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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1篇

多源流模型是由美国著名的公共政策学家金登所提出的, 金登认为:当多种因素在特定时刻汇合在一起的时候, 一个项目才会被提上议程而并非是一种或另一种因素单独起作用的结果, 这个特定的时刻就是“政策之窗”[1]该理论在1984年金登出版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首次被提出。所谓多源流也主要是指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三种源流, 当三种源流交汇时就是开启“政策之窗”的最佳时机, 此时针对某项问题所提出的政策议程也更符合社会各界的利益, 也更容易操作和实施。

二、政策议程分析

(一) 问题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困境

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伴随着各种污染问题和人们饮食生活的不规律, 以及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问题, 人民的身体素质面临着极大地挑战, 各种疑难杂症也是层出不穷, “看病难, 看病贵”依然困扰着人们, “三甲”医院里常常都是人满为患;而在基层社区则异常冷清。虽然现在医疗保障水平有限, 但是医保实施过程中也不乏医药费“水涨船高”和“过度治疗”的现象。所以, 必须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 真正满足人们的需要。

(二) 政策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选择

政策流的过程包括:相关政策建议与意见的提出;政策的探讨;政策的修改;政策的选择;政策的确定。政府借鉴国内外以往的经验教训;媒体机构对社会各方面的调查, 报道和宣传;以及学术理论界所开展的调查研究, 来制定一个初步的政策框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要充分发挥医学会、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行业协会的作用, 善于借助专家学者的影响力, 形成推进政策议程工作的强大合力。[3]

(三) 政治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治架构探索

政治流主要包括国民情绪的变化、利益集团压力和立法或行政机关的换届等。以国民情绪为例来说政治流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议程的影响。对于处于不同阶层的收入者来说现在的医疗服务也并不能使他们满意, 收入较高的人感觉自己享有的医疗服务待遇与自己的投入不成正比;而中等收入的人群则抱怨医疗服务不便, 医药费太高, 医药支出在总支出中占得比重过高;更不用说低收入者了, 他们最怕的就是家里有人生病。总之各个群体都对现有的医药卫生政策不是特别满意, 所以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 控制各方的情绪。[4]

三、三种源流的汇合

虽然三种源流之间总的来说是彼此独立的, 他们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但是当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 (即问题已被清晰界定、政策方案准备充分、政治动力充足) 。并在“政策之窗”打开时实现公共问题、政策备选方案与政治机会相互交叉与汇合, 那么某种社会问题被提上政策议程的机会就会大大的增加。[5]而推动三大源流汇合的力量则来源于政策企业家, 三大源流的汇合需要政策企业家抓住“政策之窗”开启的时机, 将彼此独立流淌的源流结合起来,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来解决某种社会问题。

以“非典”为例, 2003年的“非典”严重暴露了我国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 使政府意识到必须加快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亟须改革。截至此时, 三种源流得到了很好的汇合, 新的政策也呼之欲出, 最终起草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然而各项政策的制定难免会落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 尤其在医药卫生体制政策的制定方面, 由于政府在医药卫生政策制定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 使得许多医药卫生政策不能切实落到实处, 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本文借鉴美国学者约翰.金登的“多源流”模型剖析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现状, 以期选择更加合理而有效的医药卫生政策, 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享受发展带来的优秀成果, 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多源流模型,政策议程,医药卫生体制

参考文献

[1] 约翰金顿.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丁煌, 方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 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与原理[M].重庆:重庆出版社, 2001.

[3] 胡善联.中国卫生改革的形势:问题和挑战[J].卫生经济研究, 2004 (12) .

[4] 童兆颖.医改困局:路径与方向[J].决策与信息, 2005 (9) .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2篇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 经济 发展 ,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 农村 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 社会 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 问题 。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 内容 。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 研究 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 自然 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 目前 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 多个环境和资源的 法律 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 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 影响 。(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 方法 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 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3篇

摘 要:现阶段由于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调整,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整提供有效的支持。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在新背景下,教育管理体制政策在调整过程中的问题探究,进而提出以下问题,希望能够为同行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教育管理体制;政策调整;问题分析

教育政策运行中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就是政策调整,主要指的就是相关政策的制定人员结合实际状况和现阶段形式的需求,不仅对政策进行完善,还要对其进行适当补充的过程,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实现最好的政策调整效果。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样才能满足教育的全面发展。但是在新政策背景下,怎样才能对教育体制政策性的调整进行完善是目前值得研究的问题。

1针对政策调整原因分析

1.1现有教育管理体制政策内容欠缺

在党以及人民的不断努力下,现阶段我国的管理体制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政策方面还会存在相对来说比较多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加强以及完善。在法律方面可以看出,现在执行的法律没有对管理体制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并且在国家政策宏观的指导性规定,也没有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教育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规定,还有着比较多的漏洞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充。

结合地方而言,各个地方在对教育政策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一般都没有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缺乏必要的教育政策问题,甚至是政策和实际环境不相符合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政策内容上,我国教育政策所制定出的权利划分以及内容上分工存在比较严重的不明,出现越权等相关问题,并且制定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的,在学校进行招生的过程中,对招生考试制度作用过度的注重等问题。

1.2教育管理体制政策问题出现了变化

对于教育政策问题而言,他们一直以前都是相关各级政策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现阶段实现教育可持续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以前教育政策理念中,一般状况下都会把教育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重心完全放在“放权”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将由哪个部门或者相关的机关对教育改革进行管理作为主要讨论的问题。在新政策中,进一步提出要对过去以管理作为主要中心的教育体制目标,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正确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管理能力。也就是在改革中,我们在对谁来管这个问题进行解决的同时,还要解决如何管理,怎样才能管好等,这是管理体制开始逐渐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体现,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应该对管理能力进行不断的加强,让教育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发展。

2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调整措施

要想对教育管理体制政策实现良好的调整,一定要对政策过程规律的进行尊重的前提下,对适度性进行有效的把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辩证实施以及合理的对待所遇到的问题,并且能够找出有效的处理措施,所以教育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重点政策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2.1突出中央统筹作用及出台相应政策

现阶段国家的宏观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实践提供相对来说比较详细的指导,所以,应该对专门性教育管理体制的相关改革文件进行出台,只有这样才能对部分较为细节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对文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要结合改革政策目标,只有保证具备较为充分的论证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撰写。另外,在对文件进行制定时,就还要对统筹全局进行注意,这样做的目的才能突显出改革所具有的特殊性,不仅让政策的调整变得更加完善化,同时也要系统化,最后中央应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工作进行加强,对改革过程重点的纵深发展进行实现。

2.2对地方政策充实

不管是对基础政策进行创新,还是对其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体制进行创新,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政策调整中的基本要求,所以在对政策要求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在对省级以下相关单位进行加强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强加有关部门的体制改革,促进地方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规范化以及系统化。与此同时,对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地方立法进行加强,对立法单一的状况进行破除,进一步对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各方义务进行具体细微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能够对政策在实行中的效力进行加强。但是对地方立法进行加强也不是意味着对国家立法的重要性给予忽略,在对地方法规进行制定时一定要将国家现有法规作为主要前提基础,例如:《义务教育法》等,只有这样才能制定适合地方特色的法规。

2.3创新政策系统及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要想对服务水平进行提升,首先需要做的就是逐渐的完善教育政策,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三种方式对教育政策的系统化进行不断的加强。一是,对政策咨询方式进行积极的改进,在对中央政策咨询委员会进行成立的过程中,还要建立地方相关的教育政策咨询系统,这样做的目的能够为教育管理中的体制提供完善的保障;二是,对各级相关教育管理中的决策机制进行有效完善,运用多种不同的民主渠道,让人们可以积极主动的对政策的决策进行参与,保证政策能够对热门的需求进行符合和满足;三是,对信息系统进行合理的完善,让教育管理部门能够对信息全面的掌握,另外,在筛选信息后,应该最短的时间内对信息进行公布,利于人们能够对信息动态进行及时的了解。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管理体制政策调整不仅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同时也属于系统性工作,所以应该结合中央到地方以及相关管理机构代人民的不断努力才能得到有效的调整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管理体制政策的调整,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周强.探究新背景下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政策调整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2(24):120-124.

[2]李树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6,12(24):147-151.

[3]余漫.人口迁移背景下农村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14,12(24):189-192.

[4]马毅飞.中美国际教育政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4,12(07)123-125.

[5]陈丰.基于财政视角的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15(07):123-127.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4篇

摘要:自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探索和实践开发性金融以来,已经取得了优良的业绩。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由政策性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改革难度大,具有特殊性。本文重点分析其转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改革初期和长期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国开行;商业化改革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背景及内容

(一)改革背景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成立于1994年3月,是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十多年来,国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了中长期融资领域的主力银行作用;在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同时,国开行以优良的业绩跻身于国际先进的金融机构行列,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有特色的开发性金融之路。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国开行需要适时进行商业化改革。近年来,国开行积极探索和深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开发性金融之路,为其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改革内容

2007年底,国开行获得汇金公司200亿美元注资,2008年12月11日,国开行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亿元,财政部占比51.3%,汇金公司占比48.7%,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成为资产规模仅低于工、农、中、建后的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一拖二”(一个集团公司,下设两个子公司)的组织框架,2009年8月31日,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下简称国开金融),为其全资子公司,接手国开行已有的非金融类股权资产,主要业务范围为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等;2010年6月17日,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成立,从事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证券承销等业务。这样,国开行作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就可以提供投融资一体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国开行商业化改革后面临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及业务领域

改革后的国开行是商业银行框架下的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同一般商业银行在某些领域存在适度交叉和竞争。电力、公路、铁路、石油化工、城建及邮电通讯等以前国开行的优势领域已成为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放贷热门行业。国开行2010年70% 多的贷款都投向了这些行业,并且近一半都是集中在东、中部,而东部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和商业银行竞争最激烈的地区,而且有关国开行同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的抱怨也一直不断。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不能加剧银行间的同构性,也不能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因而必须正确处理好同其他商业银行的关系。

(二)筹资渠道及资本金

多年来,国开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迄今累计发行本外币债券已经突破五万亿元,成为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大发债主体(见表1)。

较高的资本金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国开行债券的信心,有效缓解商业化改革后发行债券的压力,但是国开行却没有稳定、明确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即使经过注资、重组后,2008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1.31%,2010年末又降至10.87%,低于同期国外政策性银行。截至2010年末,国开行外汇贷款余额为1413亿美元,预计未来仍需大量外汇资本,这些可能制约国开行未来的发展。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开行发债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并且有上升的趋势。

(三)制度环境及经营理念

国外政策性银行都是依法成立,其职能定位、业务领域、经营模式及监管方式都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国开行从成立至今,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风险补偿、监管原则等基本框架,这不利于商业化后国开行的发展需要。

一些分行在经营中行政色彩浓厚,竞争意识和主动营销意思相对淡薄,业务开展上更多依靠银政合作等手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国开行人员少,人均资产管理规模大,且新员工多,普遍缺乏商业银行管理经验。

(四)公司治理及业务风险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至关重要。商业化改革后,虽然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构架,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任命委派、业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完善的规范性制度。第二,国开行开展某些特殊业务时,常常难以遵循现代公司治理的原则。

国开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多年来国开行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是地方财政担保、公司法人机构运作土地收益作保障、事业法人机构收费权质押等方式,这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有明显不同。第一,国开行在公共设施领域投放了大量贷款,部分项目担保人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弱化了对融资平台的信用、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分析。第二,在基层金融领域,国开行自2003年以来向“三农”、中小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及节能减排、应急贷款等领域提供巨大资金支持,由于市场的变化及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该领域贷款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近年来国开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近1/3的贷款分布在国际业务,随着“走出去”的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对国开行的影响会越来越深远,仅2010年其汇兑损失就接近190亿元。总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商业化改革后后国开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模式和特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五)监管问题

国开行已经改革为商业银行,那么在监管上理应执行商业银行的相关监管管理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国开行仍将肩负着服务国家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使命,因此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国开行。国开行的某些开发性业务、创新业务的监管就困扰着监管当局,并且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来审慎评估、计量国开行的中长期贷款风险。

商业化后的国开行,已经成为集银行、投行、基金、金融租赁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而我国目前依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国开行的业务范围已大大超出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其投行业务属于证监会监管,数只产业基金则由发改委审批。

三、国开行的初期发展战略

(一)实施差异化竞争,扩大业务合作的宽度和深度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范畴难以权威界定,并且金融业务具有延续性,国开行应坚持开发性金融和中长期投融资的优势,发挥平抑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实施差异化竞争;同时扩大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1. 实施差异化竞争。第一,大力支持战略性投资、城市开发、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中长期建设。第二,大力支持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三,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第四,积极推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与发展,发展租赁业务,积极发展投行业务。

2. 扩大业务合作的宽度和和深度。目前国开行的项目贷款和区域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跟进的先导,后续竞争更加激烈。商业化后,国开行应继续加强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各自的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方面的合作,开发更宽、更深的市场。第一,通过与大型商业银行加强合作组建银团贷款和实现城市之间的结算和汇兑,通过与城市商业银行加强合作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开发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后续商业价值,通过与邮政储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合作来实现对中小企业、“三农”等县域及农村项目的贷款发放。第二,加强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等业务合作,通过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开展企业理财、信托等合作,完善国开行的服务领域。第三,加强同中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并购重组等合作。

(二)拓展筹资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1. 拓展筹资渠道。商业化初期,国开行仍主要以发行金融债券筹资,必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第一,探索并扩大金融债券发行范围,面向大中型企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居民等层面发行。第二,开发并吸收大中型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的“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第三,创新发行机制,拓展在港、澳、台地区及海外融资渠道,海外重点开发美国、日本、欧洲市场,开发、丰富不同种类、不同利率的债券组合。

2. 积极增加准备金,降低筹资成本。国开行应积极增加准备金,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同时降低筹资成本。通过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筹集资本;引进境内合适的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国有企业,如引进中国人寿、社保基金等机构,并保证国有股份的绝对控制权。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国开行应借鉴国外开发性银行经验,建立负债规模控制机制,负债倍数适度控制在20—30倍左右。

3. 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应对债信问题。考虑国开行的特殊性,其发行的一部分债券信用会影响到主权信用评级。这是因为:第一,国开行的股东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两者都具有国家信用。第二,持有国开行债券的大多是国内商业银行,如果按机构债信定位,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就会提高,进而降低其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就不愿意持有其债券,国开行就可能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甚至演变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较强的国家背景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是国开行建立良好市场信用的关键,国开行必须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三)转变经营理念,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1. 转变经营理念,建立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国开行应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营销意识和竞争意识,建立适应商业化经营、与中长期业务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第一,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国开行的企业文化、业务优势和产品服务,扩大市场知名度。第二,建立主动营销的市场机制,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客户关系,不仅要维护好同政府、大型企业的关系,还要保持同优质中小企业的联系互动。第三,开展适应商业化改革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2. 优化风险管理框架,防范和控制风险。国开行应采取多种措施与手段,创新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一,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评审、授信的方法与制度,对贷款的使用和风险的防范从依靠政府转变为依靠市场,从关注担保人转向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人),更加注重项目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第二,借鉴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经验,创新与地方政府等的合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合作风险。第三,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定期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协调沟通,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财务监测分析,加强对贷后资金的调查分析。第四,优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计量体系。第五,强化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四)建立独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机制

鉴于国开行的特殊性,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国开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加强公司治理建设。第一,在董事会下组建一个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在内的快速决策协调委员会,对一些特殊项目及突发性重大交易等实行决策协调机制,弥补一般公司治理机制的不足。第二,加强内部治理建设,从制度上建立防范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及子公司重要领导的任命、业绩考核及薪酬激励等设立合理的机制安排;增加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三,稳步发挥外部监管作用。定期将财务报告及业绩分析报告等上报股东,加强同舆论的信息沟通,逐步发挥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作用。

(五)保持同各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

虽然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进行改革,在现有相关法规没出台之前,国开行应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信息协调沟通,确保改革的渐进性和稳定性,维护我国金融系统安全。

四、国开行的长期发展战略

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转型的成功经验,从长远来看,国开行应通过商业化改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和分帐户经营模式,完善公司治理建设,预防和控制风险,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全能银行和现代金融企业。

第一,通过建立母子公司和分帐户经营模式,分别管理商业性业务和一定的政策性业务,严格区分两者范畴,分类监管,分类核算。

第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中长期业务优势,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及投行等商业性盈利业务,积极拓展海内外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适当扩展国内分支机构,探索建立国外大区域分行机构;在合适时期可考虑收购一家存款类的商业银行;以优化风险管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五、结论

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既转型又转制,改革难度大、具有特殊性,并且改革后面临着职能定位及业务领域、筹资渠道及资本金、制度环境及经营理念、公司治理及业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国开行积极研究和应对,通过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社会责任,合理制定改革初期、长期发展战略,保持改革的平稳顺利过渡,切实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联合课题组.开发性金融论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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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白钦先,王伟.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刘西顺)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5篇

摘 要:为缓解县乡基层财政的困难局面,中国制定了以“三奖一补”和“乡财县管”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存在利于县乡化债、利于规范管理等诸多优点,但依然存在着滋长地方依赖思想、弱化基层财政监督效果、支出责任主体不明晰等缺点。此种制度有碍于当地县域经济的发展,而如何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改革,使之成为一种促进县域经济良好、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是摆在中国基层财政改革面前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县乡财政体制;事权与支出责任;绩效考评;乡财县管

前言

中国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开始凸显,其根本原因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政策与体制不完善、管理粗放与监督约束软化等多方面原因长期综合作用,而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导致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关系格局不协调,从而导致了省以下的纵向财力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0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建立“三奖一补”县乡财政困难激励约束机制。另外,乡财县管政策也有助于此,即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① 截至2009年底,全国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近2.8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0%。通过以上措施,基层财政困难总体得到缓解,地市级收支水平有所下降,财政支出逐步向县级倾斜。2009年,地方省、市、县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分别为23%、33%、44%,与1994年相比,县级上升了2个百分点;省、市、县三级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23%、27%、50%,与1994年相比,县级上升7个百分点。②

但是此种体制从设计初衷来看就不具备长期执行的效力,当前的机制无法有效引导上级财政将财力下沉并作为基层财政的可用财力。有鉴于此,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是一项极具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大问题。

一、云南省县乡财政主要状况分析

云南省县乡经济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人口基数大,城镇化水平较低。2009年末,云南省人口城镇化率34%,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6个百分点;二是农民收入较低,贫困面大。2009年云南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 369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4%;三是地区间各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云南省县乡财政状况从收入情况看,1998—2004年,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县乡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0%~34%之间,部分县一直未实行县、乡分税政策。从2005年开始,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县乡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滑。

乡镇级财政收入减少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因素和体制改革因素。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农特税取消,导致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大幅萎缩。二是乡镇财政收入全部上划县级统一管理,乡镇不再参与财政收入分享,这是导致乡镇收入占县乡财政收入比重急剧下滑的重要原因。同时一系列的改革对县乡收入的增长率的影响甚大,从上页图1可以看出,自2004年以后,县乡财政收入增长率呈现显著的逐年下降趋势,与之同步的还有乡镇收入占县乡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这意味着作为底层的乡镇一级财政收入已经逐年委靡,如果说这仅仅由乡镇财政改革引致的话,那么县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先扬后抑”,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直接验证了当前的县乡财政体制对于县域经济增长的束缚以及关于对当前体制中存在的“短期有效,长期有害”的疑虑,导致县乡财政的“自我造血”功能日益弱化。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县和乡镇收入分享的县的个数与这种趋势在2004年后呈现出一致的走向,从侧面说明取消收入分享后对县乡财政增收的主观积极性有所打击,急需在这些方面予以完善。

二、云南省现行县乡财政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云南省目前的财政体制中,大部分县级实施的即是乡财县管的办法,这种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的办法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乡财县管仅仅是一帖短期良药,它在治愈了县乡债务膨胀、机构运转困难的“恶疾”之后,若长期不加修正的执行,将会给财政与经济等各方面带来诸多问题,以下是云南省各县乡镇财政体制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1.基层政府自主发展经济积极性降低。由于目前县级财政上收了财权,导致乡镇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不高,自主发展当地经济的意愿不强。这说明目前需不断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减少财政体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束缚,理顺县、乡两级财政关系,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事权与财权不协调,乡镇基本职能弱化。目前的乡镇财政作为县一级单位管理,无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的权力,这势必增加县财政的权力集中度。本着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按理县级的财权越大,相应的事权也越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而县级在无意识中忽视了乡镇财政监管区域内所有财政资金和作为国家各项惠民财政政策的执行终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职能,对于公用经费和工作经费的衡量无法做到精确合理。

3.乡镇管理水平不高,监督执行无力。大部分县市全面实行乡财县管以来,多数乡镇综合预算管理薄弱。乡镇财政仅是记账单位而已,对单位和部门的收支预算执行监管不力,没有真正发挥财政的监管作用,没有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某些上划部门的经费开支及上级部门直接组织在乡镇实施的专项项目,乡镇财政没有参与核算的意识,基本未形成乡镇财政监管的有效机制。由于管理关系未理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还未真正赋予乡镇财政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建议

随着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逐步建立,准确定位县乡财政职能、明确各自的财政职责,是当前县域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直接影响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公共财政体系的成败,关乎县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进程。基于此,在结合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县乡财政体制是必要的,其内容应该包含四个机制:县乡分税机制、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1.县乡分税机制。在县乡政府间试行县乡分成的体制,确保县乡政府都有各自的“当家”收入,从而形成一个县级财政对县域经济具有较大调控能力、乡镇财政基础较为稳固、县乡财政关系比较规范的财政体制。在上划中央、省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各级政府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办理的基础上,测算一定比例进行县乡之间的分成,将分税制的末端神经延伸至乡一级财政,建立更为完善的与中国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制度,使得乡一级政府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有财力,可以作为其承担事权所对应的必要财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财力保障机制。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建立稳步提高县乡政府基本运转的标准和水平。结合政策性因素、管理因素以及部门职能,使用以定额定员为主的标准化测算手段,对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水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一套部门分类准确、档次结构合理、支出水平定额量化的支出标准体系,对各乡镇的潜在支出需求给出科学、合理的保障。其次,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把预算外部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以外保内、综合平衡”,作为基本财力保障的组成部分。

3.绩效考评机制。绩效考评制度是对各级政府具有激励约束作用的核心机制。首先,做到县级财政在基本财力保障下对乡镇可以实施“超收留用、短收自负”,鼓励富裕县乡积极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而对经济欠发达的要实施“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将困难和负担适度上移,通过转移支付弥合财政收支缺口,防止乡镇财力差距扩大;其次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项目预审委员会,对各乡镇申报的重大项目予以审核,在项目成功通过并执行完毕后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要进行问责和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4.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是一项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充分发挥好乡镇财政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政策执行终端的能动作用的机制。它能赋予乡镇财政履行预算编制和管理、公共财政服务、协调组织收入、监督财政资金、乡村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六项基本工作职能所需的权力和手段,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财政资金就地监管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李萍.财政体制简明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64-171.

[2] 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叶麒麟.论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J].体制改革,2009,(3).

[责任编辑 吴高君]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财政体制一栏中关于乡财县管的解释,http://www.mof.gov.cn。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http://www.mof.gov.cn。

收稿日期:2011-08-19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失衡”课题;财政部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基本情况调研”;“201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及评价”课题研究等

作者简介:胡俊(1986-),男,湖北天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共政策及财政实证研究。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范文第6篇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民族教育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带来了全国各项事业的勃勃生机与快速发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民族教育政策。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历程。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分成以下既有所区别又紧密联系的3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78年至1991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与发展时期。

标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重大原则。

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在“文革”期间遭受到严重破坏,民族教育政策所确立的各项原则被破坏殆尽,全国10所民族学院大多数被取消或被迫停办,许多民族中小学被撤销,从事民族教育多年的大批干部、教师惨遭迫害和打击,民族语文教学、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和编译机构、民族教育机构等,都遭到严重摧残。

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颁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重大原则。《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和推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民族教育的任务。“文革”后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贯彻调整方针,肃清“左”的错误的影响,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如重新设立民族教育工作机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重申了1952年政务院的决定,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此外,如恢复民族学院、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小学,创建新的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校,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恢复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毕业分配中照顾民族地区的需要等民族教育政策,都是在这一历史时期恢复的。通过这一时期的调整,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教育事业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新宪法)。新宪法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成为制定教育法规政策的根本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而且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经验,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根本原则。198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助政策。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带来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及民族教育政策的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这一阶段,随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根据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全面总结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经验,恢复和修订了“文革”前17年的民族教育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

第二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快速发展时期。

标志: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动荡乃至分裂,民族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于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五项任务,即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1992年3月,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后,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時期。1992年10月20日,原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指导原则。《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2001年2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订。

在教育领域,1992年之后,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特别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它是在总结了4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成果,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与基本原则。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步伐的加快,以及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1992—2000)》、《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国家民委1993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1996年7月)、《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標志: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思想。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特别是随着我国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族教育面临新的形势和许多新的挑战。为适应民族教育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决定》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新世纪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思想。《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法制化建设阶段。《决定》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规依据,进一步推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随后,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和认识。与此同时,教育部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全国人大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和顾问组,抓紧进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文本。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它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多处涉及民族教育,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经费保障及教师的工资保障等多个方面,它将有力促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的深入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外,还有《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国家民委2005年4月)、《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等。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政治干部的培养、设置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设置专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与运用、多种形式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等。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继承和发展了原有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大量新的民族教育政策,其内容已涉及民族教育的各个方面。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在内地举办西藏中学、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加大对西藏、新疆教育扶持的力度;积极开展对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优势和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和促进民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特殊地区教育和民族贫困地区女童教育给予特别支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拨款,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我国民族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目标越来越明確,政策措施也越来越具体。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是缩小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提升他们适应主流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如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采取定向招生等措施,加强农牧区、高寒地区、山区和边疆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培养;举办民族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分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实行特殊照顾;实行双语教学,尤其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等。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改革开放30年来,在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保障和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纵观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政策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民族教育政策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教育政策层级过低、刚性不足。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政策来看,大部分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很少,特别是综合性法规很少,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政策层级过低,必然导致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及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指导思想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政策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指导思想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我国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却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政策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一般是比较宏观和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政策文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的修订工作,或制定一些新的政策,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能够有章可循,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四,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执行监督机制,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行的监督效果,因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效果。同时,现行的教育督导流于形式,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另外,各种民间教育组织如教育学会、教育工会、各种研究会和协会等,在教育政策执行中没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及监督评估显得更为薄弱,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

根据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现状及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应明确制定民族教育政策的目标,重点解决民族教育特有问题;适时将民族教育政策上升为民族教育法规;加强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应充分发挥民族教育政策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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