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5
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 6
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 10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16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 21
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 22
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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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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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 25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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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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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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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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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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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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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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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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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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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 35
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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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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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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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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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 40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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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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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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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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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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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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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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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2篇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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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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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
3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
5 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
6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7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8 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9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10 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
11 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
13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3篇
据悉,近期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领导力发展大师约翰麦克斯韦尔有望访华,并开坛讲授领导力法则,无疑给中国的企业家们亲聆大师声音的机会。不过,能够近距离与大师接触的机会毕竟不多,如果想要随时跟大师交流,可能吗?为此我们为你介绍十位更睿智的顾问,他们一天24小时跟随你,等候你的召唤十本管理学书籍。
1.《有效的管理者》
在这本薄薄的书里,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提出一个重要的定律:管理者的效率,往往是决定组织工作效率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在管理别人之前,你必须学会管理自己。
德鲁克也给出了有效管理者必须养成的五种习惯:正确统筹时间;致力于对外界的贡献;重视发挥长处,把工作建立在优势上;集中精力在少数主要领域;做有效地决策。
2.《孙子兵法》
企业管理中,战略制定与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是一部兵书,但《孙子兵法》所蕴含的“兵者,诡道也”,“久暴师则国用不足”等战略思想经历2500余年检验,一直为历代政治家、军事家、商人等奉为至宝。美国著名高等学府哈佛大学商学院也将《孙子兵法》融入MBA战略课程中。
3. 《领导力21法则》
“领导力就是领导力,不论你身在何处或从事怎样的工作。时代在改变,科技也在不断地进步,文化也因为地域不同而有差异。但是真正的领导原则却是恒定不变的”美国著名领导力大师约翰麦克斯韦尔如是说。
在本书中,麦克斯韦尔先生描述了影响力法则、过程法则、哈顿法则、根基法则在内的21项领导力法则,想拥有非凡的洞察力,想要修炼所向披靡的实战能力,马上开始21法则训练。
4.《基业长青:理想公司的成功理念》
1994年,通过对包括惠普、宝洁、3M和索尼等18个行业领袖成功企业的研究,吉姆柯林斯给出了伟大的公司何以伟大的答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自我改革、自我反省,使优势成为公司的特性。其人性化视角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5.《从优秀到卓越》
2001年《商业周刊》十佳商业书。吉姆柯林斯耗费5年时间,对1965年来《财富》杂志列入500强的1400多家企业进行分析,得出令人震惊的研究成果只有11家公司实现从优秀业绩到卓越业绩的跨越。
亚马逊书店评价本书说:“这是那种(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经理人和CEO们在若干年内需要一读再读的书。”
6. 《360度领导力》
如果不是老板,你也可以领导吗?如果不是最高领导人,你的上司是个不好的领导者,你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吗?约翰麦克斯韦尔告诉你如何克服挑战,360度全方位运用技巧,对老板、同级、下层产生影响。不用等到升迁,实践360度领导力,从组织的任何职位发挥你的影响力。
7. 《杰克韦尔奇自传》
原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在本书中透露了他的管理秘诀,他所创造的独特管理模式,帮助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摆脱痼疾,走上灵活主动地道路。韦尔奇的“10%淘汰率”甚至深入到第5大道的一个小小服装店。
巴菲特推荐本书说:“杰克是管理界的老虎伍兹,所有CEO都想效仿他。他们虽然赶不上他,但是如果仔细聆听他所说的话,就能更接近他一些。”
8.《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
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安迪格鲁夫使用“偏执狂式”管理,将英特尔塑造成世界上最大的电脑芯片公司。这本书被誉为企业经理的特种部队培训手册。在本书中,格鲁夫对领导者最惧怕的噩梦最可怕的商业环境:竞争、科技、规则都突然发生巨大变化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
9.《影响力: 你为什么会说“是”?》
企业领袖每天都要做很多决策,怎样才能说服别人心甘情愿对你的决定说是?怎样让董事会接受你的提议?心理学家罗伯特罗伯特恰尔蒂尼通过对火鸡妈妈、搭车情景等各种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得出说服他人过程中的6条基本原则。
10.《真正的成功》
真正的成功,需要在人际关系、装备(团队成员)、工作态度、领导力方面提升自己和团队。约翰麦克斯韦尔将《人际关系101》、《装备101》、《心态101》、《领导力101》融合成《真正的成功》,分别从塑造良好的性格,采取行动将梦想变为现实,建立各种关系等方面,指导、激励人们去塑造自身领导力。
在这里,我们没有列举一些干巴巴的经典读物确实,它们蕴含了更全面更体系化的真理,但那些寓教于乐的书籍更能得到人们认同。我们希望有一些更鲜活更实际的思想,能够激发你思考,帮助你发掘问题的答案。
《从优秀到卓越》、《第五项修炼》、《德鲁克管理思想精要》、《基业长青》、《竞争优势》、《竞争战略》、《个性与组织》、《新定位》、《彼得原理》、《Z理论》、《卓有成效的管理》等
1、一般管理
《经理的职能》(1938) 巴纳德
《动态的行政管理》(1941) 帕克.福列特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1949) 法约尔
《管理的原理与实践》(1953) 布鲁克
《管理的实践》(1954) 德鲁克
《管理工作的实质》(1973) 明茨伯格
《管理:任务、职责和实践》(1974) 德鲁克
《管理》(1985) 杰林和莫斯考
《艰难的管理》(1990) 帕斯卡尔
《独树一帜!》(1993) 塞姆勒
2、管理方法
《论机器和制造业的经济》(1832) 巴比奇
《科学管理原理》(1911) 泰勒
《动作研究》(1911) 吉尔布雷斯
《专业化管理》(1973) 路易斯.埃兰
3、质量管理
《质量是免费的》(1979) 克罗斯比
《走出危机》(1982) 戴明
《质量的计划》(1988) 朱兰
4、营销管理
《营销中的改革创新》(1962) 列维特
《营销管理》(1967) 科特勒
《颠峰表现者:商业的新英雄》(1986) 加菲尔德
《真理时刻》(1987) 卡尔松
《建立一条顾客链》(1990) 施纳博格
5、组织
《进步中的工业》(1931)穆尼和雷利
《组织的科学原则》(1938)厄威克
《社会与经济组织理论》(1947) 韦伯
《帕金森定律》(1958) 帕金森
《我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年代》(1963) 斯隆
《彼得原理》(1969)彼得和赫尔
《提升组织》(1970) 汤赛德
《理解组织》(1976)汉迪
6、管理者
《管理的新模式》(1961) 利克特
《管理方格图》(1964) 布莱克和穆顿
《理性管理者》(1965) 凯佩勒赫特里高
《官僚主义的一般性原理》(1976) 雅克斯
《称职的管理者》(1982) 博亚茨
《一分钟经理》(1982) 布兰查德
7、领导
《君王论》(1513) 马基雅维里
《我的生活和工作》(1923) 福特
《管理行为》(1947) 西蒙
《一个企业和他的信念》(1963) 沃特森
《领导和有效管理》(1974) 菲德勒和钱姆斯
《领导》(1978) 彭斯
《情景领导》(1984) 赫西
《领导者:掌管的策略》(1985) 本尼斯和纳纽斯
《追求繁荣》(1988) 松下幸之助
《管理的奥妙》(1990) 赞勒尼克
8、组织行为
《产业文明的人类问题》(1933)梅奥
《组织人》(1956)怀特
《企业的人事方面》(1960)麦格雷戈
《企业的行为理论》(1963)赛叶特和马奇
《组织内学习》(1978)阿基里斯和施翁
《行动学习》(1979)瑞万斯
《管理队伍:他们成败的原因》(1984)贝尔宾
9、竞争
《孙子兵法》(公元前500年) 孙子
《竞争战略》(1980)波特
《重建我们的竞争优势》(1884)海涅斯和威怀特
《与时间竞争》(1990)斯道克赫豪特
《国家的竞争优势》(1990)波特
10、激励
《激励因素》(1959) 赫茨伯格
《激励与个性》(1954) 马斯洛
《Z理论》(1981) 大内
主要的参考书(文化)
《如何赢得朋友并影响他人》(1937) 卡耐基
《组织文化与领导》(1985) 沙因
11、战略
《战略与结构》 (1962) 钱德勒
《公司战略》(1965) 安索夫
《战略家的思想》(1982) 大前研一
《战略与风格》(1987) 古尔德和坎布尔
《公司层次的战略》(1994) 吉尔德,亚力山大和坎贝尔
《战略计划的兴衰》(1994) 明茨伯格
《为未来而竞争》(1994) 哈默尔和普拉哈拉德
12、环境
《国富论》(1776) 斯密
《临时社会》(1968) 贝尼斯
《不连贯的年代》(1969) 杜拉克
《第三次浪潮》(1980) 托夫勒
《大趋势》 (1982) 奈斯比特
《在聪明的机器年代》(1988) 苏伯夫
《非理性的年代》(1989) 汉迪
《改变世界的机器》(1990) 沃玛特、琼斯和鲁斯
13、变革
《革新的管理》(1961) 伯恩斯和斯道克
《小既是美》(1973) 舒马赫
《追求卓越》(1982) 彼得斯和沃特曼
《变革大师》(1983) 坎特
《混乱中的壮大》 (1987) 彼得斯
《第五项修炼》(1990) 圣吉
《变革的力量》(1990) 科特
《管理的解放》(1992) 沙因
《重造企业》(1993) 钱匹和汉默
《建立并延续》(1995) 科林斯和波里斯
14、全球化
《日本企业管理艺术》(1981)帕斯卡尔和阿索斯
《三位一体的力量》(1985)大前研一
《超越界限的管理》(1989)巴特列特赫高沙尔
《没有国界的世界》(1990)大前研一
《跨越文化的浪潮》(1993)琼潘纳斯
15、其它
《横向思维的运用》(1967)博诺
《当巨人跳舞时》(1989)坎特
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人民大学出版社)在中国管理学界和企业界,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4篇
―优秀团队成员的必备素质 本课程主要内容 我是谁?大学生都有什么?---自我认知企业员工是什么?---角色认知如何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员工---职业心态和职业行为的建立大学生学习职业化,让自己向职业人的角色转换,修炼自己的内功,就是为自己的就业增加了核心竞争力,更是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让你的职业心态带你进入你的事业天堂!让你的心态带你进入你的天堂!
管理沟通与人际沟通 组织沟通:发生在组织内,或在组织之间的沟通,上司,同事,下属,客户,官员,媒体等。 良好的报告制度,有效的会议制度,意见箱,员 工座谈会等 人际沟通:范围更广-上司,同事,下属,供应 商,家人,朋友等。
2、有效沟通的基本原则做个受欢迎的人 【案例一】约翰是个受欢迎的老板,在公司财政捉襟见肘的时候,没有人离开他,大家与他一起渡过难关。职员们说:“因为他尊重我们。他从来没有自己的办公室,一直和我们挤在一起,他和我们一起挽袖子修电脑,让顾客常常以为他只是一个技术员。他从来不说废话,总是听我们说。”约翰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快餐时代,如果有话要说,那就快点说,说到重点就停下来,也给别人一个说话的机会。你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这是相互的回应。 【案例二】方蓝形容自己是个不拘小节、心宽体胖、喜欢傻乎乎笑的人。她在离开原来供职的公司前,公司为她开了一个欢送会。老板在会上说,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感觉,
一位热情的朋友好似阳光普照一般,把光亮流泻在周围的一切之上。方蓝说:“我大吃一惊,居然大家都那么舍不得我走,说会
name=baidusnap0>想念我。我真的很感动。”其实她是个助
人为乐的人,不过她从来没有想过什么回报。
3、沟通的意义人际
沟通有助于心理健康与自我完善 事业成功需要沟通 合作需要沟通
5、沟通的六大要素
6、沟通的三个行为听的技巧 停止交谈 开放心灵---同理心 避
免情绪影响,不要打岔 注视,反应,表现兴趣 注意肢体语言,言外之
意 作笔记写下重点 对关键字的正面回应反馈的技巧
7、有
效沟通的方向 受人欢迎的诀窍游戏:串名字目的:活
跃气氛,打破僵局,加速团队成员之间的了解。 附:一封学员
的来信张教授:您好!以下是我平时看书学习时在
文章中抄录的几句话, 我认为跟您今天讲的课题还是有关联的,用
您的学识与 才智加以阐述,然后加入到您即将出版的著作中,也许
能启发更多的人。* 世界上有60亿人口,如果我们都找到两大武
器:倾听和微笑,人与人就会更加接近! * 在这个世界上,关怀是
最有力量的! * 最成功的企业经营者一定是思想家、演说家、鼓励
者,是市场调查员和生产检验员。 * 老板的胸怀有多大,企业就能
做多大! * 办法总比困难多! * 真诚的沟通不是用脑而是用心! *
人才是不缺的,也许缺的只是双方的认同与默契 沟通无处不在
沟通无所不能谢谢大家! 你是否曾有
过以下的经验:你不过是说了一句话或做了一件事,结果却引
来他人莫大的反应?也许你纯粹是出自于一片好心,谁知道你做
的事却激怒了别人。听 说 问 如何提问? 开放式问题 封闭式问
题你工作做完了吗?语音、语调的运用音色高兴的 沮
丧的 愤怒的平和的 亲切的 你的体会 练习语句:描述情境表
达感受提出疑问征询意见 往上沟通 往下沟通 平行沟通 1 2
3三、 在团队中受人欢迎的诀窍 态度要诚恳 多谈对方感兴趣的事情
重视每一个人 学会使用万能语 注意“停顿” 谈话十忌
1、做个会
说话的人 记住对方的名字 赞美的力量 倾听是你能给予的礼物 关
心别人从小事做起
2、赢得人心的技巧 助人者助己 主动发现别人的
需求 把荣誉留给别人
3、得人善待的技巧 **G
第G *页UUO * O * * F * F *K*K第*页Vision 以诚信面对客户 以智慧提升管理 以专业服务企业
以业绩展现自我 湖南国富凯咨询有限公司 GENERAL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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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张德茗 教授、博士 中南大学商学院 联系电话:0731-489950
11XXXXXXXXXX E-mail:betty0318@msn.com 无论跟上级、同事、下属
相处,还是跟客户、供应商相处,都需要灵活的沟通的方式。可以说
沟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际关系,影响到领导的绩效,所以掌握沟
通的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一、 如何实现从大学生到企业员工的转
变 --职业 心态的建立
二、 学会有效沟通
三、 在团队中受人欢迎的诀窍
一、 如何实现从大学生到企业员工的转变 --职业 心态的建立 一个健全的心态,比一百种智慧都更有力量。――狄更斯 职业心态 归零的 职业心态 双赢的 职业心态 团队的 职业心态 学习的 职业心态 给予的 职业心态 行动的 职业心态 老板的 职业心态 积极的 职业心态 美国成功学学者拿破仑??希尔关于心态的意义说过这样一段话:“人与人之间只有很小的差异,但是这种很小的差异却造成了巨大的差异!很小的差异就是所具备的心态的不 同,巨大的差异就是成功和失败。”
二、 学会有效沟通 定义:在组织内或在组织之间,为了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
1、有效沟通的定义一个企业如果制度完善,有健康的企业文化,它的组织沟通就会运行顺畅。 一 尊重原则 二 相容原则 三 理解原则 做个受欢迎的人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5篇
1 进原料要做到来料检斤,做到颜色清楚,做好包卡,上报厂部。
2 与工艺人员及时沟通。
3 原料入库要摆放整齐,在线的明显方面做好标牌,写明公司,合同号,颜色,重量,发线时要重量准确,并做好记录,补线时要经厂部批准,剩余沙线做好库存记录。
4 要保证库房的干净,整洁,所有沙线安放整齐。
一个企业是一个大家庭,只有大家都进步了,企业才会有更大的发展。这就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团结在一起,相互关心,帮助,相互配合,心齐泰山移,只要大家心向一处用,有这样的精神这个企业一定会更加壮大。
无论我们走到哪,第一感觉很重要。这就要从卫生做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客户一个好印象。良好的工作环境会让员工有种归属感,环境优美会让员工心情舒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这就需要大家从我做起,对工厂就象对家一样,有责任心,有爱心,处处以大局为重,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付出就有回报。大家把工厂当做自己的工厂,以厂为家,以厂为荣,敬业爱岗,精亦求经,工厂飞起来了,员工富起来了,就让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吧。
有效的管理者全文范文第6篇
一、员工培训教育水平现状
很多企业培训工作存在着基层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培训经费不足、员工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培训方式和技术单一等现状和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 亟待解决。
二、培训管理的创新
(一) 培训理念的创新。转变员工培训是一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观念, 把员工培训作为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的确, 对员工进行培训不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过程, 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增强员工与员工、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同时通过不断培训, 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认知力和办事能力。
(二) 员工培训方式的创新。目前, 大多数企业采取我说你听、课后考试的培训模式。培训方式的老化是导致参加培训的员工对培训缺乏兴趣、亦是培训较难取得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员工培训方式的创新上,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改变过去只重视课堂教学和教师传授的模式, 现在的培训再也不仅仅是过去那种“传道、授业、解惑”的培训方式了, 要注重师生智能互补、学员潜能的发挥和经验的提炼与升华。二是要开辟多种渠道, 扩大与外部有关培训机构的联系, 由企业出面请各大院校的教授或专门从事培训的培训师到企业来, 组织各种培训班、研讨会或模拟训练, 对企业经管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专门培训, 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三是要改变培训手段, 实现教育设施的现代化。新经济下新技术的出现给培训工作提供了更多有效的培训工具。目前, 随着各企业对培训的日益重视,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运用到员工培训中来, 比如世界著名的IBM公司创立了一个叫“培训空间”的专门培训场所, 员工可以通过可视电话或电脑网络参与各种技能训练和管理技术培训。实践证明, 这些灵活、便捷的现代化培训手段的使用, 不但能使企业培训计划顺利执行, 提高培训的效益, 而且大大拓宽了企业员工的接触面, 为他们创造出比传统方式下丰富得多的培训机会。
(三) 员工培训考核的创新。在培训考核创新上, 必须注重短期考核与长期考核相结合、个人绩效考核与企业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培训主管部门必须将员工培训记录和绩效考核记录分别归档, 并定期进行审核, 查看其在接受培训后, 绩效有没有得到提高。以审视培训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培训有没有切实起到相应效果, 从而增强全员对培训及考核的重视程度。
(四) 培训教师的培养与选拔创新。培训教师的培养与选拔是做好企业员工培训的前提, 一个好培训教师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相当多的企业来说, 培训教师基本上由各部门主管兼任, 这种培训方式的优点是教师对被培训者的优缺点及需加强的知识点了解较为透彻, 易做到对症下药, 但容易受自身知识面及结构的限制, 很难进行技能及知识等方面的全面革新和大的进步。
(五) 培训机制的创新。企业培训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是整个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环节。“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国有企业培训机制也是如此, 企业只有通过招聘录用、考核评估、报酬分配及开发培训4个部分的有机组合, 才可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系统化管理。具体地说, 就是要建立有效的培训与用人、薪酬相结合的机制, 制订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完善培训、考核、聘用、晋升、待遇一体化的用人制度, 形成培训的激励机制。
激励是调动企业员工实现企业目标的动力。如果员工接受了培训, 并从中获得了自身的发展, 他们就会乐于参与和支持企业的培训。哈佛大学詹姆斯教授在对激励问题进行过专题性研究后提出:如果没有激励, 一个人的能力仅能发挥20%~30%, 如果加以激励, 则可以发挥到80%~90%。可见, 激励对员工能力的发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建立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可以提高员工参加企业培训的积极性, 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
企业的激励机制可以根据培训的效果, 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物质、精神或晋升激励。在企业中参加培训的人往往都希望能尽早将所学知识、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企业如果能为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条件和环境, 则是对他们最大的激励。经过经营管理培训的人员, 企业应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机会, 使他们在一定的管理岗位发挥所长, 为了提高操作人员学技术的积极性, 企业可以采取定期评聘工人技师的方法, 保证每位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技师职称的人员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总之, 任何培训激励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坚持为人才提供发展机会这一原则, 让对企业有用的技术管理人员能够学以致用。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员工培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并从员工培训的理念、方式、考核及培训教师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培训工作亟待创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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