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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精选6篇)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第1篇

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重点解析:承包商合同

1.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中级经济师考试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的两项主要任务是:争取中标和通过谈判签订一份比较理想的合同,这两项任务均非易事。下面主要从签订一份比较理想的合同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

(1)投标阶段

①资格预审阶段

能否通过资格预审是承包商能否参与投标的第一关,承包商申报资格预审时应注意积累资料与搜索信息。资格预审时,对如果投标中标后要采取的措施(如派往工地的管理人员、投入的施工机械等)能达到要求即可;不宜作过高、过多、不切实际的承诺.

②投标报价阶段

a、写一份投标备忘录。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小组必定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反复细致而深入的研究,这时应将发现的间题归纳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问题是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要求业主澄清的。

第二类问题是某些合同条件或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或不合理,投标人希望能够修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以便在合同实施阶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第三类问题是可以在投标时加以利用的或在合同实施阶段可以用来索赔的,这类问题一般在投标时是不提的。

投标组组长应将各小组发现的问题归纳后单独写成一份备忘录。第一类问题应及时书面质询;第二类问题留到合同谈判时用;第三类问题留给负责工程实施的工地经理参考。

b、订好JV(JOINT VENTURE“联营体”)协议。千万不能只提供职员和劳务。订好JV协议对于谈判和执行合同十分重要。JV协议的副本要交给业主。

c、要设立专门的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是否够用,是否正确,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本公司的技术水平能否满足要求;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据之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法。

d、投标时要有专人或聘请当地律师研究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如合同法、税法、海关法、劳务法、外汇管理法、仲裁法等。这不但对确定合理的投标报价很重要,也为以后的合同实施(包括索赔)打下基础。

e、投标报价时一般不能投“赔本标”,不能随意设想“靠低价中标、靠索赔赚钱”。

f、投标时一定要有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因为一个工程项目中,物资采购占费用的很大份额,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可保证物资的供应并在物资采购这一重要环节中大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g、如未中标,及时索回投标保证。

(2)合同谈判阶段

这一阶段一般是在投标人收到中标函后,此时由合同谈判小组在签订合同前就上述投标备忘录中的第二类问题与业主谈判。

谈判时应一个一个问题地谈判,要准备好几种谈判方案,要学会控制谈判进程和谈判气氛,还要准备回答业主方提出的问题。谈判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一、二标之间报价的差距、业主的态度等)预先确定出哪些问题是可以让步的,哪些问题是宁可冒丢失投标保证金的风险也要坚持的。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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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面化(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82条)学 法 网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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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期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 学 法网

(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学法 网

(4)不订立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期满仍不订立的。com

(5)无书面合同时的补充:劳动报酬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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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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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种期限 学法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血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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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规定是:20条 学法 网

①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xuefa com

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xuefa.com

③劳动者提出 xuefa.com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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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后起算)xuefa.com

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 学法网

③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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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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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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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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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不成立: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学法网

(3)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xuefa.com

(4)约定次数:只能有一次 学 法 网

(5)试用期待遇: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 xuefa.com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xuefa.com

(7)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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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期 xuefa.com

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xuefa com

5.竞业限制条款: xuefa.com

(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xuefa.com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 学法 网

(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 xuefa.com

(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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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无效:

(1)无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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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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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学 法网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学法网

(2)无效的后果 xuefa.com

无效不影响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参照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xuefa com

(3)造成无效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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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的解除权 xuefa.com

(1)通知解除: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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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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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xuefa.com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学法网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xuefa.com

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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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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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 学法 网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法指挥,强令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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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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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解除,赔偿责任 学法 网

8.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学法 网

(1)随时解除权 学法网

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学法网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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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xuefa com

④兼职,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xuefa.com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xuefa com

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xuefa com

(2)通知解除权:提前30天书面 学 法网

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不听安排的 xuefa com

②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行 学法网

③情势变更,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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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解除:裁员第41条。xuefa.com

(4)不得解除: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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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履行: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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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后续事项:第50条 学 法网

9.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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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情形:第46条 xuefa.com

(2)补偿标准:第47条 xuefa.com

1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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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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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试用期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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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给劳动报酬、不给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应付金额的50—100%。学法 网

③违规解除合同以补偿标准的2倍作为赔偿金 学法网

四、劳动合同法五个次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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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增加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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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代表讨论 学 法 网

3.集体合同:工会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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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约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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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2年以上加班费、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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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全日制用工: xuefa com

一天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不超过24小时 xuefa com

口头协议、不得有试用期、随时可终止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审计,重点,对策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 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做的好与坏, 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工作做的好, 我国的经济发展就较快, 建设工程的合同审计工作做的不好, 我国经济发展的就较慢。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重点

(一)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审计

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 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 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计时, 第一个要点就是对工程造价的审计。 审计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所用的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规模。只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监督工程造价的计算原则、计费标准等诸多细节, 保证建设工程的造价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证审计

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时, 第二个要点就是审查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计范围和签证的范围, 只有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在合理合法的设计范围和签证范围之内, 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如果发现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中有出现改变施工的时间, 材料和顺序等问题时, 要及时的进行处理, 审计人员不能懒散懈怠, 如不及时处理产生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三)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材料审计

材料是建设工程在建设时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建设工程材料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建设工程在人们的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不仅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也存在着一定的威胁。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计时一定要对材料的审计尤为的注意, 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要充分的保证建设工程的材料质量和材料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人工费审计

对于建设工程人工费的审计也是审计的要点, 建设工程要想进行的更好, 是远远离不开施工人员的, 只有充分的保证了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 施工人员才会更加细心认真的去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的质量才会得到一定的保证, 如果连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都无法保证, 不仅会出现工人罢工等行为, 还会大大的影响到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 要仔细审查建设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存在关于人工费的问题。

(五)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审计

由于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在室外或者是偏远地区进行的, 所以建设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受到天气和人为的危害比较大, 对建设工程的合同就行审计的时候对于赔偿的问题也有尤为的注意。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不管是承包方的责任还是发包方的责任都要有明文的规定。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竣工要有奖励, 相反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要有处罚。

二、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对策

(一) 主要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

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计, 首要的就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计。任何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主体, 其余的部分都是在为这个主体而服务, 只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准确的审计, 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资质情况, 施工的组织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只有知道孰轻孰重, 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时才能又快又准的抓住要点。

(二) 合同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一定的规矩, 不同的事物所存在的规矩也有一定的不同。 建设工程的合同在指定的时候都有一定的格式, 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就要检查建设工程的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有没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格式的问题于2008 年就已正式提出, 《清单加价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的合同方式。 ”

(三) 合同的语言表达是否慎密

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的时候, 要对合同的语言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的语言是否慎密, 是否有僻陋。 要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语言更加的清晰更加的严谨。 如果在对合同进行审计饿时候出现文字漏洞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 很可能因为一个文字就完全改变了整个合同的意义, 要力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表述自己的意见时准确无误。 只有充分的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语言表达的准确无误, 才能更好的减少建设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四) 合同审计要有侧重点

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设计到的方面有很多, 这写内容之中, 有些内容是重点有些内容则是非重点, 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 在审计的时候就要有一定的侧重点。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的时候对于工程价款, 施工日期等内容要侧重审查, 这些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经济利益, 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会在这些问题上尤其的注重, 只有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 保证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确实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其中审计合同的造价条款是也是重中之重。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看似简单, 实则需要关注细节、注重效果。 关于合同的问题由来已久, 要想会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 不仅需要审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 建设工程的领导也应该有审计意识, 充分的管理合同, 让建设工程的合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考文献

[1]佚名.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技巧[J].中国招标, 2012 (45) .

[2]高丽.如何审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理财, 2015 (12) .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第4篇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關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合同法重点总结 第5篇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来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根据平等原则,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平等地诉诸于私法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得采用强制命令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的问题。

(二)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合同终止后保密、合同解释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遵守其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合同严守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2.合同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要约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6.属于要约邀请的典型行为: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7.商品标价陈列,在柜台或货架为要约,在临街橱窗若没标明出售则不是要约。

8.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承诺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它不是要约,是单独行为。

9.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关键看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10.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11.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2.撤回与撤销的区别: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4.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5.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对于对方提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6.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口头合同---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

2、书面合同:(1)普通的书面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

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完成规定或约定程序的时间。

17.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18.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9.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 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 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 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 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0.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 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 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 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 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单独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6.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①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②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③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缔约过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是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27.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其一,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其二,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其三,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其四,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28.合同的保全: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特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9.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存在;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30.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

3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A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后果;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特殊情况下为过错责任原则:

1、无偿合同,2、运输合同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

33.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

3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3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作义务的原则。

36.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37.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3、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38.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9.后履行抗辩权: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后履行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者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违约。

40.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41.情势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42.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合同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构成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行使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

3、行使方式--诉讼

合同法重点(最终版) 第6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中的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时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己方给付的权利。

抵销:指合同党和私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务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提存: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比较

比较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或使合同的内容溯及地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处于再是无效状态,须由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同意而使之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相似点: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使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法律将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致,法院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是依国家强制力认定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可以仅要求对合同变更或者不作任何表示,使合同继续有效。无效合同确实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的特点。

(3)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必须在除诉期间内行驶,撤销人在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即确定地继续有效,但是,法院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受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影响。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

区别:(1)未定:存在效力瑕疵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欠缺;

无效:存在效力瑕疵的原因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未定:的效力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处于暂时失效状态;

无效:的效力的确定无效

(3)未定:以同意权人拒绝的意思表示作为无效的要件;

无效:属于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未定:只有在同意权人拒绝的情况下才会自始无效;

无效:无须任何前提条件,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前者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暂时无效状态,后者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对前者的拒绝会使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而对后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

(3)对前者的同意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而对后者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4)前者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者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

三、论述

(一)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主要表现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A.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包括请求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B.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合同关系所负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过失而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二是有可归责事由,即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2、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3、造成对方的损害。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对方的损害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会发生损害,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仅为缔约当事人。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损害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不应受履行利益的限制。

四.简答: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原则事由

《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承担合同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消耗及债权人的过错等;

(2)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表现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解除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实际上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的行为。

(2)约定解除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完全由合同当事人决定。

(3)法定解除则包括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安抗辩。

特殊法定解除条件:一是违约解除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二是任意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债务违约为解除行使的条件。

补充:

案例分析: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合同构成时内容显示平等。

无效合同发生原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人;虚假合意;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标的不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a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b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c请求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d须对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a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b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效力:(1)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即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约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按约履行后,后履行一方不得再迟延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条解释:

抵消权的构成要件:

1. 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

2.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消的债务。

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为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二时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混同的适用情形:1,合同当事人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不得涉及第三人利益。

选择及其它: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合意。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不适用身份性质的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修正(23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认定当事人达成合意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特定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标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采用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分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根据其形式而定;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则要约于发生之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亦不得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在要约生效之时,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即可以做出承诺,也可以不做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59页)

要约的失效:概念:指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拘束,受要约人丧失承诺权利。

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迟到:指承诺未于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

情形:因受要约人的延迟而导致承诺迟到,又称通常的承诺迟到;

因客观原因而导致承诺迟到,又称特殊的承诺迟到。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生效的意思表示。

第七章:

第十章:

合同保全: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敢于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由债权人的代立权和撤销权两项制度构成。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201页)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已履行延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205页)代位权形式效果的归属(208页)

撤销权(209页),构成要件(211页),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214页)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第八章)违约责任的含义: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一般性质:财产性,补偿性。

特殊性质: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行为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约定性,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在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租赁人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电子要约不可撤回,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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