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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自身运作效率和对经济作用的效率低下,不能很好满足新农村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建议通过改革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农村资金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等,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市场效率;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市场是由农村经济中较为活跃的金融资产的买者与卖者形成的交易场所。它包括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中,农村金融市场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另一个“突破口”。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适应我国农村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新形势,完善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

金融市场归根到底是由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农村商品经济及与之伴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根本条件。

(一)资金短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二元经济结构和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从总体上看,将长期面临资金短缺的矛盾。从局部看,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合理的资金需求,而对于大部分农户和部分抵押担保难的客户。正式金融却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在总的资金短缺的经济环境中,资金需求远远大于资金供给,只存在资金需求的竞争,很少存在资金供给的竞争。企业、个人和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对金融市场形成了强大的需求压力,市场往往因为不能找到平衡点而难以运行。我国各类金融市场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产生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市场仅仅成为筹集资金的场所,金融工具也仅仅成了筹集资金的工具,这是多年来金融市场出现变异现象且难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特作用,使得行政力量对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干预能力极强,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一级法人银行的整体效率难以充分发挥,资金横向流动难以顺畅,全国性的金融市场运作难以达到预想效果。

(二)非正式金融市场长期存在且不规范

由于受农村经济和农村商品货币发展程度的制约,虽然我国非正式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风险较大。但由于适应农村私有经济与农户对资金需求小额、分散、灵活和方便的特点,因此非正式的农村金融市场将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农村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进和股票、债券市场发展短期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利率市场化全面推开还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这些也都决定了非正式的金融市场还将长期存在。

(三)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组织者机制缺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组织者,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机制改革缺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身兼三职,一是代表中央银行推行既定的货币政策;二是代表中央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业务的开展;三是代表农村信用社的利益从事金融活动,这种身兼三职的角色使中央银行很难客观、公正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同时也使农村金融市场很难遵循市场法则发展。虽然党的十六大后,这种局面有所改变,人民银行不再赋予监管职能,今后也不再具体领导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监管由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监管,但这种职能调整和磨合需要一定的过程。农业银行目前虽然分离了政策性业务。但许多准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业务仍由农业银行办理。农业银行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制度不清晰,计划经济形成的许多历史包袱短期内难以消化,因此农业银行参与、组织金融市场手段和效率不尽人意。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改革方向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历史和现实问题较多,外部关系不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一直处于一种胶着和探索改革状态,因此农村信用社组织参与往往带有传统体制下的经营行为。

(四)农村金融子市场分割独立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所谓子市场的分割独立,就是指一个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化并不能很快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传导开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人为设置的障碍,二是信号和刺激的力度不够。因为我国的利率管制还没有解除。金融子市场的获益率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有限地波动,它既不能充分表现资金的供求短缺或富裕的程度,也不能给资金以足够的刺激,以使它们弥补资金流动的成本后,还能赚取足够的利润,这就导致我国资金在不同子市场间流动的不充分,也制约了整个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既然我国任何一个子市场的成熟不能以另一个子市场的成熟为条件,那么改革的深化只能是每一个子市场改革的循序渐进和所有子市场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只能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突破口,根据股票市场扩容和发展的要求,逐步放开其他市场资金进入该市场的限制,促进票据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大市场利率围绕同业拆借利率波动的幅度。随着公开市场货币供给的增加和农民投资意识的增强,利率调控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最终可以使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化。

二、农村金融市场效率分析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并称为三大要素市场。随着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性日益增强。金融市场的效率高低便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或制约因素。金融市场的效率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自身的运作效率:二是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自身运作效率

1、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对各种信息的反映灵敏程度。西方金融理论中的效率市场,定义为市场价格迅速反映所有可得的信息。反过来,对市场效率的衡量便通过市场价格对所得信息的反映速度来判断。市场组织和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和全球市场一体化使市场效率呈现明显的提高趋势。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任何一个经济信号都会在市场商品价格上得到迅速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包括农村金融市场由于股民普遍存在投机心理而不是投资行为,因此,真正对企业的经营信息反应不是十分灵敏,而对非企业信息反应灵敏,股票换手率很高。

2、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数量及创新能力。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还可以通过金融商品的种类及品种来体现。只有少数几种金融商品可供交易,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很小,市场不可能产生效

率。通常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能够很容易地找到自己投资的效率组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商品还不是十分丰富,品种比较单一,金融商品的创新能力也比较低,资本、货币市场发育不是很健全。

3、金融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与商品市场和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金融市场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趋于较高而且稳定。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的波动很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普遍缺乏一种风险规避意识,金融市场上也缺乏为个人投资者规避风险的组合,金融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许多风险实际上由政府在承担。

4、交易成本。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平均交易成本也是判别市场效率高低的重要参数。平均交易成本取决于交易量、交易次数、清算时间、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和市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高效的金融市场上,买卖方都有大量的参与者,成交比较容易,交易量大且稳定,加之现代化管理,致使平均交易成本较低。而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参与者人数较少,交易商品及数量少。难以及时成交,更难以找到效率组合,加之管理较弱,故交易成本一般来说较高。

(二)农村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

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便利筹资和投资、促进资本集中、加快资本转移、促进资本转换。从这一角度分析,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突出反映在对市场融资的满足能力和融资的方便程度这两个方面。

1、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市场对融资的需求的满足能力是指市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的融资需要。如果筹资的需求在市场上得以满足,或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在市场上找到满意的出路,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说是有效率的,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筹资人只要付出了足够的价格便可获得足够的资金,投资人也是如此,只要接受一定的价格便可将资金用出,除价格外没有其他约束或限制。而在我国,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是较低的。企业筹资经常遇到困难,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也很低,不规范运作和暗箱操作频频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包括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规范性及发育的不完善。

2、市场融资的方便程度。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是衡量金融市场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与此相联,市场融资的方便程度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不但筹资者能够及时实现自己的愿望和需求,而且实现这种愿望和需求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发达的金融市场现代化设备和条件可以容纳众多的客户参与交易。公司股票、债券等工具的上市手续简单,只要符合上市标准,一路绿灯。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又为不能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在我国,不但金融工具交易费很高,而且手续复杂,且往往伴有很多的欺诈行为和行政干预,给融资带来困难,这就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效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动的结果,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越高,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越深入,农村金融市场也就越来越发达;二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条件;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是初步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不规范。正式金融市场不健全,使农村金融市场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四是随着我国逐步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金融方面的承诺,在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外金融市场双重作用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也将得到全面发展。为此建议:

(一)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我国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多层次市场体系。部分农民甚至淡出生产领域,成为专业性经纪人。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进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单一、资金来源狭窄,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产品市场多层次性形成的多形式融资需求。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尊重客观经济、金融规律,充分发挥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作用,在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遵章守规的情况下,开放定期存单市场,并引入浮动利率证券、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回购协议等农村金融市场业务,加大横向、纵向资金融通力度,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改革

首先要深化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规范监管行为和监管方式,统一监管要素,完善监管手段,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保驾护航的作用。其次要加快农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改革农业银行经营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开拓金融产品,加快综合性、全能化发展,使农业银行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发挥其核心作用。再次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有条件的信用社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目前条件暂不具备、需要政府扶持的农村信用社,应加快规范化合作金融改造,提高服务水平,克服其地域、性质的限制,真正走向市场,与国内和国际惯例接轨,与金融市场的要求接轨。

(三)有步骤建立农村证券机构,加快农村资金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的发展

对于金融同业拆借市场,要在加强市场的范围、参与者、拆借资金的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发展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拆借业务,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相互融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继续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把融资票据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大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的范围,推动票据的进一步流通。与此同时,加快金融资产证券化步伐,加大农村股份制改革力度,规范农村债券市场管理,规范借贷行为。

(四)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保险业将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农村不仅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财产保险,而且需要大力

发展人寿保险、健全农村保险机构,增加保险种类。可以考虑在农业银行集团内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部分政策性保险业务和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农村商业性保险业务。通过业务的多元化来化解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较快的发展。

(五)加快农村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

成熟的金融市场最基本的特征是有一个随行就市波动的利率体系,该利率体系作为资金供求的价格,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没有资金的价格体系,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可言。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当务之急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农村率先突破。具体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放开农村金融机构问的同业利率,加大农村资金和城市资金,尤其是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第二步,放开县、乡、镇金融机构吸收农民存款的利率。扩大农村资金来源;第三步。根据贷款对象风险和收益大小,在同业公会的利率基础上,由农村金融机构自行设定贷款利率。

(六)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和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建设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制度建设滞后,是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为此,要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要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理论,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以此指导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际,避免走弯路,增大农村金融市场实践的成本。同时要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是导致金融监管过松或过度的重要原因,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效率不高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农村金融市场运行规则。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违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市场监管的权力与义务等。

(七)积极引导非正式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发展

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非正式金融存在的现实必然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引导,而不是不顾客观现实,采取行政手段取缔或不承认,逼其转入地下的做法。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身份。即明确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使其公开化,并对其依法进行管理。第三要发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竞争和引导作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延伸金融服务领域,使非正式金融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活动范围缩小。第四是在非正式金融市场中逐步推行正式的金融工具,把不规范的金融借贷行为逐步规范化。

(本文责编 宋冬英)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是具有鲜明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的农业大国。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短板就是农村经济,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而不发达的农村经济与这一现状有重要的关系。农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主要就是由于农村金融不发达,无法进行资金自我融通和自我循环,使农村中经常出现大量资金流出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就需要进行农村供给侧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建设农村惠普金融体系,满足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要求。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农村惠普金融 建设路径

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是金融,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也离不开金融。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处于不平衡状态,金融的产品以及服务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需求,对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建设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可以对传统信贷服务模式进行改变,并且把农村融资渠道拓宽。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以及对农业供给侧改革进行推动的重要举措就是强化增信和激励机制。

1 实现金融普惠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目标

结构性的调整供给端,优化资源配置,解放生产力就是供给侧改革的本质。在供给侧背景下,我国社会性经济增长慢慢的从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靠拢。为了促进这种改变,需要建立农村惠普金融体系,促进微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微小型企业的特点就是专业,小型,丰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组成部分就是让微小型经济主体以及消费者承担相应的金融服务。

2 农村金融普惠体系建设的难点

2.1 小微企业仍面临融资难,农村金融创新性不够,农村金融有较高的供给成本、较低效率的问题

新世纪初进行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和机构改革,对于农村金融困境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加快进程,从更深层面进行改革,农村惠普金融体系需要创新技术,把成本降低,使服务效率得到提高。目前惠普金融体系在微观层面的实践改革有所发展,金融产品更加丰富,金融服务方式也向多元化发展。为了对农村不同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进行满足,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特定机构的设立,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对进行了信贷产品的创新。同时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进行创新,把抵押品的范围扩大,使农民和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为了对信贷的风险进行规避,创新了信贷的贷款流程以及技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平衡的需求供应问题,使现在仍然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农村小微企业和商户群体的信贷要求,除此之外,阻碍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还有农村金融供给成本过高,担保品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为了进行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在技术上进行创新,降低金融机构成本与风险。

2.2 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对于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就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这对农村惠普金融的发展有制约作用。除此之外,制约因素还有欠缺纠纷处理机制,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2.3 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知识教育存在不足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金融契约发展尚不成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人们日益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一部分金融通过对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没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的利用,总是对产品以及服务的无关信息进行强调,从而达到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侵占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发展落后的地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困难重重,对其产生影响的有消费者金融知识、投诉技巧组合和市场结构。我国尽管进行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成立,但是开展金融教育次数较少,普惠金融客体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金融服务,对普惠金融开展的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目前普通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对于电子设备接触过少,所以对于ATM、EPOS机等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本无法享受,同时还容易受到欺诈,损害其利益。

3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发展

3.1 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应该要加大力度给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对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进行有效的利用,使农村惠普金融的有效供给增加,促进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以及发展。为了使农村商业机构放贷风险减少,要对政府融资担保以及再担保基金进行积极发展,把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增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力度进行农村普惠金融投资。对差别化的法定存款准备进率进一步优化,对涉农信贷资产抵质押再贷款试点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把农村金融供给能力进行扩大,促进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3.2 加快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大力度推广小微企业批发式融资模式,拓展批发之以及标准化融资产品到各个领域。支持银行创新符合普惠金融特点的融资工具以及抵押担保方式,利用技术创新,把普惠金融服务中的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利用新技术把支付结算以及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进行增强。

3.3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

为提高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质量与效率,应建立包容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将风险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传统金融偏重风险控制的监管方式,在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监管,防止农村资金外流、贷款对象结构不合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切实落实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要求。(2)实现监管差异化。根据各涉农金融机构的特点,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农村金融机构按功能价值区分类别,并根据各自的功能需求制定相应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高对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3)建立多元化的动态监管模式。建立以各级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统一监管,由各金融组织行业内部监管,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各农业经营主体监督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机制,并推动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中央巡查与地区互查相结合、现场审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联动新型监管模式的广泛运用。

3.4 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为了把基础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进行提高,可以增设ATM、EPOS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及转账电话平台等。对县城以及村镇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优先办理,并且对其网点的撤消并要严格的评估以及审查。

4 结语

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供需不均衡的问题由来已久,缓解这种问题并且通过新型技术把金融服务成本降低,把金融服务覆盖面进行扩大,保障金融服务质量,提供便利给农户以及小微型经济主体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这与农村惠普金融体系的目标一致。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保障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农村金融制度以及技术创新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实现农村惠普金融体系的全面建设,凸显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以及便利性,更好的为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以及低收入群体等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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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基金课题:山东省经营管理研究课题(jz2017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发展农村金融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不足以支撑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多次提出了相关要求,为了充分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农村金融体系。文章就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战略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完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新农村建设中最主要的资金问题也应通过市场解决。金融业务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依靠,然而目前金融支农等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为农村金融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新农村建设中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已不能够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农村中小企业急需的资金问题极难从根源上解决。

1.金融机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经营的集约化,我国各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逐渐被取缔。在这种状况下,由以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揽的农村金融支农局面,已经不能满足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了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主要业务是向农户发放一些小额信贷,这种小额信贷具有扶贫性质,但是这种小额信贷已经不太适合农户的需求,有的农户没有信贷的资格,还有的农户资金需求量大,小额信用贷款不够农户使用。

2.资金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垄断的局面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支撑着农村金融。尤其是近年来农业银行改革后,县以下的机构逐渐被撤销。农业发展银行也因其它的一些原因减少了业务服务范围。目前,农村信用社逐渐一家独大,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供给方,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没有良性的竞争。

3.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在银行业务方面所需的硬件建设也在逐渐完善。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庄,金融服务需求甚至超过了部分集镇,然而却没有建设新的网点。二是服务设施逐渐老化,农村金融营业网点提供的业务办理方式已经落后。三是没有相应的人才队伍。从统计数据看,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从业人员多为年龄大、文化程度不高的非专业人员,部分专业的年轻职工又很难在农村金融的工作岗位上扎根。

4.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滞后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农民生产方式的多样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多种多样。但是目前针对农民信贷的大部分农村的金融机构仍以简单的存、贷、汇业务为主,其它业务没有创新并且发展缓慢,且资金规模太小,金融产品单一,不能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资金需求,加上一部分网点的撤销,造成了市场竞争小的局面,相应的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为农民服务,导致了农民贷款难的结果。

二、完善新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服务应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化。既能够满足农户的一般贷款需求,也应该推出适合乡村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的开展外,更应该发展一些基本的理财业务。不同种类的金融需求,也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品种的多样化,金融服务模式的便捷化。

1.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相较于城市的来说微型化,但是农村金融需求相比城市来说有着总额大、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所以针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滞后情况,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完善。为了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一家独大的局面,可以设立相关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另外还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让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多元化。除此之外,还可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从而进一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2.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增加市场竞争

在农村金融机构中通过公平竞争引进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完善,形成较为合理的金融市场,引导闲置的社会资金能够流入到农业经济中。当下,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些落后的服务流程急需改革。还要尽快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符合新时代农民需求的银行。除此之外还要对法律、制度、政策进行完善,对民间金融投资做好引导,有效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

3.针对客户需求,创新金融工具

目前,千篇一律的金融工具已經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差异化竞争,针对农村的客户群体,各大金融机构要能够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根据需求完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开发必须要符合新时代客户群体的消费方式,金融工具逐渐的个性化、多样化、市场化、电子化,使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都能够得到满足。针对资金来源单一化的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

4.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要以加大金融部门资金清算建设为中心,加快处理有关农村金融服务疑难杂题。一是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提供高效率,高质量,最优化的信息化金融服务。二是加大农村金融部门结算发展,扩大票据使用和流通范围。三是提供优质服务,完善设施。实施多样化服务,扩大有关农民工金融服务范围,时刻关注农民工使用银行卡动态,完善农民工银行服务。四是推进现代化网络结算方式在农村居住地发展。实施农村网络结算信息化、技术化,为农民提供新型支付服务。

5.加大涉农金融服务发展,创新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服务部门要时刻牢记客户第一的中心理念,以方便人民群众,为人民谋利益,给予人民最优质的服务为核心,建立信贷快捷模式,节省贷款操作步骤,简化办理借贷款程序,加快发放贷款进程。加大金融超市发展,提供有关金融发展全方面、最优质的服务,使之成为大多数群众心目中最满意的服务。积极利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在农村地区进行不同类型的银行试点,在农民集中居住地点开设相关人员服务以及银行自动化服务,加大金融服务的便捷发展。我们要时刻关注农村市场发展动态,加大相关金融部门体制改革。时刻关注农业发展变化,规定相应代还款时期。调查农村现有阶段对金融发展需要程度,实施各种类型的贷款,使金融服务向更长远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新农村需要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金融市场解决,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进程中,金融推动发挥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要解决有关金融支农方面有些重点问题,发展一个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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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佳星,出生年月:1995 08 2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 湖南省株洲县,当前职务:主管,当前职称:主管,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金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当前来看还存在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金融产品供给单一、避险机制发展滞后等问题,因而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支农主体作用,加大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发展与创新,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设,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变迁;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一阶段:打破“大一统”金融体制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拉开帷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了初步改革。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内,农业银行独立行使职责,自主经营业务,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金融服务的专业银行。农信社被划归农业银行领导,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网点逐步建立健全。1984年国务院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并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社。1989年开始,国家对信用社进行治理整顿,初步改变了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体制。此外,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蓬勃发展,其他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纷纷下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打破了过去“大一统”的金融体制,逐步向多元化发展。

第二阶段:搭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框架阶段(1992—1999年)

1992年以后,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步伐也不断加快,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也进一步深化。从1994年开始,农业银行正式启动了商业化改革。同时,根据政策性金融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1994年成立了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承担农业银行原来所承担的政策性职能。随后,为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家收缩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农发行原来承担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重新划回农业银行,农发行专门从事粮食收购贷款。1996年,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基层社为一级法人恢复合作金融性质,由县联社负责农信社的业务管理,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由于农业银行加快商业化步伐,逐步将业务中心转移到了城市,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力量很有限,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同时,政府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国家开始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随后的1998—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这一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三大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起,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在不断探索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吉林、浙江等八省,为农信社改革首批试点省(市),加快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等改革模式,通过政策扶持、增资扩股等方式来增强农信社的实力。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在21个省(市)进行农信社深化改革。2006年12月,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并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2007年1月,银监会在“研究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思路,明确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在20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并将在信贷、建立农村保险市场、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多个方向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两大难题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提供的资金规模不足,从供给主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金融组织服务功能单一,难以对农业生产安排资金支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在部分县(市)设立机构网点,并且服务功能单一,专司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封闭管理,服务范围十分狭窄,对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安排资金支持,难以发挥政策性支农应有的作用。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营业网点,支农信贷资金明显减少。三是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实力所限,不可能支持大规模资金投放。农信社作为农村主要的支农力量,在长期的支农服务中,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积聚了不少不良资产,原有信贷资金存量相当部分已形成沉淀或被亏损占用;在新增存款方面,因农信社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和落后,在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四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很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一方面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造成农村资金的严重流失。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度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可能在整个经济范围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支持。

(二)金融避险机制发展滞后

一是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微薄,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类业务,只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使农村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二是缺乏健全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农村信贷机构。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不断萎缩,与信贷相联系的所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风险都集中于信贷机构;由于缺乏良好的金融期货产品,走向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也有一部分要由信贷机构来承担。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对策

(一)充分发挥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支农主体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应继续发挥

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建设新农村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组织。同时大力抓好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的适合农民的、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另外,央行应该考虑给农信社适度的支持,尽力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增强农信社的活力。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剥离。对于已经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农村信用社,必须要坚决予以关闭。现行的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收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的试点措施应该长期坚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主要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在农村开办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目前的城市化导向和业务转移不应成为商业银行忽视农村市场的借口,商业银行必须有长远眼光,虽然当前在农村设立机构效益不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发展的潜力很大,农村财富一定会大幅增长,支持农业发展的效益必将会越来越好。我国商业性金融组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本经营原则,即使支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扭曲商业性金融组织这一本性。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作用不在于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商业性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强迫商业性金融组织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而在于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组织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

(三)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发展与创新

首先。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金融的职能,要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继续履行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今后可将支持重点转向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符合WTO绿箱政策的项目。其次,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以及邮政储蓄资金等,应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一律存人农业发展银行并代理拨付。另外,应注重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导向作用。现在,我国的资金比较充裕,银行的存贷差较大,这些资金都是闲置的,应该有效地用来支援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些农业技术的开发、农业基本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地投资,对这类投资,商业银行资金的趋利性导致了其投入的可能性很小,必须要由政策性资金进行前期投入。

(四)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客观讲,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有其积极作用,应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并对其进行规范。政府应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等金融活动,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适当放宽农村民问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实行在融资、结算、汇总、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服务;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等。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目前,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之一。提高农民收入、合理调整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而惠普金融作为一种能够有效、全面地为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众提供服务的金融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

关键词:惠普金融;农村经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主题,对经济结构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在此过程中却忽视了农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发展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全國总人口数比重很大,由此产生的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鉴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利用发展惠普金融来改善农村经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政策。

一、 我国农村惠普金融面临的现实问题

1.农村金融产品单一,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农村惠普金融体系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政策银行、村镇银行等一些中小型银行和金融机构组成的。其未能形成较为成熟的竞争市场,同时自身缺少优秀的人才和管理体制,导致其创新能力比较低,推出的产品比较单一。除此之外,这些机构主要关注大中型企业和大客户,忽视了对满足农民需求信贷产品的开发,不能满足当前农业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2.农村金融资源有限,基础设备难以得到广泛覆盖。由于农村地区创办的企业大多为村镇企业,这种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常常面临金融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考虑到成本问题以及风险管理,其常常在农村设置的基础设备比较少。除此之外,当前比较流行的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推广效果也不明显,相关的基础设备仍然依靠着政府的补贴,难以形成和城镇相配套的较为成熟的体系。

3.农村信贷产品可获得性低,农村地区的不良贷款率较高。我国当前与农村相关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金融机构不能非常清楚地了解客户信贷和信用的情况,而农村的抵押物也较为“特殊”,大多为生产设备等一些受外界影响较大的财产,这无疑会增加信贷的风险,而且农村地区的不良贷款率较高。对此,银行为避免损失增加了农民申请信贷的难度和要求,面对农民客户更为“谨慎”,这就造成了农民对于信贷产品的可获得性比较低。

4.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借助发展惠普金融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同时在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但总体来说,我国对于有关农村的惠普金融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少的,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也导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缺少方向性和制度保障。因此,要想发展农村的惠普金融必须进行比较系统的设计,逐步完善和细化总的规划和整体构架,颁布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二、构建良好的惠普金融体系的建议

1.丰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大力引进专业人才。现价段,丰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需要大力引进专业人才。通过对农村市场的调研,推出不同的农村金融产品,细化金融市场,加大对于新型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为不同类别的农民客户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产品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农村的经济情况。例如可推行个人及家庭理财,对于常常进行较大数额交易的用户提供使用银行卡免费转账业务等。这些任务的完成自然离不开专业的金融人才进行指导和规划,因此要大力引进专业人才组成专业的农村财务工作团队,积极为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具有创新思维的想法,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使得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负责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

2.增加农村银行服务网点。在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用户对金融服务的使用频率和需求也不断增加。增加银行服务网点的数量,是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保障。首先,金融管理部门要放宽建设农村金融网点所需的基本条件,从而为银行服务网点进入农村打造良好的环境;其次,金融机构要以当地的经济发展特色和基本情况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合理合法地创建农村金融网点;最后,政府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相关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银行网点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网络。

3.创新银行抵押物,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目前农村金融信贷抵押物涉及范围比较小,降低了农民贷款的通过率,所以信贷机构要努力创新抵押物,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如牲畜、农林、土地承包权等。同时,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下转57页)(上接29页)具体经济情况采取一些其他的抵押形式,如账款等。

4.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和宣传力度。由于农民知识水平有限,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较少,政府要加大关于金融知识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有关部门要多举办一些有关金融知识的培训班或者宣传活动。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在农村地区建立的银行网点,大力宣传和讲解有关金融方面的知识。也可以利用网络媒体,例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进行宣传和推广。

三、惠普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意义以及发展前景

1.惠普金融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可获得性影响。目前,各大金融机构都存在歧视农村小型企业以及贫困农户的现象,针对的目标客户主要为一些高价值客户,这一现象导致金融服务难以广泛服务于农村贫困人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高达10亿人口可以享受金融服务,但其中小额信贷所占份额非常小,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将金融服务体系推广扩展到农村贫困人群。由此可见,发展普惠金融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可获得性影响较大。

2.普惠金融对国家扩展惠农服务的影响。针对我国人口总数大,贫困人口数量仍占很大部分的国情,政府一直采取相对应补助政策。在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政府在农村实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是在整个保险运转的过程中,每个步骤都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普惠金融能够直接在乡镇的金融网点为农民提供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便利。

3.惠普金融的发展前景。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互联网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如今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很广泛的普及,这就为一些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新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对于农村的惠普金融政策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有效工具,例如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三农的融资困难的问题,在广东的“信用三农+互联网金融”试点就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总的来说,利用互联网发展农村经济的惠普金融体系占有很大的优势,其发展前景可观。

四、结语

惠普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让中国的贫困人群也能享受到金融服务,有利于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不断探索,让惠普金融能够真正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成果,对于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到了重要作用,在其成立之初就承担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也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应当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范围内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关键词】村镇银行 性质 市场定位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该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2007年3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开业。村镇银行正式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村镇银行的性质

(一)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20世纪30年代,美国、德国、日本率先建立了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建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就是我国先后组建的政策性银行。

将政策性银行与村镇银行的法律特征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主要表现在:第一,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是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而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不是仅由政府创办;第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以贯彻和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主要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的行业及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实行自主保本经营,而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除了要遵循《暂行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进行经营,效益性是其经营原则之一,盈利是其经营目标和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保证;第三,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而村镇银行不仅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还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综上,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在规定村镇银行基本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都自主进行市场化商业经营,都奉行趋利避险的行为准则。但是,村镇银行并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色。

1.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远低于商业银行。《暂行规定》第八条第3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明显低于商业银行,也即其准入门槛更低。

2.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以下九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而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五类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但是村镇银行不能从事经营。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

3.国家对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和经营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则没有。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而商业银行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根据自己市场定位和经营状况自主选择其服务对象。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并且《暂行规定》明确了“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即第五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此外,不允许村镇银行发放异地贷款,而商业银行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综上,村镇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比商业银行宽松,但在具体经营管理方面,又受到《暂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因此,不能片面地将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划等号。

(三)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就被要求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些都是国家在设立村镇银行时对其提出的政策要求。此外,银监会2008年《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也就意味着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也跟农村信用社一样,比我国其他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低2.5~3.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政策优惠措施。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都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其政策职能主要表现在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用、助学、扶贫等政策性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越低,村镇银行也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放支农贷款,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可见,国家不仅制定规定明确村镇银行的政策任务,还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来鼓励村镇银行积极承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

村镇银行按照《暂行规定》设立,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公司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特点类似于美国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相比,规模都较小,都能独立自主经营。都是立足当地,其资金主要来自当地并向当地投放,且都是商业性银行。唯一不同的是,美国社区性银行是金融市场自身摸索发展的产物,而村镇银行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之后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创设的,它在成立之初就担负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因此,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明确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村镇银行确立明确的经营目标,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也便于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区分,最终确立自己的服务特色,从而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市场定位采用C-A-P模型,该模型中C表示客户,即Client的首字母,客户是其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A表示经营区域,即Aiena的首字母,村镇银行中的“村镇”就表示其经营区域;而P则表示产品,即Product的首字母,产品决定了该银行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的比较优势,也是其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除了考虑C-A-P模型中的三个因素外,还应当明确村镇银行所处的政策背景,它决定了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外部政策支持或约束,且存在于影响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各个要素之中。

(一)农村金融供需空白决定了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

从农村金融市场供需情况来看,以农村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和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还无法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满足,甚至还有部分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的空白,作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而设立的,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面向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村镇”的经营区域限制要求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

现阶段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金融机构,零散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这说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可观,村镇银行大有可为。[1]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空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主要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谓农村地区,指的是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

(三)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决定了村镇银行主要提供小额贷款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远远低于《商业银行法》中10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1亿元(城市商业银行)、5000万元(农村商业银行)的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村镇银行资金少、规模小,这种企业特点决定了村镇银行更适合建立金融共生理论中的“小银行—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村镇银行所奉行的贷款原则为小额、分散,这也符合村镇银行的设了是为了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初衷。小额的贷款原则体现为限制对同一借款人放贷的最高限额,即对个人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集团企业客户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从制度规定方面严格限制大额贷款,防止其盲目追求大客户,进而从另一个方面促使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向下,向小企业以及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小额贷款仅指贷款数额,而不同于小额信贷,所谓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信用贷款,不需要其他担保,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而村镇银行提供贷款是商业经营活动,二者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赵方,王建中,杨海芬.“生态位”视角下村镇银行发展战略探讨[J].财会月刊,2011(10):44-45.

[2]杜晓山,孙若梅.小额信贷基本内涵的界定[J].小额信贷扶贫,2007(1):22-23.

作者简介:陈真(1988-),女,山东东营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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