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界定海洋体育概念,并从物质、精神、制度、行为4个维度分析海洋体育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海洋体育是以海洋生态系统为活动空间,以满足大众休闲娱乐和健康需求为目的,依托海洋资源而进行的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海洋体育文化涵盖海洋自然与人造环境;海洋体育情感、意识、态度、认知与品质;海洋民众习俗、组织机制与政策法规;海洋体育形式内容、体验感受、互动交流、推广传播等。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海洋体育;体育文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海洋开发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体育作为国家软实力代表之一,理应在海洋领域大展宏图。纵观世界海洋体育发展状况,我国目前与西方各国比较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中国军团在帆船、赛艇与沙排等竞技项目上也有斩金夺银的表现,但毕竟是“举国体制”带来的结果,国人海洋体育的意识还没有形成,拥有300万km2海洋面积和18 000 km陆地海岸线以及6 500多个岛屿的海洋体育资源尚待开发。为此,大力发展海洋体育是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海洋体育文化是当前文化兴国应有之义。
1 关于海洋体育的定义
鲍明晓[1]认为:“海洋体育是人们利用海洋资源和环境,有目的地开展运动休闲活动的总称。”黄文浪[2]认为:“海洋体育是以提升人们身心健康为目的,依托海洋资源及环境开展的,具有浓厚海洋特色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具有原生态、亲自然、高参与、深体验性的体育活动。”滕海颖[3]认为:“海洋体育是人类依据海洋资源而发展起来的一组(套)锻炼身心并使其健康的运动项目。”其核心内容是依托海洋资源和环境,为增进身心健康而进行的具有生态性、娱乐休闲性和海洋特色的体育运动。
近代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者提出一个口号:“向生命索取它所能提供的一切东西。”[4]所谓生命索取,是人类自身为了自我需求而打破与生命之间保持的相对稳定,即打破低层次需求跃入更高层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类开始追求健康保障、娱乐休闲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等需求目标,加上闲暇时间增多、科技与经济水平提升等多因素连锁反应,致使带有原始体育基因的海洋劳动、游戏、祭祀等社会活动形态逐步演化成当代海洋体育活动;强调海洋体育的本质功能和核心价值,即遵循“健康第一”的理念,增进身心健康,追求身、心、社会适应三维健康核心价值观,对于健康不仅要从生物性方面表现出良好的状态,更主要的是促使人融入社会的能力;突出海洋体育的空间性特点,一般说来,人们对于海洋体育的认识往往局限在海滩、海面上,但从开放的、立体的视角观察海洋体育活动,其区域空间应拓展为海上(中、底)、海滩、海岛(礁)、海空,形成一个完整的相辅相成的海上体育生态系统;不仅如此,体育的文化属性是与生俱来的,所以海洋体育也应视为社会文化活动的要素之一。为此,本文将海洋体育定义为:以海洋生态系统为活动空间,以满足大众休闲娱乐和健康需求为目的,依托海洋资源而进行的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
梳理海洋体育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应包涵自然环境、时间、设施、经费、人员与制度6大要素,其中自然环境是不为人的主观意识所改变的,它对海洋体育活动起决定性作用,而其他要素需通过体育组织起作用。制度是一个动态因素,它与活动、组织相互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 形成海洋体育文化的相关概念链接
2.1 文化与海洋文化
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5]。分析200多种国内外学者对文化概念的界定,无论是从何角度审视都带有趋同性。首先,文化创造的主体是人;其次,文化不是随意的意识建构,而是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精神活动及其产物;再则,文化是人类适应、联系环境过程中借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的创造体现。了解文化属性是认识海洋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即从一般到个别,普遍到特殊的规律来看待文化与海洋文化的特殊关系。
海洋文化是相对于陆地文化提出的,从进化论观点解释,原始生命诞生于海洋,陆地生命包括人类都是海洋生命经过漫长岁月进化而来的。就历史根源与逻辑起点来看,海洋是陆地文化的泉眼,海洋文化理所当然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故海洋文化拥有文化属性的共性外,因其生态环境与生活背景的不同而具有海洋文化的特殊个性。比较众多专家对海洋文化概念的论述,笔者较为认同曲金良先生[6]的说法:即“海洋文化是人类对海洋本身的认识、利用,因有海洋而创造出的精神的、行为的、社会的和物质的文明生活内涵,海洋文化的本质就是人类与海洋的互动关系及其产物。”
2.2 体育文化与海洋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作为文化的下位概念,依据文化的相关定义而引申,从文化的普遍性过渡到体育文化的差异性,存有类似和特有的文化要素。卢元镇[7]认为:“体育文化是关于人类体育运动的物质、制度、精神文化的总和。”
体育文化与海洋文化同属文化空间中两个并存的文化体系,在文化共性的作用下,海洋文化与体育文化碰撞、交融的过程中形成了海洋体育文化。从广义上讲,海洋体育文化泛指与海洋有关的体育文化,是人类受海洋影响逐步孕育、创造、形成的具有海洋特性的体育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海洋体育文化指人类以海洋环境为依托,在长期与海洋生态相互作用的体育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种以海洋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体育文化意识形态。海洋体育文化是体育文化与海洋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是新文化在形成时的选择与重构,表现出一种数学逻辑,即包含和被包含关系。
3 海洋体育文化内涵与外延
3.1 海洋体育物质文化
1)海洋体育自然物。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环境是物质的,是有其内部规律的,海洋自然环境是海洋体育赖以生存的载体,是一切海洋体育活动的前提条件。它由海水、海滩、海礁、海岛、海空与海洋气候等基本要素组成,当人类以体育运动的形式参与其中并与之互动,使海洋自然环境承载体育功能之时,海洋自然环境便赋予了体育社会与文化属性。如帆船运动靠的是海水的流动、海风的劲力;冲浪运动靠的是海浪的起伏;沙滩运动必须满地铺满黄金沙。无疑,海洋体育运动只有合理运用海洋自然资源,与海洋自然环境相融合,才能有海洋体育文化的禀赋。
2)海洋体育人造物。
彰显海洋文化理念使之具有海洋运动特色的海洋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是海洋体育文化符号的标记物。如舟山市海洋体育文化公园,其设计的灵感来源于浪花,以游泳馆和综合训练馆为中心,半圆放射出沙滩排球场、足球场等11个海岸运动和3个水上运动场所,整体布局犹如海滩上散落的贝壳,似璀璨夺目的浪花,以洁净的玻璃诠释着海水的清澈,整片建筑群洋溢着青春活力与激情;再如停泊在港湾的各类赛艇、帆板、帆船、桨板;丰富多彩的海上运动设施、垂钓器具、沙滩体育用品、海洋民俗体育特制(蟹笼、鱼网)品;琳琅满目的航海设备、器械、工具以及海洋体育服饰等均呈现出海洋体育的文化特质。
3.2 海洋体育精神文化
海洋体育精神文化是五彩斑斓的,它由海洋体育情感、意识、态度、认知、品质等具有不同色彩的元素构成,其中,“蓝色”“绿色”“红色”是海洋体育精神文化的主色调。
1)“蓝色”理念。“蓝色”是海洋色彩的外在表现,“蓝色文化”象征着宽阔、自由、洒脱和希望,即无穷的奥秘有待探寻、无尽的乐趣有待体验、雅致的心境需要舒展、美好的蓝图需要描绘。海至深为蓝,天至高为蓝,梦至遥为蓝,火至精纯为蓝,人类在与海洋的互动关系中形成了广泛的“蓝色”认同,即由陆地向海洋延伸,为理想而奋斗,心向目标而前行,无论风大浪高暗流险滩,“海中人”总是凭借坚忍不拔的意志与团队合作精神,挑战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并与之相适应,直至胜利到达彼岸。蓝色体育文化正是时代呼唤生命律动的色彩,它不但带有深邃、冷静、理智、永不言弃的含义,更是对开放、高远的现代文化的追求。它以开放的观念,开阔的视野和开拓的精神积极探索海洋,走创新之路;明知艰险毅然向茫茫大海进发,以海纳百川的情怀步东西方文化交融之旅,提升中华体育之整体形象。“蓝色”体育理念是潜藏在物质文化深处的精神凝练,诠释了创造者、参与者挑战自然、勇于拼搏与超越自我的观念和态度。
2)“绿色”意识。绿色代表蓬勃生机、旺盛活力和绵延生命,象征着理解、宽容、善意、友爱和美好,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代名词。大自然是人类体育的摇篮,让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充分感受大自然的爱抚,在辽阔海洋中拉舷升帆、迎风逐浪,让肌肤映照出阳光的色彩;在金色海滩上踏浪追逐、倾力奔跑,赤足亲吻细沙浅滩;在海礁岩壁上垂钓攀爬、弄潮湿衫,任周身充满海的味道。绿色体育彰显的是人与自然的亲近与融合,讲求自然生态、经济生态和人文生态的和谐发展。从文化意义上讲,是以一种不断进化与完善的渠道通向可持续发展,它要求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须保全生存环境,倡导无公害、更公正、更纯洁、更人性、更进步、更科学、更团结的社会行为,是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化沿海区域的发展目标,更是现代体育追求健康,达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和谐发展的文明诉求。表现在大力发展和推广与海洋环境和谐的运动形式;在选择建设海洋体育活动场所时考虑该区域对生态影响的承受力;培养参与者在海洋体育行为中传递环境意识;使用环保型的海洋体育设施、设备与器材等方面。引导人们回归自然,保持清澈、浪漫之感,倡导安祥、洁净、文明、理智的健康生活方式。
3)“红色”思想。红色是健康、热情、朝气、欢乐的象征。代表吉祥、喜庆、热烈、奔放、激情、斗志与权威,是发达、阳刚、坚强、成功与光荣之色,中国人的红色情结与生俱来,它流动在民族的血脉里,遗传在民族基因中。红色文化最根本的特征是革命性和先进性相统一、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本土化与创新性相统一、兼容并蓄和与时俱进相统一。红色海洋体育思想反对一切封建迷信,顺应自然,主张指导思想上的唯物论、文化取舍态度上的辩证法以及方法上的实践观,正确认识和反映海洋运动的内在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体现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体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方向,是新时期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融会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的窗口。在当前大力推进全民健身的浪潮中,利用海洋体育的特殊功能提高人民大众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养,海洋体育来自于大众并服务于大众,代表人民大众亲自然、深体验、娱乐休闲的意志和愿望,选择贴近生活、灵活多样、因地制宜的海洋活动形式和内容,力求在实践中不断求得发展和创新,以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3.3 海洋体育制度文化
1)约定俗成的传习。
自古以来,中国沿海渔民崇拜、信仰海龙王及海上诸神而自发形成了“祭海”风俗。在每年的谷雨前后选个吉日,从上午九点开始,海滩上鞭炮齐鸣,礼花喧天,搭台唱戏三天三夜,秧歌、龙灯、旱船、腰鼓及各种民俗表演纷纷登场,祈求神灵保佑以海为生的人们。传承至今,一些有体育属性的民俗活动也相继亮相,如海滩拔河赛、拉渔船赛、抛蟹笼赛、捡花蛤赛、爬船网赛、沙滩“大力士”赛等等,爬船网比赛,要求选手通过在半空中攀爬10多米长的船网到达终点,这一项目来源于渔船靠岸后,渔民常常要依靠渔网和缆绳从船头攀爬到岸上的传统习俗;抗倭名将戚继光所创的“赛泥马”由海涂军事活动逐渐演化为民间竞技活动;帆船、帆板、独木舟、爬桅等赛事的竞赛规则、规程随参与者的文化认同逐渐形成。可见,带有浓厚沿海地域色彩和行为准则的海洋体育运动,具有民众参与广、影响大、娱乐性强、延续历史长的特征。集传统的渔民生活、劳动技能和祭祀内容,其竞赛活动依赖于当地的历史背景、地理风貌、社会形态以及渔民的心理意识所形成的民俗民风。
2)有效运行的机制。
随着社会发展与变革,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多种体育社团、俱乐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运作的一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多元主体参与的半官半民式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围饶全民健身工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求,海洋体育的组织和实施理应依靠沿海各省、市、区(县)、乡镇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力量,争取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渔业、港口、海事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基层管理组织的主导作用,引导相关企业挖掘海洋体育产业资源,积极投身海洋体育设施建设,加强海洋体育社团、协会(帆船协会、赛艇协会、潜水协会以及沙排、沙足协会)和俱乐部(海洋极限运动爱好者俱乐部、海钓俱乐部、帆船俱乐部、冲浪俱乐部等)主体职能,周密布局、合理规划、协调配合,努力提升海洋体育竞赛、表演、旅游、休闲、娱乐、广告、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理性构建的法规。
海洋体育政策法规是指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用来规范和管理海洋体育事务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程、规定、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有关海洋体育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保障海洋体育健康运行和发展的所有法制活动。当前,在《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海洋发展战略思路、战略布局与取向、重点领域及战略措施的大框架中,以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通道安全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前提,科学规划海洋体育事业,提高陆海统筹、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综合控制、管理海洋体育运动的能力,建立健全海洋体育政策、法规,如《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海洋体育发展规划》、《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沿海省市海洋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帆船船艇注册管理办法》、《赛艇俱乐部注册管理办法》、《海上各种运动项目培训管理办法》、《海域游泳场馆管理办法》、《海洋观侧预报管理条例》等,扶持和培育海洋体育中介组织及社会团体,让各级组织和民众在各项政策法规条例的规制、激励和保障下,举办各类海洋体育竞赛活动,并开展各种海洋体育休闲娱乐活动。
3.4 海洋体育行为文化
1)形式内容多样化。
从文化学视角审视,海洋体育是建立在海洋自然环境与海域人文环境基石上的行为活动方式,其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形成、扩充与流变得益于不断进化的渔业生产劳动、商贸、军事以及祭祀活动,是人们与海洋融合,寻求和谐相处的长期实践过程中的创新行为,从原始的、单一的身体动作演变成为科学系统的复合型运动技能,特别是海上帆船、风浪板、海钓等无动力操作项目,更是脑体并用、体智相兼的智能型运动项目。现今,伴随着“淡化金牌、重在参与”的大众体育思潮的澎湃,坚持全民健身与休闲娱乐相结合,突出“人海合一”的海洋体育顺应自然,从海空、海面、海岸、海底打造系列海洋体育运动项目,如浙江省首届海洋体育运动会设23个大项、99个小项,运动赛事分为传统竞技类、时尚休闲类、渔业劳动类、铁人极限类和障碍接力类,包括海中救生、游泳、皮艇;海滩沙排、沙足、沙地掷球;海涂手球、摔跤、速滑;海船爬桅、摇橹、抛缆、升帆、调马灯以及海岛环跑、海礁攀岩、海岸垂钓等形式多样的、大众喜闻乐见、易于亲身体验的海洋体育运动项目,充分彰显了海洋体育的魅力。
2)体验感受情趣化。
近年来,海岛旅游成为时尚,节假日大量游客涌入海滨城市观海、弄潮、感受海洋风情。从旅行社给出的资料显示,凡是选择去大连、青岛、舟山、厦门、三亚等海滨城市的客人,都要去海边“玩”,哪怕烈日当空,也要吹海风、听海浪、玩海沙、泡海水,即使海潮打湿了衣裳仍乐在其中;有些人放着平整的海边木栈道不走,偏偏在海礁上跳来蹦去与海浪嬉戏;许多人不停地捡贝壳、挖牡蛎、抓虾蟹,已经汗流浃背却意犹未尽;诸如海上自行车、风浪板、帆板、浆板、皮划艇、潜水等海洋体育运动项目,更是人们争先体验的项目。由此说明,海洋情趣无限,亲近海洋的人群无穷,参与海洋体育活动无疑为崇尚海洋、喜爱海洋的人们提供了既能呼吸新鲜空气、放飞心情的天然佳境,又给其创建了锻炼体能、训练智能的良好平台。
3)互动交流广泛化。
中国进入“海洋战略”时代,标志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借鉴国际海洋强国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提高我国海洋体育文化软实力,需要广泛的互动与交流。海洋体育为促进各国各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碰撞、选择、吸收和创新构建了平台,开辟了通向文化繁荣、经济发达、国家富强的新途径。如:集竞技、娱乐、观赏、探险于一体的帆船运动已经成为世界沿海国家和地区最为普及的各国人民进行体育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我国目前已跻身于世界最昂贵、最有技术性、最严酷的“沃尔沃环球帆船赛”,此赛程跨越37 000海里,历时9个月,停靠11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所到各地都会受到当地市长的亲自接待,并举办带有浓郁民族色彩的抵港、启航仪式以及赛段颁奖等狂欢活动,其中横跨全球五大洲的结合当地特色打造的(包括三亚)与赛事相配套的10座沃帆赛事村,内设各类帆船学堂、3D影院、海岸焰火表演、航海模拟器、体验式绞盘等互动体验设施和参观项目都免费对公众开放,可吸引超过四百万游客参观游览,真是海岸人互动、休闲娱乐的盛会。与此同时,参赛队的10位船员并非来自同一个国家,阿布扎比队征募了一批欧洲职业选手和阿联酋本土船员共同征战;看步?新西兰酋长队由西班牙与新西兰酋长队合作;“三亚号”由两届沃尔沃环球帆船赛冠军获得者迈克?桑德森掌舵,中国企业家滕江和来自挪威、新西兰、比利时的船员共同组成,可见,此运动是世界性交流合作、互通共赢的文化活动。更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海峡两岸间的海洋体育活动不断升温,从官方到民间,厦金横渡、两岸高校帆船赛、海峡龙舟赛、独木舟赛、帆板滑板赛层出不穷,加深了两岸民众的情感交流,推进了两岸关系的友好发展。
4)推广传播立体化。
当今社会,欣赏体育节目、感受体育项目、参与健身活动、保持终生锻炼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海洋体育对于国人来说,还处于较为陌生阶段,但人们渴望见识大海,体验大海的好奇心与生俱来,于是,海洋体育的推广传播应从满足大众对海洋体育的求知欲、欣赏海洋体育动感图景的审美情趣以及在变化无常的海洋环境中寻求感官刺激等大量信息源的心理需求层面展开。采用文字、语言、图像、视频等方法,通过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平面或立体广告牌和电视、电影、广播、网络等渠道多视角、多层次、多维度地铺开对海洋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传播,其内容包括:(1)海洋体育赛事,涵盖国际与国内、政府与社会、地方与企业举办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运动赛事;(2)海洋体育基地建设,包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企事业和个人投资的项目及运营状况;(3)国内外各级海洋体育协会、社团、俱乐部开展活动的情况;(4)海洋体育明星动态、表演服务市场信息;(5)海洋体育摄影作品、雕塑、绘画、纪念品和历史博物展览;(6)海洋体育人才培养,包括在经营性场所需要的帆船、帆板、冲浪、潜水等专业技术人才考核和海洋运动健身指导员培训;(7)海洋体育旅游中的各类休闲娱乐、体验交流和观赏活动;(8)海洋体育用品市场,包括海洋体育服饰、器材、装备等;(9)有浓郁海洋体育文化特色的专卖店、咖啡屋、餐厅等等。新闻传播是海洋体育运动得以有效推进的重要环节,对加大海洋体育文化的感染力、影响力、吸引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鲍明晓. 蓝色引擎助推海洋体育[J].浙江体育科学,2011(4):1-2
[2] 黄文浪. 海洋体育项目市场化发展的可行性研究[J]. 浙江体育科学,2011(4):16.
[3] 滕海颖,龚聿金. 论海洋体育的分类与开发[J].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4(3):97.
[4] 易剑东. 体育文化学[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148.
[5] 张涌,赵文山,宋辉跃. 现代汉语辞海[M]. 上海: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1142.
[6] 曲金良. 海洋文化概论[M]. 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9:7-10.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海南省的海洋旅游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面临着新挑战。挖掘海南省潜在的海洋文化资源,并与海洋旅游资源相融合,有利于丰富海洋旅游产品内涵,提升其品味,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实现海洋文化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海洋文化;海洋旅游;途径
F27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海南发展海洋旅游带来了机遇。海洋旅游的快速发展为旅游目的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游客大量涌入,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一方面是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旅游基本是依托自然旅游资源,对文化元素的融合较少。文化与旅游密不可分离,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因旅游而生动活泼,旅游因文化而丰富深刻。为了实现海洋旅游的经济效益、维持海洋生态平衡、保持海洋文化的完整性,并使得海洋旅游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实现海洋文化与海洋旅游有机融合,使海洋旅游产品要更多体现文化内涵,积极发展海洋文化旅游。
2 相关理论基础
2.1 海洋旅游
海洋旅游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海洋资源为基础,以海水、阳光、沙滩为主要内容,为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为目的而进行的海洋游览、度假、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海洋旅游包括滨海旅游、近海海上旅游、海底旅游和海岛旅游等。其中滨海旅游是海洋旅游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2.2 海洋文化
海洋文化是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海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构成,是人类与海洋的互动中,认识、把握、开发、利用海洋,调整人与海洋关系,并融合历史、地理和生活等各项要素与文化中加诸于人类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效应的综合体现。海洋文化资源主要包括海洋历史文化、海洋民间文化、海洋景观文化、海洋节庆文化和海洋经济文化等。
2.3 文化与旅游的关系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涉及的食、住、行、游、娱、购六要素都不可能脱离文化影响。文化是旅游的内涵,旅游本身又是一种文化生活。旅游者不单纯是文化的旁观者,而且是不同文化的参与者和传播者。从精神层面看,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促使人们产生旅游动机的驱动力是对于社交和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追求,很明显这是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是通过旅游活动中的文化元素才能体现的。大众旅游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而文化差异带来的好奇心是促使人们进行旅游活动的主要驱动力。海洋文化是海洋旅游的灵魂,发展海洋旅游则要把海洋旅游资源的阳光、沙滩和海水与历史人文要素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种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具有丰富内涵的新的旅游组合资源,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文化经济效益。
3 海南省海洋旅游发展现状
3.1 海洋旅游资源丰富
海南位于我国最南端,是我国唯一的热带省份,也是中国最大海洋省份,约占全国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是全国海洋资源最丰富的省份。海南的热带海岛景观富甲天下,拥有21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是陆地面积的60多倍,海岸线长达1528公里,多为优质沙滩,可开发成具有世界规模的海滨度假休闲康疗旅游胜地。海南岛的海岸有84个港湾可开发成港口,已开发20多个,为海上旅游提供了有利条件。
3.2 海洋文化资源潜力巨大
海南海洋历史文化无论是海南的海洋自然历史,还是海南的海洋人文历史,都是构成今天人们对海南海洋资源所有认识积淀的要素。首先,海南拥有独特的海洋生活和生产习俗文化,海南居民在漫长的生产生活的岁月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对于寻求当地独特生活体验的游客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其次,海南的宗教信仰文化源远流长,包括天妃信仰、妈祖文化不但一直传承于渔民的生活中,还在海南的文学艺术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如今已经开发完成的南山寺佛教旅游文化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3.3 海洋旅游发展呈现新动态
在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下,海南海洋旅游开发的步骤越来越快,更多的群体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南。海南的海洋旅游发展呈现出新的动态:一是海岛旅游,特别是无人岛备受旅游开发商的青睐,但碍于制度约束,现在处于蠢蠢欲动的状态;二是海上旅游活动,海南有着极佳的港口区位优势,所以为邮轮旅游和游艇旅游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从而也为旅游者带来了新的旅游方式。
4 海洋文化旅游现存的问题
4.1 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品质
随着近年来大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的大量涌入,导致对旅游资源持续利用的忽视,在获取了经济利益的同时,给资源和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造成海水污染、沙滩泥质化、生态系统失衡。此外,由于旅游产品中文化元素体现不够,海南许多社会风俗习惯被外来旅游者干涉并改变,旅游者对海南海洋文化感受性体验降低等,也就导致海洋旅游产品单一,品味不高,难以开发较高层次的旅游产品,游客的重游率不高。
4.2 重基础设施,轻文化市场培育
海南省目前的海洋旅游发展中,重点建设的还是滨海的豪华酒店、规模渐大的码头港口、不断引进新的水上运动项目等,很多时候都是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反观海洋文化市场建设非常缓慢,海上丝绸之路作为蓝色海洋文化的代表,虽然丰富了海洋旅游的文化内涵,但是在新的海洋旅游开发中,旅游文化体现的非常少。而能体现海洋文化的海洋旅游产品更是少之又少,所以旅游者的海洋旅游体验更多的是依托自然资源的旅游活动,能体现独特海洋文化内涵的项目比较少,游客的文化记忆较浅。
4.3 融合途径创新不足
海洋旅游与海洋文化的融合,并不是旅游产品和文化产品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旅游产品中能体现出独特的海洋文化的元素,把海洋旅游资源的各种要素与海洋文化资源的各种要素有机融合并相互渗透,重新组合成海洋文化旅游资源。但是海南目前的旅游活动中,文化的要素植入的太少,游客在体验的时候只是单纯参与饮食文化或者宗教文化,至于文化背后的历史渊源、海南独特的海洋文化等,游客并不明确。
4.4 软件环境与制度规范需加强
海洋文化与海洋旅游融合发展,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软件环境和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但海洋文化旅游的涉及面广,涵盖的市场层次、管理部门较多,交叉重合现象普遍,而原有的管理制度和规范难以适应海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新要求。例如海洋文化旅游的市场管理需要旅游、文化、海洋、港口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需要加强。
4.5 复合型人才不足,专业教育薄弱
海洋旅游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既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创新能力,又要熟知海洋文化旅游产业经营管理规律,此外还要有一定的产业经营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但中国目前尚缺乏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平台,企业没有相对应的培训机构,而专业的院校教育又比较单一薄弱,只能在某个方面能发挥其作用,做不到面面俱到,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
5 促进海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途径
5.1 找准文化与旅游的契合点
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体现海南海洋旅游的国际地位,就需要在开发的海洋旅游产品中注入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展示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海南旅游文化。同时在提高旅游服务中增加文化知识,全面提升海南旅游的品味和层次,让中外游客在度假旅游中感受海南独特的海洋文化魅力和人文素养。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的项目有25个,一些历史悠久的文化遗存得到了保护和传承。所以应鼓励具有国家级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同时对于其他海洋旅游产品可以把海南当地的特色文化和民俗民风渗透其中,文化需求是属于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海洋文化元素的植入,既能吸引游客对文化的追求,也是海洋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5.2 从双向融合向多元融合延伸
促使海南海洋旅游与海洋文化的双向融合发展向多元融合延伸,充分利用海南的海上区位优势和国家给予的政策,积极发展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无居民岛观光等海上休闲旅游,同时积极挖掘历史、民俗、民族等文化资源,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世界小姐选美大赛等优势品牌,搞活文化会展旅游。特别是发展海洋节庆会展业,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和展销以及会议等,提升海洋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获得更为优质和广泛的资源。此外,还可以发展海洋休闲体育产业,它是文化产业与海洋休闲活动相结合的产业类型,既可满足消费者疗养、度假、娱乐的愉悦享受,也可以使消费者感受到体育运动的刺激性和挑战性。
5.3 推进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构建
海洋文化旅游的发展离不开主管部门、企业主体的积极参与。为突破原有的行政部门分割造成的管理难题,建议构建多个部门协同管理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协商处理海洋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条件成熟时,对行业管理中的职能划分进行优化,保证海洋文化旅游市场发展的机制顺畅,管理效果突出。
5.4 全方位构筑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
为了满足海洋旅游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可以实行政府、企业、学校三方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计划。政府提供政策法规的保障,可以保证人才培养能够统一规划,并健康有序、系统化的进行;企业提供实践平台,既可以与市场同步,接受最新的市场信息,掌握最新的技能,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紧缺人才;学校则可以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特点,制定培养方案和加强人才理论知识的学习,也可以与企业合作建立长期稳固的实习基地。
5.5 积极营造市场发展所需软环境
首先,创新管理体制,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为海洋文化旅游企业创造可预期的经营环境中,并协调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关系,对企业的运营管理不做过多干涉。其次,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监督市场运作,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最后,通过政策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使合理化竞争,保证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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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对于海洋环境污染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因为这些年来已经不知不觉的深入到了人们的生活。那么到底海洋环境污染指的是什么?它又有哪些明显的特征呢?所以本文就对,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进行论述,并分析讨论提出污染防控的治理方法,应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自然生态环境;环境行政责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从很久就已经出现。大多都是因为人类自身的活动,带来的各种间接或直接的污染。其中的污染危害主要是侧重于海洋内部环境自身的破坏。就比如说,海洋环境的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身净化能力而造成了水质的质量下降,水域环境的污染带来了海生物的变异以及死亡,同时也按的固态污染已经导致了海岸线的后退,以及海平面面积的大量的锐减等等问题。因此积极的敞开海洋环境的防控治理不仅仅是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也是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1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典型特征
1.1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据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数据统计调查以及图表的显示来看,从人类的生活切入点作为分析,就可以体现出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沿岸固态垃圾,已经占据了,海洋污染类型的相当大的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是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虽然我们努力的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垃圾问题,仍然无法避免生活污染以及固态垃圾的堆放,还有农药使用等污染的排放,极尽所能也只能从一个角度进行单项或者片面的限制,根本就无法完全的杜绝。所以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当地的事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要掌握一定的方寸慎重的实行。
1.2污染源种类多且基数大。我国的海洋污染主要是分布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当地的石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还有海洋生物的污染等等。同时这些污染的来源数量都非常的巨大,基于此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是相当的复杂,并且难度极大。其中包含的生活污染源的形式以及数量都是数不胜数,比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以及生活污水的肆意的排放,还有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的污染染以及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等,都是海洋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污染物间接危害性较大。空气污染会直接导致人类呼吸不畅,还会引发呼吸道的疾病,污染则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的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的失明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相对于这两类的污染而言,哎,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比较远,它所产生的危害物的大多都是因为间接性的,虽然短期内是不会对人类造成世界性的危害,对于工业生产也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但是由于石油原液、有机化合物和物质质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力,肆意妄为的扩张到无尽的海域,轻则就会对,海水质量以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总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类的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紊乱。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对于一次污染来说,更具有杀伤力,就是在破坏环境的同时,也能让人类在无形当中遭受麻痹形成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等消极的情绪,因此,埋下了巨大的环境污染的隐患。
2 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2.1增进国际海洋环保组织间交流合作。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方法和环境法体系建设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利益,但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至此国家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之间的友好往来树立共同奋斗的目标,积极的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尽早的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海洋环境法体系的完善。
2.2健全与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的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着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环境污染高清洁,绿的当下,仍然还有越来越多的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的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过对比近些年来各地官方出具的数据报告就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可想而知,我们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此。所以相关部门就有更加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要秉持自我,剖析以及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确切的保证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责任感。
2.3加大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惩罚度。许多海外的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了污染物泄露等现象的时候,通常都会选择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的货轮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都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最低,保住了国家的利益,但是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害人害己的。因此,就必须建设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知心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的参与,海洋污染的治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修复。
3 结语
近些年来国家以及政府都认识到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在各个方面也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监管,这些措施涉及到的环境治理是很多层次的,包括海洋环境法的完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还有定期的督查汇报工作。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责任体系的建立。我国现阶段还未完成预期中的理想成绩,所以在海洋环境污染的,协调和治理上,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成员都要协同努力,共同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宣传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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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开始日益严重。海洋作为地球表面水资源的集中地点,其污染治理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是海洋污染问题治理的基础条件,提高其监测质量对于海洋治理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物联网技术已经开始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促进各领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以下文章中筆者将就在海洋环境监测中如何应用物联网做出分析。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物联网技术;应用
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开拓脱贫致富的道路,各种工业开始飞速发展着,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自然资源大量的索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1]。近些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出,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在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下,不仅能够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还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海洋状况,从而更好的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
一、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物联网技术
就目前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而言,主要有水上监控与水下监控两个部分,同时应用三维结构的传感网络,而该传感网络的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不同类型的海上传感器;2.水下自动探测器;3.固定采集设备。在区域、类型不同的区分下,传感器也会按照类型的组成单独的节点,每个区域的传感器会对海洋浑浊度、盐度、重金属含量等相关指标参数进行采集,这些采集到的参数会经过统一的通信协议向汇聚节点进行传输,再由汇聚节点完成各项参数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通信、卫星技术传递给监控中心进行分类、存储,供相关人员使用,数据库与互联网相互连通,当有外界用户想要获取时必须要通过身份验证才能获取到想要了解的监控数据[2]。在整个海洋监测系统中,各个监控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每个节点都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输、供给模块。
二、无线网络中的ZigBee组网技术
(一)什么是ZigBee组网技术
ZigBee组网技术是一种近距离,复杂度、功耗、速率以及成本均较低的双向无线通讯技术。在应用该项技术时,需要确保各种电子设备之间具有距离短、功耗低且传输速率低的特点,这样该项技术才能够完成数据传输以及典型周期性、间歇性、低反应时间数据传输[3]。对于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而言,网络耗能时间短是其使用时间的重要因素,而在整个监控系统具有的3层结构中,其中耗能量最大的单元即为单个阶段内数据采集、传输。而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ZigBee组网技术可在满足其实时性要求的同时,降低其耗能,因此,目前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单个节点约定的通信方式,即ZigBee组网技术。
(二)ZBR的计算方式
在ZigBee中,按照节点资源与功能对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的节点进行区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RN(+、-)、RFD,其中RN代表存储空间,“+”代表充足同时伴有无线路由功能,“-”代表不足且不伴有无线路由功能,应用Cluster-Tree的计算方式对信息传输至能进行计算,RN(+、-)与RFD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无论存储空间足或者不足,均可对数据进行转发,而后者不具备这种转发能力,在进行数据转发时,要以父节点为介导[4]。因此,目前ZBR方式已经打破C-T算法的局限性,开始与路由寻址功能相结合,实现了整个节点内部信息高效传播。就ZigBee而言,地址分发功能是其自身具备的通信功能,在此基础上与海洋环境监控系统中传感网络节点的具体行为相结合,在以下文章中,将来自于监控系统传感网络中的三个参数引入,即1.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的整个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划分最大的子节点数,以Cm代表;2.在系统中,容纳路由器最多数量,以Rm代表;3.网络深度,以Lm代表。
这里我们可以先做一个设想,假如在扩展监控系统探测的前提下,节点全部应用“Node”表示,新带入节点加脚标“n”,父节点加脚标“k”,各个节点分配的地址均用“A”表示,深度应用“Depth”表示,当已知节点地址、网络层次深度后,最后得出等式应当为Depth(n-k)=1。
当ZigBee通信结构为树状结构时,需要再次引入三个参数,即1.在整个机构中每层容纳节点个数,以Cm1表示;2.每层中路由数最大,以Rm1表示;3.结构中网络层数,以Lm1表示。
求树状结构中e层节点时,按照上层父节点的地址分配协议进行计算,得出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假设n节点时该节点父节点接收的第N个节点,且RFD为节点类型,那么在计算其分配地址时,应该得出以下等式:n+Cskip(e)×Rm+Ak=An。2.前提条件相同,但节点类型换为RN(+、-),在计算分配地址时的等式应该为An= Cskip(e)×( n-1)+1+Ak。
三、ZigBee协议软件流程
(一)网络处于初始状态
选择一个能够将整个海洋监测系统归于初始状态的协调器,且需要其具备ZigBee 通信功能。RFD在检查是否有信标在周围节点中存在时,先要扫描周围节点,然后向节点发送信息,确定本节点可作为初始协调器的条件即能够在周期内检测到,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网络,将自身信标广播给周围节点。再然后,通过信道扫描,找出周围节点中适合能量的信道,并根据路由计算方式计算出最有效的信道,以此作为基础,将传输网络建立[5]。
(二)在网络中加入节点
在初始化步骤完成后,网络仍然不能够应用于实际工作当中,还需要在此网络中加入其它传感器,在选择加入网络的节点时,需要先对上层节点进行扫描,然后选择父节点发送请求入网信息,如果网络地址能够通过此节点成功返回,则能够作为标识用于传输、接收数据。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并不断提升监测效率,是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中先对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简单论述,然后分析计算方式,最后对ZigBee协议软件流程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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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慧娟,女,汉1984年11月30日,硕士物理海洋学,中国海洋大学,中级工程师,海洋环境。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兴起,不同层级的国际机制共同承担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区域性公共产品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在地区供给的补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竞争关系,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互补关系。对于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来说,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与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在原则和规范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倾向于一种全球层次与区域层次互补的供给模式。在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遵循匹配性和辅助性原则,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环境合作两条路径良性互动,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的路径之一。
关键词: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区域性公共产品;互补性;匹配性;辅助性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9-05-008
引言
海洋污染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黄海现在已经成为七大“正在死亡的海洋”之一;日本海的油污染程度通常是未受污染海域的两倍,在韩国附近的日本海海域的海洋浮油量已经三倍于其他海域[1]78-79。东北亚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来自陆上污染物、原油泄漏以及核废料倾倒。自1971年韩国引进核电设施后,就有三百余起事故发生;1993年俄罗斯和日本相继承认每年向东海倾倒数量惊人的放射性废弃物;2011年福岛核电站的泄漏也对该区域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此外,生物种类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以及废物的处理都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区域性海洋环境问题[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具有跨国属性的议题,已经被纳入到“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努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与海洋有关的国际机制正在不断完善。2017年,联合国首次海洋大会的召开,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洋相关问题愈发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海洋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从此不再严峻。进入21世纪,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反全球化运动的双重夹击下,西方理论中现实主义抬头,加上保护主义、排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社会思潮,全球治理理念面临重大挑战[3],全球性、综合性的海洋治理机制建设变得十分艰难。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关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全球海洋治理和东北亚环境合作这两条路径开展的。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学者们的注意力较多集中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现状考察和困境分析[4-5],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严重,无法充分满足区域层面的治理需求[6];在东北亚环境合作方面,学者们倾向于关注地区主要行为体如何参与区域环境合作以及国家
收稿日期:2019-05-10
作者简介:梁云祥(1956—),男,山西太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日本政治外交、中日关系、国际法、东北亚国际关系研究。管理研究梁云祥,等:东北亚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现状与未来
日本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间环境合作的進展[7-8],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东北亚主要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已初步形成具有东北亚特色的合作模式[9],有待转向更高层次的环境治理机制[10]。然而,将以上两个路径相结合,并以东北亚海洋环境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
本文试图将以上两条研究路径结合起来,从国际公共产品多层级供给的视角,讨论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的理论、现状与未来。
一、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层次供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概念源于经济学,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概念相对。经济学家用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私人产品的数量会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产品却相反,个人对其消费不因别人的同时消费而发生效用上的降低,而且“集体中的任何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无法被有效地阻止和排除”[11]。公共产品若想达到最优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需要依托政府而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这样可以避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导致的外部性;其二,是需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因为它可以使公共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早期国际关系领域对于公共产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开放的国际自由贸易、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国际安全保障体系与公海航行自由等议题。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最早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引入国际政治,提出“国际公共产品(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他认为,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是由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霸权,却没能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秩序的崩溃。金德尔伯格指出,与国内公共产品相比,国际公共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始终处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中。由于缺乏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国际公共产品既无法通过满足大多数国家偏好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很容易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12]。
随后,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被扩大到世界和平、区域合作、自由贸易、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知识产权保护、度量衡与标准的统一等大量容易产生外部效应的跨国性议题。学者们也聚焦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提出“霸权稳定论”,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于霸权国,国际秩序通过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可以实现稳定。但这种情况下,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偏好往往取决于霸权国,霸权国又经常将国际公共产品私物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产品提供越多,霸主的收益就越少,而付出的成本却越大,霸权国因此也走向衰落。自由制度主义者提出“国际机制”的方案并落实于实践。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认为,当各国相互交流发展到形成复合型相互依赖关系的时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管理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存在代表性问题、相对获益问题、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等因素,能够真正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机制的建立过程经常会比较困难。即使建立之后,这些国际机制也会由于成本分担不均、相对获益等问题而难以提供足够和有效的国际公共产品[13]。
由此可见,不论是靠霸权国单一供给,还是依靠国际机制协同供给,依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供给不足的事实,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单一层面的讨论陷入困境。随着20世纪末国际政治局势日益缓和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经济一大主要驱动力,高潮再起[14],为改善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启发。因此,国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供给成为学者们新的研究方向,“区域性公共产品(Reg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应运而生。
“区域性”是与“全球性”相对的概念,如果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消费范围局限在一个具有较为清晰界限的地区内,该产品就是区域性公共产品[15]42-43。这类方案具有如下优势:第一,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地域限制,其成本通过协商来分摊,从而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和排除该产品被“私物化”;第二,由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涵盖范围较小,各国从中得到的收益和必须付出的成本比较清晰,从而能避免全球公共产品中普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区域公共产品的优势还在于它能更直接地反映本地区不同类型国家的需求,从而使其机制和制度更加契合该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15]17。
国际社会中,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正如在国内,一些公共产品是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例如国防、外交等内容;一些公共产品完全由地方政府所提供,比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还有一些公共产品,可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和设计,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例如重大灾害救援。类比至国际社会,在某一个区域中,既可能出现由区域内国家协同供给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又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相似功能的、由霸权国提供的全球性公共产品,它们之间有时是互补性的关系,有时甚至是竞争性的关系。互补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或区域性公共产品之中的某一方在地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加以补充,从而合作达到区域内的较为充分公共产品供给状态。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东盟十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以共同推动自由贸易,补充全球公共产品在区域供给的不足。竞争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区域内形成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日本希望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MF),但美国担心亚洲货币基金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造成冲击,因此反对该计划的实践。
二、多层次互补:海洋环境公共产品
在东北亚的供给模式不论是全球性公共产品,还是区域性公共产品,国际机制都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根据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定义,国际机制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集行为体愿望而成的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6]。这其中,“原则”和“规范”是两个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它们共同决定着一个机制与另一个机制本质的区别。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既受全球治理机制的影响,又依赖于区域内各国的海洋环境合作机制。那么,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一)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亞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污染是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属于全球治理的重点议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着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了若干与海洋使用和海洋主权相关的重要问题,约束着全球范围不同行为的海洋活动。它不仅是解决海洋争端最具效力的武器,也是处置海洋污染的重要指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推出“区域海洋计划”,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旨在保护全球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也是保障海洋环境清洁、可持续的重要全球性公约。
海洋环境在全球层次的治理,集中体现着两种原则和一个义务:“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力”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善邻”原则是指“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17]。该原则的法律含义是一个国家应当对其在主权管辖下的活动所带来的跨越国界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限制滥用权利”原则与善邻原则是紧密联系的,可以看作是对善邻原则的补充。在不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财产必然意味着行使权利的限度,即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为界限。《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的环境。”这意味着任何自私自利、以邻为壑的国家行为都是有违全球治理原则的,是不合乎规范的、不公正的。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因此,可持续利用的出发点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从而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利用的方式则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规范,因而必须要对利用手段做出一定限制。可持续利用原则内在包含着“代际公平”和“发展公平”的原则,即考虑到后代的永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求。满足人类后代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发展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在利用海洋环境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的平等权利,使其也能够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因此,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和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留足空间,才能在实现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
与原则相对应,受国际机制约束的每个国家都须承担预防和减少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哪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规范虽不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其内容本身也往往较为模糊,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以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特征的规范往往能够框定行为体的行为界限,使各行为体在各自的海洋环境活动中有能够参照的路径。
(二)作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亚海洋环境
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东北亚各国也尝试通过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在众多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NEASPEC)和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TEMM)。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全球治理层面的治理,但参与者主要是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环境、外交、交通、渔业及军事部门的人员。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是和联合国发展署、环境规划署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一个政府间会议,是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蒙古、俄罗斯六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组成的政府间非正式政策对话。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目前东北亚最有效,发展最为成熟的环境公共产品[1]91-95。这三个区域性机制均涉及到海洋环境治理的议题。
全球海洋环境机制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环境活动中什么是“善与公正的”,体现了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的一般性。然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更能体现出区域内各国的偏好。
东北亚国家在互动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由于惨痛的共同历史回忆以及一系列悬而未决的现实争端,不论开展何种议题的合作,这一原则都被东北亚各国奉为圭臬。针对海洋环境治理议题,东北亚各国的环境合作更多是由各国政府主导,合作原则也倾向于在强调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例如,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在其目标中提到,“确定会员国的共同政策方针和目标,将国家战略与区域和全球的倡议联系起来。”[18]再比如,在东北亚地区各国有关海上溢油的合作计划较为成熟,但陆源海洋污染治理的合作机制就属于空白状态。这是由于联合治理陆源污染将挑战东北亚国家的主权,干预国家内部的经济事务,而海上溢油应急领域与主权的相关性较弱,因而更加容易达成相关的合作。由此可以看出,在东北亚地区,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的优先度更高于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这也是东北亚区域性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本质差别。
以上的原则决定了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中,“义务”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些“义务”本身就不是明示的,而是隐含的;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就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而言,海洋环境治理领域仅仅是其六个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各国环境部长只是在这一交流机制下寻求共识,以加强在这一领域内的合作。在2018年的第20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上,日本方面提到了海洋垃圾问题,与会者经讨论后,决定在各自强化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便在亚洲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19]。这就默示了三国有加强在这一议题上合作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的实现是以各国国内的相关措施为基础的,各国是否会有相关强化国内有关措施的实际行动尚不得而知,这就为合作这一“义务”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义务”本身是行为体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是否履行上述加强合作的“义务”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行动,这样就把“义务”本身的约束力消减了。
相比较而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中的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各成员只有在以权利与义务构建的框架中才有合法性。而在东北亚海洋治理机制的框架下,所有“公约”和“议定书”的表示,在日本和中国的坚持下,全部用“有效手段”来代替[20]。哪怕是在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这种三国间最高级别的环境政府间会议之中,最终成果也只是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共同宣言”的形式来呈现。
通过比较分析,有关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本质上的区别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竞争性不强,形成了一种更倾向于互补性的关系。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原则和规范上的不同,体现出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多层次互补性的供给模式。这种多层次互补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与东北亚各国的地理环境、历史记忆、现实互动密切相关,更加突出地反映出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离不开对于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讨论。
三、优化匹配性与辅助性:海洋环境
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路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供给不足的现象是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各自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提高不同层次的供给能力是解决路径之一,但正如前文所述,建立合理的国际机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此,在一个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优化不同层次公共产品的配置,从而整体提高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成为另一个解决路径。匹配性和辅助性是协调国际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关键要素[21]。
(一)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匹配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的匹配性。在国内政治中,匹配性是一种将供应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在各个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一个政府承担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应当和这个政府服务的受益范围相一致。因此,受益范围不会溢出本地区的服务范围,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能夠使多个地区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州(省)政府来提供;能够使全国范围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来提供。如果不能将公共服务受益的范围和政府所管辖的地区匹配起来,或者不能大致使二者匹配起来,就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在国际政治中,区域性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上,不同实体之间也应该按照匹配性的原则来分配责任。
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大多数以多边合作模式为主,包括:区域内国家通过在不同的海洋环境议题分别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北海—东北大西洋海域治理模式;从总体上综合治理区域海洋环境问题的波罗的海海域治理模式;具有框架公约和议定书双层法律制度,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地中海海域治理模式。然而,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是以双边环境合作为主,双边与多边合作相结合的形式。而且,东北亚地区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海洋环境领域的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文件。
这与东北亚地区的特殊性不无关系。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大致被两片海域所分隔。渤海—黄海在中朝韩三国之间,日本海位于韩日两国之间,俄罗斯远东地区在朝鲜半岛的北侧,从而形成了两片封闭、半封闭的海区,即黄渤海海区和鄂霍茨克—日本海海区。受地理上的限制和洋流的影响,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域海水更新能力较差,自净能力不足,而且一国的海洋污染会沿着洋流的方向扩散。这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成本往往更多的是由半封闭海域内的相邻国家承担。不属于同一片海区的国家,即使属于这个区域,但因其利益相关度不大,负外部性很难影响到其自身,所以对参与多边行动并不积极。
另外,应对海上溢油类突发性灾害,需要把握最佳时机,采取行动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双边行动机制下,双方能够更有效传递信息并及时开展协调行动。2007年载有约180万桶原油的中国香港籍超大型油轮“河北精神号”(HEBEI SPIRIT)在韩国停泊期间, 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三星一号”(SAMSUNG NO.1)擦碰,导致溢油10 500吨,成为韩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事故发生两天后,韩国政府虽然向“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反应区域行动中心(MERRAC)提出了启动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请求,但最终韩国政府还是选择直接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请求清理援助。没有重视公共产品供给的匹配性原则,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地区遭遇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二)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辅助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辅助性。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欧盟采取行动时的重要依据,它是欧盟法中与权能划分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宪法性基本特征。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第3款中有具体表述:“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欧盟应依据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对于拟定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和区域层面都不能充分予以实现,而出于拟议中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欧盟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联盟采取行动。”[22]简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应实现层级下移,从而实现公共需求的最大化满足。
对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相同的逻辑。若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都可以满足地区公共需求,那么,应该选择加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公共需求。
上海合作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成功与其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密切相关。苏联解体后,中亚地区活跃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还有车臣问题对中亚和俄罗斯地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新疆边境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猖獗;跨境恐怖主义在各国间流窜,严重破坏地区稳定和发展。面对三股势力的威胁,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地区安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欧亚大陆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表示联合国期待与上合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继续加强已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23]。
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方面,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辅助性原则合理运用的一个典型体现。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一方面是三国间开展环境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重要机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以“广泛地使用、开发和管理海岸和海洋环境以获得该区域人类最大的和长期的利益,同时保护人类的健康、生态的完整以及该区域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性”为总目标,这种目标是具有全球普遍性的,因此在东北亚地区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区域特殊性所造成的障碍。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的成立,较为有效地改变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环境治理中的困境。自1999年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成立以来,每年的会议宣言都会强调在中日韩三国将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加强防治海洋污染的合作。在中日韩三国的合作下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更能够符合东北亚各国的利益偏好,从而提高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四、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海洋
环境合作相向而行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为解决供给困境,一些学者提出加强全球层次的供给,即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一些学者建议增强区域层次的供给,即促进区域环境合作。文章提出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在东北亚地区存在一种互补性关系,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可以通过优化不同层次的供给配置来实现。该方案为东北亚国家提供了共同改善区域海洋环境的全新路径,同时也给东北亚海洋环境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东北亚国家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和区域多边海洋合作机制中,为实现更加灵活地公共产品供给配置提供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地区强国需要在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中承担更多责任以增强话语权,在不同层次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总结来看,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和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应本着匹配性和辅助性的原则相向而行,东北亚各国有必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多层次的国际机制实践当中,进一步实现东北亚海洋环境的高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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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
The Supply of 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Public Goods:
Theory, Status-Quo and the Future
LIANG Yun-xiang, ZHANG Jia-wei, WU Huan-qio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Key words: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regional public goods; 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环境诉讼是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利器,但环境诉讼的展开难以脱离对环境司法鉴定的倚仗,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着重探讨了关于鉴定主体、鉴定取证、程序前置及鉴定费用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问题,以期为环境诉讼鉴定程序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环境诉讼;环境司法鉴定;诉讼程序
收稿日期:2017-03-20
作者简介:李乾(1982—),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陆建泉(1987—),男,江苏如东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之于程序与实体的影响甚巨,其乃协助法官查明复杂而专业事实的必经之途。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化因素较高的可量化、可检测的环境司法证明制度,其正当性甚至可以成为评判一国环境法治发达程度的主要指标。
一、环境司法鉴定之特点
(一)以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为主要技术手段
所谓化学物证鉴定是鉴定人利用物理、化学及仪器分析法,对检材进行定量或比较分析,以揭示其化学属性并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鉴定方法。[1]所谓损害评估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所致损失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行价值评估的鉴定方法。环境诉讼主要源于环境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受侵害方所承受的化学性伤害(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或土地污染),因此,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也主要依托于化学物证鉴定,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此外,对于环境损害结果的价格评估鉴定也是保障公私权益损失得到正确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必要技术手段(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目前已成为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和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一条重要途径。[2]因此,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构成了环境司法鉴定的两大基础性手段。
(二)鉴定的宏观性、系统性与长期性
环境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呈现出多样性特点。①由此,环境司法鉴定的被鉴对象一般表现为某种具有宏观性的环境生态系统,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而普通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多与实体性事物相联系,有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特征点的符合度为依据,[3]鉴定对象具有个体性、微观性等特征,如物品的属性与种类、活体伤情的评级、痕迹的同一性等。环境司法鉴定的宏观系统性特点决定了鉴定活动往往历经数个阶段,①非常耗时,且具有长期性。
二、鉴定主体之争
(一)机构设置之争
⒈内设型模式。内设型模式是指司法鉴定主体与农业、渔业、环保等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鉴定体系。该模式目前在我国环境司法鉴定体系中属于主导模式,如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中心、农业部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各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等鉴定部门就是内设型模式的范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意大利主要采内设型模式。[4]内设型模式强调管理,注重效率,但其存在影响程序公正的重大瑕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国的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将很可能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即使未被赋权,其与环境侵权方的对立态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這种情况下,内设型模式所具有“自鉴自诉”的形式外观就很容易产生“垄断”鉴定权的不公正、不中立印象,如何克服这一问题仍有待研究。
⒉外设型模式。外设型模式即社会化的中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5]在此模式中,环境鉴定事项被委托于社会独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外设型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较为普遍,[6]在这些国家,环境司法鉴定通常交由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民间鉴定组织或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强度与关注程度远低于我国。[7]环境司法鉴定的外设型模式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地位,有助于程序正义,避免了鉴定权被行政“垄断”的嫌疑。引入外设型模式不失为破解传统内设型模式弱弊的可取路径。②当然,我国在现阶段实现外设型鉴定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尝试跨区域或提级的鉴定模式,即A区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必须送检于非A区或上一级的鉴定部门。虽然该做法仍不能完全摆脱内设型鉴定的一些弊端,但能很大程度上弱化其负面影响。
(二)鉴定机构主义与鉴定人主义之争
自2005年起,我国鉴定机制逐渐步入市场化轨道,意图寻求以市场为基础的竞争驱动方式来取代传统的以行政计划为基础的权力驱动的司法鉴定。司法系统顺此变化,建立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的鉴定机构管理名册制度,通过官方授权的方式组织、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满足法院的实务需求。③实践中,鉴定主体通常以法人名义对外履职,而非以鉴定人个人名义执行任务。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将鉴定工作委托于鉴定机构而非个体,这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人选任制度上的重大差异。也正是囿于这样的“官方授权”与“机构行为”,我国在鉴定主体问题上多采“鉴定机构主义”,即法人鉴定人。但此鉴定主体设置在国内尚存分歧,有学者主张借鉴西方诸国的通常做法,采“鉴定人主义”,将鉴定主体定位于“自然鉴定人”。[8]西方国家从“方法论个人主义”①的理论出发认为,最终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他们的专业能力与技术水平对于鉴定中的判断分析起着决定性作用。从域外实践来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支持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司法鉴定。[9]即使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等也将专家的对应概念表述为“自由职业者”,他们基于特殊职业资格,个人自由负责。[10]因此,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是自然人,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也基本上是自然人。
尽管“鉴定人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笔者在“自然鉴定人”是否适合作为受案主体的问题上有所保留,并倾向于认为环境司法鉴定之鉴定主体应以“法人鉴定人”为主,以“自然鉴定人”为辅。其理由如下:一是我国鉴定机构的资质通常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下属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严格行政审查。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11]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鉴定机构对环境侵权类案件的受案能力与技术水准。二是我国长期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体制中,各类社会资源的分配很不均衡,资本的公有化决定了专家与国家或其代表机构之间的感性关系——优质智识与国家资本的牢固结合。这在司法鉴定领域尤为凸显,尤其那些从官方机构转制而来的鉴定机构掌握着大量科技资源、知识资源,机构内部仪器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充实,形成了强大的组织优势,这些均有助于环境司法鉴定结果科学性、准确性的达致。三是法人鉴定机构具备充沛的人力资源。对于疑难复杂之鉴定事项可采合议评定机制,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更有利于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慎密、客观中立,尽可能减少个体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环境司法鉴定专业性较强,涉及领域较广,但某些权威专家并不在官方注册登记之鉴定人范围内。法庭邀请相关专家介入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参谋,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在法官选任上述未登入名册的专家作为鉴定人的情况下,其应对挑选行为作出附理由的决定。[12]从域外国家的发展动向看,环境诉讼领域越发突出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比较典型的如英国的政府化学实验室(简称LGC),该机构提供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土地污染、水质污染、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宏观战略性咨询及物质检测等环境服务。[13]
三、鉴定取证程序
(一)诉讼实践中的问题
检材的客观真实性是保证鉴定意见正确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程序的检材是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14]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庭前阅卷后发现存在需要鉴定之事项,遂常在未与诉讼双方会谈、协商的情况下即委托司法鉴定并送交法官个人审核的鉴定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拖延”。这种惯熟的做法有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形成,是公权干预私权的典型反映,损害了程序公正,容易引发未参与程序的当事人之不满,而更大的隐患还在于未经双方质证固定的检材是不能作为鉴定之依据的。这显然是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背离,不仅对送交鉴定的证据难以约束,对鉴定人取材范围、材料的使用等更无法约束。而鉴定部门对这种现象常常予以默认,对法官的单方职权行为亦似未觉不妥。另外,不论是当事人申请鉴定抑或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还普遍存在当事人单方送交证据材料的问题,这个问题较之法官单方面启动鉴定并送交证据的弊端更为严重。因为在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发生单线联系的情况下,整个送检材料的传递过程十分随意,缺乏基本的监控,存在检验材料被污染的极大可能性。不啻如此,在缺乏监控的单边送检过程中,有时鉴定人出于便利而仅凭相关书面资料就出具鉴定意见书。这种不以实际检查为依据的意见报告存在显著的非正义、非客观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相较于域外诸国的民诉规则,①我国虽原则性地赋予了鉴定人取证的权利,但就取证的范围、证据来源及取证的落实保障措施等均未作细致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专家鉴定人的取证难问题,也使后续的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但对于鉴定机构获取外部信息的取证过程如何进行规范却没有明确。退一步讲,即使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就将送交鉴定的证据问题举行听证,但法官们还面临另一个关于鉴定取证的棘手问题——证据固定难題。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写到:“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有些鉴定之所以迟迟出不来结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不予配合,证据材料未得到固定”,[15]要么当事人在提供供检证据问题上相互扯皮,要么法院与鉴定机构在证据固定问题上来回推诿。取证程序的症结本应通过由跨学科专业人士与法庭共同努力予以解决,但现实中却成了法院与鉴定机构互踢的“程序皮球”。
由上观之,在鉴定人与法官缺乏充分有效沟通的程序设计中,基于不同的职业特点与职业思维方式,双方特别容易在某些关键敏感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分歧、误解甚至摩擦,有时还会发生外行僭越内行专属业务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取证中呈现的是“双重取证”格局。所谓“双重取证”,是指鉴定取证被割裂为法院取证与鉴定机构取证的分离模式。鉴定部门与法院对检材的取舍标准和依据不尽相同,法院从法律标准出发获取审定证据,而鉴定机构倾向于从科学技术角度把握证据方向。“双重取证”模式缺乏沟通与融合,易造成法院与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兼顾司法与鉴定的两方面要求,当下我国在取证实践中“司法”与“鉴定”基本处于分裂态势。如果不克服上述诸多问题,那么在较常规鉴定更复杂的环境司法鉴定中,取证工作更将步履维艰。因为面对林林总总、繁杂多样的环境学与法学(证据学)的交叉学科难点,要求法官或鉴定人单独完成供鉴材料固定工作均勉为其难。法官即便取得了法庭认为满意的材料也可能被鉴定人员予以否定,反之亦然。
(二)鉴定会模式的进路
要做好资料收集与鉴别工作并让双方当事人及时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很多时候需要主审法官与鉴定机构的互相配合。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参照法国的鉴定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鉴定取证提供程序保障,①即在我国目前的鉴定取证规定基础上,通过法官与鉴定专家共同参与评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鉴定取证程序。具体构思如下:
⒈鉴定会以面对面的会晤形式召开。当事人在鉴定送检证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或鉴定事项复杂、疑难而有特殊专业需要时,应由法院通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派遣专业人士或助手共同参与鉴定取证、固定程序,并尽快协商安排会面具体事项。协商确定期日后,鉴定机构或法院在会议举行前一周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会晤的具体日期,并要求双方进行有条理的书面准备。在会议期日,法官及当事人、律师或其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员(技术顾问)均可以参与鉴定活动。考虑到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法庭应尽可能安排现场会晤,以保障鉴定取证的便捷性与科学性。[16]环境侵害的事发现场往往保留有最完整、最原初的证据资料,这对于环境鉴定取证乃至最终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无疑至关重要。
⒉证据申请权与取证方法开示。鉴定人可被赋予申请提出证据命令的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经鉴定人申请,法官可以采取强制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命令措施,这些证据包括文字、图表、地图、照片或其他数据汇编等。若鉴定人基于调查、测定、测量、拍照或试验等需要,应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进入相关方的土地或不动产范围展开鉴定工作。必要时,鉴定人的提出证据申请权还可以合理延伸至案外人,要求其予以协助履行作为公法上的义务。广泛赋予鉴定人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可以消除仅仅使用假设性问题所带来的不便,从而提高诉讼效率。[17]对于被鉴对象较为宏观的环境司法鉴定而言,保障鉴定人充分取证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环境司法鉴定的长期性决定了取证工作无法在一次性会晤中完结,而频繁多次的会晤又过于费时费力,因此,鉴定人应当公开其可能适用的尚未完成的证据方法或线索(如环境污染模拟、环境统计分析等),保障当事方对于鉴定取证的知情权。作为对法院程序指挥权的监督牵制手段,参照法国及日本等国的立法,我国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责问权(异议权)。②当鉴定取证有违公平、公开原则时(因法院或鉴定机构工作疏忽而遗忘对一方当事人之参会通知的,或存在其他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或参与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主张鉴定程序因违法而无效。
⒊“缺席鉴定会”制度。一般情况下,环境诉讼所涉主体较多,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就很难保证所有涉事主体全部参与其中。笔者建议参照缺席判决制度,建立“缺席鉴定”制度,对于当事人出席鉴定会的程序保障只要达到给予其充分参与机会之程度即可。当鉴定会取证事项全部完成时,对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原则上不允许其提出异议或要求再开鉴定会之申请。同时,鉴于环境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单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时无法掌握鉴定所需的所有科技手段,因此,鉴定人应将有待利用的外部信息资料及时告知法庭,明示外部信息的来源和提供者。此时,法庭可对外部信息进行评价、核查,通过专家的说明解释,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外部信息能真实地支撑鉴定证据和鉴定意见。
由上所揭,鉴定会程序强调了双方当事人、法官及鉴定人的参与,对等地赋予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我主张与提供用于鉴定之检材的机会,体现了取证程序的适正性。通过鉴定信息的合理披露与公开,既兼顾了鉴定人的需求,保障了其取证能力,也强化了法官的适当指挥与控制权,同时又约束并规范了鉴定人的取证行为,更有利于鉴定证据的有效固定与规范使用,避免鉴定开启后再行争执。鉴定会的理念可以克服单方鉴定取证缺乏规整与程序保障的弊端,对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进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四、环境鉴定程序前置的优势分析
环境司法鉴定复杂、费时并具高度专业性,若要保障该鉴定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必不可少。国内亦有学者主张,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鉴定,原则上必须在庭审之前申请鉴定,开庭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申请鉴定。有关的鉴定结论以及做出鉴定结论的理由等应当以鉴定报告的形式在开庭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法庭及当事人。[18]笔者认为,环境司法鉴定程序的前置对诉讼具有两大助益:一是强化解纷功能。鉴定意见一般具有相当高的事实评价功能,当事人在庭前可以通过鉴定意见预测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助于当事人在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摊牌”功能可以避免随后的诉累与矛盾,保证纠纷在庭前的合理分流,促进案件的迅速解决,节省司法资源。二是夯实庭审基础。对于复杂的环境鉴定而言,在诉讼早期完成鉴定事宜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全面了解鉴定意见中的重要信息,如使用的理论基础、推论、对推论的解释等。新民诉法将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两种制度相结合,在庭前完成鉴定意见的交流、认可和固定,必然可减少争点,促使当事人为庭审进行更充分的攻防准备,进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保障庭审内容集中高效,也可以及早确定鉴定人或辅助人出庭事宜。此外,若诉前各方可获得鉴定意见,则有利于尽早发现并提出错误,及时弥补,避免庭审的反复与低效。
五、鉴定费用问题之探索
2007年4月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当事人负担规则是现阶段我国诉讼过程中鉴定费负担的基准原则,但环境司法鉴定复杂、系统、综合、长期,相应的高额鉴定费用很可能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大障碍。①因此,顺利推行环境诉讼,必须对鉴定费用问题作出考量。
(一)由当事人负担向直接缴纳的过渡
所谓直接缴费即专家鉴定费用直接出自公共预算。国内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应是其公益属性。[19]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屬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20]特别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下,鉴定费用似更具某种“公共成本”之性质,即所谓的“审理成本”。①循此思路,笔者认为,为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权实现社会的正义与进步,待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阶段后,可考虑借鉴美国的鉴定资助制度,②建立我国自己的鉴定公共基金。对于诸如环境诉讼等特殊类型案件或鉴定项目,应由国家给予全部或部分的专家费用补贴,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司法鉴定的发展。具体分类与补助额度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可根据财政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鉴定基金的覆盖范围。除了前述特殊案件或鉴定事项的国家资助外,也有学者提出,鉴定人的出庭费也应由法院统一支付,并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21]不容置疑的是,要真正落实并扩大直接缴费制度的适用,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③
(二)司法援助的政府责任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国家或政府为保证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采用司法鉴定举证以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22]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仍未涉及,对于鉴定费的负担,原则上当事人不能申请缓减免。对于受到环境侵害而无力负担鉴定费的当事人来说,使用专家服务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类诉讼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主审法官可行使裁量权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司法鉴定费用的补助或免除,以此削弱或抵消高额诉讼成本可能使富人(通常的环境侵害人,笔者注)在诉讼中获得的程序上的优势地位。[23]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无力负担鉴定费的问题,法官往往通过与专家协商沟通方式(电话交流为主)予以解决,专家通常碍于法官的“面子”会在费用问题上作出一定的让步甚至免除。但这种基于“司法场域内的人情交易”④的不成文解决方式,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与规制,鉴定援助的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的阙如也导致法官与鉴定人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这种方式对于普通鉴定案件而言或许尚不构成大问题,但对于诉讼标的额巨大、鉴定事项复杂的环境诉讼来说是行不通的。因为目前的减免方法实则是法官通过软磨硬泡“逼迫”鉴定机构单方的“让利”行为,这种“援助”实质上并没有动用公共法律援助资金。也就是说,公共援助资金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援助资金被“闲置”了。2003年7月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鉴定援助自然也是一种政府责任,政府的经费保障成为司法鉴定援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24]若只一味地要求鉴定人无偿地为受援人提供专业援助,则有将政府责任转嫁于社会之嫌。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甚至强制性地要求那些逐步转向社会化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鉴定机构为环境公益埋单或割利是不公平的。鉴于此,我国学者已提出国家应制定法律援助法,规定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方式,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承担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义务,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司法鉴定的经费补贴来源、经费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此实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发展,[25]这对于环境诉讼而言意义尤为重大。
(三)先行立案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在环境诉讼中,当事人若要成功行使诉权至少要对损害后果等具体要件事实之存在进行证明,有时还可能需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要证明这些事实又往往依赖于鉴定意见所反馈之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则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高额鉴定费用问题便成为横在当事人面前一道“跨不过的坎”。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确立立案先行规则。鉴于目前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立法现状,有的法院便要求当事人于立案时提交环境侵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对于那些难以承受高额鉴定费的当事人来说,无法鉴定即意味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于是便无法获准法院的受理,此亦环境诉讼立案难之主要肇因。基于环境诉讼案件立案中部分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或缺乏具体事实理由为托辞而不予立案的现状,笔者建议实行环境诉讼先行(强制)立案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并提交环境损害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后,法院原则上应受案而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在立案时即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或鉴定费,更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先行取得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前述“损害事实”可以仅仅是或然性事实,此时不宜以盖然性或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至于诉讼中将发生的司法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可待立案后通过直接缴纳、法律援助或诉讼保险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待司法裁判确认。二是确立鉴定费担保制度。在国家直接缴纳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当事人又不符合申请鉴定援助的情形时,法院可允许采取费用担保制度以弥补先行缴费规则的弱弊,保障立案受理的顺利推进。在美国,因为没有实行败诉承担制,所以当事人的诉讼经济压力较大,且一般情况下必须预先实际给付专家费用。考虑到那些经济拮据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群利益,美国允许用抵押权的形式担保鉴定费用。美国医学会也支持专家受理这种以抵押权为鉴定抵押的案件。[26]对此,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对不符合申请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社会群体,他们可以房产或其他财产或提供保证人的形式担保鉴定费于诉讼终结后的支付。[27]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该制度构想亦不失為可尝试之举,其可为普通群众参与那些需要大额鉴定费用的环境诉讼程序扫清障碍。
总之,环境司法鉴定是环境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程序的正当性是品评一国环境法治水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若要保证司法的公正,就必须对环境鉴定的程序进行不懈的探索与完善,只有鉴定程序合理、公正、透明,方能使环境诉讼制度发挥出“利剑威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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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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