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1篇
党支部设置及委员分工
根据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相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置XX社区第X支部,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X(2/4/6)人,具体分工如下:
支部书记:XXX
宣传委员:XXX
组织委员:XXX
纪检委员:XXX
青年委员:XXX
保密委员:XXX
统战委员:XXX。
(说明:党员人数多的支部可增设副书记1人,设书记、副书记的支部委员数位3/5。)
党支部学习培训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八、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私营企业主不得发展为党员。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党员教育制度
一、积极选送党员到上级党校参加轮训。
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每月
日为本支部党员活动日。
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实用技术培训班,使每个党员掌握1-2门实用技术。
七、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义务劳动。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制度
一、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二、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
三、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支部委员会议。
四、党员数在6人以上的应建立党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
五、每半年安排党员接受一次党课教育。
六、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和委员除了参加党小组党员民主生活会之外,还要专门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七、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灵活多样、严肃活泼、注重实效的各类组织活动。
八、各类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记录、有总结、有汇报。
党员联系户制度
一、围绕“了解人,关心人,凝聚人”这个主题,开展党员联系户工作。
二、每个党员按支部指派与本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若干农户。
三、党员联系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
2、听取联系户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正当权益。
3、帮助联系户排忧解难,共同寻找合法致富之路。
4、进行法制宣传,督促联系户对三大国策及其他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四、对待联系户要做到热情、耐心、主动,联系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党员联系户一经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特别原因需调整的,应事先报支部讨论通过。
六、对联系户的困难和不良思想行为,联系党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党支部,集体讨论解决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3篇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总结
--二零一七年一月
为了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根据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海南省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琼卫医[2015]16号文件)的要求及安排,我院积极进行全院动员并持续开展相关工作,经过全院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持续改进,成效显著。现将二零一七年一月我院所做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海口公立医院深化改革 破除以药养医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
我省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5家省属公立医院和6家海口市属医院于2017年1月4日起分别按照省、市物价局牵头制定的调价方案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主要以2013-2015年各医院平均药品差价为基数,结合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等因素,按照确定的补偿比例,提高公立医院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和部分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腾笼换鸟”思路,将降低药品收入腾出的空间用于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收费,特别是技术难度较大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总体上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诊疗费用水平相对稳定。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合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民众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1、举办“关爱女性健康之产后康复”讲座
我院康复科举办“精品课讲座系列”之康复治疗新技术新进展暨女性健康与产后康复。讲座邀请我院康复科主任吴小丽教授和联合运动医学机构女性健康&产后康复海南项目负责人曹贤畅医师进行授课。呼吁所有正在怀孕、准备怀孕和已经怀孕的女性重视妊娠期间身体的科学管理。
2、我院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1月10日下午,我院召开2016年度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来自各级政府机关、省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的17名社会监督员参加了座谈。医院党委书记岑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孙晓宁,总会计师曹安辉及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参会,省纪委派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李建能处长列席,会议由孙晓宁主持。
各社会监督员一致认为,近年来省人民医院在软硬件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今年推出的微信预约挂号、缴费方式,大大优化了群众就医体验。同时,也从如何加强医院党建工作,招纳吸收人才,优化就医流程,医德医风建设,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医保审核,院区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建立医院与媒体的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3、我院内镜诊疗中心入选中国消化内镜学院培训基地 我院内镜诊疗中心被中国消化内镜学院评为中国消化内镜学院的培训基地,是我省唯一一家入选单位,这标志着我院内镜诊疗中心的临床诊疗水平已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中心除常规的内窥镜检查外,大量开展先进的特殊内镜诊断,如色素内镜、放大内镜、内镜窄带成像技术(NBI)、超声内镜(EUS)等。同时开展各种内镜下治疗,尤其是消化道早癌的诊治,内镜下粘膜切除术(EMR),内镜粘膜下剥离术(ESD),经口内镜下肌切开术(POEM),内镜经粘膜下隧道肿瘤切除术(STER),内镜全层切除术(EFR),食管胃底曲张静脉套扎与硬化治疗,内镜下止血,各种消化道支架植入术及经内镜逆行性胰胆管造影术(ERCP)等已是省内领先水平。
4、第五届海南省康复沙龙圆满落幕
1月15日,由我院康复科主办的第五届海南省康复沙龙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信息楼二楼娱乐厅成功举行。
不同以往临床学术讲座的特色之处在于,沙龙中讲者对病例模特进行现场康复治疗演示,与会专家对现场治疗的手法及办法进行点评及规范,最后采用现场讨论的形式对目前康复医学界存在的热点、难点以及前沿关注的热度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最终形成一个初步的共识。
三、 王清华荣获2016年度“海南十佳好医护”
我院王玉珠、曾雪霞、米艳华、杨慧、容美桑、刘红山、谭其士、王葆春、李建斌等9名医护获得第三届海南十佳好医护提名奖。
“感谢所有亲朋好友的支持,感谢患者对我的信任,站在这里是对我多年工作的最大鼓励,我将不断努力回馈社会。”我院胃肠外二科护士长王清华感慨万分。此次荣获2016年度海南十佳“百姓身边好医护”,与王清华多年来运用造口、疑难伤口护理知识和技术帮助许多被疾病折磨的“造口人”分不开。
作为海南省首位国际造口治疗师,海南省造口伤口失禁护理专业的主要带头人之一,在采访中王清华谈及最多的则是责任与压力。“我一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把最先进的治疗技术传授给更多的同事、同行,才能更好地造福更多的病患”,延续王清华一贯犀利的办事风格,她对未来的表达也那么干脆。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4篇
调解主持人:调 解 员:记 录 员:
记 录 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经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现决定进行调解。
记录员: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查对。
甲方(申请人)、代理人:
乙方(被申请人)、代理人:
记录员:现在宣布纪律。当事人、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本调解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鼓掌,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调解员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员:根据自愿调解原则,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调解委员会解决你与申请人的纠纷?
乙方:(回答)
调解员:关于一案,开始调解。依照《人民调
解工作若干规定》,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承担以下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矛盾激化;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员: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甲方:
乙方:
调解员:当事人对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
甲方:
乙方: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员:现在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查验身份
证)。
甲方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
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住所,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查验身份证)乙方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
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住所,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的情况:
调解员: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
甲方:
乙方:
调解员:经审查,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调解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调解(不能参加的说明理由)。
调解员: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现在依法对与关于纠纷,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今天的调解活动,由担任记录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5篇
( 一) 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 以和为贵、 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 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 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 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 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 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 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 二)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 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 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 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 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 5万起, 较2013年下降8. 7% 。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 但是近几年来, 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 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 从而酿成悲剧。
2. 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 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 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 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 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 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 就算抚平, 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 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 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 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 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 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 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其弊端也是存在的: 首先, 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 特别是患者怀疑, 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 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 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 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 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 人力物力。据统计, 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 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 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
首先, 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 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 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 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 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 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 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 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 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1在这些试点中, 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 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 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 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 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 经济发展等原因的差异, 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 并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加快变革。
二、以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的运行机制探究
( 一) 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调研现状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最大型城市, 是中部经济、科学文化的中心。其人口众多, 医疗机构林立, 因此所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就更加严峻。武汉市洪山区作为武汉市的科教中心, 人口众多, 范围广, 各类卫生机构也众多, 是武汉市医患纠纷多发的“重灾区”。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建立, 坐落在洪山区卫生院大院内。 目前, 该机构承担了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
1. 机构组成
医调委调解员由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担任, 退休干部有丰富的专业医疗经验, 较为充裕的时间, 对于医疗纠纷这一涉及较多专业医学知识的特殊纠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调解。另外通过遴选进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多是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专业调解知识也是较为丰富的。另外, 武汉市司法局还会有定期的培训, 以提高其专业水平, 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其机构的建设由区政府维持, 区财政拨款, 搭好平台, 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保障。
2. 调解程序
洪山区建立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医调委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 施行限时接待、专家合议、处理告知、文书归档的标准。
调解工作流程具体包括: 1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请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动受理三种情况。接收到调解申请后, 调委会首先验证、确认双方身份, 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 再决定是否受理。2指派调解员。在确定案件属于本区管辖范围并接收受理后, 开始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调解。3当事人陈述。调解员先分别与双方分开交流, 了解案情, 寻找案件争议焦点, 并制作笔录, 需要鉴定结果的, 要求一方做医疗鉴定, 出具鉴定结果。4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普通百姓, 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在交谈调解过程中会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5沟通说明疏导、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调解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 结合传统中国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公正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则调解成功并将调解书交由法院, 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以使调解书拥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后, 调解书不得更改, 应立即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 则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 调解程序中还有一项专家咨询库咨询制度。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限制, 还没有真正加以开展。专家咨询库建立困难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原因。
经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直到调解结束, 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 ( 除去医疗鉴定时间) 。这样一个周期较诉讼手段的586天, 也体现出其便捷、高效的优点。
3. 调解成果
2011年7月成立医调委以来, 全区民调组织和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10余例, 受调解申请163件, 调解成功158件, 成功率为96. 9% , 协议履行率100% 。 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里, 洪山区共有医疗纠纷案件70余例, 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有30多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成功率还是较高的, 取得当事人信任后, 能够较好、高效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是经过调研, 笔者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洪山区医调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较少。这一现象原因应归结为群众认知度不够, 还未取得大部分群众信任。机构宣传仍不到位。
三、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意见
( 一) 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库制度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提升医调委专业能力, 必须有更加专业的医疗团队作为“智囊团”, 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其意见。
但是经过实地调研, 笔者发现专家咨询制度并没有切实地建立, 主要还是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医学常识进行调解。 虽然调委会内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医学知识, 但是笔者认为更加广泛的医疗咨询团队能推动调解向益处发展。
另外在建立专家咨询库制度时还要配套建立专家回避制度, 保证在一个案件中咨询的专家与案件所涉医院没有关联。回避制度能使调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 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 二) 规范机构内外制度构建, 排除干预, 增加群众认可度
许多群众不选择人民调解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固有的“想办成事儿, 先找领导”、“政府办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这些思想在百姓观念中根深蒂固, 使得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更愿意寻求行政调解或是与领导打好关系, 送礼。这样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对第三方调解的干预不断加深, 同时还助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风。
如何排除行政干预, 增强机构中立性? 其根本办法还在于内部的合理的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 两大护卫保驾护航方能使医调委越走越远, 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
在内部制度构建上,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的原则下, 有选择地进行调解工作, 不能越俎代庖, 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2第二, 在受理过程中, 应该严格把关,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通知其参与调解, 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诉其他的解决途径。第三, 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举证义务, 督促双方以证据与鉴定报告为依据, 阐明自身请求,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仔细分析双方上交的证据, 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调解过程中,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情与法结合, 方能体现人民调解的人性化与中国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 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 对如今出现的一系列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立法保障应加快实行, 使调处结果有法可依。
( 三) 完善区域性医疗纠纷区域解决的制度, 解决管辖问题
从全国各地医调委试点经验来看, 各地的医调委都是分区域分地块设立的, 每个区域的医调委管辖本区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纠纷。但是若是一地区患者去往另一地区医院就诊, 其管辖又将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类似于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 亟需解决。
从调研中发现, 武汉市解决方法非常值得借鉴。武汉市今年新规定患者与武汉市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纠纷皆上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跨区域的就医, 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 上报武汉市医调委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管辖部门, 排除了异议, 还减轻了一些优质医疗资源聚集地区的调解负担。
( 四) 壮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增强其专业性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更多的拥有法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调解。 而目前专业人才不足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拦路石。 虽然目前各医调委有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下的工作人员或转移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 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 急需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的阵营。司法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多组织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培训、指导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
在调研过程中, 笔者发现各地区在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上的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一些开展得早、规模大的地区医调委有非常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 但是在一些地区人手不足, 专业性低, 甚至由一些律师作为医调委调解人员。这完全违背了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调解的本质。律师多会将调解引导至诉讼方向, 且缺乏专业医学知识, 对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非常的不利。
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 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 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 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 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
注释
11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 2011 (7)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第6篇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02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01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02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组织。三是跨区域调解组织。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组织,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集贸市场调委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区已有轻纺城等18家集贸市场建立了调解组织。五是个私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组织引入较大的个私企业、三资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外来人口聚居地调解组织。1998年,我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外来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该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外来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区区属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区调委会。在宋诏桥社区建立了我区首家社区调委会,为撤县设区后我局职能的转换作了有益的尝试。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959个,其中,村民调委会665个,居民调委会38个,厂企调委会205个,集贸市场调委会18个,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2个,联合调委会8个,其他新型调解组织23个。我们按照“巩固一类、完善二类、消除三类”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目前,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基层调委会已达到826个,占86%。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员专职化、工作规范化、待遇工薪化、组织网络化。同时,对已经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调委会采取动态管理,对工作不到位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级等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标准化建设成果。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紧紧抓住农村区域调整、村级换届选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使调解队伍的力量日趋壮大。同时,我们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区3830名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对全体调解人员,由镇乡为主进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由区普法办为全区调解人员提供内容较完整的学法材料。三年来共普训了7600余人次。二是区委党校重点培训。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综治委,主要做好培训班的学员管理、课目确定和教员挑选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以会代训。主要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
¶þ¡¢不断强化防范机制,努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区的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1994年,我区创建了全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镇司法所,并经过3年的努力,于1996年在全区实现了“镇镇建所”;为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1999年,在高桥镇和东钱湖镇开展建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的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开。到2000年8月底,全区各乡镇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成功地构筑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了传统的调解方式的新转变。在调解形式上,也从过去的“村头、炕头、田头”调解,发展为在司法所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庭,进行开庭式调解,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全区24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有工作人员259人。2001年以来,全区各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1662件,调处成功的有1634件,制止群体性械斗纠纷20件,涉及人数679人,制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3件,涉及2858人次。
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解决了许多“村里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门管不好”的棘手问题,找到了一种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去年,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下发了《鄞县乡镇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事实证明,由于调解中心调处大量的复杂矛盾和纠纷,强化了超前预防功能,使种种不安定因素明显下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继续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中心职能的新路子,对建立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网络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2000年11月,我们在高桥镇成功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联动联调工作模式,明确在一个调解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所选派一名熟悉治安业务的骨干专职到调解中心办公,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界定纠纷移交的范围,明确了对“110”接警后的3类案件可以移送给调解中心调处:第一类是纯属民间纠纷的案件。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够治安处罚而可以作调解处理的。第三类是虽然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但对引发纠纷的原因,如宅基地纠纷等应当移送调解中心调处;三是严格纠纷移交程序。明确凡公安派出所在移送调解中心的案件,承办民警或接警民警应做好相关笔录,填写案件移送单并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后,随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调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4月在东钱湖、邱隘、下应、古林、高桥、石矸、姜山、钟公庙8个环宁波市区的重点乡镇正式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联动联调网络,针对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逐步完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2001年底,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了这一做法,及时有力地调处了各类纠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工作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基层,我们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并在借鉴公安、信访等部门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草拟了对突发性事件(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并将此项工作的试点放在了基础较好的咸祥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逐步推开。自2001年5月开展以来,已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30余件突发性事件按照预案操作,得到了妥善地处置,充分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线作用和公安机关在调解中心的后盾作用。
Èý¡¢不断强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2001年3月,我局在宁波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古林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调查登记,培训考核、个人申报,等级评审、授予等级四个阶段。通过市、区、镇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四级调解员1名,三级5名(其中特邀1名),二级26名(其中特邀9名),一级81名(其中特邀7名),并统一进行了授证授牌仪式。
试点成功后,我区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很快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到2001年11月底,全区24个镇乡已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评定工作。目前,全区共评出等级人民调解员1226名,其中一级调解员630名,二级调解员480名,三级调解员100名,四级调解员16名。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已经在实施中初显成效。首先是基层调委会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其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此制度在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三是调解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纠纷的难度选派不同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质的飞跃。其四是调解工作和对调解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不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且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们建立健全了联络制度和指导例会制度,其效果受到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肯定,也得到了省司法厅肯定和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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