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精选14篇)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1篇
聘 用 协 议 书
甲方:永州市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性别:资格证类别:监理工程师 因企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因企业发展需求,聘用乙方为甲方兼职监理工程师,聘用期限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
二、甲方对乙方聘期内的兼职工资待遇按甲方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即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兼职工资¥1000元/月,支付时间从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签发之日开始,一次性付。
三、乙方应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因注册所必配的其它相关证书交甲方保管使用,执业印章交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在使用乙方有效证件时,须告知乙方,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应服从甲方需要参加三类人员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期间工资及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天200元一天)
五、乙方在受聘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故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均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仅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的所有费用。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费。
六、没有注册成功的监理工程师,本协议自行终止。若因甲方原因不能
办理注册的,则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伍仟元整押金作为赔偿;反之,若是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注册的,乙方无条件退还定金。
八、乙方在聘任期内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密,并自愿承担泄密而导致甲方名誉及经济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聘任期满经双方协商续签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因一方未能履约或未能及时履约本协议条款,致使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违约责任的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2篇
监理人: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6、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7、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 监理内容:本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项内容。
第三条 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各阶段全部工程内容。
第四条 监理标准和要求:
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及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第五条 监理权限: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监理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上述资料应由委托人认可。其中监理规划及细则应在本合同签订 日内,报委托人确认。
第七条 监理方法: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行驻地监理,跟班作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五人,并均应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且专业对口,并附有详细个人履历。自本合同签订 日内,提供委托人签字确定,一经确认,非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监理人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人的报酬:总计贰拾万元,包含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八条更改为“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不拥有着作权,该项权利归属委托人”。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必须在工作之前,双方事先以书面明确之。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始于 年 月 日,终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前半段规定的条件,并合理延伸至本建设项目保修责任终止期。如果出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之。并区分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的原因,分清责任。由于监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停滞不前或延误,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源自于建筑资料
; 第十五条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适用。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适用。监理工作中止期间,监理人不享有报酬。
第十六条 保修期间的责任,由监理人继续监理,该监理不属于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随义务,该报酬包含在监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监理人享有的权利,应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补充协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该补充协议的任何内容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监理工程师与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第3篇
1 目前大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分包商没有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的分包合同不给业主备案,从而致使施工合同不能顺利执行。有的工程项目因为工期紧的原因,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单位就进场施工。而根据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的原则,作为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一般通过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实施监理,但是相当部分的工程总包单位由于本身的管理存在问题,它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往往是以包代管,有的甚至是包而不管;还有的总包、分包单位出于利益方面的原因,分包合同不肯给业主备案,这些现象给施工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和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带来不便。
2)分包合同中语句表达不规范,导致合同履约率较低。工程分包合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包括为实现该主体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六个附属合同,它是由一个主体合同和六种附属合同组成的系统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仅仅是六个附属合同之一。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条款较多,各组成文件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总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指令的传达往往是“业主—总包—分包”的模式,并不是每个指令都通过监理向总包传达,从而容易造成各个分包合同语句表达不准确,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低。
3)总、分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索赔意识的问题。分包合同经总、分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的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在工程招标时,分包商还采取“低价中标,索赔盈利”的办法,而总包单位却以低报价者中标,不考虑此中标价是否合理,具体施工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合理低标价引起的种种原因使建筑成本不断增加,引起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却拿不出一个完整的索赔法律依据,导致总包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众多分包工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合同主体是无施工资质单位或自然人。如果施工中出现问题,处理起来很麻烦。另外,有的单位平时不注重搜集与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如总、分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施工备忘录、有关工程的工程照片、验收证明书以及双方来往的书信等,更重要的是有的单位不会处理索赔,分不清哪些属于施工中的索赔,在什么情况下可索赔,如何索赔。
4)“阴阳合同”、“口头协议”屡禁不止。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经常为迎合业主的要求,存在并执行着“阴阳合同”、“口头协议”,这样无可避免地带来分包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谓“阴阳合同”、“口头协议”,是相对于“阳光合同”而言的,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合同与私下协议并存,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只是用作对外检查(以应付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执行是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干脆用君子协定(口头协议),此类条款常常是私下合同,秘而不宣,它起到偷梁换柱、漫天过海的微妙作用,这样把招投标产生的中标合同部分或全部推翻,换成违法或违反国家及政府管理规定的内容。这种违法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工程设计的局部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替换等方面,这种现象也让监理工程师头疼不已。
2 监理工程师对加强分包合同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分包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分包项目。
分包合同大体划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两种。对总包合同上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的现象坚决消除。对已进入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应予清退决不手软。特别是当承包商与业主对分包商的选用发生矛盾时,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对未经监理批准的分包商,可有权利不准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
2)推行分包示范文本,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因此施工企业要严格合同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吃透其精神。对中标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内容要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凡是涉及到验工计价时间、方式及工程款结算的违约条款,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必须填写清楚,切忌模棱两可,尽量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隐患。对于那些一开工就需要施工企业垫付大笔资金的项目,一定要谨慎行事,以防合同一签订就出现工程款拖欠的局面。作为施工企业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合同,要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切不可因违约而将自身置于被动地位。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执行,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方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如不能履行其职责的,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其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
3)加强总、分包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增强索赔意识。
开展基于合同条件的索赔管理,促进分包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和公平性。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经济补偿行为。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索赔管理的能力,这是满足合同管理要求的基本素质,也是建筑市场走向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监理工作中的索赔管理,a.要做好业主的参谋,吃透合同,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进程,预防业主违约,避免不应有的索赔。b.当发生索赔事件时,当好合同中公正的第三方角色,利用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合情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促进施工合同圆满履行。c.提高自身执业水平,避免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给业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结语
分包商仅仅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支体,工程分包也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承包方式。监理工程师应牢牢抓住“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根主线,贯穿于工程项目始终,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保证。
摘要:针对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分包商的施工特点,全面分析了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商的合同管理中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措施,为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保证。
关键词:监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卫平.论工程项目的分承包管理[J].山西建筑,2007,33(7):219-220.
浅议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 第4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4-01
目前,施工阶段监理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经相当普及,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作用更是有目共睹。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过程中,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才能实现控制目标。因此,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1 施工合同的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斷完善,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施工合同呈现以下特点。(1)合同管理期长。建设工程长周期性,决定了施工合同必须经历长期的履行过程,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跟踪、管理。(2)合同管理经济效益显著。有效的合同管理既可以帮助合同当事人合理归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更可实现项目建设的效益最大化。(3)合同变更频繁,管理工作量大。由于施工过程中,可变因素与不可变因素较多,这就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然面临频繁的签证、索赔和反索赔问题,同时也决定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及时的、全面的。(4)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种类繁杂多样,合同管理必须处理好技术、经济、财务、法律等各方面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合理的、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5)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由于当前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众多,且在不断更新增加,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充分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合同管理。针对我国施工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呈现出的新特点,监理工程师应调整工作方式,发挥其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的有效履行起到保障与监督的责任。
2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索赔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逃避的现实。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回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受理过程中,根据处理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通过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进而在索赔要求提出时,掌握索赔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同时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应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工程的顺利验收也是监理合同管理的最佳成果。
3 监理工程师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保障
(1)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现代工程建设规模巨大,工程复杂,涉及多种领域,这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精深广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工程技术知识,及完成监理各项任务所需要的各种技能。同时,工程监理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应在理论中学、在实践中学,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积累经验,才能从根本上胜任监理工作。
(2)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与工程各参与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建立和谐、融洽的工作关系,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要尊重合同各方,执行合同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不伤和气。在解决争议时,能解决则解决,不能马上解决时应进行冷处理,要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3)监理工程师应公平、公正,树立监督管理的权威 在处理各种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工作中,要紧紧抓住施工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文件,注意搜集原始资料、凭证和验收记录,规范化、程序化的开展工作,既不偏袒业主,也不姑息承包商,以维护合同当事人最大、最根本的利益为己任,在工作中树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甲方:郴州正朋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投资兴建的“伴山缘”住宅小区项目,现委托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合作如下:
1、乙方按要求提供总监理工程师证件一本,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件二本由甲方负责,以满足工程报建需要。
2、合同工期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工程监理费暂定 贰万捌仟元整 元,(注项目总栋数共五栋)支付方法为:工程开工付元,主体完工付8000元、余款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收取监理费不含税)。
3、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乙方公司提供一本总监理工程师证件备案。
4、工程若是延期,每延期一个月甲方对乙方给予相应补尝。
5、乙方要配合甲方按规定完善一切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期间若是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指出来,按监理规范下达有关通知和文件,甲方要支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
6、因该项目比较小、监理取费偏低而且是合作监理,现场监理人员由甲方配到位,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甲方要处理好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得因此而处罚监理单位,否则甲方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工程监理工作顺利完成。
7、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覆行好监理职责,必须按规定到该项目工程现场巡视。
8、甲方有权调换现场监理人员,但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9、涉及到监理建设行政规费的由甲方负责支付(凭缴费发票)。
10、此合同跟报建无关,实际付款以此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是有不完善的地方,甲方双方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11、乙方总监定期到现场巡视,遇检查验收必须到现场。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6篇
补充协议
委托人: 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安阳市鑫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协议是对《九鼎.理想城1#~3#、5#~8#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补充,本补充协议如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监理范围的调整:经双方协商监理人的监理工程范围在原合同约定(九鼎.理想城1#~3#、5#~8#住宅)基础上增加九鼎.理想城地下车库工程。
二、新增监理工程面积:约4000M2。
三、监理费用总额:参原合同监理费用标准:监理费5元/M2,本补充协议监理费用总额为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本地下车库工程监理费总额2万元为包干费用,不再因车库面积的变更增减及计算规则差异而调整。
四、地下车库监理费用的支付: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6000元(陆仟元),主体完工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50%即10000元(壹万元),其余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五、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无约定的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代表:代表: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协议书 第7篇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7.其它文件8.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8篇
关键词:监理,合同,管理
我国从1988年建成第一条高速公路, 到2014年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1.195万公里, 高速公路的总体发展速度和规模位居世界第一。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长、规模大、资金投入多、专业技术性强, 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 另外加上各种人为、市场因素, 使得其风险性较高, 所以需要一个完善的合同体系来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以保证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1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l0—2006) ,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 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 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等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督促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 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 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 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维护业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
2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在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1查阅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及其相关数据, 收集承包商投标的“工、料、机”单价等, 填制《高速公路工程投标报价情况汇总表》, 整理后存档, 为之后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准备第一手资料。
2.2查阅施工图设计, 编制构造物一览表, 按桩号从小到大列出构造物的名称, 按施工图设计中桥型布置图等相关资料填制构造物的结构型式 (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基础) 、孔数、孔径、斜交角度、桥长以及各分项工程数量, 并形成桥涵、隧道汇总表, 桥涵、隧道汇总表一般填制原则:“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划分特大、大、中、小桥、通道、涵洞, 互通立交区的匝道桥按桥长分别列入特大、大、中、小桥内, 公公分离式立交桥 (主线下穿) 或天桥 (跨线桥) 列入跨线桥内”。
2.3组织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复核的依据是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等。首先应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设计相应各工程数量表中的工程量相符, 若工程数量表中的工程量与相应的细部结构图存在差异, 应复核各相应结构图, 如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工程量与相应结构图工程数量之和不相等, 以结构图工程量之和为准。
合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为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监理工作提供有力基础数据的重要过程, 如构造物一览表为各部门和各种报表、计划、施组填报等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投标报价和工料机单价的统计收集为在工程进行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需要确定新单价时提供依据, 一个合理单价的组成, 有利于维护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
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中的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工作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 也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的重要手段。
3.1计量与支付的原则:计量与支付依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进行, 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出具交工和转序证书的分项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 只能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进行计量与支付, 清单未列项均为其为完成此项工程的辅助工程, 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变更工程须完善全部变更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参与计量与支付。
3.2计量与支付不改变承包商应尽的义务, 计量支付的对象是合格品, 若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 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的责任, 同时应扣回已计量支付的工程款项。
3.3计量与支付的流程:承包人将计量周期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分项工程证明文件整理齐全, 计算工程量, 填写《中间计量表》和《中间计量汇总表》, 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再依据总监办出具的《中期支付证书》 (含应支、应扣的其他款项) , 填报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统计报表, 并附其他必要的书面凭证, 依次报监理驻地办、总监办、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 报高建局计划协调处核定后, 持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统计报表、其他必要书面凭证和建筑企业发票到高建局财务审计处办理工程价款拨付手续。
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中的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提出,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及生态环保等要求。
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 应附材料包括预估工程造价计算书、工程量清单、组价预算编制说明、有关会议纪要、变更设计文件、原设计图纸、现场图片、其他必要的检测报告等变更依据。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核变更依据、变更设计基本形式、变更工程技术要求、变更预估工程量、预估金额等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并督促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并由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理。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编制上报“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审批单”, 经各级部门批准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部分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5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中的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5.1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建设各阶段中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搭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表示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相互衔接关系的计划, 是监理工程师实施进度控制的依据。
5.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a.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约定;b.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c.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工艺要求;d.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材料等资源供应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5.3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合同监理工程师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进度计划的影响, 对其可实施性进行分析、评估, 加强重点工程、关键节点的管控, 同时在计划实施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 并要实时关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节点工期与实际完成情况的差异, 当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督促承包人采取相应纠偏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
结束语
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9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15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是、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利益。
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历天”计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图、单项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验收竣工日期都以开工令发布之日为起点。当工程开始施工后施工单位就应该履行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安全、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管理。下面就介绍下监理工程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 关于工程变更与索赔
1.1关于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有发包人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一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1.2关于工程索赔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索赔和反索赔属甲方(业主方)和乙方(承包方)双方面的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乙方索赔和甲方反索赔发生的频率分别要高一些。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工程索赔也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工程索赔行为很少现在。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工程建设索赔是国际惯例。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7条之多。显而易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五要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2关于合同争议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一要平时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在系,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商的原因不姑息。四要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要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3关于已完工程验收
已完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已完工程验收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人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口实。二是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人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上,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
参考文献
[1]郑则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2]谢彤光.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山西水利,2005,04.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10篇
(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 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 在场的情况下
由 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l
项目名称是
1(a)
责任期限
计算起自
赔偿的限额
18.1
服务开始
完成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
外币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1(b)
天 56 天 每天 %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协议书的语言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通知
业主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电话号码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电传号码
传真电话号码
仲裁规则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11篇
条款内容条款号
定义l
项目名称是1(a)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17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18.1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22__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31(b)
当地货币__42__ 天
外币__56__ 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32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36
主导语言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37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协议 第12篇
本协议书由柳林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工程监理项目_路面、交通安全工程_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工程;
(2)工程名称: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工程;
(3)工程地址: 聚财塔-鸦沟_____;
(4)工程内容: 路面、交通安全工程_ ;(5)资金来源:__________;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郭良,证件号码:JGJ1131157。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_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路面、交通安全工程。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2年143天。(其中:施工准备阶段__15__天,施工阶段监理128天,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_2年)。
四、监理服务费
1、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柒拾陆万柒仟元整(¥76.7万元);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_75.5万元;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_12000元。
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1.62%。
3、如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超过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128天,发包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用,费用按招标文件通用条款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方式计算。
4、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按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6.3.5条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专用规范;(7)监理规范;(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服务。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4_份,双方各执__2_份。
发包人:_(全称)(盖章)监理人: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日 期:__年__月__日 单位地址:________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32号 邮编:__________ 邮 编: _030012_ __ 电子邮箱:________ 电子邮箱: _33685931@qq.com__ 电话:__________ 电 话: 0351-7234346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 真: 0351-7234346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太原交通银行新建南路支行 账号:__________ 账 号:1410006820***
(二)监理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款,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投资效益,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工程的发包人柳林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2)严格执行本工程的监理合同文件,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保持公开、公正、守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4)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其它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配偶及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牟利,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其它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及刑法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违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与乙方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柳林县聚财塔-鸦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4份,甲乙双方各执__1_份,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__1_份。
甲方单位:_(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三)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_柳林县交通运输局_(以下简称“甲方”)与_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保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级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保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IJ076-95)和《公路筑养机械操作规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试行)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安全要求。
2、保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保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保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2__份,双方各执_1__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乙 方:山西顺达高速公路技术咨询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
(签字)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
浅谈公路工程监理中的合同管理 第1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费用三大目标的实现, 作为关键的一点, 就是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三方必须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 按合同约定办事。
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1.1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 又称契约, 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协议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手段, 是法律规范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 签订合同属于一种法律行为, 因此, 依次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 是指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与各经济人 (承包人) 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1.2 工程合同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工程合同的普遍实行, 将更有利于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加速推进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使合同各方自觉遵守, 有章可循, 其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可以有效管理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合同可以公正的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工程合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
2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实行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以来, 国际惯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尤其在引入外资项目上更是如此。工程监理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关键是熟悉合同, 掌握合同, 利用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管理。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违约、工程分包、工程保险等方面。理解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监理工程师、业主、承包人都十分重要。
2.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 是指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下达变更令后, 对工程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所采取的形式上的改变、质量要求上的改变或工程数量上的改变, 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变更通常是不可预见的, 但工程变更一般均对工程费用、工期产生影响, 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因而监理工程师应谨慎的按合同条款实施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来讲, 工程变更要求可以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提出, 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生效。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 应经业主同意;业主提出变更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请求变更时, 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 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后, 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应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 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确定变更费用。例:某高速公路变更审批程序为:
第一步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告, 监理组现场初审, 由旁站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层层把关签定后, 报监理部, 到现场后由监理专业总监签认报业主。
第二步下达变更令后, 根据最终审批变更方案由监理组编制变更令, 报监理部总监签认后, 报业主后签发变更令。这一套严密的变更审批程序, 保证了变更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某段挖方地段, 根据开挖情况, 取消了原砼挡土墙, 节省投资300万元;某桥根据实际情况, 缩短桥长, 节约投资500万元。
2.2 工程延期
合同条件中工程延期的定义是:按合同规定, 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理竣工期限的延长, 它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期的原因主要有: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才受理工程延期: (1) 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 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 (2) 延期情况发生后, 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 (3) 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 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 延期时间终止后, 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 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增加, 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 正式向业主提出认为应该得到的额外费用的一种手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费用索赔时, 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 即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赔申请时,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看到所要求的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 然后将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记录、帐目等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核对, 以弄清承包人声称的损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经监理工程师查证, 承包人所提供索赔理由成立, 则应该核实承包人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允许索赔事件中, 承包人常有意或无意的在计算上出差错,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计算过程, 特别是承包人计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条款依据、价格、费率标准和数量等方面。
2.4 争端和仲裁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合同中止前或以后, 业主和承包人对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很多问题将可能发生各种争端事宜, 包括由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问题的决定使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的争端事宜。合同条件对争端事宜的解释作了明确的程序规定。
第一, 争端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 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 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争端事宜, 并呈一副本给对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 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后, 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 其决定则为最终决定, 争端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继续精心施工。
第二, 仲裁。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进行友好调解, 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 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一般而言, 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再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 以改变此裁决。
2.5 违约与工程分包
工程违约是多方面的, 既有业主的原因, 又有承包人的原因等。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分清原因, 及时协调、处理违约, 避免违约现象发生, 目前由于公路建设资金紧张, 业主在资金支付上违约时有发生, 这样监理工程师必须想法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规定合理的分包一般在30%以内, 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分包情况, 切不可放松分包人的管理, 使质量出现漏洞。
2.6 保险
土木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 是指通过专门机构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 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 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 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个体有关规定, 督促承包人进行保险。
3 结束语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第1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研究
一、建设工程监理中进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对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对建设工程建设总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以及项目投资最终目的进行保证,而建设工程选择监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一些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理;第二种是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监理单位。不管是采取哪一种监理方式,工程建设方和监理方都必须签署监理合同,这是对监理单位自身权益能够被有效维护的最佳手段,也可以保证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理论依据。由此可见,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能够发挥合同约束力,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所产生的误会进行化解,还可以对完成监理目标给予支持。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更是监理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条件,下文即为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挥合同约束力,强化工程监理效果
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开展最为基本的依据就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监理人员不听指挥、现场工作人员不服从监管、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施工人员浪费建设材料等等,利用监理合同可以很好的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全面管制,将监理合同自身所特有的约束力发挥的淋漓尽致,对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是一种完好的管制措施,最终对在建工程监理产生强化作用,保证在建项目能够顺利的完成,达到最终建设目标。
(二)对监理目标给予支持
对建設工程实施监理最终的目标就是保证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违规操作,建设材料质量不会存在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能够保持科学合理,建设规划能够合乎建设现场实际情况。
在建工程实施监理,可以对目标进行全面支持:一是可以对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全面落实,控制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可以进行稳固,监理人员能够对施工材料的使用量进行严格把握,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发现不合理的材料可以立即上报,这样可以对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三是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监理人员可以利用双方签署的合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来进行施工,避免工期提前或延误;四是对施工项目的总体投资进行干预,使得建设资金可以和预期投资目标一样。所以只有保证监理合同完善科学,才能够顺利的完成监理任务,实现最终监理目标。
(三)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因为建设工程在建项目中所有项目建设费用、建设质量以及工程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的进度控制都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而监理工程师是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工作,所以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实施监理合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监理工作是否顺利开展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科学合理,只有在合同双方彼此给出的规定比较合理,才能够保证合同签订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对于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或者开展监理工作都是一样的,所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合同管理对于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决定意义。
二、建设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工程合同缺乏管理意识
合同是为了能够保证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总体规划和理想中的目标不存在偏差,但是从建设工程实际操作中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监理中对于合同管理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建设工程中对于监理工作的正确实施必须进行授权,但是大多数的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先开展项目施工,之后才开始签订相关合同,这样的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质量、具体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都没有起到监控作用,导致监理人员无据可依,监理工作陷入窘境。
除此之外,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还表现在责任追究方面,比如一个建设工程由于是施工之后才开始进行合同签订,那么导致监理机构正常工作不能开展,施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贪污或者滥用权力导致建设材料质量不过关,但是监理人员又没有发现,导致项目建设完工之后,检测不过关,这个时候就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监理方和施工方各执一词,对责任划分很不利。所以必须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建设工程质量差的弊端。
(二)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目前从我国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人才输出情况来看,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建设项目对于监理合同进行管理工作的时候,所选取的工作人员素质大多参差不齐,只要有一些文化知识,然后让其培训几天,再交给老员工熟悉下工作内容就可以顺利上岗了,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导致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工作。这些素质过低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监理合同进行审核的时候,对于一些比较专业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导致监理合同中就算有些条款约定已经超出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可以被实施,对于后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会有所误导。还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态度不端正,导致有些合同没有备份丢失或者损坏,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不按时发放或者工程施工进度变化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能够通过审核,就主动给予监理人员好处,这样的行为对于施工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监理工作产生了严重阻碍,对于监理单位更是缺乏监督,给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分析
(一)加大合同管理意识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这一现状,相关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监理合同的管理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管理公正,假若合同管理意识缺乏,就会使得监理工作缺乏公平性,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理效果。建设工程应该对监理合同进行全方位的配合,以此来提升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另外监理单位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监理合同管理必要性的讲座。
还应该对监理人员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对于合同管理意识进行强化,对其本身工作和合同存在一些关系的部分进行监督。另外还必须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尽量的让他们对彼此的需求进行明确了解。尤其是一些单位共同建设的工程,应该对权利分配等更加完善,还必须对权利分配过程中进行监督,避免工作人员出现工作错误。
(二)加大管理人员培训力度
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会导致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缺乏信任度,对建设工程全面施工也不能进行保证,所以必须加大监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打造出更多更好的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为合同監理能够顺利开展给予理论支持。
我国可以利用大量的教育机构进行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培养,设置合同管理专业,这样就可以输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员。老员工带新员工虽然有些效果,可以很好的传授管理经验,但是更多的理论知识以及管理要点却还是不知道,所以必须杜绝这种培养模式。通过教育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将监理合同管理的理论知识进行全面讲解,对于管理要点能够进行重点强调,理论知识完全掌握之后就可以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对应使用,增长自身管理经验,为后期正式成为合同管理人员给予支持。
(三)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结论
建设工程中签订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能够有所保证,还可以实现监理目标,保障监理工作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对监理合同进行全面管理。纵观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的情况来看,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在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管理意识、管理人员素质过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严重影响到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合同管理意识、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提升合同法律性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建设工程中监理工作全面开展,更好的保障建设质量。鉴于本人学识有限,在本文撰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望各位同仁能够及时指出,以便日后修改。
参考文献
[1]庞宏利.工程监理合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张谊.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信息,2011.
[3]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作者简介
监理工程师招聘合同协议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