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本文研究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以及其“度”的形成、发展、完善过程,结合当前新闻舆论监督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全媒体时代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以及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把握好舆论监督“度”的重要性,从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谨守新闻舆论监督的“度”的角度,对当前新闻工作者完成好新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或期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尺度;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是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发展,在新闻实践中把握好“度”,做到能够帮忙不添乱,达到团结稳定鼓劲,促进工作的目的,对于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魏书·王朗传》中,指的是百姓的议论与意见。“监督”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包含监察、督促两层意思,监察是要发现问题,督促是要解决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方式。
郭镇之在《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一文中指出“舆论监督”是中国新闻界创造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词组,在西方的新闻媒介和大众传播文献(主要是英美国家)中,没有“舆论”(public opinion)和“监督”(supervision)这样的固定搭配。
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独立词汇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也就是在这个报告里,明确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要求“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以后,舆论监督一词开始连续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舆论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被确定下来,是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条例第八节专门将舆论监督列出,并对如何坚持新闻舆论监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方面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明确提出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这也构成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基础。
我国尚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伟先生在《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中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和第27条中的相应条款,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整规定。而我国的新闻媒介属于全体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与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以集中和放大,才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度”的定义和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就是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新闻规则和纪律以及社会、行业道德标准。在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党和国家对新闻和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规范共同构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具体实践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三个层面。
政治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服务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三为”方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法律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不能违背宪法和刑法、民法、行业法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这其中既涉及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维护,也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道德上的“度”。就是要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主义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坚守遵循客观事实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底线。
三、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 “度”的要求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提出较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虽然还没有舆论监督这个专有名词,但当时提出的批评一词已经具有今天舆论监督相近的意义。对于其应遵循的原则和尺度,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规定,“我们所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这也是后来我国新闻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雏形。
此后经由“文革”,舆论监督理论也迟滞不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调整,各项工作也逐渐正常化,社会对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的争论也多了起来。为此,江泽民同志在1994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要求:“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要求,“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新闻宣传提出来的,但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这也是一条必须遵守的红线和应谨守的“度”,是新时期做好新闻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进入21世纪,随着以因特网、无线网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媒体的兴起,新闻舆论监督也被一些人滥用成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以舆论领袖的面目,公然散布谣言,干预党和政府以及司法、企业的正常工作,既背离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如何开展好新闻舆论监督,胡锦涛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社时,要求“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则进一步重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要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从我国不同时期对新闻要求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准确及时地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既是对新闻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应恪守的“度”。
四、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度”的把握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新闻工作者想把握好 “度”,就要在工作中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社会大局为中心,坚持党性原则、真实原则、正面为主原则、平等原则、依法原则,将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切实起到既解决了问题、又促进了和谐的目的。
(一)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我们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领导,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党的新闻工作政策和宣传纪律,秉承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帮忙不添乱、解难不发难、加温不添火;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弄清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开监督解决问题,哪些可以通过内参反映和舆论监督共同解决。在促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要尽量消除负面影响,实现正面效应,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坚决杜绝为监督而监督,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要坚决反对以舆论监督谋私利、树威信、泄私愤、鸣不平等错误做法。
(二)新闻舆论监督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让积压存在的问题公开化,放置在大家的眼皮底下,通过公众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它除了公众和一些官员眼中的曝光一途外,还有内参,媒体居中协调推动等许多方法。从这层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是推进工作的“催化剂”。因此,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要首先考虑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是否有促进,对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是否有推动,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有保护,对社会正能量是否有弘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都是为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团结,维护稳定,增强人们的信心。
(三)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近年来,我国由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千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左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我国舆论监督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因素。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舆论监督问题时,一定要头脑清新,谨守中正,不要试图做一锤定音的“法官”,也不要奢求成为道德的“审判官”。在新闻媒体和工作者履行舆论监督的选题和内容上,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在对事情的判断和取证过程中要恪守真实性原则,做到客观、细致,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对新闻事实的把握上有缺失,坚决反对对事实进行“合理想象”,添枝加叶;其三,舆论监督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其四,对于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但不能妨碍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更不能诽谤他人,披露公民的隐私,侵害公民的名誉,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要为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新闻舆论监督前提是客观公正,作为一种引导社会的公器,它虽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但它对国家的安危、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对公众的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此,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在舆论监督中尤为重要, 一个真正的负责人的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一定要做到“守正为心,疾恶不惧”。原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认为批评报道有三种境界,第一种——最高的境界,就是你的批评报道被批评者能够欣然接受。这个是很难做到的。第二种,批评后,尽管人家还有意见,但是说不出什么来,心里不舒服,但觉得有道理,回过头来还能回味。第三种,批评以后就炸了。新闻媒体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做到事实准确,分清主次。对人民内部缺点、错误的批评,要立足于治病救人,与人为善,着眼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批评什么,反对什么,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来定,要以社会的实际需要来取舍。批评时,要掌握分寸、留有余地,不要绝对化,拍案而起、怒发冲冠式的愤世疾俗不是舆论监督的目的。
(五)新闻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学习
新闻界有句老话叫:“先做人,后作文。”新闻工作者自身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做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件很严肃、需要较高判别是非的水平才能做好的事情,一点点万金油的底子就自命不凡,必定思想浅薄,是非难辨。因此,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至关重要。轰动全国的陈永洲案,再次说明新闻工作者如果放弃学习,放弃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学习和改造,就会被个人私欲和西方新闻自由化思潮滋扰腐蚀,陷入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泥潭,对个人失去的是“德”,作为媒体失去的是“信”。俗话说 “打铁先得自身硬”,做为媒体人,政治、法制水平和业务、道德素养过硬了,就能够躲得过“糖衣炮弹”的轰炸。在新闻实践中,只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谨守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才不会滥用新闻监督权,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和其它不正当新闻,树立起新闻监督的权威,保证新闻舆论的质量。
相比一般的公民,新闻工作者因为手中有媒体,其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大得多,也正因为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时必须以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不仅要有铁肩担道义的正义精神,也要在新闻实践中,以诚惶诚恐的敬畏精神,谨守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好新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或期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
参考文献:
[1] 郭镇之.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J].国际新闻界,1999(5).
[2] 姚伟.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J].新闻前哨,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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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卢韦.正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J].理论与当代,2013(1).
[5] 丁淦林.中国新闻事业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友曝”越来越多,客观上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检务公开,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发布,对公众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深化,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司法不公案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党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军,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一、媒体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线索来源
媒体以发布信息为天职,媒体的报道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源。
这是因为媒体触角广泛、反应迅速,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披露,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以前。媒体自身更多的是承担一种宣传功能,对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重视。随着都市类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媒体信息发布的角色本位日益加强,成为检察机关线源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强。
一是媒体提供的信息量日趋丰富。人类步人信息社会后,对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产生的信息也不断膨胀。伴随这一进程的,是各类媒介的蓬勃发展,传统平面媒体版面增多,进入“厚报”时代,网络媒体则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海量信息。
二是媒体提供的信息质地不断优化。新时期,媒体的报道关注领域不断拓宽,时政、经济、民生、社会、时尚,几乎无所不包,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状况。同时,信息的结构也得到了优化,信息质地不断提高,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的信息也自然就“水涨船高”,日益丰富起来。
“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很多。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就是网络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而揭出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引出对牢头狱霸的严打以及对监所的整治。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为媒体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深刻影响。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让媒体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及时与方便。能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监督内容。
1.媒体报道的面更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政府都有义务告之。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前媒体不便报道的事项,根据条例都可以报道了,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线源也就多了。
2.媒体报道的角度更深入。
随着传媒业自身的发展,媒体在报道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丰富,不再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披露,系统反映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深度报道近年迅速兴起,客观上为检察机关展开深入监督提供了事实与依据。
还是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如果只是报道一个简单的信息,只是说某服刑人员死了,可能不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反响,也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切。正是因为媒体的深度思维,从深层次暴露了牢头狱霸等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痼疾。表明这不是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质,让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这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起信息的深度披露,也就促成推动了一场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行动。
3.媒体报道的“语境”更多样。
作为媒体,每天能收集的信息很多,公开见报或上网的只是一部份,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发布,这其中既有不便公开、只宜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供相关部门参考的,也有从新闻价值或纪律上达不到发布标准要求的,这些信息,也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同时,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本身可能就隐含着一定的案件信息,可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由头。比如,报道某官员家中失窃巨款:报道矿难或事故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披露某官员有多处别墅或建有豪华大墓等,这些反常的事件,本身隐含着官员可能涉嫌贪渎的信息,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线索。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早已深刻地认识到与媒体合作的重要性,并将媒体的报道作为可以借重的力量之源,广州市检察院在2002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指出,为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注意发现肃清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2005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将媒体监督作为立案线索。
这样做的好处是,网络等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既顺应民情民意,满足群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同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相互促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二者从各自领域担当着社会监督的使命。
媒体除了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线源外,舆论监督的本身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民生事项、社会热点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
1.媒体监督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民事行政检察是最贴近群众、最关系民生的检察工作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姜建初说,民事行政检察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害群
众合法权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正好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报道领域,尤其是都市类媒体,对民生新闻素来十分投入。
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若运用得好,能形成一股强大的促进检察监督的助力,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造氛围: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对反腐的宣传,能使群众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反过来促进群众的举报监督,激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营造一种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形成激浊扬清、人心思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排除干扰:由于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媒体的介入得当,不仅不会“添乱”,反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有效制约和震慑阻挠办案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比如,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是在媒体的干预下,推翻了最初的对执法部门偏袒的结论,最终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彰显,相关责任人得到惩处。杭州的飙车案也是如此。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引起上级部门以及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公开透明,保证了公正公平,让“70码”说成为笑谈,严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可以说,媒体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媒体及时报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反馈回来,能使检察工作更加体现为民特色。根据检方的需要,媒体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进行有意识的配合报道,能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
媒体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助力,检察机关也能为媒体“撑腰”。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可以有效增加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布的案件信息以及检务信息,由于代表公权部门发声,可信度与严肃度都是很高的,比媒体自采的信息,更值得受众信赖,也就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会查办诸多案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这些信息的披露,能为媒体提供极佳的新闻素材,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如果指定某媒体为独家信息发布渠道,则能大大提升媒体在社会的影响力。
三、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构建
良好的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推动,两种监督密切合作,在彼此独立中双剑合璧,可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些方面基本已形成共识,被认为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1.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上,双方可以保持良好的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热线联络”管道的畅通。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哪些需要媒体帮助的,或媒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提供便利的,都可以协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检察开放,通过新闻发布来实施检务公开,透过媒体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网络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注意听取网民、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媒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媒体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媒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咨询或提出采访的要求,落实报道口径以及篇幅、时机的问题。
2.确立长期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媒体可以确定长期的协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定期主动向媒体通报工作,使媒体了解检察工作重点,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的,要及时提醒:不妨碍案件办理时,检察机关允许媒体跟踪采访。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将发现、收集的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3.推动彼此的互信,
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还有一个互信机制的建立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问题,以及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的边界问题,这之间的度不好掌握,稍不注意,媒体就可能越界。这就要求媒体与检察机关须有良好的互信,只有彼此信任,才不会因误会误伤而误判,影响双方的合作。
四、媒体需要把握的“度”
1.舆论监督不能干预司法。
在任何国家,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即不能干预司法。因此,媒体对社会热点、对案件的报道要有个度,不能漫无边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两会期间就表示: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因为“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他认为,“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他举例说,有一个躲猫猫,一个类型的案件就都会关注起来。比如“喝开水死”“鞋带上吊”等,其实,这些案件可能不一样,“躲猫猫”的背后是牢头狱霸,“喝开水”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刑讯逼供。
毋庸讳言,2009年有些案件受到网络等媒体的过度关注后,给司法工作是造成了一定压力的,比如几起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就引起很大的争议。
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是干预司法了,未审先判会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报道,不发表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为好,以免误导受众:对案件办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必急于发表意见,以免滋生纷扰。
2.新闻报道不得侵权。
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案件报道,须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如果只偏向一方的观点,就有失公正。或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主观臆断,夸大其词,都会造成报道失实,也就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首先要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要以法治的观点为先导,避免非理性的误导。且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
舆论监督要符合法治精神,要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做动力。这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原则。
同时,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定要与司法部门联系沟通,注意报道的口径与用词的规范。注意报道口径是在案件定性上不能出偏差,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与受贿是两码事。渎职罪又有它的含义,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又有区别,这些都不可以混淆。如果用词不规范,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不能侵犯隐私,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不可轻易定性,不可随便将某一款产品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品牌的问题。因一个数据的不慎形成失实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惨痛的教训,在不少媒体都曾发生过,媒体人应牢牢记取。
注释:
[1]《检察日报》2010年3月11日
[2]《新京报》2010年3月9日
[3]《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制度安排;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政府监督机制
收稿日期:2008-01-25
作者简介:
颜如春,女,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政府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不健全,常常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效率,进而影响整个政府运行的绩效,为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埋下了隐患。因此,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是控制地方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依法决策是前提。依法决策,是在决策领域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制度,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议事规则、决策规则法定化。依法决策要求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制度,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优先的原则,确保各种决策以及决策的各个环节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增加决策的规范性,减少随意性;增加决策的民主性,减少独断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主观性。依法决策就能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从而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
2.科学决策是目标。科学决策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科学决策,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
3.民主决策是保障。民主决策,是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民主决策的主要标志,是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而客观的表达。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是实现民主决策的现实途径。决策民主化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咨询制度。为了避免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地方政府应建立多主体参与、多渠道咨询、多方案选择的咨询论证机制。地方政府应切实加强咨询研究建设,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咨询部门的研究论证。重大决策咨询要有两个以上不同背景的咨询机构参与,而不能指定一家咨询机构搞“独家代理”。并且组织由不同机构、不同专业人士参加的答辩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形成决策咨询的“竞争”机制,以利于比较鉴别。
2.建立决策公示制度。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体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体知晓,不能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决策公示的途径可以是大众传媒,可以是政府公报,也可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
3.建立决策复决权制度。政府决策复决权制度,是指对于政府决策方案出台之后或者开始实施时进行两次审核和监督、重新复决的过程。它主要由人民代表或公民代表来行使,或者是由公众共同评价。复决权的行使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是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关系重大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决策进行再次决策的过程。复决权的行使,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体现,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
(三)建立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决策责任,是对决策主体决策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的相应责任,是对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必须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相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建立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评估,是对决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决策正确与否予以回应,同时也为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目前,地方法规和规则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依法打架”的怪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决策主体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整体合作,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决策体系的评估系统,制定决策的审查制度和绩效的评估制度,把绩效评估引入具体决策实践,实现决策绩效评估法定化。
3.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决策主体的失误决策导致经济、政治、社会、道义等方面的后果,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制度。只有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追究机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二、健全地方政府执行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
执行,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执行是以一定的物质基础——国家财政资金为前提的,所以,政府执行的有效性决定了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是影响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由于我国政府执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超越法律权限,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发生,降低了执行的有效性,也带来了行政的高成本。健全执行机制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健全执行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
1.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把直接行政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能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由市场机制运作;能转移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由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接;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应变为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平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分别通过登记、备案、检查等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控制,有效控制行政成本。
2.严格审批过程。对确需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通过严格审批过程,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3.明确审批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审批、“寻租”审批、过失审批、延误审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强化审批监管。要公开审批条件、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严格有力的监督,遏制不合理审批行为的产生,杜绝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成本和腐败成本的产生。
(二)建立高效低耗的运行机制
1.治理“文山会海”。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文件、会议过多过滥,既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助长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搬山填海”,精简政府公文,精简政府工作会议。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用于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行政规章、文件,一律取消;对用于规范企业、个人和社会其他主体的行政规章、文件,能上升为法律法规的,一律上升为法律法规;对政府决策及决策结果的公布,一律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和其他信息工具来进行。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
2.限制公款吃喝。多年来,公款吃喝问题一直屡禁不止,十分严重,是我国政府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遏止公款吃喝风的有效办法,就是控制资金来源,管住“公款”,限制“吃喝”。在坚决取缔各类“小金库”的同时,可实行各部门、各单位招待费集中统一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予以监督。
3.控制公款出国。借招商考察之名行旅游观光之实的公款出国,白白浪费大量资金,严重增加了行政成本。对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要修订现行的出国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有年度计划,报人大审议和党委批准。
4.禁止公车私用。据有关部门调查,在一部公车的全部消费中,真正用于公务的仅占1/3,其余2/3的一半被职务消费者的家属、亲友使用,一半被司机个人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已成为十分急迫的问题。
(三)建立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
1.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将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有利于增强预算的规范性。推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和拨付资金,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全过程接受法律的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性。通过部门预算,健全预算审批制度,严格预算审批,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2.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政府资金实行有效、全程的监控,对所有的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规范预算执行程序,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有利于提高预算收支过程的透明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3.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地方政府为满足日常政务活动和公众的需要,以政府为主体,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从市场统一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制度。推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省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利于整顿财政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减少“寻租”现象。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三、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
监督,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由于政府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是造成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和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有效的控制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必须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可探索在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增设监察、审计、司法监督三个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有重点地开展执法监察、经济审计、个案监督,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政府权力配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3.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按照“对口设置、集中派驻、统一领导”的原则,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行政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政府大型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监督,并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保证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和行政成本的合理化。
4.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
5.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政务公开机制,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建立权力监督的制衡机制
1.权力架构科学化。行政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即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权力的正效应,是指权力发挥其正常职能,整合组织和社会以实现共同的目标。权力的负效应,是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权力架构科学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权力正效应”,有效遏止“权力负效应”。要按照权力的分工制衡原理,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确立起新的分工制衡关系,形成以权制权的制约机制,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2.权力规定具体化。缺乏对权力行使的具体化规定,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犯罪。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越大,其腐败的可能性也越大;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制度越具体,监督制约就越有力,监督制约就越有效。
3.权力运行分权化。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权力运行分权化,是监督制衡权力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执罚权与执收权相分离,审批权与复查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促使权力运行分散化。
4.权力制约刚性化。当前,在许多领域中都存在对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监督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整的、具体的、刚性化的监督制约制度,因而监督起来往往无从着手或难以着手。权力制约刚性化,就是在找准现有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抓住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犯罪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整和充实权力制约的规定,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体系,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5.权力监督程序化。权力监督程序化,就是明确与权力行使相对应的法定监督程序,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也行使到哪里。建立健全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程序,包括对重大决策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资金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项目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干部任免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等,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程序体系。
(三)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1.建立与完善惩治腐败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敢腐败”的问题。一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二是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四是要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研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提高办案工作水平。
2.建立与完善监督防范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能腐败”的问题。完善监督防范机制,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形成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形成有利于选好人、用好权、管好钱的体制机制。
3.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必腐败”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应该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4.建立与完善廉洁自律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愿腐败”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机制筑起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第一道“防腐”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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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新闻官司也大量涌现。面对现状,如何做到既能切实保护新闻自由,又能保护被监督者的权利;既能惩治新闻媒体滥用舆论监督的行为,又能惩治被监督者抵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法制建设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的本质在于法律的至上权威。一个国家的民众是否推崇法律至上,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载体,也是法治进程的晴雨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和职能不断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陆续出现一些负面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纠纷、诉讼明显增多,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也屡屡败诉,这些都使得新闻舆论监督保护成为当前新闻界、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许多问题尚待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一、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作为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其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引申到新闻活动时,被理解为依法运用新闻媒体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除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剥夺或限制的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从法律角度来理解,位居新闻舆论监督第一线的新闻记者,其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而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延伸。因此,凡是公众有权了解的事实情况,新闻记者都有权采访、报道。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既不是代表公民的个人身份,也不是代表媒体自身的行为,而是代表公民实施其新闻自由和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批评、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揭露的深刻性、导向的明显性、处置的及时性等特性和优势,使得它虽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大众传媒在第一时间以文字和图像的形式进行海量的客观报道,力求使权力的运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透明化、阳光化。这是一种看似隐性、实则常规的新闻舆论监督形式。(2)大众传媒以文字评论和漫画的形式,针对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所作的抨击和谴责。(3)大众传媒以调查性报道这种特殊的新闻文体和节目类型深入揭露重要腐败案例。
二、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困惑
(一) 新闻舆论监督法律支持的缺位
1. 《宪法》并未明确设定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设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但是,现行《宪法》并没有新闻舆论监督一词,只有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原则规定可引申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权并不是由现行宪法直接设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一条相对应,该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上述规定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权从宪法推导出来的根据。
2. 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在涉及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对新闻传播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如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在《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条款;禁止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若干条款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遗憾的是,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法律则无明文规定,对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采访权、报道权、调查权、评论权、编辑权、发表权、批评权等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似乎成了媒体的职业惯性和社会责任感驱使下的一种自发活动。当我们的新闻学者为新闻舆论监督寻找法律授权依据的时候,仅能在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找到很有限的舆论监督合法的根据。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已获得现实中包括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当记者为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面对百般阻挠抗拒舆论监督的势力时,这种认可能够提供的保护就太有限了。近年来,记者进行正当采访时,遭到对方的“无可奉告”、“拒绝采访”已屡见不鲜,遭遇暴力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新闻媒体的批评性稿件见报难,见报以后更难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确实存在着“真空地带”,新闻舆论监督因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有效保护而在施行中障碍重重,法律援助显得苍白无力。这从现实的角度对已不适应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深入发展的立法滞后现状提出了问题: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受阻时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新闻工作者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滥用权利?新闻舆论监督中被监督者有无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此这些都是需要我国的舆论监督立法和新闻立法解决的问题。
(二) 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力
遭受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是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严重问题。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是我国现行法制中对侵犯言论自由实行制裁的惟一法定规范。虽然既有刑事制裁又有行政制裁,但执行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
1. 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缺乏道义上的优势,似乎只有约束和限制言论自由才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需要,维护言论自由只是纯粹的个人自由。有不少人不懂得,对于不应当限制的言论的非法限制,同对于应当限制的言论不加限制一样,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这就影响了职能部门对于压制批评行为的查处。
2.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对于举证责任就没有合理规定,致害人轻而易举就可以用一些合理合法的借口致受害人于不利,而居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很难证明这是打击报复。
3. 刑法上的报复陷害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通常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不能适用。批评人在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主要依靠行政救济,而不能直接启动司法救济,不能直接向司法机关诉请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制裁侵害民主权利的行为。
(三) 新闻舆论监督者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定位不准确
随着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办事”成了我们办任何事情的准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跟不上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不时触犯他人的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现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之前,媒体把他们写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见,但真正把“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的并不多见。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屡见不鲜。有些记者在法庭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被告未被判决之前,新闻记者不能轻易对案件下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用语及法律事实上的问题,关键是新闻记者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所致。主观上,少数记者角色错位,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客观上,许多记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养不高,有时会导致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不但为新闻媒体“惹祸上身”,也影响到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和监督效果的实现。
(四) 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持排斥态度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有些人就片面地认为既然司法独立就排斥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法律机关的监督就足够了,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广泛,公开性强,搞不好会影响司法独立。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有些司法机关表现出对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冷漠甚至排斥。其实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否认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通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进行公开“曝光”,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不仅推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实施,而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着同一的目的性。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样是为了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 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国际比较
(一) 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新闻舆论监督立法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1790年)以及一批宪法性判例原则外,还包括三部行政公开的法律:《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此外许多单项法律都规定了特定事项的公开和保密。
(二) 法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法国是最早制定法律专门保护新闻自由的国家。1789年制定了《人权宣言》,1881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每一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自由的责任。”《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由于有了法律的保证,法国的新闻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三) 瑞典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瑞典《出版自由法》(1974年)规定“公民依本法有权在出版物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并就任何主题进行陈述及交流情报资料”;“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因出版物的内容而采取非法行动以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其在公众中发行”;它还制定了详细的官方文件公布办法:“任何非保密的官方文件,经要求,就立即或尽早让公民在文件保存处免费利用。”
(四) 越南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越南新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新闻上的言论自由权”,第4款规定:“对党的路线、主张和政策及国家法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第5款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对各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这些组织的成员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这可以看作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相同,其理解和执行也各有区别,但无外乎三种立法类型。一是通过宪法、行政公开法和司法判例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二是以《出版自由法》和官方文件公布法确立舆论监督制度,三是在《新闻法》中加以规定。这三种类型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把建立国家、社会公共生活公开制度作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广泛汲取、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四、 改进和完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一) 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在目前专门的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订《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订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另外,对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报人、知情者和“线人”应当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二) 从法律上优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
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出现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击时,法庭该如何司法?新闻媒介与记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主张宪法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司法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案件要实行政策倾斜和法律保护,尽可能支持那些以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为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做法也应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三) 建立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
制约传媒的力量可分为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制度、社会舆论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管理。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和他律措施,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接受社会批评、监督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样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地监督、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实行舆论监督。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行业的纪律处分制度,即由新闻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实施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新闻队伍的纯洁和舆论监督的公正廉洁形象。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知法守法
法律是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新闻记者即使不能成为熟知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了解相关法律的守法者。
如何在保护和防范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体现新闻与法的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笔者认为:(1)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不能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报道。(2)新闻组织、新闻活动、新闻“言论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媒介不是“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也不能充当“无冕之王”和“法官”。(3)新闻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不能进行歪曲法律的宣传。(4)新闻报道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密,要遵守保密规定。(5)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有合法证据,不能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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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145.
[4]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26.
[5]孙旭培.中国传媒的活动空间[M].人民出版社,2004.156.
[6]罗静.我国新闻领域法律体系的构成与缺陷[J].新闻记者,2006,(3):56
[7]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J].新闻知识,2003,(11):71.
责任编辑 杨小民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和责任,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大众对媒体舆论监督越来越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之处,从而出现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面对如此现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基本原则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礼仪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业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最初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从监督现状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配合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和实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从而发生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甚至存在着损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些新闻媒体为制造噱头,引起广大受众关注,竟然违反“真实”这一媒体舆论监督的生命,通过不实报道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完善路径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下,面对新形势,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司法、社会实行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媒体宣传什么、评论什么、批评什么、监督什么都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方针来研究实施,使之有利于党的执政和国家稳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性原则、有利稳定原则、服务大局原则、事实准确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遵守纪律原则和依法监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舆论监督就可以少走弯路。
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把握大局。舆论监督在大局面前尤其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要坚持按照法律办事,按照原则开展,否则就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使我们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思想上的中心。报刊、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经常性的、基本任务。”可以说,促进安定团结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责任,因此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开展舆论监督要更加慎重。
四、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对策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1] 刘九州.新闻理论基础[J].新闻知识,2006(3).
[2] 新华网新华时评.“蕉癌”事件的教训值得深深汲取.
[3] 朱颖.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运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舆论监督结论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第二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第三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第四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
时间计算更为昂贵。第五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一) 拥有较高素质的监督群体
能够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一般都具有有一定的知识、文化背景以及表达能力,他们关心自己生活的社会、关心周围生活环境,有良好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而且在这个群体中以年轻人居多,他们思想活跃,比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他们愿意也能够通过网络及时点评、分享自己对于社会事件的独特见解,这是我们社会汲取公民意见推进言论自由和民主化的一个平台。
(二)网络创造了较自由的言论环境
网络媒介不同于传统的媒介的民意表达程序,它可以随时随地在具有网络的地方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而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他们的各版块所发布内容都需要经过筛选,这就不可避免的是很多真实的意愿沉没。网络可以给人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真实表现自己。
(三)传播速度高效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信息的速度是以秒来计算。无论是世界的哪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在几分钟、几秒钟内就可以被广泛传播,能够让在不同地方的人在最快时间内得到消息并传达。因此要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都有不可比拟的高效传播速度。
(四)多元化的视角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报告的描述揭示了我国网络监督的的参与者多元化,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他们对于社会事件的评价都是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工作背景、生活背景,无论是短小精悍的点评还是长篇大论的分析都能够引发观点的碰撞,因此构成了多元化的网络舆论监督视角。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
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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