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1篇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
(
)卫许撤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______)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______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__第___六十九条___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_____。
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或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2篇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
(
)卫许撤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______)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______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__第___六十九条___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_____。
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或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4篇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云质监政告(20 )400 )
:
你(单位)提出的 电梯、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取证、换证、升级) 的申请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此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可从云南特种设备监察网下载后认真填写,网址:220.163.11.172打印(不得涂改)]。提供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请点击鼠标右键下载
已有□ 需补正□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必需有有效年检章) 已有□ 需补正□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4.质量手册一份; 已有□ 需补正□ 5.资格条件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6.检验人员任命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7.资格条件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8.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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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套(应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登记);已有□ 需补正□
9.申请单位厂房和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10.计量仪器仪表检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11.企业承诺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次提交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已有□ 需补正□
12.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查验) 已有□ 需补正□
13.原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升级、增项单位提交)
已有□ 需补正□
此外,换证申请时还应提供: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复印件留存)
已有□ 需补正□
2.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复印件留存) 已有□ 需补正□
备注:
1.申请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他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资格条件指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及《机电类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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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有关要求。
3.该项行政许可受理、发证不收取费用。
4.申请资料原件用于对申请单位有关基本条件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时当场进行核实,核实后当即交还申请单位,不作为存档资料。
如需咨询,请与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1-6321500
2、0871-63215001 特 设 处 联 系 电 话:0871-63215587 资料下载可登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http://220.163.11.17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签收人: 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许可;商业贿赂;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林业行政许可涉及的项目多、数量大,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成为商业贿赂侵蚀的领域。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关系到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应健全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加强林业系统内部监督,改进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商业贿赂现象的产生。
一、林业行政许可与商业贿赂
在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可以批准或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依法撤销、吊销、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还可以对被许可人的活动实施行政监管。如果不对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监督,就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在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贿赂。即直接给予现金以及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是较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2)间接贿赂。即不直接向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是给予其亲属财物,或者为其亲属支付学习、培训、考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减免债务、提供担保等,是较为隐蔽的商业贿赂形式。(3)变相贿赂。即利用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获取的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实施商业贿赂。例如,给予顾问费、咨询费、指导费、劳务费、提成奖励等所谓劳动所得;以官方或社交活动名义馈赠礼金或者价格昂贵的生活用品、工艺品等。
商业贿赂给法制精神、诚信理念带来极大冲击,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近年来,商业贿赂已严重侵蚀到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之中,对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商业贿赂预防监督机制尚不完备,因此,需要加强林业行政许可监督,建立完备的林业行政许可预防监督机制。
[1]
二、我国现行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可分为两类: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内部对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外部对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即自律监督和他律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1)自我监督。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2)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3)复议监督。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实施机关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行政复议审查。(4)监察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监督。(5)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核算的监督。上述监督形式中,自我监督和层级监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而复议监督不是经常性的,只能对个案起到纠错作用。
外部监督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监督主体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1)权力机关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其立法权限对涉及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设定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人员职务等。(2)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审判对林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对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犯罪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3)林业系统外部的监督。指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针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等。上述监督形式中,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主要以开会形式进行,不能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全面、有力的监督;而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也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其监督作用有限。
三、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的完善
提高林业行政许可的透明度,明确实施机关的责权分配,向社会公示审批条件和程序,使申请人及公众知悉林业行政许可全过程,是监督行政许可权的有效方法。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系,将林业行政许可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地区、单位和部门。[2]
(一)林业行政许可内部监督体制的完善
1.自我监督的完善
首先,要建立林业行政许可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对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常性查询,有效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尤其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通过查询促进实施机关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申请人平等竞争。
其次,要制定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林业行政许可均是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接触因行政活动而发生,要确保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在行政活动中建立回避规则,避免滋生腐败和行政权力的不当运用。建立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使工作人员不参与涉及有自身利益的审查处理过程,防止工作人员因私人恩怨致使行政权力被不当运用。
第三,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可操作性的林业行政许可听证规范,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和权力滥用。
第四,建立科学的专家评审制度。林业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应选自不同单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许可申请进行独立的科学审查。[3]专家评审有助于提高行政许可决策水平,保证许可审查的科学性,有效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五,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职责。林业行政许可项目大多经由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但应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期限以及经费等,并制定相应的制度。[4]
2.层级监督的完善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改进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采用不定期或定期检查的方式,随时到下级部门的工作场所监督审查行政许可活动,要求下级部门对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作出汇报,对下级部门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商业贿赂,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3.复议监督的完善
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广、审理程序简便、便利行政相对人等优点,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监督程序,避免暗箱操作。
4.监察监督的完善
监察机关应通过定期检查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走访进行投诉的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意见,及时督促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许可,或者责令实施机关依法改正对已经取消或擅自设立的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5.审计监督的完善
审计机关在对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财务审查时,除审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外,还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林业行政许可外部监督体制的完善
1.权力机关监督的完善
权力机关除对林业行政许可设定进行审查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检查、调查和视察活动监督林业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办理公民对林业行政许可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实施机关采取措施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制定林业行政许可评议考核工作制度,采取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进行民意测评等方式,对林业行政许可加强日常性监督;并针对许可设定、审查环节及收费事项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立法上的完善。[5]
2.司法监督的完善
人民法院对林业行政许可的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林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现其监督功能。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应即时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惩戒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人民检察机关除加大对林业行政许可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外,应重视对林业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林业系统外部监督的完善
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只能提供监督信息,不能直接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有必要加以完善。
对重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这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林业行政许可监督,防止行政许可权的滥用或者不当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批评、建议、信访、举报、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还应建立林业行政许可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周佑勇.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C]//周佑勇.东南法学:2008年第1辑.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13.
[2]乔艳秋.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2):121.
[3]李雄华.论林业行政许可[J].林业经济问题,2002(5):276.
[4]唐忠平,朱西昌.浅谈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J].中国林业,2007(6A):53.
[5]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C]//卢昌强.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6-101.
(责任编辑 朱凯)
On Supervision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U Changqiang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Regulation, State Bureau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 China)
Key words: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commercial brib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internal supervision; external supervision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第6篇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 (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期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 (1.变更;2.延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 (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由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他原因(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 许可证/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许可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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