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精选9篇)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1篇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商务谈判律师指参与公司、企业的商务谈判,为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以及谈判战略战术配合的律师。商务谈判律师不仅对商务谈判策略的发挥提供帮助,而且可以为商务谈判的结果进行法律上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有利于商务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的顺利履行,并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商务谈判律师是公司、企业在商场上的亲密战友和保驾护航者。据网络搜索,目前,只有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打出了专业做商务谈判律师的招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呼唤更多的商务谈判律师。律师介入谈判具有天然优势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或代理谈判,与当事人自己进行谈判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
——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律师拥有使达成协议(特别是有利的协议)更为可能的综合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它将保证每一个谈判项目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防止当事人决策不合法的风险;同时将会提高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并能提升达成有利协议的可能性。
谈判原理汇集了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经验,包含了艺术、直觉、策略、沟通、关系等综合要素;谈判策略还涉及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类的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对这些学科都精通或者说有相当的了解,但谈判律师一定会在这些知识上进行补充,以应对各种场合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谈判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和对综合知识的掌握,为争取谈判成功提供了保障。
在国际谈判中,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语言,普通翻译或者非专业人士不一定能准确理会。熟悉外语的律师能弥补这一缺陷,防止法律语言不准确而掉入对方的陷阱,发生不利后果。
——拥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律师是律师中解决纠纷、达成合作的专家,少不了会经历各种类型的谈判,大量的谈判实践让谈判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具有复杂性和非标准化的特征,谈判的因素、过程和结果难以重复出现,不具有严格规则可循,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尽管每个成人都有自己的谈判经历和心得,但与职业谈判者相比,其谈判经验是零星而非系统的;谈
判律师由于经过了大量谈判实践的历练,对谈判案例的归纳和研究可以从感性经验升华为理性自觉,加上系统性的谈判战略和谈判技巧的学习和培训,使得谈判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形成了双向互动和良性循环,有利于提高谈判的质量和成功的几率。而且,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谈判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纠纷之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离婚。陷入针对结束婚姻的痛苦斗争中的夫妻双方,可能会从代理人提供的“缓冲”中获益。与其让每一方不得不面对对方的愤怒和痛苦,当事人通过它们各自的律师进行间接的沟通可能会取得好得多的效果。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当谈判处于对抗和紧张的气氛时,通过代理人来控制冲突,比冒险由双方直接接触而导致僵局或矛盾的爆发要更为明智,此所谓“旁观者清”。——灵活的战术可为委托人争取更大利益。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谈判,可采用不同的策略以尽力从另一方获得更多的利益。实践中代理律师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战术,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的身份有时能产生积极的影响。谈判律师参与或代理洽谈商务合作或解决纠纷,一般都会认为此次谈判较为正式并将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律师的意见往往会被视为专业和权威,同时律师毕竟不是当事人,没有激烈的利益冲突。在双方争执不下、久议不决的分歧严重的议题上,律师如能适时提出铿锵有力、合理合法、情真意切、“客观中立”的建设性解决方案,往往会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特别是在对方没有律师参与的谈判场合,委派律师进行谈判的一方,其优势则更加明显。
总之,律师介入谈判有天然的优势,而一场没有律师参与的谈判,风险会大得多。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合作,在谈判成功之后签协议时如果有律师把关,也能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
律师在谈判中的角色和作用
律师在谈判中的角色是多重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有的客户希望律师能够积极广泛地参与谈判事项,甚至扮演主谈者的角色;而有的客户只是希望律师有限度地参与谈判,仅在客户要求时制作、审阅文件,律师扮演的角色比较被动。总之,谈判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会因客户而异、因事项而异,律师通常扮演以下五种角色:
——作为谈判顾问。在谈判之前及过程中,客户首先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客户的需求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作出判断。并且,客户还希望律师能够就谈判事项作出提示,如客户有权提出哪些条件、采取什么措施等。律师就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向客户解答咨询,但是否签订协议仍由客户决定。
——作为谈判者。即律师获得客户授权参加谈判,有时是作为主谈者而负责该项谈判,有时则扮演着共同谈判者的角色。至于一项谈判应当由律师还是客户出面主谈没有定式,这本身是个谈判的战术或策略问题,部分依赖于客户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律师或客户就交易或争议中的问题所涉及专业知识的熟悉程度、授权公司以外人员谈判的利弊以及客户是否存在被谈判缠住的担心等,总体来说是取决于客户的总体安排。
——作为谈判的调停者。如双方都没有律师,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双方不妨邀请共同的律师参与,对谈判进行调停,理顺双方的关系,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协议的达成。如双方都有律师参与谈判,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去喝茶、打球、聊天,让双方的律师去谈。因为律师不是当事人,能得出更为公平、合理的谈判方案,促进谈判的成功。
——作为谈判的评估者。对于客户来说,律师是个第三方评价者。律师因与谈判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作为旁观者或职业选手,律师可以发挥积极的评价作用,对于客户的一时冲动和感情用事,以专业身份加以分析和提醒,避免背离谈判的目的。
——作为文件起草者。对于谈判的过程性文件,如谈判纪要、备忘录,以及达成共识后的合同等文件,都需要律师以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当要酌定协议中
准确的语言时,还有可能产生分歧,需要继续谈判,此所谓“魔鬼就在细节中”。律师无论身处何种角色,都要理解客户的期望值,包括客户对谈判事项的期望值和对律师的期望值。律师应关注和了解客户的处境和需求。在谈判时,律师既不能挂一漏万,忽视客户的多重利益和需求,也要尽量找到各个需求之间的平衡点,达成令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律师谈判的分类
律师谈判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划分,但常见的是下述几类:——合作型和纠纷型。这是以谈判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某一个项目的商务合作要启动,一般在委托人进行相应的专业论证的同时,应当邀请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如果均具有可行性,谈判启动。在谈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详见本网“律师与谈判”和“企业与谈判”栏目相关文章)。律师最经常介入的商务合作谈判包括:公司事务、股权合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企业融资、公司上市等。纠纷型谈判,是因为纠纷的产生而导致律师介入的一种谈判,律师介入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这种谈判的对抗性很强,经常律师会被摆在冲突的中心,委托人最喜欢的一句话就是“有事找我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谈判功底显得更为重要,律师介入既可以让谈判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起到缓冲作用,有利于冲突的平息,纠纷的解决。
——主导型和辅助型。这是以律师影响谈判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相当于律师在诉讼或仲裁中的特别授权代理和一般代理。有的委托人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谈判中给予律师极大的权限,律师在谈判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律师的意见几乎就是委托人的意见。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律师在谈判中只起辅助的作用,比如在谈判前给委托人进行法律指导,在谈判中需要律师出面的时候,律师针对委托人或对方的询问进行相应的解答、咨询,根据谈判的结果制作法律文书等,律师的作用是辅助的,基本上在谈判进行中不对双方谈判的实体问题作出意思表示,主要承担法律范围内的工作。
——独立型和团队型。这是以谈判人员的结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的律师喜欢独立作战,并宣称“律师是孤独的职业”,不管是进行谈判还是诉讼、仲裁等都是一人出马。而有的律师喜欢以两个、三个甚至更多人的不同大小的团队出面,每个成员之间分工合作,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委托事务选
择不同的服务方式。
但是并非所有律师都擅长谈判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谈判是律师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但是只有少数律师真正意识到谈判是影响他们执业生涯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你认为所有律师,特别是刚从法学院毕业或是执业经历太短的律师在谈判中也占有优势的话,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有效的谈判对于任何法律事务的成功处理都是很重要的。虽然这是客观现实,但是这个重要的原则却被遗失在律师培训和法律实践的日常需求之外了。在谈判方面,律师并不比一般人更有天分。事实表明,谈判是一种后天的、可学习的技巧。
谈判教育培训被长期遗忘,导致律师谈判技巧培养的先天不足。20世纪90年代,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才开始提供旨在提高谈判技巧的课程。与美国法学院相比,谈判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一片空白。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以注释法学为中心,法学院没有开设谈判课程(现在有部分商学院开始开设谈判课程),连科班出身的律师也无缘接受系统的谈判专业训练,对律师进行谈判、调解等技巧方面的专门培训则更为鲜见,每年进行的律师业务培训也鲜有律师谈判的主题。
而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执业越来越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在这方面的缺失,对律师的执业理念产生了消极影响:首先,局限于现行法学课程体系的学生将不太可能通过非诉讼的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促使纠纷双方达成相互满意的和解;其次,过于强调诉讼而漠视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只会鼓励律师在业务领域中仍继续专注于传统而忽略替代性机制的运用,使更多的纠纷走向法院,导致法院诉讼爆炸,案件裁判质量难以保证;再次,如果目前的这种趋势持续下去,可以预见中国律师与接受过以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尤其是跨国纠纷)训练的外国同行比较将相形见拙。在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凸现的今天,如果纠纷总是无法经由双方受过适当训练的法律执业者的协助得以平和、互益的解决而不得不挤入法院,跨国界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将严重受制。
律师是以谈判为生的职业群体。律师的声望、和收入都受到其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既然谈判对于律师那么重要,按照正常推理,人们会认为律师肯定在考虑
如何提高谈判技巧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他们有很多理由来推搪:“我很忙”、“我是个律师,所有的律师都懂得如何谈判”、“谈判就像骑自行车一样容易”。事实上,没有一个律师会忙到那种程度,也没有任何事情能比谈判更重要,律师也并不是天生就具有谈判的能力。正是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目前令人遗憾的现实状况:在中国执业律师群体中,真正重视和擅长谈判的律师已是凤毛麟角,而真正精通谈判并以此作为自己业务方向的律师则更为鲜见,根本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强烈要求,满足多元市场主体的迫切需要。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2篇
作者:范林刚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06年07月26日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3篇
一、解析谈判的特性
现今社会之中, 常见各类谈判。商务谈判被归类为专业架构内的谈判, 有着自身内涵。商务谈判流程内, 企业有着利益这一需要, 与对应着的其他企业妥善磋商, 获取应得利益。商务谈判更为注重可获取的经济成效, 显示经济效益, 价格被拟定为侧重点。在合作进程内, 谈判就是开端, 它调配了多方现有的价值。商务谈判紧密关联着依循的法规、其他相关规程, 它们供应了本源的保障。在法规规制下, 谈判才会公正。一旦侵犯权利, 即可依循法规予以纠正。商务谈判归结得出的结果, 是拟定明晰的协议。经由协议以便指引接续的长时间合作, 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依照给定法规, 可以规避谈判进程之中的各类偏差。强者不再单纯依凭自身而凸显优势, 应当遵照规则;法规还可规避潜在的骗术[1]。拟定协议之后, 若一方没能审慎予以执行, 法律仍可制裁。这样一来, 双方都自觉予以约束自身。
二、律师的多样地位
商务谈判创设了多样的律师地位, 含有不同作用。针对不同主体, 他们希望律师去做的事宜也并不等同。有一些当事人, 希望律师拓展参与范畴, 全面参与谈判;但有一些客户侧重拟定律师的限度, 仅仅查验文件, 或者履行关联着的其他职责。谈判之中的律师位置关联着如下要素:商务谈判规模、主体认同程度、职业技能水准。
首先, 律师可被看成秘书。商业谈判目标, 是拟定都可以接纳的合作目标, 寻找出共识点。作为法律秘书, 律师应能促动这一共识, 识别双方分歧。在这种根基上, 精准表达他们希望达到的共识。其次, 律师应为参谋。选取不同模式, 风险整合就会有着差异, 消耗金额及预设的收入都会带有差异。律师预设了最可用的某一模式, 以便缩减风险, 增添总体收益。再次, 律师应为总管。要协同选出来的谈判团队, 审慎处理多重的关系, 包含财税融资、协调合伙人等。应能耐心交流, 慎重表达见解, 可以敏锐洞察[2]。
企业家常常拥有累积得出的经验, 但他们并没能熟识法规, 还要依靠律师。谈判进展之中, 律师指引着本源的进展走向。针对合同条文, 律师应能着力予以争取, 不可随便退步。作为企业主体, 客户应能事先妥善去沟通律师, 明晰现存方案。这就规避了突发情形下的谈判僵持, 顺利化解分歧。相比于企业家, 律师更能辨别出现有的谈判态势。站在专业视角, 对于不可予以退让的条款应能坚持, 督促对方接纳。随时沟通团队, 维持优良互动。不可单纯注重法律规程, 忽略商业条文。
三、律师凸显的作用
经由商务谈判, 应当创设共赢, 妥善协调双方。为此, 就要规避风险, 确保设定出来的流程合法, 决策也要适当。在最大范畴内, 协助客户来争取。
首先, 律师拥有累积得来的谈判经验, 较为适宜实战。律师独有的职业特性, 决定着他平日内的工作都不可脱离法规。协助客户调节、促进双方和解, 都要依托谈判。历经长期实践, 律师累积着这一范畴的珍贵经验, 摸索得出技巧。这种状态下, 律师快速反应, 心态趋于稳定[3]。借助律师帮助, 可提升谈判流程的自身质量, 提升谈判效率。
其次, 相比于当事人, 律师处于超脱, 他更能明辨是非。事项并不直接关涉律师自带的利益, 他会更为冷静, 识别对方企图, 敏锐察觉出潜在的弱势。律师协同委托主体, 在最大范畴之内争取了最优的利润。设定多样策略, 规避潜在损失。某些情形之下, 面对必要事项不可去退让, 应当坚持立场;但面对有着灵活特性的某些事宜, 就要适当让步, 规避陷入僵局。唯有灵活去掌控, 律师才可把控最为优良的某一时机, 获取优势位置。兼顾对方利益, 创设和谐及愉悦的这类谈判氛围。
再次, 律师更为专业, 可以帮助取胜。拥有律师以后, 当事人就会明晰哪一环节可退让, 哪些不可退让, 辨别交易进展态势下的风险环节。提早设定对策, 防控未知隐患。谈判密切关系着多样的事项, 关系多方利益。谈判不断进展, 对方常常会布设陷阱。面对这类难题, 律师敏锐识别。谈判应能助推协作, 而非造成僵持。签订协议以后, 还要妥善把关, 防控未来时段的执行隐患。
四、结语
商务谈判融汇着多重的角色, 律师也表现出多方面的独有价值。参与谈判时, 要精准识别客户期待, 了解应被注重的事项, 注重客户处境及潜在的谈判需要。拟定谈判流程, 不可忽略多样的流程细节[4]。满足客户期待, 寻找出多重主体彼此的平衡点。唯有如此, 拟定出来的方案才可被接纳。
参考文献
[1]郑毅.律师在民企涉外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律师, 2014 (12) :66-68.
[2]陈钰兰.论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J].赤子 (上中旬) , 2014 (19) :253.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4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作用
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法律行为和调节刑事诉讼法律纠纷的主要依据。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机关调查审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以“余祥林案”及“赵作海案”等为代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界在总结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时,发现现阶段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调查过程中律师职能的缺失是导致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律师辩护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寻求司法救济和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与司法机关权利平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依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权利,也就是直接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阶段可以委托有关人员行使委托权,而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主要对象。而在法理学意义上讲,刑事案件的控辯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司法机关应当在二者之间创造平衡关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用经常遭到忽视,这也就造成了控辩双方关系不对等,影响司法公正。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对于维护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平衡性原则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诉法》中对于律师作用的若干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对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并没有集中地通过章节的形式加以体现,而是散落于其他条款之中,而,《刑诉法》对于律师的作用的规定是通过规定律师的权利来体现的,笔者将这些规定加以整理总结如下。
1.会见权。这项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律师有权按照规定会见当事人,并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保持通信联系。《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或通信”,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应当说,现行《刑诉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经常会受到侵害。
《刑诉法》中规定的会见权主要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其宗旨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也方便律师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见权利的研究有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双方权利责任的规定问题。如果在会见过程中当事人给律师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有伪造和不实等情况,进而影响了律师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最终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失误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制造和出示伪证的,司法机关有权追求其刑事责任,但是这仅限于个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律师不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即使提供了伪证,也无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能把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作为其义务,而并非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会见过程中委托律师与当事人的权责进行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继而影响到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可以将其视为间接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限的调查取证权。现行《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在司法机关允许的情况下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是说律师具有有限的调查取证权。《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里的诉讼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有关处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技术材料是指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书等。之所以说律师具有的是有限的调查取证权,是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理后,并且需要征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3.辩护权。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和作用的最主要方面,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法庭辩护阶段代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刑诉法》中规定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也可以就公诉人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解。
这项权利也是律师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中,庭审和法庭辩护阶段是法院判断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程度及所犯罪名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指认,提请法庭给予采纳。而律师作为公诉人的相对人,要根据对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情况,运用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针对公诉人对当事人的犯罪指证进行辩解。庭审和辩论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工作民主进步的体现。我国《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庭审过程中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正是我国司法观念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影晌律师发挥自身作用的主要因素
1.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设置障碍。由于《刑诉法》规定了必要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派人现场参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便以此为依据,无论会见行为是否符合指派专人在场的规定,都指派相关办案人员参与会见,或采取监视、监听等形式监督会见行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刑诉法》对于律师会见权利的规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寻求司法救济,使得会见行为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会见行为设置种种障碍,以各种借口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从而阻断了犯罪嫌疑人与委托律师的联系,律师无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调查取证权利缺少必要的保护机制。正如前文所述,律师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如果司法机关拒绝律师的调查行为,或当事人对律师的调查行为不予配合,律师则很难取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现行《刑诉法》中并没
有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难已经成为困扰律师发挥作用的通病。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的起点比较靠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法院或检察院正式受理案件时,律师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调查过程中来,这样就造成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的起点比较靠后,不利于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司法界普遍认可现行《刑诉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工作的起点提前到“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观点。
4.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工作实际中,仍然有许多问题司法机关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以刑事诉讼为例,《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护,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按照《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也很难对其进行审判。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只能自行采取了措施解决此类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犯罪嫌疑人拒绝行使委托权利后,为其指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指定行为再次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就视其为放弃辩护权利,不再为其指定律师,法院也可以按照公诉机关的指认独立进行审判。这样就将律师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已经失去。对于犯罪嫌疑人放弃使用辩护权利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律师的作用也就随之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于进一步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思考
1.完善律师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建立律师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用制度化的方法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权利,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鉴于现行《刑诉法》在短时间内无法大幅度修改,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律师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对于侵害律师会见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进行投诉,检察机关在调查属实后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律师有权提请司法机关协助取证等,从而在根本上建立律师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2.司法机关要在根本上树立保护律师权利的观念。各级司法机关在调查审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保护律师合法权利的观念,深刻全面地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应将律师作为自身工作的对立面,为律师行使权利人为地设置障碍,要将律师行使自身权利作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途径,为律师发挥自身作用提供必要的帮助。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建立申述渠道,对于无理阻碍律师发挥自身作用的行为,律师可以采取申述的形式保护自身权利,但律师本人应承担侵权举证责任。
律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作用 第5篇
张兴宽
征地、拆迁活动是指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在规划区内的土地上、由拆迁人拆迁、拆除被拆迁人所有的或所使用的土地或者房屋,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和安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征地、拆迁行为是行政与民事相交叉的、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在行政机关管理监督下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征地、拆迁行政主管机关三方共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拆迁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项律师业务,也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公益事业。律师参与到拆迁工作中,对减少拆迁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特殊意义。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在处理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事宜方面
依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受让土地使用权,无论采用其中哪种方式,律师都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后提供的,开发商就需要支付征地费用,处理征地事宜。如果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该开发项目又属旧村改造项目,开发商就需要处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征用土地依《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拆迁房屋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处理征地事宜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处理房屋拆迁事宜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这些工作涉及到大量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介入或由律师直接处理。
二、在具体拆迁工作方面
我们首先要弄清拆迁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拆迁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直观表象,同时隐含着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较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拆迁补偿问题处理得好,既有利于推动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提高当地政府的执政威信。拆迁法律关系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国家不仅是拆迁法律关系的管理者、协调者、监督者和裁判者,而且是多项一般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权利的直接行使者,这就决定了国家不仅要通过立法、司法和干预、协调的形式去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要以安置、补偿的直接责任人的身份去使被拆迁人得到保护。在拆迁中,拆迁人或拆迁代办单位总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法规,做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但由于大多被拆迁人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并且基于不同心态(如有的是“故土难离”,有的是企图借拆迁“一拆暴富”等)对拆迁人持不信任态度,导致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引起拆迁纠纷,群众上访。这也是使政府感到比较棘手的事情。律师的介入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律师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准确和深刻,在拆迁过程中可以进行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最主要的是,在拆迁谈判过程中作为中间人,对被拆迁人而言,其亲和力,信任度高于拆迁人,对法律法规同样的宣传和解释,被拆迁人更容易听取律师的意见,也愿意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律师,这实际上为拆迁谈判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使拆迁谈判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拆迁纠纷、杜绝群众上访。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律师的介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使征地工作合理合法;使拆迁工作减少纠纷、顺理成章。从而可以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6篇
一、律师在为企业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律师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社会以及法律意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律师业在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律师的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有力的保障以及律师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等。在成都地区,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为律师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但律师在对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开展还是不尽人意。据成都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至2004年底,我市共有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91393个。在这么多的法人当中,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是少之又少,担当法律顾问的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服务也主要集中在顾问单位的涉诉案件。而能够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没有不涉及法律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依靠完善的制度来保障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又要根据实践,不断的细化、完善自身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部门应与法律服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律师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要从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着手,立足现有法律,制定一系列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的规章制度,而且保持与法律的一致性。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的薄弱环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格信任原因:
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如果企业主对律师的人格缺乏信任基础,律师就很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就是很多企业为什么宁愿在事发之后,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让律师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原因。
2、能力信任原因:
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有系统的知识储备和娴熟的操作技巧。律师想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除了具备法律知识,还应该具备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税收、会计等相关的知识储备和实际操作经验。由于绝大多数律师的知识储备不足和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企业主很难相信律师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的能力,这就是律师难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
3、创业环境原因:
成都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遇事必找关系,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加以解决,这在成都民营企业中是一个普遍现象。人脉的作用在成都民营企业初期的发展过程中无可替代。从企业的资本运作到经营管理,从企业的信用体系到制度建设无不体现着熟人社会的特点即排除“外人”的参与。这样一个狭窄封闭的创业环境使得律师难以进入到企业的管理核心。
4、认识上存在误区:
绝大多数的企业家认为律师的业务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把律师定位为“讼师”。对律师在其他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投资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所具有的专业能力。
5、沟通途径缺乏:
企业家缺乏了解律师专业特长的有效途径,而律师在宣传自身的特长方面缺乏技巧和主动性。打开众多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几乎所有律师的自我介绍都把自己说成是一个“全能冠军”,擅长民事、刑事、经济等各领域的诉讼业务,对非诉领域的业务同样是无所不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出于生存的考虑,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多数律师在向社会推介自己时缺乏技巧,不能把自己的特长与市场的需求相结合。
基于以上几点,现阶段我市律师无法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良好、到位的法律服务,并为企业带来积极、正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其中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造成的局限性有关联,也和我市律师队伍的建设息息相关。律师要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巧,而且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这就要求律师应该具有综合素质,在我们成都地区就缺少这样的复合型人才。
二、律师服务的内涵
要想充分认识律师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与地位问题,首先应该了解律师都干些什么。止纷息讼,稳定社会是律师的天职,但不是全部。可以这么说,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自然行为无法做到的,律师基本上都可以参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律师服务项目已经从七十年代末的诉讼单一业务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律师在企业跨国并购、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经营战略计划和控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广大律师兢兢业业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了一分力量。律师业务的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效益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律师的常规业务、律师的法律控制业务、律师的法律策划业务以及法律延伸业务。
1、律师的常规业务主要是指诉讼业务,是一种司法救济服务,即传统意义上的“打官司”。它是指律师依法通过参加各类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达到止纷息讼的目的。律师为诉讼案件提供服务都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属于事后补救手段,所以,此时律师能做的只能是将诉讼案件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为社会和当事人产生一种减损效益。
2、律师的法律控制业务,是一种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比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方案、合同的起草和审查等业务,是一种事前预防手段。由于法律控制业务在事前已经预料到法律风险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由此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防损效益。
3、律师的法律策划业务,就是要求律师将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其他的相关知识相结合,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委托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的方案或设计一种赢利模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实现尽可能多的赢利。为企业带来的是一种增值效益。
4、律师的法律延伸业务,这是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业务,主要是指律师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部门通力合作,根据企业家或投资商的要求,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完成委托的事项,使委托人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取最佳的成果,从而产生综合效益。
根据律师服务的分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律师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乃至经营决策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且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三、律师服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对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首先,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之一,但不是管理者本身。这就要求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既要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又要有独立性的一面。既要发挥参谋作用,又要站在监督者的立场审视一切。如果缺乏对自身的明确定位,以自己为中心,那么再完善的计划和方案都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价值将无从体现。
其次,律师与企业主之间既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律师应该服务并相对独立于企业之外,又是一种新型的朋友关系。律师应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法律保障。企业主在得到律师服务所带来的成果时,应该信任并尊重律师为此付出的劳动,使律师服务的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第三,诚如前面所言,律师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员之一,服务并独立于企业之外,这就要求律师服务企业的时候,应该要到位但不越位,应该参与企业的决策但不作出决策。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先应该为企业的领导者提供一些外在的决策参数。诸如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现行的社会制度所构成的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并由律师作出相应的分析与评估,使决策者能在作出决策时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和判断;其次,律师应该综合各种决策参数,制定多种决策方案,分析利弊,供决策者选择。
四、律师服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永恒的目标。要使企业的经营利润最大化,就要实现三个目标,即销售收益最大化、管理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增长最大化。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能为企业在实现这三大目标发挥作用,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第一、合同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律师能为企业提供起草合同、审查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服务。起到规范合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作用,促进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和谐。将因合同纠纷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销售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各种制度间的协调和配套也需要律师的参与。立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践经验,制定完善的、人性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同样,制定一种完善、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在各部门合理分配职权和资源,能使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损耗,保质保量的完成预定的生产目标。促进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的和谐统一,使整个企业的运作更加顺畅,实现管理效用的最大化。
第三、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的提升同样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企业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来自市场经营和融资投资等方面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市场调研、法律意见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因市场经营和融资投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文书之一。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是建立在对相关事实做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深入掌握,同时对不同的法律渊源、不同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的。从而为企业解决核心法律问题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出具最优的操作方案供企业的领导者作出决策。同样,律师的资信调查,能为企业的领导者提供被调查者的主体资格、经济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提高交易的成功率,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企业的一道防火墙,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安全保障,使企业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实现企业增长最大化。
第四、此外,律师还能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显露无遗。为了能使我国的经济尽快地跟国际接轨,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的发展壮大依靠资金的运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加依靠先进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以及原产地的登记等方面,律师可以发挥核心的作用。在我国,尤其在成都地区,假冒商标、仿造技术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后果不但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还给成都的民营企业在外界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保护商标和专利技术,打击假冒商标和仿造专利技术的违法行为不仅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更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为企业献言献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尽快的跟国际接轨铺平道路。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能取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在国际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创造条件。
总之,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百利而无一害,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增加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提供安全保障、提升企业品牌、创造和谐环境,律师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五、律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成都民营企业和律师行业之间合作不理想的现状,为了能让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律师的应有效应,发展壮大成都民营经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家以及管理者和律师首先要建立起一种朋友般的信任关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这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律师与企业家的合作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要想让律师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需要在律师与企业主之间建立起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信任关系。这就要求企业主采取一种开放的经营管理的模式,给律师一个可以发挥自己才能,展示自己专业能力的空间。同时也要求律师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以专业的服务,专注的职业精神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企业主的信任。律师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建立起健康、友好的工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律师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该做到主动、高效、优质、保密。主动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主动积极的宣传自己,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高效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让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下,不断的发展壮大,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律师服务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才能得到企业主的认可和尊重;优质是律师服务的基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娴熟的操作技巧,还需要具有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防范于未然,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素养要求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要为企业在服务过程所知悉的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保密。保密性要一直贯穿于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第三、企业家和管理者应当树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法制理念,站在创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效益、规范企业管理的高度来正确看待律师服务的作用。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有两种,既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又有间接的管理效益。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有形的,直接带来企业经济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带来的管理效益则是无形的,它优化了资源组合,完善了管理制度,理顺了企业的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全面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律师行业的发展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时期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既精通法律知识又善于从事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律师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律师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组织应该加强引导,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培养一批年轻有为的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骨干律师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结 语
“当今世界,经营环境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过度竞争时代,如今的商业运作步履维艰”,“全球商业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往的做法和熟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再灵验,新的商业环境和时代特征要求企业必须转变以往的商业模式,进行根本性的转型”。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7篇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
解中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识不到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注重与律师沟通,无法与律师达成共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个别律师甚至起反面作用。当法官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时,却因一方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流产”,法官的心血被白白地浪费了。有时候,律师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
二、准确地把握律师的心态,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及认可,在诉讼调解中也是一样。律师总是希望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想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这一心态,积极地加以引导,主动地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然后由律师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尽管律师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对律师错误的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
由于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业务能力差,在诉讼调解中往往会给当事人作出错误诉讼导向,导致当事人提出苛刻的调解条件或无理缠诉。针对这一情况,法官要及早发现,对律师的错误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律师认识到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希望其及时纠正错误。
六、依法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提供保障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8篇
Question
有一些运输经理, 他们总是对律师的作用嗤之以鼻, 认为律师收费太高、效果有限, 有些运输经理甚至认为“律师无非就是靠与法官的关系, 其实没有多大作用。”“律师费还不如我自己去请客送礼找关系。”其实, 这些观点都是严重错误的!有些运输经理已经为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Answer
一、法律冲突凸显律师的价值
关注时事的朋友可能知道, 温州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 从最初的17.2万元, 到50万元, 再到91.5万元, 几天之内赔偿救助标准出现了“三级跳”。这三个赔偿标准似乎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差距会如此之大呢?其实质就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冲突的普遍存在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最初, 铁道部方面官员称,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 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 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 合起来为17.2万元。由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主动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分析法律适用并且给出法律建议。他们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 直接将赔偿额从17.2万元增加到了91.5万元。
事实上,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 不只是铁路事故赔偿存在法律适用混乱,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也存在法律适用混乱。例如:对于肇事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 保险公司究竟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就是截然不同的!在浙江, 多数法院都不支持让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则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机动车参加责任强制保险的, 受害人要求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应予支持。”
很显然, 面对法律冲突, 律师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明显比运输经理更强。
二、诉讼经验凸显律师的价值
某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在浙江萧山与一个骑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外地小伙碰撞, 导致小伙子受伤, 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 摩托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伙的医药费损失通过诉讼在货车的交强险中获得了赔偿, 在医药费诉讼结束后, 货车车主拿着货车的修理发票想要去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 保险公司立即指出:既然对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你们应该向对方索赔!可是, 此时对方早就拿了医药费人影全无了。如果再去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 首先是被告难找;即使是胜诉了, 由于对方居无定所, 又无固定收入来源, 想要执行也是非常困难的事。货车方只能是打破门牙往肚里吞, 白白损失了几千元修车费。
三、不断变化中的法律要求更重视律师的价值
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法律文书的作用也由原来的“结论”性质变成了现在的“证据”性质。既然是证据, 采纳前就必须经过质证程序, 如果质证不好, 完全可能不被采纳, 事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运输经理们往往是采用经验办案的方式处理, 质证的经验和技巧不够, 所以, 容易在诉讼中吃亏。
当前, 针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是在不断变化中的,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又作出了大量的详细规定, 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各方的切身利益。而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 律师比运输经理又有明显的优势。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第9篇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作用
一、《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作用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对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并没有集中地通过章节的形式加以体现,而是散落于其他条款之中,而,《刑诉法》对于律师的作用的规定是通过规定律师的权利来体现的,笔者将这些规定加以整理总结如下:
1.会见权
这项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律师有权按照规定会见当事人,并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保持通信联系。《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或通信”,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应当说,现行《刑诉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经常会受到侵害。
《刑诉法》中规定的会见权主要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其宗旨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也方便律师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见权利的研究有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双方权利责任的规定问题。如果在会见过程中当事人给律师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有伪造和不实等情况,进而影响了律师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最终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失误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制造和出示伪证的,司法机关有权追求其刑事责任,但是这仅限于个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律师不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即使提供了伪证,也无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能把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作为其义务,而并非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会见过程中委托律师与当事人的权责进行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继而影响到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可以将其视为间接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现行《刑诉法》規定了律师可以在司法机关允许的情况下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是说律师具有有限的调查取证权。《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里的诉讼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有关处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技术材料是指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书等。之所以说律师具有的是有限的调查取证权,是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理后,并且需要征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3.辩护权
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和作用的最主要方面,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法庭辩护阶段代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刑诉法》中规定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也可以就公诉人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解。
这项权利也是律师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中,庭审和法庭辩护阶段是法院判断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程度及所犯罪名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指认,提请法庭给予采纳。而律师作为公诉人的相对人,要根据对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情况,运用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针对公诉人对当事人的犯罪指证进行辩解。庭审和辩论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工作民主进步的体现。我国《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庭审过程中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正是我国司法观念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作用的方法
1.司法机关要在根本上树立保护律师权利的观念
各级司法机关在调查审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保护律师合法权利的观念,深刻全面地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应将律师作为自身工作的对立面,为律师行使权利人为地设置障碍,要将律师行使自身权利作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途径,为律师发挥自身作用提供必要的帮助。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建立申述渠道,对于无理阻碍律师发挥自身作用的行为,律师可以采取申述的形式保护自身权利,但律师本人应承担侵权举证责任。
2.犯罪嫌疑人要配合律师发挥自身作用
在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要代替犯罪嫌疑人行使全部或部分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与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为律师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要捏造、伪造事实误导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尊重律师的劳动,通过自身的努力配合律师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充分地发挥作用。除了要求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配合律师工作之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用制度化的措施保证律师能够获取到案件真实准确的信息,能够为法院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这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有助于律师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
[2]陈卫东.《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3]周伟.《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4]孟军.《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专题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