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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政策实践

国企公司治理领域的崭新课题

当前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存在一项崭新课题: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这一实践课题源自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意见》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随后,2015年9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2015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强化“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直接目的是以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为切入点,将党对国企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在国企领域巩固和强化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国企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国企落实“深改”任务。该项政策的提出和实践探索,在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引起强烈反响;实质上意味着以往国企中有关党企关系的指导方针发生重大调整:“党企分开”让位于“党企融合”。

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相关制度源起西方,正式引入我國不过才二十余年时间。就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理论、制度及其实践情况看,其成熟度和充分性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西方公司治理学说和实践看,“把加强党(执政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的提法“闻所未闻”,“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则更是“惊世骇俗”。那么,在国企领域落实该项政策,是否意味着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性颠覆和创新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否会成为政党智慧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新贡献呢?如何从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和实践运作中落实该项政策呢?这些均是国企治理和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初步探索特点与暴露的问题

近两年以来,在国企公司治理实践领域出现了一些案例,比较直观反映了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初期探索过程中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突出问题。试以近期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比较说明如下。

案例一。2016年6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000800)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该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第八章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三节,分别规定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公司党委职权和公司纪委职权以及职数等。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章程》第155条规定:“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述案例表明,该公司已经初步将党的组织机构、党委和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纳入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举措。考虑到该公司具有国企和上市公司双重身份,地位特殊,此次章程修改能够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章程中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经受了公开市场检验,具有现实可行性。

案例二。2017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某上市公司公开发布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指出:该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该项议案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省级地方党委和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有关党委和党建相关章节。因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通过。

该议案表决未获通过的理由可能是多方面的,推测其中可能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就国企中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在章程中规定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委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将国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还不能完全得到绝大多数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的完全理解和赞同;二是可能存在该上市公司对议案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充分,会议组织工作不到位,对议案内容的解释说明未得到与会绝大多数投票权的认可等客观原因。但是,如果只是分析到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好像并未能揭示问题的实质。

首先,倘若该议案的精神和内容构成社会通识,能够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广泛理解和支持,即便是前期沟通、解释和会议组织工作中存在瑕疵,通常不至于影响多数股东表决通过该议案。分析表决结果,其呈现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票接近通过该议案所需的2/3,只差4.5%左右的同意票比例;二是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中,反对票比例在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占比高达91%。考虑到该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主要集中在国有投资主体及其关系人手中,因此不难判断,反对意见主要来自社会“散户”。虽然反对票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其个体数量庞大。该特征非常重要,这说明多数社会“散户”对该议案并不是简单持排斥态度,而是明确持反对态度,否则他们完全可以投出弃权票即可,没有必要投反对票。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社会投资者未能充分理解和支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

其次,是否通过加强投票前期的宣传、解释和说明工作,加大投票组织工作力度,就能够保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加强会议组织和宣传解释工作,可能的确有利于该议案获得通过。但是,考虑到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遵循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履行妥当的法定程序,而且,该公司公告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该股东大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符合规范性要求,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地方,即该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符合法定常规标准。显然,将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会议前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存在瑕疵,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监管角度看,从合法合规性角度看,是难以成立的。

协调制度创新的目标和现实

类似案例,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尚未公开的,还有很多,并在持续产生过程中。截至2017年8月中旬,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总市值超过6万亿人民币的30多家上市国企将类似内容写入章程。之所以选择上述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具有较好的比较基础:都是大中型国企,都是上市公司,其章程修改的内容基本相同,其章程修改行为都需要接受公开市场检验。但是,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完全不同,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不能简单化从表决结果不同,推导出两个公司在会议组织工作上存在显著的差异。那么,问题可能還是出在议案内容本身。至少可以说明,还需加强工作,才能确保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一政策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理解和广泛支持。

根据一些国际性媒体的披露,国际资本市场基金经理和独立投资人已经公开表明对该政策表示困惑,域外资本市场监管当局也对该政策表示了或多或少的担忧,并保持高度关注。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需要对该项政策的实施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论证。

当然,因为上述只分析了两个案例样本,所揭示的问题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随着分析样本的增加和分析角度的拓展,结论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是,由于当前处在政策实施探索初期,两个上市公司案例的对比,还是具有相当参考意义的。

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重大成果。业界甚至有人认为,随着该政策推进落地,极可能超越西方公司治理体系,实现颠覆性创造,在全球范围内塑造一种崭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为全球现代公司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从既有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来看,国企党组织融入既有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和方法,即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党组织后,如何实现公司治理机关之间在权责内容和协调分工方面平滑衔接,如何确保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和谐共荣,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从政策的当前立意和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两个不同角度来评估,其间的“鸿沟”较大,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落差”也较大,能否通过具体实践和理论创新落实该项政策,考验的是解决难题的智慧。

构造基础

明确法定地位的路径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中,包括四个基本构造要素:一是党组织;二是国有企业;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四是法定地位。这四个要素分别界定了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适用领域是公司治理结构,适用性质是法定地位。以上四点共同决定了政策的构造基础。

目前,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主要还停留在执政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层面。很多国企已经将相关政策要求转化为章程内容。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原理和精神,在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法定地位”,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也并不足以明确“法定地位”。在我国当前环境下,虽然上位立法的缺失,并没有妨碍政策的执行,但是严格说来,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依托正式立(修)法程序,将执政党和政府政策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也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该条规定不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理由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从法律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该条虽然规定了在公司中可以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且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但这种概括性规定与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且完全分属不同层面的问题。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则,《公司法》第19条规定之内容无法反映出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且无扩张解释至此程度的空间。第二,从法律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公司法》第18条就工会工作进行规定,第17条就职工保护问题作出规定,第5条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其规范模式与第19条基本相同,均属于概括性和倡导性规范。如果承认第19条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那么,岂不是要承认工会、职工、社会责任等也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这种体系化归谬的结果,能够非常清楚地说明,《公司法》第19条不足以作为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狭义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法定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均衡配置等,尤其是公司机关的设置,通常认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约定方式予以排除或增减。虽然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性”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以章程约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以章程约定增加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治理机关并配属相应权力,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最有效的实现途径还是通过立(修)法程序解决。

从国企公司治理体系建构的角度观察,目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章程的做法,的确构成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先行实践。如果该项政策的最终目标即在此,那么,落实政策的具体实践可能就相对简单了;如果现实实践离政策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则恐怕需要从根本上转换政策的实施路径。

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从而明晰政策的适用对象。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因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和对象,直接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何谓国有企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往往从局部角度提及国有企业概念和范围,但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标准不一,效力有别。为增强政策可执行性,首先需要解决的前置问题,就是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或者分步骤分阶段确立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脱胎于新时期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需要与其他国企改革政策做好协调。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样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命题。因此,为适应市场“多层次持股关系”的常态,处理好“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业定性问题,弄清明确国企黨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整理归纳并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两项国企改革重大政策之间出现“相互掣肘”和“相互抵制”的结果。

此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是落实该项政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例如,有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没有党委和纪委,只有党支部和纪检委员,是否也要明确党支部和纪检委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特殊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了“联合党支部”,如何体现联合党支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国有企业的业务管理(公司治理)关系和党的组织管理关系分属不同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实现党建与治理的融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此处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为是适用外国法而设立,我们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通常不可能改变外国法的规定,那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党组织如何建立,又如何确立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呢?

综上来看,国企党组织建设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在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政策问题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实践探索,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来实施。这恐怕才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理解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公司治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上历来见解纷纭,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必然要求澄清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含义,这是前提条件。

传统公司法理论多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中股东(大)会(主管部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经营层)等公司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内容宽泛,股权集中度、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经营层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变动、融资结构、社会责任,甚至企业管理等都可以纳入。究竟应该在哪个层面理解“法定地位”,将深刻影响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效果。

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探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所面临的技术难度可能相对较小。只需要原则性规定国企党组织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内容,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见可以通过适当的管道,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传统公司治理机关进行传导实现即可。换言之,目前在国企普遍实施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实践经验进行适当总结完善后,基本可以满足新政策要求。目前实践中所普遍实施的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明确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基本就能满足政策的主要要求。

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解析“法定地位”问题,所涉及的公司法学理论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如果新增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权力机关,那么,如何向党组织配置权力?配置哪些权力?如何平行设置,如何纵向设置?平行设置中,国企党组织究竟应与哪级公司治理机关平列?平行设置后,党的领导地位如何体现?纵向设置中,国企党组织是高于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抑或是经营层?如何保障非国资股东的利益?总之,如果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理解上述政策,将导致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具体规则发生颠覆性改变,国企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平衡机制将有必要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

综上,从路径依赖的角度考虑,选择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观念出发,吸收借鉴“三重一大”规则实施落地的经验,可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待解难点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实施落地,涉及系列理论和操作难点。指出这些难点,对于政策的分析研判、设计论证和理解执行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国企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范围和边界如何界定;二是国企在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后,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三是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所对应的责任机制如何设计;四是如何确保党组织决策规则与公司机关决策规则之间的有效衔接。以下重点分析后三个问题。

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吸收借鉴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本土适应性研究和改造工作做得并不充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领域存在各项制度“叠层架屋”现象,其中尤其以公司监督机制表现的最为突出。

以国企监督体系为例。2015年6月5日,中共中央“深改组”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指出,国企监督体系中包括“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四大类型。分析国企“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人)当然享有监督权;监事会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定监督机关;董事会和董事也享有监督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和部分非上市公司还有独立董监事的监督机制。在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国企党组织显然也应享有监督权。我们发现,仅就内部监督而言,就存在如此多的监督条线;再加上纪检巡视监督、监管部门监督、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至少理论上适用于国企的监督机制可谓“蔚为大观”。

固然,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只要设置得当,协调运行,监督有效,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此多的监督主体,尤其是同层级之间,其权力边界如何确定?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监督效率,即所谓“制度滥用”。加强国企监督机制建设包括三点基本要求:一是权责分明、协同联合;二是放管结合、提高效率;三是完善制度、严肃问责。这些要求当然适用于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之后的国有企业。那么,由此带来的监督权协调问题,恐怕还需要实践和时间的不断淬炼。显然,如果不能有效处理监督机制的联合与协调问题,国企监督机制之间的冲突将不可避免,由此造成国有资源虚耗和国企效率降低则非政策初衷。

如何落实权力所对应的责任机制?

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治理机关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参与决策的机关及其组成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所公认的“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这些传统公司治理机关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和第152条等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股东等的诉权;有关此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并不少见;实践中被實际追究责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党组织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给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除了应该承当党纪党规责任之外,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呢?党组织的社团属性又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呢?公司利益相关方(中小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党组织如何承担领导和决策失误的责任尤其是经济责任呢?作为个人的党组织组成人员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以党组织只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直接涉及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其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显然不符合在国企中加强党建,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现实要求。更何况,国企领域普遍实际施行“三重一大”决策模式,事实上已经将党组织的权力置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前列。在没有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前,“三重一大”决策模式至少在表面上(不考虑实际控制力)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隔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决策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后,党组织需要承担与其地位相适的法律责任,这在逻辑上并无明显不妥。

我党政策历来非常重视要求国企党组织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此外还多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制度、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渗透着非常坚强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精神。虽然目前政策并未就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是否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国企公司治理的体系健全性和社会公信力。如果只是考虑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决策失误的党内责任,而不能直接面对法律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恐怕会加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异质股东对该项制度的怀疑和排斥,政策也就难以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如何实现党组织决策规则有效衔接?

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的常规模式,任何公司治理机关均需在成员组成、资格、议事程序和规则、决策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以确保权力能够实现,功能能够发挥。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董事资格、会议定足数、召集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方面均有框架性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加详细实效的个性化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治理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决策效力。具体如,《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消极条件,第147条和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22条规定了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制度。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也围绕上述主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时,也有必要设计党组织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配套规则。例如,成员资格条件、成员来源、组织方式、会议召集、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效力瑕疵的救济等。否则,将导致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运转不畅,规范性不足,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缺乏完善的权力运行保障机制,并进而影响国企党组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近年,随着国企党建工作的加强和完善,党组织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纪律规范和责任规则日渐完善,在党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客观评价,相关规则在其规范性、严谨性和可执行性方面,总体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范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免对国企党组织有效嵌入法人治理产生消极影响。

短期来看,党组织的运行规则可以不列入公司章程,或只在公司章程中做原则性规定。长期来看,要实现国企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的深度融合,需要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参与决策程序,寻求党组织参与公司决策的最佳形式和方法,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找准党企工作的结合点。

作者供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现担任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城市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仍存在发展与安全不能统筹兼顾、治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叠加经济增速放缓、外部输入风险加剧等问题,给城市社会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从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基层组织建设、法治思维、城市社区治理、公众参与、新技术手段运用、社会组织发展等层面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体系,构筑城市社会治理共同体,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发展环境,使人民群众更有幸福感、安全感。

〔关键词〕发展;安全;城市社会治理;治理现代化

安全发展事关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当前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挑战,需要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城市社会治理能力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要科学把握发展和安全的辩证关系,把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从城市谋划布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城市社区治理、公众参与、新技术手段运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等层面构筑城市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提高城市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市域层面的风险防控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矛盾化解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切实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于城市社会治理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入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需科学把握发展与安全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安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头等大事。对于城市社会治理来说,发展是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要面临各种安全方面的风险挑战,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城市社会治理能力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影响现代化进程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把发展和安全统筹起来,推动并实现发展和安全的相互促进、协调并进,在推进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守牢安全的底线,实现城市安全发展,既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奋斗进程中积累沉淀的最根本的发展理念之一。在《易经》中这种理念就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阐释。如“作《易》者,其有忧患乎”,其中蕴含的以居安思危、趋吉避凶为核心的人文忧患意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风险思维和生存智慧,也是中华文明得以不间断持续发展壮大的深厚根基和根本保障。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三座大山”的压迫,陷入千年未有的深重历史灾难和民族危机,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中国的发展遭遇千年未有的困境。面对列强的欺凌压迫和执政当局的无能,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毅然担当起了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居安思危、自强不息、勇于担当,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虽然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但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依然存在。因此,我们要抢抓发展机遇,补齐发展短板,加快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一方面,我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互动中赢得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主动;另一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安全威胁,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的任务愈发艰巨繁重。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深刻汲取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居安思危、处变不惊的精神基因,深度激发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中自我革命的忧患意识、與时俱进的优秀传统,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把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基本要素加以考量,这是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客观需要。

(二)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想在新发展阶段正确处理好发展和安全之间的辩证关系,那么在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上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影响发展的不安全因素考虑得更全面一些,做到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从而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努力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确保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发展不好,安全也很难得到保障。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不仅体现在发展的质量上,而且与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并可能更加直接地引发出现实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在注重发展质量的同时,必须注重与安全的统筹,坚持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来增强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通过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赢得发展的主动权,从而以自身发展的韧性和高质量应对来自国内外各种风险的挑战。

另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趋缓,加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高科技发展的打压等不利因素,导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将明显增多,尤其是面对着种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果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对处置失误,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这就需要我们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危机意识,把困难、风险和各种矛盾挑战考虑得更充分、更深入一些,分析得更透彻一些,坚持以系统观念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而以自身安全的自主性和可控性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持续稳定展开〔1〕。

(三)切实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于城市社会治理各方面和全过程

在我国深入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展和安全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其时代内涵、性质、趋向具有必然的内在相关性和决定性。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的城市安全已不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安全概念,而是城市更高质量发展意义上的安全概念。我国的城市发展也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发展,而是向着更高质量、更加全面、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的概念。这实际上就从总体上提出了我国城市“安全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基本逻辑问题,必须切实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于城市社会治理各方面和全过程。党中央对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为我们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指明了方向。

首先,把握新发展阶段,突出城市安全发展的思维。危与机是并存的,危中有机,危可转机。因此,坚持把安全发展贯穿城市社会治理之中,必须搞清楚城市社会治理在新发展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征,用安全发展的思维来审视城市发展在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勇于开顶风船、善于转危为机,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2〕。

其次,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城市安全发展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以新发展理念来引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城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也不断提升。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在深入研判国内国际环境深刻变化的基础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把安全发展贯穿城市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既要从老百姓最紧迫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也要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风险意识上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国家发展大局和城市发展阶段中找寻安全与发展的契合点,加强城市安全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最后,构建新发展格局,筑牢城市安全发展三基。城市社会治理必须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安全发展贯穿其中,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加快城市社会治理从传统治理向大数据时代的精致化治理转型升级。统筹发展和安全,要以新发展格局引领城市社会治理的新成效,进而塑造我国城市安全发展的新优势新辉煌。

二、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城市社会治理体制仍趋分散化

尽管在总体上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3〕,但市、区层面的治理仍趋于分散化、碎片化,集成性有待加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政府部门缺乏系统思维,常常出现资源重复配置现象,城市社会治理的整体成效还不明显。

(二)城市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有待提高

城市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不高,其表现之一就是社会组织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目前存在的社会组织,大多是行业性协会、社团和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大部分社会组织存在缺乏相应的人才、日常运行所需费用不足等情况,生存面临较大压力,未来预期不稳。这些社会组织多数集中在环境保护、文教体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在治安防控、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发展不足,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都非常有限。一些较为活跃的社会组织,有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的缺乏活动经费,有的工作结构不合理,在数量质量、运维管理、社会参与、人才队伍等方面都与城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城市社会治理层面存在信息数据共享不足

市域社会治理层面存在信息数据共享难问题,“一张网”格局尚未形成。尽管目前有些城市数据共享平台已比较完善,基本实现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完善,特别是在城市社会治理实践中,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依然存在诸多障碍和不足,信息碎片化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岛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城市社会治理实践层面尚未形成合力。目前,城市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整体性、系統性不强,统一的社会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汇集机制仍不完善,城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亟待提高。同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智能化共享不足,基层更难做到及时将相关数据实现共享,导致数据重复提交,效率低下。

(四)城市社会治理问题较为突出

城市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状况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经济增速的放缓将会引发失业、金融风险等诸多社会问题。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影响、全球能源危机加剧、世界政治格局的演变等都对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逆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城市作为市民工作生活的载体,必然会受到世界经济环境的深刻变革和未来高度不确定性的影响。持续性经济下行压力向社会领域的传导效应有可能会引发部分人收入增长水平降低、社会财富分配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风险因素不断增多等问题,这都会使部分民众丧失对于发展的信心。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大背景下,这些都将会对城市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五)城市社会治理外部输入性风险持续加大

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意识形态、病毒溯源、公共治理等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逆全球化潮流而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民粹主义抬头,世界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各类风险因素不断累积,再加上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巨大成效的形势下,有些国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出现越来越复杂的局面和越来越多难以预判的重大危机,致使国际关系、地缘政治、全球安全等风险持续增加。在全球目前无法精准掌握新冠疫情根源的情况下,较长时期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策略,必将成为我国“十四五”时期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城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面临外部输入性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应急治理等方面的更大挑战。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加快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又要全面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后全球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与历史上任何时期相比,“十四五”时期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必将面临更多挑战和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城市社会治理的综合效能,推动城市安全高质量发展,需要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基本路径上加以创新。

(一)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层面,探索构建党建引领城市安全发展新机制

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引领理念。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基层党的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含义、方式方法,为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好引领作用奠定理论和理念基础。二是通过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引领能力。要落实好支部书记抓党建“一把手”工程,解决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强等问题,与属地社区建立联系沟通长效机制,定期与属地社区联合召开社会治理联席会议,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全覆盖。比如,湖北省十堰市培育小区党支部“红色细胞”,将党建引领贯穿市域社会治理全过程,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协商机制,筑牢坚强战斗堡垒。山东省威海市实施“海上党旗红”工程,大力创新海上党建引领矛盾纠纷治理工作模式,无论是在远洋船队还是在近海渔业合作社都建立党支部,构建起了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员为联络员兼调解员的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席会,纠纷化解能力显著提升〔4〕。三是加强政治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基层党组织要通过深入调研和网络问需等渠道,全面深刻地把握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把握群众诉求的变化;还要通过座谈会、民主恳谈会、联席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找准辖区内多元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形成利益和情感最大同心圆,以此在协调各个主体参与城市社会治理中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位。

(二)从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层面,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把握并科学防范城市安全风险,从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的視角进行谋划布局。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到影响城市安全发展的各种风险要素,把风险要素降到最低;在城市建设阶段,应注重各环节之间的统筹协调,保证建设的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的形成几率;在城市运行阶段,要居安思危,科学预防,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避免风险的隐匿;在城市保障阶段,要有系统性思维,防止“木桶效应”,阻止风险恶化〔5〕。在总体规划中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把公共安全应急规划作为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支撑保障,同时要考虑其与总体规划的契合,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作出的规划切忌随意修改,确保规划的扎实推进实施。因此,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核心要旨在于,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一议题中强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性,具体实践中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规划统领,切实做到城建工作一盘棋;坚持协同发展,不断提升城市资源配置和辐射能力;坚持整体治理,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

(三)从法治思维层面,引领和推动城市安全发展

依法治理是实现城市安全发展的基本方式,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实践。要构建起完善有效的城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让法治在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中发挥巨大效能,并规范社会治理行为,解决城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补齐治理短板和不足。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常态。同时,在构建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城市社会治理新格局过程中,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共治,促进和保障城市社会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从而实现城市的高质量安全发展。

(四)从城市社区治理层面,不断夯实城市安全发展的基础

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基层一线往往是风险隐患的多发地和承载体,也是城市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因此,城市社区也必然成为防范城市风险的“前沿阵地”。社区风险管理和应急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度和城市安全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通过实施参与式社区风险评估,组织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社区居民共同绘制社区风险地图,并印发给社区居民。根据风险地图动态加强风险沟通,及时掌握风险隐患,这样就能够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度,提升居民的风险意识,防止因不知情而造成的更大风险。同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系统(见图1),将社区基层网格化协同治理体系完善升级,并完善居民对于风险进行自查自报的动态登记工具或模块,便于及时辨识、发现并控制各类社区风险。比如,上海市在许多城市社区依据“社区风险评估数据模型”绘制社区风险地图,并据此提出防范建议,以此来提升社区居民的安全发展意识,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并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和社区管理实际,优化管理流程,制定风险精细化管理手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五)从公众参与层面,加强监督互动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社会治理新格局

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城市社会治理要坚持一切为了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市民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这对城市社会治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决定了城市社会治理要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改革现行城市治理由政府主导的模式,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治理,表达自己的话语权。要完善和落实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有效体制机制,把有关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落到实处。完善公众接待日制度、省长市长电话热线制度、电视问政制度、公众建议征集制度、信访制度等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渠道。这样,不仅充分调动了各类主体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也能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精细化的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有助于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市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社会治理新格局。

(六)从强化新技术手段运用层面,增强城市安全发展能力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在提升城市社会治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要全面优化城市社会治理综合大数据平台(见图2),健全完善五大模块。一是资源整合统一共享模块: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实现信息集成整合、数据共享;二是全面感知智能防范模块:大数据平台与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的立体感知能力和智能防范水平;三是快速响应精准治理模块:整合城市各个责任网格和相关部门管理力量,发现苗头能实现自动预警,确保能第一时间调度相关部门管理力量迅速到位,进而实现精准管控;四是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模块:善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精准分析研判,形成基于大数据的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撑体系,确保实现科学决策精准施策;五是高效服务共治共享模块:善于通过大数据平台及时精准掌握市民需求,构建多元协同共治共享的服务模式。因此,通过大数据平台的优化,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有利于构建不同部门和行业的数据信息共联共享、业务联动、部门协同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同时,还需要构建多種大数据分析模型,充分利用大数据异常分析、趋势分析、事前预警等技术优势,发挥大数据平台在各项风险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统计核查、资源调度、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将大数据优势转化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优势,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社会治理的科学性、精准性。比如杭州“城市大脑”作为建设“数字杭州”的重要举措,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使城市变得更“聪明”。而首创于杭州的“健康码”,也成为全国各地数字化防疫的标配,在推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从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层面,提高城市治理社会化水平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志愿服务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政府应通过降低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等举措,促进社会组织茁壮成长,特别是培育发展贴近居民日常需求的社会组织。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通过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使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因此,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环境、应急等多方面可以有效补位,深度参与到城市社会治理中去,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促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冯鹏志.深入把握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法〔N〕.学习时报,2021-02-26(01).

〔2〕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0-08-25(02).

〔3〕童彬.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实践路径〔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8(04):40-44.

〔4〕蔡长春,刘洁.激活治理创新一池春水党建引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资源力量全面融合〔N〕.法治日报,2021-07-28(01).

〔5〕孙建平.发展与安全并进推动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J〕.先锋,2020(01):26-28.

责任编辑郭丽娟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财务治理从属于公司治理,是理顺各种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组织结构、制衡机制,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鉴于股权结构对财务治理的影响,本文将财务治理模式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及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并分析这两种财务治理的结构、机制和行为。

关键词:财务治理 股权结构 国有控股 非国有控股

一、财务治理与财务治理模式概述

(一)财务治理财务治理最早是由我国学者提出,伍中信(1998)、张敦力(2002)和程宏伟(2002)强调“财权配置核心内容”,认为财务治理的核心问题——财权配置对公司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杨淑娥(2002)和姚晓民(2003)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庞大群体,该理论并没有明确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是如何保证公司治理效率的;黄菊波(2002)强调“公司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子系统”,公司的财务治理从属并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性质,是公司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的划分与配置;冯巧根(2000)强调“财务契约安排”,财务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契约制度,其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李心合(2001)强调“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治理结构是以财、会、审分离为基础,完善总会计师制度为保证,通过增设财务委员会,理顺上下级财务部门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上述对财务治理定义的描述侧重点虽然不同,但存在一个共同点,即认为财务治理根本目的是通过财务治理达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的相互制衡,优化公司治理过程,提高效率、兼顾公平,来保证公司制定和执行科学的财务决策。笔者认为,财务治理是指基于公司当前股权结构,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机制和行为方式,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财务控制权,形成科学的财务决策、约束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保证公司财务执行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创造公司最大价值。我国学者虽较早提出“财务治理”的概念,对财务治理理论体系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对“财务治理”的认识还停留在治理结构层面,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治理的结构、机制与行为作进一步研究。

(二)财务治理模式财务治理模式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企业财务收益的分配,以实现其产权利益;能够参与企业财务控制权的分配,以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保护其权益免遭侵害,从而达到长期合作的目的。财务治理模式作为公司治理中财务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财务治理行为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系统。其中财务治理结构是指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及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不同管理层次中的合理配置,包括对财务职能和财务人员的安排,从而形成治理主体在不同财务活动中权责利相互制衡关系。财务治理机制是在财务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形成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包括财务管理部门)之间财权配置的分层分权的财务决策、监督机制,使其合理、有效分享财权,实现其在公司财务治理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制衡,使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财务治理行为是在财务治理过程中产生的,财务治理结构各层次之间的财务活动及财务决策、监督机制的执行过程。财务治理结构是财务治理的运行基础,是财务治理机制的载体,同时也是财务治理行为的客观依托。财务治理机制是财务治理的内在调节装置,对治理领域内财务活动进行全面调节和控制。财务治理行为是依据财务治理结构,并在财务治理机制的引导下,对财务治理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和修正,进而提高财务治理效率。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治理行为紧密相联,相互作用,形成不同的财务治理模式。

二、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股权结构包含股权属性和股权集中度。股权属性是指股权所有人的身份,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原有的国有企业和经济良好的民营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后,企业性质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股权属性也较为复杂,可以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在沪深两市上市的A股公司中,国有股占38.26%,法人股占44.23%。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是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苏康武,2003)。截止2007年9月,我国1341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达到83.83%,持股比例超过80%的有6家,持股比例在70%~80%之间的是10家,持股比例在60%~70%之间的有67家,持股比例在50%~60%之间的有179家,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的有487家,此外有57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10%~30%之间,21家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不同股权集中度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当股权集中度较高时,会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偏高;股权集中度偏低时,公司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代理成本偏高。

(二)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作用

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为股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公司控制权的分布状况,而且决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所以从~定意义上讲,股权结构决定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并影响公司财务治理行为,最后决定了财务治理模式对公司治理绩效的作用。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及财务控制权是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科学有效的关键,因此财权配置作为财务治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治理结构的调整、治理机制的发挥和治理行为的规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财权分配的总体布局大致相同,股东大会、经理层拥有财务决策权,董事会、经理层掌握财务执行权,股东大会、监事会掌握财务监督权,如(图1)所示。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成员构成,会导致公司财权配置产生不同的表现形式。股权结构的确定决定了股东的构成及其决策方式,从而对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成员和其财务治理效率发生直接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层的财务日常决策和执行,这些相互作用和影响在公司经营业绩、资金运营状况、相关财务指标上得到充分体现。股权结构关系到公司财务治理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关系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是否实现相互制衡,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财务治理方面的影响如下:一是股权结构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一旦确立了一定的股权结构,就等于确立了公司的财务决策机制,并随之确立了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大股东便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对于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财务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股股东手中掌握的只是投票权,其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因此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谋求私利。二是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影响。对于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股

权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人选,此时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就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情况往往不同,由于某些控股股东拥有超越其股权比例的控制权,因而就有可能垄断董事人选的决定权,从而实现其对董事会的控制,而其他股东的利益却无法得到实现。另一方面,由控股股东决定的人选基本上与其产权特征相一致,即由两权相一致的控股股东所决定的董事,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动力的;而由两权不相匹配的控股股东所决定的董事会的人选,只会是产权残缺、激励不足的。三是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主要体现是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在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条件下,小股东“搭便车”的动机使经理层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易于为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更换。基于上述分析,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分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剩余索取权、财务决策权、财务收支分配权、财务监督权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财务治理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按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为国有股股东,及其股权集中度的分析,对财务治理模式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前者主要体现在主要控股股东为国资委或其授权公司的上市公司,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民营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分析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

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情况来看,截至到2007年12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国有股占37.18%,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总上市公司的6905%,可见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是指由国资委或由国资委授权的国有控股公司作为P2享有的、附着在国有股份(或出资比例)上的权利,即对公司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以及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公司事务的权利。同一公司中相同类型的股份应该同股同利、同股同权,但特殊类型股份的股权除外。按我国2003年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了国有法人持有、充当法人股东之外,其余的国有股份,不论来源如何,都由国资委和地方政府持有,充当国有股东(即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控股是指由国家或代表国家持股的机构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居于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使公司受到国家的多元化利益目标的影响而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造成“政企不分”;但另一方面也使这类公司得到政府的保护和享受优惠政策,不但减弱了公司的竞争压力,也抑制了公司进取的动力,从而影响公司效率,而且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文所指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为国资委或其授权公司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治理模式如(图2)所示。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来看,主要的财务治理层次分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财务部,其特殊之处在于国资委在财务治理组织结构中担任的双重身份,即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和国有资产的授权者。作为前者,国有股往往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掌握了国有股权,就控制了股份所在的公司,尽管这种控制要依据法定规则和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等环节进行,而不是对公司经营的直接控制。国资委依据其所占股份份额的多少和其他相关原则向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产权代表,成为股东大会的代表,可以被推荐为董事、监事的候选^或直接指派出任董事、董事长。在财务治理过程中,董事会主要负责财务战略、财务体制及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监事会作为股东会代表来监督董事会执行财务决策权利;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并协助董事会的财务工作。从整个公司治理结构来看,政府行政色彩较为浓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决策机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分层分权后实现的,由于国资委掌握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没有真正掌握剩余索取权,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干预是通过政府部门实施的,在财务决策过程中难免出现行政手段越位,有较浓的行政决策色彩。在财务治理监督机制方面,由于国家及其代理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得这种监督也不可避免的带有行政色彩,导致对企业过多的干预,同时由于国资委不直接分享投资决策带来财富效应,因而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驱动去有效监督和评价经营者,从而使经营者能够利用政府在产权上的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控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行为受其股东身份的影响较为明显,由于其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或人员是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公司的财务治理行为受国家干预和影响较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社会公众股的比重有限,而且分布的相当分散,其表决权无法作用于公司的财务治理决策、监督过程中,在股东大会上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一般也无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公司财务治理过程中。总的来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行为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的公司领导人执行的,其负责考核公司财务管理业绩、监督财务机制的制定和执行。

(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股权高度集中在以家族人员为代表的关联股东手中。在股份公司兴起之时普遍存在着家族和个人控股公司,随着股份制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家族或个人控股公司大量减少,根据La Pona等学者的研究显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还大量存在着这种类型的公司。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其大量持有公司股票,由于最终所有者为个人投资者,因此由机构持股者拥有多数股权的公司也归于这种类型。我国民营企业的所有权均值为31.95%,列东亚地区第二,如果以民营家族上市公司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统计样本,那么其中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比例的均值为35.22%,为东亚之首。同时,这些公司不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并且相当一部份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并不独立,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而家族民营企业凭借其灵活的经营机制,以较低的代理成本实现了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使得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也从1989年的0.57%,7上升到了2005的49%。

如上所述,在我国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家族或个人控股比例较高,相当部分为绝对控股。基于此,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如下:股权高度集中在以血缘、姻缘和地缘为纽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以亲友为主体,以亲情为纽带的治理结构,所有者、财务决策者、和财务管理者三位一体,财务决策权与财务治理权两权合一;企业财务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如(图3)所示。由(图3)可知,非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绝大部分为董事长或家族控股,大股东的结构较为单一,造成个人或家族的绝对控股地位。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在整体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利于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的监

督和约束,在财务治理过程也需要形成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机构内部自我约束。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中,由于股权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公司的财务治理决策机制上一般是基于个体决策和家庭决策程序有利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作用,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稳定性、加快了决策速度,但任人为亲也可能带来财务管理上的风险;在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监督机制上,市场监控力度小,监控主要来自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部分家族制上市公司即使改制成为上市公司,由于家族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往往只是形式,而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公司财务治理机制。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行为过程中,治理结构的每一层级都同时扮演三个角色:上一层级的决策执行者、本层级的决策者、以及下一层级的监督者。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系上市公司多采用金字塔结构方式来实现用较少的投资控制较多的企业股份,加剧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这对上市公司绩效的负面影响很大。

(三)财务治理模式比较

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无论在股权属性上,还是股权集中度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种财务治理模式都有各自优缺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模式中,往往会出现过多的政府行政手段,其财务决策机制、监督机制都有较浓的行政色彩;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模式,由于其家族控股比例高,形成民营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在财务治理决策过程中相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模式有更大的灵活性,而财务治理监督力度较小。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财务治理结构不同。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属性的差异,最终导致二者的财务治理结构的不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同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资委因持有的国有股份而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其财务治理结构中行政管理色彩较浓。二是财务治理机制不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机制中存在着严重的代理问题,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广泛存在的家族控制和家长式决策,导致公司相对缺乏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加大了公司的决策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三是财务治理行为的不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行为受国家行政管理影响较重,而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行为由于其最终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编辑 刘姗)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刘俊雪(1990.6-),性别:女;民族:回族;籍贯:黑龙江省,所在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中小家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灵活的组织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就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不断壮大发展的同时中小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缺陷也越加明显。在财务管理模式上,财务控制环节,财务人员管理上,融资上,投资上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了关于中小家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中小家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建议

2013年,华夏幸福基业发布的《中国产业升级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2到2012十年间,中国个体商户从6000万锐减到4000万,整整死了2000万。这其中大多数的企业是以中小家族企业形式存在,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这十年里家族企业的发展确实遇到了阻力,如果不及时解决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这一数据仍会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一、中小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现状及问题

尽管中小型家族企业从事于各类行业的生产,但其普遍存在以下的共同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管理模式的陈旧化,中小家族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依旧是企业的投资人既是经营人,经营权同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在企业发展初期,中小家族企业靠这种家族出资与经营,以及“家长式”的一人管理,针对外部的情况进行企业发展抉择,对家族企业在恶劣的环境中得以生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当企业继续谋求发展的时候,以往的优势却成为了发展的阻碍,仅仅依靠一人或一家的智力和精力,来帮助企业壮大始终是有限,从而出现一些家族企业因决策失误而致使企业经营失败。

2、财务管理落后,财务控制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中小家族企业经营者对于财务管理的概念还处于模糊状态,仍认为财务管理就是简单的记账、报账和算账,只看到短期发展利益,不去考虑长期发展战略,不去权衡资本结构,不去考虑资本成本。在管理环节,中小家族企业更多强调“人治”,表面上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实际执行却是另一套,内部控制薄弱,信息来源有限,即便面对庞大的外界信息时,出现抉择失误、抉择偏移等。在聘请财务人员时,不先考虑什么样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某项工作,而是考虑重要职位是否由家族成员担任,特别是会计核算和管理这样的敏感部门,更是家族成员重要“守护”部门,而家族成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专业的财务、管理相关方面的学习,缺乏相应能力与知识,实际工作中操作出现严重错误,有些地区,甚至出现无证上岗现象。

3、中小型家族企业融资困难,且倾向于内部积累。在一个企业中资金对其来说有如血液,畅通的资金循环才会帮助企业良好运行,资金的循环无外乎筹资、投资、分配等主要环节,①可是中小家族企业却在资金运作的每个过程上都存在问题。中小家族企业寻求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借以支撑,故融资对于中小家族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但首先由于中小家族企业内在规模与实力薄弱,财务信息缺乏透明性和公开性,信息不对称现象频繁,没有长远的经营发展战略,使银行无法真正的掌握中小家族企业的财务信息,加大了为其提供贷款的难度。即便是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盈利能力强的大型家族企业,其大额资金可能来自于银行融资,但是与国有企业以及公众公司比较,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其次,国家没有过多制定政策支持中小家族企业的信贷问题,也没有专门设立扶持中小家族企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取决于国家政策的导向,但国家如果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政策,就会使中小家族企业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银行同时持过于保守、观望态度,对于中小家族企业长远发展始终持怀疑态度,实施具体融资时一审再审,有时甚至加带不成文的附加性条件。再次,中小家族企业自身也比较倾向于内部融资,向家族成员或民间的金融金构借入款项,使其融资成本增大。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仍不够规范,且目前我国中小家族企业大部分的公司形式仍是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比较,家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还是受到很多限制。

4、中小企业投资缺乏长远规划,技术含量低。中小家族企业以追求短期利益为宗旨,生产活动直接面向市场化,生产投资等经营活动缺少科学性和战略性,中小家族企业多投资于利润利低的传统的建筑业、制作业、商贸业和运输业等领域,极少有规划的投资于新型高科技产业等收益较高的领域,有的家族企业甚至投资于违背国家相关政策的项目。即便在银行融入贷款,却没有先进专业的管理,使用资金效率不高,盲目投资,资金使用缺少规划,有的中小家族企业甚至大量购置不动产等方式来使用融资。在现金管理方面混乱,出现资金闲置或不足。中小家族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财务预算机制,有的企业坚持谨慎原则,对于资金的流通持保守态度,闲置大量现金,未参加生产的周转。有的则缺少必要的计划,资金管理不善,任意支取。购置没有必要性的资产,甚至追求奢侈消费和超前消费,追求企业或经营者自身的“面子工程”,当企业急需经营的资金时,无法及时应对,从而陷入企业财务困难。

二、改善中小家族企业现行发展问题的建议

1、针对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落后化,应引入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这两年越来越被家族企所熟知,职业经理人以其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的财务知识与能力,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因此结合中小家族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现状,给予职业经理人一定的控制权,让其真正的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但目前在我国,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立法规范和社会建构的条件缺失,且职业化经理人机制尚未成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于家族企业的“大家长”来说显得难以接受,更不用说赋予一定权限于职业经理人。而“大家长”一旦触及到了财权、核心技术、大客户这三方面更是小心翼翼,导致职业经理人基本架空,更不用说职业经理人的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这方面必须政府和企业双方面的努力,政府应完善关于职业经理人的相关立法机制,完善完整的职业经理人体系,形成良好的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社会整合机制。而对于企业来说,要淡化“家族自治”的色彩,对企业的控制权重新分配,放权于职业经理人,并给与一定的股权激励,使其拥有工作的激情。“大家长”应只担当政策制定者,而日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2、完善中小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环节,合理分配企业财务各个部门,建立健全企业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引入先进的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软件。现代财务管理体系认为财务管理人员是具有整体驾驭能力、面向未来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为公司分析财务状况,测算公司盈亏平衡点,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销售生产预算,预测公司所面临的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其眼光着眼于将来企业的发展。②中小家族企业应具备这种现代管理思想,为得到长远发展,必须遵守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相关会计工作,放弃任人唯亲的岗位选拔制,选择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强的财务管理人员。培养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螺旋式发展能力,首先培养财务管理人员个人的责任感和职业感,其次除了基本的专业技能外,更应培养其具备能够准确进行市场判断的能力、能够预测和规避财务风险、掌握法律法规、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相关知识。并定期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财务处理的能力。

3、改善中小家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的现象。西方融资优序论认为,企业的融资顺序一般会遵循,先自我积累(内部融资),其次债务融资(外部融资),最后是发行股票,也就是有限考虑内部融资,尽可能利用内部的积累资金来满足投资需要,然后再利用债务融资,直到债务融资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时候才考虑发行股票。③中小家族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可依靠家族成员的资金,可随着企业不断壮大,内部资金也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于是企业积极的寻求外部资金。但改善这种融资难的现象,却要从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面着手:政府方面,政府应更加积极的引导银行向中小家族企业贷款,加大对中小家族企业的帮扶政策,完善对中小家族企业的外部监督职能,做到扶持与监督同向发展,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对中小家族企业的审计工作。尽可能的鼓励发展民间金融投资机构,拓宽中小家族企业融资的机构。完善证券市场,支持鼓励实力雄厚的中小家族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同时为科技型模式的中小家族企业,调节创业板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企业取得境外融资的限制。银行方面,要改变过去对中小家族企业的怀疑态度,改革现有发放贷款的审查模式和条件,取消对中小家族企业的歧视态度,放宽对中小家族企业的融资标准,要从家族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和财务信用等级等多方面,公正、全面的审查中小家族企业的融资业务。企业自身,中小家族企业积极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以及财务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银行可以真正的掌握企业动向,从而放宽对中小家族企业的贷款限制条件。积极发展债务融资,债务融资的整体融资成本较低,应拓宽债务融资的渠道,提高债务融资的比例,发展新型的债务融资模式。

4、加大对中小家族企业的财务预算和投资活动管理,建立项目投资预算标准。激烈市场竞争使中小家族企业面临着的财务风险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中小家族企业通过财务预算机制回避财务风险,通过严格审核投资项目,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以降低投资的风险性。重新认识并利用企业资金,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机制,有计划的管理企业现金,不去搞奢侈消费和超前消费,可以将企业闲置资金发展公益事业,提高企业形象,或者加大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中小家族企业应从大局把握企业经营,提倡中小家族企业实施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以及物流配送信息化管理”,④从而完善企业经营的硬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保障资金投出和回笼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虽然中小家族企业目前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但只要中小家族企业正视这些财务问题,并寻求与之相适应的解决方式,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漏洞,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序进行,与时俱进,并发展成为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使中小家族企业得以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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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祝燕论小企业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7)56-58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5]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6]马保国《公司财务治理机构及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05

注解

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②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④马保国《公司财务治理机构及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05

污水治理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负债融资一直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国内外学者研究结论均表明债务期限结构具有加强公司治理效应、提高企业价值等作用。但目前国内学者均将研究结论设定在特定行业,对不同行业负债期限结构的比较分析研究较稀缺,文献数量也少。因此,文章通过研究不同行业负债期限结构、治理效应,找出行业间有哪些差异,是否具有趋同性,比较得出我国企业在负债期限结构政策上应如何选择,如何通过负债结构的优化来进一步提高不同行业公司的治理效应。

【关键词】 负债期限结构; 行业趋同; 回归模型; 治理效应

一、引言

负债融资一直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国内外学者研究结论均表明合理的债务期限结构具有加强公司治理效应、提高企业价值等作用,如:Diamond认为长期负债融资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可以提升公司治理绩效,方琴(2010)和袁铎新(2007)认为增加短期负债比例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应,朱明秀、封美霞(2007)研究指出定额负债、商业信用对治理效应有正效应,而资产负债率、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都与治理效应有负相关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均将研究结论设定在特定行业或所有的上市公司,对不同行业负债期限结构的比较分析研究较缺乏,文献数量也少。因此,本文通过研究不同行业负债期限结构治理效应,找出行业间有哪些差异,是否具有趋同性,比较得出不同行业在负债期限结构政策上应如何选择,如何通过负债结构的优化来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治理效应,提高公司股东财富价值。

二、研究思路设计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研究行业间是否具有趋同性,本文采用统计分析法,选取了对我国经济影响较大、发展较快且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三个行业:电子、电力和房地产(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目前经济领域最受关注的行业,电子行业是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电力行业是我国传统行业中的重要力量)。为使分析结果更客观公允,选取了2013年公布的电子、电力和房地产三个行业近三年的数据,即以三个行业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从新浪财经网收集到的110家电子行业上市公司、32家电力行业上市公司、125家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近三年年报财务数据(新浪财经网2013年11月公布的电子行业上市公司共有117家、电力行业上市公司共有36家、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共有131家,为保证结论的科学性,本文剔除了深、沪两市发行的B股和ST、PT的公司数据),建立多变量线性回归模型,利用SPSS19.0对电子、电力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负债期限结构现状及对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程度进行实证研究,并将其进行比较,找出行业间有哪些差异,是否具有趋同性,比较得出不同行业在负债期限结构政策上应如何选择。

(二)研究变量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公司治理效应的衡量指标)

因为公司治理的首要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收益的不断提高,而股东财富及收益状况最具代表性的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来作为衡量公司治理水平和绩效的指标。

2.解释变量(负债期限结构的衡量指标)

(1)短期负债的衡量指标

短期负债的主要构成内容有商业信用(应付及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定额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金)等,因此,本文选取了短期负债率、短期借款率、应付及预收款率(商业信用比率)三个。其中:短期负债率=短期负债/负债总额,短期借款率=短期借款/短期负债,应付及预收款率=应付及预收款/短期负债。

(2)长期负债的衡量指标

长期负债的主要构成内容有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在本文中,对于长期负债的衡量指标选取了长期借款率、长期债券率、长期负债率三项,其中:长期借款率=长期借款/长期负债,长期债券率=长期债券/长期负债,长期负债率=长期负债/负债总额。

3.控制变量的选取

众多研究表明公司负债规模与治理效应间有密切的关系,而负债规模常用指标为资产负债率,因此,本文选用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计量指标,得出负债规模与治理效应的相关程度,其中,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研究假设和研究模型

(1)理论假设

根据研究综述分析,不同学者的结论有较大差距。本文认为,由于长期负债成本较高,约束较多,不利于公司治理,从而提出假设:长期负债与治理效应呈负相关关系,短期负债与治理效应呈正相关关系。

(2)设定的模型

根据上述假设,本文提出负债期限结构与治理效应相关关系的线性模型如下:

ROE=m+p1资产负债率+p2流动负债率+p3短期借款率+p4应付及预收款率+p5长期负债率+p6长期借款率+p7应付债券率

(三)描述性分析

1.不同行业负债整体状况对比分析

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各行业整体负债水平和负债期限结构对比结果,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三个行业整体负债规模相差较大,其中,房地产行业整体负债比率明显最高,最高值达0.9411,而国资背景比重较多的电力行业居中,电子行业最少,均值只有0.4028,最少的公司仅0.1018。

在期限结构方面,各行业趋同性明显,多数行业都偏好于短期负债,均超过60%,最严重的是电子行业,达0.8811,甚至很多企业达到了100%。而对于长期负债,明显均比较慎重,甚至很多企业为0,一点长期负债也没有。

2.不同行业短期负债融资状况比较分析

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不同行业短期负债融资结构分布对比结果,如表2和表3。

从表2、表3数据中可以看出,电力行业和电子行业短期负债结构趋同性明显,房地产行业差异性较大。如:电力、电子行业最偏好于短期借款,尤其电子行业短期借款所占的比重最大,达51.42%,对流动性较强、风险较低的短期借款有偏好。电子行业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所占的比重均较大,但占比最高的是应付及预收账款,占比达到39.28%,表明电子行业偏好于赊购等信用筹资,而房地产行业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所占比例为42.83%最高,其中主要是预收账款所占比例较高为36.75%,表明房地产行业最偏好使用较容易取得、流动性较强的信用筹资。电子、电力两个行业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方面,趋同性明显,均表现出了使用谨慎,也进一步说明这两个行业人工成本较低、股利支付较少,而房地产行业的应付股利为36.32%,占比仅次于商业信用,表明其发放股利比较大方,股利政策比较积极,股东收益最高。

应付票据方面,三个行业趋同性明显,占比都很小,说明我国企业最不喜欢用的是商业汇票方式融资。

同时可以看出,电力行业与银行的关系最密切,电子行业最应关注与供应商和银行的关系,房地产行业最应该关注与客户、供应商的关系,因为预收款均来自预收购房客户的房款。

3.不同行业长期负债融资状况比较分析

表4中可以看出,电子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趋同性明显,电子行业差异性较大。如:电力行业和房地产行业长期借款所占的比重均最大,达87.50%和83.84%,这表明电力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均偏向于期限较长、还款压力小的长期借款,而且两个行业长期应付款等其他长期负债形式均较少。电子行业中有较多的长期应付款等项目,长期借款比例次之,长期负债结构与其他行业有明显差异。

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各个行业对债券市场的利用率趋同性明显,使用均偏低。

(四)治理效应实证研究

利用SPSS19.0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债务结构与治理效应的整体回归分析测试,结果如表5。

从表5可看出各个行业负债期限结构的治理效应趋同性明显,图1中可看出电力行业其自变量系数对应的P值为0,模型接近一条直线,检验结果显示相关性非常强。(电子、房地产行业检验结果与电力行业接近,故省略)

表5显示负债规模都对治理效应起到了良好的正效应。尽管房地产行业负债率最高,正效应却最大,进一步说明,当负债规模在可控范围内,增加负债可以使企业提高治理效应和经营业绩。

在短期负债结构方面,各行业有明显的一致性,短期负债率对治理效应有显著正效应,这与本文假设一致,说明我国企业均重视短期负债的决策是正确的,有利于提高股东收益。应付和预收账款率与治理效应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企业应重视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在这方面,房地产行业做得最好,因其商业信用比重最高,使自身的治理效应最大化。而短期借款对治理效应有负相关影响,说明不应过多依赖短期借款融资,说明电子、电力行业选择短期借款为最大的筹资渠道不够合理,应尽快做出调整。但由于应付和预收账款率与治理效应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强于短期借款对治理效应的负相关影响,导致短期负债率总体对治理效应有显著正效应。

在长期负债结构方面,长期负债对治理效应有负作用,与假设一致,各行业也有明显的一致性,说明各行业谨慎使用长期负债是正确的选择,有利于股东财富的增长。同时,应付债券与治理效应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而长期借款率与治理效应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企业重视利用长期借款,降低应付债券进行融资的选择是正确的。但由于应付债券与治理效应的负相关关系明显强于长期借款率与治理效应存在的正相关关系,导致长期负债率对治理效应有显著负效应。

三、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不同行业负债期限结构治理效应,发现不同行业间多方面具有趋同性,差异性较小,总结如下:

(一)负债规模虽各行业有差异,但对公司治理效应均有正效应

在对我国具有典型代表的三个行业上市公司统计分析中不难看出,我国不同企业的负债比重各有不同,但总体较高,其中房地产行业是最高的。通过回归分析结论,负债总额规模对治理效应有一定的正效应,说明我国企业增加负债规模是明智选择,可以提高股东财富和企业业绩,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效应。但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高负债率已很明显,整体财务风险较高,偿债能力压力较大,在注重治理效应的同时应注意适当控制负债规模。

(二)我国多数企业短期负债比重趋同均较高,且对治理效应有正效应

通过三个行业统计数据看出,我国企业目前的短期负债率占绝对优势,回归分析又说明短期负债对治理效应有正效应,原因可能是因为短期负债中有大量成本较低的商业信用融资等方式,表明我国企业公司偏好短期负债,对企业的业绩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三)我国企业大多长期负债比重趋同,均较低,且对治理效应有负效应

通过三个行业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目前的长期负债比重普遍较低,回归分析也说明长期负债对治理效应有负效应,表明我国企业公司谨慎使用长期负债的决策是比较合理的。

(四)各行业短期借款比例趋同不显著,差异较大,但对治理效应有负效应

在描述性分析中,电力行业对短期借款是比较依赖的,电子行业一般,房地产行业比例最小,而在回归分析中显示短期借款比重对治理效应有负效应,原因主要有:短期借款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对企业约束较多。这说明房地产行业负债结构决策是最合理的,电力行业和电子行业决策欠佳,这可能与电力行业国企较多,短期银行借款筹资相对容易,抵抗风险能力较强有一定关系,但在以后融资中应尽量进行调整,降低短期借款比重。

(五)各行业商业信用趋同不明显,比例差异较大,但对治理效应有正效应

在对三个行业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融资差异较大,房地产行业最高,达到42%,电力行业最低只有18%。由于在回归分析中,商业信用对治理效应有明显的正效应,所以房地产行业充分利用了商业信用的正效应优势,而电力行业在这方面明显不足,有待改善。商业信用融资有筹资便利、手续简便、筹资成本低、限制条件少、选择余地较大等很多优势,因此,有明显的正效应。不过在实务中,应注意企业之间因三角债和连环债的原因出现拖欠行为,提前做到预判并及时进行付款期限的安排,避免影响企业的信用。

(六)我国企业债券比例趋同,均较低,对治理效应有负影响

在西方发达国家,债券融资比例很高,是股票融资的5—10倍,但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的债券比例非常低,均小于7%,电力行业甚至只有1%,而且各行业上市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非常少,不足20%,要是核算所有的企业,债券比重更低,低于5%。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应付债券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我国企业在债券筹资决策上是明智的。这可能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债券发行难度较大、风险较高有一定关系,需要我国政府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改变我国一直以来单一依赖银行债务的现状,降低发行门槛,以发挥债券应有的作用,变银行主导为主的融资体制为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互动、互补的多元化融资体制,让更多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债权人对经营者实施约束和监督,进一步降低负债成本和风险,提高股东财富和公司治理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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