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章程范文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1篇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
(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
(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7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民中心民政窗口。
四、申办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五、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查看现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民政局自取方式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实际,为规范机构行为,保障机构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依法成立并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机构的注册名称为:。
本机构的地址为:
。
第四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
。 第五条:本机构的股东、出资额及股份。
1.
先生:
:住所:
。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
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
%股份。
2.
先生:
:住所:
。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
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
%股份。
3.
先生:
:住所:
。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
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
%股份。
机构应向股东签发由机构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本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各项权责均由股东直接享受和承担。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 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对机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 2. 有权了解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4. 决定校长人选及报酬,审议决定机构经营方针计划。 5. 监督机构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6. 机构依法终止时,依法分得机构的剩余财产。 7. 参加制定或修改机构章程。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 遵守机构的章程。 2. 按时使出资额到位。
3. 机构正式运营中,不得抽回其投资。 4. 以其出资额对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5. 为机构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股权转让: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2.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本机构一致同意委托
先生为校长。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机构日常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股东负责。
校长行使如下职权:
1. 主持机构的经营行政教学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策计划。 2. 组织实施机构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3. 拟定机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定岗定员定编。 4. 拟定并实施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机构的具体规章并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由股东选定,校长管理。财会报告定期送股东阅看。 第十二条:机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务合同。辞退职工或员工自行辞职,按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机构的终止和善后。
1. 机构的终止条件: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一致同意解散;被依法撤销;不可抗力;资不抵债破产。
2. 善后工作:进行清算;处理为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参与民事诉讼;依法注销。
第十四条:机构经营期限为5年。届满前6个月决定继续经营或终止解散。 第十五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章程及机构各项制度未列入事项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机构共产党、共青团及工会活动,依照党、团及工会章程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或股东授权人代表签字,投资到位后即行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
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二年
月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睢县高考补习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为了适应社会对教育选择的需要, 满足社会要求,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给有志复读、继续学习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机会、为发展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创办“睢县高考补习学校”;办学范围:在睢县及商丘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高考补习)教育;办学的规模:每年招收大约3200人;办学的层次:高中;办学的形式:全日制授课。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睢县中心大街北段西侧,邮政编码:476900。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哈尔滨师大附中高考补习班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董事会人数7名。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第十六条 举办者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办学出资额:办学经费、学校校舍和教学设施的投入由王新峰投入,约合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和告之义务。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在自愿终止办学时,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3月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4篇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河南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
1 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2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3 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章程供到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申办民办职业培训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5篇
二OO五年六月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住所是邮编。
办学场所地址是邮编。
(住所是指学校办公机构所在地址,办学场所地址是指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地址。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宁波市区路号。住所和办学场所一致的,可不再另写办学场所地址。)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 政府资助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
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
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
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
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
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培训机构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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