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
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重庆市城乡统筹的发展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做实,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越来越重要。文章研究了目前重庆市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现状,指出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管理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
2007年,在重庆直辖十周年之际,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成为试验区以来,不断加快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重庆市各类人群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全覆盖。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及个人账户的逐渐做实,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积累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基金面临的保值、增值压力非常巨大。
一、重庆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于1997年确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模式。相对于统筹账户而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时期长(一般长达15年-20年),其账户余额规模直接影响到缴费者退休后的生活,因此对于运营管理效率求更高,保值增值压力更大,应该采取与统筹账户不同的运营管理模式。
现阶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政府直接管理。具体工作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几乎承担个人账户管理的全部职责(有些地区试行税务代征保险费),包括: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缴费记录,按国家规定将保险费存入银行、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提供查询等。目前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质上属于劳动者的延期报酬,具有私人性质,如果将其与社会统筹资金一样被无差异地纳入政府集权模式,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与投资运营,无疑扭曲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可能使其服务于政治目的而非经济效益。换言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政府统一和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先天性的制度缺陷。
二、重庆市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政府集中管理的弊端
首先,政府集中管理,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其次,基金管理混乱,挤占、挪用现象频发,个人账户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代为运营管理,而这些机构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督者和管理者实为同一主体,难以实现相互制衡,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最后,投资收益率较低,无法满足支付需求,个人账户作为缴费者长达几十年的储蓄积累账户对于通货膨胀极为敏感。
鉴于上述情况,改变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已迫在眉睫。为解决前述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中,非政府机构应当参与进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分开,应由独立的监管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二)重庆市进行个人账户运营管理模式改革的可行性
现代社会保障就是通过资金的整合调配来达到社会风险最小化,使制度能惠及更多的人。这要求统筹层次达到特定的层次,覆盖面达到一定范围,才能有效发挥保险的这种互济功能,降低社会保险资金的风险。过低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地区与地区相互之间也不能统筹调剂,而且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监管困难,投资运营也不能达到规模效应,很难使资金保值增值。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在2009年被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试点地区,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就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省级统筹,基金集中管理、集中运营,既有利于资金的相互调剂,也有利于投资运营规模效益的产生。
三、重庆市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的思路及建议
(一)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改革应考虑的问题
第一,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运营权的分离。目前的管理权和运营权都在社保机构手中,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应该继续保持其管理权,经营权则应该委托给专门的公司或机构对社保资金进行市场化的运营。所以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
第二,就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问题,对个人账户基金部分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基金公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可要求基金公司提取储备资金,由政府提供最后的担保。
第三,为保证基金的有效运营,参保人个人、证监会、财政部门、政府部门都应参与到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中来。
(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构建
按照上述思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采用分权式管理的组织结构,在基金的运营方面应选择市场化的基金公司进行运营。
分权式管理组织结构中所涉及的主体分为四类:参保者、行政管理者、运营者、监督者。
基金参保者即参保人:基金所有者。拥有个人账户完全私有产权,包括使用、转让、获利、支配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承担基金管理的全部损失。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参与监督基金公司经营。
基金行政管理者即社保部门: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在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包括省级社保机构及其行政区内地方社保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统一管理,负责参保人的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保管;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个人账户基金收缴和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
基金运营者包括基金运营管理者、基金具体运营者及基金托管者。
基金监管者包括参保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
分权式管理组织结构基本框架图如图2所示。
通过实施分权式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养老社会保险财务制度与管理制度的衔接。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一方面在分散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基金的增值,使职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增加社会资本积累,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同时分权式管理制度有效地将经营权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并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允许所有现存金融机构参与竞争,既可以直接减少创建成本,又能通过竞争和利用现存金融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更有助于降低营销成本。
综上所述,目前重庆市成为西部地区实行城乡统筹改革的实验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得到做实、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統筹,进行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其条件已基本成熟,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改革原有的管理模式,以使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惠及更多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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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10(2).
3、王宇熹.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路径分析与政策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2).
*本文属课题项目。项目名称:重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模式研究;编号:10SKG04。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尽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党和政府设立的既定目标,对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还面临着利益、政策、管理、技术和风险等方面的障碍,这既有制度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历史方面的原因。去除这些障碍、加快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关键是要构建区域利益均衡机制、逐步统一各个省份的养老金政策、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各地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潜在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区域利益失衡
20世纪80年代,我国启动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改革,将原来的企业统筹层次提升到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层次。这一举措虽然极大缓解了统筹区域内企业养老负担苦乐不均的问题,但统筹层次过低,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仍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多年努力,2009年我国基本实现了形式上的省级统筹。此后,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被正式提上议程。2018年7月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开始实施。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基础养老金依旧停留在省级统筹阶段,部分省份甚至处于县市级统筹阶段,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难度很大。本文着重分析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紧迫性、面临的主要障碍及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紧迫性
1.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党和政府设立的既定目标
1997年正式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国政府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作为既定目标。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2010年,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向。2011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被正式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此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均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调落实“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由此,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已成为当前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2.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
人口老龄化已是全球的大势所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快、来势更为凶猛。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仅为4.9%,属于人口年龄结构较为年轻型的国家,并因此创造了较大的“人口红利”;到2018年,这一比例已经高达11.9%(见图1)。这不仅远高于老龄化的国际标准(7%),也高于当前全世界的平均水平(9%)。可以说,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行列。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在当前地区分割的统筹体制下,那些养老负担较重且财政补贴能力较弱的省份显然难以独自支撑。如果剔除政府补贴收入,已经有将近一半的省份在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黑龙江省甚至已经出现较大规模的累计基金缺口。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已经实施,但由于上解比例较小,产生的再分配力度也比较有限。加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存量调整,仅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随着各个省份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
图1 1982—2018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
注:2017年及以前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数据来自《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许多结构性矛盾和在省级统筹阶段难以化解的问题日益凸显。进入新时代,对“老有所养”的美好生活需要使得人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了更高期待。就制度公平性而言,省级统筹体制下的区域不公平现象较为明显,主要体现为各地企业承担的养老缴费负担畸轻畸重、各地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等。从2017年的年平均养老金来看,吉林、安徽和甘肃分别为2.30万元、2.43万元和2.57万元,上海、云南和西藏分别为5.26万元、5.60万元和9.21万元,后者是前者的2—4倍(见表1)。就制度可持续性而言,部分省份存在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也有不少省份已出现支付危机,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如2017年黑龙江省的累计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达486.2亿元,一些省份在剔除财政补贴资金后在当期也出现了一定的基金缺口。这些深层次问题在当前省级统筹体制下难以解决,必须提高统筹层次,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以增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主要障碍
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社会各界对此也抱有很高的期望。但这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短期内要改变当前地区分割统筹的现状,还面临着利益、政策、管理、技术和风险等方面的诸多障碍。
1.利益障碍:分割统筹体制造成区域利益失衡
多年的养老保险地方分割统筹体制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区域利益失衡格局,且这种格局呈现出逐步固化的倾向。将基础养老金由现在的省级统筹层次提升到全国统筹层次,本质上是对区域利益的重新调整,势必会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若无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部分既得利益地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必然不愿意提高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层次。这里的难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处理的问题。2017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3884.6億元,广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和山东7个省份的养老金结余占全国的65%以上,其他省份的养老金结余相对较少,甚至为负(见表3)。不同省份养老金结余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了区域间的利益失衡,并且这种失衡格局仍在进一步加大。如果单纯将这些结余基金全部收归中央统筹使用,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地方政府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损害那些基金结余较多地区的利益,势必遭到这些地区抵制。如果将这些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滞留在地方,继续承认这些地方利益,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则又回归地方统筹。
二是如何确定各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问题。如果以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高收入地区退休职工领取到的养老金则可能会下降,这种较大的收入再分配做法势必挫伤高收入地区支持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积极性;如果继续按照各地区原来的计发办法发放,这种当前各地区养老金待遇差异较大的现象将继续存在,对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无益。
三是如何应对部分地区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问题。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必然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届时,那些缴费率较低的地区势必要提高缴费率,这将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削弱当地企业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当地的招商引资,故而这些地区也不希望提升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因此,若不能妥善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面临较大的利益障碍。
2.政策障碍:省级养老保险政策存在不协调
省级统筹体制下,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在人口年龄结构、养老负担、基金结余、历史债务、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各个省份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因此这些政策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个省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升不一致,省级统筹模式存在差别。部分省份如北京、天津、陕西等,已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即省级层面的统收统支。更多省份实行的是省级调剂金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还停留在县市级层面。
二是各个省份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统一,甚至同一省份内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率也存在一定差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企业缴费率为20%(目前已经降为16%),绝大部分省份执行的也是这一比例,但广东和浙江执行的是14%左右。并且,同一省份内不同地区也可能执行不同的企业缴费率,如广东的韶关执行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明显高于深圳和东莞。
三是各个省份在养老金待遇调整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别,并未遵循统一的标准。一些基金结余相对较多的地区养老金上调幅度较大,而一些基金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养老金上调幅度较小。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来看,各个省份在养老金调整方法、调整标准、调整办法方面存在不小差异,主要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方式。在同一种调整方式内部,各个省份的调整也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按照人头进行普调,然后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长短进行追加,或者按照退休时间早晚来追加。不过,即便是按人头普调,也存在标准不同的情况,同时各个省份追加的额度差距也很大。
四是各个省份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能够实现收支平衡,基本不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基金缺口较小的省份则仅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也能较好地维持基金平衡;基金缺口较大的省份不仅需要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还需要大量的中央财政补贴。
3.管理障碍:地方为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统一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更多地体现地方政府意志。地方政府拥有较多自主权,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统一。从基金征缴来看,虽然国家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权,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依然在政策制定和基金使用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从基金管理模式来看,有的省份实行全省范围内的统收统支,由省级政府统筹协调管理;有的省份则实行县市级层面的统收统支,仅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更多的管理权依旧放在县市级地方政府。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势必要打破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基金管理体制。如何将各地有差别的管理体制进行统一,进而平稳过渡到全国统筹的管理体制是一大难题。
4.技术障碍:各地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难整合
长期的地区分割统筹,导致不同的统筹单位使用不同的技术平台和操作手段来管理各自的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指导标准,更多的是为了方便各自的管理,导致不同统筹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别。更为突出的是,这些相对独立的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缺乏兼容性,“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况且,各地基础养老金数据所体现的参保人权益也存在较大差别,涉及的各类参数也存在不小差异,如何进行整合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这种客观条件下,要在短期内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形成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在技术上和操作上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5.风险障碍:统筹层次提升引发道德风险
基础养老金由省级统筹提升到全国统筹层次,伴随而来的是责任与权力的上移,地方政府从原来的主要责任承担者转变为次要责任或辅助责任承担者,其维持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激励机制将会极大减弱,出于地方利己主义可能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
在基础养老金筹集环节,地方政府很可能放松对“逃费”行为的管制。对存在基金结余的地区而言,多征缴上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被中央调剂到其他存在基金缺口的地区,它们更愿意“放水养鱼”,降低当地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对存在基金缺口的地区而言,反正有中央财政承担较大比例的补贴责任,或者是可以从其他地区调剂基金来使用,多征缴意味着享受这些待遇反而变少,故而它们也缺乏对“逃费”行为进行严格管制的动机。
在基础养老金发放环节,地方政府可能会竞相提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方面,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可能對养老金给付选择高基数。对于原来养老金待遇较低的地区而言,全国统筹后它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较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享受收入再分配带来的好处;对于原来养老金待遇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它们则会以保障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不降低为理由选择继续维持原来的较高水平。这样一来,养老金的总体支付水平反而比全国统筹前变高了,进一步增加了支付风险。另一方面,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对养老金指数化调整倾向于选择高标准。这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倾向,将会助长不同地区的攀比之风,进而将养老金推向一个更高的支付水平,给制度健康运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主要障碍形成的原因
当前,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还面临不少障碍,其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制度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历史方面的原因。
1.制度原因:“自下而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和其他大多数制度改革一样,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开始采取的也是“自下而上”的改革探索模式。探索之初我国曾经采取了“地方统筹”和“行业统筹”并行的做法。其中,地方统筹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实施办法①,由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实施。这种做法虽然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但也造成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条块分割”的局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其制度公平性饱受人们的质疑,也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国家决定取缔行业统筹模式,将行业统筹基金移交由地方政府统筹,并在1997年正式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②然而,限于当时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绝大部分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并由此形成了养老保险制度“块块分割”的状态,全国的统筹单位多达2000多个。③尽管国家一再呼吁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也曾提出到1998年实现省级统筹的设想,但这种设想限于当时条件并没能实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直到2009年,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强力推动下④,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才基本上建立起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现在,基础养老金仍未能真正实现省级层面的统收统支。由此可见,正是多年来这种“自下而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使得各地区执行了不同养老保险政策,也积累了一定的区域利益,进而导致区域利益失衡格局的出现。
2.经济原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和各地资源禀赋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较大差距。从GDP总量来看,2018年,排名靠前的广东和江苏均已超过9万亿元,分别为9.73万亿元和9.26万亿元;排名靠后的青海和西藏仅为0.29万亿元和0.14万亿元,排名最低的西藏不及排名最高的广东的1.44%。从人均GDP来看,2018年,北京和上海最高,分别为14.0万元和13.5万元;云南和甘肃最低,分别仅为3.7万元和3.1万元,北京的人均GDP是甘肃的4.52倍。⑤在区域经济如此大的差距下,各个省份对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利益诉求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部分经济发达省份而言,由于较强的财政补贴实力和较多的流动人口加入,它们可以在一个较低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水平上维持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甚至可以积累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必然对提升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担心全国统筹后出现较大的利益损失。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省份而言,由于财政补贴实力较弱,且有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它们维持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压力较大,且基金结余本身较小,甚至已经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因此它们急切希望通过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来“甩包袱”。这种由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矛盾的纠结,必然给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3.社会原因:各个省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一
虽然我国整体上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但各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却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重庆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经达到14.28%,迈入较为深度的人口老龄化阶段;西藏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低,仅为5.79%,还属于较为年轻的人口年龄结构。人口老龄化进程不一致,使得各个省份承担的养老负担也存在较大差异。从老年人口抚养比来看,2017年全国的平均水平为15.86%,高于这一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份。重庆依然最高,为20.60%;西藏依然最低,为8.22%。前者为后者的2.51倍。从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来看,养老负担的省际差异也非常明显,2017年黑龙江的制度赡养率已达到76.80%,而广东的制度赡养率仅为12.06%,前者是后者的6倍多(见表4)。从总体上看,这些养老负担较重的省份多为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如内蒙古、重庆、四川和湖北等,或者是拥有老工业基地较多的省份,如黑龙江、辽宁和吉林等;而那些养老负担较轻的省份大多为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入较多的省份,如广东、北京等。在各地养老负担差距如此之大的前提下,要有效均衡各个省份之间的养老负担,顺利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必然会遭到不小的阻力。
4.历史原因: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最终选择了“统账结合”的养老金模式。但这一模式在设计之初没有采取有效的举措来化解“老人”和“中人”的历史债务问题,而是寄希望于通过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来对此逐步消化,由此导致国有企业较多的地区承担的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较重,而国有企业较少的地区承担的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较轻。追本溯源,“老人”和“中人”未缴费欠下的历史债务已经成为所在国有企业内部的资本或资产,理应由国有资本收益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来偿还,并将这部分历史债务充实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中。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这些历史债务大部分留给了地方政府。同时,各地区的历史债务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地区之间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的局面,进一步增加了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难度和风险。
四、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对策
当前,加快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已经是一项非常緊迫的工作,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已不再是考虑“要不要”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做好”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本文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对策。
1.充分考虑各地的合理诉求,构建区域利益均衡机制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本质上是对区域利益的一种重新调整,要想顺利突破各地区利益的藩篱,需在坚持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大方向下,充分考虑各地的合理诉求,既不搞“一刀切”,也不完全受地方利益的掣肘,而是要构建有效的区域利益均衡机制。
首先,应设立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事宜。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各个省份派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对涉及的区域间利益协调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形成可行方案,并加快推进实施。
其次,通过“新老划断”的方式处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问题。对于各地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承认这些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方面的贡献,同时考虑将部分结余基金留在当地作为过渡性基金,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明确这些过渡性基金的使用范围。对于新增的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一律收归中央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再次,通过加权考虑多种因素,统一各地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可以考虑将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所在省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和个人缴费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待遇计发基数,适当降低省际的养老金收入再分配力度。同时,应逐步取缔和规范各地多发或违规发放的那部分养老金,并确保各地正常合规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
最后,应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对于部分地区因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调整引发的劳动力成本上升问题,总体原则应该是降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可以考虑在当前降至16%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至14%,这样既可以有效减轻各地企业的养老缴费负担,也能够避免部分地区劳动力成本上升过快引发的各种问题。当然,除此之外,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负担、历史债务等方面的客观差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的提升策略。
2.进一步明确制度标准和规范,逐步统一各个省份养老金政策
在严格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六个统一”具体标准和规范,并设定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使各个省份在促进养老金政策统一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进而为推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
首先,各个省份应该按照要求在2020年之前顺利实现基础养老金省级层面的统收统支,取缔原来大部分省份实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切实将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提升到省级层面。
其次,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在各个省份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明确各个省份的过渡性办法,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对于部分省份内部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问题,应该在“破除特权、增加平等”的原则下加紧规范和统一。
再次,对于养老金待遇调整,应该制定规范的待遇调整机制,使各地遵循统一标准,对部分地区确需突破常规调整标准的情形,则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交由国务院或人社部进行审核和批准。
最后,对于各个省份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应该按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贴的标准和情形。
3.破除地方利益掣肘,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的提升,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到较大的地方利益掣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要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一方面,为减少现有地方利益对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的阻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改变过去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而实行中央对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等的垂直管理。只有这样,地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各项政策,才能真正确保按期按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另一方面,应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向中央垂直领导管理体制转变的各项问题,加强研究,形成预案,确保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
4.依托全国“金保工程”,加快整合各地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涵盖县、乡等基层机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目前,人社部依托“金保工程”业务网已经上线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在全力推进核心业务系统向省级集中,这就为整合各地基础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这里最为关键的是要依托“金保工程”,按照统一标准将各地基础养老金信息及其代表的权益录入系统。可以考虑按照“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办法将各地代表不同权益的基础养老金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全息图景,为最终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另外,鉴于这些信息的整合工作任务繁重,可以考虑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加快这项工作的推进。
5.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对潜在道德风险的防范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并非万事大吉,还得对其可能引发的潜在道德风险进行防范,这有赖于制度设计的进一步优化。针对基础养老金筹集环节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应该尽快全面落实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即由税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核定、征收等的全部征缴环节。对可能出现的“逃费”行为,建议参照偷税、漏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做到应收尽收。针对基础养老金发放环节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应该在现有省级统筹养老金待遇计发公式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国统筹后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和计算公式,使各地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公开透明,并定期审计和公布各地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质询。
注释
①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③董登新:《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国社会保障》2018年第1期。
④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⑤《中国城市gdp排名2018 全国各省人均gdp排名情况》,至诚网,https://www.zhicheng.com/gncj/n/246395.html,2019年2月12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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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郑功成.从地区分割到全国统筹——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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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医改规划、《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二)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四)职工门诊统筹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
(五)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门诊统筹)。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及待遇水平
第五条 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后,自2013医疗年度起,全市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确定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35周岁以下的,按1%记入;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1.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2%记入。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记入:75周岁以下的,按5.5%记入;75周岁(含)以上的,按6.5%记入。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个人不再另外缴费;单建统筹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缴纳;
(二)居民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筹集,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第七条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为:
(一)《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山东省增补药物部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
(三)一般诊疗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诊疗项目。
第八条
门诊统筹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享受职工门诊统筹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2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二)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或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自杀、自残(非精神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医疗管理服务及费用结算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大(中)专院校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公示或征求社区群众意见;
(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决定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签订协议;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签订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待遇支付、费用结算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制度。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定,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者转签。
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也可以在首次门诊就医时直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应当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机制,随着本市分级医疗体系的形成,逐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形成合理的就医格局。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按月定额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结算。
年度清算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实际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超过当年度签约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筹集标准之和的,结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结转下年度使用;合理超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基金按60%左右的比例负担;合理超支在10-20%(含)的部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统筹基
40%左右的比例负担;超支20%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支出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复核审批后将资金及时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日常核查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偿付及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诊治时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将非参保对象或其他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凭证,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或以物代药纳入支付范围的;
(四)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价格或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的;
(五)将保健药品及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出售给参保人员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医保工作人员正常检查和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省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将社保卡转借他人等手段骗取医疗费用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并取消本人当年度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医疗待遇水平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诊疗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 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 从长远来看, 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 其中, 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 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 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 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 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 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 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 然而,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 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 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 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 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 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 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 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 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 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 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 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 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即全国一个制度, 一种规则, 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 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 (2006) 、杨宜勇 (2007) 、杨翠迎、黄祖辉 (2007) 、徐秋花 (2009) 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 (2004) 、尹洁 (2006) 、高君 (2005) 、卢海元 (2006) 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 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 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 现有条件下, 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 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 同时, 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 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 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 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 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 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 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 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 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 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 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 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 (集体) 承担相应义务, 个人承担相应风险,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 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 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 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 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 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 (2008) 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 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 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 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 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 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 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 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2015年) , 用7-8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 (2015~2030年) , 用15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 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 (2008年2012年) :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 (2013年2020年) :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 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 (2021年2049年) :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 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 (20092012年) :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 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 (20132020年) :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 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 :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 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 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 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 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 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 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 从文章的内容来看, 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 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 时效性较差。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 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与分析, 并重点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模式、方案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文章分析指出现有成果较多的集中于从宏观上如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而较少关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研究, 而且很多现有研究并没有和最新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联系, 这为今后的研究预留了空间。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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