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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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信息安全权 B C D 公平交易权 财产安全权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 )万元的罚款。 √ A B C D 30 40 50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 √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C 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B C 9. 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备以下哪三个特征( ) √ A 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及其代理人 B 实际上接受了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
C D 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10.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中国共产党建立完整的集成组织制度〃政治纪律通过( )来加以保证。 ×
A 组织关系
B 组织原则
C 组织纪律 D 组织人员 正确答案: A B C 8. 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 √
A 形式主义
B 官僚主义
C 享乐主义
D 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 A B C D 9.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 )等。 √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10.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外部环境考验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1. 新形势下〃我们党一切顺利〃没有面临严峻挑战。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 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台前大搞钱权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修收钱敛财〃子女也利用父母的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1928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概念。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纪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
正确
错误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2篇
学术界普遍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对“金融消费者”加以定义, 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其中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括在内。其次, 购买和使用了金融产品或接受了金融服务。其三, 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金融消费者权包括九项: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损害赔偿权、消费者结社权、消费者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与市场发展存在脱节现象。
一是缺乏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但无法有效地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 都没有明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有些地方甚至存在冲突和盲点。
二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在资金、专业知识、能力和精力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设立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不平等条约”, 消费者被迫接受, 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三是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全。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从业人员介绍或推荐产品等服务时, 从业人员通常会重点介绍产品的收益率, 但对于风险或负面影响只字不谈, 偷换概念来误导消费。
四是缺少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 没有针对性, 监管不到位, 不能有效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五是行业自律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我国成立了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性金融组织, 目前还没有起到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平台的作用。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及其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法》。内容涉及金融政策、金融交易的规则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目的在于解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促进金融业的繁荣, 其中重点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一些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则建设, 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平等化, 使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中健康有序发展, 真正做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 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突破狭隘的行业利益, 健全各项监管法规。打破行业间的界限, 健全各项法规, 形成监管的合力是当务之急。加强各监管机构的沟通,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和方向, 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督促其依法操作, 对金融违法和金融腐败行为严惩不贷。拓宽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受理渠道, 建立一个畅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设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 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化解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以及推广和普及金融知识等工作。
(四) 建立健全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建立规范的行业评价标准。其具体职责是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评定其金融服务等级。成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该协会主要负责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建设, 出台相关文件作为金融行业对消费者的基本承诺规范, 为金融消费者设立专门的处理投诉的机构, 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 为其纠纷提供便捷的协商渠道。
(五) 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
金融消费者自身的保护意识决定了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效果。很多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的原因是害怕麻烦或者诉讼风险, 这种心理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因此, 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利用网络等工具开展各项活动, 例如可以深入社区开展“市民课堂”、针对贵宾客户的专题讲座以及邀请经济专家举办论坛等, 来普及民众的金融消费知识, 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 提高其维权意识。在交易前积极准备, 尽量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而在交易后则应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 掌握维权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摘要:金融消费越来越深入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与此同时,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却屡遭侵害, 因为金融服务而引起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突出。本文从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出发, 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最终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和措施,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现状,路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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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晓星, 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08 (6)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3篇
摘 要:当前,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共识,而我国由于金融消费者众多,存在很大的社会阶层差异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比较凸显,尤其是低社会阶层,更难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实现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使金融消费者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基于此,主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包容;影响;对策
0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存款这一单一的金融消费已不断向股票、支付结算、保险、个人理财等多元化方向延伸。但是,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给广大人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情况。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不仅会对金融机构的地位造成较大影响,还对国家公信力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并提出有效的保护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包容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接受金融服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家庭或个人。和普通消费者相比较而言,金融消费者由于自身所面临的专业性更强、金融交易更加复杂与多样化,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金融包容可以说是一种普惠金融,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全方位、有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它注重农村、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等的金融需求,以逐渐消除现存在的金融二元结构。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众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问题一旦未得到及时解决,或者忽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很可能会对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冲击,破坏金融机构的公众基础,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因此,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2 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影响分析
2.1 对金融消费者消费热情的影响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我国P2P网贷行业中,发现问题平台及停业数量就有3547家,累及的受害投资人数大约有48.4万人,但只有22家网贷平台进行宣判。比如2016年的被查的e租宝事件,大约有500万受害投资人面临血本无归,且维权无门的处境。频频发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严重挫伤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与热情。当前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资金安全全等权益受损事件很多,而金融消费者在服务质量、霸王条款以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突出,这主要是由于金融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的体验,导致消费者容易产生强烈的负面情绪,从而严重影响客户的满意度与忠诚度,进而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与信心。根据我国有关媒体报道,由于某银行服务态度不佳,消费者表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转出。同时银行大额存款丢失且得不到赔偿事件频发,越来越多的人不将钱存进银行,而是购买基金、保险与股票,这正是消费者对银行失去信心与消费热情的一种表现。所以,要想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必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对金融包容发展的影响
当前,我国“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大力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断探索各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运作机制。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交叉性金融产品持续痛心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和各类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比如投资者购买的各种“宝宝”产品,如果发生权益受损问题,由于设计保险理财、第三方支付、投资基金等多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当前还缺乏统一的机制对这些金融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导致出现维权无门情况,极易引发局部金融风险,严重阻碍包容性金融的发展。同时也说明了在加快金融包容性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从而给包容性金融法制带来一定风险,引发金融消费者的矛盾,在此情况下,包容性金融发展势必无法长久。
2.3 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性的影响
近些年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侵权问题尤为突出。这是由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大多是在营业场地对贷款基准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公示,而对贷款种类以及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等并未完全公开,且银行服务流程不透明,业务办理时间长,缺乏良好的服务意识,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体验不佳。由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便发生率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也会因为不知如何维权而不得不放弃维权。比如2011年罗先生在某银行准备办理存款业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被强制性购买了保险,之后,罗先生去银行取钱发生自己账户中没有钱,被工作人员告知保险是10年期的,提前取出来会亏1000多元。这个哑巴亏只能吃了。且在互联网上发现,类似事件屡屡发生,并非个案,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打击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近些年来,我国基层保险、证券网点在县域及其以下地区发展较快,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再加上基层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投诉热线来处理权益保护问题,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包容不足。
3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3.1.1 加快立法保护
现阶段,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未进行专门立法,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并未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导致对专业性较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无法依法进行处理。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保护。可在原法律规定中增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内容,或者为其专门立法进行规范。也可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规律与特点,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权力与义务,明确基本监管规则等,加快立法建设。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建设。比如加快研究并出台《征信法》、《个人信息保密法》等,为包容性金融发展创造规范化、法制化的良好环境。
3.1.2 完善“一行三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专项规章
首先,应明确“一行三会”部门的职责和职权,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信息交流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可从风险监测、组织协调、投诉处理等方面协调好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问题,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其权益。其次,由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各行业内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专项规章,并保证有效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做好风险审查、诚信销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最后,可由金融监管部门在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中加入个人金融信息、贷款、支付清算等方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2 加快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体系建设
构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是有效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重要保障。首先,设立独立于行政监管单位的专业金融纠纷处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工作,可让相关监管部门从纠纷事务处理中解脱出来,也可利用该机构未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金融纠纷解决途径,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构建“投诉-调解-裁决”的纠纷处理机制。通过横向整合各个监管单位和调解组织的力量,构建金融纠纷专业处理机构。比如在接到投诉后,由投诉处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其中已经过金融机构处理且不满足处理结果的,可先进行管辖权审查,之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而对未经过金融机构处理的,应先由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受理的案件,投诉处理机构可先由调解员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案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达成和解,这表示投诉处理完毕。而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根据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裁决程序,签订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的,可将其作为专家建议,但投诉处理机构不再受理该消费者的纠纷案件。第三,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金融纠纷第三方调节处理组织,比如民办非企业模式,如上海成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行业协会等机构设立的调节机构,如广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设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等。最后,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来处理金融纠纷问题。我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活跃度不同,如果每个地区均设立层层投诉处理机构,没有必要也不经济。所以,可在上海设立中国金融纠纷投诉处理中心,在金融活跃度高的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金融纠纷投诉处理分中心,并借助网络设立在线纠纷处理平台,可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纠纷和投诉处理渠道。
3.3 加快包容性金融教育体系建设
我国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金融教育,通过教育普及金融知识,也可促使金融消费者利用自身所学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村地区。首先,应合理设计教育内容,根据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知识水平、年龄阶段来设计,比如农村地区的教育内容可以简单易懂为主,贴近农村语言习惯和思维习惯。其次,可设立金融知识普及月,在该月广泛动员各个学校、新闻媒体、有关监管单位、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参与,营造学习氛围,建立正确的理财觀念和理财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让广大群众了解金融纠纷投诉处理的渠道,帮助他们及时通过有效渠道解决金融纠纷。
4 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包容的影响是巨大,它对金融消费者消费热情、对金融包容发展、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性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可从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加快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体系建设、加快包容性金融教育体系建设等方面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从而推动金融包容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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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4篇
(一)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和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相关非法人团体。
(二) 金融消费者的特征
金融消费者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 金融消费者接受的仅是由相关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 不包括其他机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第二, 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无形的产品, 这与普通消费品是有所区别。
第三, 金融消费者包括个人和法人, 将法人纳入了保护范围是消费者相关法律的一大进步。
第四, 金融消费者从规模投资来看, 是小规模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且不能是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因模糊而被侵害
1. 自由选择权。
从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个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均等, 总有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制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
2. 公平交易权。
某些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和选择机会。
3. 知情权。
金融经营机构有义务提供确切真实的信息供给金融消费者, 但仍有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忽视甚至不向相关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提示。
(二) 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差, 金融消费者本身就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我国的相关法律普及程度本身就不高, 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因此,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 不仅仅需要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还需要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
(三) 法律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由于制定法律时的出发点是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 保护的主体倾向于金融机构, 很少涉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消法的出台也并未明确其权利。
(四) 救济途径仍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监管机制和救济途径比较单一, 仅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投诉热线是开通的和部分监管部门牵头的投诉处理机制在运行。除此之外基本没有高效便捷的投诉处理平台供金融消费者维权。由于金融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投诉处理平台不完善的同时, 诉讼途径成本之高, 既耗时费力, 成功率又低。这些导致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救济途径狭窄且艰难。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对策
(一) 完善相关法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从模式选择上看, 如果不倾向于制定单独的立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也可将金融消费者明确归纳于消费者范畴之中, 其特殊之处可以归纳为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殊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不同之处, 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其特性, 明确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二) 加强金融消费专业知识的普及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领域的纠纷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普及以及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可以有效的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掌握专业知识后的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 不仅能够更好的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也可以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监督, 使其在金融规则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 最终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三) 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 由该机构独立处理相关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宜, 当然该机构执法是具有很强综合性的。因此, 还必须明确其职权以防止过度干预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出现, 保证该机构会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 真正地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得到救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 完善相关的投诉机制。在银行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应当建立纠纷投诉机制为金融消费者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提供有效保障。其次, 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解决纠纷的权力。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也可以为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分担压力, 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最后, 形成相同领域的各经营者相互监督。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来刺激监督和检举, 同时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摘要: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 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原动力。然而, 金融服务界线的日益模糊, 使得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所适用的多种保护制度也呈现出胶着状态。因此, 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持续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意义重大。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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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河, 王兴运.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5篇
基金项目: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我国民间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820002;2013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编号:48,课题名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完善机制
金融服务消费有别于普通商品消费,其产品复杂且涉及金额较大。近年来,伴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纠纷不断攀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渐强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都没有针对金融领域作出专门规定,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途径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还可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
二、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为了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该法在坚持贯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同时,应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手段和程序等方面细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该法应该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行都要披露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要求银行不仅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而且还应规定其在理财产品的存续运行期间也必须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并且在服务终止之时进行总结性披露。披露的时候,金融机构还要对有关指标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目前建立在机构类别基础上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于适应由于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新趋势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民生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考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金融监管目标,纳入持续监管框架。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监会、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要加强彼此之間的协调合作,继续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持续发展。这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其次,针对目前金融一体化程度加深的新形势,国家可以继续鼓励和支持上海的“3+2”联席会议模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人民银行分行和上海金融办公室)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并逐渐向全国推广其经验。国家可以考虑先在各监管机关独立监管之上建立一个总体协调监管机制———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然后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监管局,最终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总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考虑整合现有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建立横跨金融各业的金融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心,完善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设置,实现由对行业的狭义保护向对消费者的广义保护转变,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此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可在监管单位之外,专设一个主管机关,这方面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英国的金融申诉服务组织的建设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从长远看,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一行三会”为基础,合并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目标,在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化的保护。
四、构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司法体系
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纠纷解决制度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构建有渠道通畅、选择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如:在金融机构内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自我纠正和监督机制,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纠纷案件。通过这些纠纷的解决,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能够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管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公正、独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机制,解决那些具有共性的纠纷案件和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影响性个案;鼓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第三方参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发挥民间力量、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并体现更多的平等协商解决的精神。因此,可以鼓励有公信力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完善高效、低成本、公正的司法解决途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未来我国司法机制的完善应着重于降低司法解决的成本、提高效率。
司法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法律规则的最终落实和体现。“惟有法律规则以某种方式贯彻到法律案件的判决中,法典中法律规则形式才可能是成功的。”要降低诉讼成本,改善效益不理想的状况,帮助社会成员建立起良好的诉讼预期,强化金融消费者求诸诉讼的动机,就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首先,要培养和增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国家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金融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指南。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需要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金融消费的自我保护组织应当承担起教育投资和争议处理替代职责,负责团结力量分散的金融消费的受害者,支持并指导他们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组织提起诉讼。
目前为了节省资源和降低成本,我国可以考虑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设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吸收一些金融和法律的专业人才,专门处理金融消费事宜,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处理金融消费投诉和支持指导消费者诉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我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集团诉讼原本是为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在美国,实行集团诉讼让小额诉讼当事人能积极地提起诉讼,避免了讼累,也更好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但在我国,由于集团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集团诉讼制度,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对于法院,主要解决其立案问题。政府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的新需要,积极面对矛盾,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法院要放开限制,对这类案件正确对待,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立案,不要把矛盾挡在门外,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也有利于我们对这类案件的探索、研究,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完善司法制度。为了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企业的违法成本,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金融消费的集团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金融消费者而言,应该加强金融和法律制度的学习,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寻求和利用各种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自己维权。集团诉讼代表的是大多数弱者的利益,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法院司法权弱化现状的不断改善,相信这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一定会有宽阔的施展空间。
五、普及金融法知识,优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助于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并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2011年10月,G20巴黎峰会通过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牵头起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就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原则”。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大、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金融消费者教育任务繁重。要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应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本机构公众教育服务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将提升国民金融素质、科学引导公众预期、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立足不同阶段经济金融形势和公众对金融知识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点,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此外,还要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规划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通过小学、中学、大学三个阶段的金融知识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和金融风险辨别能力。
我国金融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金融产业格局正逐步发生实质的变化,金融竞争力也在不断地提高。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强劲渗透,我国金融业已经成为了世界的新焦点。但正如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并没有与金融发展齐头并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基本上都仅涉及较为传统的消费者,并未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更未直接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身。但令人欣慰的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行业的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陆续颁布和银行业联合消协今年开展的一系列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教育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战略征程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定会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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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埃里克·A·波斯纳;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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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天琦.信息“单向购买”对信息不对称的强化与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甘肃金融,2005年第7期
[5]林奇.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權益保护机制.光明日报,2013-06-24
作者简介:
蒋大平,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高蕾,康存真,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第6篇
根据2015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年度数据, 2015 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 9 万亿元, 同比增长46.9% ; 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9. 5 万亿; 基金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7. 8 万亿, 中国P2P借贷交易规模突破8 千亿, 权益众筹爆发式增长。2015 年上半年中国网民对各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 ( 服务) 的认知度方面, 第三方支付在网民中认知度最高, 占为81. 2% ; 其次是互联网渠道销售货币基金, 认知度占比为57. 9% ; P2P与众筹融资认知度也有较大提升。与此同时, 为更好发挥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 ( 例: 7 月18 日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1 月13 日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 内容涵括市场准入、财政税收、融资债券等多方面, 从国家政策方面助力互联网金融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 是在以移动支付工具、社交网络支持、云网络分析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平台, 结合以提供消费支付、储蓄理财、融资贷款等多项功能的传统金融业务, 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并且这种模式的本质仍是信用活动, 并具有理财门槛低、收益效率高、手续灵活便利等特点, 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也存在相应的问题。
( 一) 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区别实体金融机构服务, 消费者一般是通过网络方式了解内容, 而缺乏实际的考量。e租宝事件中, 以“网络金融”旗号, 非法吸收资金500 多亿元, 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中, 广告宣传误导, 风险提示不明确, 信息不披露不透明, 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
( 二) 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消费者隐私问题
P2P平台、第三方网络支付、网络理财机构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需要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科学技术具有不确定性, 这也使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危险。尤其是与消费支付相关的活动, 身份证、账户信息、交易状况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极易被盗取, 隐私权遭受侵犯。
( 三) 网络平台监督力度仍需加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 相关的监督管理系统滞后于其发展, 也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违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对于金融产品同时, 技术的及时更新也是监管的重要支撑, 兼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技术水平。
( 四) 举证维权难度较大
网络在商品消费中,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是最需被保护和关爱的群体。互联网金融维权因与网络结合, 虚拟信息不易保存, 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维权机构较少或能力有限, 都导致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
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的建议
( 一) 公开经营者信用程度, 提供产品重要信息
建议在社会已有的征信体系上, 除了收集消费者的信用情况以外, 也将金融经营者的经营信誉纳入征信范围, 便于消费者主动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状况。要求企业公开金融产品的真实信息, 特别是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 提高透明度。
( 二) 构建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机制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需求。互联网金融对网络信息依附性极强, 消费者的重要信息也大多有网络平台承载, 充分利用信息科技, 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保密安全技术, 构建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制度, 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降低信息被窃取的风险性, 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安全发展。
( 三)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提高执法水平
互联网金融是新型的金融类型, 传统的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的消费者保护需求。更新监管方式, 补充原有监督内容, 借鉴海外相关制度的经验, 将行政队伍科学化、合理化、创新化, 培养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和技术。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根据产品分类、交易内容、风险程度等进行监督, 严抓严惩互联网金融违法乱纪行为。
( 四) 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立以“保护消费者安全信息”的原则, 奠定维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调。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分配, 并在具体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上明细金融服务的规则和要求, 保证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伴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科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随之诞生。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 也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充实监管内容、营造诚信氛围等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 许峻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12.
[2] 黄小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J].武汉金融, 2015.10.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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