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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商品房市场中,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价格一般低于同类的普通商品房价格,部分消费者会基于便宜的价格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所购房屋可能会因第三人向法院申请的执行行为被查封、执行,当商品房消费者对开发商企业进行诉讼时,开发商企业已经负债累累,不具备还款能力,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房款的后果。本文主旨在于探讨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购房风险;司法实务;购房建议

引言:部分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时,其可能认识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部分消费者认为:“花了钱,房子总不能被人抢走。”于是便基于该心理购买房屋。购房后,所购房屋可能会因房屋开发商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导致房屋被查封,最终导致房屋被执行、拍卖。消费者不止被诉讼所累,甚至彻底损失了积蓄一生的房款。本文首先对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所有权及处分效力进行分析,之后列明购房风险,最后提出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解决建议,望能够帮助部分商品房消费者摆脱诉累,减少损失。

一、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所有权的确立及处分效力

(一)所有权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结合各地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无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开发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故不动产开发企业无法基于不动产登记而取得开发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商品房开发企业虽然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基于不动产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但其可以基于合法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事实行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商品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

(二)处分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法律条文规定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第三节,上述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规定也在第三节当中。即商品房开发企业无法办理登记,仅以开发建设行为取得物权时,其对房屋的出售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后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即购房者无法基于合同向商品房开发企业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立法目的系为规制商品房市场中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使得购房者在购房后,对案涉房屋既不享有物权,也无法基于合同对房屋享有专属性债权,只能针对商品房开发企业享有缔约过失的债权。

二、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一)清偿顺序不具有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破產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商品房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出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进行破产清算的,如上文所述,由于已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为发生变动,仍由开发企业所有,所以已售的商品房仍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作为清算。而购房者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基于缔约过失所有享有的赔偿权利仅为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性。

综上所述,购房者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如该商品房开发企业售房后破产清算的,购房者可能面临失去房屋,且无法追偿全部购房款项的法律风险。

(二)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

1.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对无证房屋申请执行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商品房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系常见现象,商品房建成后,如商品房开发企业对出借方及时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方有权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并有权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保全,待胜诉后对案涉房屋申请执行,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无证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对房屋进行执行拍卖或者流拍抵债。之后再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带登记条件完成时为相关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期间内相关人员可基于法院的司法文书取得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权。

2.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品房购房者对抗法院执行应当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就是具备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不具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基于上述规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无法对抗第三方向法院申请的执行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购房者购买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具有过错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且该条款并未规定不得对房屋进行执行、拍卖。故购房者依据该条款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在部分地区的法院可能无法等到支持。

实际生活中,也存在部分商品房开发企业为了逃避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与建筑商或者第三方虚构债务关系,伪造银行资金流水记录,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通过执行程序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之外的第三方,之后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上所述,由于购房人对开发企业之间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属于一般债权,没有优先性,所以追回购房款的可能性非常渺茫,最终导致房财两空的境地。

三、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相关法律风险的解决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的相关法律风险,本文不建议购房人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既然规定了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合同无效,就意味着立法主旨系不希望购房人们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该办法明确约束商品房开发企业禁止预售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但实践中,由于价格原因,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交易不在少数。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又想尽早实现有房的梦想,最终冒着较大风险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也在情理之中,本文对购房者提出部分购房建议,望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商品房开发企业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购房人要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是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企业对公账户,并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开具收据。其次,完成上述步骤后,立即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商品房开发企业,诉讼请求为包括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购房款,并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最后,取得胜诉判决后或调解书后,对已经保全的房屋进行执行,待流拍后再以房屋折抵执行款,同而通过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上述建議虽然存在房屋拍出价格低于购房款,最终购房款无法回收的风险,但是该风险远小于房屋最终被执行,且开发企业失去偿还能力的风险。且该建议仅为一家之谈,仅希望对购房的消费者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还望各方纠正。

结语

本文主要对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物权变动、合同效力及交易风险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给出了部分建议。最终还望商品房市场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即限制了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买卖,又能全面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作者:

1、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

对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由于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因此,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认真核查预售面积。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最好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包含销售新建商品房活动中的所有情况,所以,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制订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无需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故可以将补充协议制订得详细一些,也可以利用补充协议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注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之类的内容。

3、面积差异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由于面积差异是普遍现象,按现行法律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开发商最好在制订合同时改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般可定为“出现面积差异超过3%时不退房,面积缺少超过3%的只补差价,多于3%的据实结算。”

4、付款方式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注意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

1、有些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及时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是会影响开发商的收入,因此,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不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方式,比如可约定买受人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合同应有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而双方又无法就改变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3、由于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在买受人办好房产证前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或保证金,故应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交付期限

1、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合同应明确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

2、律师应当提醒开发商,应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方约定,逐套验收房屋,而不是抽查验收。

3、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由于某种原因中国各级政府及政府部分比较强势,往往会干预商品房的建设、销售活动,所以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加“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属于可能逾期交房的买卖条件”之类的内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以免责。

6、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会应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

7、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及早处理。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8、关于装饰、设备的标准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合同的附件三中的装饰标准具有合同效力,不可随意承诺,有些不重要的项目如门卫房之类,不应写入合同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如希望在装饰、设备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不按差价部分的双倍赔偿,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9、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尽量减少这方面约定的内容,有些不重要的配套设施和如门卫房可不列入。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由于上述设施价值较商品房低得多,对不能按时交付或投入使用的违约责任不应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可以约定“按未能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按业主占有的面积或购房款的价值分配。”

10、关于产权登记

1、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注意,由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所需的手续需经近十个行政机关批准,故时间不能太短,应在合同中约定至少两年以上

2、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注意,不能按时办证与不能按时交房的后果不完全一样,故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比无法按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应更少一些。

11、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可将合同重复放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中。

12、对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的惩罚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座落在岑巩县二农贸市场拥有

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幢)号房,用途为商用。

第二条、上述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签后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四条、甲方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后在2014年9月1日将交易的商品方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负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一律不得反悔。谁违约,按交易额3%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两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乙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买 卖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级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的房屋是指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为优先。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书、证明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共有方式: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和销售依据

1、出卖人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

3、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幢】【座】__【单元】【层】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万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在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4、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接

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自出卖人通知注明交付日届满之日,视为出卖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该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房屋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如未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由出卖人无条件恢复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该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享用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设施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因此造成房屋损害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_页,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_______ 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

买受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4、以上单价为普通砼的单价,如有特殊要求,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单价另行商议。

5、如原材料单价上下波动5%以上(含5%),双方另行协商单价,并以双方盖章的书面协商函为准。

6、砼中如需用UBA,单价按/吨,ZY单价按/吨,根据设计配合比掺量另行基数按砼单价。

7、砼中如需掺用纤维,单价按元/吨,根据设计配合比掺量另行计算砼单价,除材料费外,另加收采管费元/吨。

8、吐过甲方指定使用臂架泵,砼单价上调/m3,如甲方单次泵送使用不足50m3收费,指定使用车载泵砼单价上调元/m3,指定使用柴油泵,砼单价上调元/m3.

9、如单次泵送砼数量少于100m3时,需加收砂浆费用元/次,

五、本工程预拌砼计量及结算付款办法

1、本工程预拌砼计量办法:

预拌砼供货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实际签证的供应量计算,以体积计,以m3为单位。预拌砼的供货量发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规定: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体积)计算,本合同混凝土的密度不小于2420Kg/m3,但乙方提前报送混凝土配合比资料的按乙方提前报送的当批次商砼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的数据为准。甲方有权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乙方运输车的装载立方数进行过磅抽样检查。乙方供应实际数量小于所报数量的,甲方有权按缺少数量的三倍扣减乙方当批次实际供应量。

2、本工程预拌砼结算付款办法:

(1)关于结算确认供应量的办法: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结算当月预拌砼供应量,填写结算单据,并由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视为有效确认。小票结算计量有争议的,需在当月结算时取得一致意见。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月结算单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混凝土供应量并核定金额,月结算量累计金额即作为该工程总结算金额。

(2)付款方式:双方同意选择以下A项付款方式。

A、甲方应在次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余下的%砼货款甲方应在该工程主体工程断水后个月内支付完毕。(该工程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下的混凝土尾款与甲方办理工程总结算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向乙方拖延双方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但乙方应在主体断水后满一个月内先行向甲方提供二套完整商砼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完成主体验收,其余资料应在双方完成商砼结算后七日内提供完毕。)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清当月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商砼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

3、若该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出现连续30天内非正常停工则视为甲方工程停工(春节放假期间停工30日的不在此限);甲方应自停工满30日起的30日内结算付清乙方实际供应的所有砼货款。

六、甲方责任: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运送砼所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和临时清洁车辆场地,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协调周边城管及相关事宜,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

3、甲方负责派人对砼运输车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协助泵机的进出场,砼输送管道的铺设、迁移、加固和卸料。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担负责。

4、预拌砼运到施工现场后,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和物、注水,因违规操作引发的砼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5、乙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计划表”的要求,运送预拌砼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甲方未能及时浇捣引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砼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我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7、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为:办理混凝土(加工费)结算,签署供应计划报、对账单、索赔文件、补充合同等其他合同文件。其他未经授权人员无权代表甲方对外出具结算单、对账单、欠条、借条等。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预拌砼。乙方确保所供砼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甲方工程要求。

2、乙方在预拌砼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我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向甲方提供砼出厂检验合格证、砼强度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砼强度报告应在到龄期一周提供),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实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3、乙方收到“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砼(遇交通管制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

4、乙方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的要求,负责预拌砼强度等级设计试验,并向甲方及有关质监部门提供水泥、砂、石等材质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5、因乙方在预拌砼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饿直接经济损失,有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砼供应有关事宜。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的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供应(加工)、签收供应计划表、办理结算、接受甲方提供的材料。

八、争议、违约与索赔

1、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若调解不成,向工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与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滞纳金,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机械材料停滞等,该损失暂按日1000元计,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要求赔偿,甲方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未付款的5%。

(2)本合同所涉工程尚未完工,任何一方%的违约金。

(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给予答复,如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已经同意对方要求。因终止或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又违约方承担责任。

(4)因违约而索赔时,索赔方应提供索赔有关证据,并在14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书面通

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必须给予答复,如14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已经同意对方要求(但是结算及付款不属索赔范围)。违约索赔的金额以合同约定或对方共同确认为准。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预拌砼供应完毕,甲方按结算总价支付完毕,乙方将有关资料全部交付甲方后,本合同即终止。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涉及双方总结算、付款、违约赔偿、协商、函件来往、补充协议等公务往来事项,甲方以加盖分公司行政章为依据,乙方以加盖企业公章为依据;涉及财务对账的,可以加盖甲方或乙方的财务章为依据。

十一、其它约定:

1、 不可抗力约定:按国家法律约定执行。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不能按时对乙方进度结算或未能按合同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的,乙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合同。

3、 甲、乙双方有对账要求时,另一方应给予配合,确认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盖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

4、 甲、乙双方关于该工程预拌砼生产与应用技术交底会议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5、 双方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如无甲方盖分公司行政章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并

有权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 为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债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债务。

7、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上注明的地址均为可送达地址,双方

文件按此地址送达的,均视为已送达。

8、 为便于订货计划传递,乙方提供如下专用传真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一章. 合同价款支付

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工程款支付:

2.1. 本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方式:

2.1.1. 洋房、别墅部分

a.低层区地库施工至正负零节点后支付首次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5%,达到正负零节点后分两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至上述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的二分之一;

b.低层区主体每月支付已完工部分造价的75%;

c.砌筑、抹灰、外架等工程,按月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75%;措施费同比例支付。

d.建筑主体结构封顶,支付主体结构已完工工程造价总额的75%; e.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总额的85%;

f.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

g.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规定执行。

h. 措施费按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

2.1.2. 高层部分

a. 高层地库施工至正负零节点后支付首次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5%,此部分款项在达到正负零节点后分两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至上述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的二分之一;

b.高层主体施工至主体结构五层顶板后首次支付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主体结构工程,每施工完五层(五层、十层、十五层、二十层、二十五层、三十层等施工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造价的75%;

c.砌筑、抹灰、外架等工程,按月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75%;

d.建筑主体结构封顶,支付主体结构已完工工程总额的75%;

e.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完工总额的85%; f.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

g.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规定执行。

h. 措施费按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

2.2. 付款时间(每月一次集中付款日,但具体项目时间存在差异):乙方应于每

月日向甲方项目部提交上月日至本月日的进度款申请资料;甲方完成进度款审批后,于次月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因乙方延迟递交付款申请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工程/材料完成情况确

认表》并描述质量情况,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2.4.甲乙双方对上述付款方式无异议,同时,乙方不认为因该付款方式而存在

垫资行为;

2.5.如甲方未能按此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

进度施工,同时,在乙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付款,乙方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相关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保修款支付

商品房买卖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了明确责任协做配合,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协议如下:

1、

2、 所有砼的用量均按施工图用量结算;

在施工中,乙方接到工地通知,未能及时供应或供应期间由于乙方原因,供应中断,给现场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以甲方现场施工记录为准)。乙方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全额赔偿。

3、 在混凝土现场施工中,乙方必须设专人在现场值班,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没发现一次值班人员不到位,罚款1000元/次(在本次结算中扣除)。

4、 施工中需要润泵砂浆由乙方供应,价款乙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之内。

5、 因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有权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本协议所签订的混凝土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18层砼支付条款:

施工至±0.00,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 ,支付乙方供砼量的70%;施工至6层封顶后 ,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16层乙供砼量的70%加±0.00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12层封顶后,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712层乙供砼量的70%加6层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主体封顶后,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1318层乙供砼量的70%加712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结清余额(包括二次结构及建筑用砼)。

备注:每阶段价款支付均在建设单位付款后经甲方支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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