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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延期补充合同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精选12篇)

监理延期补充合同 第1篇

工程监理补充协议

根据2013年9月10日东阳日报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合同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2014年1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装饰及附属工程继续由浙江东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东阳日报有限公司商务印刷综合楼二楼装饰工程及附属工程

一、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职责,直至本项目完工,必须继

续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具体规定。

二、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延续,直至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完毕。

三、本协议有效日期为:二楼装饰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

四、监理费用:总延续监理费用10000元整,竣工验收合格一星期内付清。

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监理延期补充合同 第2篇

委托方(甲方): 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监理方(乙方): 宿迁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根据2010年10月31日委托方和监理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延期费用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以便共同遵守。

一、监理方的工作范围及所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宿迁市华阳公寓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

3、工程规模:约5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关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书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

2、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3、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4、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委托人如不能在工程资料归档前支付清所有合同内监理费和监理延期费用,监理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监理资料。

第四条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项”之规定:施工单位法定正式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主合同工期为12个月,监理服务期限为主合同工期,即监理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期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从2012年3月19日开始计算。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延期费用报酬:

1、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2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2、2013年2月19日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止,每月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元)作为监理延期费用,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六条 监理延期费用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

1、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2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

际情况另行支付。该延期费用在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2、2013年2月19日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止,每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元)作为监理延期费用,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3、合同内监理费支付数量和方法仍然按照原监理委托合同执行(2010年10月31日签订)。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

1、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延期费用。

2、本补充协议自2012年3月19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完成。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完工,工程所有资料归档完成,合同内监理费和监理延期费用支付完毕,本补充协议及原监理委托合同同时失效。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定地址: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

浅析建设监理合同管理 第3篇

1. 合同洽谈。

建设监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影响及政府行政机构的引导, 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格式合同文本,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正是因为有了格式合同, 多数企业更加注重价款及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 而其它条款就按行业惯例、标准规范和项目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照抄照搬。而对细节性、履行、变更, 没有足够重视, 实践中履约标准、违约责任限定、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 文字不清晰发生歧义和误解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最终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以及最终结算时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生效后很可能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的评估。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合同洽谈时双方或一方为了促使合同能够顺利签订, 对自身的履行能力, 往往预计过高, 承诺的人、财、物、力极力迎合对方要求, 忽视自身的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 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因此合同的审定十分重要,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发包方提出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掌握, 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的完全履行能力进行评估, 给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合合同签订有效的依据。

3. 合同的管理的方式。

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而企业法律顾问也仅对签订、变更以及索赔进行处理, 而真是对合同是否全面履行无法关注, 这种合同的管理模式, 无法使企业对合同过程的管理得到及时、有效的掌控。企业自身设置的合同管理部门, 也是能管理文本为同为主, 未能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全过程中, 进行跟踪了解, 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不及时发现, 防患未然。这种管理方式仅是能在产生纠纷后, 在法律层面上减少损失。而对于企业的管理, 合同履行能力的提高上效果并不明显。

4. 合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 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合同专用章管理, 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 合同管理人员培训, 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通过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从而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然而, 多数监理企业的合同管理, 除现场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不系统的动态管理以外, 合同实际全职管理部门对静态管理为主, 动态管理跟不上。合同管理部门不能够对及时收集, 监理过程中履行情况信息, 对合同档案进行完善, 对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总结, 每个合同都存在共性和个性, 发现、收集、总结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能够极大的帮助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起到积极的作用。

5. 合同的履行过程控制。

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依据监理合同的委托, 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理合同的履行同样是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过程实现监理合同的义务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至关重要。

监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 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就是体现了执业的公正性。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应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

合同变更管理,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 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监理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均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再由发包人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 符合规范。变更通知发出后, 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进行计量, 确定最后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总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 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第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 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 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的习惯做法。第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 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 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 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第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

合同争议管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争议调解的职能。监理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 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 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 弄清是非曲直, 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及时调解, 调解结束要形成文字, 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使合同的争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 用最有效的方法, 解决合同争议, 完成合同的全面履行职责。

二、合同后期管理

1、合同履行监管不足在合同产生的前期阶段, 企业往往高

度重视, 一旦合同签订了, 合同就束之高阁了, 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 因此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

2、实践中, 合同履行监控不足经常体现在一是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变更;

二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跟踪, 应当保留的履行记录 (如验货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 没有留, 导致要维护自身权益时资料缺失, 难以弥补。导致不能够利用企业合同管理这个手段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

3、企业合同管理中, 各种违约行为经常发生, 如果没有及时索赔甚至诉诸法律, 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济损失将难以挽回。

综上所述, 总之, 监理合同管理, 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以业主满意为准则, 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应该是全方位, 全过程, 动静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才能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给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下确定不同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载体, 制定有效合同管理体系是做好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前提。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 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终止。一般来说, 一个企业的合同总类繁多, 特别是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这势必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监理合同,签订、履行及前、中、后期间的管理

参考文献

监理延期补充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建设监理合同;变化

【Abstract】Based on the 2000 edition and 2012 edi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contracts (model version)" study, analysis,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 main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together with you to explore.

【Key words】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Change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内容进行学习、浅析,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对比,深刻体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中起到的作用。经过学习和分析谈谈合同的主要变化, 同大家共同探讨。

1. 合同文件的名称、组成和内容

1.1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2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2012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个部分组成,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2. 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2.12012版示范文本对监理的概念从新定义1.1.5款“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21.6“相关服务”定义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 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3.1监理范围在专业条件中约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1.1款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如:xxx施工标段土建工程监理。

3.2除专用条件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 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列举了监理人必须完成的22项监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参加图纸会审、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4. 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012年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强调了双方的义务而不再提权利,对2000版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等修订、调整到了监理人的义务中。

4.1监理人义务。

(1)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

(2)明确了监理服务的依据。

(3)明确了项目监理人员要求:如: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等。

(4)增加了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中的其他情形。

(5)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取消了2000版示范文本中,“当发包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的说法。

4.2委托人的义务:明确了委托人代表的告知时间和更换时间: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

4.3违约责任:增加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和计算时间。明确了“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 。endprint

4.4明确了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012版示范文本中第一部分 协议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将总监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号均列入协议书中。

6.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6.1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了监理人的支付申请时间。

6.2明确了签约酬金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包括: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其它相关服务酬金。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发布的就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由于过去对相关服务概念不清,结果是签订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免费附送保修阶段服务。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书中明确区分了监理酬金与相关服务酬金,有利于合同签约的规范化。

6.3明确了支付酬金包括的内容:支付的酬金应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金额及费用,并在专用条件中,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

6.4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不再予以区分。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2012版示范文本将二者合并为“附加工作”。

7. 时间要求

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没有一定的规律,如30日、35日等,取消原监理委托合同日期凌乱,工作不好衔接,把收发函件、报告、下通知、联系单、或指令,统一修改均按周计算,即七天的倍数,符合国际通用的惯例,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掌握。

8. 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2012版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9.1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考虑了监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增加了合同签订后,因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9.2明确了合同暂停与解除的各种情形。

9.3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酬金。

10. 争议解决

增加了“调解”环节: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1. 专用条件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应在专用条件2.4.3款空格处明确,并在该条款处明确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天数)、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万元)。监理人在该授权范围内,不需要事先请示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布工程延期、价款变更通知。

12. 附录A、附录B

(1)增加了A、B两个附录,附录A为勘察、设计、保修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附录B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情况以及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和资料的数量和时间。

(2)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增强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不断学习、逐条领会,更好地掌握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规范我们的签约、履约行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合同要求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27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5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00), 建设部,2000.12.7.

租房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第5篇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原合同上续签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在原合同上作适当修改或备注(主要是租赁期限),则相当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续签是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在原合同上续签合同而对原合同有改动或备注的,应该由双方对改动或备注的内容进行确认,以免以后在履行时产生纠纷。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未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 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继续出租给乙方,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续租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缴租方式为 支付一次,计人民币 ,下次付款提前 天支付,如不支付,即属违约。

三、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乙方对房屋设施故意造成损害的,应负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是否续租,甲方是否出租,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 天重签合同,不续租则在合同期满当日结算账务。归还租用物品。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五天后还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上述房屋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在房屋内进行的活动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限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在前个租期缴纳了 元人民币的保证押金,在这个租期继续适用,待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以上费用结清,房屋无损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八、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的两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所付押金不退,作违约赔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咨询服务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第6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7年03月28日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咨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因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目工期调整,在甲乙双方于2017年03月28日共同签署的“服务合同”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好友协商,就“服务合同”中未尽事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延长改为两年服务,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申报。(具体时间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第二条服务咨询费用

乙方延期服务的期间,甲方不需要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即依然按照“服务合同”规定的费用总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咨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咨询服务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为部分应完全有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合同工期延期补充协议书[推荐] 第7篇

发包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在2015年9月签订的“***********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同意作如下补充:

一、双方原先签订“***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中工期约定为“须满足总包单位的总进度计划”;合同备案中的进退场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8月2日,合同起止日期200天;现场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增加了钢结构??等施工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施工工期延长至

****年**月**日;

二、除上述补充外,其余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作为原专业分包合同的补充,壹式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

发包人:**有限公司

承包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浅议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 第8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4-01

目前,施工阶段监理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经相当普及,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作用更是有目共睹。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过程中,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才能实现控制目标。因此,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1 施工合同的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斷完善,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施工合同呈现以下特点。(1)合同管理期长。建设工程长周期性,决定了施工合同必须经历长期的履行过程,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跟踪、管理。(2)合同管理经济效益显著。有效的合同管理既可以帮助合同当事人合理归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更可实现项目建设的效益最大化。(3)合同变更频繁,管理工作量大。由于施工过程中,可变因素与不可变因素较多,这就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然面临频繁的签证、索赔和反索赔问题,同时也决定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及时的、全面的。(4)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种类繁杂多样,合同管理必须处理好技术、经济、财务、法律等各方面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合理的、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5)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由于当前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众多,且在不断更新增加,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充分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合同管理。针对我国施工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呈现出的新特点,监理工程师应调整工作方式,发挥其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的有效履行起到保障与监督的责任。

2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索赔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逃避的现实。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回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受理过程中,根据处理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通过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进而在索赔要求提出时,掌握索赔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同时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应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工程的顺利验收也是监理合同管理的最佳成果。

3 监理工程师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保障

(1)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现代工程建设规模巨大,工程复杂,涉及多种领域,这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精深广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工程技术知识,及完成监理各项任务所需要的各种技能。同时,工程监理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应在理论中学、在实践中学,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积累经验,才能从根本上胜任监理工作。

(2)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与工程各参与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建立和谐、融洽的工作关系,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要尊重合同各方,执行合同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不伤和气。在解决争议时,能解决则解决,不能马上解决时应进行冷处理,要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3)监理工程师应公平、公正,树立监督管理的权威 在处理各种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工作中,要紧紧抓住施工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文件,注意搜集原始资料、凭证和验收记录,规范化、程序化的开展工作,既不偏袒业主,也不姑息承包商,以维护合同当事人最大、最根本的利益为己任,在工作中树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监理合同备案延期说明 第9篇

当涂县招标管理局:

我单位的马鞍山市石桥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监理于2016年12月21日在当涂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后,中标单位为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双方单位合同审阅、评审等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及时盖章,导致该合同备案延期。

特此说明。

当涂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第10篇

甲方:泉州连捷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双方于2012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LJHT[2012]-AX-置业-GC-Y1-005《工程监理合同》中未明确体现进度款项如何支付,经双方友好协商,在此补充支付条约,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一标段暂定价为463383元,监理服务期暂定为24个月,进度款按季度支付,前两个季度每季度支付27500元,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支付55000元。支付至24个月服务期限到期,剩余费用待工程竣工手续、资料齐全再做结算,如工期提前,按工程竣工手续、资料齐全时间停止支付,直接办理结算。

2、原合同第二标段暂定价为540000元,监理服务期暂定为24个月,进度款按季度支付,前两个季度每季度支付32500元,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支付65000元。支付至24个月服务期限到期,剩余费用待工程竣工手续、资料齐全再做结算,如工期提前,按工程竣工手续、资料齐全时间停止支付,直接办理结算。

3、若工期延长,计费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增加的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为

每月支付一次,产生增加合同价款的次月5日,由监理人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前一个月的监理费,委托人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款额按原合同执行

以上条约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其他事项,按原合同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经典范本 第11篇

项目一特征:一个地级市的多层小区,总建筑面积6万左右,取费仅有总造价的0.4%。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及安全控制)、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

2、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并不得擅自变更人员,总监及总监代表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保证新进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同时须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4、对于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给与更换。

5、监理人应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廉洁性,不允许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委托人除勒令监理人立即更换违纪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委托人要求并鼓励监理人积极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降造措施,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使本工程造价降低,经委托人确认,将按照工程费用节省额的10%对监理人进行奖励。

7、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8、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委托人。

9、对于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下达。

10、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项目二特征:省会城市工程,三层26层高层,总建筑面积5万左右。监理

费44万元,8.8元/㎡;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

3、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监理依据:

1、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2、进度控制;

3、投资控制;

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

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

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第三条 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第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监理人因失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肆拾肆万元(¥ 440000);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3、支付办法:

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

 出±0.000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主体15层施工完毕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主体结顶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

 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委托人认可后,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监理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  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4.4万元;

 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付款前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发票。第十一条 附加工作报酬的计取:

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期在4个月以内,不计取任何附加工作报酬,超过4个月的,按照超过部分的月数,按照实际工作人员计取附加工作报酬,每个人的计取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4000元/月,监理工程师3000元/月,监理员1500元/月。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1、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节约资金时,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奖励,奖励金额按节约资金的10%计算;

2、在监理人管理下,如本工程按照约定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主体结顶,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项目部总计五千元的奖励;如本工程按照约定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竣工验收,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项目部总计五千元的奖励。

3、如果本工程达到省优标准,委托人将给予监理人不低于总监理费用5%的奖励。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协议条款

1、监理人派驻工地的人员详见后附表,委托人按该人员名单进行现场管理。

2、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必须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不低于6个工作日,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委托人认可的监理方阶段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

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监理人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常驻代表同意)。

3、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个)的工程项目。

4、委托人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按照委托人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5、监理人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6、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7、委托人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8、监理方在监理期间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监理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委托人有权更换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人员,且监理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且新工作人员应同时到岗,如监理人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10、如委托人发现并证实监理人人员对施工单位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可责令监理人更换涉及人员,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作为违约金。

11、标准条件中第八条不适用于本合同。

1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中应对其所派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且相关的保险费用由监理人交纳。

13、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3)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委托人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监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

14、未经加盖委托人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委托人无约束力。

15、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16、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17、如果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委托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8、委托人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监理方提交的要求业主做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答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第12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监理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岸芷汀兰监理委托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相异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2、甲方依法签定的合同及协议(包括施工、设备、分包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各专业施工图纸。

3、最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协议。

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岸芷汀兰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前期)、竣工验收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按照监理规范、省市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等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理,进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协助业主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工作。

三、外部条件包括:

协助委托方办理各项报建和建设相关手续,并负责协调建设局等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文件(一套)、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资料。提供资料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五、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六、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

工地办公室一间,提供必要的包公桌椅、档案橱。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补偿金额为 无。

七、监理人派驻甲方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甲方确认。

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在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三年以上经验。进驻现场人员须与甲方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八、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甲方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12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甲方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作不得委托给总监代表。驻工地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全面展开后如人员不足根据需要增加,相关费用监理人自理。监理人各岗位人员未能及时到位的,处以1000元/人日的违约金,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处以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所有将从当期应支付监理费用中予以扣减。

九、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十、乙方应当在进场前七日内提交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包括旁站监理方案),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5日内提交相应的监理细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作,但甲方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的责任。

十一、监理费用及其支付

1、监理费,双方约定为11.5元/平米,该费用单价包干,(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它后勤保障)。不因包括工程变更、有关部门调整监理费用、费率等在内的任何因素而调整。面积以图纸审查确定的面积为准。

2、监理费支付方式:基础施工至±0.00,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20%;主体结构施工至15层,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40%;主体完成时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60%,服务期满后后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85%,施工结算完成后扣除缺陷责任保证金一次性支付,预留监理费总额的5%作为缺陷责任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付清。

十二、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服务期为24个月,竣工后结算审核阶段不在此范围。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造成监理服务期超过

约定的期限,监理人的责任期顺延,监理费用做以下调整:补助监理费: 6000 元/月。

十三、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未按照双方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条款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十四、如施工中出现间断,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安排相应的机构人员和设施,发生的相关费用自理,并按委托人要求再次进场,委托人不另支付该监理额外工作费用。

十五、本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书面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十七、本协议为工程监理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监理延期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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