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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1篇

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治安调解的工作程序不规范

任何执法工作都是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进行的, 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办案民警中有所体现, 众所周知, 调查取证工作是需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的, 但在实践中, 民警在具体操作上随意性很大, 常常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调解案件, 甚至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不立案、不登记、无调解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等。而调解一旦不成功, 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时, 却缺乏对证据的掌握, 而此时已事过境迁, 很难再收集到原有的证据资料, 取证难度加大, 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 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 或过错的大小, 造成了无法有效裁决的结果, 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陷于被动。

( 二) 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带有随意性

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能够进行治安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起因是民间纠纷, 而民间纠纷的定义本身并不清晰, 其种类又是多种多样的, 因此, 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上, 基层民警常常对此把握不准, 对于具体哪些行为类型是包括在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中也不甚明了, 调解范围常常超限, 公安机关为此耗费了大量的警力, 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力度和其他治安管理效能的发挥。实践中, 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把控不清, 甚至以治安调解代替了治安处罚, 降格处理治安案件, 不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 也使群众对法律规定和民警执法产生曲解, 对公安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

( 三) 警察在治安调解中主体角色存在冲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调解的主体是县 ( 区) 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而在实践中, 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都承担着调查和处置治安案件的艰巨任务, 做治安调解的公安人员因警力所限, 其结果便是为了节约时间和警力, 随意简化调解程序, 马马虎虎了事。另外, 警察作为中立的调解者与一般调解者还存在明显差异, 即潜在的强制力量在他们的身份中有所体现, 使决定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调解过程中往往就会表现出强制力量, 违背了平等调解的原则。

二、进一步完善治安调解制度的对策

( 一) 加强政治、业务培训, 提高办案民警治安调解工作能力

首先, 应加强对办案民警的综合能力培训, 从队伍建设入手, 向素质要警力, 从主观思想上提升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树立大局意识, 对待治安调解工作是积极主动地去做, 而不是被动应付。同时, 还要加强对民警工作方式方法的指导, 提高其应对复杂问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在调解工作中, 要对症下药,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当然, 同其他调解一样, 治安调解工作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常常是在调解过程中还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有所反复的情况。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或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实际上也是对我们治安调解的质量问题及效果问题一个反映。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依法合情, 尽可能地减少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发生。事实上, 人民群众对治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是大有益处的。

( 二) 完善治安调解的立法工作

1. 明确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畴。治安调解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有助于实现治安法律的价值目标。因此, 如何使治安调解的范围划分合理得当, 事关公安机关各项工作职能的有效发挥。如果规定治安调解范围过宽, 则会加大公安机关的繁重负担, 本应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非治安性普通民事纠纷也会堆积到公安基层单位, 造成越权; 反之, 如果过度限制治安调解的范围, 则容易捆绑住公安机关合理解决治安纠纷的手脚, 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所以, 在对治安调解范围的划分上要恰到好处, 权衡好公共利益和公民私利纠纷, 合理定位和判断。

2. 明确规定治安调解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即一般情况下30 日内要结案。但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调解期限,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不同公安机关对于治安调解期限把握的尺度不同, 使得办理案件的标准也有差异, 不利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而应依法明确治安调解期限, 在期限届满时, 确实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应当终结调解, 由公安机关及时做出治安处罚。这样既可以防止人为拖延调解时间, 提高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 又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 明确治安案件调解的程序。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 治安调解的程序问题基本上都没有涉及到, 导致了某种程度上治安调解工作程序上的紊乱。因此, 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治安调解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借鉴其他调解程序的规定, 治安调解一般应包括受案、调查取证、征求意见、制定调解方案、调解终结等普通程序的内容。同时也规定对某些治安案件适用简易调解程序。

4. 明确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调解是法定的治安违法处理方式之一, 有些治安违法行为本身也具有治安违法和民事违法的交叉性, 因此,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 以民事责任代替行政责任, 对行为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同样是有效的。治安调解协议是对治安法律关系依法加以确认的法律文书, 法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它都是具备的, 即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这样就可以对当事人的否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避免其因滥用权利, 浪费执法成本, 使公安机关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成为徒劳。

( 三) 建立“公调对接”制度, 实现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公调对接”是公安机关警务活动与“大调解”的有机结合, 紧密结合好公安力量与社会力量, 形成合力, 共同解决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矛盾纠纷。结合我国当前的矛盾纠纷规律特点, 必须要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不断建立起来, 并逐步健全完善。实践证明, “大调解”能够尽可能地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使司法成本得以降低, 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立情绪。因此, 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 在诉讼中也要依据先行调解的原则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相关制度。例如, 人民法院在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 对可以适用调解的诉讼案件, 应该先劝导当事人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进行调解处理, 这两类调解因为是不收费的, 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 纠纷解决的时限也远短于诉讼调解 ( 即司法调解) , 而对于当事人不愿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的, 人民法院也应积极进行司法调解, 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总之, 我们要对治安调解制度的应有地位加以重视, 只有做好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 才能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效能的最优化。

摘要: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非处罚性的治安管理机制, 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由于一些主、客观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当前的治安调解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治安调解工作, 精准定位, 不断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在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中, 发挥出治安调解制度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治安调解,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宝记, 李永源.治安调解的法律技巧[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4 (4) .

[2] 孟婷婷.“公调对接”机制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司法, 2014 (4) .

[3] 荣晓莉, 孟明合.大调解机制中的治安调解研究[J].净月学刊, 2014 (2) .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2篇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内勤工作是一项通晓全盘、沟通上下、综合服务的工作。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好“事务”。如何处理好内勤与领导、内勤与外勤的关系,是当好一名合格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首要环节。

一是内勤与领导的关系。要解决好自身定位问题,避免两个极端。既要克服惟命是从,不闻不问不考虑,弱化参谋作用的“盲从主义”,又要避免事无巨细,擅做主张,认为这样才是起到参谋作用的“越权主义”。所以要当好领导参谋,必须摆正自己位置,立足本职之内,做到积极不越权,服从不消极,这才是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最佳角度和应有的位置。

二是内勤与外勤的关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热心为外勤同志服务,既是内勤的分内职责,也是当好参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如果处理不好内勤与外勤的关系,不能赢得外勤的信任和支持,内勤就很难掌握各种情况信息,就很难发挥领导“数据库”的作用。所以内勤民警只有从自身做起,处处为外勤民警着想,主动团结、配合外勤民警,与外勤民警建立和谐融洽的伙伴关系,才能够得到外勤民警的尊重和帮助,才能实现派出所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是要主动更新“六个观念”

一是全局观念。派出所内勤必须对全所工作心中有数。要“不在其位谋其政”,站在所长的角度和高度敢想敢谋,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脉,才能向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与各警种的关系,主动搜集全面工作情况,熟悉工作进程,将工作进展、数据、观点记在本上、印在脑里、反映给领导,及时给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信息观念。搜集掌握各类信息,包括上级精神、外勤民警的汇报内容、内部信息、群众反映的社会信息、过去的经验信息、兄弟先进单位的信息等。对其中有参考价值的,都要记下来,否则就“想”无根据、“谋”无基础。要多动腿、勤动嘴、真动耳,深入实际调查获得一手材料,单单一味在办公室“闭门造车”,是当不好领导参谋助手的。

三是服务观念。内勤担负着上传下达、迎来送往的职责。要将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协助领导及时传达到全体民警,同时,要把民警对单位的意见、建议

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使领导做到心中有数;要对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解答得体;对重点厂企人员来信来访,要主动配合领导靠上前,切实快速有效地为他们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

四是沟通观念。沟通就是在工作安排部署、分头落实后,广泛收集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提供给领导以加强指导协调。一是随时提醒,就是针对基层工作任务重、领导繁忙的实际,将自己所发现的工作遗漏,及时向领导提示,以弥补漏洞。二是定期报告。即在工作任务下达后,加强对各责任区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将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分析综合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给领导,并将修订或补充后的工作措施及时反馈给各责任区,主动当好动态调节的桥梁。

五是保密观念。派出所内勤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当好“管家”,管好内务、档案、财务、秘密。因此增强保密观念十分重要。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切忌“漏风”,这是内勤工作人员的大忌。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天,市、区两级领导到我地区检查五年来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体现了各级领导对我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我所五年来依法行政、狠抓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所现有民警**人,建有*个社区警务、**个村段户籍民警,辖区管辖范围近*平方公里,辖区社

会单位近**个,常住人口1****多户、5****余人,常年流动人口近*万人。本地区治安管理特点是:地域广、居民住户高度分散、困难企业多、下岗工人

多、辖区不稳定因素多,治安管理难度较大。多年来,我所在区委、区府和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克服房屋破旧、办公条件简陋等困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为保一方平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特别是99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依法治市五年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后,公安司法行政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为依法治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所依法行政情况:

(一)、提升民警文化层次。99年以前,民警队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仅有*人,99年7月以来,为提高民警的文化程度,我们分三批安排民警参加中央党校和市委党校的函授学习,现在,**名民警全部达到大专学历、其中**人达到本科学历。

(二)、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五年来,我们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了教育工作,99年以

来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2000年以来开展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公正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的“三项教育”活动,2001年开展的“三项教育”回头看活动,2002年开展的公安部“五条禁令”活动,更是把公安队伍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今年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公安执法思想观念来一场革命的教育,目前这场教育活动正在公安民警中深入地进行。通过五年来的队伍建设教育,民警的素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是民警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在人民群众面前,由管人者变成了勤务员,为民服好务成为了民警的自觉行动。二是民警的执法素质大幅提高,对犯罪嫌疑人由过去的打骂体罚转变成尊重其人权,办案注重证据、严格程序。在治安户政行政管理上,开展“一站式”办公、民警上门服务,按程序办事、依法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三)、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全力维护

辖区社会政治稳定。所支部“一班人”历来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不断增强情报信息意识和政治敏锐性,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情报信息网络,促进了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1、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的斗争。近五年来共抓获“法轮功”顽固分子**人次,破获政治案件*件,依法依法刑事拘留*人次(其中逮捕*人),劳动教养*人,治安拘留*人次,其他处理*人次。收缴各类“法轮功”宣传单***份、书籍**本、磁带***盒、录像带*盘、李洪志画像*张、电脑打印机一台、电脑软盘*张、录音机*部等物品。自99年7月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我们在街道党委、办事处和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地认真摸排辖区内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和习练者,认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我们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教措施,做好

转化工作。现在辖区内还有“法轮功”顽固分子均在我们严密地监控之下。

2、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拓宽情报信息渠道,以社会“热点”为重点长期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现象的发生。近五年共收集各类情报信息**条,不安定因素**条,积极配合处置群体性事件或闹事事件**起,为稳定辖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如:2000年

1、2月份,公交***路与**余辆面的车关于营运***至***的交通阻塞事件;2001年6月***路施工破损民房纠纷;2003年

5、6月的***拆迁问题。在处置这些社会“热点”中,我们都及时投入了大量的警力,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事件的最终解决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3、认真做好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或重大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中央领导人员及外国贵宾来地区视查或参观的安全警卫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投入了

大量的警力逐一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顺利完成了任务,受到了上级好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的警卫任务成倍增加,近两年我们每年投入的警卫力量都超过千多人次。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4篇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 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1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2

思到场,当场责令钱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报纸一团。

四、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治安调解应引起全体民警尤其是领导的重视。民间纠纷经常发生,尽管起因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琐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易小怨成大恨,酿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机关介入的治安调解高度重视,认识到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业,是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为治安调解费时费力,难见效果而推诿搪塞不作为。

(二)正确理解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项: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不仅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本案中,钱平以张兰家产生的生活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多

3

次公然辱骂他人,进而堵塞下水管等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仅仅起劝解的作用,而是在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则下,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必要时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人参与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中,应对双方纠纷的原因、诉求,以及因纠纷引起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取证,以此为基础,才能达成理解和沟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及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时有根有据。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的依据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调解案件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视为办结,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则对行政责任予以追究,对民事责任可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

四、专家提示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5篇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 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1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2

思到场,当场责令钱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报纸一团。

四、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治安调解应引起全体民警尤其是领导的重视。民间纠纷经常发生,尽管起因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琐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易小怨成大恨,酿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机关介入的治安调解高度重视,认识到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业,是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为治安调解费时费力,难见效果而推诿搪塞不作为。

(二)正确理解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项: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不仅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本案中,钱平以张兰家产生的生活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多

3

次公然辱骂他人,进而堵塞下水管等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仅仅起劝解的作用,而是在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则下,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必要时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人参与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中,应对双方纠纷的原因、诉求,以及因纠纷引起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取证,以此为基础,才能达成理解和沟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及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时有根有据。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的依据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调解案件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视为办结,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则对行政责任予以追究,对民事责任可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

四、专家提示

派出所治安调解对策范文第6篇

一、强化监督理念

近些年, 公安部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活动, 如“大接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走访”等,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应当继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并结合发生在边防民警身边的实际案例, 使民警能认识到依法执法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最好方式, 从而自觉主动积极的接受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监督不仅是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责任, 各级领导都有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边防民警进行思想教育, 培养正确的理想信念、法制理念和纪律作风,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的力度, 消除边防民警的逆反心理和模糊认识, 树立“监督是关爱”的理念, 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提高监督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

二、改进监督方式

( 一) 积极推行和落实法制员制度

派驻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法制员不但要履行执法监督指导职责, 还要履行监察联络员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在公安边防派出所, 要设立法制员, 由法制员对本单位的执法情况实施全程跟踪, 通过对受案情况的核查通报、法律文书和执法台帐的规范适用、强制措施的跟踪, 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执法状况; 同时, 对疑案、难案及时介入, 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及时的考评, 从而彻底解决受案、结案不及时这一问题。

( 二) 依托网络平台创新监督方式

因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涉及的内容较多, 要广泛搜集、了解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情况, 就必须加强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发挥网络信息优势, 强化监督, 力争从源头遏制腐败。通过推行应用警务综合平台系统, 全面推行接处警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制度, 对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的实时监督管理。

三、明确监督责任

( 一) 整合内部监督力量

要赋予监督主体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 树立监督主体在内部的威信。公安边防派出所所长是本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总负责人, 教导员要协助所长保障好执法监督。总之, 从负责案件审核的公安局法制室、支队主管业务部门到公安边防派出所主官, 相互之间应当做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形成多方联手、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3]。

( 二) 采用初审初评制度

这是一种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 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由法制员通过对受案情况的核查、法律文书和执法台帐的制作、处罚裁量及法条引用、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全面掌握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情况。边防支队业务部门对未结案件进行跟踪, 严格监督办理; 对疑难案件应及时介入, 对已结案件进行执法考评,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等, 才能达到防微杜渐、正本清源的效果。

四、健全监督机制

( 一) 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执法质量考评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 也是考核基层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准。通过执法质量考评, 可以及时掌握执法动态, 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帮助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提高执法质量。因此, 制定严格细致的执法质量考评细则, 明确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 对促进执法质量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 二) 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

加强执法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执法责任。要通过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责任, 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主管领导、办案人员的岗位职责, 落实责任。

( 三) 细化执法操作规程

要通过制定科学、严密、明确的操作流程来规范执法细节、执法环节、执法标准, 最大限度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 减少、杜绝裁量的随意性。公安边防派出所可根据上级现有的执法监督制度, 依据本单位实际, 进一步细化执法办案工作流程, 使接处警开始直至案件办结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有章可循, 都处于有效监督之下。特别要增强监督细则的可操作性, 减少只有倡导性规定而缺乏相应惩处规定的“软性条款”, 避免执法监督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4]。

总之, 只有充分发挥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主动性, 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能够促进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行政, 维护边境地区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摘要:对于执法权的监督是重要命题, 从我国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总体情况看, 重视和发挥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文章从强化监督理念, 改进监督方式, 明确监督责任, 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 以期进一步充分利用监督资源, 保障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行政。

关键词: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解决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 甘敏.强化公安边防管理职能, 创新服务管理机制模式[N].广西法治日报, 2012-03-22 (005) .

[3] 韦俊武, 刘建昌.新形势下加强边防派出所建设的几点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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