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 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效果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这是因为只有国家有足够的财政收入, 才能保证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但是,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中之一便是偷税逃税现象日益加剧。造成税收征管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中, 税务机关不如纳税人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 纳税人不如税收机关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因此, 有必要采取措施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这些措施中, 利用信息技术便是其中非常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之一, 可以说,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而近年来, 我国税务部门也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2 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风险
2.1 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经济学中,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参与者的信息资源占有量存在差异, 某些市场参与者拥有较多的信息, 而另一些参与者并不拥有或拥有比较少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非常普遍, 并会导致利益分配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在税收征管中,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一对利益相矛盾的主体, 税务机关的目标是要尽可能地取得较多的税收款, 而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必然希望尽可能少缴税, 由此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逃税方法, 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例如,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上,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主要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 通常来说都比纳税人要更熟悉税法的各项规定, 而纳税人则未必对税收法律法规非常熟悉, 尤其是对于一些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和自然纳税人来讲, 掌握税法具有一定的难度, 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了偷逃税问题的出现。
2.2 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
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征管和财政收入, 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首先, 由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导致纳税人追求最大利润化的动机会驱使他们想方设法偷税逃税, 从而导致国家财政税收低于预期的合理水平, 使政府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进行宏观调控。其次偷税逃税问题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依法纳税的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付出了较高的成本, 而偷税逃税的市场主体则付出了相对较少的成本, 导致偷税逃税的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其商品具有价格优势, 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从而使得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 并获取更大的利润, 这会迫使守法纳税的经营者失去竞争优势, 从而被挤兑出市场, 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3 信息技术在解决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中的运用
3.1 利用信息技术完成征管信息整理工作
税收的征管工作环节中存在着大量静态及动态的信息, 如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处理、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等等环节都有很多的信息, 而且这些信息很可能在征纳双方都是不对称的。在传统的征管中, 这些信息都是依靠人工采集和整理, 使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但是,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 税务机关可以依靠信息技术, 将这些经人工采集、录入的信息由计算机进行正确性校检并存放在相应的数据库中。并利用信息技术完成大量的重复的税收征管处理工作, 例如纳税申报环节中录人纳税申报表、审定应交税款的准确性、产生会统报表、自动与银行对帐、监控实交税款等。这样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的交流和沟通, 使税务机关能更清楚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 纳税人也更明白自己的纳税情况, 实现双赢的局面。
3.2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监控
税务机关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的监控, 它是将日常征管工作中所收集到的大量税务信息经加工、对比分析后对纳税人采取主动而有效的监督管理, 它是日常征管工作的继续和发展。例如, 根据已收集并存放在计算机中的各类征管信息在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减免税、重点户等录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税源分析, 有效地对各个征管环节进行监控。例如对已登记未鉴定户报警, 未申报户报警, 拖欠税款户报警, 减免税到期报警等, 并对应交税款、实交税款、财务信息、减免税信息、重点户信息等跟踪对比分析, 可进一步进行减免税效益分析对重点户、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税源发展趋势分析, 这样就能促使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掌握相关信息, 为加强税源监控提供保障。
3.3 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一是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信息处理能力和速度, 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其目的是要改变传统的税收业务处理方式和工作节奏, 实现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快速处理, 提高对涉税数据的综合利用能力, 及时掌握国家经济发展变化情况, 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使税收业务处理、税务分析预测更加准确及时, 进而提高税务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充分发挥出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二是要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税收征管管理系统的科学性, 避免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 减轻税收人员整理繁琐资料和内部统计工作, 让他们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调查研究、预测分析、优化政策法规中去, 增加税收人员进行征管查一线的工作时间, 从而促使双方信息的完善, 促进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化。
摘要:本文分析了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风险, 进而提出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关键词:信息技术,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 赵燕.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 2010, 7.
[2] 徐会希, 徐正云.构建地方税收信息化征管应用系统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09, 2.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环境 税收制度 构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断地遇到挑战,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被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税收对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表现为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另外,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包括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外部不经济和公共物品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2.可行性
对外部性的政策调节,一般有以下几种:税收、补贴、出售污染许可证和规制,在这些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没有一种方案能尽善尽美,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困难的技术问题。但是,征税或销售污染许可证比起补贴和直接规制来,更可能取得有效的成果。在拥有世界上管理得最完善的财税系统的荷兰,有证据表明税收已经大幅度降低了几种污染的数量。
二、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保护主要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我国的排污费制度最早于1978年提出,1979年试行,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这种排污费是由环境部门征收的,属于收费性质,征收阻力很大;并且只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收费,如果企业现有的污染排放低于允许排放的水平,企业对其外部不经济行为便不承担任何费用;此外还存在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体系来看,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并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只是在税制中包含了一些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如:增值税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有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他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也有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现在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免税等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足。另外,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
1.国外的环境税状况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是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高涨,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政治变化而逐渐发展并成熟起来的,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改变排污者行为起到了很大的经济刺激作用。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空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税。(2)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针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3)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体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4)噪音污染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污染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的噪音税;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的噪音税。(5)森林砍伐税等有关生态保护的税收。另外,税收环保政策还包括对环保产品购买费用的税前列支和出口退稅等方面。可以看出,近几年来,环境税已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经济管理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
2.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基本构想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措施,所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体系。它以税收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并将其价格计入企业和个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之中,实现外部成本的内在化,从而达到减少有害于环境的消费和生产的行为的目的。
(1)开征环境税。这里的环境税指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就是狭义的环境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征环境税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目前,应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的税种应包括:①特殊产品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生产的有害环境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这一税种主要是针对个人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个人消费成本,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人们使用或消费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②排污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工业垃圾征收的一种税。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③噪音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收的一种税。
(2)改革资源税。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具体包括七个税目,分别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现行资源税存在以下一些问题:①征税范围过窄。征税范围基本上只限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没有征税,对于其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因此造成了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从而造成严重的浪费。②课税税额过低。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执行的税额偏低且多年以来很少调整,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③课税依据不合理。纳税人无论开采多少资源,只有在销售或自用后才缴资源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应从以下方面改革资源税:①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围,将水和森林等可再生但影响环境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并入资源税征收。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情况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②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差别税率。对于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应税税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全面提高资源税单位计税税额。③改变课税依据,提高利用效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资源都会遭到破坏,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当是开采企业或个人所开采资源的储量,而不仅仅局限于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
(3)在现有的一些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中,可规定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企业所得税中加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环保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节能设备和环保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等等。另外,针对不同的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以充分体现环保税收政策针对性、目的性、灵活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王许勇:环境保护与税费政策:一项总体评估[J].财政与税务,2006(1)
[2]龚辉文:《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其建立、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大体经历了制度、模式和体系三个较大的发展脉络。每个发展阶段都凸显其时代烙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从20世纪50年代的全职能、粗放型的管理制度到90年代末期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提出与实施,从2003年的丰富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到正在构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阐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是一个嬗变过程,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展开理性分析,并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以进一步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代理组织体系,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发布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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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结合,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压力下,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严格实施“互联网+”,能够推动税制的不断革新,也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趋于现代化的关键方式。本文主要讨论“互联网+税收治理”革新与改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 征管 改革
1 税收征管改革发展至税收治理的过程
简单总结税收征管成长过程,对于当今“互联网+”潮流冲击的认知具备重要价值。
1.1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及税收征管起步阶段
“一五”阶段,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初步发展时期,主张“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准则。20世纪50年代初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作为那个时期的基础税法[1]。我国也在那一个阶段开展了极其集中的财税管理制度,成立并补充了一套具有税种类多元化、以及重复征收特点新的复税制度,开始建设起了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958年~1978年这个时期,我国税收管理改革逐步处于搁浅的状况。于1975年修订后的《宪法》取缔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仅存的“公民有依法交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作为世界上罕见的完全不包括税收相关条例的宪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逐步发展至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制定的《宪法》还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缴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非税论”的理念禁忌彻底被冲破,税收的用途被大众再次评价与关注,税法体制的革新也逐渐开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使我国税收管理具有单独以及一致法令法规,该举措被当做我国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证明我国税收管理逐步与法律接轨[2]。1991年,我国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互限制、互相协助的“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形式,缴税人自觉申报交税和税务代理的试行工作逐步开展。
1.2 分税制革新推动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以及改变的目的更加清晰化。从1990年代开始,依据税法一致、合理分配关系等主导思想的的带领下,我国成立了流转税法,该税法是以实施全面的增值税为关键,消费税以及营业税作为辅助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暂行管理条例》做出了修订,是一次全新而又系统的改革。于1992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明我国的税法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税法的实施做出有力的保障。为顺应分税管理制度的需求,把所有的税种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且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两类管理机构。国家级的税务局主张“推动征管查的互相协助,以及专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全方位进行深化管理”,其税收征收的形式是缴税人主动申请交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每个阶级的税务管理机构都配备计算机互联网装备,地方税务总局还只是初级发展阶段。于2001年《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再次修改,对依法纳税的工作目标再次强化,推动依法税收的法律化进程[3]。
1.3 全方位推动财税体制革新后的新进步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动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保障市场统一、推动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层次,对强化税制革新作出全方位安排,也为税收的现代化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税收在服务发展中的展现用途指出了道路。税收体制是现代财政体制的核心组成要素,表现和承担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多角度的基础联系。2014年中央政府通过《财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1994年分税制革新成果不断强化,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作出理论的改变以及应用的创新,也为税收制度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
税收征管水平完整的展现了国家对税收治理的水平,对国家的治理有着更深远的影响。税收制度的不断革新和深化,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也是当务之急[4]。国家税务局主张建设完善的规范税法制度以及完整的税务制度系统,不断使服务体制更加方便快捷,建设强大稳定的信息系统以及高效廉洁的组织团体,力争在2020年初步完成税收现代化体系的任务。2015年9月“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表示,用更加开放包容的胸襟、改变与革新的勇气、协作双赢的理念,全面推动互联网与税收管理的结合。
2 “互联网+税收治理”改革的进展趋势
2.1 创新思维作为指导,明确税收治理的定位
“互联网+税务”高度结合,必须全方位审查税收工作,以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原则,主动实现“互联网+”的乘数效果,完成税收工作全面转型创新。
(1)革新跨界协作,完成“行业+”。“互联網对传统行业”成立的新兴商业形式、全新的营销模式,也表明新的经济业态、新的经济税源的出现。税务部门能够改革体制制度,冲破现存的层级阻碍,充分使用互联网资源,以完成跨界协作。上下部门之间资源的内外整合(不包括国家税务与地方税务之间),寻求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媒介机构与软件公司、电商平台、物流集团等协作,全面了解纳税人互联网时代交易状况、支付形式、交易模式等数据资源,合理纳入税收监控范畴,为深化税源治理、税收风险预测、税务稽查选案及税收政策的改变提供信息基础[5]。
(2)改变交易平台,完成“三维+”。一直沿用的办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窗口服务实施纳税,改为到自助终端装备查询纳税,在转变为自己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行申报的流程。不管是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办理”或者“一站式处理”,或者“同城办理”、银行受理转账,都会受到地区、时期和形式的制约。推动“三维+”,关键是为了冲破这些制约,创造出多元化、没有时间空间等条件制约的纳税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当做行政业务办理的一项基础装备,依据电脑、移动智能终端、APP软件等服务终端设备,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运用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可以像自助购买火车票、充值话费、自助存取款一样便捷地缴纳税款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完成从税务登记管理、税款申请缴纳、电子发票的应用、交税凭条的开据等全面的多功能的电子税务局。
(3)改革纳税服务,完成“人文+”。为纳税人供应便捷的服务是税务机构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创建服务型税务机构的必备要求。完成“互联网+税务”最核心的一个要素就是让纳税人认可。依据“起步于纳税人需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基础、结束于纳税人遵守”的规定,完成“人文+”,一方面要提升纳税人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办税人的幸福指数。强化优质的纳税体验,以纳税人需要为核心,不断补充政务信息公开化、税收法规政策库及办税流程模块,使其更加完整。研发简便操作的办税操作体系,使用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完成发票检验和审查、无线数据输送、在线寻求帮助、纳税人认可度调查等,让纳税人可以快速办税的同时,也实现税务人员移动办公。
2.2 严格实施规划,推动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
(1)不断补充税收立法,确定政策依据。在法定程序下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带动电子商务稳定可持续发展。第一,寻找创建电子税务登记的新登记形式,完成新办纳税人登记管理网络与信息化,简化行政审理与批准的标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经济进步。第二,拓展发票管理方法范围,确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意义。使用数字证书、二维码等手段,创建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准则,高效缩减征纳双方发票审批印刷、采购运送、储存销毁等资金投入,逐渐完成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改革。第三,推动数据开放,确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和税务审查获取电子证明的合理性。在法律方面确定有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的惩罚等,依据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对其进行限制,创建合理的电子税务系统。第四,推动产业革命的发展,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优惠措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推动责任的调整,深化征管的革新。加强税收的威胁管理,提升缴税人的服从度。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的税收制度与管理体制的误区,推动线上线下的税收遵守,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形成相应的体系。使税收的执法更加合理,强化对电子税务的审查。要清楚认识到税务审查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与治理的重要性,从思维模式、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改变与提高,模仿并创新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监督手段,不定期抽检,以推动公平合理发展,完成税收职能的作用。
(3)强化对信息化的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信息管税是对税收征管的一项关键举措,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信息准确、安全。此外,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与监督,对大数据平台要严加监管,避免出现漏洞以及病毒的共计,创建信息提取体制,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密切沟通与协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4)实施业绩评估,不断加大对人才的建设。第一,模仿美国国内入署高效的业绩评价制度,不断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考核以及税务系统的考核,不断完善互联网+税务的考核标准,提升税务体系的执行水平。第二,建设税收信息搜集部门,成立信息统筹风险治理与督查,提升对互联网+税务的最新信息的判断能力。第三,不断革新理念思想,借助于税务系统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外脑的智力帮助,创造出互联网+税务的作用和带动力。
2.3 借助社会合力,参加国际税收协作
(1)以政府为核心,实现多元管理的合力。改革是带动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也是实现发展主旨的基础要求,互联网时期电子政务云的创建使政府每一个部门间的联合管理以及合作分工变为基本的工作模式。政府简化政权,对所属部门下放一定的权利,职能和结构的调整以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开展,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创建,对互联网+具有更大的包容性。(2)共同协作,提升國际税收的作用。现阶段税源的稀缺,使竞争日趋激烈。在“互联网+”时期新经济逐步与国际竞争结合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的各个主体间的竞争与协作,依据国际经济协作和发展组织的的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逃税体系监控的系统,增加我国在国际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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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经过前两次、特别是第二次征管改革后,税收征管基本上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向以计算机处理为主的集约型管理转变,由以纳税人为对象的“保姆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初步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羁绊着改革的进程。在此,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性服务。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性服务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代理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扩大税务代理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 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化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性的论证、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完善的建议等,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向着一个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表明: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8.3万亿元,同比增36.5%,占GDP的27.04%。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以每年约30%速度增长,这种新兴交易高速增长,必将给税务工作带来新挑战,则其对应税收征管也就有了研究的必要性。
1 当前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据交易对象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三种类型: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如:阿里巴巴B2B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如:天猫商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如:淘宝店铺。
1.1 防止税款流失
据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中“C2C”市场交易规模为1.85万亿元,但个人对个人交易中只有实名登记,大多没有税务登记,从而游离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尤其,一些实体商家同时在网上登记“C2C”电商,将实体店和电子商务交易混在一起,把实体店交易额转移到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只报实体店收入,通过隐匿电子商务交易达到少缴税目的。因此,如不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就会出现征管漏洞,侵蚀税基。
1.2 保障税收公平
“公平性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征管疏漏不仅会使得电子商务税款流失,而且会打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和实体交易税负不一也会实质上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导致实体商家往电商的经营模式转移。
1.3 提升征管水平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以阿里“天猫双十一”为例,2015年交易额912亿元,远超上年571亿,其移动客户端贡献了约68%。从这一发展趋势看,未来电子商务将占据商品交易主导地位,电子商务“无纸化”特征也将成为未来经济活动显著特征,积极探索并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有利于提升征管水平。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
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是国外率先发展,再传入我国的,国外已存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可以加以借鉴。
2.1 美国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电子商务免于征税的制度,认为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是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表现。但是,2013年5月,美参议院通过了有关征电子商务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各州可以对本州内年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销售税。虽然,该法案尚需美众议院通过,但充分表明美国先期通过不征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等到合适时机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征管策略。同时,美国提倡电子商务免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的主要税收来自于所得税税收收入。无论何种电子商务模式,销售者都将通过所得税申报间接缴纳电子商务相关税费。
实际征管方面,美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采用了一种“数据挖掘”信息技术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该技术可获取纳税人网上经济活动信息,并通过数据模型分析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初步筛选出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2.2 欧盟
在电子商务征税上,欧盟有别于美国。欧盟虽然也认为政府应减少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帮助壮大电子商务,但却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欧盟认为要保证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就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只要依据电子商务特点对现有税收政策稍作修改即可。因此,欧盟在2000年发布了对增值税的修改方案:在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境内销售有形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要对其征增值税。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税率不同,这一规定直接导致税源从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转移。2002年,欧盟又具体修改为:欧盟境外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向欧盟国家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销售商可以选择欧盟内任一成员国进行税务登记,按消费者所在国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由税务登记国税务机关再将税款转移支付给消费者所在国。
实际征管方面,欧盟可以通过电商的纳税编码,利用网络分区域,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并与其实际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达到加强电商税收征管的目的。
2.3 印度
由于印度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贸易的净输入国,所以印度是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较早的国家之一。在1999年之前,印度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保护电子商务的政策,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但随着国外电商不断壮大,印度在1999年4月发布政策规定,在境外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只要由境内公司支付款项,均视作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印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属人原则,坚持属地原则。
在实际征管方面,2015年印度已经开始从新德里开始试点,要求所有網络零售商缴纳税费,并且按规定提交所有交易信息数据。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完善建议
从上文可知,美国代表免税派和欧盟、印度代表征税派。而导致这两者差异主要原因是前者以所得税为主,后者以流转税为主。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并不造成大的税收流失,而以流转税为主则不然,而我国恰以流转税为主。另外,三国均认同电子商务本质上只是有别于传统交易的一种新交易方式并未改变经济活动的性质,所以未就电子商务设立新税种,那么如果放任电子商务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就值得商榷了。同时,2015年“两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指出,在《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应先期出台相关规范电商、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条例,切实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综上可知,当前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3.1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当前,“C2C”电商大多没有税务登记,“B2B”和“B2C”电商即使登记,也是为适用传统税收征管,并未都在注册电商时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可研究对现有税务登记制度进行完善,要求自然人或企业要注册电商,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否则无法完成电商注册申请。同时,对于已存电商,通过要求更新交易程序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补办,否则无法正常运营。
另外,允许不常使用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或企业,注册临时电商,分派临时纳税人识别号,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求临时电商累计经营满一定期限后(该期限应参考电商经营数据设定),必须进行正式电商税务登记。
3.2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对“B2B”和“B2C”电商,可以按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再结合电商交易大数据分析规范其纳税申报。对“C2C”电商,因为大多数为自然人经营且规模小,每月营收稳定性差,传统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与其匹配性不强。因此,可考虑对其采用按年征管方式,税务机关通过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在“C2C”电商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所需申报数据,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再予减免,这样既解决了对“C2C”税收征管问题,也充分考虑了其缺乏财务人员具体情况。
3.3 建立电子支付代收代缴税收制度
针对,“C2C”模式存在部分临时性质的卖家和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跨境电子商务卖家,税务机关可采取属人属地相结合税收管辖权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支付的税收代收代缴制度,规定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具有代收代缴义务。在具体操作中,由卖方或买方在提交订单时,通过下拉菜单形式,自行选择该笔经济业务类型(如:货物购销、产权转移、劳务等;无法准确判断经济业务类型,则可提交合同协议扫描件或业务描述,将数据发送税务机关人工审核确定),再由支付软件自动生成应缴税费,支付时一并代收代缴。
3.4 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则必须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电子支付为媒介,在售货方收到款项时,人工确定该款项是往来账款还是销售货款,如是往来账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往来收据凭证,如是销售货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这样就能及时、准确记录交易内容,为税收征管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同时,电子发票较传统票成本低廉、易于查验,交易双方均可自行打印。因此,完善电子发票制度使其具备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再规范统一的电子发票格式、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安全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数据库,完成电子发票申领、开具、缴销、查询、比对等,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以票控税。
3.5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在建立电商税收征管有关制度的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税务部门中征管、信息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建設和开发适用于电商的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可以抽调部分征管和信息方面的骨干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组,同时联合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企业以及信息技术公司,依据已出台的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开发适用的电商税收征管系统,并通过软件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的信息共享网络,对电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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