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1篇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8:36 信息来源: 字号:
(一)支持范围
对企业建设国家级或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给予支持。
(二)申报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2.具有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中心资质或者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研发中心资质。
(三)支持措施和项目申报
1、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市级研发中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增幅分别不低于30%;
(2)企业2011年研发投入比2010年实际增加500万元以上;
(3)企业2011年实现应用的自主研发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实现技术性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012年海淀区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补贴申请报告。
4、
受理单位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王晶、王本禄
联系电话:62322949/62313707
5、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请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可从区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申报链接进入),查看专项申报指南。如确定进行专项申报,点击专项资金名称,网络登录后(已是“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用户,可直接登录,否则请新注册用户),浏览事项说明,在线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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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2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3篇
一、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优惠政策的定义
(一)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在科技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国家进行了很大的优惠政策, 满足国家科技创新企业的所得税可以比国家征收的标准少百分之15的税率。在企业的科技产业年赢利中包括企业对外的专利技术转让费用的总额在500万人民币以后的企业, 国家进行免征所得税的政策, 对于收入总额超出500万人民币的企业国家进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的科技人员、设备和技术引进过程中所消耗资金, 国家允许企业可以将科技投资的资本按照百分之一百五的比例和当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消。并且在学校科研机构和国家性的科研单位进行技术转股份过程中获得权益, 国家对此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在国家制定的进出口税收的政策中明确的规定, 在国家科技创新规定的企业产品中凡是从国外进口的零配件、高新设备、产品的附属件等等, 这些产品按照国家的规定需要进行征收进口关税的不能改变, 对满足免征条件的设备进行免征处理, 并且在科技企业和国际企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需要购买该企业的专利技术, 花费的相关费用可以不用征收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 为科技企业实现减负, 在出口税率没有达到国家征税税率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局进行核对之后, 可以在产品出口之后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帮助企业进行退税处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 所有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在出口国外的时候实现零税率, 这样的税率优惠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创新能力。
(三) 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
在我国出台了高新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 国家并且鼓励当地的政府去有效的帮助当地的企业进行科技的创新, 为此很多地方区域实行了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在高新科技产业园入住的科技企业在公司成立的前两年内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在满两年之后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进行征收。这样的税收政策当时鼓励了大量的高新科技企业入住高新产业园, 并且随着国家的孵化, 很多的企业已经成功的在市场中占领了一席之地, 并且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仅08年的时候高新企业年交易额就达到了8000多亿人民币, 其中纯利润达到了惊人2000多亿人民币, 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帮助更多的人实行了就业, 带动了更多的相关企业的再发展。
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合理性
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核查, 导致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主要就是优惠政策在规划的时候过于宽泛,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进行有效的定义, 在很多的企业信心满满去入住高新科技创业园的时候, 却被相关的单位告知自己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科技创新优惠税收政策, 因此不能入住科技产业园。
其实税后优惠政策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提高科技产业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但是不能仅仅把宝压在高新科技产业中这样就是对其它产业的不公平, 例如物流、快递、餐饮、外卖等等行业, 企业在进行了科技模式的创新, 帮助了更多的人进行了就业, 并且很好的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这样的传统行业创新也应该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享用, 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各个行业不断的进步。
(二)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没有适配性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是依靠国家最开始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在后期开拓国际市场的时候, 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帮助还需要国家政策有力的支持, 才能打造出更加响亮的中国品牌, 为此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只是为了鼓励更多科技就业者投入到高新产品的研发中, 更多的还是要关系企业的发展, 在企业遇到实际的问题的时候, 有关单位可以及时的帮助企业进行解决, 帮助企业更快更好的壮大, 这样才能带动更多人口的就业, 并且企业在市场中才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 并且今后的科研创新中才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
(三) 税收环节设计不合理
在我国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到国家的税后优惠政策, 但是对个人科研的创新没有一个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样在今后的科学技术创新过程中工作人员就没有了更大动力, 还有就是对个人创新的政策支持, 让更多的个人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开发中去。还有就是在高新产业的企业中在初期进行科研和市场试验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 很多的企业都遇到了融资的困境, 为此国家可以针对科研创新的发现和可行性进行有力的帮扶。
三、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科技税征收的制定方向
随着国家之间高新科技产业的不断竞争, 掌握了核心的科学技术, 才能在未来市场的发展中拥有主动的地位, 为此我国对科研技术开发的税后优惠政策还要加大, 尤其是对社会和人民有利的一些科学研究, 必要的时候可以启动国家科研计划, 国家为科研过程负责全部的研发费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了解了我国对科技企业税后的优惠政策, 在今后的政策改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加大优惠的力度。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高新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出, 但是繁琐的税收政策让很多企业疲于应对没有更多精力去进行科技的创新, 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对自主创新的企业实现了优惠的税收政策, 本文介绍一下优惠政策的定义和存在的实际问题, 以及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陈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探究[J].现代营销 (下旬刊) , 2014 (10) .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4篇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在深圳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申请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一)第一批受理新申报、更名的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04月01日2016年10月31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04月01日2016年10月31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0755-26037122。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目录: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申请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的好处:
1.人才安居:可获得深圳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工程项目的人才购房及租房补贴,补贴额深圳市补贴龙华新区80W(100%配套),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5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2.资助项目:是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3.用地方面: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政府还可以免费用地。 4.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5.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融资贷款: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 7.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注意事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至少3个月的前期辅导以及资料准备工作,请需要申请2016年第一批深圳市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尽快与我们联系,以便能及时做好申请准备。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
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十个领域。 互联网产业:重点支持设备托管服务(IDC)、接入服务和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互联网基础服务应用和产业化,支持下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新能源产业: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元器件与专用设备等领域。
生物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生物制造领域。 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纳米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
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6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5篇
文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1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产权明晰;
(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
(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第四条 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
第五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按非盈利原则执行,实行最高限价。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厂房建筑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用和折旧年限的加权平均数制定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最高限价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期不超过5年,调剂期限届满,除原调剂使用合同续期外,不得再申请调剂。
第七条 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
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与具备调剂资格的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签订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意向书,并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经审查取得入区资格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
(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50%的;
(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一)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二)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三)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四)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二)同意将空置厂房纳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同期财务月报原件;
(八)上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调剂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剂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
(二)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
(三)空置厂房调剂使用合同;
(四)有关房屋租赁登记规定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未出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的;
(二)未出具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的;
(三)不符合《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七)调剂使用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高新区条例》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协议类厂房,列入产业置换、老厂房改造范围的以及市重点项目需要的,调剂面积可不受自用面积比例限制。
高新区内孵化器及政府代建厂房,租金标准按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第6篇
2010-09-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
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
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
三、
四、
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
8、2009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
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
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
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崔 邦、李晓洁
联系电话:83938
516、83938774
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备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仅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该项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3.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3.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3.当有效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9.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1.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十
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
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
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
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
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4.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十
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
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深圳高新企业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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