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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博弈论(Game theory)是一种对策论,它是研究策略相互作用的理论。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也是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做出最优选择的博弈过程。通过博弈分析得出,税务机关违法选择将触发政府提高执法监督的概率,其均衡得益低于合作时的最优得益。因此,合作是无限重复博弈的均衡解。政府应该从不断完善执法激励监督约束的制度设计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政选择的概率。

关键词:税收执法;博弈;无限重复博弈;均衡解

文献标志码:A

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过程也是政府与税收机关相互博弈的过程。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政府通过体制与制度的约束,激励税收机关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目标,实现依法治税。税收机关等相关政策执行者的行为选择需要权衡其效用得失来做出。只要其认真履行契约所获得的效用大于违规的效用,就会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假设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从政府与税收机关的纵向博弈关系来分析,同时将博弈的行为限定在税收政策执法监督博弈的范围内,即考虑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无限重复状态下,不同行为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为此,对博弈模型的建立提出如下假设:

第一,假设政府与税收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是其行为选择的前提。政府的行动集合为(监督,不监督),税收机关则在是否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上做出选择,即税收机关的行动集合为(努力,偷懒)。

第二,假设税收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时,政府因此获得收益为R,税收机关履行契约、依法治税而获得政府的激励报酬为ω,同时,因依法行政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π,这里所指的额外收益包括依法贯彻税收政策法规而促进纳税遵从,增加了税收收入,或因税收行政复议率低等而获得税收质量管理考核的较高评价等。

第三,假设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因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而受到了扭曲,或者因为税收机关隐瞒信息使得政策的制定受到了限制,政策因此而失去了效率,政府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记为c,假定政府此时的收益为R'。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赢得的额外收益记为ω',包括依地区优势变通政策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或利用自身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创造寻租的机会等。

第四,假设政府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成本为c',税收机关的努力成本为l,税收机关违背契约的偷懒行为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成本,记为z,它包括了因税收管理效率的低下而导致税收质量考核的低绩效,税收机关的违法行为接受政府的执法检查,并追究责任,因为税收法制环境的破坏而导致税收机关的声誉受到影响。

第五,税收政策法规是政府最先制定的,政府与税收机关在确定的博弈规则下做出行动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假设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博弈的参与人是共同的。不存在因政府隐匿信息而导致的税收机关违规违法的行为。在既定的博弈规则下,博弈参与人之间的行动集合以及行动选择的概率分布是一个共同知识。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混合战略博弈。假设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概率为γ(0,1),税收机关努力贯彻税收政策的概率为θ(0,1)。我们假设税收执法检查博弈重复进行了T次,且T→∞,这是一个无限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

二、博弈模型

1.当T=1时

当T=1时,我们考虑在既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下,税收机关履行约定,依法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政府对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监督检查的概率是确定的,并且假设其检查成功的概率为η,由于短期效用的考虑,税收机关的行为不会受到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信誉损失,所以,此时的Z只包含了承担的行政处罚。这样,政府与税收机关的不同行为选择下的得益为:

第一,政府监督检查一定时,税收机关选择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的效用得益为ω+π-l,与之相对应政府的效用得益为 R-c-ω;税收机关选择偷懒的行为策略时其效用得益为ω-l-ηz,此时政府的得益为R-c-c。

第二,政府不进行监督检查时,税收机关的努力行为选择的效用得益为ω+π-l,此时政府的效用得益表示为R-ω;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选择下获得的效用得益表示为ω'-l+ω,与之对应的政府的效用得益为R'-c-ω。由此得到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在政府执法检查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为依法治税,在博弈规则下履行宣传税收法规政策的职责,即要求税收机关努力的概率θ→1,我们考虑保证税收机关努力工作的效用应该不小于偷懒情况下的效用,为此我们得到了如下的关系式表达:

γ(ω+π-l)+(1-γ)(ω+π-l)?叟γ(ω'-l-ηz)+(1-γ)(ω'-l+ω)

由上式得到:γ?叟(π-ω')/(ηz-ω')

这样,只要税收机关在政府的监督检查概率满足条件γ?叟(π-ω')/(ηz-ω')时,就会选择遵从税收政策法规的约定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否则税收机关就会偷懒,从而扭曲了政策的预定目标,侵害政府的得益。

2.当T→∞时

当T→∞时,政府与税收机关的执法监督博弈行为重复进行了无限次。依据上述分析,当γ?叟(π-ω')/(ηz-ω')时,税收机关就会一直保持着与政府目标一致的行为选择,而博弈的均衡结果即为政府选择监督,税收机关努力执行。我们假设在tT阶段,税收机关倾向于违背契约,选择偷懒的执法行为,政府就会采取触发策略,即给予税收执法行为更加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同时,税收机关会因为执法违规而失去了自身的声誉也会因此而获得较低的税收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此时税收机关所负担的风险成本损失z相比短期行为要大。因此,税收执法选择要考虑所承担的成本损失。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参与人的效用得益还会受到贴现因子的影响,这里我们假设贴现因子为δ。因为重复博弈不会改变博弈的结构,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博弈仍然是一个混合战略博弈的过程。这样,参与人的效用得益如表2所示。

三、均衡解

根据以上所获得的期望效用函数,我们可以得到税政博弈的均衡结果受到监督成本c'、政府监督成功的概率η、政府给予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税收机关因履行了依法行政的约定而获得额外收益π、税收机关违法行为得到的额外收益π'以及因违法行为使税收机关负担的声誉损失z等因素的影响。

1.与政府监督成本c'的关系

由混合战略均衡结果得到,税收机关是否会努力工作以及努力的程度如何与政府对其行为的监督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我们求解税收机关努力概率与监督成本之间的导数,得到:θ/c'<0,表明税收机关的努力工作与政府的监督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2.与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的关系

税收机关的努力概率与激励报酬之间的导数为θ/ω>0,由此得出税收机关的政策执行选择与其可能获得的激励报酬呈正相关的关系。只要税收机关的依法执政行为能够获得的收益不小于违背政策初衷变相扩大自由裁量权而赢得的收益,政府提供的激励报酬就会促使税收机关依法执政。

3.与税收机关行为选择的额外收益π和ω'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模型分析中,我们看到税收政策执行的博弈均衡结果受到政策执行主体行为选择下可能得到的额外收益π和ω'的影响。税收依法执政的行为为税收机关所带来的额外收益π大于其以各种策略应对实现自身各种目标的收益ω' 时,税收政策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从深层次的角度来讲,这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相互冲突而形成的结果。

4.与税收机关的信誉损失成本z的关系

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税收机关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税收执法环境的异化,也失去了在纳税主体中的威信。税收机关在追求自身政绩,完成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会负担风险成本。所以,政策执行主体的效用函数并不会考虑信誉损失的成本z的大小,但是长期重复博弈中信誉风险成本的存在直接增加了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成本损失,只要税收机关有足够的耐心,其行为选择会更倾向于努力实现政策目标,税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四、基本结论

通过构建税收执法的无限重复博弈模型,我们得到影响税收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决策的诸多因素,具体包括政策执行监督成本、税收机关努力工作所获得的激励报酬以及额外收益、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额外收益以及因此而负担的惩罚和信誉损失成本,等等。在长期重复博弈的过程中,税收执法行为的信誉得失对税收机关的执法选择效用起到重要的影响。作为政府针对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冷酷策略,只要执法主体行为违背了政策法规的约束,就会触发政府对其行为的惩罚,税收机关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因此而增大,这样税收机关要有足够的耐心并且依法执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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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多元化,税收管理各环节要求越来严,社会执法监督不断加强,税收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一线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越来越高。该文试从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入手,并对执法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外部环境、人员因素、内部管理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基层地税分局如何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行探讨,并从争取地方党政领导支持、完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对化解执法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执法风险 表现 原因 对策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江西省地税部门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工作的灵魂,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如何防范基层执法风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1 基层分局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表现

(1)税务登记中存在的风险。受理阶段主要表现为漏征漏管、未按规定受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阶段主要表现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采集信息资料,实施日常税收管理;采集、核实房产、土地等税源信息不准确、完整。税种鉴定阶段主要表现为鉴定税种、税目不全,税率不正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不恰当,预算级次错误;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涉税信息变更未及时准确核对等等。

(2)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风险。基层分局在税源不充足的情况下,为完成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任务,往往采取预收、空转、引税等方法来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在税源充足的情况下,为了下一年任务好完成,有税不收,延压税款,这些都埋下了执法隐患和税收风险。

(3)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

①受理申报环节:主要风险是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对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逻辑错误等问题未审核纠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或不予处罚。为逃避执法过错追究和追求高申报率,征收期末税收管理员突击“零申报”或替纳税人“零申报”,造成了执法风险。

②税款征收环节:一是核定征收环节。征收方式鉴定、税额核定不公开、不透明,未坚持“公开评税、公正定额、公平税负”,系统核定征收方式与实际征收方式不符,税款征收随意性大,容易造成税款损失。二是减免退税环节。纳税人减免、退税资料弄虚作假,不真实、不齐全,随意受理或不受理审批申请,税务机关资料审核不严,实地核查不到位,违规审批,造成税款流失;未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不答复、不批准,或者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审批错误、税款流失带来执法风险。三是欠税追缴环节。税务机关对存在欠税的纳税人未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基层分局为规避对新增欠税指标的考核,往往对个别困难企业采取缴多少税款就申报多少税款的方式,导致税款征收滞后或流失。

③纳税评估环节:一是全年无评估工作计划,未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指标进行纳税评估,应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发现,造成税款流失;二是在徇私舞弊,隐瞒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不缴、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是為谋取私利故意夸大涉税问题;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瞒报评估真实结果;故意不移交案件;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评估认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造成税款流失。

2 基层分局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1)外部环境引发的执法风险。当前,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税源相对匮乏,完成税收计划和坚持依法治税成为了地税工作的主要矛盾,基层分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往往采取预收、空转、引税等手段,由此引发的执法风险最终由税务机关承担。

(2)人员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执法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少数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对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不力。二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想当然”现象,凭经验执法、凭习惯执法。三是执法人员廉政意识不强。有一些税务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心存侥幸,抵制不住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内部管理原因引发的执法风险。一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体制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很难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对税收执法权力缺少过程监控,从而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二是把握政策不准,政策执行不到位。当前税收文件出台后,相关解释及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跟不上,基层收到文件后凭个人理解去执行,税收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引发执法风险。

3 化解基层分局执法风险的建议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找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潜在的税收增长点,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解决收入任务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形成税收执法合力。知法才能不犯法,邀请专家进行法制讲座,开展税检共建活动,建立工作联络制度,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与配合,积极取得检察、纪检等司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利用好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深化税收管理,降低税收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解决涉税信息不对称,征收管理不到位带来的执法风险问题。

(2)完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化解权力风险。一是强化风险分析评估,找准内控机制的着力点。完善内控机制是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二是固化风险点执法行为,规范日常执法。三是建立征管、稽查与法制互动机制,搭建良性互动平台,深化税收执法监督,降低税收执法管理风险。

(3)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通过观看法制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典型案件分析等方式,不断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法制和警示教育,引导基层执法人员时刻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执法程序,具备良好的执法基础素质,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预防执法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邓保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读本[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雾霆危机暴露出大都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多重矛盾。该文从雾霾危机波及面广泛、负外部性强,治理难度大等表现特征入手,发现产业结构落后、汽车社会来临、土地利用粗放带来的扬尘污染是大都市雾霾的三大祸源。从而提出为治理雾霾的三大税收努力方向:改革现有资源税收制度、构建完整的绿色汽车产业税收制度、加大土地税收制度的征收力度。

关键词:雾霾危机;环境成本;绿色税收近年来全国性雾霾灾害不期而至,从北方京津冀城市群的北京、天津,到长三角城市群的上海、南京,再到西部成渝城市群的成都、重庆,无一幸免均沦为雾霾重灾区。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北京等主要城市平均霾日数竟高达161天,远超全国平均值35. 9天。环境状况的恶化同时严重影响到大都市的通勤、生产等日常活动,经济状况也随之受到影响。

一、大都市雾霾危机的现状

(一)波及面广泛与强大的负外部性

目前,大都市雾霾危机表现出的核心特征就是波及面广泛,己经危及至不同地理区域的大中小各级城市,同时,雾霾重灾区与我国核心城市群在地域范围上基本一致。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大都市经济增速呈现下滑态势,尽管全球金融危机的余波效应尚未消除,城市自身发展进入转型的瓶颈期等客观因素确实存在,但是雾霾危机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雾霾危机催生或加剧了高端人才流失、产业结构滞后、外商投资转移等问题。高端人才和新兴技术产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较高,劣质的配套生态环境将迫使其迁到环境更加适宜的地区。雾霾还有可能引发又一股大规模返乡潮甚至移民潮,部分境外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雾霾补贴就是一个强烈的潜在危机提醒。毫无疑问,丧失高端人才和新兴技术产业的大都市要想保持与世界发达经济城市的同步发展速度将不可想象,落后将是一个可怕的预言。总之,雾霾危机带来的庞大负外部性的解决将刻不容缓。

(二)形成原因折射中国城市化特色

纵观世界知名都市发展史,空气污染问题是机器工业化时代诸多城市的通病,如震惊全球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30年)、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1943年)和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我国的雾霾问题和上世纪西方主要工业城市的烟雾事件的成因有共同的地方比如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工业地理分布不当、过度依赖高污染能源等。与此同时,我国雾霆危机还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目前中国的核心经济圈形成了新兴产业和低端落后产业并存的局面,加之我国环保政策执行不到位、污染代价偏低不足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以及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致使我国社会各界围绕谁来为雾霾治理买账引发强烈讨论。

(三)治理之路任重道远

从“雾霾”这一词汇走进大众视野,到现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虽然聊聊数年,但是雾霾的危害及其经济、社会影响已经愈演愈烈甚至演变成了全国性环境问题。纵观西方大气治污史,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花费长达30-50年的时间方才根治空气污染。雾霾危机属于长期性难题,我国至少需要15-20年的时间,实际治理过程中必须全面彻底地解决突破能源结构不合理、污染排放标准过低、产业结构转换升级等问题。

二、大都市雾霾危机的形成机制

(一)低端产业排污过度

大都市雾霾危机的罪魁祸首当是低端产业造成的严重空气污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均为国家级工业基地,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业集中。以北京为例,一方面单就市区内部看,至今仍有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分布于城市边缘,如位于东郊的华能北京热电厂、西南房山区的燕山石化以及大小数百家铸造、建材、化工、家具制造等类型企业。另一方面北京被津冀地区环绕,而津冀两地分别是全国最大钢铁基地和北方最大工业城市,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污染气体将不可避免地对北京产生强烈影响。可见要想根除大都市雾霾危机需内外双管齐下方可收获理想效果。

(二)城市交通超负荷带来高排放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底中国己有北京、成都、深圳等10座大都市汽车保有量突破200万辆,就私家车数量而言,北京平均每百户家庭私家车拥有量己达63辆。汽车社会的来临一方面带来城市交通拥堵,同时也加重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空气质量难以保证,已经成为大都市雾霾的重要成因。

(三)土地利用的粗放与无序

土地开发利用方式粗放产生环境破坏与扬尘污染也是雾霾产生的一大因素。城市土地更新内容主要涉及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两大部分。旧城地带所处的位置一般在城市的核心,如果在改造过程中不能总揽全局,那么就很有可能给城市带来更多的污染问题。新城的大力建设是产生污染的又一源头,再加上一些地块的荒废和闲置问题,很容易造成更多的污染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在西安以及武汉等大城市,在建的工地都超过了一万个,众多的城市污染源散乱分布在中心或是边缘地区。和西方国家的烟雾污染事件的诱因不同,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问题成为了中国城市雾霾产生的一项特殊因素。

三、雾霾危机下的税收努力方向

(一)改革现行资源税收制度

1、扩大征收范围。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难以促进资源节约型经济结构的形成。建议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2、改革计税方式。目前我国资源税大部分税目采用从量计税方式,难以体现资源开采和使用的环境成本。建议采用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开采资源能源,这对于促进资源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意义重大。

3、提高课税标准。基于资源能源的稀缺程度、能否再生、效用价值以及环境危害等方面的考量,重构资源税课税标准,实行差别税率,提高高污染资源税率,确保生态补偿与修复成本及时到位。

(二)构建完整的汽车产业绿色税制

世界汽车用钢联盟提出,如何应对当前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雾霾危机,必须要从汽车生产到汽车生命结束这一周期实行环境控制。如果只是单一的注重汽车行驶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那么会从侧面鼓励汽车制造商更多的去使用铝、镁和碳纤维等替代材料,用来减少汽车重量、减少汽车的耗油量,但是这些材料比起钢铁的碳排放量来说更加巨大,然而增加了汽车生命周期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所以,在我国推行汽车绿色税制的过程中,要避免局部环节失控所导致的能耗与污染居高不下的后果。

一方面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为了有效解决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负面影响,基本都是在油价下跌时推出,税收提高但油价不涨,提税需要和油价下跌并行,这样不但满足宏观调控的需求,也顾及到了社会的承载能力。成品油税提升所带来的新的收入,统一纳入到公共预算中,用以对大气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投入。投入更多资金到环境污染防治基金中,重点投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治理雾霾。

另一方面大力提倡能约节约,开发新的能源。重点支持和投入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的循环利用,将新能源的使用推广到汽车行业中。在税费征收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的重点是要降低对低排放量的汽车收费力度,加大对高排放量汽车税收增收力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发挥出税收的杠杆作用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大发展。

(三)加大土地税收制度的征收力度

雾霆危机体现出当前我国大城市在土地开发和利用中的乱象丛生的问题,对城市土地的合理和节约利用是工作的中心。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出市场机制在土地开发中的引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对土地市场供应量进行指导,改变以往政府过多干预土地开发的旧模式。另一方面,控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加大生态用地的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的耕地占用税收标准还比较低,(上转第152页)基于组合预测模型福建省GDP再预测林志伟

作者简介:林志伟(1991-),男,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统计理论方法与应用。

摘要:时间序列分析是统计学中一门分支学科,本文主要探讨时间序列的组合预测模型的建立及应用研究,对福建省地方生产总值进行拟合,做出相应预测,并与回归模型、ARIMA时间序列模型、灰色GM(1,1)模型精度进行比较。总结得出1995~2012年福建省地方生产总值序列,组合预测模型的精度相对于其他模型要来的高。

关键词:组合预测模型;福建省GDP;预测一、引言

所谓预测,是对先验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建立相应模型,从而推测未来会发生的事件。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预测技术愈来愈成熟,方法层出不穷。实践中,由于所遇到的问题和已知信息迥异,建立的模型不同。这些模型并非都适合,需综合考虑选取“最优”的模型,但这往往难以达到。若能综合这些模型,充分利用各模型优势进行组合,得到一个精度更高的模型,组合预测模型就可以胜任。

组合预测模型是Bates和Granger在1969年首次提出的,直至1989年,组合预测模型才作为一种新预测方法得到学术界认可。近几年组合预测模型已成为预测领域中主要的预测方法之一,现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农业等诸多领域。

二、文献综述

组合预测模型最初取得一系列的硕果,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Bates和Granger起先应用于单变量组合预测模型中,而Nelson首次将组合预测模型应用到ARIMA预测模型和其他较大的计量模型中。随后Cooper和Nelson对Nelson的方法进行发展。在预测领域最权威的杂志《Journal of Forecasting》每年都会刊发关于组合预测模型的著作,1989年出版组合预测模型专辑,这表明组合预测模型作为一种新的预测方法已经得到学术界认可。

国内学者对组合预测模型也做过许多研究和实证,如赵昕东等[1]提出基于KL信息量的最优模型与最优模型无显著差异的模型形成的最优组合预测模型组,发现组合预测效果要优于单一模型预测。王淑花[2]利用两种组合预测模型依次拟合山西省人均GDP数据,通过与单一模型比较发现组合预测模型更优。蔚春杰[3]提出ARIMA模型与灰色新陈代谢模型的组合预测模型,并对我国CPI进行拟合与预测。从这些文献都反应出组合预测模型精度通常会高于单一模型,组合预测模型不但汲取各个模型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模型精度,是一种高效的短期预测方法。

三、研究方法

对于一序列,运用不同模型进行拟合,得到拟合值是不一致的,把多种模型预测结果用适当方法进行重组,得到一个新预测模型即组合预测模型。该模型充分利用各单一模型的信息,降低各单一模型受到的随机影响,提高模型的精度。因此组合预测模型考虑的范围比单一模型更全面,本文涉及组合预测模型形式如下。

y0t=W1y1t+W2y2t+…+Wnynt

式中,y0t表示t期估计值,yit为第i个单一模型t期拟合值,Wi为权数。

关于权数,通常依据方差倒数来确定,这种方法优点是简便。基本思想:计算各单一模型的误差平方和,对误差平方和较大的模型赋较小权重,对较小的赋较大权重,这样可以最小化组合预测模型的误差平方和,公式如下,ei表示第i个模型的误差平方和。

ωi=e-1i/∑ki=1e-1i

四、实证研究

(一)实证步骤及数据来源

本文依次使用二次曲线回归,一次指数平滑,ARIMA以及灰色GM(1,1)四种单一模型对原始序列进行模型拟合。再利用组合预测模型进行对上述模型的拟合值进行重拟合。数据选用1995年至2012年福建省GDP,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时序图如图1。图11995-2012年福建省GDP时序图

(二)单一模型拟合

通过SAS软件,直接得到二次曲线模型如下:

xt=3592.06-554.8T+78.58T2①

使用一次指数平滑法对序列进行平滑处理,平滑系数取0.1到09九个值,然后对各期作预测,根据均方误差选出最小值的赋值方案。当取0.9时,均方误差最小,因此选定0.9作为平滑系数。得到如下表达式,Ft表示第t期的预测值。

Ft+1=0.9xt+0.1Ft

接着拟合ARIMA模型,其口径为:

xT=1.157xT-1+εT

对残差进行Durbin h自相关检验,统计量为0.23,P值为0.41,即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故不需要对残差继续提取信息,最终的ARIMA模型为:

xt=1.1571xt-1+εt,εt~N(0,100310)

最后通过MATLAB得到灰色GM(1,1)的还原方程:

(0)=1535.028e0.14469t

(三)组合预测模型

首先得到上述模型的拟合值序列以及误差平方和,再利用方差倒数法确定组合预测模型的权重,如表3.1所示。

表1权重表模型误差平方和权重a1-二次曲线40213990.2542a2-指数平滑353652990.0289a3-自回归模型16049600.6371a4-GM(1,1)128335360.0797对此可以得到组合预测模型方程:

Yt=0.2542a1t+0.0289a2t+0.6371a3t+0.0797a4t

实际应用中,更加关心是模型预测能力。通常比较模型精度的方法主要使用预测值与实际值的平均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这里采用平均相对误差、平均相对误差绝对值、均方相对误差三种指标,如下:

表2模型精度对比模型MPEMAPEMSPE二次曲线回归0.0250.0780.009指数平滑法0.1340.1340.019自回归模型-0.0150.0330.002GM(1,1)0.1090.1090.02组合预测模型0.010.0210.001显然,组合预测模型精度比其他单一模型高。(上转第190页)〖=D(〗信息传媒财经纵览〖=〗〖=S(〗财经纵览信息传媒〖=〗浅析媒体人的思维拓展王欢

作者简介:王欢(1991.06-),女,汉,黑龙江人,在读研究生,在读研究生,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戏剧影视文学。

思维是语言的指挥棒,思维想到什么语言才能表达什么。也许有的人说我平时说话不过大脑,是不是语言不受思维控制,其实不然,思维有很多个层次,有直觉思维也有深度思维,那些没有“三思而后言”就脱口而出的话,其实就是我们思维的浅层次,也就是人的第一反应的表达。为了更好的拓展思维,笔者总结了两种思维拓展的方法:

一、发散思维

发散思维是指有一个点向四周辐射的开放性的思考,对于一个问题,可以从多种角度展开思考,寻求答案。为了使口语表达完美、严谨、开阔、思维就要连缀,拓展生发,由此及彼,举一反三。

在此,介绍几种训练发散思维的方法。

(一)借物联想:从小我们就学过借物喻人法,例如,鲁迅在《落花生》中以花生来比喻做人,花生虽然埋在地里不好看却实用,人也要做有用的人,不要只讲好看而不实用。在文学作品中,应用借物喻人的手法,可以使文章更加生动易懂,同样的将此种方法应用在语言的表达中,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在此选取六个通用角度:特点, 功能, 背景,空间,视角,变化。

让我们用“水”来举例,试试从不同角度发散一下。

1、What: 它有什么特点? 水的特点是清澈透明。古语云:“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所以从正面说君子之交淡入水。反面说人生难得糊涂,不必锱铢必较。

2、Use: 它有什么用处?水可以清洁万物,所以人生亦需要精神之水,涤荡心灵。

3、When/Where: 它在不同背景下有什么特点?(选Where举例)一滴水在海洋中虽然不会被迅速蒸发,但是却在安全感中丧失了奋斗的决心。一滴水在沙漠中虽然容易蒸发,却给沙漠带来了希望的绿洲,所以人在选择时要考虑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一昧追求安逸稳定。

4、空间:它与什么有联系?水参与生态系统的循环,一旦受到人类工业文明的污染,就会以灾害的形式报复人类。

5、视角: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有什么区别?水之于茶,是伯乐,浮沉之间茶香四溢。水之于蟹,是劫数,黑红之变餐桌佳肴。所以你之蜜糖,他之砒霜。我们要让事物发挥正确的作用。

6、变化:它会产生什么变化?水在常温之下是液体,流动自由。在高温下是气态,无处不在,水在低温下是冰,棱角分明。所以人也应像水一样,适时的转换自己的状态。与人交往,上善若水,高压环境,调节心态,考验面前,坚持自我。

(二)连词成句:在编导考试中有一个科目叫编讲故事,其中有一种题目类型叫做“串词编讲故事”,同样的我们也有这样的一种方法,即用毫无关联的三个词讲出一段富有哲理或者诗意的话,或者将其串联成一个小故事,可以训练学生的联想思维和表达能力。

例如:

笔—鞋—风筝:

1、放开紧绷的风筝线,寸寸都是自由景,翻开尘封的同学录,笔笔都是同窗情,打开凌乱的储鞋柜,双双都是脚下行,多一点潇洒,多一点珍惜,多一点感恩,你就是生活的智者!

2、一枝笔描绘精彩人生,一双鞋踏遍大好河山,一只风筝放飞青春梦想,

放手一搏,勇敢去追,世界的美好需要我们用生命演绎。

二、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就是出其不意,反过来思考问题,“不按套路出牌”,变肯定为否定,变否定为肯定,也就是摆脱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开辟一个新奇有趣的相反观点,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三个训练,来尝试一下有趣又有用的逆向思维方法吧。

(一)逆向看名言。作者总结了三种方法,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推翻”名言:

1、分情况讨论:一句名言在有的情况下成立,在有的情况下就成立,我们要做的就是补充一些条件,举出一些情境,来否定名言。

例如:“知识就是力量”这里“知识”这个主体就可以分情况讨论:知识也分为正确的和错误的,科学的和愚昧的,所以正确科学的知识才是力量,错误愚昧的则不是。另外知识变成力量的转化过程也可以分情况讨论:知识只有正确的运用到实践中,才能成为力量,纸上谈兵,不去实践,知识就不能化为力量。

2、质疑关键词:。首先我们要先找到一句话的关键词,也就是句中强调的主体、方式或结果,然后质疑它的“权威性”,提出其他的“可能性”。每句话大家看到的重点不同,它也会有不同的关键词。而质疑不同的关键词也会生发不一样的观点,这就是思维的独特魅力。

“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在这句话中,“功夫深”、“铁杵”、“磨”“针”都是可以质疑的关键词,我们分别质疑:

“功夫深”:在现在科技条件下不用很深的功夫,只要掌握机器的操作方法,例如工厂流水线上的工人,谁都可以“磨针”。

“铁杵”:为什么非要浪费人力、物力用铁杵磨成针呢,换一个省事一点的铁丝不好吗?

“磨”:磨是一种最省脑却最费力的办法。我们要发挥大脑的聪明才智,研究出轻松便捷的方法。

“针”:一块铁杵,明明可以发挥更大的价值,可是却要用来磨成一根小小的针,这就是大材小用的浪费啊!

3、用事实说话:。举出一个事实论据来做反面论述,自然这句话就被推翻了。

“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赵薇已经是一个出色的演员,如果不是在一个领域望着另一个领域,那么她就不会成为导演。而已经是著名导演的冯小刚也不会成为影帝。周杰伦则诠释了“不想当导演的演员永远不是一个好歌手”。

(二)你说Yes我说No

在一些舆论一边倒的批判或赞扬的事件中,如果我们不人云亦云,而是调查了解一些背后的深层原因,不被喧嚣的舆论干扰,逆向的辩证的对待问题,往往会得出不一样的看法。

在此给大家提供两个逆向思维的角度:

1、好心办坏事—质疑方式方法。很多事情看上去出发点是好的,或者短期之内效果不错,但是未必具有长远的积极意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我们要从事情的结果,影响,弊端出发去逆向思考,看到一些“好事”背后的方式方法问题。

例如在深圳有一条“最牛”环保街,200米就有150个垃圾桶,没给一凳子便安放一个,负责人解释称,这样可以养成市民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这件事出发点是好的,可是这样极端的方式方法却产生了一种资源的浪费,让市民敬而远之,可见垃圾桶的数量并不和文明的程度成正比,因为垃圾桶工厂也没有成为最文明的地方。

2、坏事变好事—看到积极意义。常言道:“祸兮福之所依”“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因为只要运用得当,任何一件坏事都会变为好事。所以我们要通过逆向思考看到一些“坏事”背后的的积极意义。

例如:对于钢琴家李云迪来说2015年10月30日绝对是“车祸现场”在演出时弹奏最拿手的曲子时却突然断片,演奏被迫中断,观众愤然离席。当大家都批判李云迪过分参与娱乐圈时,你也可以肯定这件坏事其实是一件好事。对于李云迪本人,可以引以为戒,更加专注艺术本身。而对于观众来说这也是一个启示:没有谁是天生的艺术家,不勤于练习,连李云迪这样的大家也会“马失前蹄”。是不是这些长远的积极意义也让眼前的“祸事”变得可爱了很多?

三、小结

思维和任何一种技能一样,刚入门时只能想到一些浅层的表面的观点,慢慢的锻炼,联想和发散能力提高之后,就可以“纵向挖井”,透过表面现象挖掘深度的观点了。(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价值分配研究唐艳芳

作者简介:唐艳芳(1990-),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学生,经济学硕士,南京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也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在RTB模式下新型网络广告产业链中各个节点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日益突出,节点企业信任度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的研究以期能使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价值分配更加合理,为该行业产业链价值分配提供有效的决策建议。

关键词: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价值分配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互联网用户成爆炸式的增长, 互联网普及率和网民规模都呈现了快速增长,近两年实时竞价广告也应运而生,实时竞价(Real Time Biding)广告是基于受众的广告形式,在对每一个用户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展开的实时竞价交易。

二、理论背景

对于价值分配问题的讨论,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张珊红(2008)认为供应链企业价值分配应注重收益与贡献的比例关系。马红燕,张光明(2007)等对供应链中价值分配的原则进行了研究分析;李建玲(2013)利用不对称 Nash 协商模型来研究价值分配问题,用实例来说明价值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张琦(2008)主要研究的是产业链中价值创造功能,因此在定义产业链价值链时将其定义为价值创造系统,产品或服务在产业链中各个环节得到不断深加工。潘成云(2008)将产业链分为政策诱导型和被动接受型。政策诱导型产业链是指产业链的形成是受政府政策影响而形成的,被动接受型产业链是指为了在市场中降低生产、服务成本,获取额外收益,企业间的合作逐渐加强,因此而形成的产业链。

三、RTB网络广告产业链分析

RTB网络广告主要的参与平台包括:需求方平台(DSP)、供应方平台(SSP)、竞价平台(ADX)。

需求方平台(DSP):是网络广告需求者浏览和访问广告库存的平台,能够使广告主和广告商更方便及时的了解有效的广告库存。

供应方平台(SSP):供应方平台主要是指将媒体接入到广告交易平台中,从而提供广告库存。

竞价平台(AD Exchange):竞价平台主要联系网络广告的供求双方,也就是广告主和媒体。

本文将采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讨论,假设RTB网络广告产业链是由A、B、C三个参与方组成。其中,参与者B代表RTB提供商,是产业链的主导企业;参与者A和C分别代表媒体和广告代理商,在产业链中处于追随地位。这样,媒体、RTB提供商、广告代理商三方之间就形成了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上的主从博弈关系。

四、模型分析

本文首先确认RTB提供商是产业链的主导企业,运用Stackelberg模型分析RTB提供商、媒体和广告代理商在两种合作下的收益情况,构建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价值分配的博弈模型。

(一)假设条件

1、假设A、B、C均是理性人,当主导企业B与追随企业A、C进行博弈时,主导企业首先采取行动,追随企业之间进行博弈时,媒体A首先采取行动;

2、假设媒体A的单位服务费为a1,单位服务成本为b1,RTB提供商B的单位服务费为a2,单位服务成本为b2,广告代理商C的单位服务费为a3,单位服务成本为b3;

3、假设市场需求函数为Q=c-d(a1+a2+a3),其中c d>0

4、假设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上的企业存在如下两种合作情形;一是两两合作:媒体A与RTB提供商B展开合作,而广告代理商C不参与合作,记做{(A,B),C},或者是RTB提供商B与广告代理商C合作,媒体A不参与,{A(B,C)},A与C不能脱离主导企业进行直接合作;二是三者合作,记做{A,B,C};

5、假设三方利润分别为L1,L2,L3。

(二)模型建立与最优分配价值求解

1、(A,B)情形下的均衡。当媒体A与RTB提供商B展开合作,而广告代理商C不参与合作时,利润为:L12=[c-d(2a12+a2)](2a12-b1-b2)

令l12″=0,求出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得出均衡利润为:

2、(B,C)情形下的均衡解。当RTB提供商B与广告代理商C合作,媒体A不参与合作时,利润为:

对a23求导,令l′23=0,求出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得到均衡利润:

3、(A,B,C)下的均衡街。媒体A、RTB提供商B、广告代理商C均参与时,利润为:l123=(c-3da123)(3a123-b1-b2-b3)

对a123求导,令l′123=0,求出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得到均衡利润:

(三)模型价值分配因子的范围分析。在(A,B,C)情形下,媒体A、RTB提供商B、广告代理商C各自的价值分配系数为φ1、φ2、φ3,且,φ1,φ2,φ3>0,φ1+φ2+φ3=1,φ1I′≥I1′,φ2I′≥I2′,φ2I′≥I2′

(φ1+φ2)I′≥I12′,(φ2+φ3)I′≥I23′,(φ1+φ2+φ3)I′≥I123′

可得价值分配系数的取值范围是:

0.1≤φ1≤0.5;0.2≤φ2≤0.60≤φ3≤0.5

(四)模型的最优分配比例确定。根据Shapley值法,求解媒体A、RTB提供商B、广告代理商C的利润分配值。

根据经检验可知,当媒体A、RTB提供商B、广告代理商C的价值分配比例为:(φ1,φ2,φ3)=(0.25,0.4,0.35)时,该结果满足了上文所分析的价值分配因子的取值范围,最终实现了媒体A、RTB提供商B、广告代理商C三方之间的最优分配。

五、结论与建议

在网络广告传播模式发生巨大变革的今天,产业链价值的合理分配对各个参与主体起着关键作用。对于促进RTB网络广告产业链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广告交易主体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广告主、广告代理商、RTB提供商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于促进RTB广告产业链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进行企业机制创新。例如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的创造力,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优秀人才的培养等。

第三,政府政策支持。作为新兴产业,RTB网络广告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制度、资金方面的问题,政府应该从科研和资金上给与支持,促进RTB网络广告的制度完善。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KYLX15_1013

参考文献:

[1]张珊红.基于共生理论的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3.

[2]马红燕,张光明.造船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协商机制研究[J].船舶工程,2007(2).

[3]李建玲,刘伊生,马欣.共性技术联盟的利益分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3(7).

[4]张琦,孙理军.产业价值链密炼机理及优化模型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7).

[5]潘成云.解读产业价值链——兼析我国新兴产业价值链基本特征[J].当代财经,2001(9).

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税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应发挥税收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下的税制改革时,兼顾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也就是说用税收相对中性理论去指导中国的税法改革。税收相对中性理论较为完善,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关键词:税收相对中性;税收中性;税收调控

一、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税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国家财政所必需;另一方面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均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与消极影响,国家在课税时除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人们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损失,因而税收应坚持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发展到今天,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相对中性。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征税除使人民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上的损失;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1.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历史发展。税收中性原则作为一种思想,其起源可追溯到17世纪末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杰出代表亚当·斯密的理论。其在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倡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提出了著名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原则。他认为,最好的税收就是征收最少的税收,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必然会破坏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有损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从而降低经济效率。税收中性原则由早期的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的绝对税收中性理论,发展到凯恩斯主义的税收调控理论——非中性化的税收中性理论,再发展到现代新古典学派(尤其是供给学派)的相对中性理论,经历了由肯定到否定到再次肯定的过程。如今所说的税收中性理论是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中性。

2.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税收中性原则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于马歇尔的“税收额外负担”,以供需曲线和消费者剩余加以诠释。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在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总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总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上图中,曲线D为需求曲线;曲线S为供给曲线;曲线S-T为征税后的供给曲线。曲线S与曲线D交于E点,曲线S-T与曲线D交于F点。

当政府对征税时,消费者需要付出比原来高的价格才能获得与原来相同的量,也就是供给曲线S向左移动,至曲线S-T。此时的市场均衡点位F。消费者剩余为需求曲线D与直线AF及纵轴围成的面积,生产者剩余为曲线S-T与直线AF及纵轴围成的面积(即三角形AFC的面积)。征税后,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为需求曲线D与直线BE及纵轴围成的面积与需求曲线D与直线AF及纵轴围成的面积的差额,即梯形ABEF的面积。生产者剩余的减少为供给曲线S与直线BE及纵轴围成的面积与曲线S-T与直线AF及纵轴围成的面积(即三角形AFC的面积)的差额,而三角形AFC的面积和曲线S与直线GM及纵轴围成的面积相等,所以差额为梯形BEMG的面积,即生产者剩余的减少为梯形BEMG的面积。政府征税所获得的税收收入为政府对单位商品征收的税款与销售数量的乘积,即矩形AFMG的面积。但消费者剩余减少的面积与生产者剩余减少的面积之和(即梯形ABEF的面积与梯形BEMG的面积之和)>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矩形AFMG的面积。且,剩余损失的合计面积-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三角形EMF的面积。而超出的这部分面积即为税收所带来的额外负担。

因此,只要政府进行征税,供给曲线S就会向左移动,三角形EMF的面积就大于零,税收额外负担就会存在。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轻征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即对供给曲线S的影响。故无法完全中性,而只能是相对中性。

二、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含义

税收相对中性原则指国家征税时应兼顾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在坚持税收中性的核心地位的同时,要适当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以市场机制存在缺陷从而肯定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为理论基础,认为税收要遵循“次优原则”,尽量将利用税收来矫正市场缺陷的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减少,使税制有利于或较少干预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其典型代表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现代古典学派,尤其是供给学派,该学派提出,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它在税前和税后的生产价格之间,在生产要素的收益率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扭曲了生产者和生产要素提供者的经济行为。该学派推崇更为实际的“次优原则”,论证在市场存在某些固有缺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合理地选择税种、安排税制,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把握好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尽量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以税收中性为核心;同时又不排斥税收调控,在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合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三、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合理性

税收相对中性原则是税收中性理论经过肯定—否定—再肯定发展而来的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税收相对中性原则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为:

1.税收绝对中性的不可实现性。从上文中对税收相对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征税,因征税所带来的税收额外负担就必然存在。因而,要想达到纯粹的税收中性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的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构想。此外,哈维·S.罗森指出,“一般对税收额外负担的分析是在假定经济中除正在考虑的税之外,没有其他扭曲因素。但在现实中,在开征一种新税时,已经有其他扭曲因素,如垄断、外部影响和已经课征的其他税。”也就是说,税收的额外负担为零时不可能的,因而,纯粹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从税收理论上看,即使是在完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中性。因此,从实现的可能性的角度分析我们知道,完全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影响,转而去实现一种相对的税收中性。

2.税收相对中性的合理性。市场存在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是毋庸置疑的,市场也会失灵。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在有些领域、有些情况下,市场并非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去干预市场,调节经济运行,以使资源能够得到更好地配置,而税收则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工具、杠杆,此时就需要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因而,即使在现实中,税收能够做到完全中性,我们也不应该这么做。而且,从对发达国家税收调控的历史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发达国家进行税收调控从未囿于一种财政经济理论和思想,当然税收中性理论也不例外,没有哪一个国家单纯追求税收中性而放弃税收调控。在任何时期,税收都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只是在不同时期调控的范围和力度有所不同。今天,市场存在缺陷已是公认的事实,市场也会失灵,想那些早期提出税收中性思想的学者们如果处在现在的环境下,应该也不会再追求纯粹的税收中性理论。因而,从市场失灵的角度进行分析,纯粹的税收中性不可能实现,即使能够实现,我们也不会坚持完全的税收中性。

3.衡量合理性的标准。如果我们要确定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就要同时考虑税收往年的使用情况,也就是说要与财政支出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只有当政府部门使用这部分税收收入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私人经济部门因纳税而遭受的损失时,税收才是有效率的。然而这种衡量是相当困难的。一方面,“所得”作为税收收入用于财政支出而给社会带来的收益,其量化是十分困难的。虽然某些财政支出项目上已经开始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且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种准确性只能是相对的。另一方面,从“所失”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所损失的不仅是其纳税额,还有因课税而带来的超额负担,而超额负担虽然客观存在,却很难量化。

因此,对于税收效率的衡量只能是近似的、相对的,以税收效率为衡量标准的税收中性也只能是相对的。税收相对中性原则是经过肯定—否定—再肯定发展而来的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具有其合理性,应当在中国税法中予以相应体现。

参考文献:

[1] [英]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陈瑞华,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2] 陈红枫.浅谈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税的税收中性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07,(4).

[3] 黄仰玲.由相对税收中性原则纵观中国增值税发展之路[J].生产力研究,2009,(1).

[4]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 李洪禄.中性财政政策下税制改革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6] 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7]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8] 茅于轼.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N].中国税务报,2001-08-13(1).[责任编辑 吴高君]

收稿日期:2011-09-18

作者简介:李勇(1977-),男,四川成都人,律师,从事金融法、企业法及房地产法研究。

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关键词]商品税;税收职能;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五、结论

商品税作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发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仍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在理论上的存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同时促进效率与公平,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会造成效率损失,但出于促进社会公平的考虑仍然应当加以实施。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存在的原因则在于商品税的这种调控职能的发挥在一些条件下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必须对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不是单纯在理论上进行税收职能范围的限定,而是在限定范围的同时通过某些实践措施使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而效率损失较小。

[责任编辑 张桂霞]

税收经济分析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要:现阶段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刚刚步入实施的背景下,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也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拉开了大幕,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动下,规范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就成了当务之急,而随着近十几年的社会经济变迁,在规范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对于房产税中税收优惠机制的构建也就凸显的重要起来,因为只有严格确立了房产税中的税收优惠机制,才能更好更完善的建立起规范的房产税征收范围,真正的做到税收法定。

关键词:房产税立法;房产税改革;房产税税收优惠

作者简介:靳超(1983-),男,河南浚县人,硕士研究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安置房产成为了中国人生活之根本,在将近20年房地产变革中,房屋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影响使的整个房地产开发产业站在了老百姓生活成本提高的最大对立面,而房产税的相关制度的滞后、不配套让房产税的改革在近些年中不断的成为国家和老百姓的争议热点,不管是从内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还是外部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都必须依照依法治国的手段合理调整和控制。

2015年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步入实施,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伴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正式拉开了大幕,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动下,规范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就成了当务之急,而随着近十几年的社会经济变迁,在规范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对于房产税中税收优惠机制的构建也就凸显的重要起来,因为只有严格确立了房产税中的税收优惠机制,才能更好更完善的建立起规范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做到真正的税收法定。

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城市开始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考虑到征税技术水平的限制和试点初期广大市民的接受程度,两地作为试点的尝试在房产税征收的范围界定和税率等方面都制定的相对比较温和,同年1月30日,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入库,缴纳税款6154.83元,目前来看,房产税的试征收取得了试验初期的目的成果;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人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开始了新一轮的房产税立法的调研;2013年11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2014年以来,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进展较快,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部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14年11月28日,中央编办已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1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全国性的房产税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二、当前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中税收优惠机制构建的出发点

税收优惠机制是在一定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行业下进行的,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征收制度主要还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此暂行条例,个人住房、非营业用房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发展,城镇房价不断上涨,经济构成比重的改革,原本房产税征收制度并不符合我国现在的事实国情,所以全面征收房产税、完善相应的房产税优惠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全面征收房产税的准备阶段,就上海而言,主要是针对第二套房和外地居民购房来征收的,房价低的税率为0.4%,而房价高的税率为0.6%。其优惠政策是人均住房不满60平方米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在重庆,针对价值较高的独栋别墅以及交易价格是城区均价两倍以上的征收0.5%的房产税,交易价格是城区均价三倍以上的征收1%的房产税,交易价格达到城区均价四倍以上的可以适用1.2%的税率,另外针对“二无”居民的第二套房产也是征收0.5%的房产税。

税收优惠制度不但可以改善房地产供应与需求的恶劣关系,也是国家控制房地产上虚高售价、调控国家经济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税制的设计必然存在很多的关注,特别是针对税收优惠的目标群体,不仅是保护社会低收入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生活需要,避免给他们增加税收负担,还要增加保有住房的成本,打击投机炒房,那么合理的税收优惠机制就成为了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也是国家实现公共财政职能的一种手段,之前我国在重庆和上海的试点中都构建相应的税收优惠方案,除了限制户籍外,都对一定面积内的住房给予了免税的优惠,但是设计过于简单,并没有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所以在房产税改革全国性趋势的阶段,简单的税收优惠机制只能相对给低收入人群一定的税收负担减轻,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确实没有达到目的,达不到调解社会公平、缩减贫富差距的作用,所以税收优惠机制的设计出发点应该是为了更好地营造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一种手段,构建和谐公平的社会税收体系。

三、美国税收优惠制度的借鉴

在美国的税收制度体系中,房产税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税种,美国政府和各州政府也将房产税作为一种主要的财政税收来源。在美国尽管每个州的房产税制度有所区别并不统一,但是大部分州的税收优惠机制都体现出了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优惠机制作为房产税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与全体纳税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所以,美国各州关于房产税优惠制度的内容都是通过各州的相关立法机构以严谨的程序在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美国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机制对于税收优惠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对于房产税税收优惠方面的管理也是极其严格,在美国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自住型不动产、公益性质的不动产以及美国各州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动产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既包括直接减免税收的直接型房产税税收优惠,也包括设定计税价值增长限额的间接型房产税税收优惠,为了确保房产税税收管理方面的统一性和合法性,大部分州将房产税税收优惠的审批工作由各州的专门的税务机构统一负责,并且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的房产税税收优惠审批权在必要限度内下放到各个镇。

其税收优惠管理机制也相对比较健全,首先税收管理机制的建立是在税收法定原则之上,所以在美国各州都是由各州的专门的立法部门将房产税税收优惠制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颁布出来,针对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范围、要求、内容和房产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方式都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贯穿了整个房产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将房产税税收优惠体制从程序和实体上来分析都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美国的房产税税收优惠制度的设定范围是非常明确地,而且对于税收优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美国各州的房产税税收优惠制度,美国的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凡是涉及到公益性质的不动产项目、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的不动产以及美国各州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纳入到房产税税收优惠范围的不动产项目,都属于房产税税收的优惠范围。

美国的房产税税收优惠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税收制度的要素来看,不仅包括税率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包括税基型的税收优惠方式,其中美国的大多数州都设置了“Circuit Breakers”的税收优惠机制,这一税收优惠机制是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相应税率和最高税负水平的,因为不管是固定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没有考虑到收入的影响,而“Circuit Breakers”更有针对性的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税收优惠,它的主要形式由两种,一种是滑动比例法,按照家庭总收入额的增加自动减少税收优惠;另外一种是临界值法,它的方法是先确定财产税税额占了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然后根据这一比例分出确定的等级,当超过某一等级时,证明税负对于这一家庭而言已经达到了某一可接受的临界状态,这时候对家庭进行税收优惠。这两种税收优惠机制的运用都大大避免了对富裕家庭过多的退税情况,也确保低收入家庭切实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四、对我国房产税税收优惠机制构建的设想

参照了美国的税收优惠机制,下面来谈一谈我国房产税的优惠制度又应该如何构建?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为什么要构建房产税优惠制度,房产税优惠制度的构建不只是为了能让全民都可以买的起房,而是为了优化房地产经济结构,清理房地产经济中故意哄抢的恶意购买,因此在设计房产税优惠机制时,就要充分考虑家庭的收入水平、家庭的生活成本、家庭的现有住房情况,因人而异,最终达到富人多缴税,中等阶层符合收支比例交税,低收入家庭生活质量不下降缴税,税收收入保证增长的多赢局面。

其次,因为社会分配资源不公平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或者矛盾是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过大,这不仅体现在收入水平差距悬殊,还体现在财富的保有量上,因此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就是对财富保有量的一种调节,这就需要通过多种形式来实施房产税优惠机制,调节收入分配,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针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征税方式,这就要求在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我们要兼顾纳税义务和纳税能力,不能只从人均面积来设定税收优惠,要将税率型的税收优惠的方式和税基型的税收优惠方式科学的结合起来,对于涉及公益性质的不动产项目采取直接减免房产税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方式,对于一些特定的不动产项目采取税基型或税率型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方式。

再者在上海、重庆的试运行过程中,虽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优惠手段,增加了延期缴纳和退税两种优惠形式,可是从目前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纳税对象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受益的对象也十分狭窄,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意义,还有的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一个固定的立法来统一对待是显失公平的,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方法:

(一)是将各地税收起征点和征收对象的规定交于各地政府,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房产税的征收符合当地事实情况,但这样一来不但过于加大政府负担,对外来人口也不尽公平。

(二)将起征点和征收对象通过立法以数量关系的对等来限制,这样既可以保证房产税的公平对待也不会加重政府负担,对于营造公平税负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政府权利滥用,相关法规可能并不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除此之外,税收优惠的机制制定还需要税收优惠的落实,不仅需要制度到位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税收优惠的落实,比如不动产登记中逐步完善全国的个人住房信息统一登记和联网,同时引入科学健全的房屋评估制度,这两项关键制度的改革和实施才能最终确保我国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备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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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美国财产税政策及其优惠机制[J].涉外税务,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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