字确认。未使用完的化学品及时归还库房。

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发放记录见附件5.安全无小事,17年我们将继续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中心的各个环节中的安全,排查工作中的各种隐患,安全防范于未然。

XXXXXXXXXXXX公司 2017年3月10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第2篇

硚口公安局:

我医院在接到局里会议精神通知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会议要求,由院长牵头,医院制剂检验室配合对我医院的易制毒化学品检验用的试剂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试剂,我公司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我医院制剂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我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对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专题会议,使全医院制剂检验人员了解并认识到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试剂保管、储存、发放、使用的重要性,防止和杜绝了易制毒化学品试剂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发生。

二、我医院制剂类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医院采购部统一从有销售类易制毒化学品试剂资质的企业进货,并开具合法发票,建立供货商的资质档案,按规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试剂,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试剂验收由医院质检部专人负责,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用专用箱上锁保存。

三、我医院制剂检验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定点放置在专用柜里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对进出专柜的易制毒化学品试剂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配送部门、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库存数量每天结算,无账、物、批号不相符情况发生,落实了易制毒化学品检验用试剂专人保管、专柜储存和专帐登记制度。

四、通过自查,我医院未发生易制毒化学品试剂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工作,使我医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监督管理,规范了试剂的使用,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至此,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恳请贵局领导对我医院的工作给予批评与指导。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24种。从总体来看,2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有1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过查询比对,这10种危险化学品都不属于剧毒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均是化学实验室常用的化学品,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易制毒化学品在高校实验室中的安全隐患

(一)师生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知识匮乏。高校实验室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甲苯、乙醚、高锰酸钾、丙酮、三氯甲烷和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当前高校教师和学生普遍不知道这些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而是把这些化学品当作普通的化学品。学生们在进入实验室之前一般会接受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但这些教育主要是从化学品的危险性这个角度来进行的,学生对当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甚至一无所知。国家先后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其中,主要法律法规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校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多从化学角度去注意这些危险化学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

(二)购买管理不严格。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严禁个人购买第一类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省级机关审批。购买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则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在实际的药品购买中,高校实验室主要接触到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教师和学生在购买这些易制毒化学品时,通常比较随意,较少去公安机关备案。根据李恩敬[1]对25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分析,40﹪的高校选择的是半开放的管理方式,即根据实验室的意愿, 可选择学校统管方式或直接联系供货商购置试剂,这样的管理模式对教师的试剂购买比较灵活方便,但对安全监管的难度加大,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储存安全隐患大。在当前各大高校,常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分散储存在各种实验室。这些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不属于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问题比较严重。

(四)使用环节监管难度大。由于在使用环节,老师不可能24小时对学生进行监管,学生在使用环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就成为监管的一个盲点。另外,化学实验的成果和失败都是正常的,学生也可谎报实验失败,而实际上则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带出了实验室,流向社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

(五)废弃物随意排放问题突出。高校实验人员环保意思淡薄的现象突出,很多实验人员包括老师和学生对实验废弃物的排放不注意。在实验仪器的洗涤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是直接在水龙头下直接冲洗,反应容器内的废弃物就随着下水道排放到了河流湖泊中,对生态环境有着直接的破坏。另外,某些气味较大的液体废弃物用瓶子装起来,与固体废弃物一起,当做普通的生活垃圾扔到垃圾堆里。这些垃圾没有进过专业的处理就销毁或者排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六)实验室消防隐患突出。高校化学实验室大多历史比较悠久,建设物比较老化,相关的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例如,很多楼道没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没有消防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堵塞,药品混存混放严重,重大危险源时有存在。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校园安全。各大高校的消防检查流于形式,主要是检查节假日水电是否关闭这样的常规问题,对刚刚提到的消防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政法院校的教师或者消防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对高校师生进行定期的培训,用最新的高校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来警醒师生的安全意识,讲解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全体实验人员清楚的了解到哪些情况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环节是要严格控制的。另外一方面,要加强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消防讲座,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演练。

(二)强化购买审批程序。建立课题组—院系—学校三级审批制度。由学校的保卫处统一购买,并上报到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例如山东科技大学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程序上,实验室、科研团队—系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学院( 学校) 分管领导三级签字,单位盖章后,分类、分级报公安局报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

(三)加强储存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台账管理。对实验人员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用途、用量、种类、数量、使用情况、流向等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另一方面,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库的技术防范建设。在实验楼安装被动红外报警器、主动红外探测器、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从而加强学校保卫处对实验楼的技术监控力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高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加强对高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派出所可以派社区民警联系高校的保卫处,联合对各个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进行全方位的消防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楼的保卫制度、保卫人员的值班情况、大门的门禁系统情况、消防通道是否堵塞、应急照明灯是否配置、有无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的配置情况、灭火器的情况、实验室内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检查、实验室的药品混存情况、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制度上墙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强实验废弃物的环境保护力度。(1)循环利用实验易制毒化学品。例如丙酮,在实验室中的用量很大,这是一种低沸点液体,可以通过减压蒸馏或者普通蒸馏等方式进行提纯。在柱色谱分离实验中使用大量的丙酮,可以循环使用,这体现了绿色化学的理念,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的意义。(2)对实验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严禁随意排放。要用统一的回收瓶进行回收,然后放在专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回收箱内,定期由学校统一请外面有专业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回收和销毁。根据笔者到湖南大学的调研,湖南大学的化学楼每层楼都设置有危险化学品回收篮,专门用来回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湖南大学还严禁把危险化学品垃圾当作普通的生活垃圾扔到外面的垃圾桶内。

(六)增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在高校成立以化学老师为核心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另一方面,要成立以学校保卫处为核心力量的兼职救援队伍。同时,广泛发动师生加入到救援的行列中,作为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2)制定详细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校要根据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在实际的事故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恩敬.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调查与分析[ J ] . 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2): 198-200

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报告 第4篇

本次申请购买的易制毒化学药品如下:丙酮、无水乙醚、甲苯、盐酸、浓盐酸、盐酸(相对密度1.18-1.19g/cm3 或36%-38%)、硫酸(密度为1.39-1.41g/cm3或65%-68%)、纯硫酸、分析纯汞、高锰酸钾。

上述化学药品通过从市场各个化学药品店选购,选购过程中我们公司派有专人专车负责。所申请购买化学药品将用于试验检测作的开展,其中丙酮用于水泥中氯离子含量的检验;无水乙醚和甲苯用于沥青试验的参数检测;盐酸、浓盐酸、盐酸(相对密度1.18-1.19g/cm3 或36%-38%)、硫酸(密度为1.39-1.41g/cm3或65%-68%)、纯硫酸、分析纯汞是用来检测无机及合料和集料中的参数;高锰酸钾是用来检测水质氯离子的含量。

药品使用将遵循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制度规定,同时严格执行公司《程序文件 化学试剂、药品的管理程序》的管理制度,药品的发放以及多余药品将由公司化学试剂管理员统一入库登记并严格保管。

针对试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通过良好的通风设备解决废气对试验操作人员人生安全的威胁;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后,才废弃。废废液(物)通过分类收集,集中管理,若用常规方法(例如,酸碱中和法,注水稀释法)不能有效处理的,将送交环保部门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人生安全。

单位印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5篇

一目的

为合理使用制毒化学品,规范易制度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度化学品遗失、误用等导致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使用无锡市泽蓉汽车涂料有限公司易制度化学品管理。三 职责部门

公司采购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入库、发放。

四 内容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并报生产科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单上必须注明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采购员凭申请单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选购供应商时采购员必须对不同的生产单位生产资质、化学品规格型号、服务品质等进行考察,考核合格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供货方式、交货日期、采购的化学品数量、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的物料技术说明书。供应商送货进厂时必须由采购员、保管员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时必须观察包装容器有无安全标签、MSDS、规格、数量、有无破损等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有保管员、采购员、送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供应商供货时必须附送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采购的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对库房原有的库存量、进库量认真核对登记。

7易制毒化学品时由车间操作人员根据工艺、订单填写领料单,领料单经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领料。

8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料,发料时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日期、领料人、发料人、发货数量;发料单后附领料单。

9如未及时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归还库房保管员保管,如放在车间则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门贮存柜储存。

10禁止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出借、转卖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保管员应对库存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原料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保管员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容器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变质的应及时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6篇

使用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

l、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的仓库内,存放场所安

全可靠,防盗措施必须到位,零整分开,存放有序。

2、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建立使用台帐,台帐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

3、易制毒化学品由品管部化验员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进出库

领用手续使用,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

对。

4、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

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5、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次取用或存

放有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登

记方能有效,并认真填写流水帐。

6、实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

制毒品的使用安全。

7、如发现丢失、被盗等意外突发情况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l、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

组,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以购物申请单形式说明用途,经

公司主管部门、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购

置。

2、易制毒化学品购回后必须点清楚并做记录,专人负责保

管,专柜存放,严禁接近火种。

3、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三人管理制度,执行领料制

度,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说明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严

禁未按使用规定违规使用。

4、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进出库必须登

记,做到账目清楚,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做好使用台帐,并

确保台帐真实准确。

5、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堆

放,明确标示,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加强安全管理,发生被盗、丢失、误用等情况,及时上报

公司主管领导,不得瞒报,误延不报。保卫室要加强安全巡

逻。

致全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日常工农业牛产中的重要 原料,流入地下毒晶加工厂又能用于制造毒品。近年来,受国际毒潮 的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出口 大国,无疑也成为毒贩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 1月】日正式开始施

行。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新《条例》列管品种

第一类(共12种):1-苯基-2一丙酮、2、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第二类(共5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共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 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购销管理

l、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向公安机关审请购买许可或购买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况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否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 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的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 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纪录或者不如实纪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纪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签发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发给备案证明。

3、收到购买许可甲请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和审批。

4、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购买备案申请的,应于3个T作日内办理备 案证明。

5、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将销 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时,应同时提交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运输管理

1、跨地区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2、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或运输备案的,应当向公安杌关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市级公干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0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运出的县级公安机关于3日内审批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四、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流向、库存量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对报告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倍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兀以上5万元一次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J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例规定,请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7篇

2、适用范围

盐酸生产车间及使用车间

3、责任者

销售科 物资供应科 氯车间 电解车间 水汽车间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4.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每天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核对登记。

(2)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仓库管理。

(3)领用单位和保管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的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档案。

(4)未经允许,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造成社会危害,一旦发现,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

(1)销售科制定每天的盐酸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量进行销售。

(2)由销售科对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进行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销售科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时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4)销售科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销售科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附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8篇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3.责任者

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9篇

1目 的

为了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各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3 管理职责

3.1 公司法人代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授权,审批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控制绩效负全责;

3.安保中心受法人代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环节控制工作,宣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制度;

3.3 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负责向禁毒大队报告情况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软件的维护。3.4 仓储管理室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贮存环节的管理控制; 3.5 供应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环节的管理控制; 3.6 相关使用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管理控制。4 管理要求

4.1 易制毒化学品的识别

4.1.1生技负责对本公司拟首次采用或接受的化学品,比照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进行识别。并负责收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1.2 当化学品经识别判定为易制毒化学品,并确定将用于科研、质检时,科研中心应负责将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计划报送安保中心。

4.1.3安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禁毒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4.2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

4.2.1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在确定使用需求的当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需求单,详细说明用途,需求量,质量规格等,经生技副总批准,送供应部。

4.2.2 供应部接到易制毒化学品需求单后,根据库存情况、采购单位包装规格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采购申请单,送安保中心核准。

4.2.4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单被批准后,供应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经办人应立即联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好采购合同后,向安保中心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同时提供相关所需资料。

4.2.5安保中心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在取得经批准的采购申请单和所需资料后,按采购申请单内容报禁毒大队审批后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准购证。

4.2.6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经办人应确保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在途安全,一旦出现事故,应即报告安保中心。

4.3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存放于对应的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

4.3.1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到公司后,采购经办人应立即通知仓储管理室、安保中心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安保中心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采购经办人共同到仓库现场;

2)现场计量验证(重量、数量),仓库保管员及采购经办人确认实际数量后由保管员出具入库单,安保中心监管人员签名确认,并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台帐上记录入库数量,采购、保管、监管三方负责人分别在台帐上签名确认。

当运输数量和实际收到数量有出入,误差大于0.3%时,按事故处理,具体按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执行。

3)易制毒化学品由入库完毕后,经保管员、监管员共同查验符合,分别上 锁。保管员出具入库单给采购经办人。4.4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

4.4.1 生产、科研等部门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安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安保中心审核同意,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办理领用手续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管员、监管员、领用人员三者到达仓库现场; 2)监管员查验领用申请单与发货单内容一致,同意保管员,并与保管员 领用部门作业负责人共同计量交接,领用部门负责人在仓库领料单上签名确认,并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台帐上签名负责;

3)领用部门应确保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的安全,为此应做到临放场所安全,在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目视范围内,使用时作业负责人应在旁监护,作业人员如实记录使用情况,使用结束后,未用完的应立即通知仓库办理退库手续(原则上用一次领一次,如需一次领用超过本次使用量须说明原因经安保中心同意,车间现场做好交接班交接、保管工作。)4.5 易制毒化学品退库

4.5.1 领用部门使用结束后,未用完部分应立即由作业负责人通知仓库退货; 4.5.2 仓库专管员通知监管员、搬运员到仓库办理退库手续。

1)核对退库量是否与领用量与实际使用量的差额一致,如差额大于实际使用量的0.3%,则应按事故报告调查; 2)核对无误后回库;

3)保管员与监管员分别核实回库后的帐实量,并分别在对应台帐上签名记帐。保管员另出具收料单给退料部门。

4.6 易制毒化学品残废料处理

4.6.1 易制毒化学品残废料及用后的包装,按发生多少即时收集多少的原则,由发生部门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的当时送危废库入库。

4.6.2 仓储管理室危废库专管员应建立危废出入库台帐,详细登记出入库情况。4.6.3 危废出库必须经安保中心审核同意,办理危废出库手续。4.6.4 残废处理以有处理资质的处理单位接收告终。4.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它相关规定

4.7.1安保中心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7.2安保中心应及时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完善本公司管理要求,并及时宣贯培训到相关岗位人员。

4.7.3 安保科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及时在网上申报台帐。4.7.4 有关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部门均应取得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保证能在作业现场取得。

4.7.5 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作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4.7.6 对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作业过程中有任何不合适或不明确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安保中心改进。

4.7.7仓储管理室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的管理,要落实做好防盗、防破坏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好灭火器和防盗设施。

4.7.8仓储保管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能,懂得应急处理预案,对易制毒化学品要做到合理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

4.7.9采购、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不得非法转让、买卖、走私,不得“现金交易”。

4.8.0设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的台帐,实行单独建立仓库,严格执行双本帐、双把锁、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

4.8.1 易制毒使用部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二人同时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做好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安保科备案。

4.8.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应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积极主动地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按要求参加例会,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5 违规处罚

5.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相关责任人员200~500元/次罚款。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另行调查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5.2 违规处罚由安保中心作出。5.3 附件(易制毒相关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0篇

、**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危害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安全管理。

2.2本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出入库管理、登记入账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2.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制度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司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制,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

3.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3.1.6及时、如实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事故。

3.1.7依法承担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3.2分管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3.2.1完善和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

3.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3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易制毒化学品危害事故的隐患。3.2.4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5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3.3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3.3.1认真履行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3.3.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致使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3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使用情况的报备。

3.3.4制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3.3.6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3.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职责

安环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3.4.1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3.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培训教育。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档案。

3.4.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预案。3.4.5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使用情况的报备。

3.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3.4.7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及时上报。3.4.8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3.5办公室岗位职责

3.5.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入职安全培训。

3.5.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安全主任编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培训教材。3.5.3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3.5.4协助安全管理员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3.5质检部岗位职责

3.5.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安全管理。

3.5.2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统计,建立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

3.5.3负责组织本部门培训本部门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能力。

3.6经营部岗位职责

3.6.1认真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符合相关规定。

3.6.2采购使用量依据公安部门的采购凭证、公司下发的采购计划数量进行采购。

3.6.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购买凭证,确保购买凭证无伪造、变造不使用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应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公司的名称、地

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做好相关的记录。

3.6.4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3.6.5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监公安部门备案许可的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3.6.6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采取适当措旋进行妥善的处理。

3.6.7安排符合安全要求,具备资质的运输车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

3.6.8采购员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相关有关资质证书、化学品MSDS资料,并传送安全部存档备查。

3.7财务部安全职责

3.7.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7.2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主任签字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总经理同意,不得拨款。

3.7.3要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未经安全主任签字,总经理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3.7.4协助总经理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惩程序。3.8化学品库岗位职责

3.8.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3.8.2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3.8.3负责对进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对、数量及质量的检验,审批确认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3.8.4库房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外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3.8.5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的物品不得混存。

3.9生产部安全职责

3.9.1全面负责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使用。

3.9.2制定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生产使用制度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工作计划。

3.9.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

3.9.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3.9.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9.6监督新进职工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9.7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员工个人防护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及时向总经理反映。

3.9.8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9.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确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3.9.10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材的学习及实施工作。

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1各车间、各部门所需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车间、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俺换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营部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入厂后,要立即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滞留过夜。4.3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放到、防火、防毒、防潮、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文虎、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4.4对已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要进行定期检查,使用部门根据使用情况认真核算实际用量及现存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安环保汇报。

4.5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和检查中,必须包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按公司相关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4.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7各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质和操作方法。未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

4.8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9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10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4.1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准购手续后,方可购买。

4.12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13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4.1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使用部门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15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每月按时统计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5、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5.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2易制毒化学品到货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5.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帐、货、卡相符。

5.4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管理制度,严禁超量储存。5.5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

5.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按需领用,确保合法使用,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6、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6.1建立健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6.2严格履行易制毒化学品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情况。

6.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化学特性说明及扑救方法。6.4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6.5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设施和报警设施。

6.6易制毒化学品仓库设置监控系统,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实行双人收发制度。

7、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管理制度

4.1储存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

4.2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各储存、使用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8、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8.1进货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证明。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购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8.1.1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包括品名、数量、用途。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5.公司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应急处置预案。8.购销合同。8.1.2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5.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进行网上申报。8.2购买使用时单位应当:

8.2.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两年备查。

8.2.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及使用情况上报。

8.2.3于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报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情况)。

8.3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8.4与销售单位签订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货日期。

8.5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8.6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

8.1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化学品填报系统,对新购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进行注册登记,专人负责填报,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8.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协作,按时、按要求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安环部。

8.3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信息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反馈,连续出现两次者,将予以处罚。

10、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9.1本制度奖励给与的条件为实名举报盗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和公司安环部查证属实。

9.2根据员工举报查实任意一起盗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奖励举报人200元,同时,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和安环部在案件中查实并抓获一名违法犯罪人员的,额外奖励500元。

9.3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9.4举报奖金发放: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应严格保密,举报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案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9.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1、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10.1公司必须建立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作业和管理工作。

10.2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教育培训。

10.3安环部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12、考核奖惩制度

12.1按易制毒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在易制毒的办证、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等过程中,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态度,取得哪些工作业绩,有无差错,有无违规操作等。考评每年进

行一次,考评时写出总结报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考评小组按考评内容进行逐一对照考评。

12.2奖惩标准:对工作认真、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考评优秀者,每季度及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工作马虎,违反工作职责者,处予一定的罚款(奖励或罚款的金额由单位自行确定)。一年内有三次违反职责内容的除罚款外,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于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2.3此考核奖惩制度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3、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与相应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附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1篇

编号:CG--2016 版本/版次:A/0 采购部页数:7页

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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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2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防止易制度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全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携带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龙井派出所缉毒大队办理购用证明。

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四、购用证明仅限本厂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五、易制毒化学品运抵本厂后,必须有专人在场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员,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丙酮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名。

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

入账台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使用的数量和存库数量,如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到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如发现丙酮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车间使用须开具丙酮领用单,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仓库时必须由监督员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丙酮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丙酮领用应登记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八、车间应按使用需求,合理领用丙酮,多用多取,少用少取,不能随意领取,在使用丙酮登记表上详细记载丙酮的使用量。

昆明森博科技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3篇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监督管理。用语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易制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

4.1.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4.1.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4.1.3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取证及管理。

4.1.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的申报及其管理。4.1.5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4.1.6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备案及取证工作。4.1.7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4.2 市场部

4.2.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实施监督检查。4.2.2 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证。

4.2.3 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4.2.4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2.5 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4.2.6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程序

5.1 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

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如下:

产品:硫酸、发烟硫酸、试剂硫酸。

5.2 管理职权

5.2.1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

5.2.2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b)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d)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各被检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5.3 作业者培训

5.3.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

5.3.2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3 各单位应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必要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5.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 5.4.1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5.4.2 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的管理规定、规程,并严格执行。

5.4.3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4.5 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一书一签” 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市场部负责向购买方提供与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6 当发现其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7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4.8 重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的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查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在应当关闭和开启的位置),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5.4.9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档案。有关检查记录应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5.4.10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5.5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5.1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必须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应详细标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危险标志、数量等,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5.5.2 各厂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5.5.3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 必须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生产部、市场部、安全生产部、保卫科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检测。

5.5.4 若生产、使用需要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储存点的,应有说明规划地点、储存时间、储存物品名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储存方案,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现场勘察、认为符合储存条件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储存易制毒化学品。

5.5.5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表》,详细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和入库日期、库存数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领用批准人、领用数量和领用日期等信息;库房保管员应注意验收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无泄漏等。

5.5.6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烟火。

5.5.7 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5.6 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1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执行。实行减少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原则。

5.6.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5.6.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6.5禁止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5.6.6

对过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使用单位提出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部,生产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5.6.7

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6.8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9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内带有危险性物质,必须先清洗干净,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10 铁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5.7 5.7.1 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办公室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手续。5.7.2 各相关单位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5.7.3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建立相应台帐,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5.7.4 5.7.4.1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5.7.4.2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5.7.4.3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市场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期检查。5.7.5 5.7.5.1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由市场部供应部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物资计划实施限量采购,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由专业运输人员和专业运输工具实施。5.7.5.2 采购部门在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索取所购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标签等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发放到现场,逐级传达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5.7.5.3 5.8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计划采购量,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5.8.1运输分公司应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5.8.2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具体执行本公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5.8.3市场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手续,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5.8.4运输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每年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5.8.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5.8.6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8.7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8.8

不得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8.9 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交付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同时还应提交与托运的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8.10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查验托运人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5.8.11 用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5.8.1

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8.1

3运输公司负责对使用前的运输槽罐以及其他容器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使用的运输槽罐及容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5.8.1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根据所运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5.8.1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5.8.16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8.17

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5.8.18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5.8.19

易制毒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5.9 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5.9.1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并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5.9.2 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各厂、运输公司、市场部库管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9.3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控制程序》、《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做好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工作。

5.9.4意外事故处置完后,应及时上报并建立和保存《事故报告》,如有人身伤亡发生,还需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对重大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

5.9.5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a)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

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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