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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一、缺乏小幅减排激励的无偿初始分配规范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在排污权交易前, 对各排污企业拥有的排污指标的原始分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 各有利弊1。

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应理解为陕西省排污权初始为无偿取得。根据规定, 企业的富余指标排污权须为有偿取得, 才能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否则, 其富裕指标只能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假设A企业每年无偿取得1000单位的排污权指标, 每件产品需消耗10个单位的排污权指标。革新技术后, 每件仅需消耗9. 9个单位排污权, 富余指标为10。根据现规定, 为交易富余指标, 企业需补缴纳有偿初始分配的排污权指标价格。设初始获取价格为1元/单位, 排污权交易市场价为75元/单位。排污权交易初始有偿取得, 使企业增加1000元成本。除去富余指标交易, 纯收入为750元, 企业最终减少收入250元。革新科技减少收入, 则无革新科技的激励。但若排污权初始取得为有偿, 对企业而言, 利润反而增加了750元。若该技术革新的费用小于750元, 则企业有激励进行技术革新。综上, 有偿初始分配, 能够促进企业的小幅减排。

二、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规范

陕西省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中, 关于四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规则均规定三年内的强制制度。强制交易规范存在的原因是保证市场供给, 遏制囤积指标行为投机行为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天价排污权指标价格, 真正需要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无从获得价格适中的指标, 最终抑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 虽然在排污权交易的前期, 排污权交易所会审核企业的材料, 避免以囤积指标的目的来参与交易竞拍, 但是仍然需要在交易后对企业的行为加以监管。而以强制交易保证市场供给充足仍然显得多此一举。

美国的情况显示了市场在减少污染方面巨大的作用。 “最初, 美国政府预计在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前几年, 排污权许可证价格应该在每吨二氧化硫300美元左右, 但实际上, 市场价格下降到每吨100美元以下。成功的原因之一是这一计划给了厂商足够的创新激励, 厂商发现使用低硫煤比早先预想的要容易, 而且更便宜。”2

可以看到, 市场对交易规则做出了迅速的反应。价格逐渐降低是因为市场供给充足。排污企业根据规则迅速的修正自己的经营行为, 从而使自身利润最大化。

三、造成污染源集中的交易范围

陕西省排污权交易所, 负责陕西省全省的排污权竞拍或交易。排污权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竞拍或交易, 就存在一种可能: 市场上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可能会相对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地区。

( 一) 二氧化硫集中于陕北

陕西省第一次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由延长石油延安项目、神木祥荣二期燃气电厂项目、黄陵矿业项目、神木凯源泡花碱生产线项目, 及神木大柳塔项目等5家企业项目竞得。3最终的成交的企业项目, 全集中于陕北地区。

将排污权指标集中于某一区域, 并不是排污权交易建立的初衷。但在省级进行竞拍或交易, 就可能会出现新增污染集中的情况, 且目前也确实出现了污染指标集中的情况。若污染物恰好与污染地区的地貌因素相结合, 那么污染问题将会变得更为复杂。陕西因秦岭阻隔, 二氧化硫指标集中于陕北地区, 可能造成陕北地区和关中地区空气污染更为严重。

( 二) 化学需氧量集中于陕南、关中

陕西省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只在特定的流域区域内进行交易。根据陕西首次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污权竞买交易会纪录, 成交企业集中在了汉 ( 丹) 江流域和渭河流域, 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污权也出现了集中。由于限制在流域内交易, 污染会较二氧化硫污染更加均衡。但若某排污企业, 购置排污权指标后, 其所在的行政区河段污染将会加剧, 则会造成污染的不均衡。对于此问题, 陕西省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做法, 其将化学需氧量交易地域范围限定在设区的市、县 ( 市) 内交易, 需跨设区市或县 ( 市) 交易的, 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结论

陕西省排污权初始分配无偿取得的规定, 使排污企业没有小幅减排的激励。而初始有偿取得的规定, 可以促进企业小幅减排。随着市场充分提供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指标的价格将会下降。省内的排污权交易无地域限制的规定, 将可能导致局部污染骤增。解决的办法是缩小交易范围, 建立市、县级的交易所。

摘要:现行排污权无偿初始分配不能促进企业小幅减排, 以有偿初始分配取代无偿初始分配可以克服此弊病。为遏制囤积指标行为而设立的强制交易规则, 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建立后无实际效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 会使特定区域污染较以前更重。

关键词:初始分配,强制交易,陕西排污权交易

注释

11沈满洪等.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9.7.

22[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254.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进入工业化时代后, 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速度加快。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 扩大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领域, 带来了繁荣的经济。但是人类对自然肆意攫取, 破坏了稳定的生态状态, 激化了环境矛盾。20世纪后, “八大公害”事件震惊全球。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大范围酸雨、饮用水污染等问题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人类的生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过去的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第二产业, 现在的环境问题已经超越产业范围, 与社会竞争与行为、生活方式的改变、人口增长等息息相关。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规模, 对环境和资源造成压力日益明显。按当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控制水平, 污染负荷将激增4~5倍。为此, 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以来, 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被提到了国家建设的高度, 并且逐步成为广大群众所关注的重大问题。

2 环境政策工具

2.1 基于政府的指令控制政策

使用指令控制型环境政策是解决环境问题最为常见的方法之一, 该类政策往往倾向于企业承受污染控制负担, 并遏制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该环境政策能够确保结果的确定性, 往往受到政策制定者的偏爱, 但却需要投入巨大成本。亚太经合组织给出的定义是:为政府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行为方面的措施, 包括禁令、排污标准、和配额等。主要特征是:明确规定污染排放或削减, 污染者必须按照规定行事, 违反必须接受罚款或法律诉讼。

2.2 基于市场导向的环境政策

市场导向型环境政策指通过排污税、排污权交易、补贴等市场机制来影响企业排污的行为, 主要包括:补贴、许可权交易、排污税、押金返还等。排污税指对产生影响环境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 例如资源税、排污税等;排污权政策指在保证环境要求的情况下, 建立合法的权利, 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进行交易, 用这种方法对环境进行控制。主要有两种形式:拍卖式排污权交易和免费排污权。虽然税收和排污权交易都属于经济政策, 但也有较大的差别。税收国家干预的色彩还比较强烈, 而排污权交易政策是更加直接的运用市场机制。

3 排污权交易理论

在目前推行的各种环境政策中, 排污权交易是出现最晚, 但研究最多的一种, 是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的一种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是根据污染物排放量, 向排污企业分配排污权, 以此控制一个地区特定的总量排放水平, 并满足确定的环境标准, 允许持有排污权的企业进行自由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宗旨是为环境措施引入灵活性, 提高治理环境效率, 加快环境达标速度。被美国新墨西哥州参议员Domenici誉为“最有希望的设想”。

3.1 排污权的本质

从经济学角度看, 引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污染的外部性, 因此, 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也应该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其中, 排污权交易无疑是内部化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本质是把排污权当做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政府在对排污总量进行严格控制的情况下, 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和规范治理, 尽可能地减少污染排放量。给予企业合法的排放权, 并允许企业把其进行污染治理获得的富余指标进行转让或变更。考虑了环境资源的特殊性质,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运用经济手段对排污进行管控。

3.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外部性的概念是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外部性是指在当事人双方缺乏相关经济交易时, 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放所提供的物品束”。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排污企业通过牺牲别人的资源、财产、健康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来赚取收益, 是排污企业施加给全社会无需补偿的成本。个人往往总是试图把私人成本转嫁为社会成本, 让公众、自然环境、公共资源负担本应计入私人成本的部分, 转嫁给社会和公众。如果外部性成本顺利转嫁, 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将全面丧失, 更易早正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

排污权交易制度明确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通过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 如果超标的代价比治理更大, 企业就会投入更多的经历治污, 总量控制目标也能够得到保证。与排污税制度相比, 排污权交易制度优点比较明显。首先, 在激励机制上, 如企业能够警醒技术革新和引入先进治污设备, 可以将节余排污许可证在市场上出售, 企业能够立即获得收益, 有力于企业真正成了治污的主体, 而政府仅仅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者和规则制定者, 治理污染能够从强制行为变为自觉行为。其次, 排污权交易的最终结果是总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并形成均衡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是治污责任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第三, 政府放弃配额交易权利, 能够一定程度上退出交易过程, 有利于减少寻租现象。最后, 在排污总量控制效率上, 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先明确总量控制指标, 然后进行排污权交易, 最终低成本污染治理。政府机构能够通过发放和回收排污权来调整排污权价格, 控制环境标准。环保组织也可以出面购买排污权, 较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 结语

市场导向型环境政策虽然是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污染治理技术, 我们注意到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将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处理, 使排污权就成了企业生产中的一项投资。政府也能够更加方便地设定排污上限, 各企业按各自需要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 值得借鉴和推广。

摘要:环境政策可以分为指令控制型和市场导向型两种, 排污标准是指令控制型, 而排污权交易、排污税、排污权拍卖属于市场导向型。本文对环境政策工具进行和分析, 对排污权交易及其优点进行了重点论述。

关键词:环境,政策,工具,排污权,交易

参考文献

[1] 周纯, 吴仁海.环境政策手段的比较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3, 23 (3) :217~219.

[2] 王金南, 陆新元, 杨金田.中国与OECD的环境经济政策[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7.

[3] 李寿德.排污权交易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研究动态[J].预测, 2003 (5) .

[4] 罗黎.我国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浅析[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08 (2) .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作用,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制度设计,为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和地区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在全国有重要地位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到2020年,省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成熟完善,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本建立。

二、总体安排

(一)交易产品。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经国家或我省备案,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二)交易主体。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积极探索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政府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控排企业按照所获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并可通过配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权益。

(三)交易平台。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四)工作阶段。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为试点试验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为试验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为成熟运行期。

三、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碳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促进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完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市场机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机制。

1.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合理确定要求报告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并逐步扩大范围。所有控排企业均纳入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范围。

2.建立控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控排企业报告的碳排放信息进行核证。

3.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为企业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制。

1.加强碳排放总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

2.科学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

3.建设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用于注册配额账户和登记配额,详细记录配额发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机制。

1.规范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建设成为我省和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我省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2.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业务规则。制定并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价格形成、配额交割、审查核证、资金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委托代理、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按此开展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碳排放权配额网上竞价交易、交易账户注册、交易信息登记等功能,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的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推动省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探索与其他省(市)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专责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广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研究设计工作小组,省内有关专家作为成员,邀请国家级专家担任顾问。省、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报告核证、配额发放、交易机构、监管责任等规定。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或碳排放管理相关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务实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广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研究以及工作体系等项目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五、试点试验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

报告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范围。

(二)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企业范围。

控排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配额交易。“十二五”期末力争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范围。

(三)配额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控排企业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参考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况,适时对企业当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合理调整。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审查结果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目标,免费或部分有偿发放碳排放权配额。此类项目是否获得与碳排放评估结果等量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配额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将控排企业配额账户中与上一年度实际(经核证)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权配额扣除,抵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控排企业年度配额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结转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额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购

买补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新建项目业主所获碳排放权配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核转为可流通配额。

(五)补充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六)工作进度。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着重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点试验,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筹备阶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启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体系,正式挂牌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

2.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启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不断完善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体系。开展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加强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工作协调。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作用,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制度设计,为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和地区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在全国有重要地位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到2020年,省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成熟完善,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本建立。

二、总体安排

(一)交易产品。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经国家或我省备案,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二)交易主体。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积极探索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政府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控排企业按照所获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并可通过配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权益。

(三)交易平台。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四)工作阶段。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为试点试验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为试验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为成熟运行期。

三、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碳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促进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完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市场机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机制。

1.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合理确定要求报告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并逐步扩大范围。所有控排企业均纳入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范围。

2.建立控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控排企业报告的碳排放信息进行核证。

3.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为企业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制。

1.加强碳排放总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

2.科学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

3.建设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用于注册配额账户和登记配额,详细记录配额发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机制。

1.规范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建设成为我省和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我省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2.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业务规则。制定并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价格形成、配额交割、审查核证、资金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委托代理、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按此开展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碳排放权配额网上竞价交易、交易账户注册、交易信息登记等功能,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的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推动省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探索与其他省(市)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专责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广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研究设计工作小组,省内有关专家作为成员,邀请国家级专家担任顾问。省、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报告核证、配额发放、交易机构、监管责任等规定。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或碳排放管理相关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务实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广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研究以及工作体系等项目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五、试点试验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

报告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范围。

(二)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企业范围。

控排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配额交易。“十二五”期末力争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范围。

(三)配额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控排企业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参考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况,适时对企业当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合理调整。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审查结果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目标,免费或部分有偿发放碳排放权配额。此类项目是否获得与碳排放评估结果等量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配额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将控排企业配额账户中与上一年度实际(经核证)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权配额扣除,抵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控排企业年度配额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结转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额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购

买补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新建项目业主所获碳排放权配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核转为可流通配额。

(五)补充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六)工作进度。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着重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点试验,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筹备阶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启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体系,正式挂牌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

2.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启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不断完善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体系。开展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加强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工作协调。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作用,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制度设计,为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和地区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在全国有重要地位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到2020年,省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成熟完善,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本建立。

二、总体安排

(一)交易产品。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经国家或我省备案,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二)交易主体。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积极探索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政府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控排企业按照所获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并可通过配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权益。

(三)交易平台。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四)工作阶段。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为试点试验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为试验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为成熟运行期。

三、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碳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促进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完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市场机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机制。

1.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合理确定要求报告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并逐步扩大范围。所有控排企业均纳入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范围。

2.建立控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控排企业报告的碳排放信息进行核证。

3.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为企业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制。

1.加强碳排放总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

2.科学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

3.建设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用于注册配额账户和登记配额,详细记录配额发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机制。

1.规范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建设成为我省和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我省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2.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业务规则。制定并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撮合、

价格形成、配额交割、审查核证、资金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委托代理、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按此开展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碳排放权配额网上竞价交易、交易账户注册、交易信息登记等功能,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的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推动省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探索与其他省(市)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专责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广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研究设计工作小组,省内有关专家作为成员,邀请国家级专家担任顾问。省、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报告核证、配额发放、交易机构、监管责任等规定。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或碳排放管理相关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务实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广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研究以及工作体系等项目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五、试点试验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

报告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范围。

(二)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企业范围。

控排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配额交易。“十二五”期末力争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范围。

(三)配额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控排企业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参考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况,适时对企业当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合理调整。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审查结果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目标,免费或部分有偿发放碳排放权配额。此类项目是否获得与碳排放评估结果等量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配额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将控排企业配额账户中与上一年度实际(经核证)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权配额扣除,抵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控排企业年度配额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结转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额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购

买补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新建项目业主所获碳排放权配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核转为可流通配额。

(五)补充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六)工作进度。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着重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点试验,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筹备阶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启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体系,正式挂牌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

2.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启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不断完善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体系。开展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加强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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