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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申请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1篇

(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墨水笔、碳素笔逐项填写) 身份证号码 姓 拼音姓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原护照号码: 变更加注内容: 出 事 家庭 成员 ︵ 父母 配偶 子女 ︶ 本人 简历

(从初 从 中开始 填写) 填写

申请编号条形码

名 拼音名 年 月 日 出生地 民族

性别

□男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派出所 职 务 文化程度

□女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 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相片大小:4833mm 头部宽度:2124mm

1、本人知道,凡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否则,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保证,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相片和相关的证明资料 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办理因私护照时,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作 出如下声明:本人是申请人的 父亲 / 母亲 / 法定监护人(称谓) ,依法 拥有对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递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谢谢您的合作 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合作!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递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谢谢您的合作!

1、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 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

2、请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户口簿(申请人所在资料页)复印在 A4 纸上随申请表一同递 、 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户口簿(申请人所在资料页 、户口簿 人将本人身份证 、 资料 集体户口的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随申请表一同递交 其余所需证明资料, 随申请表一同递

交; 交;集体户口的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随申请表一同递交;其余所需证明资料,请按照 A4 (提示:未领取护照前,请勿预定出行机、车、船票或预约相关事宜,以免造成损失) 纸规格提交; 纸规格提交;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 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

3、当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恕无法逐项列举 和通知,有关改变事宜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 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 和通知,有关改变事宜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

本栏由申请人所属 本栏由申请人所属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由申请人所

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 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由出具意见 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 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申请人 ________ 系我单位_______ (职务),其申请表所填内容: □ 属实 □ 不属实 是否同意该人办理因私护照: □ 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名) :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受 理 部 门 意 见

已面见申请人,并已核对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原件,材料齐备,同意受理申请。

审核意见:

受理民警签名:

审核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审核日期:

如果您因下列情形需申请证件加急, 如果您因下列情形需申请证件加急,请提交相应的加急材料 加 急 审 批 栏 加急事由:□ □ □ □ □ 出国奔丧; (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 出国治病、探望危重病人; (提交医院开具的病情、病危证明复印件) 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复印件)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以及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页复印件)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合理紧急事由

经审核提交的有关加急资料,同意办理加急。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审核人签名: 经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同意签发 不同意签发 原因: 签发( □ 同意签发 □ 不同意签发(原因:

)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有关 情况 记录

备注

申请表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 曲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印制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2篇

人民陪审员李彩云

2009年我被县人民法院安排到刑庭和审监庭参加陪审工作,在一年来的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共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80余起,其中刑庭70余起,审监庭10起,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4起。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力争在合议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案情进展,量刑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

的见解,发挥积极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同时负责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事务繁多,时间紧凑,但我必须做好计划,协调好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把这些法律法规运用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让他们成为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合格公民。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3篇

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由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实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在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情况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泌阳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700余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282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2821件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有2793件,占总数的99%;刑事案件有17件,占总数的 0.6%;行政案件有11件,占总数的0.4%;在2793件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有1425件,占51%,合同纠纷类案件有415件,占15%,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有751件,占27%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有一名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有761件,占总数的26.9%;有二名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有2060件,占总数73.1% 。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

1 的居多,有1841件调解结案,占总数的65.2% 。

(四)与往年同期对比,调解结案率逐年增加,判决案件占总审结案件的比例逐年减少。2008年6月至12月经调解结案946件,调解结案率74.4%;2009年元月至6月经调解结案315件,调解结案率59.5%;2009年6月至12月经调解结案327件,调解结案率65.4。

(五)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数量为0。

(六)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2821件案件中,经法院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因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不能参加审判,导致法院更换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有312件,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总案件数量的11%

二、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与其本职工作存在冲突。泌阳县法院选任的29名人民陪审员中,单位工作人员有27人,其中党政一把手及部门负责人有16人,占总数55.17%,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陪审员在单位工作量大,任务重,其繁忙的本职工作,导致其本人无法抽出足够的时间去参与审判,这种现象背离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的初衷。部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有严格人事管理规定,在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过程中,当其本职工作与审判活动在时间上产生冲突时,其所在单位拒绝其放下单位工作去参与审判,也是导致

2 人民陪审员不能正常参与审判活动的主要原因。

(二)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审判人员参加人民法院案件的审判制度。虽然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但是陪审员和与合议庭中非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区别,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但是,由于大部份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单位也不支持其参与审判,让有很大一部分人民陪审员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作为人民陪审员认为参与审判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接到人民法院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通知后,总是机械的来和机械的去,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毫无主动性可言,有的陪审员甚至不知自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认为参加亦可,不参加亦可,还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用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人多,在人民法院邀请其组成合议庭陪审时,干脆不出庭。造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意识不强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的主人翁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所致。

(三)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导致陪而不审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之中,有和大一部分

3 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评议案件过程中,由于人民陪审员受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限制,难以与专职法官同一层面讨论案件,具体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式,形同虚设,只有形式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毫无实质上的审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衬。在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合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人审判。少数法官在合议过程中,主导意见较强,没有充分征求陪审员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导致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还有些人民陪审员不熟悉案件审理程序,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提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就可以查清案件事实,因此他们庭前未认真阅卷或没有阅卷,造成庭前对案件基本情况了解不够,导致庭审中无法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审理思路偏离要点;有些陪审员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不清,或者害怕出错,在合议时一言不发,仅是点头同意他人的意见。

(四)人民陪审员权、责不明确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如果人民陪审员有违

4 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并且按照《规定》,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义务方面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使人产生这样的疑虑,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如果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名陪审员的意见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做出了判决,一旦判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如果陪审员发生了这种事情,又该如何对待?如果不加追究,显然成了错案没有责任人;如果追究,陪审员自有其本职工作,并不具有法官身份,不领法官的薪水,又依据什么让其承担法官的职业责任?

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对人民陪审员重视程度不够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2.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也就是说,只要不是采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均应实行陪审制,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现阶段的状况

5 是法院即使不采取简易程序的案件也不要求陪审员陪审,首先是院领导未予以重视,未制定本院陪审制度实施的具体办法,其次是立案庭在立案排期时,习惯性地安排法官组成合议庭,认为通知陪审员太麻烦。当然,这种重视应该是双方相互的重视,但是有的法院甚至遇到通知了陪审员但陪审员却不愿参审或无故不到的情况,这也说明人民陪审员对自己承担的这一社会角色有所懈怠,与其当初申请人民陪审员时的意愿是相违背的。

(二)人民陪审员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法律专业业务素质不高

有些人民陪审员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的身份是人民陪审员,把“陪”放在其工作首位,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陪审而已,在评议中发不发言,表不表态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只要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拿出裁决意见,自己就随声附和签字,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所致。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情况,他们被群众视为代表,应当说,正是有了这样的条件和基础,人民陪审员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协助调解、说服当事人等等。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格局,要求审判工作实行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而对人民陪审员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来说,这项

6 工作显得更为重要,现在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审判长为了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整体作用,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而且还要讲解法律,费时费事,导致部分法官图省事,在遇到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时,将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合议案件时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拒绝别人的合理意见,形成“一人庭”的独断格局。

(三)人民陪审员补助未落实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已两年多了,但是陪审员应当获得的补助缺乏明确标准,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落实。虽然《决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同时也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现实中,法院经费确实很困难,自今年4月1日起,案件收费标准改变后,平均每个案件收费才100元,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费用都难以维持,更不用说保障正常的办公和办案经费,所以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那本来就是标准很低的补助。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缺乏监督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使陪审员思想无压力。虽然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都对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陪审员陪审的出勤考核情况,作用的发挥情况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再加上最高院《办法》和《意见》对陪审员也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致使法院对陪审员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导致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有依赖思想,认为只要参加合议庭陪审就算完成陪审职责,至于案件质量与己无关,即使案件出了问题也无法追究自己责任,使陪审员在陪审中没有思想压力和缺乏责任心,从而使案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管理,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化

在运作陪审员制度过程中,要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要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乱陪乱审”的情况,必须制定可操作的管理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制,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各基层法院将会同同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表彰和奖励决定及时书面报告人大,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通过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另外,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委派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并与政工部门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具体组织、指导、部署、安排、检查和评定等等。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

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陪审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决定了陪审工作水平,决定了案件结果和办案效果。因此,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和培训,是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陪审员由外行转向内行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要从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出发,对陪审员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和培训,通过建立考核、考评、考试制度等长效机制,使陪审员认识到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就不能熟练掌握审判的技能,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无法完成好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以此来促进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为实现陪审员由外行转向内行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行使的审判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了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一是要在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进行

9 全面考核,对那些不思进取,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在考核中不称职的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二是要强化陪审案件质量是人民陪审员生命线的意识,将陪审员陪审案件质量的情况,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人大常委会通报,以便陪审员的所在单位及人大常委会了解掌握陪审员的办案情况,为陪审员所在单位对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供依据。对那些由于自身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违反审判纪律而办“三案”的人民陪审员,将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陪审案件质量。

(四)落实人民陪审员补助待遇

建议由人大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多方协调配合,解决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 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均来自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医院、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他们有的是单位部门的领导,有的是单位的业务骨干,都有自己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各项工作都与奖励,福利挂勾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过多参与法院的陪审工作,必将使他们的工作和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再加上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乘车,就餐及补助费等实际问题,也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势必会

10 给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带来影响。因此,要想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离不开当地人大、财政部门的支持及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笔者建议,在工作中,法院要积极与当地人大、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理解,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切实得到保障;其次,要主动深入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走访,对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期间在其单位的各种待遇进行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通过人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前景会越来越好。

(五)建立专家型陪审队伍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4篇

人民陪审员李彩云

2009年我被县人民法院安排到刑庭和审监庭参加陪审工作,在一年来的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共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80余起,其中刑庭70余起,审监庭10起,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4起。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力争在合议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案情进展,量刑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

的见解,发挥积极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同时负责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事务繁多,时间紧凑,但我必须做好计划,协调好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把这些法律法规运用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让他们成为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合格公民。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

1 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寻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2 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三、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四、切实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4 人民调解是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和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国家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有利于激励和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必将极大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

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实践中,由于村(居)民委员会收入较少,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常常很难落实,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人民调解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里,支持和保障责任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保障的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下设司法行政部门专用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工作量、调解质量和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和发放补助、补贴经费。

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国家安宁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表彰和奖励。近年来,每年都有4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万余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5 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义务的、无偿的,常常因为调解纠纷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甚至还要自己负担交通、通讯和误餐等费用。为此,《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为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影响本职工作导致的薪酬或劳动收入损失。

困难救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风险,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重大复杂纠纷中,其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和伤害,有的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35名人民调解员牺牲在调解工作现场,在调解工作中受伤的更是数以千计。《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这里所指“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既包括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致伤致残,也包括其他情形,比如因前往调解现场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致伤致残,调解结束后被不法分子打击报复致伤致残等等。这种救助责任并非赔偿或补偿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最低救助责任,是在人民调解员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渠道获得赔偿、救助时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法》规定,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里所指“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既包括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被不法分子故意或过失伤害致死的情形,也包括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遭遇意外牺牲的情形。对此,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确定抚恤和优待的具体内容,如符合烈士标准的,应追授烈士称号,其配偶、子女享受烈属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抚恤金等。

此外,《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从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是扎实做好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质量的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

7 制度。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测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

8 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证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七、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于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

9 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调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调解的成败。为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二是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随时有权在调解启动、进行中,放弃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三是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把调解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符合社情民意,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四是自主表达意愿、

10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当事人的义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人民调解员才可能掌握纠纷来龙去脉,发现客观事实,据此合法合理地居中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既然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自觉遵守调解程序和调解员的工作要求,合情合理地表达诉求,以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对方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形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共同处分权利,维护权益的活动,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坚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才能真正保障人民调解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

11 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

12 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蒲镇司法所编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6篇

2010年经泗县人民法院审核提请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通过我荣幸的成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获得光荣称号的同时我也深感自己肩膀所担当的是人民对我的信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

一、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庭审过程中,常常一言不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是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这时,主审法官鼓励我要大胆的参与意见,院领导也经常对我们讲:“你们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此后,我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对在庭审过程中适用到法律法规条文,做到用一次,熟记一条,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了兴趣,而且也让我充满了成就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我常想,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尽量提前赶到法庭,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意见,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一年来的陪审工作,我感受颇为深刻的是,许多民事案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都适用于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在调解过程中,我感受深刻的是案件审判的关键是相关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调查清楚了,才能为适用法律打好基础,也只有事实清楚了,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作为人民的陪审员,依法、依情、依理说服或劝导双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调解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们就要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群众,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寻求法与情的结合点。

三、做好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提高了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法治观念,我们有义务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周围人进行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要经常性地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周围的人听,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方面努力发挥作用。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第1篇(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墨水笔、碳素笔逐项填写) 身份证号码 姓 拼音姓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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