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1篇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各类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必须时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当公司接到报告时,因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的安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当公司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抢救中,必须坚持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扩大和二次事故,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单位任何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发生抢救结束后,公司必须组织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或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按规定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及时组织分析,彻底进行整改。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
程中,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分不放过。
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根据所有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第13号令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要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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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2篇
(十二)
(应急预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错1空扣1分,共50分)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单位的()、()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和()。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6.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
)等主要内容。
7.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8.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等内容。
9.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10.()、()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11.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12.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的()、预防措施的()、组织体系的()、响应程序的()、应急保障措施的()、应急预案的()等内容。
13.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1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并归档。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建立()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并处()以下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责令(),并依法给予()。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及()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发生哪些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三、案例分析(14分)
C 市有一化工园区,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是甲石化厂。该化工园区内,与甲石化厂相邻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厂。针对该化工园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环境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 C 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正是应急求援演练的相关情况。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的泄露,泄露的液化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的损坏。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演练过程L2009年7月11日13时55分,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
接到液化石油气罐区员工关于罐区发生严重泄漏的报告后,启动了甲石化厂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示。市应急办立即报告领导,市领导指示启动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市应急办通知相关部门,求援队伍,专家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消除队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受伤人员。市领导简要听取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臵措施。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 分):
1 .此次应急救援演练为哪种类型的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3篇
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电技[1994]800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原部标SD168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
3 障碍
4 事故调查
5 统计报告
6 安全考核
附录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补充件)
附录B 统计报表格式(补充件)
附加说明
规程释义
1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它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有户专用线),线路发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4篇
107次
1目的与范围
建立并保持事故、事件处理程序》,确定职责和权限,以便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事故与未遂事故的处置和预防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Q/0501-2006《管理手册》
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发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发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本程序采用GB/T28001-2001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3.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3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6四全监督管理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职责
4.1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程序的运行情况,总经办和物业客服部配合。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工程技术部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参与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重大安全
技术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评审与实施工作。
4.3工会(或工会小组)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监督各项纠
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4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理。
4.5现场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完后,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发生应按本程序进行调查和后续处理,对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对风险评价过程的评审,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
4.6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可应邀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并验证实施效果。
4.7仓库参与物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类
5.1.1按事故发生性质划分:
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运行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a)火灾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b)爆炸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c)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通信、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运行的事故;
d)运行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运以及给业主经营(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事故;
e)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f)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g)环境污染事故:指环境受到破坏,引起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1.2按伤害程度划分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5.1.3事故类型
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等。
5.1.4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5.1.4.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1.4.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5.1.4.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1.4.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1.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5.1.4.6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运、停业等的损失价值。停运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时至完全恢复(即开始正常运行)止;停运损失按营业部门统计为准。
5.2事故报告
5.2.1发生工伤轻伤,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报告。
5.2.2管理处、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报告总公司的事故时,除了向经营方相关部门通报外,还需按《金鹰物业事故快报》格式尽快通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当关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物业客服部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得到当地业主方和经营方的支持和指导,注意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5.2.3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2.4凡发生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物业客服部。
5.2.5各管理处、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每月30日将“月事故统表”电子版报物业客服部。
5.2.6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备案
a)各管理处、子公司周边发生可能对本单位本大厦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b)在管理处、子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供方(承包商)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c)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现场各类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3.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5.3.3在组织受伤人员救护和实施应急程序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防止物证被无意或有意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只有在得到明确的指示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事故后,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公司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物业客服部牵头,专业职能部门主持,管理处、子公司参与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其中: a)人身、爆炸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b)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c)设备运行维修事故的调查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d)交通事故的调查由物业客服部负责。
5.4.2管理处、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5.4.3承包商(供方)在管理处、子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5.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5.4.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7事故调查程序
a)了解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地点的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要求;
b)现场勘察:作业环境、起因物、致害物、气象特点等;
c)资料、记录收集;
d)人证;
e)伤害人状况;
f)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并进行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
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重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而判定主要责任者。
g)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要求责任单位编制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h)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证言材料等)
5.5事故处理
5.5.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5.5处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管理处、子公司批准处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客服部备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批准处理;
c)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d)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总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5.5.6在进行事故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写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物业客服部负责实施验证。
5.5.7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总经办主持,人力资源部、物业客服部共同协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善后。
5.6事故通报
5.6.1发生事故的,由管理处、子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进行专项汇报。
5.6.2事故汇报时间应按总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5.6.3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资料和事故现场照片(录像)等。
5.6.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物业客服部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整理,进行公司内部通报,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5物业客服部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6相关文件
6.1《记录控制程序》
6.2《不合格控制程序》
6.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
7.1《四不放过登记表》
7.2《伤亡事故报告表》
7.3《事故快报》
7.4《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5篇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试验段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
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二)、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第6篇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 (3)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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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3、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也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2)发生未遂、轻微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工程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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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查明事故经过、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6)事故原查清后,发生事故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4、事故处理
(1)按照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及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责任和作用,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由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个月。
(3)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存入档案。
5、附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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