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事件,本文主要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农村转移人口 社会保障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政府必须要重视和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对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义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的一项重大任务,在适应国际潮流、调整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
1.是世界各国实现现代化的普遍规律,也是我国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自工业革命以来,很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证明,如果要想成功实现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一个国家要实现工业现代化,必然带动新型城镇化的假设,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基本政策。
2.是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会带动全方位消费需求的增加。一部分人的消费向上趋同,增加消费需求同时还会带动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增长,将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3.促進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城镇化使得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发生汇集,刺激市场竞争,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加大资源集约利用率,减少工业排放,实现低碳、绿色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可打破二元结构,形成优势互补、利益整合、共存共荣、良性互动的局面,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共同富裕。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中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现状
(一)城镇化与农村转移人口
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所言:五年转移农村人口8463万人,城镇化率由45.9%提高到52.6%。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讲,城市化和工业化占用农民的土地,农民牺牲部分利益也是正常的,但是对这样的农村转移人口要顺利使之转化成市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但实际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和社会和谐。
(二)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现状
1.由于户籍的原因,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受到限制。在原有城镇化过程中,虽然取消了很多限制农民自由流动的规定,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这仅仅是人员的流动,而非家庭式的流动,我国固有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将身份与资源权力相结合,人为强化了身份等级性,所以很多农民可以自由流动,依然没有取得“市民”身份,这也使得他们在社会地位、公民权力以及其他发展机会都无法与市民相比。有一些小城镇虽然放开了户籍的限制,但是会有很多附加条件,要想真正市民化有一定困难,大中城市这方面的进展就更加缓慢和复杂。
2.其他方面社会保障不足。农村转移人口由于市民化进程缓慢,农村转移人口只是职业和地域发生变化,享受不到与城市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导致诸如医疗、养老、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不足。农村转移人口需要从各方面向城市靠拢,生活成本不断上升,同时由于没有了其他的收入,即使有收入,限于技能和学识的不足,收入水平也不高,所以从生产和生活方面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较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分农民、城镇居民和城镇在岗职工多个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尤其针对农村转移人口问题,各地政出多门,标准不一,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对于农村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等保障,由于不同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导致保障程度存在差距,总体上保障标准都不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4.农村转移人口再就业培训机制不完善。农村转移人口以前从事的职业多是农业及相关产业,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原来赖以生存的依靠。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缺少其他谋生的技能以及文化程度的限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只能是坐吃山空,为日后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隐患。虽然意识到对农村转移人口再就业培训的重要性,但在安排上还是有所欠缺的,比如制度安排缺乏力度,资金投入不足,再就业培训项目不符合实际需求等等。
三、解决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解决农村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针对该问题进行统一立法,对保障原则、范围、内容、责任承担、资金来源筹集、措施调整、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我国范围广阔,经济发展水平有差距,各地区在基本原则一致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在标准、方式、水平变动调节机制等方面可有所差别,这样就可以做到原则与灵活相结合,避免全国各地一刀切的死板做法。
很多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公共服务可以共享及均等,都创立了比较的完备法律体系,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其强制性和规范性。所以,这些方面要向这些国家学习。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转移人口身份的转换
农村转移人口真正转化为城镇居民的首要难题就是户籍问题。政府应该出台多项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加快解决农村转移人口的户籍问题。在城镇迁移落户过程中,《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020年)》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市区落户条件,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放开人才落户限制等等。
(三)实施分类职业教育措施,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业
就业是农村转移人口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应该从资金和制度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些人放弃原有的生产方式,重新学习工业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就业方式,所以要加强宣传,使农村转移人口从思想上重视这样的改变。针对不同的农村转移人口可以实施分类措施,促进就业。对于需要创业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从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于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员,通过专业培训,使之掌握一门技能,为进入技术密集型企业打下基础。对于文化基础薄弱的人员,可以进行劳动密集型项目的培训,提高从事该项目的水平及实用性,通过培训增强他们竞争就业、自谋职业的能力,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基础,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把各类人员推介出去,促进真正的就业。
(四)不断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基本社会保障项目
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由于就业和收入的不稳定,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不适应需要,要逐步使农村转移人口养老实现市民化待遇,采取一定措施促进和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口,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快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减轻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城镇化是现代化必须要经过的过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方法,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我们相信随着政府、企业、个人对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及积极实践,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李贺平、邬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保护与城市化目标实现的互动关系研究.劳动保障世界.2010(11).
[2]许小主.新型城市化过程中城市规划的伦理缺失.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刘迪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创新中的政府责任.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9).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消费支出;财富代替效应;预期收入效应;CSS数据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农民的最终消费率却持续走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村人口约为6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43.9%,但农民的最终消费率仅为8.45%,自1978年以来持续下降,农村人口巨大的消费潜力长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消费率低下的原因除了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缺乏信心,导致他们不得不进行预防性储蓄,从而形成谨慎性的消费行为。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释放农民消费潜力,扩大内需的一条重要途径。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该制度的目标不仅在于维护农民的养老权益,同时还承载着稳定农民老年预期,促进农民消费等一系列政策任务。新农保制度實施至今已走过了8个年头,那么该制度究竟产生了哪些政策效应?其实施效果是否和政策预期相符?是否充分释放了农民的消费潜力并显著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回应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参保权益是否有效实现,还关系到未来新农保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养老保险与消费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相关研究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大致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多数研究找到了新农保制度能够促进消费的证据。例如刘远风(2012)[1]对湖北省的研究、范辰辰和李文(2016)[2]对山东省的研究、温海红等(2016)[3]对陕西省的研究、Zhao et al.(2016)[4]基于CHARLS数据的研究均发现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有显著的刺激效应。王辉(2014)[5]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分析得出,新农保对农民消费增长的贡献率达35%以上。李慧和孙东升(2014)[6]利用全国性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新农保支出增加1%,农民消费相应增加0.46%。岳爱等(2013)[7]、贺立龙和姜召花(2015)[8]的研究发现,对农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日常消费支出上,而对满足较高层次生活需求的消费支出影响不大。马芒和吴石英(2016)[9]的研究认为,新农保对消费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是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使得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防性储蓄减少,消费增加。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新农保制度在消费促进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消费的影响不大,甚至会产生抑制作用。例如杨志明(2011)[10]基于全国省际时间序列数据就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民消费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短期内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民消费产生了抑制作用。于建华和魏欣芝(2014)[11]认为农村长期以家庭养老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养老保险变革抑制了农民消费需求。黄睿(2016)[12]基于CHARLS2011~2013年面板数据的实证表明,参加新农保会挤占45~60岁农民的家庭消费,但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农民的家庭消费也没有显著增加。王旭光(2017)[13]的研究发现,在考虑样本自选择的情况下,新农保对农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国外学者对国内新农保制度的研究不多,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子项目对居民消费(储蓄)的影响上,其研究结论也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例如Feldstein(1974)[14]利用美国1927~197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消费(储蓄)的影响,发现社会保障计划使美国的私人储蓄率下降了30%~50%,极大促进了居民的消费。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Jung et al.(2016)[15]对韩国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研究、Blau(2016)[16]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发现,养老保险并没有显著提高老年人的消费支出,原因是养老金挤出了来自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收入转移。
综合上述文献可以看到,国内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消费关系问题上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在理论及经验研究上均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同时还应看到,现有研究在新农保制度究竟是否能够促进农民消费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未达成一致共识,需要结合不同的数据和方法展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此外,国内相关研究对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作用机制的关注较少,使得这方面研究的深度略显不够,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所提出改革建议的科学有效性。鉴于此,本文将利用全国性的微观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探讨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效应,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新农保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说
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人们应对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遵循强制性原则,养老保险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之中,参保者通过缴纳保费、积累资金等方式,可以在退休后获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满足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生命周期消费理论(Modigliani and Brumberg,1954)[17],消费者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消费和储蓄行为,从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人们的现期消费水平并不仅仅取决于当前收入,而是根据未来预期收入,或者说根据终身收入来决定的。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干预改变了人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收入流,必然会对人们的消费决策产生影响(Feldstein,1974)[14]。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保费会减少参保人的当期财富,使消费资金受到挤压,从而降低当期消费水平,可称之为财富替代效应;二是参加养老保险可以稳定参保人的老年收入预期,减少当前的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当期消费水平,可称之为预期收入效应,养老保险对消费影响的净值就取决于这两种效应间的对比关系。因此,在一个不考虑借贷约束及不确定性的生命周期消费储蓄模型中,养老保险与消费之间存在以下三种关系:其一,当财富替代效应与预期收入效应相当时,人们会维持当前的消费水平不变;其二,当财富替代效应大于预期收入效应时,消费将会减少;其三,当财富替代效应小于预期收入效应时,消费将会增加。以上理论阐述为分析养老保险与消费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具有特殊性,因此在上述框架内探讨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的影响,还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近年来农民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大多数农民在消费上仍持谨慎态度,这与农民长期以来收入偏低、增收缓慢有關,同时还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位相关。由于缺乏制度性保障措施,农民普遍缺乏应对未来不可预知风险的信心,迫使农民不得不将一部分收入转入预防性储蓄,以满足进入老年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除农民对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的老年风险。从当前新农保制度规定来看,新农保制度的参保人可以在多个档次进行选择,并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还对参保人的保费缴纳以及待遇享受给予补贴,新农保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福利性特征。按照上述分析框架可以推断,新农保将会显著改善农民应对老年风险的能力,提高其消费欲望,从而增加当期消费。因此,本文提出假说1: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有正向促进作用,参加新农保将提高农民的消费支出水平。
此外,新农保制度以60岁作为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分水岭。对于60岁以下的参保人而言,参保缴费必然会对当前财富产生挤压,形成财富替代效应。虽然根据制度规定,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此外地方财政缴费补贴也进入个人账户,同时在待遇享受上,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这些规定确实给参保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老年收入预期。但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来说,该制度是否真实有效仍未可知,因此他们很可能继续保持谨慎性的消费态度,财富替代效应与预期收入效应相抵,或大于预期收入效应,即消费水平不变甚至降低。因此,本文提出假说2:新农保制度对60岁以下参保人的消费支出没有影响甚至具有负向影响。
对于60岁及以上的参保人而言,制度的保障承诺开始兑现,参保人不再需要继续缴纳保费,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相当于直接增加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扩大了他们的消费预算约束。在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的前提下,老年人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将会得到同步提升,消费支出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养老保险制度对60岁及以上参保人的消费支出有正向促进作用,并且随着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这种促进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综合状况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CSS)数据,该调查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实施。调查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151个市(区、县),604个社区(村、居委)的10 000余个家庭,建立了一套中国18~70岁人口家庭和个人层面的微观调查数据。调查内容包括人口经济学特征、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休闲消费、社会价值观等方面信息。CSS数据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应用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变迁问题的研究。
本文使用的是CSS2013年的截面数据。在数据处理上,因为新农保制度在农村地区实施,所以将城镇家庭样本删除,选取6 968份农村家庭样本作为考察对象。进一步剔除关键变量缺失或存在极端值的样本,最终得到5 025个有效样本。其中参加新农保的样本为2 697个,占全体样本的53.7%;未参保样本为2 328个,占46.3%。
(二)变量选取
1.因变量:消费支出
CSS调查问卷将居民消费分为不同的类别,在因变量的设定上,本文根据不同的消费类别,将农民消费支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基础性消费,基础性消费主要是指农民的日常消费支出,其中包括日常饮食支出、衣着支出、水电和煤气费、交通支出及通讯支出等;而另一层次属于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消费支出,定义为高层次消费,包括医疗保健、耐用品、旅游休闲、购房、汽车等方面的支出。CSS调查问卷对上述消费支出均以“过去一年”为时间单位进行询问。此外,考虑到农民的消费决策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综合家庭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将因变量具体操作化为家庭人均年消费支出,包括家庭人均年基础性消费和家庭人均年高层次消费两类,两类消费支出均为数值型变量。为便于分析,因变量采取自然对数形式。
2.自变量:新农保制度
变量构造基于问卷中“您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的相关询问。若受访者参加新农保,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是否参加新农保是农民消费支出的潜在影响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农民的消费支出还与其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密切相关,本文将这三类潜在影响因素具体化为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家庭人均收入等6个变量。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参保农民基础性消费支出的均值为4 706.58元,而未参保农民的均值为6 026.27元。参保农民高层次消费的均值为2 803.90元,而未参保农民的均值为3 832.09元。参保农民的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都要比未参保农民少,这似乎预示着参加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具有抑制倾向,与假说1不符。但由于描述性统计没有同时控制其他变量对消费支出的影响,因此还不能由此得出新农保与农民显著负相关的结论,还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分析。
(三)模型与方法
本文采取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来分析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回归模型的具体形式为:
InYi=?茁0+?茁1insturi+?茁2Xi+?着i
其中Yi为因变量,代表第i个农民的人均年消费支出,具体分为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两类。InYi表示第i个农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其含义是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自变量变化引起因变量变化的百分比。insturi为自变量,代表第i个农民的参保情况。Xi是一系列控制变量的向量,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等控制变量。?着i为随机误差项,代表那些无法测量的影响农民消费支出的因素,如消费心理和既有消费模式等。
在实证分析方法上,由于计量模型的因变量消费支出为数值型变量,可以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获得有效的估计结果。在实证分析思路上:首先,从总体上考察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其次,考虑到60岁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分界线,达到60岁后,参保人不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还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对这部分参保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效应可能更为明显。因此以60岁为标准将总体样本分为60岁以下和60岁及以上两个子样本,进一步考察新农保制度对不同年龄段人群消费支出影响的结构性差异。实证分析使用的分析工具为stata12.0。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实证分析思路,分别从总体样本和分群体样本两个层次分别考察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的影响。总体样本和分群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
(一)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总体回归分析
如表2所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对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回归结果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一结果与描述性统计结果吻合,但与本文提出的假说1不符。其可能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现有新农保制度的参保缴费标准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偏高,在农民试图维持参保缴费状态的情况下,剩余财富无法使其消费保持在参保前的水平;第二,现有新农保制度的待遇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生活成本来说仍然偏低,虽然领取养老金能够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但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成本和需求项目随之增加,养老金对收入的微弱提升在满足多样化需求时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敢花钱”的消费心理可能会延续,使得消费支出水平不升反降。
从表2中新农保变量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到,参加新农保制度会使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分别降低4.5%和0.6%。为什么新农保对农民基础性消费的抑制作用要比高层次消费高?可能的解释是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本就偏低,他们对较高层次的消费品尤其是对旅游休闲、汽车等奢侈品的消费能力较弱。面对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压力,农民只能通过“省吃俭用”的方式,在筹集参保费用和满足日常需求之间寻求合理的收入分配均衡点。因此,参保缴纳形成的财富挤压效应主要体现在农民日常性消费支出的缩减上,而对高层次消费支出的影响不大。
此外,表2中一些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同样值得关注。除性别外,其他控制变量对农民消费支出均有显著的影响。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婚状态将会同时提高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值得关注的是年龄和家庭人口数量两个变量的回归结果,年龄与基础性消费显著负相关,而与高层次消费显著正相关,这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或家庭)财富增加,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人们将逐渐降低日常消费支出比例,同时为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而增加对一些奢侈品的消费。家庭人口数量与基础性消费显著正相关,而与高层次消费显著负相关,这是因为家庭人口规模越大,对基础性消费品的需求就越大,在一定的预算约束条件下,必然会对高层次消费产生抑制作用。
(二)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分群体回归分析
将总体样本分为60岁以下和60岁及以上两个子样本,进一步分析新农保对不同年龄段参保农民消费的影响效应。
如表3第2和第3列所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对60岁以下农民的当期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负向作用,从回归系数上看,参加新农保会使60岁以下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分别减少10.4%和1.8%,这一结果与本文提出的假说2相符。可能的原因是,按目前政策规定,60岁以下的农民正处于参保缴费阶段,虽然新农保制度设置了多个可供选择的缴纳档次,然而对长期以来收入偏低、增收缓慢的农民来说,选择这些缴费档次仍有压力,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对当前财富产生的挤压作用较大。同时,由于仍处于参保缴费期,这部分人对新农保制度的真实保障水平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并没有获得实际的保障收益,而只有当农民通过亲身体验,并认为保障真实有效时,才能真正地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支出。因此新农保制度实施形成的财富替代效应很可能超过预期收入效应,从而使得农民的当期消费支出不升反降。
如表3第3和第4列所示,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并没有显著提高60岁及以上农民的消费支出水平,虽然从回归系数的符号上看,享受新农保制度待遇具有促进老年农民消费的倾向,但这一结果不具有统计意义,这与本文提出的假说3不符。这说明虽然领取养老金能够直接增加老年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但可支配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消费水平的必然提高。因为领取养老金能够促进消费的一个潜在条件是养老金水平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然而目前新农保的待遇标准显然与这一假设前提不符。我们以1 000元的缴费档次为例,按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经简单测算,参保人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约为175元,远低于当前的生活成本。此外,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除了基本生活需求外,他们对医疗服务、照料服务等其他方面的需求同样强烈。在养老金待遇尚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很可能出于谨慎动机,尽可能降低当期消费支出,以备不时之需。
五、结论及建議
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综合状况调查(CSS)2013年的截面数据,对新农保制度与农民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研究结论:第一,基于总体样本的分析表明,新农保制度对农民的消费支出存在着明显的抑制作用。参加新农保会使农民的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分别减少4.5%和0.6%;第二,基于分样本的分析表明,新农保制度对不同年龄段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存在结构性差异,具体而言,参加新农保会显著降低60岁以下农民的消费水平,尤其是对基础性消费支出的影响更大,但对60岁及以上农民的消费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促进作用。
自2009年实施以来,随着国家投入力度加大,新农保制度在保障农民养老权益,提高农民老年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越来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农村民生保障工程的重要构成。但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新农保制度在提振农民消费信心,改变农民消费行为方面仍然乏力,其根本原因是偏高的缴纳标准和偏低的待遇标准极大降低了农民的制度受益程度,使得制度应有的消费刺激功能难以有效实现。基于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要加快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收入增加是消费能力提升的根本所在,农民收入偏低、增收缓慢是农村巨大消费潜力难以释放的关键制约因素,因此要提振消费、扩大内需,首先应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做文章。具体而言,国家应加大农村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改善农民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在农村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知识培训,并提供完备的外部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非农生产,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此外,还应搭建平台,鼓励农民创业,拓宽农民的收入来源渠道,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其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
第二,完善新农保制度设计,加大制度投入,提升制度的经济福利性。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新农保制度激励消费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在于农民的获益空间受到了挤压,农民从制度中的受益程度有限,制度的经济福利性还没有真正的体现出来。因此,应从制度设计和机制设计方面下功夫,着力提升制度的福利性。首先,应重新评估农民的缴费承受力,在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参保缴费标准;其次,应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且具有灵活性的新农保缴费方式,如以土地换保障、以粮食换保障等,既能突出新农保的制度特色,又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参保缴费对当前财富的挤压;最后,应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力度,全面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可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适当提高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既可以激励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够提高参保人最终获得的养老金水平。
第三,充分考虑农村弱势群体的现实困境,关注弱势群体参保权益的实现,在追求制度效率的同时强化制度的公平性。在缴费环节上,可以采取村集体资助、村民帮扶等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参加新农保制度,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使他们同样可以从制度中获益。在待遇享受环节上,可以通过建立一种动态甄别机制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分离,并采取差别化的保障措施保证他们可以从制度实施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从制度演变的角度看,任何新生制度的发展都要经过相当长的适应期和调整期,才能最终走向稳定,新农保制度也不例外。目前新农保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长远来看,新农保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必将在农民养老权益保障、收入增加、消费促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农村地区惠民、利民、为民政策的重要支点。
[参考文献]
[1] 刘远风. 新农保扩大内需的实证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2):88-93.
[2] 范辰辰, 李文. “新农保”如何影响农村居民消费以山东省为例[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5(1):55-65.
[3] 温海红, 宋欣, 师山霞. 新农保制度实施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基于陕西省调查数据[J]. 社会保障研究(北京), 2016(1):86-96.
[4] Zhao Q, Li Z, Chen T. The Impact of Public Pension on Household Consumption: Evidence from China's Survey Data[J]. Sustainability, 2016,8(9):890.
[5] 王辉. 新农保对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的贡献评估基于DID模型的实证研究[J]. 现代商业, 2014(2):188-189.
[6] 李慧, 孙东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我国农民消费的影响基于SEM的实证研究[J]. 经济问题, 2014(9):68-71.
[7] 岳爱, 杨矗, 常芳, 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日常费用支出的影响[J]. 管理世界, 2013(8):101-108.
[8] 贺立龙, 姜召花. 新农保的消费增进效应基于CHARLS数据的分析[J]. 人口与经济, 2015(1):116-125.
[9] 马芒, 吴石英. 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养老保障的消费增进效应基于CHARLS数据的研究[J]. 社会保障研究, 2016(2):28-35.
[10] 杨志明. 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的关系基于中国数据的经验分析[J]. 经济与管理, 2011(6):28-34.
[11] 于建华, 魏欣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消费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J]. 消费经济, 2014(4):66-70.
[12] 黄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高龄农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基于2011~2013年CHARLS数据的研究[J]. 经济体制改革, 2016(6):84-92.
[13] 王旭光. 新型農村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农民消费水平了吗来自CFPS数据的实证研究[J]. 南方经济, 2017(1):1-12.
[14] Feldstein M. Social security, induced retirement, and aggregate capital accumul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4,82(5):905-926.
[15] Fan E. Who Benefits from Public Old Age Pensions? Evidence from a Targeted Program[J].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010,58(2):297-322.
[15] Jung H, Pirog M, Lee S K. Do public pensions crowd out private transfers to the elderly?: Evidence from South Korea[J]. Journal of Pension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16,15(4):455-477.
[16] Blau D M. Pensions, household saving, and welfare: A dynamic analysis of crowd out[J]. Quantitative Economics, 2016,7(1):193-224.
[17] Modigliani F, Brumberg R E. Utility Analysis and the Consumption Function: An Interpretation of Cross-section Data[J]. Journal of Post Keynesian Economics, 1954,6:388-436.
Key words: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farmer;consumer spending;wealth substitution effect;expected income effect;CSS data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需改善基本养老保险经验机制,从而有效确保农村参保人员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支付能力,缓解当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压力。本文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指出了相关的创新改进措施,以期提升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水平。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参保人员与社保经办人员在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经办。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期间,机构应将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与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注册登记,并利用信息系统完善处理,有效记录社保各基本数据,以便协助做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征收与扩充工作。但在实际经办过程中,社保经办与参保人员缺乏有效交流,业务机构无法及时掌握已经发生变更的参保数据,以致管理不当,甚至还会发生漏保问题。其次,农民工自由流动与农村空巢老人的增加,增大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的难点。农村自由工作人员收入并不稳定,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参保费用的不断增加降低了此部分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顺利扩张。再次是部分招聘农民工的企业缺乏大局意识,无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以致参保者维权意识比较薄弱。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更为看重经济效益,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会增大运营成本,以致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同时,农民工也缺乏参保意识,并不十分熟悉相关的社保政策,参保方面并不积极。最后是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参保费用较高,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也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民社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模式改革对策
(一)增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应加大对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并针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现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更多农民了解相关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长远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在制定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體系改革创新的氛围,有效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发展。
(二)强化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部门的沟通协作
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属于长期艰巨的任务,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合作,要求参保人员及时到业务经办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登记工作,并向专门的监督机构报送缴费数据信息,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除此之外,各相关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及时完善社保监管体系,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做好数据管理、数据变更等工作,通过多方合作增强农村社会参保征收力度。
(三)降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
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应遵循分层次、分地方的原则,实现低门槛、高准入,采用可持续的缴费政策。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较高,降低了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出现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对此,相关部门应适当降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与费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合理调控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在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还应采用分地方、分层次的原则,不同地方采用不同的工资福利计算标准,以切实提升农民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四)合理提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相关部门应做好农村社保的统筹机制的改革工作,实行完善可行的基金结余调剂制度,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促使各类农村参保人员与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保,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保业务经办内控稽核部门的作用
相关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应针对性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风险管理以及保值增值等工作,根据保险法赋予的职责完善管理。同时,各级部门还应重点内控稽查农村养老保险的征收与缴纳任务。除此之外,在审计稽核参保组织管理者与个人实际参保情况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缴纳情况纳入客观审计范围,并将其当做重点的审查对象。
三、结语
随着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实现了实时结算与远程控制管理,提高了农村社保经办效率,确保了参保人员基础资料的进一步共享。同时,当前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制也开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村社保业务的经办水准与管理水平。(作者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平坝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传统体制阶段、社会统筹试点阶段、“统账结合”探索阶段和深化改革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演进始终秉承着满足人民需求的原则,强调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体现了公平、正义、共享的特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延长退休年龄,促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部机制,推进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中远期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历程;成就;展望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要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作为一项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待遇和养老权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筑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保障。从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的信号看,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强全国统筹调剂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调拨顺畅,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回顾梳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发展成就及未来探索方向,明确民生领域的关键着力点。
从我国的发展历史来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虽然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也存在诸如赈灾、救济、减赋等形式的临时保障行为,但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建立的。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改革完善,为解决劳动者养老福利分配以及代内和代际收入再分配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碎片化”到逐步整合,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降费、费改税等政策为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黨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养老制度保证和福利分配机制。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探索
按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历程,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分为传统体制、社会统筹试点、“统账结合”探索和深化改革四个阶段。
(一)传统体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的养老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运行模式采用现收现付制。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订[2]22-23,至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传统体制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及主要内容见表1。
这一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解决贫困问题、养老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在劳动保障制度的覆盖和保障层面上,全国人民劳动权利得到了基本保障,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国民福利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但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转为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企业保险”,使得改革开放后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企业负担沉重,社会保险基金消耗殆尽,并累积了巨额的隐性债务,这让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社会统筹试点阶段
为了解决“文化大革命”之后基本养老保险模式退化为“单位保险模式”的问题,我国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恢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调剂功能。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也开始改革,逐渐从“企业保障”走向“国家保障”模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探索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由此,企业改革全面展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体。[3]105在这场改革中,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中,养老保险缴费责任由企业承担,使得企业负担过重;劳动者个人不参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缺乏劳动者激励机制。而且劳动者的退休费用直接与企业的生产效益相挂钩,这种模式无论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以及社会公平来说,都是不利的。从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角度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象范围狭窄且保障标准不统一,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与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要求相悖。这些问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此,我国开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试点改革。1982年,国家劳动部确定在辽宁兴城等4个县开展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辽宁省劳动局印发了《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试行意见》,指导兴城开展试点,这是全国第一个对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进行试点的地区。1984年,劳动人事部与人民保险公司发文《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1986年,国务院公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要求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同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到1987年末,各省基本同步实现了统筹层次的社会化发展,过渡形式主要是由点到面、由集体统筹向全民统筹、由系统统筹向社会统筹过渡。在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
这一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间、领域间、企业间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对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遭遇年迈、失业、疾病等社会风险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而且对劳动力市场健康发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这可以使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免除后顾之忧,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保证劳动力的供给。通过制度改革,避免了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现象的出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改革,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基本养老保险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制度保障,为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一定条件。但由于社会各方面的认识有所局限,社会统筹仍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社会统筹实际上仍是公有制企业间的间接转移支付,部分退休职工少的企业拒绝参加社会统筹,恶意拒缴、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职工普遍存在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现象。
(三)“统账结合”探索阶段
面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实施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我国逐步开展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探讨和政策研究工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开了新思路。1991年,我国开始探索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4]86-8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5]。国务院经过摸底调查、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等一系列精心准备,批准辽宁省于2001年7月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6]33-35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到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并最终推广到全国。这一阶段具体改革进程如表2。
到21世纪初,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实现了企业养老保障模式向社会化保障模式的转变。[7]75-78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采取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分担筹资责任的原则,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是一项养老保险制度领域的创新,在制度设计上通过个人分担筹资责任的形式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承担养老职责,在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中间选择了一个折中方案。这些制度和措施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而且在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管理体制、基金运营、社会化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规范的制度体系。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的作用,致力于改善民生和保障公民参与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深化改革阶段
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碎片化、养老保险费率差异问题,我国开展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轨”“降费”等一系列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碎片化到逐步整合,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重要改革,“并轨”改变了养老保险碎片化模式,实现了对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8]“降费”在降低企业缴费负担的同时,进一步统一费率,便于消除养老保险模式的地区差异。这一阶段的探索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包揽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模式,降低了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缴费费率,从而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劳动力市场领域,改善了劳动力供求关系,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就业再就业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健康发育。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各项目参保人群不断增多,有效地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减缓了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冲击,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稳定发展。这一阶段的改革内容如表3。
迄今为止,我国已初步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中逐步確立了多元化筹资渠道、计发办法、“统账结合”模型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结构。各级政府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和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并为此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大胆探索。最突出的成就是,养老保险各项目参保人群不断增多,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开始考虑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明确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对国民的全覆盖,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未来展望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演进始终秉承着满足人民需求的原则,强调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体现了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中公平、正义、共享的特征。[9]135-137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各种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给付,既有效解除劳动者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还起到缓减劳资矛盾、预防贫困发生、增进劳动福利的作用。在未来,推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应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延长退休年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部机制等作为重要着力点。
(一)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回溯统筹层次提升的发展史,从提出省级统筹理念(1987年)到实现省级统筹(2020年),历经了33年的时间。与省级统筹相比,全国统筹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更为复杂,实施难度更加增大。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与实现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尽快推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从中央调剂金、分段计费、试点状态走向定型发展,分阶段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整合、中期分段计费、全国统筹试点、长期国民一元化基础养老金体系,同时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逐步提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水平。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有重点地率先推进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基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发展现实条件、发展目标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变迁预测等因素综合判断,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宜采取“整合、渐进与统一”三步骤发展战略来推进,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第一,制度整合层面,重点在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整合统一,减少制度碎片化和城乡差距,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优化改革,逐步降低省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筹资与给付差异,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第二,在中期对接层面,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模式过渡到全国统筹模式,将会在全国范围内互济余缺,基金支撑能力将大大增强。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顺利流转,使得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可以渐进式地增强不同人群、不同区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第三,在“全国统一”发展阶段,重点在于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国民一致性、公平性和养老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一元化,使得养老金给付待遇的福利属性和普惠性质显著增强,社会公平与可持续运行机制更加顺畅。国民养老金一元化侧重体现生存条件的平等保障,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
(二)延长退休年龄,促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按照国际标准,我国1999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传统养老金体系是单一的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危机。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冲击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在现代社会中,人口老龄化对退休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退休者增加导致退休金支出的快速膨胀上。一般来说,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老年人口比重提高的过程也就是退休人员快速增加的过程,这样就使养老金支出快速提高,当期劳动者负担增大,财政负担壓力较大。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不但符合当前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也对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了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物质生活,使得其养老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安全感和幸福感得到有效提升,全方位多角度的养老保险综合体系正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在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延长退休年龄成为提高劳动供给和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延迟退休政策方案设定需要综合考虑现行退休年龄政策、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及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建立推进政策联动的辅助机制。可尝试设计弹性退休制度或者完善退休老年人再就业的民生保障机制。同时,以延迟退休政策实施效果仿真模拟测算为基本标准,通过对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效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效应等进行模拟测算,为确定合理的延迟退休政策方案提供理论依据。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部机制,推进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围绕着改善民生和实现共同富裕展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将持续推进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生存公平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底线福利、底线公平。生存公平是基本养老金公平分配中的底线标准。[10]按照财富分配满足生存公平的要求,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退休后的生存安全保障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财政、税收、缴费、给付等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途径,利用政府的力量使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从而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成为降低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要考虑到劳动公平,采用根据劳动贡献获得对应的养老金待遇的激励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将担负起退休人员最低层次生活保障的责任,重点解决在生存公平条件下的收入不均等问题,消除低水平下的贫困和收入差距。同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项目的最低水平线,注重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生存需求,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N].人民日报,2021-12-11(1).
[2]邵雷,陈向东.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
[3]李亚敏.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与政策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4]林羿.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12):16-38.
[6]穆怀中,柳清瑞,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7]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8]董登新,周亚娇.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变迁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7,33(2):116-119.
[9]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M].郑秉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穆怀中.社会保障的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保障适度”的两维度标准[J].社会保障评论,2019,3(2):3-13.
责任编辑 魏亚男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主力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大量研究与探讨,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文案调查、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文献梳理,评析总体研究现状来进一步研究相关的对策,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述评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及意义
农民工老年生活有没有保障必然会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生活,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同时也将给城市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非常关注,许多学者对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并就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方面进行了阐述。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有三个:一是来自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二是来自张俊山的劳动Ⅱ的理论;三是来自劳动经济学的论据(应永胜,2009)。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中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徐玉兰,2010)。构建健全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仅可以显著地增加农民工抵御退休后的养老风险,而且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外出务工人员的幸福感,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崔仕臣、郑卫荣,2011)。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四是促进中国社会结构现代化转型,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长征(2012)认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是中国快速工业化和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他从法理角度(中国宪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大部分省市的规章和政策)证明了农民工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权利。王雷宇(2011)从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四个方面,阐述了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重大意义。王强(2012)提出了张转玲(2012)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为中国城乡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非常迫切和必要,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也可以回避家庭养老的风险,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中国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均存在覆盖面小、参保率低、农民工不愿参加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8月2日发布《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 7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 15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3 2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37万人。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 3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 68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4 14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56万人。虽然农民工参保人数有所增加,但相对于农民工总量只占16.38%,也就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低的原因
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利益主体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的重要因素。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存在需求,但是受到年龄、收入、就业状况、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四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年龄偏大的农民工传统养老观念强,青壮年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朱晓琳,2012);异地打工待遇低收入少,扣除个人和家庭正常开支外无能力参保;.面临随时被解聘的困境,甚至牺牲参保权利换取就业岗位;农民工流动性大,办理异地转移程序复杂难接续。农民工对自身养老安全保障的担心程度不高,但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意愿较为强烈。年龄对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受教育年限、打工年限、是否有留在城市的打算、是否担心自身的安全保障、对城镇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和是否了解当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意愿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王赵铭(2010)指出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愿为农民工投保,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朱志敏、崔瑛(2012)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确定基本要素及参数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农民工得到的利益不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操作不方便;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杨哲、王小丽(2012)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约束条件主要有:(1)自身约束。如收入水平较低,年龄普遍年轻,流动性较大。(2)就业约束。如非正规就业与低层次就业。(3)土地保障功能。他们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4)政府约束。政府在管理与监督、财政预算和宣传方式上都存在缺陷和漏洞。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在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方面,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法的制定应该借鉴地方立法的优点,避免地方立法出现的缺点,结合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去立法。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除了要遵循中国宪法、法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坚持(1)立法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原则;(2)受平等保护原则;(3)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4)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5)强制性原则;(6)公平与效率兼顾及竞争与稳定并重原则。完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可以从完善养老保险立法监督,保证对养老保险的相关错误行为有法可依,从而规范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的行为;其次,各行政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违规操作,损害农民工利益和感情的行為严惩不贷,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最后,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三方面预防权利滥用,确保基金安全,保持人们对养老保险较高的信任(邹龙,2012)。只有立法强制,才能避免不同地区农民工雇佣成本的差异,使不同地区劳动力成本对资本的吸引力趋于相同,从而防止部分地方政府“舍保障求招商”的短期行为(范淼、张旭,2012)。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相继制定了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五种模式:(1)融入型养老保险制度,也叫扩面型或城保型,是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农民工与职工只是在部分条款上有所差异。以广东、深圳、贵州为代表。(2)双低模式,是同时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和待遇水平,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以北京、青岛、重庆、杭州为代表。(3)独立型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也叫仿城型,是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南京、天津、厦门为代表。(4)综合型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农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及其他险种一并予以考虑而制定的一种制度。以上海、成都为典型代表。(5)农保型养老保险制度,即把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农民工养老保险究竟采用何种制度模式,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应该采取上述的某种制度模式。赵洪燕(2011)张文学、张立(2011)等主张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张乐川(2010)等主张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杜毅、王孔敬(2011)认为单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供给模式,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碎片化”的弊病,加重了“城市病”、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分类保障方案来予以解决。范琛(2012)认为按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第一类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类农民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第三类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分类指导,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最大化。从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价值理念、制度的适应性、运行效果及可持续性几个方面来看,不同模式适合不同的农民工,各有优缺点,所以有必要保存和发展先行的多种制度,并建立起这些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杨植强(2011)认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应当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措施的政策,尽可能地满足各群体、各类别、各层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周长征(2012)认为,没有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就没有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也就会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损。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就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基本原则不应该再动摇。徐小平(2011)认为应该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等不同社会群体。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要较长的过度期,所以鼓励建立多类别的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王汝志(2011)认为破解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无疑还需要较长的过渡期,所以应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虽然个人账户制度在再分配功能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个人账户制度符合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及不稳定性特点,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李铁喜(2012)认为应该明确全体公民统一均等均享的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建设目标和运行规则;贯彻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法》框架下,厘清农民工的身份认证,建立农民工居住地身份认证制度;在国家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建立多类别的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如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商业保险养老等。范琛(2012)认为,现阶段应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分类、分层的方法,分步骤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近期有必要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最终要靠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各种制度模式有各自的优缺点,由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的差异,农民工养老保险目前仍然是各自为政,无法统一。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之一,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因首要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其次是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现行的转移接续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手工转移业务模式手续繁;属地化分割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城乡二元结构,地方政府考虑基金支付承受能力以及目前中国实行社会保险分立式的管理体制等给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造成困难。崔仕臣(2011)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养老保险金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统筹层次、养老保险类型、养老保险关系七个指标对便携性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了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携性最高的结论。陈舒超、谢彦(2012)认为,中国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地方性法规缺乏权威性,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形成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起来增加了难度。张娜(2011)认为农民工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以一并转移其个人账户及其统筹基金,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接,以便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间顺利转移接续。张蕊(2012)认为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工作地缴费原则、实现缴费年限的累积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累积支付以及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几个方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陈舒超、谢彦(2012)认为,农民工转移接续机制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具体办法,将统筹基金分拨给转入地会利于农民工的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
(四)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目标诉求
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劳动关系上更为规范,更有能力和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政府要建立制定化、稳定性、可持续的财政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个人、社会机构等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多种途径充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为农民工提供稳定而充足的养老保险资金保障(顾艳斐,2011)。张转玲(2012)从企业、个人、政府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1)唤醒农民工的参保意识(朱晓琳,2012),政府相关部门可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知识讲座等渠道加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肖云健,2012);(2)既要扩大保障覆盖面,也要照顾到收入高的農民工需求;(3)由政府出面解决好养老待遇的公平问题及转移接续难题;(4)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经济上重罚、列入不诚信“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张亚鹏、吴凯强等(2012)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政府、企业、农民工三大主体的关系,指出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企业、政府和农民工各自存在的客观条件的制约,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五)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
王雷宇(2011)认为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优化“金保工程”,实现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在各省间乃至全国的联网;要加快开发社保缴费信息的查询系统,推广使用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目标。王强(2012)提出设立“社保个人服务窗口”,简化办理程序,建立地市一级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以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保号码,以银行为网络信息系统为依托,增强农民工的信任感,激发参保热情。杨哲、王小丽(2012)搭建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网络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政务和服务信息化水平,政府应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将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省内、省外和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一体化。
四、研究述评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看到,学术界对于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非常关注,对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保障农民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体现。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学者们在制度模式、转移接续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但是这些研究与探讨多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的,与现实关联性不强,也就是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
一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面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中困境,虽有各方面的因素,但其根本还在于缺乏稳定可靠的法律规范,虽然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但是操作性不强,存在不少的漏洞,制约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是协调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目标诉求研究。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农民工自身方面;用人单位方面;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等不同利主体的能动性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取得成效的重要影响因素。 深入挖掘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践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目标诉求及相应的行动逻辑,是今后进一步深化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的重要方向。
三是搭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农民工掌握不完全的养老保险信息,处理信息能力较低,加上认识不够,操作不方便等,很多人并没有选择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应尽快搭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政务和服务信息化水平,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陈桐,林婷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68-69.
[2] 崔仕臣.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便携性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1,(12):56-60.
[3] 陈舒超,谢彦.市民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探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8):57-60.
[4] 杜毅,王孔敬.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分类实施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25).
[5] 范琛.构建适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农业经济,2012,(3):54-56.
[6] 范淼,张旭.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2,(9):87.
[7] 黄国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新思考——基于工业反哺农业的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2011,(7):53-55.
[8] 简新华,黄锟.中国农民工最新生存状况研究——基于765名农民工调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研究,2007,(11):37-44.
[9] 李培林.流动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J].社会学研究,1996,(4):44.
[10]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07.
[11] 刘军伟.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因素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1,(4):77-83.
[12] 李铁喜.也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与农民工身份定位为视角[J].改革与战略,2012,(6):203-206.
[13] 潘剑锋.论孝道在中国农村养老中功能弱化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9,(3):59-62.
[14] 顾艳斐.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1,(12):71-74.
[15] 孙倩,吴平,封明川.农民工参与城镇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奉化市的实证研究[J].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10,(3):110-114.
[16] 滕姗姗,杨植强.转型期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评析和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11,(5):21-25.
[17] 王雷宇.当下农民工群体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讨[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31-34.
[18] 王强.现阶段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民营科技,2012,(2):114.
[19] 王赵铭.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其思考[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74-76.
[20] 王茜.浅析优化中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1,(5):151-152.
[21] 王汝志.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11,(3):61-69.
[22] 汪华.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回顾与前瞻[J].湖北社会科学,2009,(3):68-71.
[23] 徐玉兰.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shehuiqita/100224/15232341.html,2010-02-24.
[24] 徐小平.在社會保障法视阈下,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审视[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55-260.
[25] 肖云,石玉珍.青壮年农民工的失业及社会保障[J].当代青年研究,2005,(3):37-39.
[26] 肖云健.浅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及解决对策[J].现代解决信息,2012,(3):236.
[27] 应永胜.中国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障政策之评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1-37.
[28] 杨翠迎,郭金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J].浙江大学学报,2006,(3):108-116.
[29] 杨国栋.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30] 姚建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问题——基于北京、深圳、苏州和成都四城市调查数据分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5):36-41.
[31] 张文学,张立.中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述评[J].西北人口,2011,(2):1-5.
[32] 张乐川.浅论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民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3):78-79.
[33] 张亚鹏,吴凯强,等.农民工参与城镇养老保险的三方利益博弈[J].才智,2012,(6):19-20.
[34] 赵洪燕.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11,(2):51-52.
[35] 周长征.社会转型视野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的法律救济:以去私法化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2,(2):90-96.
[36] 邹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的实证分析[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3):64-67.
[37] 朱志敏,崔瑛.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探析[J].当代经济,2012,(2):32-33.
[38] 朱晓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邢台学院学报,2012,(3):60-62.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国家对异地高考的管理和规范,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政策包括政策的对象、目标和措施。本文将运用教育政策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异地高考政策的文本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来提高异地高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
关键词:教育政策;异地高考政策;准许条件
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随之各省市开始对异地高考做出系列規定。异地高考政策是国家有关随迁子女在其父母工作地区接受教育,并在其受教育地参加高考并获得与该地户籍学生相同的录取资格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和行为。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进行分析是研究异地高考政策的前提。
一、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分析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被列入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内容。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并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央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具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特征,尤其是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关照已成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关键点,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对教育公平的重视,对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由于各省市情况的不同,中央制定的政策极具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理论上讲,地方制定的政策应在保持灵活性的前提下贯彻中央政府的意志,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考虑到异地高考的复杂性,就必然要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但是,各地异地高考政策在避免高考移民现象的同时要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起点公平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基础,只要当随迁子女能和当地家庭的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获得同样的资源、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时才能保障起点公平。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子女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国家制定了异地高考政策,但只是宏观地进行政策设计,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细节,但这种权力下放成为地方政府当地利益的保护伞,并没有切实解决问题。面对中央政府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各地积极响应,制定实施细则,但是所谓的具体政策只是不触动既得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少许利益让步,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究其根源,一是与现行的城乡二元制度相关,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才会有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易事,户籍制度的问题成为异地高考最大的制度性障碍;二是与现行的财税制度相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出管理上的要求,但是没有明确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就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无限性本身就是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当地子女的教育问题仍处于尚待解决的状态,何况是外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受宏观财税制度和教育投入体制双重约束的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象征性决策等方式制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特征的政策。
分析2017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新异地高考政策文本,发现其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二是考生准许条件,三是报考指南等相关细则。其中,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和学生准许条件是异地高考最主要的两个条件政策。
(一) 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
关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住所、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作的规定。
关于父母住所条件。广东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等地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北京市除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还要求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有效居住登记卡、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在报名条件中明确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租赁。除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外,上海市的条件为: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根据对政策的整理发现,关于父母住所的规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已明确表明父母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之相对,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住所十分昂贵,在报名条件中并没有标明含租赁,这就为随迁子女的高考设置了高门槛。关于父母工作条件。广东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地均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还有一些地区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具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关于父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条件。北京市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满六年;广东省要求父母在广东拥有三年的社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父母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云南省要求考生父母有社保缴费记录;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家长在内蒙古自治区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父母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陕西省要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根据各地政策文本中父母准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合法稳定住所,还是稳定工作亦或者缴纳社保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来说都是难以跨越的门槛。一线城市的房价飞速增长,非一般人能够负担得起,尤其是对于外来的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工而言更是难以承受。“合法稳定的工作”这个看似不高的条件,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却是难以达到。农民工群体的职业极具流动性和临时性,基本难以保证有一份收入可观的稳定工作,要求稳定并且具有年限要求显然背离了農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群体而言,工作是为了谋生,参保作为一个保障手段很难引起务工人员的注意,他们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很少有人会缴纳社保。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在交纳社保时会欺瞒少交;同时,部分企业以不缴纳保险作为雇佣农民工的条件,不少农民工为了谋取工作,不得不放弃这一权利。因而多数农民工子女因条件不符合在本地高考被拒绝,这对随迁子女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
(二) 考生准许条件
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等地均要求考生在迁入地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具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海南省规定“完整学籍;连续就读6年”;安徽省规定“完整学籍;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规定“学籍证明有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连续实质性就读6年,有6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为了有效避免高考移民需要对随迁子女的学籍做一些规定,对于随迁子女来说,有三年完整的高中学历实属不易,如果需要其具有完整学籍,基本是难以达到的要求。从现实情况考虑,随迁子女随父母进城,其学业必然因父母工作具有流动性而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多数地区的异地高考政策对随迁子女学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二、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改进
异地高考政策的初衷是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只有当政策措施真正有效落实时,异地高考政策才能充分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缩短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
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异地高考的准许条件。为异地高考设置标准是必要的,但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为此适当降低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像北京市、广东省等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更应该注重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关于住房问题,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应着重强调含有租赁。只要有租赁的住所都应该纳入政策中加以考虑。关于工作问题,只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都应该是可以的。毕竟流动人口工作的流动性较大,严格要求具有几年稳定工作是不合理的,只要是长期在此务工的人员,其子女都可以有在当地高考的资格。至于父母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应该适当放宽,甚至是取消该项条件。缴纳6年社会保险,对于务工人员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毕竟流动人口在很大程度上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学历较低,外出务工只求能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五险一金是一种奢侈品。对于考生而言,只要具有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或是初高中经历都可以在避免高考移民的前提下降低异地高考的门槛,给予更多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机会。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异地高考政策涉及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因而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不是仅靠异地高考政策能完全解决的,其背后的城乡二元制才是造成地区差距最根本的原因,户籍制度的改革、弱势群体的补偿、高考制度的改革、财税制度的改革等问题都需要解决。中国当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高考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迫切需要改革,应该逐渐以学籍代替户籍作为高考的依据和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高考录取政策要同时进行改革,打破以往的省际内分地区划线政策,与异地高考政策同步改革。同时应该注意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中央政府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分担比例,并且要加大对随迁子女集中地区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减轻流入地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中央政府也可考虑允许流入地政府从土地开发和增值税中切出相应比例用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或从外来人口缴纳的工商税、房租及购房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以确保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应该看到的是,异地高考政策虽然在执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结果也许不尽如人意,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向补偿弱势群体、追求教育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邢海燕.“异地高考”政策与弱势群体关怀[J].教育与考试,2014(6):25-28.
[2]祁型雨.我国就近入学政策分析——兼谈对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权益的维护[J].教育科学研究,2010(7):5-9.
作者简介:
任茹慧,祁型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师范大学。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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