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1篇
(一) 法律制度可以加强对于公证诚信制度的建设力度
公证法律的存在可以确保诚信制度的实现, 并且促进了公证制度的和谐发展。早在瑞士民法中就已经出现了对于诚信规范的明文规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当前, 诚信制度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公证制度的存在和应用, 可以确保诚信的效能得以体现, 确保诚信公证制度得以发展。公证制度的具体发展除了需要保证社会服务职能之外, 还需要关注其自身在法律中的能效。调查研究表明, 我国的就公证制度出台的规定数量远少于其他国家的公证制度相关规定, 这也是我国在公证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频繁出现覆盖面不全、实施过程中问题百出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 诚信公证制度会因为公证程序和制度的合理性得到保证而更好的发展。
(二) 公证诚信效力通过法律得以强化
1. 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明文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 证据效力
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公证书所具备的的公证效力。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实施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公证部门出具文书, 那么将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也会体现一定程度的公正诚信的效力。
再深入分析公证法律制度后, 可以发现在构建公证诚信制度中, 具体的公证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体现, 可以显著的促进公证制度的完善, 并且保障了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针对公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 确保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
公证质量是公证诚信体系中较为关键的因素, 公证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需要加强体现整个公证诚信过程, 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确保公证书拥有诚信公证力。需要如下几个步骤实现诚信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
1. 规范证据收集
规范收集证据主要是指处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 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证据以及证据具体的范围和制度。在具体建设诚信公证制度的过程中, 规范证据收集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如此可更好的巩固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将证据收集安排子公证之前进行, 从而可以让公证功过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公信力得到保障。缺乏规范的证据采集则公证结果基本不具公信力。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与证据收集具体明确有否相关, 明确具体的证据收集可以提高准确性, 从而也为公证结果提供了保障, 也体现出诚信的重要性。
2. 严格责任制度
通过公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公证风险会显著提高, 保障了公证质量的具体内容和公证公信力。在进行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尽快构建诚信制度, 并且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范进行公证工作的开展, 对于责任认定应当建立并且完善。对于公证过程严格执行责任制度, 这样就确保了诚信公证程序的顺利执行, 也间接提高了公证人员的责任感。
3. 公告与公示制度
针对已经查清事实的问题按照公告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主要公证结果和公证的过程, 从而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其中, 并且主动进行监督。公证质量依赖于对具体问题的审核, 所以应当将诚征诚信制度在具体公证中实施, 确保公证的质量。
(二) 完善公证诚信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提高诚信公证工作的开展的可信性, 需要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公证诚信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1. 制定规范执业行为
在具体开展我国的公证制度的时候所办理的业务主要有证明对象、办理方式、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及用途四种, 其中证明对象有法律行为、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事件、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件以及强制执行证明等;文书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 其中遗嘱、赠予、继承权、产权协议声明、委托书、遗赠抚养、赡养协议、招标、财产约定、建筑施工等业务范围都属于公证业务的国内范围;而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签字印鉴属实、学位学历等都属于涉外业务。公证部门在接受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公证信息, 对存在的采用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采用标准对公证员行为进行限制, 确保其从业规范。
2. 保证公证独立性原则
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都应当在恪守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证事宜的处理, 尽量避免公证工作受到现代社会的干扰。公证独立性规定的执行过程可以参照金融行业信用等级办法, 明确相关的执行标准, 借助监督公证确保公证独立, 从而确保其可以持续发展。
3. 完善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
实际约束公证人员。我国颁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其内容主要是实际约束原则性。在公证工作的开展中, 公证人员处于重要环节, 是其保障了公证工作的开展。公证人员具体实施效力依赖于对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完善。公证工作的会因为对公证员的审核监督而得到更好的开展。
4. 建立职业道德诚信档案
在进行公证人员的评审的时候, 为每个公证员就职业道德诚信进行建档, 并且切实进行诚信评级。通过职业道德诚信档案, 可以对公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诚信公证进行记录和体现, 年度考核、荣誉、质检、违规以及投诉等状况都在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得以体现出来, 督促公证人员的工作。
(三) 完善诚信评价机制
对诚信公证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公证人员需要具备很高的诚信和自律意识, 对公证部门的内部诚信评价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 进而达到促进诚信公证制度发展的目的。所以需要基于公证法律制度建设诚信公证制度, 主要可以有如下几个措施。
1. 建立公证人员信用评级机制
记录并且考核公证人员的状态和实际的够工作状况, 并且将考核状况对外公布。与此同时, 年终奖金、福利制度和晋升等都关联到工作人员的诚信评价制度。借助这种方式促进员工努力工作, 全面开展诚信评级制度。
2. 提升公证部门内部诚信意识
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当属诚信制度最为重要, 同时也是关键因素直接影响申请人的自身权益。可以将公证部门的内容放在宣传栏中, 借助宣传栏进行相关的宣传, 并且展示到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去, 诚信的重要性。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方面, 公证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借助竞赛等方式加速普及诚信意识, 对诚信内容进行宣传, 在公证工作中, 注重对诚信的应用。
(四) 强化公证员职业化建设
进行诚信公证的开展, 最重要步骤就是促进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发展。职业化公证员可以使得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公证公信力都得到显著提高, 公证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专业素质也会因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发展而得到提高, 而具备了较高的素质的公证人员, 所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就会更加优质, 进而公证公信力也得到显著的提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 目前公证员地位不高, 如果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 那么公证人员就可以更加被社会所认可, 所以相应的形象和地位也都会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得到提高。然后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让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行公证工作, 如此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三、总结
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就是大力建设诚信公证制度。公证诚信制度因诚信自身的重要性而提高了公证活动的价值。所以当前的现代经济发展中需要加强对于诚信公证制度的重视, 确保公证机构可以持续发展, 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 其身蕴含着和谐理念, 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市场经济体制下, 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 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行使相关的国家证明权利, 来达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和法律得以实施, 所以在我国的公证制度完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公证机构证明个人或者法人的申请以及民事法律和相关事实, 具有法律意义, 而且, 公正效果自身也具有法律效益, 所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公证机构,诚信制度,公证制度
参考文献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2篇
一、公证书的法律性质及其证据属性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证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书是这种活动结果的反映。
( 一) 公证书的法律性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该证明活动结果的反映。公证书及其所反映的事实, 作为一个客观存在, 如果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均应可能成为证据。
( 二) 公证书的证据属性
公证书的证据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公证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的具体含义。公证书作为证据时, 同样具有与其他证据一样的三要素, 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 三) 公证书证据的真实性
公证书真实性从字面意义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证书本身是否存在; 二是公证书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 但事实上, 公证书本身是否存在并不是公证书证据意义上的真实性, 因为如果公证书本身是不存在的, 比如是假的或伪造的, 则公证书本身的属性即不存在, 也没有公证书证据的可能了。
( 四) 合法性
公证书证据的合法性是什么含义呢? 一是公证书的取得是经合法渠道获得的。如提出公证书证据的人, 是公证申请人, 当然他是有权获得公证书的; 或该公证书是当事人从公证书使用部门作为档案经合法渠道调取的; 或从公证书的合法持有人手中合法获取的; 或根据公证档案管理规定经法定程序查阅所得。必要时法院可向公证处调取公证书档案。二是公证书的出具是符合办理公证的有关法定程序的, 包括公证办理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公证时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 五) 公证书证据的关联性
公证书证据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无异, 均是指公证书所反映的内容是否足以反映案件事实。
二、公证书是公文书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则规定有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行政诉讼法》第31条则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种。
此外, 从法律条文数量上来说, 我国法律中证据的条款略显欠缺, 从各国中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数量, 可以明显看到, 德国民诉讼法中是1066条、法国是1507条、日本最新的民诉法条文是400条。其中: 1、关于证据的条文。我们国家才12个条文; 在德国共计139条; 在法国民法典中共计52条, 其新民事诉讼法中还有很多关于证据的程序方面的条文; 在日本, 涉及证据的条文共计63条。2、关于书证的条文。我国民诉法证据这一章中关于书证的条文数量相较其他6种证据是最多的, 但也只有2个半条文。比较一下, 德国关于书证的条文数量达到29个;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书证程序的条文达到44个;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书证也有13个条文。通过这样的比较, 我们不难看出, 我们对于证据的规定是粗线条的。那么公证书是否是物证、鉴定结论、 文书呢?
( 一) 公证书是文书证据
物证是以为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状态及位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 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公证书都有相对固定的格式, 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以文字所表达的内容来实现的, 而不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状态及位置来实现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公证书有与鉴定结论相类似的地方, 即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各自专门知识或技能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但鉴定过程主要是检验分析过程, 所进行的本质上属于科学实践; 而公证程序主要是取证与核实过程, 所进行的本质上属于法律程序。因此, 鉴定活动与公证活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综上, 公证书属于文书证据。
( 二) 公证书属于公文书
在我国, 文书证据依其制作主体与制作程序, 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民事主体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与民事主体根据自身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私文书有显著区别, 毫无疑问是属于公文书。
( 三) 公证书与其他公文书的异同
一般来说, 公文书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所作出的文书, 公营机构、团体所作出的文书一般也归于公文书之列。公证书与这些公文书相比, 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是均有显著的区别, 但它们的共同点则都是属于公文书。综上, 公证书是一种以公文书形式的证据。
摘要: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 是作为证据而存在的, 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属性。公证书属于一种公文书, 是一种文书证据。
关键词:公证书,证据,公文书
参考文献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3篇
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大大加强。导致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原因是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环境出现了新变化。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生产活动全球化,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逐步形成,各国金融日益融合,企业投资活动遍及全球,跨国公司蓬勃发展,并且以全球化、高速化、个体化为特征的多媒体网络正在覆盖全球,出现了经济生活和贸易文化的全球性趋同现象,全 球 性 的 共 同 发 展 目 标 逐 渐 形 成 。经济全球化使得无国界竞争逐步形成,每个国家都被纳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一、.经济全球化对企业跨国经营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它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其推动力是追求利润、取得竞争优势和谋求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企业跨国经营的影响表现在: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与互动加强;济全球化促使大国际贸易概念出现;跨国经营与本国经济的调整优化密切结合起来;企业由变被动接受经济全球化为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相互协调成为时代主旋律;贸易理论与企业国际投资理论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发展不平衡将加剧,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和压力。
二、企业跨国营销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 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企业的本土优势将会大幅度削弱,国内需求不足,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因素促使国内企业应该依托国内市场,主动努力开拓国外市场,制定国际化战略,创造条件开展各种中外合作,熟悉国际商道通则。国内企业应该溶入全球经济体制中,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切实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并且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开放水平要求一大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涌现。我国目前已奠定了一定的对外投资的物资基础和技术基础,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企业应充分发挥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三、企业跨国营销的战略选择
1.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学习和引进成功的管理经验,根据企业的国外业务比重,兼顾考虑企业的内部资源和国际市场环境, 选择适合国际业务发展特点的营销组织结构。
2.跨文化管理:在跨国经营中,对不同的文化应采取包容的管理方法,克服异质文化的冲突,并据此创造出公司独特文化。在不同形态的文化氛围中形成超越文化冲突的共同目标。
3.企业跨国经营主体的选择:主要有日韩式综合商社和欧美式跨国公司两种方式。综合商社所经营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利润率不高而且高负债、经营风险较大。我国企业在借鉴此种模式时应扬长避短,选择具备较强实力的生产企业,发挥我国产业的优势。
4.跨国投资市场的选择: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应该以某些市场为重点进行多元化发展。欧美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是投资的首选。这些国家社会政治较为稳定; 生产管理技术先进,营销经验丰富,能帮助提高国内企业的质量。
5.跨国投资产业选择: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及资源开发型产业具有较强的优势。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也具备一定的竞争实力。但我国产业结构落后,应鼓励我国企业选择产业内贸易量大、连锁效应强、产品供求链长的产业进行跨国投资,以带动国内整体产业结构升级。
6.跨国投资方式的选择:海外直接投资主要采用跨国购并或创建新企业方式。通过购并企业可以迅速进入当地市场;利用当地管理经验和人才;获取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无形资产;可提高企业的海外知名度。因此采取并购方法可使企业快速实现跨国经营。
7.加强宏观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应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政策。成立跨国经营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便协调管理跨国经济的发展。设立全国性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再投资。
8.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技术创新是跨国公司的核心战略,技术研发是跨国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跨国公司是现代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主体。技术领先可以创造企业竞争优势,最大化地降低生产成本。
9.跨国企业财务管理:通过对财务部门的直接控制,获取期望的利益,或借助于各种转移机制,来实现跨国公司的各种目标,还可以借助于发达的金融网络获取对合资企业资金供应的控制。
10.注重人才资源管理:企业可从东道国获得先进的技术与优秀管理人才。人才是企业的财富之本。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努力培养具有国际眼光,具有敏锐判断分析能力,掌握国际市场行情的高素质国际人才。
11.加强企业跨国营销控制:一是直接控制营销渠道; 二是通过对技术的独占获取对合资企业营销的控制; 三是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战略的要求,将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价值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12.增加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扶持作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全球发展,拓展海外业务,制定企业融资优惠措施。即可为国内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国外信息,又可以通过海外分支机构解决当地跨国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
作者单位:井冈山学院商学院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改革开放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它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内含,使社会主义理论具体化为更加贴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给社会主义带来了新的生机、活力、动力和巨大生命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促进我国各项事业兴旺繁荣发展,促进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成就;基本经验
一、改革的必然性和伟大意义
1978年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深刻认识原有体制弊端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抓住旧的经济体制中的症结,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环节和部分,改变了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环节和部分,建立起了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生机勃勃的经济体制,给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动力和巨大生命力,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广大人民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第一,解决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完善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过去,我们没有完全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与公有制划等号,误以为所有制越纯越好,公有制占的比重越高越好,完全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在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重新全面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方针,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生产关系的基础。我们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动摇。但是,我国人口多,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一统天下是违背我国国情的。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我们采取边发展边调整,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调整的方法,首先是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调整,解散了人民公社,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村经济责任制;然后又转向城市,对国有经济为中心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确立。
形成和确立这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社会发展来说,是一件大事,意义极为深远重大。实践表明,这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我国彻底摆脱贫困、逐步走向繁荣强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形成和建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表明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基本制度的保障。这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奋斗和艰苦探索形成的,也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
第二,解决了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制度和管理方法问题,改革了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了企业和地方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生产、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过去,我国经济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企业和地方缺乏自主权,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企业没有生产自主权和主动权,无法按照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和供求关系组织生产经营,生产发展受到根本性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政企分离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利关系,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生产、自主经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一个又集中又分散、又有宏观管理又有微观搞活,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生机勃勃的新体制开始形成。
第三,解决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和运行方法问题,冲破僵化的计划经济制度,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过去,我们把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的特征,把市场看作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和社会主义异己物而加以排斥。经济发展被僵化的计划指标框住,再生产运行过程被弄得僵死、扭曲和迟滞。1979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理论破除了原有思想的禁锢,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同时又对金融体制、财政体制、价格体制等进行了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现在我国国家计划已从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规划,国家计划直接管的经济指标已经不多,绝大部分商品和经济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
第四,解决经济发展的内外关系问题,打破了封闭半封闭状态,扩大了对外开放,使我国在独立自主发展的基础上,走向世界,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
1978年以来,我们通过引进外资,建立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扩大进出口贸易,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78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足1%上升到2007年的8%。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从开放中得益,世界也从中国开放中得到好处。
这四个方面,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的和前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体系,使中国出现一个上下一心、共同奋斗,亿万群众积极性充分调动,一心一意建设社会主义的繁荣局面。
二、改革带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一,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飞跃发展。
一种体制是不是优越和进步,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要看它能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能不能满足他们过上更好日子的要求。而这首先要以生产力发展成果来衡量。生产发展,东西多起来,才能过上好日子。而物质产品是靠劳动者生产的,是靠劳动者发挥积极性来创造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了发展。我国经济总量由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46619亿元,年平均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1952—197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平均增长约为5.8%,1978—2007年平均增长为11.5%,改革开放的30年比之前高近1倍。1949—197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平均约增加84亿元,而1978—2007年平均每年增加675亿元,也即平均每年要多增加591亿元,每年的增量高6倍。这使我们摆脱了物资短缺而走向主要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和有所节余。这是我们实现温饱并走向初步小康的根本原因。
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比西方国家增长快得多。近3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约为3%左右,我国比它们高7—8个百分点。与1950年比,我国经济总量增加了15.1倍,而美国仅增加了4倍,德国为4.5倍,英国为2.1倍,法国为4.2倍,欧洲十二国为3.7倍,世界平均为5.3倍。200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分别相当于美国、日本、德国的13.9%、37%和71.8%,到2006年已分别相当于美国、日本和德国的20%、60.6%和90.7%。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1%上升为2006年的5.5%。
第二,经济质量提高,社会全面发展,农业发展显著。
1978—2007年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5%以上。全国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30477万吨增长到2007年的50150万吨,增长了64.5%;棉花总产量从216.7万吨增长到760万吨,增长了2.5倍。在生产总值中,第二产业占52.9%,第三产业占31.9%,工业化水平达到中期阶段。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已占15%左右,许多科技生产研制已进入世界前列。年年有上千个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交通运输、通讯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大加强,已建成覆盖全国、通达世界、技术先进、业务全面的国家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地区布局有很大改变。中西部经济显著增长,中西部工业产值上升了240倍,在全国所占比重上升为32.8%。人口素质提高。全国85%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0%,文盲率下降到6.7%。目前我国工业现代化、科技进步和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总体水平还落后于工业发达国家,但我们已奠定了比较踏实的基础,具备了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条件。这是坚持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
第三,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建国以来,我国人口增长不到3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5.1倍,人均国内生产总产值增长了6.1倍,从而使全国居民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76元上升到2004年的4556元。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改善速度明显加快。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按可比价计算,2002—2007年年均增长9.8%;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按可比价计算2003—2007年均增长0.8%,是建国以来增长最快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家庭恩格尔系数明显下降,拥有的资产和存款增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口1000万人,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万人减少到2007年的1479万人,减少了2.4亿万人。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到初步小康的跨越,现在正向全面小康迈进。我国人民多少年来梦寐以求的愿望得到初步实现,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性。
第四,国际地位上升,一个光辉灿烂、兴旺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呈现在世人面前。
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是学习、借鉴、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过程,也是中国向世界展示自己和向世界作贡献的过程,是展示中国人民精神面貌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过程。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采取种种手段瓦解社会主义制度,制造多种谬论向社会主义泼脏水,在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发展变化面前一一破产了。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在兴旺发达的社会主义制度面前,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还会破产,中国在世界的地位还会上升。
三、一些矛盾和问题
无庸讳言,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出现公有制经济下降的趋势。
这种趋势总的情况是,私有制经济和外资经济迅速发展,拥有的资金、产值及就业人数增长得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超过公有制经济,逐居首位;国有经济的资产总量和产值虽有所增长,但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大大下降,出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1.国有经济在少量关键部门还居控制地位,但在3/4的部门中退居次要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在80%的经济部门中上升为主要地位。根据国资委发布的资料,目前中央所属159家国有企业的资产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天然气、邮电、通讯等7个行业中,掌握着近全部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的生产,全部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占55%,民航运输周转量约占82%,水运货物周转量约占89%,汽车产量约占48%,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约占60%,生产的水电设备约占70%,火电设备约占75%。但在38个工业行业中,国有经济产值比重占80%以上的行业只剩下6个,占50%—60%的行业只剩下2个,占70%—80%的行业不再存在。也即国有经济产值比重超过50%的行业仅剩8个,占全部行业的28.5%。
2.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中,国有经济正在失去或逐步退出控制地位。在我国38个主要工业部门中,私有和三资企业控制了31个部门,这31个部门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0%。其中,“三资”企业绝对控制了9个行业,相对控制了11个行业,共控制了20个行业,占全部工业行业的52%,占工业总产值的37.7%。
由于私营外资企业的利润率和积累率高,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起一定的实力,具有许多自己特有的经营手段,得到各级政府的特殊优待和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增长速度不会下降,仍然会高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必将进一步上升。
第二,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收入分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平均收入提高了,但不同阶层、地区和部门收入的差距也扩大了。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等单位的研究报告,2004年,我国最高收入10%的家庭拥有的财产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拥有的财产仅占1.4%。另一抽样调查数据是:个人年收入:20%的高收入人群占有全部收入的54.5%,20%最低收入人群仅占全部收入的0.79%;人均家庭收入:前者占59.3%,后者占2.6%;家庭住房价值:前者占60.7%,后者占1.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我国的测算是:20%最高收入的人口拥有的财产占全部财产的59%,20%最低收入人口拥有的财产占全部财产的3%。
基层系数反常地扩大。大致匡算,1984年我国基层系数为0.24,1994年上升为0.434%,1995年上升为0.445,1998年上升为0.456,1999年上升为0.457,2000年上升为0.458,2004年上升为0.469。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意味着分配差距扩大了一步。富翁们拥有财富的绝对额尚无法与西方大富翁相比,但收入差距程度却超过了英、法、德、意等西方发达国家。
收入差距扩大是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垄断行业垄断利润造成的”呢?不是。垄断行业形成的收入差距仅是九牛之一毛,收入差距的根源在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有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和劳动收入,应该加以鼓励和保护;有的则来路不正,属于非法暴富,有些是超经济剥削得来的。这些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缩小分配差距,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还未停止。
第三,生产力发展中出现比例失调现象。
主要表现为生产过剩、消费不足、污染严重和过分依赖出口。生产不平衡是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和必然产生的现象。问题在于,有些不平衡是可以避免的,是在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如钢铁、电解铝、水泥、汽车、电石等的产能过剩,是乱铺摊子造成的,而乱铺摊子又与该管的没有管住及所有制结构有关。追求利润,不顾一切地上项目,成为某些行业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环境污染,固然有技术上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生产关系上的原因。生产力中出现的许多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的反映。解决生产力中的矛盾,要从技术上、生产力上下工夫,但如果不考虑体制上和生产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是解决不好的。
此外,社会矛盾增加,腐败现象有增无减,也是值得注意的。
这些问题和矛盾相互影响、相互交叉,不仅影响改革成果,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和国家的长远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个界限。在界限允许的范围内,注重矛盾的状况,研究解决矛盾的方法,采取完善措施,矛盾比较容易得到解决;无视矛盾,听之任之,甚至认为“这是必然出现的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纵容之,就可能向恶性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威胁。这是不能不警惕的。
四、深化改革,推动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在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的大国,改革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前途命运,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我们的改革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方向,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一,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改革实践。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这个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一要义是中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只是由于人口多,生产力总体水平还低,不能按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中级阶段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而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这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中国不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条件,”只能“补课”,“走资本主义道路”;也不像另一些所鼓吹的那样,“中国必须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民主社会主义打着社会主义旗号,提倡私有化,仅仅在分配上兜圈子,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第二,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一是改革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进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点和前提不能忘记,不能动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个有机整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是这个整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体现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公有制这个主体及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所以,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而不能只有一个“毫不动摇”。二是从生产关系上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关系性质上的区别,决定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的重大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具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容,而且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劳动者在政治上当家作主,必须把主要生产资料和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经济上当家作主。三是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多方面经济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所有制关系还会延伸到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在这些关系中表现出来,并且影响人们的思想和上层建筑,反过来又影响所有制关系。
第三,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的坚强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坚强领导和直接指挥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没有党的领导是不可能的;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中国兴旺发达,没有党的坚强领导也难以正确顺利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亿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原则、步骤和步伐,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为本,没有自己的私利,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
责任编辑:晓 立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通过对完善我国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意义的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制定的关于海上特别救助的条例对我国海上救助的情况并没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想要更好的发展我国海上业务,不仅要加强管理方式,还要对我国如今的海难救助行业进行规订,从而使我国的海难救助工作越来越高效,更加井然有序。
关键词:海难救助;特别补偿;SCOPIC条款
一、对我国《海商法》中特别补偿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参照的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其继承了公约中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因此可以参照前文中对公约的修改建议对我国的特别补偿制度进行修改。
1.单独计算特别补偿
第一,船只是船东所有,在海上行使带来的利益也是归船东所有,因此,在船只发生问题之后,救援的费用应该船东进行赔付,关于救援费用的问题,可以讲救援费用、特殊补偿的费用分开来计算,这样还能保证救援人员的一部分的权益。
第二,事故发生之后,救援人员申请特别补偿的费用,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救援难度、救援时间、救援产生的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设定的特殊补偿的费用,也要设立多个等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这样,对船东和救援部门都是相对公平的条例。
第三,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对特别补偿费用,制定简单合理的计算方法,救助方在救助后获得的特别补偿金额,支持公共与民间的专门救济机构的发展,是有效的激励措施。同时,具體的计算方法也很重要。
2.规定具体的特别补偿计算方式
根据对相关条例的调查和近几年来处理的事情来看,对于特别补偿费用的计算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计算复杂,浪费时间,计算不明确,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相关条例在我国应用的并不是很好,对于救援和被救援双方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规定计算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其次,和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修议意见一致,总结近年来相关事件处理的教训和经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制定一套适合我国海上救援的相关条例,总结之前各个版本的条例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每条条例都能明确的表达,绝不存在含糊其辞的问题出现,在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关的特殊补偿费用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标准,以达到对各方都是公平的处理问题。
特殊补偿的费用的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救援的速度、效果等,因此制定一个完善的救援补偿费用的准则,是至关重要的。
3.设立海难救助监督机制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制定的关于海上救援的相关条例,是根据公约制定的,并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相关条例在我国使用的并不是很好,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相关权利,应该对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改变,为我国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公平的海上管理制度。
笔者对之前的调查,做了全面的分析,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思考,一次笔者认为救助方需要向船东承担定期报告的义务,即在船东的明确要求下,救助方必须向船东定期递交救助过程的书面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救助方只有在船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递交书面报告,如果船东没有明确要求则无强制义务规定救助方递交书面报告。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在现场安排适合的人员进行调查,之后提交相应的有效的报告,这样,既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为今后的解决做出了充分的帮助。
想要做到完善的进行处理,就要独立的制定相关条例,之后要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由此可见,想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良好的海上相关制度,还是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的。
二、积极推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修改进程
1.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仍需以公约的修改为前提
如上文所述,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而我国又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中国,特别补偿制度也受《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影响。但公约在过去30年并没有发生改变,然而其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海上的救助环境。即使我国对《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作出了上述修改,但与公约并不一致,从而导致的结果是实践中出现抵触仍需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如果我们只在《海商法》中保留公约的一些概括性质的规定,并对特别补偿制度的进行具体的修改,然后明确规定当《海商法》与具有涉外因素的公约冲突时,应适用我国的《海商法》,它固然可以解决问题,但这违背了中国“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负面的影响。
因而,我们最需要做的还是要积极推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修改进程,公约修正后,我国相关制度应作相应调整。救助公约的修订属于在国际立法中的初次分配阶段,积极参与并且独立表达我国意志,有利于对我国正义分配的公正性。
2.内水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修改先行
在公约发生变化前,中国仍然可以对发生在内水的特别补偿制度进行修改,因为发生在内水的船舶救助一般不具有涉外因素,并且内水发生环境污染会对我国的利益造成更多的损害。
相比于中国沿海地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水更为重要,并且同一程度的污染发生在内水比发生在海洋中的污染损害程度会更高,因此内水的环境救助应该更优先被人们关注。
总之,为了对中国《海商法》的特别补偿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积极参与和促进公约的修订。同时,鉴于公约的修订过程较为缓慢,先修改我国内水的特别补偿制度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综上所述,还有在中国海商法对海上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国的立法机构进行一系列地完善与修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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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永贵.对海难救助制度中海事机关作用的探讨[J].天津航海,2008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周超捷(1995~ ),男,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性和相互关联性,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协调劳资矛盾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需坚持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差异化推进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2014-01-2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项目“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013M542429);2013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项目(1301138C)。
[作者简介]胡磊(1981-),男,湖南南县人,南京政治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博士,南京政治学院经济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近年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多样多发多变,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协调难度日益加大。这就要求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质升级增效。
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资双方看似有平等的契约自由和自主选择权,但事实上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通常居于强势地位,劳资非均衡博弈易使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需要通过一系列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来推动劳动关系朝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在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时期也有所差异。但总的来看,依据实施主体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
国家立法规范,主要指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劳资博弈力量平衡与利益共生和谐。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市场化使其灵活高效,也需要劳动关系法制化使其规范合理、公平有序。国家立法规范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与劳资博弈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刚性强制力,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立法规制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与实施绩效。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劳动标准具有刚性和强制性,不能过高或过低;标准过高容易制约经济发展活力乃至难以执行和养懒汉,标准过低则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劳资双方自治,是指劳动者及工会与企业及雇主组织依法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管理制度等问题自主协商解决。它是调节劳资利益分配和权力支配、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资长期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关键手段,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在产业层面的重要体现。企业劳资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和优化,取决于政府规制和引导下的劳资力量博弈。在行业千差万别、企业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劳动者主张法律和劳动合同明确的权利可获法律和行政救济,但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宜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来解决,因为这可能带有过多主观意志而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类利益争议主要依赖劳资双方自主协调、找到利益矛盾的平衡点来解决。在资强劳弱的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逆来顺受或用脚投票,而通过工会等可与资方集体协商谈判。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资方会不断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劳方强化工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与资方改进企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有时也表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劳资自治有利于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仲裁和诉讼之前,降低企业损失,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与劳动争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劳资自治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协调主体的代表性、公信力和成熟度。如果工会、雇主组织缺失或难以整合和代表内部利益诉求,劳资自治机制失去促进劳资平等对话与合作共赢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平台,其可实施性和有效性会大打折扣。
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是指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等通过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劳动法规和政策制定、监督政府劳动执法等途径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协调机制。企业在开放市场中参与竞争,与劳动者、消费者、供应商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发生利害关系。这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有较强的外部性,其利益结构中包括劳资利益,也包括国内外相关行业、群体和地区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调整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道德、习俗和声誉机制对劳资政三方的支持、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家立法规范和劳资自治机制的实施绩效,有利于营造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分担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压力,避免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失败的悖论。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习俗、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和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结构等。
二、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不足
(一)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
一方面,部分劳动标准设置虚高、劳动关系调整不规范而集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不健全。现实中,一些地区和行业对《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同工同酬等规定的遵守比例不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同工同酬权益等难以得到保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劳动时间和同工同酬等法规难以适应部分生产经营不确定性较强的企业用工实际需求,现有法规严格执行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不完全具备,而许多地方也没有出台和实施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细则。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关停并转搬的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不规范,存在暗箱操作、违法违规或成本预留不足等问题,导致失业下岗或分流安置职工因补偿不合理、就业和生活困难而频繁上访维权。同时,劳动关系调整存在立法空区和司法盲点,工资集体协商和劳资纠纷处理等有时有法难循甚至无法可依。例如,对企业不开展集体协商、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处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又如,现实中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往往并非集体合同争议,地方政府和法院难以依据现有法规直接有效调处;为控制和减少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负面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按群体性个体劳动争议的办法拆分处置。
另一方面,受GDP崇拜、政府自利性行为和官商合谋等因素影响,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绩效不够高。一些政府官员“投鼠忌器”,担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担心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可能影响当地GDP、财政收入和就业率增长,进而出现选择性执法和公共性偏离行为。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在劳动条件、社保缴纳等方面做出让步,人为降低劳动保障规制水平,在劳动争议调处时一味压制工人的正当利益表达和罢工维权行为或治标不治本。有的地方劳动保障监察主要依赖每年几次运动式大检查,主动执法的效能发挥受限,监管难以到位。有的官员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存在认识偏差或“叶公好龙”,轻视劳动执法和司法,对劳资纠纷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变力迟钝。有的官员收了企业寻求庇护性合作的“保护费”,劳动保障监察玩起猫鼠一家的游戏。有的地方街道和社区在房租等方面与企业有利益关联,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存在自利性行为和腐败行为,失去公正立场;只有在劳资冲突激烈、舆论压力较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受到重要影响时,才积极改善劳动关系。在一些地方,劳动者对法规制度实施状况的不满远多于其对法规制度本身的不满,不仅反抗企业资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反抗政府调处劳动争议的不给力和不公正行为,助长了劳动争议多发频发群发甚至使劳资矛盾演变为劳政矛盾。
(二)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
企业贯彻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劳动关系,但它存在雇主导向的局限,偏重于压低劳动力成本、加强劳动过程控制来获得低价、及时等竞争优势,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性比较有限。而在劳动力供给变动、产业转移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带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长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打短工现象凸显的情况下,对招工难、员工流失率和更替率较高的企业来说,“企业提供雇佣和经济保障,劳动者提供忠诚和绩效”的劳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内部发展、职位保障和基于资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日渐弱化乃至失效。
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覆盖率的指标化推进和跳跃式发展难掩其质量低下、作用虚化的现实,劳动者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不少地方的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要么缺失,要么流于形式,资方不愿建会和协商、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难入会和不会协商的问题突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对非会员权益维护投入大量资源,而集体合同往往覆盖企业或行业、地区内所有职工,是否入会对劳动者工资福利没有显著影响,使非会员对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许多企业组建工会只是塑造企业形象的仪式性行为,开展集体协商只是回应政府和总工会要求的“应付式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工会主席内定的“二人协议”,老板工会和花瓶工会屡见不鲜,集体合同内容空洞和缺乏约束力等问题突出。在部分地区已将工会覆盖率和集体协商覆盖率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的环境下,有的地方急于完成工会组建和集体合同指标,出现需求冷漠、工人“被入会”、政府“拉郎配”和“唱独角戏”等现象,结果事与愿违,集体合同得不到企业和劳动者认可。对集体合同是否真正履行及其对缓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实效,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不够关注,先建制后完善的目标并未普遍实现,“只搭台不唱戏”现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劳动争议和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与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覆盖率、工会覆盖率、集体合同覆盖率、三方机制建制率等统计数据一片向好形成鲜明对比。
雇主组织代表性不足、职责偏失和公信力缺失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部分地区行业性雇主组织不成熟甚至缺失,工会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找不到协商对象。一些雇主组织把主要精力放在搞联谊和评比、向企业颁证收费、提供咨询培训和商贸等服务上,很少研究和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一些行业协会对当地企业没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规范性,没有或无法有效履行雇主组织的职能。一些雇主组织依赖政府财政支持,难以自治和自立。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意志和主张成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依据,而资方和劳方的真实意愿和诉求均未充分体现。建制率较高的三方机制效率低下或流于形式,民主协商异化为“官主协商”,其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功能和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
(三)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职工、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共治属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组织、新兴媒体等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国内外企业、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不再仅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及代表其利益的组织的事情。国外企业、媒体、社会组织和民众要求本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有“血汗工厂”之产品意涵的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既有借口反对劳工低标准驱逐高标准而进行贸易保护、缓解本国劳资矛盾的目的,也在客观上具有推动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正面作用。从国内来看,媒体、社会组织和民众要求企业履行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例如,2010年富士康科技集团发生多起员工跳楼事件后,美国苹果公司在原定代工费的基础上给富士康增加补贴以支持其提高员工工资和福利,就与国内外社会力量对它们的施压直接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重管理轻服务,不培育、不支持甚至打压合法从事劳工权益保护和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供应商、经销商、企业债权人、企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常态化地督促企业切实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严格劳动执法与积极调和劳资矛盾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劳工服务类非政府组织对劳动者感情、文化、心理等方面需要的关注还不够;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消费者运动和引导劳动者科学理性合法维权、让劳动违法企业受到惩戒的舆论压力机制和声誉机制等,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路径
(一)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三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有效调节领域和作用机理存在差异性和一定的相互关联性,既有替代性又有互补性,同时并存和共同作用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不可偏废地整体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协调机制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畅通劳资双方的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协力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和绩效。
一是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提高其实施绩效。一方面,完善立法,推进国家立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更加完备、合理和实用。包括:在全面评估实施状况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细化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和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者罢工维权和抗争行为的立法引导和规制,减少其负面影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治理和公正快速调处;等等。另一方面,加强执法,使劳资双方真实充分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机制,提高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适当增强劳动监察力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违法成本,建立权责统一、公正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
二是促进工会身份回归和雇主组织到位,探索符合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效运作模式。首先,提高工会吸引力、独立性和维权服务能力。推动工会资源配置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建立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机制,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政府向企业收缴工会专项经费后分拨到企业工会等措施,降低工会对企业的依附程度。践行党工共建机制,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建立健全项目制专业化服务模式和网络化扁平化服务网络。其次,加快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雇主组织,限期实现其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积极扩大会员覆盖率,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劳动法规、实施民主管理、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再次,拓宽三方机制的职能,促进三方主体独立、民主平等与合作对话,依托三方机制及时干预和调处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其调处区域性、敏感性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首先,畅通媒体、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等有序参与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的各种渠道,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的共同治理并提升其参与能力,防范和纠正劳动关系领域中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偏差,督促政府提高劳动关系治理的效率和实际成效。其次,引导社会力量推动企业履行保障和改善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和典型经验,公开曝光、谴责和排斥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引导消费者和社会大众通过“良心消费运动”和舆论压力等,促进各类企业遵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道德公约”。再次,注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和鼓励他们诚实劳动和理性维权,不做恶意索薪、过度维权的职场碰瓷族或“工闹”。
(二)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这决定了生产和分配过程首先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受雇于资方的劳动者个人劳动首先表现为企业劳动,再随着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表现为社会劳动。由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受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营管理方式和宏观经济环境、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同地区的工会和雇主组织健全程度和作用发挥程度不同,企业盈利水平不同,推行劳动标准、集体协商机制和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基础和经济社会环境有所差异。我们应坚持分类指导、问题导向、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将柔性调控与刚性规制措施相结合、共同要求与差异性措施相结合,增强协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梯次推进中国式集体协商机制的发展。要避免“一刀切”、“齐步走”的急躁推进和盲目追求数字政绩的政策倾向,政府不能替代劳方直接与企业协商,也不宜在短期内以会员覆盖率和集体合同覆盖率作为评估所有地区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在工会和雇主组织覆盖率较低地区,不应急功近利地片面追求劳动关系集体化发展速度,而应“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让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使政府更好地发挥‘立规则、搭平台、造氛围、促协商、抓监督’的作用”[1](P76),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工会和雇主组织的资源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推行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政府要尊重劳资双方的主体地位,更多通过政策鼓励、宣传引导等方式提高其自愿协商、主动协商和“真协商”的积极性。例如,可探索实施“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的工人工资定性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列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公报等办法。要突出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对象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渐进式推进行业和区域层面的集体协商。在工会和雇主组织覆盖率较高且企业招工留人较难的地区,政府应因势利导,大力支持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和雇主组织主动要约,推动企业开展个性化集体协商,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协商。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推动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引导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稳岗增效、工资适度调整等措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与优化劳动者公共服务并举。劳动关系协调不能仅局限于改善企业劳动者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一部分功夫还要下在企业之外。如果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就难以改变。农民工缺失的社会保障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至少要部分地由企业以工资形式支付。而市场竞争力、盈利率较低的企业难以满足劳动报酬增长诉求,生命周期短,调和劳资利益矛盾的空间很小。为此,各级政府要兼顾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具体利益,促进企业提高改善劳动关系的能力与降低劳动者对雇佣关系的依赖性。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税费和融资成本,对规模不同、成长阶段和盈利水平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探索实施“减税减费减息促提薪”等措施,扩大企业减少裁员和稳定劳动关系的空间。另一方面,缓解劳动者生活压力,使劳资矛盾通过“内病外治”得以缓和。面对劳动者高流动给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带来的变革需求,我国需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技能养成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健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工共同分担市民化成本的机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是创新企业民主管理和利润分享形式。丰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方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和职代会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和监督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和分红制度,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参与和利润分享,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创造潜能和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使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成为劳资双方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四是发挥国企和主控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示范作用。敦促国企和主控企业消除用工歧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缴纳社保、加强劳动者素质培训和权益保障,推动其在岗位设置、培训发展、薪酬管理、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同时,引导国企和主控企业及时发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其供应链中的企业和其他企业“自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被控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控企业负有监督和保障的责任或承诺,“我国可利用这种机制对境外主控企业进行反控制,组织消费者运动或以其他方式对境外主控企业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境内被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条件或与境内被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2](P130)。
五是实施企业获取资源的机会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挂钩的政策。企业劳动关系能否和谐稳定,主要责任在企业一方。政府可将劳动用工规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会组织健全、建立职代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把劳动关系和谐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企联常务理事、侨联常委、科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优化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发布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发挥经济手段和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与企业融资、用工、招投标和获取其他经济社会资源的机会等相挂钩,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将企业近年来的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得到政府和社会支持,让非法侵占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受到投资经营上的制约和法律的惩戒。
六是健全劳动关系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和及时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建立健全以亮不同颜色“警示灯”和源头预防、分级调处的体制机制,积极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在当前我国着力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并转搬、出现员工重新就业安置和技能转换提升等问题。政府需加强对结构调整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和规范,充分考虑劳动者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一定的稳定岗位补贴。要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严格按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者就业帮扶、社保转移接续和经济补偿等工作,有效预防、及时介入和依法按政策化解劳动争议和纠纷。
参考文献:
[1]杨冬梅.集体协商立法中政府作用探析[J].新视野,2014,(2).
[2]王全兴,谢天长.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论纲[J].法商研究,2012,(3).
责任编辑 刘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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