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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精选9篇)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1篇

调查评估意见书

()司调查字号

人民法院: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 月 日

注:请贵单位将评估结果保密,勿通报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属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2篇

##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区 法 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事局

区财政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外省县市、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鄞州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Ò»£© 社区矫正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乡、街道建立以政法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社保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社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

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司法局拟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初定4个职位,争取实行司法警察编制,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区司法局与各镇乡、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划归司法行政编制。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三拟设立以浙江省万里学院教授、专家为主的社区矫正专家咨询小组。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上、政策上疑难问题,研定心理矫治方案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Ò»£© 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þ£©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Èý£©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乡、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求,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载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ËÄ£© 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内设科室的充实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人员的收编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各镇乡、街道财政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年基数以不低于本辖区上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人均2000元。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特别是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3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 前置程序 研究 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由此可见,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不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而是由有关职能机关根据“需要”决定。但什么情况下属“需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作进一步明确。

如果委托调查评估的弹性较大,不仅会给检察机关正常有效开展对有关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带来极大难度;另外实践中一旦出现办案时间紧、管理不严或者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情况,很容易导致是否委托调查评估的随意,不仅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还会产生应当经过调查评估而没有经过调查评估的大量案件存在,使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被适用社区矫正后置于社区服刑,进而给社会带来潜在或者现实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分析研究引入前置程序,探索适用社区矫正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的可行性及补救措施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调查评估前置程序的重要意义

建立调查评估前置程序,首先可以避免是否调查评估的随意而为。另外,在适用社区矫正前进行调查评估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使刑事裁判的理由更加充分、更有说服力,有利于提高量刑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为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供条件,严把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隐患和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提升群众对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满意度、接受度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四是帮助委托机关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降低因居住地存在争议等原因造成脱漏管现象发生;五是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二、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的个性化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既然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存在诸多优势,那么对上述四种对象是不是在适用前都应当进行调查评估。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后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

第一,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是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必然要求。根据《刑法》第72条、第81条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应当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适用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如何界定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属于办案人员自由心证的内容,为防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那么应当以哪些事实为根据判断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刑法》未作具体规定,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由此可见,该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程度应当调查内容的依据,而刑事侦查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和根据犯罪分子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形成的材料不可能涵盖上述应当调查了解的所有信息,必须结合专门的调查评估程序收集的相关材料,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假释会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二,适用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得到体现。根据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规定,“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是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假释时应当移送审查的材料之一。由于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假释时均应当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既然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那么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审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这样才能相互协调、体现公平。又由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上述调查评估报告,当然形成该报告的调查评估就必不可少,故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前者更加符合《刑法》关于适用假释的立法精神,为避免冲突,有必要对后者进行修改。

(二)拟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能否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的探索

1.对拟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考虑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是否要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如果对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时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就相当于对法律进行了扩充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1]管制属于轻刑,一般来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中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后明显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且不能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大,但其中包括确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病危罪犯,如果对拟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势必对其中那些明显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拟适用管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那些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上述病危罪犯也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很显然,这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会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拟适用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引入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并不符合立法意图。

2.排除管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适用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后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被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毕竟是被置于“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且不同罪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适用不当仍然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为减少是否委托调查评估的随意性,提高可操作性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效果等,笔者认为,应当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中的“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者作出细化规定,并制定岗位职责促使有关执法司法人员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例如:区分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犯罪性质的不同以及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悔改表现,是否初犯、偶犯,身体状况等情形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确定是否需要委托调查评估,对应当启动调查评估程序而不启动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

三、建立调查评估前置程序规范有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议

为使调查评估前置程序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确保调查评估在量刑建议、刑罚执行方式选择和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对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并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还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需要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以及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调查评估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共同为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对此,笔者以适用缓刑、假释的情况为例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严格规范适用缓刑前的调查评估和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对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拟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且无论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均应当将收到的调查评估材料在提起公诉时作为量刑依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且未委托调查评估,但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委托调查评估,并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调查评估材料的内容发表意见,以便于查明事实和判断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程度。

第二,做好提请假释及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狱、看守所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罪犯,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况外,如果认为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前,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应当将收到的调查评估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评估材料中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认真履行调查评估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的委托,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同时附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若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委托函件,同时说明理由,委托机关应当酌情重新核实其居住地,并向核实后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函件,若受委托机关认为其居住地存在争议的,应当尽快层报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由决定后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委托机关协商办理变更委托手续,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四,切实解决审理期限较短与调查评估需要时间的矛盾。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时,存在审理期限较短与委托调查评估需要时间的矛盾,如果出现案情变化、调查评估工作复杂等因素,极易造成调查评估材料未到可审理期限已届满等情况发生,使调查评估流于形式,也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针对该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点:首先,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在遵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调查事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已经掌握的情况和案件特征,梳理出需要调查了解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并在委托函件中注明,以便于调查人员在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时能有的放矢,节省时间,提高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其次,要严格规范调查评估的期限,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查评估的期限应当缩短,各地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或者会签文件的形式对期限等予以明确或者在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如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查评估的时限分别为10日和7日,等等;最后,由于邮寄委托函件和调查评估材料需要一定的在途时间,如果在发件、收件环节发生差错,还有可能导致其不能在正常时间内送达,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决定是否委托调查评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具备派专人快速送达的条件,为节省时间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可以先行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对方发送委托事项和反馈意见,并通过电话加强沟通联系。

第五,完善调查评估制度和强化法律监督。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调查评估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工作衔接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后果等内容,增强调查评估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和实效性。二是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主动介入和加强对调查评估以及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同步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公诉部门委托调查评估工作以及行使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权的内部监督,对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按规定委托调查评估或者不委托调查评估明显不合理等问题,要区别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缓刑错误的,要及时提出抗诉等,保证调查评估和适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注释: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意见 第4篇

《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碧鸡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传阅了《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后,都认为调研报告的内容详实全面,基本反映了我们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报告中提到的监所提供档案不全,资金保障不足,都是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其中监所提供的档案不够全面,导致矫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我们碧鸡司法所尤其明显,因此期待得到改善。

我们司法所的五名矫正对象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就是因为监所提供的资料不全,联系方式不够详细,转接到我所已经?时间,至今还未能联系上她,矫正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开展。虽经我所多次寻访,找到她的住址,但也一直未见到她本人。这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管站在哪个角度,都希望能早日找到矫正对象,使其接受监督矫正,早日解释回归社会。

作为基层矫正工作者,我们热切希望将矫正工作做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为社会,为社区尽微薄之力,因此,也期待社区矫正的法律更加完善,监所提供的信息能更加详细准确。

碧鸡司法所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5篇

一、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信息核查,协助查找。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出具被评估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协助查找脱漏管人员。按照规定应由县(区)司法局向县(区)公安局出具协查函,建议司法所向派出所直接出具协查函,可以更便捷、更高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查找和突发事件处置。

3、执行收监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是法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全力配合。目前这方面仍然不顺畅,以谢建龙案为例,法院收监裁定早已下达,公安机关迟迟未收监。

4、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矫正人员涉嫌重新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不能按照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或者公检法司、民政、卫计委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软件系统。

二、法院

1、目前评估案件太多了。按照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并没有要求所有判缓案件必须评估,现在社区影响评估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法院的和推脱责任“挡箭牌”。

3、提请撤销缓刑等案件,请法院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回执、答复或裁定。

三、市司法局

1、建议市局向上级反映,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用车,保障执法车辆每所一辆。

2、建议市局对统一后的司法文书和档案,填写、运用、装订、规定等予以注释和讲解,进一步通过规范、精简执法文书,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最好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建议增加装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积极推进“队建制”,厘清司法局、矫正支(大)队、矫正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和运作机制。

6、建议市局尽快建立推动发挥以村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模式。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第6篇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掌握和了解矫正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预防和减少又犯罪。根据《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矫正管理的任务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矫正管理的原则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三、矫正管理的目的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矫正对象的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搞好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又犯罪。

四、矫正管理的措施

1、各村(单位)协助乡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情况,了解去向。

2、乡司法所要摸清家底,建立好矫正对象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管、脱管。

3、各村(单位)要建立帮教工作组,对矫正对象从思想、生活、就业等方面进行帮教,确保矫正对象不再犯罪。

4、乡司法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状态谈话,从法律、政治思想上予以矫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会议等期间要掌握矫正对象去向。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矫正工作的领导,乡党委研究成立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矫正工作组,同时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的帮教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帮教人员的帮教。

六、反馈信息

各村、单位要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司法所,乡司法所也要定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情况做好登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7篇

摘 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就是人身危险性的矫正。所以,基于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社区矫正的实质内容问题,人身危险性包括以下要引入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不得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对象 人身危险性 评估机制

一、人身危险性的概述及评估

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概念有着不同理解,其可归纳为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所谓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在犯罪的可能性。又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指行为人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同样也认为,“主体社会危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二是“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这种观点主张“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语,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的可能。”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也认为:人身危险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尚未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有前科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两种观点主要是在人身危险性主体界定上存在着差异。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既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包括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同时,人身危险性并不受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责任能力者,只要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可构成人身危险性的主体。

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一直颇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将来行为是无法预测的。因为就人类至今为止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可以使我们做出这样预想的程度,并且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并无规律可寻,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同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的方法,能寻求到产生的原因。根据过去大量的经验,来推测将来能发生的现象,不是不可能的。其中霍中东提出人格作为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可操作性工具的命题,使得人身危险性的可测定性得到了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格测定这一工具拯救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从而使得人身危险性理论具有了可操作性。人身危险性评估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所谓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个人情况,对其初犯或再犯的可能性有无及大小所做的推测。”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社区矫正的运用

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管理原则就是强调区别对待和个别化。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处以与其犯罪情况相适应的刑罚,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人身危险性本身就有个别化的特征。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区矫正的重要变化就是按危险程度对缓刑人员分类。其实社区矫正的每一项计划一直是以降低重新犯罪的危险程度为目的,但是系统的危险性评估并未运用。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们就对用以减少风险程度社区监督措施的功效产生了怀疑,因为在此期间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较高。最后调查者们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在作出矫正决定时将危险程度考虑在内,一旦犯人被留在社区,他应当接受相应程度的监督,使社区矫正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因为矫正工作者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如果对风险程度不同的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那么,矫正资源就可以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社区矫正监督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那么资源就应分配在与危险有关的人员和项目上,此后,以风险评估为分类依据的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得以摊开。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旨在降低人身危险性,违反这违法行为的频率及严重性,或犯罪行为的矫治措施。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有其重要地位。

三、如何在我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

那么如何在我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结合国内外学者对关于再犯可能性评估的研究成果,笔者通过对我国在押犯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主要是再犯可能性)的测量模式整个流程提出一个测量模式。

(一)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方法和等级设置

针对我国法律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预测的根据往往用模糊性的词语来表达,这使得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实现刑法个别化。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制定各种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测量表。用测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简单、准确、全面并能客观的反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人身危险性评估测量上,从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对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情况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统计式风险评估和诊断式风险评估。由于统计式风险评估更加简便易行,因此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使用。

针对用人身危险性测量表的测量分值,合理的划分评估类别,有利于统一标准,增强评估办法的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可分为三类: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

(二)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程序

根据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应该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中。主要在判决前、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后即释放前分别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测。

在此期间,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主要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四级评估办法,并在社区矫正对象评估等级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后,继续进行一段时间的再观察、再分析(简称为四评估、一跟踪),然后再应对。

1.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个人评估。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在根据人身危险性测量表测量计算后,首先要提出自己的评估意见,包括管理、教育、矫正措施的意见。管理意见即为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教育意见指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取向,即教育内容以什么为主,如教育更新、就业指导、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形式为刚性、柔性、刚柔并举;矫正措施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测量出的人身危险性,提出对其相应的矫正措施意见。

2.由10名左右的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团体进行团体评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做出的意见和鉴定,按照三级的设置,划分罪犯类别,及时提交所属的团体评估组进行评估。团体评估组要召开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综合情况分析会,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等级。

3.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评估。各个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组作出的社区矫正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中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

4.评估委员会评估。评估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由测评组长主持的社区矫正工作分析会。要认真分析重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排摸变化情况,确定人身危险性的依据;已确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分类,评估等级,现实改造表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其措施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改进。

“一跟踪”是指在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鉴定评估后,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等级和剩余刑期的变化,调整社区矫正对象处遇级别。人身危险性小、改造表现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人身危险性大、改造表现差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得到更为严厉的社区矫正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隔一段时间,应对有关社区矫正对象跟踪考评:在对其恶习程度、悔罪态度、向善强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一次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四、结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不仅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也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科研成果、司法实践经验,对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同时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科学制定人身危险性测量表,就可以在社区矫正中得到很好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98.

[2]王晨.试论量刑人身危险性根据.当代法学.1991(2).

[3][美]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罚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337.

[4]陳兴良.论人身危险性的刑法意义.法学研究.2005(3).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第8篇

2014年册亨县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为契机,围绕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以严格执法为准则,改进作风为保障,以稳定为前提,全面开展我县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努力提高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争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工作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努力控制重新犯罪率、脱漏管率。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工作力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学校、单位、家庭进行实地走访。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应急机制,坚持在敏感时期开展对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排查,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发挥教育矫正

工作的作用,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真结合实际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坚持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

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在实施矫正的工作中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问题,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三、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

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刑诉法对社区矫正制度

作出的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

法》,以及司法部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切实做好贯彻施行工作。规范管理模式、严格工作流程、探寻有效方法,依法规范运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执法工作;并按照司法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进行档案登记,按照我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办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台账”,及时处理社区矫正人员违规行为,按照贵州省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档案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工作流程,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国家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规范。

依法慎重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降低社区矫正适用

风险。严格把牢入口关,对未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要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未接收原因,并将其作为关注对象进行登记备案,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不断壮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三支

队伍建设,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努力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人员失衡的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事。社区矫正股要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建设,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和技能学习,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水平。重点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风险意识,要以依法办事、勇于担当、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克服松懈麻痹、敷衍应付思想,努力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主动防范和合法规避执法风险。

五、总结经验、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调研工作,重点了解工作中的矛盾、难

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新政策、新动向、新情况,努力探寻符合本我县的工作模式,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司法所要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努力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依法施行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县局反馈;要高度

重视“司法基层信息管理平台”月报表、季报表的数据上报工作,特别是对“再犯罪人数”、“脱漏管人数”、“禁止令”等重要数据变化情况要认真核实,严格做到报送数据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简报、信息、花名册、工作图片、工作总结等材料。

册亨县司法局

2014年3月26日

社区矫正之理论[范文] 第9篇

前言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并积极协调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法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英文意思是。社区矫正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前后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比较成熟。我国于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浙江、山东六地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下达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重庆等十二个省,并于2009年9月2日的《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从2009年7月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运行,并于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提出社区矫正。然而,从社区矫正的工作进展来看,因为两高两部的规范只是权宜之计,没有统一规定,社区矫正就难以贯彻和实施,就存在众多疑点。其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设置。

二、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设置

(一)社区矫正的机构。

根据2003年7月两高两部的《通知》以及09年《意见》在各省市的社区矫正机构均有当地政法委带头,公、检、法、司、监狱局联合参加,并由司法局负责工作或设立办公室,并由社会组织组成社区矫正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其中,1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负责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和期满的宣告,请(销)假的审批,户口迁移和变更居住地址的审核,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治安处罚,减刑、假释以及收监等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牵头组织部门,自然承担着主要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区、街道、镇的级别不同,工作职责和权限也不同。其中,街道、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社区矫正的机构工作人员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体上是由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三部分构成。“社区矫正官”这一称谓既能与法官、检察官、警官的身份名称保持一致,又能体现出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2社区矫正官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执法人员,即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享有执法权。社区矫正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着和社会志愿者的工作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通过和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指导下,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教,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树立信心,获得回归社会的能力,重新融入社会:1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沪公发【2006】300号)第5条、第17条李兰:“社区矫正主体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9年11期82页

社会志愿者是自愿配合社区矫正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社会人士,主要有社区离退休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等。

三、我国蛇拳矫正在机构和人员设置上的缺陷

(一)机构设置缺陷

1、立法依据上的缺陷

(1)“两高两部”三个《通知》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同

“两高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作为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最直接最主要的立法依据,但也正是这种联合的形式让其法律’地位有点尴尬。从“两部”的角度来看,公安部、司法部是国务院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而“两高”则是司法解释的有权主体,三个《通知》显然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内容3解释和补充。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依据,其法律地位是司法解释呢,还是部门规章呢?若是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相同,若是部门规章则效力低于法律。二者对社区矫正监管执行的法律支持力是截然不同的。

(2)“两高两部”三个《通知》关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突破上位法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根据社区矫正的概念,判处上述刑罚的犯罪分子是社区矫正对象。而根据两高两部《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试点通知》和《全国试行通知》等三个通知,都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监管执行主体,并且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牵头部门,公安机关是配合部门。《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扩大试点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国试行通知》规定:“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这一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其合法性存在缺陷。一是有违“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第九条就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社区矫正属于刑罚范畴,相关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由此“两高两部”对执行社区矫正监管主体的突破性规定有违“法律保留原则”。二是有违“法律位阶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两高两部”三个《通知》是下位法,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或是授权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做出细化和补充,关于社区矫正监管执行主体《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了公安机关是监管执行机关,而“两高两部”的三个《通知》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对上位法变相修改,违背了“法律位阶关系”。

二、机构职责上的缺陷

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迁居、迁户、司法奖惩等则必须经由公安派出所“把关”即公安派出所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服刑人员上述事项,以及是否向决定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和收监建议,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是完全掌握了社区矫正监管核心环节的主动权和决定权,但在监管责任方面却明显不足,甚至日常性监管过程都可以不参加。

司法机关进入执行期间,承担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思想汇报。对其个别教育、集中教育,3 此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内容等及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而设的“社区矫正”专章。

组织公益劳动,开展季度性行为奖惩等大量琐碎的日常监管责任,但在被公安机关完全掌握了主动权和决定权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有初审和建议权,结果由不得自己决定。

三、人力配置的缺陷

4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现行犯罪和维护日常社会治安的任务,其工作量非常繁重,在现实中,公安机关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对缓刑、假释等五中对象监督和考察,而社区矫正比原有的监督考察任务更加繁重,由公安机关管理力不从心,流于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刑法体系中享有求刑权或者追诉权的机关,本币应该享有行刑权力,而且刑侦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截然不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在实践中也无法承担专业性极强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是真正承担大量具体社区矫正监管执行工作,是最基层的一级组织,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还承担了自身规范化建设,人民调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5以及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地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司法所职能范围广、内容多、要求高。社区矫正监管职能与其他职能相混杂,没有独立分隔开,势必受其他职能的影响。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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