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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制度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风险评估制度范文(精选6篇)

风险评估制度 第1篇

一、安全生产宣传制度

(一)目 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全员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

(二)依 据:编制依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指挥部、中国中铁昆明东南绕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三)适用范围:中铁五局局昆明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A5工区经理部及所属各作业队。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大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等,活动由单位统一布置,办公室、安全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由各作业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有关领导的安全讲话、批示精神;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治理、事故预防、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现场应急的知识等。

4.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安全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表演、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要体现“以人为本”,寓教于乐,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大职工、干部群众、让大家自觉参与。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是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6.各工区经理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通过开展非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目 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本项目施工人员及财产安全,(二)依 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方法及考评实施细则》;建设指挥部、中国中铁昆明东南绕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责任书》等;

(三)适用范围:中铁五局局昆明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A5工区经理部及所属各作业队。

1.成立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组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2.隐患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两种形式。(1)组长每月带队组织排查一次,分管领导带队每月组织排查或检查两次。

(2)不定期排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常排查;组长或分管副领导根据具体施工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隐患排查;其它部门组织的排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参与。

3.排查工区域:危险品存储库房、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及员工驻地办公区、生活区等所有场所。

4.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隐患整治

(1)一般事故隐患由分管副职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治落实,并按要求验收整改结果。

(2)重大事故隐患,由组长会同第一管理者经理组织制定,按程序报批确定整治方案,并严格实施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前必须上报备案。6.排查方法

(1)按照系统划分进行排查,不得遗漏任何环节。(2)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向下划分识别单元,具体到每一段路基、每一个结构物、每座桥梁。

(3)对每个小单元,按照“过程方法”进行隐患排查,按照每一个小单元的各个施工工序,结合过程“输入”中的“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来识别其中的危险源。排查过程中,要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结合,具体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

7.控制措施

(1)将确定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划分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分管领导监督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由组长会同第一管理者经理组织制定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小组验证。

(2)事故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挂牌督查,对已经消除或得到控制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验证,并及时上报销号。

8、告知:

(1)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要书面告知并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随施工进展和工艺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识别分项工程存在的新的危险源,重新进行危险源告知,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目 的:通过对辨识的风险评价,确定风险危害程度,尤其是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正对性的采取方案或措施控制或消除,确保生产安全。

(二)依 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方法及考评实施细则》;建设指挥部、中国中铁昆明东南绕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责任书》等。

(三)适用范围:中铁五局局昆明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A5工区经理部及所属各作业队。

1.危险作业的评估主要范围(1)隧道工程作业;(2)桥梁工程作业;(3)路基高边坡作业;(4)爆破作业;(5)其他符合危险条件的作业。2.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

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评估,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逐级管理,并实行申报评估审批制度。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评估单”,经相关部门评估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3.职责

(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2)监护人的职责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3)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审批评估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4.管理与审批

(1)“危险作业审批评估单”由安全部门填写,一式两份,履行正常手续后方可作业。

(2)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就可同意施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安全部门审批人员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准同意施工。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

(4)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安检人员、班组长担任。(5)审批人、监护人、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6)“危险作业审批评估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7)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风险评估制度 第2篇

一、危重患者由工作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负责,随时观察患者病情。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通知医师给予响应处理。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抢救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危重、躁动患者的病床应有床档防护,必要时给予适当约束,避免坠床。

四、及时、清晰、准确地做好危重患者的护理记录并签名。

五、做好患者基础护理及专科护理,保持患者全身清洁无异味,无血、痰、便、胶布痕迹,保证患者卧位舒适,床单位整洁,及时为患者更换被服。

六、熟练掌握急救仪器的使用并了解其使用目的及报警的排除,仪器报警时能及时判断处理。患者发生紧急情况时,护士应沉着、熟练地应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预案。

七、做各种操作前后要注意手卫生,患者使用的仪器及物品要专人专用,采取有效的消毒隔离措施,预防医源性感染。

八、保证各种管道畅通并妥善固定,防止管路滑脱。

九、掌握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护理方案,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诊断、手术时间、手术名称、,麻醉方式、治疗用药、饮食、护理要点、重要的辅助检查、心理状况等。

十、护士长每日检查危重患者的护理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导整改,每月分析危重患者护理质量,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强落实,保证护理质量持续提高。

十一、护理部定期对危重患者的护理质量督导、分析与整改,保证危重患者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危重患者风险评估制度

一、通过对危重患者进行护理风险评估,全面掌握患者病情和护理服务需求。

二、危重患者护理风险评估的重点包括:病情评估、管道评估、跌倒评估、坠床评估、压疮评估及其他风险评估。

三、危重患者风险评估工作应由责任护士完成,班班评估并记录。

四、危重患者风险评估在1小时内完成,对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需抢救的病人可延时评估,抢救完毕后及时评估。

五、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护理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及时化解护理风险。

风险评估制度 第3篇

一、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平台, 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时准确

在评估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 大致存在着两种信息:即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评估信息, 行政机关应建立起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 与利益相关者, 特别是普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和发布相关的风险信息, 这种互动交流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多种渠道, 这不仅可以确保普通消费者、生产经营着、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获得与其自身相关的风险信息, 还可以提高专家评估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平台, 构建这样的一种信息平台, 不仅可以统一的接受公众的任何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信息, 政府还可以避免各个单独的部门在发布信息或者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者冲突,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 充分的保障公众参与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为专家评估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 还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民主性, 基于此, 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 政府应重视风险领域的对话空间及平台的构建, 争取实现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平等地参与评估过程, 促进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和辩论, 从而达到专家、行政机关和普通公众在广泛参与、知情基础之上的认同。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风险交流制度,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风险交流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风险评估机构, 应当在保持独立科学的评估的基础上, 确保各利益相关方, 特别是普通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客观、可靠及正确的风险信息和评估信息, 逐步完善风险交流制度, 比如风险评估委员会可以定期通过专家会议、公众听证以及消费者讨论会等方式, 向普通公众、行业协会成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公开食品风险评估的工作和评估的结果, 积极寻求以简易的方式与普通公众进行风险评估过程的交流, 通过这种全面的风险交流, 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机构及早地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可以及时地通知行政机关和公众;另一方面通过这种交流制度, 参与交流的各相关方可以对风险评估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充分的讨论, 从而可以在专家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感。此外, 建立公私合作的风险监测网络, 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本上依然是建立在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模式基础之上。然而, 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 风险治理或新型的风险监管应该体现为充分的公私合作模式, 才能获得良好的治理绩效。

三、构建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过程的、双向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制度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议题的形成、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每一个环节, 但是我国现行的风险沟通制度是一种单向的、居高临下的沟通, 风险沟通以及信息的发布权都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手里, 公众完全是被动的服从者和接受者, 因此我们要在行政机关、评估专家、普通公众、生产企业者及新闻媒体之间构建一种平等的、开放的、互动的沟通方式, 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流通畅, 通过这种双向开放的风险沟通方式, 就可以在行政机关、评估专家、普通公众之间展开对话, 实现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关风险信息的共享, 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这一制度中的沟通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引导和告知, 还是行政机关通过风险交流来重塑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互信机制的表现, 通过这种制度的构建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与利害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战略伙伴关系而不是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

四、加强正向激励,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激励机制

为了使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普通公众、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问题有足够的积极性, 必须建立一套针对公众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2], 这种激励机制覆盖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等各个社会参与主体, 目的在于为各个参与主体提供便利, 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要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激励机制, 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二是确保公众参与评估的激励效应, 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实现公众的话语权和利益表达权, 增强社会参与激励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效应;三是完善行业协会的建设, 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 行政机关要重视行业协会, 并且使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既要发挥其在食品行业内的监督作用, 又要发挥其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行业协会不仅要通过提供真实的数据来帮助政府和评估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 还要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以减少食品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个参与主体的优势, 加强各个参与主体的协作, 建立健全消费者普遍监督、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食品行业自主管制的立体监督体系, 形成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激励机制。[3]

五、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制度, 保证评估程序的制度化和透明化

我国当前对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的程序规定并没明确, 公众没有具体的参与风险评估的程序安排, 所以对于我国当前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有必要加以构建或者完善。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或者评估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个环节过程中的迟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步骤:一是提出启动风险评估的申请。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代表或者新闻媒体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自身亲历或者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二是行政机关的受理与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通过与申请人进行风险的沟通与交流或者亲自调查风险的存在等方式, 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审查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风险证据或者事实材料信息。三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启动风险评估的决定。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评估程序的, 应当作出书面的启动评估程序的决定, 反之, 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不予批准, 但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申请的救济。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决定不服, 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上级负责评估工作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风险评估工作结束, 行政机关依据评估结果作出风险决策之后, 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定期向行政机关反馈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即合理性, 供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反思。[4]

总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聘请的专家的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 必须强化和构建社会多元利益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和评估机制, 有效的利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 形成立体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一个消费者普遍参与、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充分发挥各个利益相对方得优势,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评估。

参考文献

[1]于芳.政府危机管理预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4) .

[2]赖林梅, 吴文婧.食品安全:政府与社会责任机制的建构[J].农产品加工·学刊, 2008 (1) .

[3]詹承豫, 刘星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中的社会参与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 2011 (5) .

风险评估制度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程序规则;评估模式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1-0129-006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大头娃娃”奶粉、红心鸭蛋、多宝鱼到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一桩桩上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事故的剧增使公众心理陷入种种恐慌,其不良影响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面临巨大困境。关注食品安全、解决食品危机,重振食品工业、保障食品畅通已迫在眉睫,其首要任务是转变食品监管理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及其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长效治理机制。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联合专家委员会,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出风险分析的新理念。风险分析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部分。“风险评估”是指,各种可能对人体产生已知或潜在的不良健康影响的危害(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的概率的科学评估。[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进行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的基础,是正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前提,它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是整个风险分析系统的核心部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国外运用广泛。最早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是美国。1997年美国发布了总统食品安全计划(presidents food safety initiative),指出风险分析在食品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国内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间应建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2] 2002年欧盟颁布了《一般食品法》,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专门从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2003年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内阁管理,由7位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深委员组成,由其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为基本措施,以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为首要原则,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监控实施科学评估。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井然有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经验借鉴未必总是有效的,但合理吸收总胜于闭门造车,应创设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一套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与食品相关的危险因素的系统评估。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机关转变执法观念,监管理念将由事后监督变成事前预防,能根本改变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理念。要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需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明确监管重点,侧重把执法资源配置在那些高风险的食品或其危害方面。

其次,有利于推动相关学术研究的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疫技术密切相关。科学全面的监测数据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有效风险评估能有力推动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检疫技术的发展。我国与之相关的毒理学研究、食品污染数据库建设、检验检疫技术等都较薄弱,滞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阻碍相关学科发展及其成果应用。

再次,有利于保障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产业若要健康快速发展,需以食品安全为基础,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向纵深方向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消费信心下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得到保障。”[3] 风险评估制度能减少食品产业链条中的监管漏洞,确保与食品相关的产业健康运行。

最后,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相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食源性疾病呈现出流行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跨国性趋势明显等特点,食品安全监管应更严厉。发达国家依托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食品存有风险为借口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我国食品工业走出国门,民族食品的国际贸易遭受重大损失。为了应对国际食品贸易危机,应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验。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反思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加快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立法进程。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体系。此后,国务院、卫生部分别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另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得以相应创设。2007年成立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最高学术与咨询机构[4],它为风险评估实施提供了人力保障和技术支撑。2009年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医学、农业、食品、工艺、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011年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全面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的工作。[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立法及其实施得到全面展开,但由于该制度建立较晚,欠缺充分的实践经验,难免存有一些不足。endprint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足的反思

1.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虽已出台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除了卫生部制定的专门性规范之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定多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风险评估法律不全面,缺乏体系性、规范性的制度内容,且其效力较低。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薄弱,系统化的立法仍待推进。虽然风险分析已纳入法制轨道中,但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会导致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风险评估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性、宽泛性,缺乏清晰准确的界定和合理限制。另外,我国尚未设置科学具体的风险评估程序,评估指标设计较抽象,评估对象范围不具体,评估责任主体不清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已具雏形,但许多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度、风险评估救济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亟须建构。食品安全监管有力的欧美国家有条不紊地进行风险评估,其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非常健全。美国自《食品和药品法》颁布以来,制定大量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则,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以及健全的司法审查体系。[6]法律规则数量增多不一定能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公正、效率,但法律体系不足会成为制约风险评估顺利开展的瓶颈要素。与发达国家法律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还处于落后环节,欠缺完整统一的立法设计。

2.规范内容欠缺全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专家依据其掌握的科学知识进行论证,其作出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论断必然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这就要求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进行有效规制,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欠缺有效的规制内容,主要表现为:首先,欠缺风险评估规划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明显被动性,多数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是被新闻媒体推着向前迈进,监管部门常在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中充当“灭火队”角色,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计划性、拓展性和前瞻性工作开展不足,这主要是由缺失食品安全科学规划所致。其次,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不足。风险评估缺失会使食品安全风险难以预防,事故频发,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风险评估的过度适用,会浪费国家资源,还可能会演变成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技术进步,妨碍贸易自由。相关法律规则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作了简明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发挥重大效用,因为风险评估的启动权完全由卫生部掌握,而作为评估主体的风险评估者仅充当执行角色,这使得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者处于相当的被动地位,无法有效抑制风险评估产生的种种问题。这种由卫生部单方启动风险评估的模式,较为僵化,欠缺严谨,协商机制明显不足,无法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致的弊端。再次,相关信息公开不足。法律规范对风险评估信息内容公开的规定较少,食品安全内容公开的多为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评估的数据、方法、程序等重要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卫生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相关规则仅对风险评估结果作出信息公开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过程的透明性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封锁,会导致评估结果丧失公信力,会使评估过程缺失公众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并不意味着所有风险评估过程和信息都应封闭,风险评估组织者和据以进行风险评估的数据、方法等重要信息需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评估的风险预防效果才能得以实现。最后,法律责任不具体。风险评估多为内部行政行为,不直接设定、变更或废止被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很少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是法律授权进行风险评估的事业组织,它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对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文件几乎都是授权性的规定,缺失相应的责任内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尚不明确。

3.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为避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到不良因素干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风险分析制度中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应分离。虽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也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但仅由一效力较弱的部门规章来规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设置,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关的独立性、重要性,有些“大题小做”。其他法律法规对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行政依附性有着较多规定,例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采取了“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模式”,但评估中心的理事长单位是卫生部,副理事长单位为国务院食安办、农业部,理事单位分别为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仍凸显强烈的行政隶属性,该评估属性违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其独立性、权威性和科学性难以保障,不利于风险评估积极规制效果的实现。从机构设置、组成人员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仅为卫生部的一个下属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多部门相互协调合作的工作,主要由卫生部启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评估,再由卫生部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评估结果。此评估过程具有明显的卫生部主导性,以及对相关部门数据的依赖性等特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持续性不足,难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

4.评估模式较单一。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专家委员会主要依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作出具有相当理性的判断,但与普通公众根据主观直觉的判断难免存有一定冲突。倘若一项风险评估结果无法让公众信服,此风险评估的社会效果将不乐观,政府据此采取的风险管理行动就会受到重重阻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将不易实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全部由各类专家成员组成,缺少公众的参与,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并不能带来合法性的预期。2010年“圣元奶粉致女婴性早熟”事件中,卫生部虽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专家检测和评估的结论,即婴儿乳房早发育与食用圣元乳粉无关,但涉事家长对评估结果仍充满怀疑和不信任。[7] 风险评估专家理性与公众直觉间的冲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单一性应向多元化转变。endprint

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健全的风险评估法律制度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合力,应加强其法律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和实施管理细则,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特别应建立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风险评估内容和标准,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的可控性。应建立科学风险评估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积极加强事前预防、注重监管的源头治理,应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真实数据和监测信息等规范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构建风险评估制度应明确矛盾的大小、分清问题的主次,在一定程度上需摆脱政府“运动式”执法,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的规范性、透明度。国家应尽快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应科学设计评估机构专家小组和技术成员的选聘、工作程序及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救济、评估者的法律责任等应尽快建立起来,逐步完善和细化其风险评估内容。最终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支撑,其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多层次、系统化的结构严谨、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二)规范风险评估程序内容

1.制定风险评估规划。对食品中的农药或兽药残留、铅等重金属问题,应制定具体的监测、评估计划,形成常规性、程序性工作事项,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风险预防的有效性。对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问题,应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保证在突发事件中,风险评估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总之,风险评估工作应事先制定具体的计划目标,明确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以及细化风险评估方法,特别应注意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的平衡。

2.规范风险评估启动程序。风险评估制度的过度滥用会形成技术壁垒,妨碍贸易自由,应严格规范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认为,确定是否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者与风险评估者反复沟通后的决策。若要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应对风险评估启动程序进行变动,改变由卫生部决定评估启动的做法,重点规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启动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明确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风险评估应是客观的、透明的、记录完整的和接受独立审核、查询的,有必要加强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仅公开评估结果是不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据此进行评估的信息材料、评估方法、会议记录等信息都应公开,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减少公众的困惑和恐慌。另外,应不断扩展信息公开渠道:可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利益方或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了解公众所需,增强公众对风险评估决策的认同度;积极利用传播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利用网络和咨询论坛等最大限度与社会公众交流,满足其参与权和知情权,风险评估工作应深入基层社区,最大限度保护公众权益。

4.设置合理的责任条款。在不能排除专家不会受到权力、利益影响的情况下,有必要为专家设置责任条款。法律授予专家权利,他们在实施风险评估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专家义务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专家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谨慎履行职责,避免过失;忠实义务要求专家勤勉履行职责,谨遵职业操守。在专家违反注意义务时,仅当存有重大过失或瑕疵才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失应免责。专家违反忠实义务时,其法律责任应严厉执行,只有专家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风险评估质量才能有效保障。

(三)增强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应提升其机构的权威性,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应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增强其机构的独立性和其工作的有效性。风险评估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深厚的专业应用性和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特别应包括与食品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还应吸纳独立的研究机构、咨询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把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最重要、最直接科学依据,以保障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制定科学可行的专家聘任标准和遴选程序,确保评估专家从公共利益出发独立作出判断和提供评估建议。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下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8]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正式的国务院部门,不占用政府编制,但其规格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建议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置于食品安全委员会之下,其地位与国务院部门相当,以免受卫生部等部门的强制干预,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将更显著。日本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领导;美国设立总统食品办公室,专门从事食品监管工作;欧盟设立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这些都充分保障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值得借鉴和参考。另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不受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干涉的规定,应在实践中继续遵循和强化。还应扩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人员范围,把粮食等领域与食品相关的专家吸收进该评估委员会,依托和利用现有的医疗和疾病防控体系,搭建与国际接轨的评估平台。

(四)重构风险评估模式

食品危害具有多重性,危害的多重性意味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也应具有多重性。为了适应风险评估的实际需要,国家需要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应该摒弃单一风险评估模式,建立综合评估模式。通过多元化评估主体运用多样性评估方法对各种复杂的与食品相关产品多种性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价值冲突,促进建立多种利益主体的妥协与共识机制,确保风险评估结论的相对公平和最佳化。其评估组织应由多元主体组成,至少应包括专家、媒体代表、消费者代表、企业界代表、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人员等;评估原则的多元性应包括分析性原则、协商性原则等;理论预设的双重性,即客观实在性、社会建构性;评估范围的广泛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应扩大到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多重维度;评估方法上,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应综合运用。摒弃单一评估模式,构建综合评估模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更加科学、权威。[9]

四、结 语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异常严峻,“食品安全由量的安全问题向质的安全转折构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基本社会背景”[10],国家正积极转变监管观念,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为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转变和制度创新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将迅速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已具雏形,但制度设计中仍有诸多不足,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既需不遗余力、长期的制度改革,又要积极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参考文献:

[1]何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2,(12).

[2]李思.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比较[J].食品工业,2011,(10).

[3]王成,陈小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由之路[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8,(12).

[4]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J].农业质量标准,2009,(3).

[5]任丽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实现资源整合[N].中国改革报,2011-10-18(2).

[6]李怀,赵万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特征及其经验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6).

[7]蒋祎等.借鉴与完善: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J].改革论坛,2011,(12).

[8]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5791329.htm,2012-12-27.

[9]戚建刚.向权力说真相: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之运用[J].江淮论坛,2011,(5).

[10]蓝志勇,宋学增,吴蒙.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根源探析——基于转型期社会生产活动性质转变的视角[J].行政论坛,2013,(1):79.

风险评估防范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提升矿井安全预控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指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自主组织开展的,对生产、管理等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害、危险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的活动。本实施细则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用于矿井在组织生产、地面作业过程中,各系统、环节可能产生的危害、危险因素的部门、单位及所属班组、岗位。

第四条

本着超前预控风险、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实施矿、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五条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根据作业现场的风险因素的危险程度、危害范围和轻、重、缓、急,将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不可控风险(安全否决项A级),中等可控风险B级和可控风险C级三种类型:

(一)不可控风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二)中等可控风险: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三)可控风险: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系统损坏的,但会影响工作或工作环境。

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转,发出预警,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安检科和单位值班人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评估;存在中等可控风险的,必须通知岗位人员,同时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验收责任;存在可控风险的,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履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程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矿成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分管矿长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地测科、调度室、供应科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任监督考核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建立“五级”安全风险评估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工作规划,提供人财物保障。具体职责如下:

(一)矿长:是矿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井上下生产条件、系统装备、作业环境及职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级别落实监控措施。

(二)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专题会议,对采掘设计、生产系统、重大灾害、技术管理、规程措施、人员状况等项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级别落实监控措施。

(三)分管副矿长和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内的安全辨识评估工作直接负责;每周对分管专业的系统、装备、职业安全卫生、作业环境及人员状况进行辨识评估,对开停工地点及时进行综合辨识评估,督促专业部门做好落实整改。

(四)安检科:负责全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奖惩等。负责对新招聘和长期(一年)中断作业的职工,上岗前是否具备作业资格进行综合辨识评估工作。

(五)通风科(监测监控、信息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广播系统等相关内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系统及作业规程等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实施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等科技创新项目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支护质量等相关内容的安全辨识风险评估工作。

(七)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机电设备安装、机电设备维修、机电设备(设施)购置和设备安全设施、压风自救系统等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八)地测科: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防治水、地测专业灾害等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九)调度室:负责组织实施冬(夏)季“三防”、灾害性天气、零星作业及应急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评估辨识工作。

(十)供应科:负责组织实施涉及物资购置及验收等 相关内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十一)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要成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职责。

1、正职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每天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并对班组、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区队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和跟班带班作业期间的的现场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

3、班长是当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第一责任者,班前组织当班出勤人员自检、负责每班现场风险辨识评估和个人岗位风险辨识评估的检查,并根据辨识评估结果制定措施,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风险评估表》。

4、解决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6、负责建立班组、岗位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机制和考核办法。

7、负责向考核办公室、专业组及时报告本区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实施情况。

第八条 加强风险辨识评估培训。安检科要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专业知识培训纳入培训计划,组织人员编写矿“五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教案,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内容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各单位指定安排管理人员对职工不定期进行全员培训。

第九条 健全风险辨识评估档案。各业务科室、单位要规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各类评估报告、评估表、检查记录等资料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制度要求。

第三章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程序

第十条 综合辨识评估

(一)每年底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对矿井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时编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指导和完善下一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二)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专题会议,对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应要求的适应性,执行情况和潜在的安全风险,对井上下生产条件、系统设备、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作业环境及人员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辨识评估,根据辨识评估的各类风险因素的危害程度,制定监控和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专业辨识评估。每周由矿分管副矿长和专业副总师及专业科室负责人采取综合分析评估等方法,对各专业的系统、装备、施工过程、环境及人员状况等方面潜在的危险因素逐项进行可操作性分析、综合评估,并给出结论,签字认可;根据评估结论,制定控制措施。

各专业实施安全风险评辨识估后,及时填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表),一份交考核办公室,一份保存。对施工期间和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由牵头部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责任科室或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复查评估后签字,并将复查评估情况备案。第十二条 区队辨识评估

(一)区队值班领导、班组长利用班前会对当班上岗人员状况和当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对评估的风险制定整改措施,通知到当班作业人员,并按规定填写“职工班前会自测评估表”。

(二)井下“三位一体”检查:作业现场班前、班中、班后(包括临时中断作业前、复工前),由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安检员联合对作业现场进行“三位一体”检查评估,具备开工、停工条件及可控风险的,在《安全确认记录本》上同时签字,开工生产;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存在中等可控风险级以上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新评估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班组现场动态辨识评估:每班有安检员、班组长 对照安全风险评估表,对作业现场进行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监控措施。经评估,符合要求,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岗位辨识评估:各岗位工种按照岗位安全辨识评估记录表内容,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自身上岗条件等进行逐项风险评估。中等及以上风险向班组长和值班区队长汇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单独作业岗位,由岗位工评估后,确认风险可控,填写评估结论,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后方可开工。

各岗位工种上岗作业前,按照“停、想、评、定、做”五个步骤,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环境、设备、设施和自身上岗条件等进行安全评估,填写岗位安全评估记录表,对不符合岗位作业要求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整改。岗位安全风险评估记录表现场存放,月末送交单位保存备案。

第四章 专项辨识评估

第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第十六条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开展一次专项辨识;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转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过地质构造带等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专项辨识;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第十八条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

第十九条 其他评估

(一)设备、物资购置及出入库评估: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购置前,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或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对设备、物资是否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选型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设备、物资入库前,应对其完好情况、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等进行评估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入库。材料、配件、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出库投入使用前,业务部门应对其完好情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二)作业人员评估:新招聘和长期(一年)中断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卫生所、人事科、培训中心、安检科等业务科室应对其身体健康情况、职业禁忌情况、岗位所需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规程措施和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情况、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履行上岗培训。

(三)重大灾害评估:由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组织专家组对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灾害,及以采取安全管控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报告。

第五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等手段确保安全;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要有保障;在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内,除治理措施、方案涉及人员、通风、检查、警戒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区域;为预防意外事故,在治理重大安全风险期间,矿井应停产撤人,入井人员应满足通风、排水、治理需要为准,最高不得超过30人上限(含30人)。

第二十一条 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盲区及时调整完善管控措施,结合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安排布置当月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各专业、部门、任务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旬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各专业、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走到、三必到”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时动态检查、评估、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安全风险的变化管控,准确掌握安全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安全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检科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外出学习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以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检科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第六章 监督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矿实行动态班检查、月度考评、季度评比、半年一总结的考评兑现办法。每月由各分管副总、业务管理科室牵头,对本专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进行自检;每季有安检科组织有关专业管理科室,对全矿各业务管理科室和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管理程序、方式方法、监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比,按总分确定名次,每半年兑现奖励,检查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定为不合格单位,无奖励资格。

(一)业务管理科室考核奖励:按半年总分确定名次,对总分第一名的业务管理科室给予奖励;对总分最后一名的业务管理科室给予处罚。对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业务科室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区队考核奖励:每半年按井下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和地面单位分别评出先进各人、先进班组及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并分采掘单位、生产辅助单位及地面单位分别评出前三名和最后一名,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对最后一名给予处罚。

(三)具体处罚和责任追究

1、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风险评估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安全风险评估开展不规范、有缺项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安全风险评估后,存在不可控风险未采取有效治理控制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整治措施不闭环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4、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后采取治理措施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安全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5、专业、区队不按照规定上报有关资料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6、考核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收集筛选不全面、考核不认真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基层单位、专业部门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考核标准(见附表)进行考核。对于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不到位的,未认真执行矿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未实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估责任不落实、管控措施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考核兑现。

第七章 附

手术风险评估制度 第6篇

手术风险评估制度

为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使患者手术效果得到科学客观的评估,进一步提高我院围手术期管理质量,依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评估制度:

一、凡拟在我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都应进行手术风险评估。

二、医师对患者进行手术风险评估时要严格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影像资料、实验室检查资料、临床诊断、拟施手术风险与利弊进行综合评估。

三、手术风险标准:是根据手术切口清洁程度、麻醉分级、手术持续时间这三个关键变量进行计算。

手术切口清洁程度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引自: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一.I类手术切口(清洁手术):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Ⅱ类手术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沿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Ⅲ类手术切口(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为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IV类手术切口(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一)麻醉分级(ASA分级)

手术风险分级标准中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将麻醉分为六级(ASA分级)。

P1:正常的患者;

P2:患者有轻微的临床症状;

P3:患者有明显的系统临床症状;

P4:患者有明显的系统临床症状,且危及生命;

P5:如果不手术患者将不能存活;

P6:脑死亡的患者。

(二)手术持续时间

手术风险分级标准根据手术的持续时间将患者分为两组:即

“手术在3小时内完成组”;“手术超过3小时完成组”。

(三)手术风险分级

手术风险分为四级。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手术切口清洁程度、麻醉分级和手术持续时间的分值相加,总分0分为手术感染风险指数0级,1分为手术感染风险指数1级、2分为手术感染风险指数2级,3分为手术感染风险指数3级(表1、表2)

表1:分值分配

分值

手术切口

麻醉分级

手术持续时间

0分

I类切口、Ⅱ类切口

P1、P2

未超出3小时

1分

Ⅲ类切口、IV类切口

P3、P4、P5、P6

超出3小时

表2:手术风险分级计算举例

患者甲

患者乙

患者丙

类型

评分

类型

评分

类型

评分

麻醉分级

P3

P4

P4

切口清洁度分级

Ⅱ类

0

Ⅲ类

IV类

手术时间

0

0

手术风险分级(NNIS)

1级

2级

3级

(四)择期手术病人,手术前24小时手术医生、麻醉医生按照《手术风险评估表》相应内容对病人进行评估,做出评估后分别在签名栏内签名。

由手术医生根据评估内容计算手术风险分级。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出安全、合理、有效的手术计划和麻醉方式,充分告知患者或者其委托人(或监护人)手术方案、手术可能面临的风险,获得其知情同意。手术风险评估分级≥2分时,必须在科主任的组织下进行科内甚至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报医务部,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手术。

(五)急诊手术病人,术前手术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应对病人按照手术风险评估表内容逐项评估,做出评估后分别在签名栏内签名。

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共同就评估结果向患者或其委托人(或监护人)充分告知本次急诊手术可能面临的风险及严重后果。手术风险评估分级≥2分时,必须同时向科主任汇报。

(六)患者在入院经评估后,本院不能治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的,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协商在本院或者转院治疗,并做好知情同意和签字工作。

(七)《手术风险评估表》归入病历保存。

(八)医务部、护理部负责定期对手术风险评估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科室及个人一律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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