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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在改革开放40年来, 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也凸显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生产能力过剩、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结构的完善。2008年经济危机对我国传统的经济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 调整产业结构成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营改增”的政策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本文对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法实施策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众多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

2“营改增”概述

从概念上来说, “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该为增值税。增值税主要对产品增加部分进行纳税,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复及多次纳税的情况。“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是基于我国经济深入的研究后做出的重大科学决策, 其目的是对财政税体制进行优化, 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机会, 从而促进我国各行各业发展的积极性, 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 实现产业和消费的升级。从作用来看, “营改增”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营改增”对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当前阶段,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服务也在总体上处于落后状态,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也相对不高。在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要和经济模式相匹配,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主要从当前服务业开始着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可以促进我国当前阶段服务业的综合发展, 促进其形成良性的循环。其次, “营改增”可以提高我国制造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在抵扣机制上, “营改增”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 一方面,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服务业的工作效率,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获得了增值税抵扣, 缓解了负税的压力, 反复增税的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杜绝, 对中小型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细致化分工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很大助益。最后,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有利, 在这种政策的背景下, 各种企业之间可以实现公平竞争, 有效防止了“改革洼地”情形的发生。

3“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优惠政策单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明显的当今时代, 我国中小型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 还要和国际上企业进行竞争, 在这种形势下, 为了提高我国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 推动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促进产业之间的协调与相互配合,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 中小型企业在税收成本上获得了一定的降低。但是, 从优惠的形式来看,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中小型企业税收上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力度, 但是中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的压力依然很大, 对中小型企业的综合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不得不说, “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对单一。

3.2 税收立法相对滞后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法在中小企业的实施中, 税收立法相对比较滞后, 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税收责任与义务而出台的税法。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机构需要对中小企业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等在“营改增”背景下作出充分的整理与分析, 在此基础上方能够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的变化与发展进一步做出改变, 但是, 当基本的法律规范等出台以后, 诸多地方政府在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法时并不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税收执行过程中不能参照最新的税收标准, 税收立法的滞后性体现出来。

3.3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 旨在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当大的优惠力度,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促进中小型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但是, “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力度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一方面,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由于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上有所滞后, 在这段时间内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仍会受到税法方面的种种限制。另一方面, 从“营改增”政策的优惠情况来看, 主要体现在福利优惠, 由于政策执行监督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福利优惠管理上相对不够严谨, 总体优惠效果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4“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法实施的对策

4.1 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

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产品多样化的特点十分明显, 一些企业因为经营体制上存在不同, 可能享受不到“营改增”政策的优惠, 增长税是针对企业经营产品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从增值空间较大的企业来看, 主要包括珠宝、房地产、高科技产品等, 很多中小型企业虽然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 但是总体效果不明显。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政府要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 在降低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4.2 明确税收立法原则

从我国当前企业发展形势来看, 中小型企业总体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在税收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要根据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现状, 以公平性和适用性为基本前提, 促进“营改增”政策的有效实施, 有效减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压力, 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全面发展。在国家税收政策实行时, 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综合经营情况, 切实为企业的综合发展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4.3 营造优越的税收环境

在税收环境方面, 政府要努力构建税收机关服务体现, 促进我国税法整体实施效果, 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营造相对优越的税收环境。从当前我国税法人员的自我定位来看, 很多人对征税没有清醒的认识, 导致我国税法实施的环境由义务转变权利, 违背了我国政策实施原理。最近这些年, 我国整体税收率不高, 这一方面在于企业应交税额较高, 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法执行人员在态度上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 政府要切实改善税收环境, 处理好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促进整体税收效率的提高。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广大中小型企业在利润上获得了一定的提升空间, 有力促进了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为了逐步完善经济结构, 我国政府出台了“营改增”的政策。本文首先对“营改增”的含义进行概述, 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希望对提升我国税法工作效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税法,实施策略

参考文献

[1] 谢晓林.基于“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研究[J].财会学习, 2017 (5) .

[2] 鄢青.“营改增”对商业银行影响和应对策略探讨[J].商, 2016 (11) .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的影响

(一)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

1. 影响劳动力供应

根据收入效应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而这会导致很多劳动力选择增加自身的工作时间,以此来确保自身的收入及正常消费水平,这会使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相应的提升,但从代替效应方面来看,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使休闲及劳动的价格发生改变,影响劳动收入及休闲价格,进而导致休闲代替劳动的选择,将劳动生产率降低。

2. 会对投资及储蓄行为造成影响

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缩减个人收入,进而降低人们存储金额以及投资动力。

(二)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

1. 对组织收入函数造成影响

在国家财政收入当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会大幅度提升国家财政收入[1]。

2. 会对收入分配功能造成影响

落实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利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不同的个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在收入分配期间将收入差距有效缩短,能够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

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缺乏合理性

第一,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也在发生改变,特别是收入种类不断增多,这些收入不可能全部列出,而国家根据正列举的方式对原有11类的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情况,与现代社会发展情况严重不符,这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第二,公平税收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阶段,公平税收原则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根据不同税率对个人各类所得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这也导致收入渠道单一以及收入低的个人往往需要交纳较多的个人所得,而具有多种所得来源,且综合收入较高的个人却会出现少纳税,乃至不纳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与量能负担原则严重不符,同时也无法在税收过程中体现纵向公平原则。

第三,对多种所得项目利用不同纳税方法,容易造成多次扣费,或者是分解收入的情况,这也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出现了较多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二)费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类似于企业所得,个人所得也需要从收入中进行成本费用的扣除,但由于个人收入期间涉及到的费用多种多样,且在对结余进行确定时又无法向企业一样对成本费用以及收入进行规范的核算,所以,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要是结合分类所得税制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所得类型明确各种费用扣除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费用扣除方式在面对一些特定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与国家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费用扣除规则与公平税收原则不符;第二,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导致不同纳税人出现税收不平衡的情况;第三,分项扣费,导致税款流失,提升了税收的征管难度。

(三)税收征管不够完善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也在对税收征管机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得税收征管效果得到了有效的强化,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征管方法还无法对现实需求进行有效的满足,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税收征管配套以及收入初次分配条件缺乏完善性,特别是对隐性收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二,征管手段滞后,相关部门存在信息不畅以及征管效率不高的情况;第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处罚不到位[2]。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途径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一是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及综合所得两种税制的结合,其优点在于,遵循了按支付能力进行课税的原则,主要是对个人的各项来源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及征收,同时,还遵循了不同性质收入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应用特定的税率及方法对列举收入进行课征。该项税制不仅征缴方便,还能将偷税漏税问题有效减少。而综合所得税制,主要是将个人全面所得进行汇总,根据统一税率扣除费用,其优点在于能够将个人实际负担水平体现出来,可以有效满足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无法区别对待各种性质的所得,所以在征税时难以将政府调节意图充分的体现出来,且课征手续繁杂,具有较高的征收成本。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各类来源实施不同的课征制度,在这种税制下,性质不同的所得使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不仅可以对税源进行有效的控制,还能够将计征费用有效降低,缺点在于无法对公平税负原则加以体现。

基于公平的角度来看,综合所得税制要优于分类所得税制,且能够有效满足量能课税方面的要求。而在效率方面,则分类所得税制更具优势,因为在征管方面相对简单。在满足税收征管要求的同时,将分类所得税制过渡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重要方向。但受到征管条件的影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没有对综合所得税制进行完全的应用,即便以这种税制为主的国家,也会对分类所得税制进行适当的应用。而这也让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成为了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税制模式[3]。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行反应,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选择时,必须要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各项税制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且要逐渐向着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当然,要想对这种税制模式进行有效的应用,还需要对以下条件进行满足。第一,确保个人收入能够完全货币化;第二,要对信用制度加强建设与完善;第三,保证收入汇总手段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的国情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所以,除了要对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实施,满足量能纳税原则以外,还要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以及控制两极分化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国家应该对传统形式的做法进行改进,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在对费用扣除方法进行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结合全国各地的政策扶持、物价水平、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来确定,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同时,做到与时俱进。而在费用扣除方面,不仅要对医疗情况进行考虑,还要对其住房情况加以考虑,特别是在房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住房问题已经对中、低层纳税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在个税免除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家庭房贷款利息,当然,对于购房贷款利息而言,仅限于生活用房的免息,且要对次数进行限制[4]。

(三)对相关征管制度加强完善

1. 要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提升

首先,要将行政权力介入分配的问题解决,特别是隐性分配和灰色收入等问题,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腐败惩治力度,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在整顿分配秩序的同时,提升分配渠道的规范性,以此来推动阳光分配以及依法行政的实现,与此同时,要强化相关部门及公众的监督权,通过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构建健全完善的制衡机制,从而为个人所得税效用的发挥提供支持。其次,要避免行政权力向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渗透或不当干预[5]。

2. 要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积极的推进

要针对银行存款加强实名制建设,虽然目前存款实名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其实施效果还有待提升。首先,要将实名制的银行存款纳入到法律层面,对其约束力进行强化;其次,可以对国外的一些税务制度进行借鉴,加强个人经济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支收能够在特定的个人账号下进行,这样不仅能够强化诚信建设,还能提升廉政建设,帮助税务部门更好的掌握个人的经济情况。再次,要对现金流通实施限量制,将其与存款实名制同步实施,在对电子货币进行推行的同时,对个人现金应用进行限额,对于超额的情况,应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对偷逃税情况加强打击

首先,对于偷逃税者要进行严厉的查处,提升偷逃税的成本。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各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纳税的必要性,并且要对纳税活动加强法制化建设。再次,要对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建设,提升偷逃税者处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避免随意性以及人为因素对税务征管工作的影响[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法加强改革和完善,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这对于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效用发挥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种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以此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性和完善性。

摘要: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进行讨论,在了解其中问题的同时,对其改革及完善途径进行探讨和描述,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完善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评析及其改革与完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9(02):105-108.

[2] 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 王学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及发展趋势分析[J].财政监督,2018(22):64-65.

[4] 萧霄.公平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D].2017.

[5] 曾军卫.从“以人为本”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纳税,2017(05):16-16.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1.1 教学内容方面

从企业财税人员日常工作链条来看:平时开具销售发票, 购买和缴销发票;审核外来发票, 填制记账凭证;月末从会计账簿、凭证中提取信息, 正确计提应纳税额;月初, 填写纳税申报表, 在规定的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和及时解缴税款。这是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 但是目前我们课堂教学的重点仍然放在几个关键税种的计算与缴纳, 对税务会计科目如何入账、税收征管法等程序法的内容、税收风险管理和税收违法责任等内容在教学中涉及较少, 税法课程教学体系与实务工作内容存在脱节。

1.2 教学方法方面

目前的教学模式仍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阶段。课堂上, 老师主要围绕书本知识要点进行讲解, 师生间缺乏沟通互动, 对于关键知识点, 学生是否理解和掌握, 作为老师无法得到及时反馈。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多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 仍以记忆相关知识要点为主, 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较差, 实践操作能力不强。

1.3 教学手段方面

目前主要教学手段仍然是PPT加板书的形式, 信息化教学手段运用较少, 学生感觉学生枯燥, 学习积极性不高。此外, 我们仍然以文字描述的方式向学生展示项目资料, 而往往忽视了, 实务工作都是与各种票、表格和合同打交道。学生在理论上会算, 但面对具体项目发票、合同资料时, 不知道如何判断, 如何读取有效的财务信息, 这将无法胜任税务岗位工作。

2 对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2.1 教学内容改革

首先, 以企业实际工作环节和场景为背景安排教学内容, 把税务会计、税费计缴与申报、税务风险控制和税收筹划等内容有机融合, 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本人认为, 对部分学有余力的同学, 应更侧重培养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 尤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 提高学生对税法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在目前国家给企业大减负的背景之下, 税收筹划带来的合理节税对企业而言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课程教学中, 可以适当穿插税收筹划相关知识, 让学生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手段, 体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 让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不同的财税处理手段, 带来不同的税收成本。比如企业促销“买二送一”还是直接“折扣销售”, 看似相同的营销策略, 却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税收成本;比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如何在临界点进行筹划, 让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税收利益。

在教学环节安排上, 改变理论与实践脱离的现状, 尝试安排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环节, 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实践能力。在课程改革中, 模拟企业真实生产经营环境, 向学生提供各种票据、表格和合同, 改变纸上谈兵的理论计算, 回归企业财税工作现实状况, 实现理论教学与实务工作的无缝对接。

2.2 教学方法改革

(1) 加强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案例教学能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 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方面, 选择生动的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 对学生进行引导, 激发学生强烈地学习动机, 调动学生极大地学习兴趣;另一方面选择企业真实案例, 引导学生多维度思考, 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通过丰富的案例教学, 让学生们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 促使学生进一步将理论知识向工作实务运用转换, 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思考, 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 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优势。

(2) 以学生为中心, 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教学过程是教学和学生之间双向的沟通交流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改变传统的单纯课堂讲授模式, 积极探讨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应充分调动学生课堂的积极性、主动性, 引导学生们参与到课堂中来。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应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式,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比如小组讨论式、研究式、税收知识竞赛等教学方法, 努力营造学生积极参与和主动思考的氛围,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3) 推行项目教学法。税法课程的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方法。在课程教学中, 根据企业实际办税业务的工作项目和场景, 设计教学项目。比如围绕如何发票这个工作环节, 我们可以设计发票开具和缴销;到异地经营发票如何开具;本单位发票遗失怎么处理;客户发票遗失怎么处理;虚开发票的表现形式;发票管理不当可能会带来的法律等等。通过项目教学法, 实现理论和实践技能相结合, 课程与工作相结合, 教室与实训室相结合, 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利于学生毕业时实现“零距离”上岗。

2.3 教学手段改革

我们已进入信息化时代, 信息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能极大调动学生学习兴趣, 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比如可以通过“蓝墨云”教学管理软件, 形成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课前, 通过信息化媒介, 向学生发送教学视频或阅读资料,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指导学生自主预习;课中, 对相关教学重点难点, 及时发布练习题目, 或者发起小组讨论等形式, 通过与学生的互动, 清晰了解学生掌握情况, 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课后, 发布练习题目, 督促学生复习, 检查学生学习效果。

摘要:在国家“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更加智能和精准, 在推动纳税人规范税收行为, 合法纳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我们企业领导也更加重视税收风险, 对财税人员岗位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法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 如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财税工作者, 这对我们税法教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目前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 对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税法》课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学生们学好《税法》课能更有利于会计专业知识的掌握,促进学生对会计工作、纳税申报工作的进一步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税法;中职会计专业;中职学生;教学

一、改进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的标准

《税法》课是中职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在本校中职会计专业中,此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国家税收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税收的计算方法,能够为一般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是否能上好一门课,关键是看教学目标能不能达到。

二、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现状分析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都很强的课程,在现有的课程教育体系中,学生们往往反应比较难学,能够灵活掌握的人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课的教材因素

当前大部分《税法》课教材注重理论知识而轻实操或无实操性内容,这样的教材很难让当前的中职生感兴趣,就像很多学生反映的:整本书都是字……而且由于实操性内容较少,像纳税申报、电子报税等实操性较强的知识,很多教材或者一笔带过或者根本没有涉及,这样学生即便是掌握了教材的理论知识,工作中也得重新转化才能派上用场。

(二)中职学生素质因素

近几年由于高中的持续扩招,再加上人们教育理念的转变,中职的生源持续恶化。大多数中职生都是初中毕业成绩不够上高中的学生。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课薄弱,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且大多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积极性不高,这给《税法》课的教学增加了难度,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教师培训进修因素

税收作为一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势必随着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近几年无论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还营改增都在发生着变化。上述提到《税法》教材没有更新,假设老师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培训进修,那么学生学到的就将是不合时宜的知识。然而当前中职教师并没有专门培训进修机制。

(四)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因素

传统的教学方法,过于强调税法理论知识储备,让学生们死记硬背。考核方式也以试卷笔试为主,考核的目的就是看谁的税收理论知识储备较多,完全忽视了相关技能的培养。学生在学的时候不以实操为主,考核也没有实操。这样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去学,学以致用。

(五)单一就《税法》教学而教学,没有与中职会计专业相结合

中职学校《税法》课教学,大多停留在各种税收知识以及计算方法上,没有与中职会计专业相结合。学生们往往学会了各种税收知识和计算方法,却不会与相关的会计知识相结合。这样不利于学生对会计工作的全面掌握。

三、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教学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现状,要想让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学好《税法》课,全面掌握会计工作以及纳税申报等相关内容,实现其教学目标,就得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一)挑选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

《税法》课教材的问题,一是因为教材本身问题:编写参差不齐,编者本身不具有实操能力,很难跟上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二是学校、老师不重视。现在很多老师都有自己的教学PPT,似乎教材就不那么重要了。教材没能跟上经济形势变化,只要自己的教学PPT把它改过来就行;教材没有实操性教学内容,就加些案例到教学PPT上。然而学生手上拿着的却是教材,一本“过时”、不能跟上经济形势变化而又没有实操性教学的教材却有可能误导学生,让一些陈旧的知识先入为主。所以,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对于学生学好《税法》是很重要的。

挑选一本好的《税法》课教材,主要要注意以下两点:

1、教材要紧跟实际,最好能是最近编写或最近出版的,要注重时效性。

2、教材要有一定的实操内容,理论性的东西能深入简出。例如:现在市场上很多《税法》在课后习题上大多都用简答题这些理论性较强的题形,这完全不适应中职生的学习。教材的内容编排要适合中职生学习的实际。

(二)利用经济热点,引导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

中职的生源素质,短期内是很难有所改善。面对这些基础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的中职生,传统的《税法》课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厚积薄发。这样更容易让这帮本来就想在课堂上“睡觉”的中职生,在《税法》的课堂上“昏昏欲睡”。

要想把他们拉回课堂,兴趣是关键。现在的学生特别是中职生,他们都很喜欢上网,也很容易就能上网。在不自觉的情况下,他们也接收了很多经济热点。例如:当在课堂上讲到“月饼税”、“中国进口豪车比国外贵”、“房地产企业漏交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他们都很有兴趣。用“月饼税”,把他们拉回课堂,老师就能为他们更全面的讲解个人所得税。举一反三,其他税种,老师也应该结合当前经济热点,把中职生拉回课堂,让他们带着兴趣去学。

(三)《税法》课教师应注重自身的专业培训进修

现在大多数教师的培训进修,是关于学生管理和教学方式的内容,关于专业上的培训进修是少之又少。一部份有条件的中职学校,也有关于专业课教师到企业顶岗学习的机会,但像会计、税法这类敏感的工作,却也无法实现。

如何实现《税法》课教师的专业培训进修,是上好《税法》课的关键。在当前应注重以下几点:

1、做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中职税法专业课教师培训机制,可以仿效会计上岗证的培训。

2、中职《税法》课教师应关注一些大型网站的经济热点、经济新闻等,及时更新自己的理论体系,也可以此作为教学引入,吸引学生关注。

3、参加一些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例如:经济师、注册税法师等。以此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4、参与一些模拟报税实践,例如:网上的模拟电子报税,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实操水平。

(四)改进《税法》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教学方法改革应与考核方式改革应同步。《税法》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应注重实操,培养学生纳税申报的实际。在培养学生习《税法》课理论知识的同时,可采用项目教学的方式,结合企业会计实操等相关课程,让学生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和电子报税等实务操作,并以此作为考核的手段之一。

在平时的教学中加入实操内容,并以此作为学生的考核成绩之一,而不再以期末的试卷考试作为学生的唯一考核手段。

(五)结合中职会计专业,改进《税法》课教学

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的教学应结合中职会计专业。中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的教学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国家的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收的计算方法,还应让学生掌握税收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期末的纳税申报。这样学生们才能全面掌握会计工作,把《税法》课的内容容入到会计专业中。

综上所述,改进《税法》课的教学关键是看教学目标有没有实现。法无常法,上述建议只是笔者多年教学的一种体会与总结。

参考文献:

[1]司宇佳:《税法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9月;

[2]柳和玲:《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教学改革研究》,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7月;

[3]刘岩:《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税法》课程项目化实践教学改革初探》,《东方企业文化》,2012年02期;

[4]陈云:《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模式探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5月;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新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之一与“节能减排”脱不了关系。近年来国内汽车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的12年1月的乘用车销售统计数据来看,当月共销售116.06万辆。而且此数据是受元旦和春节两节影响,以及上年元月基数较高等因素,乘用车销量有所下降,环比下降15.22%,同比下降23.81%。如此盘大的新增汽车数量,给环境和燃料资源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车船税法,可以说就是一部环境法。其目的不外乎含有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更小的车型的意思,以此来控制燃烧汽油的尾气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

新车船税法颁布以后,我们看到在乘用车方面,其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7档,定额征收税。但这样真的能很好的达到预想效果吗?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对载客汽车征收的税额幅度为每年60元至660元。其中对于"小型客车"(即新车船税法中的"乘用车"),征收的税额幅度在360元至660元。

相对于旧条例中对乘用车的统一征收税额,新法中将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分档收费,在形式上确是一种改进。对比后我们发现,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在:

(1)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大幅降低,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

(2)排气量在1.0~1.6升的,税额幅度稍降,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3)排气量在1.6~2.0升,2.0~2.5升等更高区间的,税额幅度依次比前一区间大幅提高!

从此反映出此次车船税法律意图是“抑大扬小”,即抑制大排量汽车,提倡小排量车。但此法却有不足之处。

新法有“扬小”功效,却难“抑大”。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预防为主”。也就是说,保护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在还没有造成污染之前就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污染。因为污染以后再治理,成本太高!那么,预防汽车尾气污染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汽车排气,而不是用税收收入再去治理。然而现今,在很难以其他清洁交通工具,满足消费者对汽油燃料汽车的需求的前提下,设计税赋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以引导大众尽量选择小排量乘用车,理论上可行。

对于排量1.0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消费者,新法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惠。此也给予了更多中低端、中端消费者以鼓励,在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相信这部分消费者较之以往更多可能的会选择小排量乘用车。另外排量在1.0~1.6升的乘用车的税额也有16.89%下降,也会吸引一部分消费等级相近的消费者。参照“湖南省旧车船税条例’与新车船税法’的乘用车税目税额对比表”,以10年为准,我们来计算一下税额变化的力度!

假如购买一辆1.0升以下小排量的乘用车,按之前条例规定的税额来算,10年总共要缴纳车船税3600元,而如今只要1200元,节省了2400元。作者了解到小排量乘用车的报价一般在4至8万之间(当然也有10万或更贵的)。这样价格的车型当然是一些低端消费者的首选,他们在消费决策时,价格和之后的税赋是他们的首要关注的因素。

而购买排量1.0至2.0升乘用车,由于年税额不变或者稍降,对于这部分消费者表面上不会有太大诱惑去购买更小排量的汽车。但是考虑到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选择一款小巧的小排量车更利于在城市中穿行,且更方便停泊。所以有部分消费者可能最后决定购买小排量,或单独多购买一辆小排量车用于日常城市内行驶之用,因为方便省钱,还时尚环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的推定也并非没有道理的,如此,又为“扬小”作出了一点贡献。

上面我们看到了“扬小”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下“抑大”的效果。

大排量,意味着价格也是大牌!价格对于这类消费者往往不是首要的。品牌感受、款式颜色等因素都很能影响其做决定。就算按车船税最高税额4800元来算,十年也才4万8千元!这对于买得起少则50、60万,多则上百万的豪车的消费者来说,车船税根本就不能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决策”!况且,豪车的利润空间很大,商家可以以各种优惠活动抵消上涨“少许”的税赋。随便百度“车降价”就会看到很多新闻。例如“奔驰E300L 3.0 时尚型2010款,优惠15万元,售价52.5万”,也许你会说奔驰豪车不是常见乘用车,那么“东风本田思铂睿2.4 AT尊贵版2009款,优惠3万元,售价22万”总归常见乘用车吧。这更不用说排量3.0L、4.0L以上的豪车了。所以举例是为了说明,由于大排量车的车款巨大,消费群体相对不差钱,加上利润空间大很容易被商家作优惠来抵消税赋调控压力,所以现行车船税法在“抑大”方面是起不到什么理想效果的。

排量并非节能环保的准确指标

乘用车的排量大小并非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有可能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往我们讲到某款车的耗油量,总是习惯性地先问起发动机排量。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油耗一直与排量挂钩。但很显然由于发动机燃烧动力技术的高低不同,同等排量的两个发动机,在同等条件和行驶距离下,先进的发动机的油耗当然低很多。另外,除了发动机技术,一辆车标准配置后的重量显然也和油耗直接挂钩的。发动机一样,较重的一辆车的同距离油耗显然也会高!

那么,什么“指标”才能真正衡量一辆车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呢?答案是:“整车整备质量(VCW,Vehicle Curb Weight)”和在VCW为定值情况下测出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FC,Fuel Consumption per 100 km)”!

实际上,早在06年7月1日,国家标准《第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就已经正式执行。这一国家标准是以VCW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而不是以发动机排量级别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其将油耗与VCW挂钩,将VCW分档,对生产厂家提出各档中车辆的FC限值。

08年,国家又推出《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对汽车厂家提出更高节能要求。例如,一辆VCW在1350公斤至1400公斤的乘用车,第一阶段FC限值为10.1升,而第二阶段则为9.2升,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降低了近10%。

如今,《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已出台。一辆VCW在1320公斤至1430公斤的乘用车,第三阶段FC限值为7.3升!

所以,如果遵循分档征税的思维不变,那么分档的依据应该是VCW和相应的FC,而不是“排量”!

乘用车统一分档征税是最好的办法吗?

如果说通过国家标准是强制生产厂家,从根源上使得燃料汽车产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那么制定车船税法的初衷和目的,我想应该是引导消费者选择更节能的产品,降低能耗。

那么就又要回归到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问题上了。之前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即通过少收税可很好的起到“扬小”的作用;而就算大幅增加税额,在“抑大”方面也是收效甚微的。那么我们可以继续继承此法的优点,在消费者选择小排量车时进一步,不收车船税或给予类似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之类的补贴。(购车时还有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些起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够了。)

既然多征车船税对大排量消费者起不到“进一步”的作用,那么换一个思路。我们直接想要的其实是降低油耗,而不是降低汽车消费,那么应该直接遵守“多耗多征,少耗少征”的原则。

对合理设计“燃油税”提出建议

首先,把乘用车按VCW、FC分档,然后在每个分档区间内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对每个耗油量层次征收不同百分比的税。这个税应该是和油价关联,不能是定额。当然在每个分档内,如果某款车比国家标准更环保,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小排量车可以不征以鼓励,对大排量车应采更细化的征收标准。其次,在技术上应进一步细化地设计出实现“多耗多征,少耗少征”原则的方案。

总之,强制性汽车行业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治根之法,必须设立第三方测评单位加强监管。本文所认为的合理的车船税法的设计,应重在影响“燃油消费”环节,而非“车辆消费”,以减少燃油消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我国税法教学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收入分配 分类税制

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1.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2.增加收入,提振消费。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3.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1.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曾有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2.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3.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1.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3.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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