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工程日益受到更多百姓的关注。残疾人群体作为社会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帮助残疾人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将对社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残疾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创办企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税收管理;残疾人;权益保障
会企业的成立是为了帮助那些无法在常规企业里上班,但是本身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拥有工作机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对于企业的发展,也采取了积极的鼓励政策,以解决更多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为社会谋取更多的。改革开放后,对企业征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税金。这是在维护残疾人利益,对促进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社会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投资主体缺乏规范性
目前的企业多数变更为个体或者经营性企业,企业也如此。但是,为了实现企业退税和少税的目的,部分企业在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变更上并不是申请全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而是简单的与政府签订重组协议,顺势把退税协议一并签掉,这就使得部分企业实际上还是政府名义在操控,但是实质上转为某些个人,使得企业的投资主体很难规范化和明确化,进而导致投资主体不明确,很容易造成骗税的局面。
2.企业工作人员情况弄虚作假
所谓工作人员情况弄虚作假,是指企业工人的身份信息难以实现,部分企业没有真正坚持独立的法人、独立的场所、独立的会计、独立运作的“四独立”原则。如税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关系,工厂不是独立的,很难区分员工,部分企业在正常工人的上工作。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税负现象严重
部分企业投资主体不清楚,因为现有的税收激励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制度的改革,使部分集体企业书籍在保留集体资本,但从公司章程和相关信息发现被转换为个别股份。面对企业营业执照的“集体”性质,即使国税局、土税局、民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审查,也不能防止部分假民民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难界定企业的性质,为了征收和管理隐患,残疾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使国家照顾民间企业不能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地点。
4.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部分企业的财务核算相当不规范,虽然看起来关于残疾人员的材料都比较齐全,但是相关的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就很难辨别真伪了,还有部分企业则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对于薪资明细都很难看到。对于残疾人的工资支付标准不遵循与健康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在支付残疾工资不匹配,实际支付很少的钱给残疾人,少数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例如据相关数据显示,某县区2012年,全县企业残疾职工年人均工资和社保支出已经上涨到2.77万元,加上残疾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等费用,残疾职工直接安置费用已超年人均3.5万元,而实际调查过程中,残疾人的并没有得到过多的体现,可见财务核算存在很大的问题。
5.管理手段有待完善
虽然征、管、查各系列都有众多的应用系统,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而言,这些系统在信息采集、运用分析等方面都远远不足。如各应用系统都没有对接纳税人财务管理系统,无法直接获取企业的财务数据,也无法充分运用企业的海量信息;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报表达几百种,报送到税务部门的往往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其他信息残缺不全;由于我国实行属地管理,企业的所有核算单位并非都在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即使采集信息完整,也无法掌握整个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部情况。这些因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真实地掌握大企业的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和实体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虽开发建设了大企业简易信息平台,但该系统属过渡期平台,在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分析和增值利用方面都有欠缺,仍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误把偷税当策划。有些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错误,认为缴纳的税款最终会全部或者部分退回,为了减少工作量就不入账或者推迟入账。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照规定时限抵扣进项税额。因残疾人退税有限额且企业各月生产水平不稳定,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有的企业根据本月的退税额度自行决定本月的进项税额,若本月销售收入不高未能达到最高的退税额度,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推迟至下月进行认证。二是不按照规定确认收入。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特别是4S店,一般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保险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企业错误理解即征即退的程序麻烦,干脆收入不入账。
6.管理模式有待调整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办法,影响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向深层次、多角度、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管理格局上,大企业管理自身在体制、空间上愈来愈强的整体性、集中性与税务机关仍然相对固化的属地管理所造成的局部性、分散性的矛盾越来越明显,造成税务机关与大企业之间在职能、信息、手段上的不对称、不平衡越来越突出。
二、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1.规范企业投资主体
规范企业投资主体,某种程度上就可以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事实上,若想要社会企业健康的发展,就需要避免政府作为其主要投资主体,应该通过市场竞争的形式,引入外在資本,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意识,从而使其在竞争市场里游刃有余的发展。
2.严格把控企业入职人员
在现实工作中,由医院残疾人和医生负责残疾人的伤残鉴定、工作许可证和民政、企业部门颁发的证书。因此,实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民政、残疾人、卫生、税务等部门。只有负责协调、分工、共享、共享信息,加强密切合作,才能防止社会企业的税收欺诈现象。在信息甄别中,首先要加强对残疾人身份的识别,特别是医院和医生的资格,从源头上明确相应的责任要加以控制。
3.及时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改变目前的单一的安置残疾人的方式方法,以便容纳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所需的税收减免比例,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以适当负担残疾人重新安置的费用,国家在相关的税务报表中对于相关政府和企业进行适当的补贴,或者根据现实的安置情况设定标准降低企业的税收部分。
其次,企业按照标准按照程序和权限批准,税收减免给公众。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对不符合优惠税政策要求的企业的审批,并依法追回未享受的企业。同时加强执法的内部监督,执法人员在业务管理中发现不强烈的责任感,严格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收损失,要严格追究责任。
再者,严格协调各部门。为了确保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税务部门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中国残联等部门建立长期信息交流系统,建立服务平台,根据法律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同繁荣。
4.加大对企业财务监管力度
在实践中,企业、政府和税务部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企业要加强和扩大,政府应该支持企业的发展,对其税务监督应该到位,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税务工作的难度。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应严格控制,但也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三、结论
综上所述,残疾人作为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他们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对应的,社会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宽残疾人的就業面,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而社会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关乎到企业能够走的有多远。因此,完善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自身的创收。本文深入分析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为我国企业税收管理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企业在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好税收优惠的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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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婷婷(1985.11- ),女,北京市,汉,本科,现在就读在职研究生,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ppp税收优惠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15年5月。当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国目前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财政部建议在两个环节上免税
据了解,这次制定PPP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资产转移交易环节的税收,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在保持税收政策的中性与公平的前提下制定的PPP有关税收政策,在主体税种方面,不宜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会对PPP开特别大的口子,也就是不会对PPP项目实施特别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建议》稿中,财政部表示,社会资本和政府在商洽合作协议时,双方应就该税收优惠政策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影响进行测算并计入政府方的出资,相应地减少未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或降低收费价格,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PPP项目特殊支持与直接财政补贴相比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还会增加前期PPP物有所值评价分析和PPP合同磋商过程的复杂性。
同时,财政部认为PPP项目广泛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已经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
公共领域PPP项目主要集中应用于轨道交通、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体育、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
《建议》稿称,PPP项目从政府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稿还对PPP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做出了要求。也就是财政部PPP中心制定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的项目。
财政部平台项目库是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项目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而这些项目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还有的是通过中央或者升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者升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截止2016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入库项目9 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建议》稿认为,考虑到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入库PPP项目信息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且对社会公开,为保障税收政策支持规范的PPP项目和执行中的便利,将PPP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库的PPP项目。
《建议》稿认为,对于PPP项目主要是两个环节免税,一是免除PPP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二是免除PPP项目执行到期后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而在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免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向PPP项目公司转让有关资产设计的交易环节税收,避免因采取PPP模式而增加PPP项目的税收负担。
《建议》稿还认为,在应该从税收政策中去鼓励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目前,财政部正在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财政部认为,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将存量项目资产转移给PPP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合作方回收的资金主要将用于偿还项目建设中所欠债务,建议对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从社会资本方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PPP税收政策散布于多个税种中
目前,我国对PPP 项目建设运营,没有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是散布于多个税种的政策文件中。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在接受采访时,梳理了我国有关PPP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
1. PPP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PPP 项目建设经营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优惠、投资抵免,以及股利分配。
(1)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批次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2008 年、2009 年、2012 年和2014 年,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目录以及适用政策。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 号) 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 3) 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首先,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 个人所得税。其次,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 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间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2.PPP 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PPP 项目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3.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中的PPP 项目,在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方面也享有优惠政策。
(1) PPP项目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在这些领域的PPP 项目,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PPP 项目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3) PPP 项目契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财税30 号]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缺乏制度配套 优惠力度不足
PPP 项目虽可以享受到一些特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与全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客观需要相比,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温来成总结了四个方面。
第一, PPP 项目缺乏系统性、专门税收支持政策。从上述税收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星,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各种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没有统一的税收政策文件规定,而是散布于多个税种的文件中。主要形式仍为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或答复函等,法律效力及权威性较低。并且有些PPP 项目的税收政策仍属空白,如教育、公共卫生领域。由于税收政策体系不规范、不系统,难以满足PPP项目发展的需要。
第二, PPP项目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足。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优惠力度有限,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对社会资本吸引力度不足,抑制了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的积极性,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三,PPP项目税收政策缺乏制度上的配套。鉴于PPP 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对项目税收政策做出特别的法律规定。现有政策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期较短,政策法规操作性较低,缺乏制度上的配合。同时,体制与制度的不足,导致优惠手段之间缺乏整体协调,甚至出现矛盾,从而导致激励效果较弱。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互冲突。即使在PPP 项目合同里,一般会约定如出现税法修改产生的影响由政府补偿,但是,一旦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政府补偿常常执行不到位或者拖欠严重。因此,税收政策不稳定和不确定,会对PPP 项目的盈利水平,以及项目正常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缺乏对PPP 项目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调节政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PPP 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诉求不同。政府遵循公益性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诉求目标,并对公共产品实行价格管制,防止私人部门暴利。但私人投资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如果在PPP 项目中无利可图,则不会继续与政府合作,或者合作积极性不高,因此,应协调私人部门收益性和项目整体公益性之间的关系,确保私人部门在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获得合理回报,避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产生利益冲突。税收政策既要对PPP 项目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又要加以限制,保证私人部门“盈利但不暴利”。而现行税收政策尚未做出相应规定。
建立PPP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我国目前 PPP 项目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现阶段PPP 项目建设运营的实际需求,温来成认为,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建立PPP 项目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我国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的实际需要,建立PPP 项目专门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目前PPP 项目的分布情况来看,除市政基础设施外,还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建立统一的PPP 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除其他税收政策文件适合于PPP 项目外,应补充空白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完整的PPP 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运用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等政策工具,推动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增进居民福利水平。
其次,适度提高PPP 项目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保障投资者合理回报。由于PPP 项目价格一般属政府管制价格,PPP 项目公司通过调整服务价格增加收益比较困难。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适度提高PPP 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主体税种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降低PPP 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理回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等PPP 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 建立扶持PPP项目发展的一次性、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特许经营类PPP 项目运营周期长达30 年左右,投资总量大、技术复杂,利益相关方众多,且项目全生命周期面临着各类风险因素,特别是在项目运营初期,风险因素影响集中,风险凸显,因此,税收政策在PPP 项目投资前期和风险凸显期,应采取扶持项目发展的一次性、临时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如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增加扶持导向的减免税收政策,帮助项目公司度过困难时期,保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稳定性,维护公私双方利益。
第四, 建立PPP 项目公司专门税收政策,调控其运行过程,维护公共利益。如前所述,由于PPP 项目的公益性,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 同时,由于PPP 项目公司的特殊性,在税收政策上需要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即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收益处于政府合理回报的指导线以内,项目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倘若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项目公司实际收益已超越了合理回报的界限,甚至获得暴利,税务机关可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正常企业照章收税。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支持PPP 项目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另一方面,也有效防范了PPP 项目公司利用政府赋予的特许经营等权力垄断经营,获得过高收益,甚至暴利,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加强PPP项目税收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及公共政策的协调性,提高政策效益。
鉴于PPP 项目的公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政府需要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划拨、政策融资等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同时,需要加强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防止相互矛盾和冲突,共同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公共需要,实现公私双方合作共赢。
温来成最后表示,完善PPP项目税收政策,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基础设施的有效方式,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含义及其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收入来说的。综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以税收形式产生的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国有资源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获得的并专门用于支持公共需要的资金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及再分配的一个手段。根据国家及各地方现已出台的政策法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项目主要有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及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的营运收入、公益金及政府性基金、罚款没收收入和捐赠收入等以及上述收入产生的利息。一般情况下,不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归入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管理。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1.资金运作效率低下,部分政府单位或部门等对非税收入管理认识不到位。早期形成的对于预算外资金“部门所有”、“部门使用”的观念和做法还屡见不鲜,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就明确说明“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根据政策规定推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入虽然都进入财政专户,但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动,从财政专户拨出使用,由于一直未有一个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好办法,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专户储存的现象,造成地方领导误认为财政还有预算外融资信用放款职能,与财政退出竞争领域的信用放贷政策相违背,特别是近年来财政借款的呆账死账不断增加,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对部门单位仍然没有完全打破预算外资金“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分配格局,有的单位把预算外资金看成“自留地”,只是借财政专户之路经过,预算外资金仍然存在严重的失控现象。
2.原预算外专户会计核算不一致,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到位,对非税收入法规制度的落實以及结算专户的设置带来障碍。预算资金管理及核算政策各地不一,有实行政府按照比例调控的,也有实行定额上缴的、定额抵支的、下达收入任务指标高比例返还的等等。因而导致某些部门举着财政的旗子,赚取自身的利益,出现乱收乱罚的现象。由于政策的具体执行不相统一,纳入专户的资金项目范围也不尽统一,财政专户核算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单位会计来说,仍是唯利益而为,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早就把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划入国家,但一些单位会计就是不按规定执行,不把收入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而在单位内部直接坐支。这些都对国家和地方非税收入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带来了障碍,使得结算专户在实际中显得尤为混乱。
3.预算外资金使用不规范,收支不平衡,影响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目前各地对“收”方面研究的比较多,制度规章也相对健全一些,但仍普遍存在着收紧、支松的现象,财政专户成了过路账户,单位前收后支、收多少支多少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将其实现的非税收入当作建职工房、购公务车、给予员工福利的主要资金来源,甚至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将部分资金作贷款借出去,然后对回收置之不理,形成坏账,引起专户收不抵支,无法平衡的现象,政府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地方财政困难,深受利益驱使。某些部门收费项目多、标准高,除自身原因外,也与地方税源不足、机构臃肿、人员超编、地方财政收入压力有关。一些部门由于人员工资福利大部分要靠自收自支,为了“养人”,而不得不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上做文章,于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就成为弥补管理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和创收的一种途径,从而出现了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恶性循环的现象。另外也有部分单位干部职工,法律法规意识淡漠、服务意识不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千方百计、见缝插针,只要有机会就进行吃拿卡要,甚至中饱私囊。
2.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价格、财政部门双重管理。收费立项相关的审批大多由财政部门来做主,而收费标准审批则主要由价格部门来执行。在整个收费管理过程上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可操作的法律法规,造成在某些情况下收费找不到客观的法律依据。实践证明,这种将收费立项审批与收费标准审批进行分离的制度,削弱了有关监管部门对收费的控制及管理。另外,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目前还很难得到有效的限制;部分政府部门或单位等没有按照规定切实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其非税收入管理仍然有很多的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执法执收单位或个人收取回扣的情况,这对于这些单位或个人来说虽然能够极大地促进其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则滋养了贪污腐败和乱收乱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合法。
3.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乱收费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制度措施来制止乱收乱罚的现象,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督力度较弱、查处不及时不严格,这些强有力的措施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给“打擦边球”、存在侥幸心理的单位或个人钻缝子的机会,因此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另外,部分领导干部在监管部门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时不讲原则地出面打招呼、托关系、讲人情,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麻烦,造成执法监督难以到位。
四、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统一非税收入的统计口径。开始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规范,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解决非税收入“进笼子”的问题。现阶段,还应对“笼子”里的收入项目进行合理优化,对属于非税收入的部分应加强预算管理,对不属于非税收入的部分应加强监管。比如,湖南省某市地方政府为统一非税收入统计口径,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定向捐赠收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接收的捐赠收入、补助收入以及服务收费收入等暂未明确资金性质的收入暂不纳入非税收入范围,而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其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进一步改进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应当与税收收入保持同步,即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约束,建议将目前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另外还要科学合理地解决政府性基金项目,将财政综合部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和预算管理部门编制的基金预算科目对接,两者在范围和口径上要做到一致,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规范。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上级或中央清楚全国财政收入和非税收入情况,全面掌握收入概况;另一方面从制度上减少了人为调整非税收入的可能。
3.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消除对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在计算地方可用财力时,将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折成财力进行计算,此做法容易误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一些地方为了得到更多的中央或者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想方设法调整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但这样做对于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的地方来说则很明显不公平,并会使其误认为规范管理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严重打击其规范管理的积极性,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建议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在计算补助时要改善非税收入折抵财力的方法,让地方主动公开非税收入。
4.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消除非税收入的增收压力。衡量经济增长的核心指标应是税收收入的总量及其增长幅度。经济增长能带动非税收入的增加,但其关系并不很明显。如果收费政策没有重大变化,非税收入的数量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不应将非税收入作为经济增长的考核指标,对非税收入的考核重点应是其管理的规范性,主要是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及现象进行考评。因此,为缓解甚至消除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非税收入方面的增收压力,建议不要把非税收入纳入考核指标的范围,应将“非税收入”指标完全从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剔除出来。
5.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目前中国在非税收入方面的立法层次相对偏低,尽管部分地方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但国家还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也没有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制度性的约束,建议国务院、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尽早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非税收入及其管理的法律地位,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能够得到可靠的依据。2003年,广东省A市非税收入为14.65亿元,为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16.28亿元的89.99%,为该年度地方性税收总额14.18億元的1.03倍。而自2006年,A市持续强化非税收入及管理的法制建设,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非税收入规模得到明显提高,为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弥补作用。到2011年,A市实现非税收入总额94亿元,其平均每年的增长率达到20%多,每年平均非税收入达到年均税收总额的71%,为地方性税收总额的1.57倍,为A市财政收入的1.26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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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文汉.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J].财政研究,2013,(7).
[3]谭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原则与完善措施[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3).[责任编辑 吴明宇]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简介:葛辉晶(1976-),女,黑龙江黑河人,财务科科长兼校长助理,高级会计师,从事学校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间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等业务往来日益紧密。频繁的全球跨国经济活动为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也为我国非居民税收工作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认真思考当前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优化非居民税收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一、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近年来,非居民税收收入一直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和国内税收相比较,非居民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加之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界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的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基层税务干部普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畏难情绪,对非居民税收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没有意识到非居民税收工作不仅是在组织收入,更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形象。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方法单一,管理效率低下。
为加强外汇管理,防范逃避税,自199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求居民企业和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一定金额服务贸易项下和部分资本项下外汇时,提供税务证明,这一措施已成为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和监控税款是否足额征收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24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事前审核开具税务证明的做法。这意味着过去这种过度依赖对外支付证明的税务管理方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非居民税收管理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三)专业性人才匮乏,管理力量不足。
非居民税收业务繁杂,政策性强,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加之非居民税收管理不是经常事务,我国非居民税收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高端人才短缺流失问题比较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二、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的应对措施
基于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基本认识与把握,要进一步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强化管理手段,在对非居民税收业务及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区分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非居民税收实行有效的专业化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跨境税源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不重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们的税源就会流失。因此,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为己任,牢固树立“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不以税小而不为,进一步提高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适应税源全球化给税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
1.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对于来华非居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速度,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队伍的人数无法对如此之多的非居民实施有效监管,人少事多的矛盾在非居民税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尤为突出。为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充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同时,按照合理分工、权责明确的原则,清晰界定各级非居民税收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2.实施分类及风险管理。根据非居民税源的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科学配置征管资源。一是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分类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为重点,着重抓税基管理及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要以当地的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做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工作,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点,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严格落实扣缴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税源扣缴管理,重点加强跨境股权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的风险管控。
3.实行信息管税。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运用目前在用的包括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等总局下发的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系统中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有效整合数据,积极推进省级非居民税收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同时,要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工商、商务、外汇、银行、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努力在外部信息获取上取得突破。
4.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伴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个案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协定执行工作的认识,把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与执行国际条约、体现国家执法形象联系起来,努力提升协定的执行水平和执行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以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严格征免税的判定,尤其要重点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易被滥用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筹对内协调和对外合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强化内部协调。一是要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纵向联动的协调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业务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重大非居民税收事项,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结果共享的局面。二是要在同级税务机关间建立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同一笔涉及异地税务机关职责和权限的非居民税收业务时,应主动向异地税务机关通报并确保处理意见的一致性,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三是要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建立紧密合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及时交流,协作解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四是要加强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
2.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抓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工商、商务、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等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协作互助机制,在企业资金账户、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股权交易、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换,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3.重视国际合作。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作用,主要是要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坚持“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力争有效率地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和检查渠道,搜集、整理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款项及其纳税情况,按规定格式制作自动情报;另一方面,要针对非居民税源监控所需的境外信息,向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四)强化人才保障,注重能力建设。
专业人才是有效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力保障。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和领军人物。首先要专岗历练,将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备充实到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进行锻炼,促进干部立岗成才;其次是要专门集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实地观摩等方式,分阶段、按层级实施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专业培训,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三是要专题攻关,让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承担重大、复杂的工作项目和科研任务,进行技术攻关,实现其专业水准的提升。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直属
分局、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人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由此在新政推行下,我国高职院校的管理体系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高职院校要想实现专业学科教学,争取更多的优质人才,必须能够采取高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本文通过调研分析,以广东省的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现状入手,探究其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视角下实现对于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优化创新。
关键词:收入分配体制;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的直接表现,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在不断深入改革的大环境下,旨在通过不断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改善人民社会资料等。对于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现有体制可知,其采用的收入分配机制具有系统性的缺陷,又因为收入分配机制本身机制复杂,如何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同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相联系,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的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一、高职院校薪酬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高职院校在双师型师资人才的数量上不断增多,相较于传统的管理模式,高职院校在薪酬激励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的革新,能够更加尊重双师型师资人才,为双师型师资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与的发展理念、模式转变,文化与内部薪酬情况的各类问题也在不断突出。在高职院校薪酬激励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包括薪酬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老套,薪酬激励制度缺少公平性与竞争性,福利结构弹性不足等,这不仅影响着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高职院校对于双师型师资人才的吸引效果。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双师型人才队伍的缺少,其积极性、创造性的丧失使得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无法实现改革创新,更无法培育出“双创”视野下的高职人才队伍。
二、高职院校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高校薪酬结构过于繁复,缺少执行性。根据调查可知,当前高校现行的薪酬制度基本是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的模式分配的。基本工资的分配又是参照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双结构”形式,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与固定的奖励绩效占工资结构整体收入比例过大,存在典型“大锅饭”分配形式,难以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整体来说,这种薪酬结构的设定缺少严格的逻辑性。如教职工若是想要提高自己的职务职称其必须能够在工作上具有创新研发的精神,还要求拥有多年的岗位经验,这就要求教师要耐住前面漫长的时间,拿着微薄的工资基数,进行工作上的创新创造。事实上在快节奏的社会现实中,教师队伍中缺少这种现实努力和奋斗的基础,因此较多的高校教师表现为工作得过且过,缺少创新创造性。
2.缺少系統化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职院校必须能够以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来展开高校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但是事实上由于对薪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所采用的薪酬管理制度缺少了竞争性,无法同地区的高职院校展开竞争。这大大影响力高职院校人才的稳定性发展,其次还表现在高职院校所展开的薪酬考核的体系不够科学系统,如高职院校在长期的发展以来,必然存在许多资历较高的员工,而薪酬激励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也正体现于内部公平性上,目前在高职院校运营发展中,按资排辈的情况还屡有发生,这造成了内部薪酬制度的公平性下降,也降低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三、基于收入分配制度优化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的创新措施
发挥收入分配制度在薪酬管理制度中的核心所在,形成独具有特色的高职院校收入分配制度,让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对学校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优化制定适合高职院校发展的考核制度,确保师资队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还能够调动起工作的创新创造性。
1.完善高职院校的薪酬制度结构,发挥办学特色
第一是完善岗位薪酬制度。在现有的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结构是由基本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相关津贴和绩效工资所构成的。但是这些指标的权重占比情况以及不同工作量的高职院校人才队伍,其不能够按照一样的基本工资进行收入的分配。通过不断完善岗位薪酬制度,让优秀教师能够发挥自己的更多的创造性和活力。如薪酬制度中要能够增加绩效工资的等级分布,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细化每一个绩效等级,每学年展开一次对教师的薪酬结构的定性定量。第二是要求能够基于学校的办学特点、专业特点,进行薪酬的平衡。高职院校的人员队伍是由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才资源库,不可忽视任何一个人的工作价值,也不能够因为主观原因拔高个人价值。
2.优化高职院校的薪酬考核制度,发挥公平激励作用
上述提到了要能够发挥绩效制度的重要作用,如何进行绩效考核才是发挥公平激励作用的关键。第一是要求能够突出绩效激励的作用,如此才能够构建其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每个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岗位要求的工作、学历、职务等信息的详细建档,设定各岗位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由此作为依据展开收入的合理分配。由此能够大大提高高职院校教学的质量;第二是要求能够优化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平衡卡积分的方式,展开对高职院校各类别人员的绩效指标确定,权重确定导入多种考核评价主体,由此展开高效的高职院校人员队伍的绩效考核管理,增加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结语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制度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高职院校中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带一路背景下高职院校实现自身转型升级,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内部优化控制措施。当前通过分析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现状可知。在多数的高职院校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管理认识不清,导致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全过程、全方位的薪酬激励管理;同时高职院校对于人才竞争认识不清楚,学校内部缺少与薪酬激励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其他的制度机制。由此可知展开对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成为重中之重,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作为契机,发挥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作用,通过优化高职院校的薪酬组成结构,创新薪酬考核方法,完善相关的监督监管机制,确保能够构建其科学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为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黎明.基于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高职院校绩效分配制度改革[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3117:22-23+42.
[2] 王静怡.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J].纳税,2018,1233:282.
[3] 易普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2017,33:90-91.
[4] 肖立群.完善高职院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几点思考[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2203:81-83.
作者简介:
蒙强,1988年2月,男,壮族,广东清远,本科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高职教育管理,2018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项目科研项目基金支持。
(作者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作为一项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企业管理方式,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受到很多企业和个人的重视和研究,但是很多筹划行为仅注重其节税带来的收益,即仅仅把目标定位为“税负最小化”,却忽视了其作为一项决策行为所包含的成本。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税收筹划成本,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向最优纳税成本趋近。
[关键词]税收筹划;目标;成本构成
1 企业税收筹划目标探析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它既不是单纯的“减轻税负”,也不能忽视节税的作用。本文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两个层次。
1.1 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业务和行为的涉税事项进行的筹划,而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和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服务。因此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应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即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某一纳税筹划可行与否取决于该纳税筹划使企业税收成本减少的金额是否大于使其他成本项目增加或收益减少的金额。
1.2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是最优税负
企业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并不是最大限度地节税,而是最合理的纳税。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的整体税负最轻;二是在规范的基础上企业的涉税风险最小。
在既定纳税义务(即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支出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但是,在纳税义务不确定的前提下,即企业存在多个可供选择的投资和经营方案的情况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因此,片面强调减轻税负,不仅容易造成纳税人思想上的误解和行为上的过失,而且也会增强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不信任情绪,最终阻碍税收筹划的发展,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 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构成
关于税收筹划的成本,国内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王春玲(2004)认为,税收筹划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和风险成本;盖地(2005)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成本不仅包括税收成本,还包括非税成本,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是指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所产生的连带经济行为的经济后果,包括代理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组织协调成本、隐性税收、财务报告成本、沉没成本和违规成本等;熊国秀(2007)将纳税筹划成本划分为正常的税收负担、纳税管理费用、额外税收负担和纳税风险成本四类。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本文将税收筹划成本归结为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管理成本和非量化成本。
2.1 税收筹划的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是企业在任何方案下都必须要缴纳的一部分税款。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该项是一个常量。固定税收筹划成本也可以称为企业最优纳税成本,即承担的最低税负。
2.2 税收筹划的可变成本
可变成本可定义为企业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所承担的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的差额。当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所负担的变动税收成本最大,随着纳税成本决策的优化,该项成本会随之下降。
2.3 税收筹划的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以货币计量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①选择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纳税管理成本,例如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等;②搜集信息、谈判、监督、违约等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当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管理成本最低,当税收筹划的力度越大,管理越优时,管理成本将会随税收筹划决策的优化而呈现上升趋势。
2.4 税收筹划的非量化成本
非量化成本指的是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成本。它包括:①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成本;②企业采用拟订方案而放弃的利益,即机会成本;③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者政府反避税措施的完善而导致的税收筹划失败所产生的沉没成本;④由于选择某项纳税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即涉税风险成本,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等。它与方案的不确定性呈正相关,方案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成本发生的概率越大。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成本(Total Costs)由固定成本(Fixed Costs)、可变成本(Verified Costs)、管理成本(Managerial Costs)和非量化成本(Non-quantizing Costs)构成。税收筹划力度与税收筹划固定成本不相关,与可变成本负相关,与管理成本正相关,由于非量化成本对于税收筹划成本的影响比较复杂,故将其视为外生变量。用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TC=FC+VC+MC+nc
3 税收筹划的成本分析与决策
在上述关于税收筹划总成本的定义中已经考虑了由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而节约的税负,以及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所带来的诸如良好商誉、高品牌附加值等无形资产收益。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优策略即“总成本最小化”。
假设税收筹划力度用ε表示,则税收筹划成本可以表示为关于ε的函数,即
TC(ε)=FC(ε)+VC(ε)+MC(ε)+nc
其中,FC′(ε)=0,VC′(ε)<0,MC′(ε)>0
税收筹划成本分析图如下所示:E点作为税收筹划总成本的最低点,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优决策点。ε0是税收筹划的最优力度,此时可变成本为VC0,管理成本为MC。
该模型的缺陷在于,将非量化成本视为外生变量,模型无法精确地反映税收筹划的总成本。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代理成本的存在,不论多么精密的税收筹划方案都不能摆脱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负面影响。其次,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且难以预测,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所造成的成本损失是无法精确量化的。最后,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所增加的收益必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政府必将出台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企业和政府始终在进行着博弈,使得税务筹划经常处于税收规则的监控之下,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一旦违反了税收规则,就可能受到惩罚,承担相应的违规成本。
4 降低税收筹划成本的建议
4.1 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税收筹划成本
税收筹划的成本有些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来规避,有些则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然发生。对于不可避免的税收筹划成本,应该认真分析判断以权衡轻重,及时收集信息,适度把握信息精度,使信息的价值和获取费用达到最佳配比,努力减少其成本。
4.2 树立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目标
有效税收筹划就是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相应成本的税收筹划行为,成本效益原则应该贯穿于税务筹划的全过程,不应仅仅局限于将“税负最小化”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4.3 企业和各相关机构应相互协调,减少税收筹划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的发生额有较大的弹性,有着较大的节约空间。需要企业、税收机关及相关代理机构的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现今通过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化技术,企业能自行处理各种缴纳税费信息和进行实时缴纳税费,打破了企业缴税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交易成本。
4.4 树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此外,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春玲.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J].税务研究,2004(12):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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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肇章.税收筹划对信息的要求[J].上海会计,2002(5):41-42.
[作者简介]姚原(1985—),女,福建宁德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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