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
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增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地提升, 并且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能够提高养老金的水平, 城乡居民希望能够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保证养老金的质量, 因此, 很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 并对这些养老金进行管理, 而这也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监管问题, 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方法提升基金监管的水平, 从而保证参保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区域较大, 组织架构也非常复杂, 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 从而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 基金监管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小
因为我国人口基数较大, 很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都是以城市与农村作为单位进行, 但是在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则只有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才能够享有, 因此很多的城乡居民根本没有在一个有效的基金监管范围内, 从而导致自身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一定缺陷。另外, 因为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 其管理的组织较为分散, 因此其管理的费用也非常高, 这样不仅不利于我们对其进行社会资本的运转, 还会增加其自身的经营成本, 从而导致对基金的一个收益影响。
(二) 基金监管机构设置尚不完善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 很多的监管机构设置不够完善, 并且相关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与协调能力等都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来说, 不仅没有进行专业的基金管理经验, 并且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处理, 从而给基金运营带来严重的阻碍。并且因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业务较为复杂, 很多资料需要进行管理, 如果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也会对监管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 对于自身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协调不足, 很多基金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相关的交流, 并且监管机构也没有为基金的管理进行一个规划, 从而导致监管机构的工作非常混乱, 不仅严重地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并且还会因为没有很好的沟通而出现一些严重的配合失误, 从而给基金管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最后, 虽然这些年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但是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工作环节被划分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而其中的基金管理和监督没有进行清晰的责任划分, 因此导致在基金监督职能的行使上, 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 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社会养老体系的不断进步, 很多的企业与行政部门都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心放到征缴上, 但是对于基金的审查核算没有进行重视, 从而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而这主要还是相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而导致在基金管理与监督上的约束力不足。首先, 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缺乏, 从而不能够在监管过程中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工作中一些违法的事情明知故犯, 导致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风险发生。其次,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只是出台了一些较大的法律条文, 而其中相关细小的一些关键环节上都没有准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不仅增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风险, 还会直接影响导致基金的运营效果。
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 建立健全法制规范
通过我们对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调查研究发现, 很多养老保险业务的实际管理都是在县级部门, 因此要想统一规划存在一定的难度。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定, 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地完善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行政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以一种暂行办法或意见形式出台的, 根本不能够解决造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也使得在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时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因此, 为了能够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 必须要要在立法上进行针对性的制定, 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能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并且, 在进行专门法律的立法时, 必须要将相关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 并对参保人员的自身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这样才能够使基金监管时对参保人员的自身权益进行最大化的保障。当我们制定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后, 对于存在的一些欺诈、挪用等违法行为要严惩, 并且不断对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从而能够让监管人员依法办事, 让城乡居民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合法权利与义务, 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二) 完善监管体制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不断增加, 在对其进行监管方法的工作量也变得非常大, 因此在监管体制方面要进行一定的分离, 从而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 从而保证监管体系的完善, 杜绝出现一些机构自身职能的重叠。其次, 地方政府还需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 通过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 从而保证社会资源的共享, 保证社会各项体系的完善。并且加强对专业基金监管队伍的建设, 从而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 更好地完成相应的监管工作。此外, 除了上述内部监管办法外, 还需要我们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管, 增加一些社会媒体监督渠道, 并定期地通过社会媒体发布一些基金运营的相关信息, 从而使广大居民享有知情权。
(三) 改善监管方式, 提高信息化监管透明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时, 也需要我们结合现代科学技术, 通过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开发相关的基金管理软件,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数据库, 从而保证各个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的共享。并且, 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 从而能够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进行网上操作, 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效率, 保障居民的自身监督权与知情权。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监管水平, 还能够增加整个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为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提供一个基础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是当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因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起步较晚, 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够完善, 内部管理较为混乱, 监管方式非常老旧, 导致在进行基金监管时经常出现问题。而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为我国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提供了一些参考, 希望能够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人民日常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而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 更多的都是关系养老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 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并且受到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影响, 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非常迫切。而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监管又是对其的一个重要保证, 因此本文就对如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进行研究, 通过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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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春峰.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 2017 (17) .
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条块分割严重,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各成体系,严重的影响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未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将何去何从正在考验着执政者的决策智慧。本文对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现状,以期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和谐社会 统筹层次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 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发布后,在全国各地市、县成立了企业养老保险机构,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巩固。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农村先后进入了社会保险行列,并成立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水平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尽快的规范现有的社会养老体系成为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必然要求。
一、看现状——三驾马车,各行其道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起步早,力度大,企业及企业职工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最重要的是企业减轻了负担和压力,职工得到了安全和实惠。特别是企业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随着物价指数的提高,养老金每年也有所增加,基本满足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看在眼里,乐在心头,增强了企业职工的参保、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直由地方财政经费支付工资,在人们心目中公务员是铁饭碗,退休后同样享受“吃财政”的权利,自然而然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积极性就比企业职工差一些。最大问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交纳,即企业与个人同担保险责任。而公务员个人缴纳比例较少,个别地区个人甚至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给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造成有的地区养老保险积累较少,支付能力较脆弱,防风险能力较差。
农村保险起步迟,而且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少,待遇较低,不能极大地提高农村人员的养老保险积极性和自觉性。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保险机构大部分地区有三个养老保险机构,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目前的现状就是一个险种三个机构管理,三个管理机构各行其道,不能统筹规划,不能公平参保,不利于缩小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差距 。
二、看未来——一驾马车,公平和谐
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应更人性化、合理化。公平参保,和谐发展,逐步减少缴费差距 ,逐步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生活待遇的差距,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高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指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这就从法律的层面理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为解决多年存在的因征收体制“不统一”导致规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难的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不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但在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解决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统一”问题任重道远,虽然国家连续几次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缩小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距,但仍然有“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现象,改变这种局面,根本的是各地政府必须按中央经济工作的会议精神,脚踏实地抓好当地的经济工作,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保基数,退休时养老金自然大为增加,这自然就与公务员相比缩小了差距。公平、合理、和谐的目标就逐步得到实现。
2006年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指出“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党的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就成了最重要的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从城市走向农村,全国各地全面落实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养老保险列入议事日程,各地先后成立了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参保人数和覆盖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农民三者相比差距较大。
温家宝强调“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制度,是开创性的重大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指出:“十二五开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应该从普惠到公平普惠,这种公平主要体现在城乡统筹制度方面,只有通过城乡统筹的制度安排,才能逐步理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只有这样 ,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就从主要由家庭和个人负担,转移到主要靠政府和社会负担。毕竟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人口机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不斷的弱化,老无所依成为了中国老龄化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只有社会化的大保障才能与其相对应,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无后顾之忧地合理消费来支持市场经济的运行与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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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福友.社会保险全国统筹论略经济[J].研究导刊,2008(18).
(编辑:刘影)
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府际关系,其次对府际合作不足出现的困境进行了阐述,并且对府际合作推动改革困境的突破进行了分析,意在旨重塑府际关系理念,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机制,强化府际合作突破改革困境。
【关键词】府际合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突破
一、府际关系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
要制定出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制度,其所牵涉的府际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商。如由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为主导实施的基层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管理,还有资金上的主要来源财政部,几大部门相互协作。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几大部门充分发挥出自己的职能。
基层政府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域性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财政部是负责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在财政部里设立了社会保障司和管理基层财政社会保障并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在财政划分上,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规定,会依据事业单位所有的公益种类和编办部门对编制数量的多少进行拨款。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养老保险改革后的主要负责部门,里面共设立了23个机构,其中有7个机构是和养老保险相关的,其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具有推进作用。卫计委等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也应与这几个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有利于统筹考虑编制内外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确立筹资机制和养老保险补充策政府发挥的作用。
二、府际合作下导致困境的因素
1.推进各类政府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着编制内和编制外的不同划分,在推进养老保险改革的是时候必须都要考虑,但是由于推进政府部门合作的最重要因素利益具有利他性和自利性这两个特点,使得政府部门在平时的工作开展过程当中不仅只为人民服务,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权利等做考虑,再加之传统的政绩考核方式,让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并非府际合作。如果要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开展,就必须使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编办、人社部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之间具备合作意识,让利益变得更加利他化,才能促进府际合作关系更加协调。
各个政府部门编制问题突出的原因,是因为编制影响着整个部门的财政状况,只有编制多得到的财政拨款才会多。财政部门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主要依据是在机构部门都核准完毕并同意后,各事业单位才能够对自己单位的人员发放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内拨出经费。这样的财政拨款机制必然导致财政部门有可能希望少编制人员,减少拨款以此减少自身的压力。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从开始的编制统一到定岗定编再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我们可以看出编制数量只是在不断减少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这也是导致编外人员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2.养老保险改革分担不清楚
分担机制是一项改革开始的后方基础,由于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制定牵涉到多方的利益,所以使得府际合作处于初级阶段,导致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引发了改革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
3.养老保险改革的保险条件不一致
养老保险改革首先就是要保证公平,所以在养老改革进行时府际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就应该先考虑到事业单位编制问题上所存在的差异,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全面建立起利益补偿机制,基层政府部门在协调各方面人员的是时候应该切实加强府际合作的作用提高改革的整体实力。
4.政策实际落实力度不够
要想使改革的措施得到落实,首先需要的就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能力。但是现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看出,我国府际间合作的协调价值缺少制度性的规范,协调的过程不那么严谨。与此同时,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定涉及到较多部门,在协调政策要点具体由哪个部门去协调不明确,这会削弱府际间的合作效力。
三、通过增强府际合作走出改革困境
1.把府际合作的理念传播到改革的工作人员中
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主要把握者就是我国政府,在当前协调好事业单位里有编制和没编制的人员是需要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协力合作共同努力。我国政府间关系模式是呈“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机制,导致政府间合作不充分,政府政策没落地,这表明协调好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基层政府办事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在意识上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因为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做好养老的相关制度,很容易就出现社会不稳定;在政府改革的行动上各部门应加相互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的交流可以使我国的合作机制更加完善。
2.完善府际改革责任分配制
由于政府在改革中担任的角色,所以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也担负着保障责任,同时也是改革能够顺利进行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但是国家对二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本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二类事业单位资金负担过重,使得改革措施无法深入施行。
二类事业财政补贴无论从政府责任还是事业单位具备的公益性特性来讲,政府都有必要加大对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上的补贴,通过这种方式分担一部分改革所承担的成本。对于一些有定额拨款权限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该从各个事业单位的级别、运营状况和单位多少工作人员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而实行差异性、动态调整的财政补贴政策。财政部在加大对事业单位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应该明确理出府际责任和府际责任边界,对相关三监督和问责机制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需要联合发文出养老保险改革可操作的政策依據。
3.通过府际作用补充养老保险改革
在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的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编制内外工作人员的年金制度并没有统一。新政实施后,编内人员就有了强制性的职业年金,但是对于编外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大多却处于缺失的状态下。这就和此次改革的目标不相符合了。
基层政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对构建一个符合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主要的责任。各部门都要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财政部除了对一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成本支出之外,还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财政补贴的力度,健全全面的利益补偿机制,为编外人员也建立起职业年金。人社部也需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与编办进一步推动编制备案制度的发展。几大主要部门在合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职能贡献出自己的作用,对自愿建立年金的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贯彻落实财政合理的基础之上,统一事业单位编制的内外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只有在财政保障和政策调整这两种情况作用下,编外人员年金制度才能成功建立。
4.加强府际合作细分改革政策要点
通过人社部、编办和财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创建出政府与政府之间沟通协调的机制,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政策能够切实履行,府际合作是政府要明确表达出政策内容的前提,所以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通过加强府际合作以细化新政里面关于老年人参保的要点。
四、总结
综上所述,府际合作视角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主要是编制内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不一致、改革成本分担的制度不健全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基础不一致等问题,需要政府有所突破的解决这个问题,协调府际配套相关改革政策,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机制,明确府际合作的作用,增强府际合作突破改革困境,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参考文献:
[1]黄健元,汪卓雅.府际合作视角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与突破[J].湖北社会科学,2017(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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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城镇养老保险对于城市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养老金支付危机,中国实行了统账蛄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但这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收不抵支、隐性债务加大、覆盖面小、养老保险金收缴难的困境。建议调整养老保险金给付政策及退休年龄,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制成本,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以确保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给付政策
文献标识码:A
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消费支出;财富代替效应;预期收入效应;CSS数据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农民的最终消费率却持续走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村人口约为6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43.9%,但农民的最终消费率仅为8.45%,自1978年以来持续下降,农村人口巨大的消费潜力长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消费率低下的原因除了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缺乏信心,导致他们不得不进行预防性储蓄,从而形成谨慎性的消费行为。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释放农民消费潜力,扩大内需的一条重要途径。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该制度的目标不仅在于维护农民的养老权益,同时还承载着稳定农民老年预期,促进农民消费等一系列政策任务。新农保制度實施至今已走过了8个年头,那么该制度究竟产生了哪些政策效应?其实施效果是否和政策预期相符?是否充分释放了农民的消费潜力并显著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回应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参保权益是否有效实现,还关系到未来新农保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养老保险与消费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相关研究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大致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多数研究找到了新农保制度能够促进消费的证据。例如刘远风(2012)[1]对湖北省的研究、范辰辰和李文(2016)[2]对山东省的研究、温海红等(2016)[3]对陕西省的研究、Zhao et al.(2016)[4]基于CHARLS数据的研究均发现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有显著的刺激效应。王辉(2014)[5]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分析得出,新农保对农民消费增长的贡献率达35%以上。李慧和孙东升(2014)[6]利用全国性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新农保支出增加1%,农民消费相应增加0.46%。岳爱等(2013)[7]、贺立龙和姜召花(2015)[8]的研究发现,对农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日常消费支出上,而对满足较高层次生活需求的消费支出影响不大。马芒和吴石英(2016)[9]的研究认为,新农保对消费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是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使得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防性储蓄减少,消费增加。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新农保制度在消费促进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消费的影响不大,甚至会产生抑制作用。例如杨志明(2011)[10]基于全国省际时间序列数据就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民消费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短期内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民消费产生了抑制作用。于建华和魏欣芝(2014)[11]认为农村长期以家庭养老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养老保险变革抑制了农民消费需求。黄睿(2016)[12]基于CHARLS2011~2013年面板数据的实证表明,参加新农保会挤占45~60岁农民的家庭消费,但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农民的家庭消费也没有显著增加。王旭光(2017)[13]的研究发现,在考虑样本自选择的情况下,新农保对农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国外学者对国内新农保制度的研究不多,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子项目对居民消费(储蓄)的影响上,其研究结论也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例如Feldstein(1974)[14]利用美国1927~197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消费(储蓄)的影响,发现社会保障计划使美国的私人储蓄率下降了30%~50%,极大促进了居民的消费。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Jung et al.(2016)[15]对韩国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研究、Blau(2016)[16]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发现,养老保险并没有显著提高老年人的消费支出,原因是养老金挤出了来自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收入转移。
综合上述文献可以看到,国内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消费关系问题上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在理论及经验研究上均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同时还应看到,现有研究在新农保制度究竟是否能够促进农民消费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未达成一致共识,需要结合不同的数据和方法展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此外,国内相关研究对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作用机制的关注较少,使得这方面研究的深度略显不够,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所提出改革建议的科学有效性。鉴于此,本文将利用全国性的微观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探讨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效应,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新农保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说
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人们应对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遵循强制性原则,养老保险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到制度覆盖范围之中,参保者通过缴纳保费、积累资金等方式,可以在退休后获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满足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生命周期消费理论(Modigliani and Brumberg,1954)[17],消费者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消费和储蓄行为,从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人们的现期消费水平并不仅仅取决于当前收入,而是根据未来预期收入,或者说根据终身收入来决定的。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干预改变了人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收入流,必然会对人们的消费决策产生影响(Feldstein,1974)[14]。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保费会减少参保人的当期财富,使消费资金受到挤压,从而降低当期消费水平,可称之为财富替代效应;二是参加养老保险可以稳定参保人的老年收入预期,减少当前的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当期消费水平,可称之为预期收入效应,养老保险对消费影响的净值就取决于这两种效应间的对比关系。因此,在一个不考虑借贷约束及不确定性的生命周期消费储蓄模型中,养老保险与消费之间存在以下三种关系:其一,当财富替代效应与预期收入效应相当时,人们会维持当前的消费水平不变;其二,当财富替代效应大于预期收入效应时,消费将会减少;其三,当财富替代效应小于预期收入效应时,消费将会增加。以上理论阐述为分析养老保险与消费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具有特殊性,因此在上述框架内探讨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的影响,还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近年来农民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大多数农民在消费上仍持谨慎态度,这与农民长期以来收入偏低、增收缓慢有關,同时还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位相关。由于缺乏制度性保障措施,农民普遍缺乏应对未来不可预知风险的信心,迫使农民不得不将一部分收入转入预防性储蓄,以满足进入老年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除农民对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的老年风险。从当前新农保制度规定来看,新农保制度的参保人可以在多个档次进行选择,并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还对参保人的保费缴纳以及待遇享受给予补贴,新农保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福利性特征。按照上述分析框架可以推断,新农保将会显著改善农民应对老年风险的能力,提高其消费欲望,从而增加当期消费。因此,本文提出假说1: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有正向促进作用,参加新农保将提高农民的消费支出水平。
此外,新农保制度以60岁作为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分水岭。对于60岁以下的参保人而言,参保缴费必然会对当前财富产生挤压,形成财富替代效应。虽然根据制度规定,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此外地方财政缴费补贴也进入个人账户,同时在待遇享受上,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这些规定确实给参保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老年收入预期。但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来说,该制度是否真实有效仍未可知,因此他们很可能继续保持谨慎性的消费态度,财富替代效应与预期收入效应相抵,或大于预期收入效应,即消费水平不变甚至降低。因此,本文提出假说2:新农保制度对60岁以下参保人的消费支出没有影响甚至具有负向影响。
对于60岁及以上的参保人而言,制度的保障承诺开始兑现,参保人不再需要继续缴纳保费,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相当于直接增加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扩大了他们的消费预算约束。在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的前提下,老年人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将会得到同步提升,消费支出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养老保险制度对60岁及以上参保人的消费支出有正向促进作用,并且随着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这种促进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综合状况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CSS)数据,该调查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实施。调查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151个市(区、县),604个社区(村、居委)的10 000余个家庭,建立了一套中国18~70岁人口家庭和个人层面的微观调查数据。调查内容包括人口经济学特征、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休闲消费、社会价值观等方面信息。CSS数据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应用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变迁问题的研究。
本文使用的是CSS2013年的截面数据。在数据处理上,因为新农保制度在农村地区实施,所以将城镇家庭样本删除,选取6 968份农村家庭样本作为考察对象。进一步剔除关键变量缺失或存在极端值的样本,最终得到5 025个有效样本。其中参加新农保的样本为2 697个,占全体样本的53.7%;未参保样本为2 328个,占46.3%。
(二)变量选取
1.因变量:消费支出
CSS调查问卷将居民消费分为不同的类别,在因变量的设定上,本文根据不同的消费类别,将农民消费支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基础性消费,基础性消费主要是指农民的日常消费支出,其中包括日常饮食支出、衣着支出、水电和煤气费、交通支出及通讯支出等;而另一层次属于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消费支出,定义为高层次消费,包括医疗保健、耐用品、旅游休闲、购房、汽车等方面的支出。CSS调查问卷对上述消费支出均以“过去一年”为时间单位进行询问。此外,考虑到农民的消费决策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综合家庭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将因变量具体操作化为家庭人均年消费支出,包括家庭人均年基础性消费和家庭人均年高层次消费两类,两类消费支出均为数值型变量。为便于分析,因变量采取自然对数形式。
2.自变量:新农保制度
变量构造基于问卷中“您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的相关询问。若受访者参加新农保,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是否参加新农保是农民消费支出的潜在影响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农民的消费支出还与其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密切相关,本文将这三类潜在影响因素具体化为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家庭人均收入等6个变量。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参保农民基础性消费支出的均值为4 706.58元,而未参保农民的均值为6 026.27元。参保农民高层次消费的均值为2 803.90元,而未参保农民的均值为3 832.09元。参保农民的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都要比未参保农民少,这似乎预示着参加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具有抑制倾向,与假说1不符。但由于描述性统计没有同时控制其他变量对消费支出的影响,因此还不能由此得出新农保与农民显著负相关的结论,还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分析。
(三)模型与方法
本文采取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来分析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回归模型的具体形式为:
InYi=?茁0+?茁1insturi+?茁2Xi+?着i
其中Yi为因变量,代表第i个农民的人均年消费支出,具体分为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两类。InYi表示第i个农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其含义是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自变量变化引起因变量变化的百分比。insturi为自变量,代表第i个农民的参保情况。Xi是一系列控制变量的向量,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等控制变量。?着i为随机误差项,代表那些无法测量的影响农民消费支出的因素,如消费心理和既有消费模式等。
在实证分析方法上,由于计量模型的因变量消费支出为数值型变量,可以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获得有效的估计结果。在实证分析思路上:首先,从总体上考察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其次,考虑到60岁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分界线,达到60岁后,参保人不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还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对这部分参保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效应可能更为明显。因此以60岁为标准将总体样本分为60岁以下和60岁及以上两个子样本,进一步考察新农保制度对不同年龄段人群消费支出影响的结构性差异。实证分析使用的分析工具为stata12.0。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实证分析思路,分别从总体样本和分群体样本两个层次分别考察新农保制度对农民消费的影响。总体样本和分群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
(一)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总体回归分析
如表2所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对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回归结果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一结果与描述性统计结果吻合,但与本文提出的假说1不符。其可能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现有新农保制度的参保缴费标准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偏高,在农民试图维持参保缴费状态的情况下,剩余财富无法使其消费保持在参保前的水平;第二,现有新农保制度的待遇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生活成本来说仍然偏低,虽然领取养老金能够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但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成本和需求项目随之增加,养老金对收入的微弱提升在满足多样化需求时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敢花钱”的消费心理可能会延续,使得消费支出水平不升反降。
从表2中新农保变量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到,参加新农保制度会使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分别降低4.5%和0.6%。为什么新农保对农民基础性消费的抑制作用要比高层次消费高?可能的解释是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本就偏低,他们对较高层次的消费品尤其是对旅游休闲、汽车等奢侈品的消费能力较弱。面对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压力,农民只能通过“省吃俭用”的方式,在筹集参保费用和满足日常需求之间寻求合理的收入分配均衡点。因此,参保缴纳形成的财富挤压效应主要体现在农民日常性消费支出的缩减上,而对高层次消费支出的影响不大。
此外,表2中一些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同样值得关注。除性别外,其他控制变量对农民消费支出均有显著的影响。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婚状态将会同时提高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值得关注的是年龄和家庭人口数量两个变量的回归结果,年龄与基础性消费显著负相关,而与高层次消费显著正相关,这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或家庭)财富增加,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人们将逐渐降低日常消费支出比例,同时为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而增加对一些奢侈品的消费。家庭人口数量与基础性消费显著正相关,而与高层次消费显著负相关,这是因为家庭人口规模越大,对基础性消费品的需求就越大,在一定的预算约束条件下,必然会对高层次消费产生抑制作用。
(二)新农保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分群体回归分析
将总体样本分为60岁以下和60岁及以上两个子样本,进一步分析新农保对不同年龄段参保农民消费的影响效应。
如表3第2和第3列所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对60岁以下农民的当期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负向作用,从回归系数上看,参加新农保会使60岁以下农民的基础性消费支出和高层次消费支出分别减少10.4%和1.8%,这一结果与本文提出的假说2相符。可能的原因是,按目前政策规定,60岁以下的农民正处于参保缴费阶段,虽然新农保制度设置了多个可供选择的缴纳档次,然而对长期以来收入偏低、增收缓慢的农民来说,选择这些缴费档次仍有压力,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对当前财富产生的挤压作用较大。同时,由于仍处于参保缴费期,这部分人对新农保制度的真实保障水平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并没有获得实际的保障收益,而只有当农民通过亲身体验,并认为保障真实有效时,才能真正地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支出。因此新农保制度实施形成的财富替代效应很可能超过预期收入效应,从而使得农民的当期消费支出不升反降。
如表3第3和第4列所示,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况下,参加新农保并没有显著提高60岁及以上农民的消费支出水平,虽然从回归系数的符号上看,享受新农保制度待遇具有促进老年农民消费的倾向,但这一结果不具有统计意义,这与本文提出的假说3不符。这说明虽然领取养老金能够直接增加老年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但可支配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消费水平的必然提高。因为领取养老金能够促进消费的一个潜在条件是养老金水平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然而目前新农保的待遇标准显然与这一假设前提不符。我们以1 000元的缴费档次为例,按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经简单测算,参保人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约为175元,远低于当前的生活成本。此外,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除了基本生活需求外,他们对医疗服务、照料服务等其他方面的需求同样强烈。在养老金待遇尚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很可能出于谨慎动机,尽可能降低当期消费支出,以备不时之需。
五、结论及建議
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综合状况调查(CSS)2013年的截面数据,对新农保制度与农民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研究结论:第一,基于总体样本的分析表明,新农保制度对农民的消费支出存在着明显的抑制作用。参加新农保会使农民的基础性消费和高层次消费分别减少4.5%和0.6%;第二,基于分样本的分析表明,新农保制度对不同年龄段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存在结构性差异,具体而言,参加新农保会显著降低60岁以下农民的消费水平,尤其是对基础性消费支出的影响更大,但对60岁及以上农民的消费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促进作用。
自2009年实施以来,随着国家投入力度加大,新农保制度在保障农民养老权益,提高农民老年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越来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农村民生保障工程的重要构成。但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新农保制度在提振农民消费信心,改变农民消费行为方面仍然乏力,其根本原因是偏高的缴纳标准和偏低的待遇标准极大降低了农民的制度受益程度,使得制度应有的消费刺激功能难以有效实现。基于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要加快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收入增加是消费能力提升的根本所在,农民收入偏低、增收缓慢是农村巨大消费潜力难以释放的关键制约因素,因此要提振消费、扩大内需,首先应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做文章。具体而言,国家应加大农村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改善农民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在农村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知识培训,并提供完备的外部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非农生产,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此外,还应搭建平台,鼓励农民创业,拓宽农民的收入来源渠道,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其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
第二,完善新农保制度设计,加大制度投入,提升制度的经济福利性。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新农保制度激励消费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在于农民的获益空间受到了挤压,农民从制度中的受益程度有限,制度的经济福利性还没有真正的体现出来。因此,应从制度设计和机制设计方面下功夫,着力提升制度的福利性。首先,应重新评估农民的缴费承受力,在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参保缴费标准;其次,应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且具有灵活性的新农保缴费方式,如以土地换保障、以粮食换保障等,既能突出新农保的制度特色,又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参保缴费对当前财富的挤压;最后,应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力度,全面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可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适当提高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既可以激励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够提高参保人最终获得的养老金水平。
第三,充分考虑农村弱势群体的现实困境,关注弱势群体参保权益的实现,在追求制度效率的同时强化制度的公平性。在缴费环节上,可以采取村集体资助、村民帮扶等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参加新农保制度,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使他们同样可以从制度中获益。在待遇享受环节上,可以通过建立一种动态甄别机制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分离,并采取差别化的保障措施保证他们可以从制度实施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从制度演变的角度看,任何新生制度的发展都要经过相当长的适应期和调整期,才能最终走向稳定,新农保制度也不例外。目前新农保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长远来看,新农保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必将在农民养老权益保障、收入增加、消费促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农村地区惠民、利民、为民政策的重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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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farmer;consumer spending;wealth substitution effect;expected income effect;CSS data
养老及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发展对策
回顾六十年来(19562016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曲折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初期我国仅仅将农村养老保险作为政治的附属物,直到1986年“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六年之后,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现在普遍称之为传统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试点和推广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传统养老保险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凸显,1998年以后传统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时期,参保人数逐年降低,最终于2002年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代,即十六大以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步入正轨。
一、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历程及评述
1.萌芽阶段(1956198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1952年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农民收入的增长,提高了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固了家庭保障的实力。虽然在这一时期尚未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的政策措施,农村养老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政府对于农村养老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撑,但其仍然对这一问题思考颇多,结合各方面因素为农村养老寻找突破点。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起到了潜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其中便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有所强调的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文中提到的五方面保障,即为此后众所周知的“五保”。一部分无劳动力的农民开始享受到来自国家的福利政策,我国农村养老开始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五保制度并行”的保障模式,同时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固化。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家庭经济所取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给农村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商品经济在农村发展起来、计划生育的实施、人口结构的变化等等,这些变化均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
2.探索时期(19861992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缩小,“五保户”再次回到家庭之中,但此时的农村家庭已与往日大不相同家庭结构大大缩小、家庭价值观念也有了极大的变化,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冲突与矛盾,为了缓解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我国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1986年10月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1987年对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在全国蔓延开来,在山东、北京、上海等地1 000多个经济条件较好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截至1989年底,800多个乡镇建立起以乡镇、村为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
这一阶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探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中反映出的问题更值得关注。首先,缺乏统筹。农村社保试点是以村镇为单位开展的,只有乡镇办法和村规民约,各村之间制度混乱,注定不能长久维持。其次,资金筹集方式存在问题,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集体,导致集体负担过于繁重,相比之下村民不投入资金只享受成果,违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这样的筹资方式只会给村集体带来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最终沦于失败。最后,资金的增值方式过于落后,资金增值缓慢,老龄化大潮来临之时会出现资金不足的危险。
3.曲折发展(19922002年)。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次试点吸取了之前以村、乡镇为单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教训,走农村不同职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根据《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指导,民政部先后在山东省和武汉市发展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江苏、河北、福建、上海等地也相继发展起来。数据显示,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8 280万农民参加,累计140多亿元,其中55万农民已经领上养老金(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数据》,2002)。
但好景不长,由于银行利率自1996年来连续下调,实际收益达不到投保人目标期望,这个完全靠个人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遭遇极大的压力。直到2002年底,农村参保人数为5 462万人,相较1997年年底参保人数缩减了将近一半。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是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变迁中的一部分内容,凸显出典型的路径依赖的特点。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源于生物学,诺斯则用来描述以前的机制对当前和未来的影响。首先,由于经济体制的限制,生产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无法分离。计划经济时期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国家往往将生产和社会保障集中于同一项计划之中,想办法使生产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没能将社会保障视作单独独立于生产系统之外的、具有自身逻辑性和规律性的制度体系。在1956年前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用“扶贫”和“救灾”两个词语概括,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障系统被融入生产系统之中了。到了高级合作社完成后,社区性社会保障由于其所带来的报酬递增效应而出现如“五保”供养制度、合作医疗等等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可发现各项制度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其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不能享受到与城市户口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农村养老模式普遍为家庭保障,依靠农村大家庭的分工劳动来保证对老人的养老和对下一代的抚养。农民为了保障家庭养老代代延续仍然坚持养儿防老和土地供养,这种典型的路径依赖时刻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富不保穷”的筹资完全依靠农民本人的商业保险形式,相较于同时期的城镇则是以个人储蓄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个人账户,而城镇则有“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甚至,缴费标准不贴合实际,农民无力缴纳;到期发放的金额养不起参加保险的农民。
种种缺陷造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败,但也为继续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提供了颇多启示:第一,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藩篱,坚持城乡统筹的整体观。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保持结构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城市和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保持村与村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以保证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农民在农村的流动。归纳起来,我国应当建立全国范围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各省各地区乃至镇、村都应当包括在制度框架之内,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实地调整方法手段,努力破除制度上和结构上的城乡差异,实现劳动力的快速流动和人们的便捷生活。第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传统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以村为单位的基础之上,之后吸取教训搞试点“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均以失败告终。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定位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中的责任,应当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问题提供财政支持、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等。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及评述
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09]32号),凡是在试点地区内的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在中央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第一批试点地区新农保工作进展顺利;2010年开展对于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贫困地区的第二批试点也初具成效,同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为新农保的全面推进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入正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越来越具有明确的建制理念和目标定位。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成效显著,据人社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 845亿。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其中,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因此,我国对于庞大的基金的风险防控和保值增值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一是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横空出世,并将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强有力的助推器和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二是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做出进一步规范,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直至今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变迁仍在进行之中,相较于第一次变迁过程中政府制定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及非连续性的特点,探索出了新制度、新体系与社会生产系统相分离的具有自身发展逻辑和规律的独立的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这种方式既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因为缴费标准过高而使农民望而却步,“缴得起”是新农保保障有效性的要求,也是决定其成功与否的关键。二是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总结第一次制度变迁时的教训,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地区政府可以在主制度框架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工作,如苏州模式“农保转城保”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北京城乡衔接和转换的养老制度、安徽霍邱的“粮食换保障”等等。通过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也和城市居民一样开始享受政府带来的关于生活各方各面的保障,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缩小了城乡的二元化差异,便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和普及。三是探索新的保值增值途径,加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够深入,投资方式只有两种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的投资方式很难保证资金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实现保值,增值就更不必多说。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使养老基金成为调控国家劳动力成本的重要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国务院出台的投资政策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避免侵占、贪污、挪用基金及基金贬值等隐形损失的增加,通过明确投资原则及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制度框架大体已经形成,尽管新农保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在运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的缺陷:一是农村养老形式单一,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农村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化,从前的四世同堂如今很少能够见到,往往在农村也会像城市一样出现一个家庭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作为普通的农村家庭无力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任务,这些问题极易影响家庭中老人的生活质量。二是制度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村的发展现状的政策,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实际操作往往取决于长官意志。三是制度转移衔接不通畅,不同地区的农民保障范围、原则、内容上有极大的差异,造成部分农民心理上的不平衡及政策上的不配合。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主制度框架内的修改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第二次制度变迁虽已拉开帷幕,但完成之日尚未确定。唯有坚定信念,制定明确的计划和方法,一步步打破路径依赖的影响,在实践中获取成功,在过程里总结与改正。
1.确立中央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一是强化中央政府的立法功能,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新农保的法律目前只有《社会保险法》中有所涉及,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新农保的法律出台,数亿农民参加新农保没有法律做后盾,大多数农民参保没有积极性,总怕政策变化导致之前交的保险全部作废,怕自己交了几十年新农保到期领取养老金时政府不兑现,怕几十年后发放的养老金数额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其现值小于目前所交的新农保金额,这“三怕”构成了农民不愿参与新农保的主要原因。因此,法律层面上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急需的,也是参保的数亿农民所迫切希望的,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农民才能放心将钱交给经办机构,对于新农保的态度也会随之转变。我国应结合国内外的社会保障发展经验及未来国家发展趋势,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以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需求,这是迫切需要的、刻不容缓的,是我国发展到现阶段急需出台的一项法律,否则将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二是强化中央政府的规划、组织功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上中央政府应当注意防止制度碎片化的同时在主制度框架内给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空间,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地方政府在统筹工作中充满活力,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充满创造力和实践性。三是尽快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国的新农保的统筹层次为县级统筹,层次过低,严重影响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工作,降低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政府应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相关政策间的衔接办法,加快新农保在不同地区间的转移和续接的速度,并预留制度接口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方便,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对于不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尽量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衔接办法及基金结算办法,力争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全覆盖,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制度政策带来的保障。
2.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制度服务。制度服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配套的各项设施的不断完善与升级改造,使得新农保制度服务相应地获得极高的效率和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才能换回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满意度高了,政策实施起来自然畅通无阻,加快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保证农民更为积极地参与新农保,完善的制度服务亦使农民对于养老金的发放更有信心。强化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服务认可,农民对于该制度的需求随之加大,从而增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进程,影响其变迁的方向和路径。一是中央政府应引导地方建立、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系统是新农保的一项重要的配套设施,将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统计起来,方便保存记录和调取资料,政府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应当为地方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二是地方政府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数据库建立起来之后应实现数据库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无缝衔接与信息共享,便于在工作过程中便捷地实现信息的采集与调取,节省调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在统筹层次内应加强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使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趋于统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数据库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系统衔接起来,共存与同一个信息系统之中,为以后对于二者数据的整理与统筹留下空余,也为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流动时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提供便捷。四是对经办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培养其较高的业务素质,经办人员队伍的强大才能使经办机构声誉好影响范围大。优秀的经办人员要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还要对每一位参保农民认真负责、耐心服务,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机构形象,让农民信得过、愿意办、放心交。另一方面,经办机构应明确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以保证经办人员服务的质量,实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和操作程序,达到基层经办机构规范化管理目标。
3.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是农村社区养老的主要形式,农村社区养老就是指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安居,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它既实现了老年人的愿望可以在家中安度晚年,又借助了社区的力量对老年人进行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能够极大地减轻家庭的养老负担。但是,这种养老形式当前在我国农村并不普遍,甚至在农村里有很多老年人为减轻大家庭的负担而选择自杀,社区养老的推广将会大大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繁荣、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如果政府能够将市场、社会的力量重视起来,并充分地发挥,我国的农村养老问题将出现全新的美好的局面。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不但可以使政府的养老负担大大减轻,同时也使农村家庭的负担减轻不少,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具体操作过程描述如下:中央作为主导力量,充分地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力量,通过责任让渡、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赋予社区一定的服务能力,这样农村社区养老将会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甚至成为未来农村极为重要的养老形式之一。这种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效果远远好于原始的政府出资修建养老院,传统的养老院需要劝导老年人住进养老院,在生活上虽然获得了帮助,但农村老年人在思想上还是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在精神上得不到慰藉,这种传统形式的养老机构缺点是出资多、效果不明显。相较于农村社区养老来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更为先进,也更有效率,政府通过竞标的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拨款下发给中标的非政府组织,既易于监控又具有激励性质,促进社会福利经营的“多元化”发展。政府为主干,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形式多样化、对象公众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达到财政支出效应最大化目标,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面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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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traditional rural social pension system;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institutional change;social security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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